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2 志第2 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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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與日合。
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順。
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
不行,一日而旋。
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十一日退七度,而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曆步術:以法伏日度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餘也。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
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
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除鬥分,以行母為率。
分有損益,前後相禦。
凡五星行天,遲疾留逆,雖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順,難以術推。
月之行天,猶有遲疾,況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進退有率,不遲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終歲數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終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
求木合終合數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滿紀法,所得複以周天除之,即得。
五星皆放此也。
魏黃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歲,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偉上。
” 劉氏在蜀,不見改曆,當是仍用漢《四分法》。
吳中書令阚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嶽字公河。
故孫氏用《乾象曆》,至于吳亡。
晉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氣而奉其囗終,晉于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終于醜,宜祖以酉日,臘以醜日。
改《景初曆》為《泰始曆》。
”奏可。
史臣按,鄒衍五德,周為火行。
衍生在周時,不容不知周氏行運。
且周之為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國也。
周之火木,其事易詳。
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說。
鄒衍以相勝立體,劉向相生為義。
據以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
假使即劉向之說,周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運。
若不相勝,則克木者金;相生則木實生火。
秦氏乃稱水德,理非謬然,斯則劉氏所證為不值矣。
臣以為張蒼雖是漢臣,生與周接,司秦柱下,備睹圖書。
且秦雖滅學,不廢術數,則有周遺文雖不畢在,據漢水行,事非虛作。
賈誼《取秦》雲:“漢土德。
”蓋以是漢代秦。
詳論二說,各有其義。
張蒼則以漢水勝周火,廢秦不班五德。
賈誼則以漢土勝秦水,以秦為一代。
論秦、漢雖殊,而周為火一也。
然則相勝之義,于事為長。
若同蒼黜秦,則漢水、魏土、晉木、宋金;若同賈誼《取秦》,則漢土、魏木、晉金、宋火也。
難者雲:“漢高斷蛇而神母夜哭,雲赤帝子殺白帝子,然則漢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
漢若為火,則當雲赤帝,不宜雲赤帝子也。
白帝子又何義況乎?蓋由漢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則漢以土為赤帝子,秦以水德為白帝子也。
難者又曰:“向雲五德相勝,今複雲土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勝之義,自有相生之義。
不得以相勝廢相生,相生廢相勝也。
相勝者,以土勝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義豈相關。
”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
黃帝之子曰累祖,好遠遊,死道路,故祀以為道神。
合《祖賦序》曰:漢用丙午,魏用丁未,晉用孟月之酉。
曰莫識祖之所由。
說者雲祈請道神,謂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則列之于中路,喪者将遷,則稱名于階庭。
或雲,百代遠祖,名谥凋滅,墳茔不複存于銘表,遊魂不得托于廟祧,故以初歲良辰,建華蓋,揚彩旌,将以招靈爽,庶衆祖之來憑雲爾。
晉江左時,侍中平原劉智,推三百年鬥曆改憲,以為《四分法》三百年而減一日,以百五十為度法,三十七為鬥分。
飾以浮說,以扶其理。
江左中領軍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歲在甲子,善其術,欲以九萬七千歲之甲子為開辟之始,何承天雲“悼于立意”者也。
《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漢《四分法》,是以漸就乖差。
其推五星,則甚疏闊。
晉江左以來,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猶有前卻。
宋太祖頗好曆數,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
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一性一頑惰,少所關解。
自昔幼年,頗好曆數,耽情注意,迄于白首。
臣亡舅故秘書監徐廣,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曆》,每記其得失。
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許年。
臣因比歲考校,至今又四十載。
故其疏密差會,皆可知也。
夫圓極常動,七曜運行,離合去來,雖有定勢,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連日累歲,積微成著。
是以《虞書》著欽若之典,《周易》明治曆之訓,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也。
漢代雜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課日所在,雖不可見,月盈則蝕,必當其沖,以月推日,則躔次可知焉。
舍易而不為,役心于難事,此臣所不解也。
《堯典》雲:“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今季夏則火中。
又“宵中星虛,以殷仲秋”。
今季秋則虛中。
爾來二千七百餘年,以中星檢之,所差二十七八度。
則堯冬令至,日在須女十度左右也。
漢之《太初曆》,冬至在牽牛初,後漢《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鬥二十一。
臣以月蝕檢之,則《景初》今之冬至,應在鬥十七。
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測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餘。
從來積歲及交州所上,檢其增減,亦相符驗。
然則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
天之南至,日在鬥十三四矣。
此則十九年七閏,數微多差。
複改法易章,則用算滋繁,宜當随時遷革,以取其合。
案《後漢志》,春分日長,秋分日短,差過半刻。
尋二分在二至之間,而有長短,因識春分近夏至,故長;秋分近冬至,故短也。
楊偉不悟,即用之,上曆表雲:“自古及今,凡諸曆數,皆未能并己之妙。
”何此不曉,亦何以雲。
是故臣更建《元嘉曆》,以六百八為一紀,半之為度法,七十五為室分,以建寅之月為歲首,雨水為氣初,以諸法閏餘一之歲為章首。
冬至從上三日五時。
日之所在,移舊四度。
又月有遲疾,合朔月蝕,不在朔望,亦非曆意也。
故元嘉皆以盈縮定其小餘,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聖哲,先天不違,劬勞庶政,寅亮鴻業,究淵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聞,窮神知化,罔不該覽。
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一穴一。
伏願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謬有可采,庶或補正阙謬,以備萬分。
诏曰:“何承天所陳,殊有理據。
可付外詳之。
