卷13 志第3 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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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
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術:以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術:以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
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
)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
)又留二十八日。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
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
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
)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
)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
)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
)又留十日。
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
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
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
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
)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
)又留三十三日。
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
)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留九日。
遲,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
)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
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
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
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
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
)留二日。
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夕伏西方。
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
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一分,二日。
留二日。
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
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
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一陰一陽一遲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議,時人少解曆數,竟無異同之辨。
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興議,以為: 三一精一數微,五緯會始,自非深推測,窮識晷變,豈能刊古革今,轉正圭宿。
案沖之所議,每有違舛,竊以愚見,随事辨問。
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微差”。
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古曆冬至,皆在建星。
戰國橫骛,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觇知在南鬥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
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
《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衛一陽一,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
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
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
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封有差方。
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
今之壽星,乃周之鹑尾,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轸星頓屬蒼龍,誣天痛經,乃至于此。
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
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
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閏。
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
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雲虛為北方列宿之中。
臣法興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
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玑衡緻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
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于圖谶,或取效于當時。
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
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颛顼》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
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
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
至于疏密之數,莫究其極。
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轸,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
《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并省寶于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
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
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一陰一陽一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
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随法興所難辯折之曰: 臣少銳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鹹加該驗。
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算氏之劇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一精一,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失也。
及鄭玄、阚澤、王蕃、劉徽,并綜數藝,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衆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
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诋,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并不造理難之關楗。
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征引《詩》《書》,三事皆謬。
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诘,直雲“恐非淺慮,所可穿鑿”。
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
其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曆七曜,鹹始上元,無隙可乘,複雲“非凡夫所測”。
其六,遲疾一陰一陽一,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
凡此衆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
謹随诘洗釋,依源征對。
仰照天晖,敢罄管一穴一。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
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
是以谶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
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
夏曆七曜西行,特違衆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
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雲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
若《易緯》非差,殷曆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
《颛顼》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雲:“此術設元,歲在甲寅。
”此可疑之據四也。
《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
以周曆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
二曆并乖,則必有一僞,此可疑之據五也。
古之六術,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
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
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
且卻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據六也。
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鬥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阙,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
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法興議曰:“戰國橫骛,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觇知在南鬥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
逮至景初,終無毫忒。
”沖之曰:古術訛雜,其詳阙聞,乙卯之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當時,故其言可征也。
漢武改創,檢課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
今議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
《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沖口,至曩已移日。
蓋略治朔望,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異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
法興議曰:“《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一陽一,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
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沖之曰:《書》以上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也。
且南北之正,其詳易準,流見之勢,中天為極。
先儒注述,其義佥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一陽一之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回經文,以就所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
舍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
必據中宿,餘宿豈複不足以正時。
若謂舉中語兼七列者,觜參尚隐,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雲伏矣,奎婁已見,複不得言伏見囗囗不得以為辭,則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雲星昴,不自衛一陽一,衛一陽一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
苟理無所依,則可愚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複再三,竊深歎息。
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沖之曰:《元和》日度,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
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術:以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術:以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
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
)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
)又留二十八日。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
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
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
)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
)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
)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
)又留十日。
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
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
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
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
)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
)又留三十三日。
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
)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留九日。
遲,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
)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
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
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
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
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
)留二日。
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夕伏西方。
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
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一分,二日。
留二日。
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
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
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一陰一陽一遲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議,時人少解曆數,竟無異同之辨。
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興議,以為: 三一精一數微,五緯會始,自非深推測,窮識晷變,豈能刊古革今,轉正圭宿。
案沖之所議,每有違舛,竊以愚見,随事辨問。
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微差”。
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古曆冬至,皆在建星。
戰國橫骛,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觇知在南鬥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
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
《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衛一陽一,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
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
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
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封有差方。
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
今之壽星,乃周之鹑尾,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轸星頓屬蒼龍,誣天痛經,乃至于此。
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
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
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閏。
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
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雲虛為北方列宿之中。
臣法興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
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玑衡緻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
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于圖谶,或取效于當時。
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
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颛顼》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
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
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
至于疏密之數,莫究其極。
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轸,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
《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并省寶于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
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
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一陰一陽一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
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随法興所難辯折之曰: 臣少銳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鹹加該驗。
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算氏之劇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一精一,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失也。
及鄭玄、阚澤、王蕃、劉徽,并綜數藝,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衆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
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诋,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并不造理難之關楗。
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征引《詩》《書》,三事皆謬。
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诘,直雲“恐非淺慮,所可穿鑿”。
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
其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曆七曜,鹹始上元,無隙可乘,複雲“非凡夫所測”。
其六,遲疾一陰一陽一,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
凡此衆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
謹随诘洗釋,依源征對。
仰照天晖,敢罄管一穴一。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
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
是以谶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
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
夏曆七曜西行,特違衆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
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雲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
若《易緯》非差,殷曆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
《颛顼》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雲:“此術設元,歲在甲寅。
”此可疑之據四也。
《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
以周曆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
二曆并乖,則必有一僞,此可疑之據五也。
古之六術,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
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
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
且卻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據六也。
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鬥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阙,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
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法興議曰:“戰國橫骛,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觇知在南鬥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
逮至景初,終無毫忒。
”沖之曰:古術訛雜,其詳阙聞,乙卯之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當時,故其言可征也。
漢武改創,檢課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
今議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
《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沖口,至曩已移日。
蓋略治朔望,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異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
法興議曰:“《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一陽一,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
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沖之曰:《書》以上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也。
且南北之正,其詳易準,流見之勢,中天為極。
先儒注述,其義佥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一陽一之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回經文,以就所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
舍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
必據中宿,餘宿豈複不足以正時。
若謂舉中語兼七列者,觜參尚隐,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雲伏矣,奎婁已見,複不得言伏見囗囗不得以為辭,則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雲星昴,不自衛一陽一,衛一陽一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
苟理無所依,則可愚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複再三,竊深歎息。
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沖之曰:《元和》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