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遼金元 第一節 北宋遼西夏

關燈
第七章宋遼金元 (960&mdash1368) 宋遼金元時期包括北宋與遼及西夏(公元960&mdash1127年)、南宋與金(公元1127&mdash1279年)、元(公元1271&mdash1368年)三個曆史階段。

    在這一時期,中國的封建社會繼續發展,各民族之間有矛盾,有鬥争,後來逐步融合。

     第一節北宋遼西夏 (960&mdash1127) 一、北宋的中央集權 1.北宋的統一 趙匡胤代周稱帝以後,原後周昭義節度使(治今山西長治)李筠聯合北漢割據澤州(今晉城),淮南節度使(治今楊州)李重進也起兵反對趙匡胤。

    趙匡胤于建隆元年(960年)六至十一月親征澤州和揚州,先後滅二李,鞏固了他的統治。

    此後,趙匡胤即着手準備實現國家的統一。

    其戰略方針的主要特點是先易後難,先南後北。

    自乾德元年(963年)至開寶八年(975年),北宋先後滅荊南、湖南、後蜀、南漢、南唐等割據勢力。

    開寶九年(976年),趙匡胤死,其弟光義(太宗)即位,繼續進行統一戰争。

    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割據漳、泉二州的陳洪進和吳越王錢俶先後獻地投降。

    北宋基本上統一了南方,轉而全力進攻北漢。

    979年(太平興國四年),北漢主劉繼元降,五代十國分裂割據的局面基本結束。

     但是,北宋的統一與漢、唐不能相比,在當時中國境内,除北宋外,還有遼、西夏、吐蕃、大理等幾個較強的民族政權與它對峙。

     2.加強中央集權制度 北宋建立後,宋太祖君臣總結唐末五代君弱臣強、政權屢更的教訓,認為&ldquo惟稍奪其權,制其錢谷,收其一精一兵,則天下自安矣&rdquo。

    ①于是,在權、兵、錢、法等幾個方面逐步加強中央集權。

     政治制度宋初的中央政權在形式上大緻沿襲唐朝制度,但實際上盛台、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除少數部門外,多為閑散機構,有名無實。

    宰相也不再由三省長官充當,而是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

    又增設參知政事為副相,通常稱為&ldquo執政&rdquo,與宰相合稱&ldquo宰執&rdquo。

    宰執辦公地點稱&ldquo中書門下&rdquo(政事堂)。

    但宋朝宰相僅負責行政,最高軍事首腦則是樞密院長官樞密使(亦稱&ldquo執政&rdquo)。

    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合稱&ldquo二府&rdquo,共掌文武大權;另外,又設三司,下轄鹽鐵、戶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機構,号稱&ldquo計時,其長官為三司使,亦稱&ldquo計相&rdquo,地位略次于執政。

    于是,&ldquo中書主民,樞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rdquo①分别對皇帝直接負責。

    這樣,原來集政權、财權、軍權于一身的宰相的權力被一分為三,宰執、樞密使、三司使互相牽制,從而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對政權的直接控制。

     宋朝還在禦史台之外,增設谏院,置谏官。

    谏官不僅任谏職,而是常常與台官一道,彈劾宰執、大臣,使相權進一步受到牽制。

     在地方上,宋初将全國分為十道,太宗時,又改為十五路,以後路的數目還有增加。

    各路大體有四司:安一撫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簡稱&ldquo帥司”轉運使司,掌一路财賦,簡稱&ldquo漕司”提點刑獄司,掌一路刑獄,簡稱&ldquo憲司”提舉常平司,掌一路常平倉、義倉、赈災事,簡稱&ldquo倉司&rdquo。

    因其長官安一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兼有監督地方官吏之責,所以此四司亦合稱&ldquo監司&rdquo,還是中央的派出機構,不是一級地方政一府。

     宋朝的地方行政機構是州、縣兩級。

    與州平行的還有府、軍、監。

    府一般設于要地,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等②;軍設于軍事要沖;監設于坑冶、鑄錢、牧馬、産鹽地區。

    州、府、軍、監的長官分别稱知州、知府、知軍、知監。

    又設立州通判一職,用以監視知州,所發文書要知州與通判同時簽署才生效。

    縣的長官稱知縣或縣令,還有管戶口錢糧的主簿和管軍事、治安的尉。

     這樣,宋朝中央通過監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軍政、财政、司法,督責地方官吏;又通過通判限制、分割知州的權力,從而加強了對地方上的控制。

     另外,宋朝改變了唐末五代以來的節度使兼管其他州、軍(稱為支郡)的作法,一般節度使除管所在的大藩府外,不再兼領支郡。

    并規定州的長官必須用文臣。

    這就大大減少了地方武裝割據的可能。

     宋朝還實行官銜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官吏任用制度,即&ldquo官、職、差遣&rdquo制度。

    官即官名,如尚書,侍郎之類,隻是一種虛銜,作為叙級、定薪俸之用;職亦稱貼職,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榮譽銜,并無實際職掌,如學士、直閣之類;差遣才是官員所擔任的實際職務,故亦稱職事官,樞密使、三司使等,屬于此類。

    一般官員則在所擔任的職務之前,冠以&ldquo判、知、權、管勾、提舉&rdquo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舉常平等,以示差遣。