”太史令錢樂之、兼丞嚴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領國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曆法》,以月蝕檢今冬至日在鬥十七,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
诏使付外檢署。
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蝕,土圭測影,檢署由來用偉《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少。
檢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醜初始蝕,到四唱蝕既,在營室十五度末。
《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
以月蝕所沖考之,其日日應在翼十五度半。
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蝕既,在鬼四度。
《景初》其日日在女三。
以沖考之,其日日應在牛六度半。
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蝕,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
《景初》其日日在鬥二十五。
以沖考之,其日日應在鬥二十二度半。
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蝕,加時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蝕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鬥十六度許。
《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
考取其沖,其日日應在井二十。
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蝕,到三唱蝕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
《景初》其日在房二。
以沖考之,則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
凡此五蝕。
以月沖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鬥二十一度少,并在鬥十七度半間,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測影。
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後一陰一不見影。
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極長。
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極長。
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後并一陰一不見。
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極長。
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極長。
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極長。
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極長。
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極長。
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後一陰一不見影。
尋校前後,以影極長為冬至,并差三日。
以月蝕檢日所在,已差四度。
土圭測影,冬至又差三日。
今之冬至,乃在鬥十四間,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餘,于推交會時刻雖審,皆用盈縮,則月有頻三大、頻二小,比舊法殊為異。
舊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
《公羊傳》所謂“或失之前,或失之後”。
愚謂此一條自宜仍舊。
員外散騎郎皮延宗又難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餘,紀首值盈,則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
”承天乃改新法依舊術,不複每月定大小餘,如延宗所難,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曆改憲,經國盛典,爰及漢、魏,屢有變革。
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
方今皇猷載晖,舊域光被,誠應綜核晷度,以播維新。
承天曆術,合可施用。
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曆》。
”诏可。
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順。
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
不行,一日而旋。
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十一日退七度,而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曆步術:以法伏日度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餘也。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
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
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除鬥分,以行母為率。
分有損益,前後相禦。
凡五星行天,遲疾留逆,雖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順,難以術推。
月之行天,猶有遲疾,況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進退有率,不遲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終歲數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終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
求木合終合數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滿紀法,所得複以周天除之,即得。
五星皆放此也。
魏黃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歲,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偉上。
” 劉氏在蜀,不見改曆,當是仍用漢《四分法》。
吳中書令阚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嶽字公河。
故孫氏用《乾象曆》,至于吳亡。
晉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氣而奉其囗終,晉于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終于醜,宜祖以酉日,臘以醜日。
改《景初曆》為《泰始曆》。
”奏可。
史臣按,鄒衍五德,周為火行。
衍生在周時,不容不知周氏行運。
且周之為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國也。
周之火木,其事易詳。
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說。
鄒衍以相勝立體,劉向相生為義。
據以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
假使即劉向之說,周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運。
若不相勝,則克木者金;相生則木實生火。
秦氏乃稱水德,理非謬然,斯則劉氏所證為不值矣。
臣以為張蒼雖是漢臣,生與周接,司秦柱下,備睹圖書。
且秦雖滅學,不廢術數,則有周遺文雖不畢在,據漢水行,事非虛作。
賈誼《取秦》雲:“漢土德。
”蓋以是漢代秦。
詳論二說,各有其義。
張蒼則以漢水勝周火,廢秦不班五德。
賈誼則以漢土勝秦水,以秦為一代。
論秦、漢雖殊,而周為火一也。
然則相勝之義,于事為長。
若同蒼黜秦,則漢水、魏土、晉木、宋金;若同賈誼《取秦》,則漢土、魏木、晉金、宋火也。
難者雲:“漢高斷蛇而神母夜哭,雲赤帝子殺白帝子,然則漢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
漢若為火,則當雲赤帝,不宜雲赤帝子也。
白帝子又何義況乎?蓋由漢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則漢以土為赤帝子,秦以水德為白帝子也。
難者又曰:“向雲五德相勝,今複雲土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勝之義,自有相生之義。
不得以相勝廢相生,相生廢相勝也。
相勝者,以土勝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義豈相關。
”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
黃帝之子曰累祖,好遠遊,死道路,故祀以為道神。
合《祖賦序》曰:漢用丙午,魏用丁未,晉用孟月之酉。
曰莫識祖之所由。
說者雲祈請道神,謂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則列之于中路,喪者将遷,則稱名于階庭。
或雲,百代遠祖,名谥凋滅,墳茔不複存于銘表,遊魂不得托于廟祧,故以初歲良辰,建華蓋,揚彩旌,将以招靈爽,庶衆祖之來憑雲爾。
晉江左時,侍中平原劉智,推三百年鬥曆改憲,以為《四分法》三百年而減一日,以百五十為度法,三十七為鬥分。
飾以浮說,以扶其理。
江左中領軍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歲在甲子,善其術,欲以九萬七千歲之甲子為開辟之始,何承天雲“悼于立意”者也。
《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漢《四分法》,是以漸就乖差。
其推五星,則甚疏闊。
晉江左以來,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猶有前卻。
宋太祖頗好曆數,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
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一性一頑惰,少所關解。
自昔幼年,頗好曆數,耽情注意,迄于白首。
臣亡舅故秘書監徐廣,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曆》,每記其得失。
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許年。
臣因比歲考校,至今又四十載。
故其疏密差會,皆可知也。
夫圓極常動,七曜運行,離合去來,雖有定勢,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連日累歲,積微成著。
是以《虞書》著欽若之典,《周易》明治曆之訓,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也。
漢代雜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課日所在,雖不可見,月盈則蝕,必當其沖,以月推日,則躔次可知焉。
舍易而不為,役心于難事,此臣所不解也。
《堯典》雲:“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今季夏則火中。
又“宵中星虛,以殷仲秋”。
今季秋則虛中。
爾來二千七百餘年,以中星檢之,所差二十七八度。
則堯冬令至,日在須女十度左右也。
漢之《太初曆》,冬至在牽牛初,後漢《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鬥二十一。
臣以月蝕檢之,則《景初》今之冬至,應在鬥十七。
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測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餘。
從來積歲及交州所上,檢其增減,亦相符驗。
然則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
天之南至,日在鬥十三四矣。
此則十九年七閏,數微多差。
複改法易章,則用算滋繁,宜當随時遷革,以取其合。
案《後漢志》,春分日長,秋分日短,差過半刻。
尋二分在二至之間,而有長短,因識春分近夏至,故長;秋分近冬至,故短也。
楊偉不悟,即用之,上曆表雲:“自古及今,凡諸曆數,皆未能并己之妙。
”何此不曉,亦何以雲。
是故臣更建《元嘉曆》,以六百八為一紀,半之為度法,七十五為室分,以建寅之月為歲首,雨水為氣初,以諸法閏餘一之歲為章首。
冬至從上三日五時。
日之所在,移舊四度。
又月有遲疾,合朔月蝕,不在朔望,亦非曆意也。
故元嘉皆以盈縮定其小餘,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聖哲,先天不違,劬勞庶政,寅亮鴻業,究淵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聞,窮神知化,罔不該覽。
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一穴一。
伏願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謬有可采,庶或補正阙謬,以備萬分。
诏曰:“何承天所陳,殊有理據。
可付外詳之。
”太史令錢樂之、兼丞嚴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領國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曆法》,以月蝕檢今冬至日在鬥十七,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
诏使付外檢署。
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蝕,土圭測影,檢署由來用偉《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少。
檢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醜初始蝕,到四唱蝕既,在營室十五度末。
《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
以月蝕所沖考之,其日日應在翼十五度半。
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蝕既,在鬼四度。
《景初》其日日在女三。
以沖考之,其日日應在牛六度半。
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蝕,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
《景初》其日日在鬥二十五。
以沖考之,其日日應在鬥二十二度半。
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蝕,加時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蝕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鬥十六度許。
《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
考取其沖,其日日應在井二十。
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蝕,到三唱蝕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
《景初》其日在房二。
以沖考之,則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
凡此五蝕。
以月沖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鬥二十一度少,并在鬥十七度半間,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測影。
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後一陰一不見影。
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極長。
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極長。
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後并一陰一不見。
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極長。
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極長。
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極長。
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極長。
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極長。
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後一陰一不見影。
尋校前後,以影極長為冬至,并差三日。
以月蝕檢日所在,已差四度。
土圭測影,冬至又差三日。
今之冬至,乃在鬥十四間,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餘,于推交會時刻雖審,皆用盈縮,則月有頻三大、頻二小,比舊法殊為異。
舊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
《公羊傳》所謂“或失之前,或失之後”。
愚謂此一條自宜仍舊。
員外散騎郎皮延宗又難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餘,紀首值盈,則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
”承天乃改新法依舊術,不複每月定大小餘,如延宗所難,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曆改憲,經國盛典,爰及漢、魏,屢有變革。
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
方今皇猷載晖,舊域光被,誠應綜核晷度,以播維新。
承天曆術,合可施用。
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曆》。
”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