    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中央集權。

     軍事制度靠軍隊起家的趙匡胤深知軍權的重要,因此,他首先解決這一問題。

     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去掉殿前都點檢這個重要的禁軍職位。

    不久,又在一次酒會上迫使原禁軍高級将領交出兵權,并順勢取消了殿前副都點檢一職。

    禁軍的領導機構改為殿前司和侍衛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揮使、侍衛步軍都指揮使和侍衛馬軍都指揮使(三帥)統領,而總領禁軍的權力集中到皇帝手中。

     但是,三帥有握兵之重卻無發兵之權。

    宋朝在中央專設樞密院,負責軍務。

    樞密院直接對皇帝負責,宰相及其他官員不得過問。

    而樞密院雖能調兵遣将,卻又不能直接統兵。

    這樣,就實現了統兵權與調兵權的分離,防止了武官将領權力過大。

    另外,遇有軍事行動,統兵将領大多臨時委派,平時軍隊實行&ldquo更戍法&rdquo,駐地幾年一變,統兵将領也随之更換,&ldquo兵無常帥,帥無常師&rdquo,①目的是防止武将擁兵自重,形成個人勢力,策動兵變。

     宋朝還按&ldquo強幹弱枝、守内虛外&rdquo的原則部署兵力。

    宋初軍隊分為四種,即禁軍、廂軍、鄉兵和蕃兵。

    禁軍是中央正規軍,是北宋軍隊的主力。

    廂軍是諸州的鎮兵,由地方長官控制。

    鄉兵是按戶籍一抽一調的壯丁或招募的地方兵,其任務是在本地防守。

    蕃兵由邊區少數民族組成,駐于邊地。

    禁軍選擇身強力壯和武藝高強的壯丁擔任,較其他軍隊待遇優厚,裝備一精一良,訓練有素,而且全部二十二萬禁軍中,一半駐京師,一半分守各地。

    這樣,就保證了中央對地方的軍事優勢,&ldquo諸鎮皆自知兵力一精一銳非京師之敵,莫敢有異心者&rdquo。

    ① 财政與司法制度唐末五代時期,财政制度混亂,各地藩鎮的财賦收入多自己留充軍費,很少上交朝廷。

    宋太祖有鑒于此,接受了趙普的建議,建立起了由中央控制的财政制度,&ldquo令諸州自今每歲受民租及管榷之課,除支度給用外,凡缗帛之類,悉辇送京師。

    &rdquo其後,又逐步建立健全了轉運使、通判、主薄這樣一套地方财政管理機制,地方支用&ldquo悉出于三司&rdquo。

    這樣,&ldquo利歸公上而外權削矣&rdquo②,地方政一府的财權大大削弱。

     五代時期談不到有司法制度,藩鎮跋扈,任意殺伐濫刑,視人命如草芥,刑部形同虛設。

    宋朝除在各路由提點刑獄掌司法,嚴格法制以外,還規定:凡死刑必須申報中央複審核準。

    司法制度有所恢複,大權基本收歸中央。

     總之,宋朝初年,通過上述各種措施,達到了&ldquo以大系小,絲牽繩聯,總合于上&rdquo,③加強了中央集權,基本消除了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軍閥混戰的弊端,有利于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

     但從另一方面看,北宋過分集權,也帶來了嚴重的惡果:政權過分集中,使機構重疊,官員冗濫,職責不清,互相掣肘、推诿,唯唯諾諾,無所作為。

    軍權過分集中,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指揮不靈,戰鬥力下降;地方上武裝力量薄弱,不堪一擊。

     财權過分集中,造成地方上财政拮據,物質基礎薄弱。

    凡此種種,為北宋種下了積貧積弱的禍根。

     二、北宋與遼的對峙 1.遼的制度 遼國最強盛時,疆域&ldquo東至于海,西至金山(今阿爾泰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今蒙古國克魯倫河),南至白溝(今河北雄縣境),幅員萬裡。

    &rdquo①自從兼并了渤海國、并得到幽雲十六州之後,遼國吸收了大量封建的經濟成份和封建的傳統文化,開始迅速地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

     官制遼國境内,民族衆多,除契丹族外,還有漢、渤海②、女真、奚、室韋等族。

    就這些民族的生産和生活方式而言,大緻可分為兩類:一類以漢人、渤海人為主,耕稼以食,桑麻以衣,過着以農業為主的定居生活;另一類以契丹人為主,過着轉徙無常的遊牧生活。

    根據這種不同的情況,遼統治者相應地采取了&ldquo蕃漢分治&rdquo的政治制度,&ldquo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

    &rdquo③ 遼朝中央的官制有南面官制和北面官制兩種。

    所謂南、北面官,系因其官署分設于皇帝大帳南北而得名。

    &ldquo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

    &rdquo④南面官沿襲唐以來的官制,中央設三省六部,官員多用漢人。

    北面官名稱與南面官不同,職掌卻大體相似。

    如北樞密院。

    相當于兵部,南樞密院相當于吏部,北、南大王院相當于戶部,夷離畢院相當于刑部,宣徽院相當于工部,敵烈麻都司相當于禮部。

    北面官的長官都由契丹貴族擔任,其權力比南面官大的多。

     遼在地方上以五京為中心,①将全國分為五道:上京道、中京道、南京道、東京道、西京道。

    道之下實行部族制和州縣制。

     契丹人和其他遊牧居民地區采用部族制,分地而居,合族而處,根據各族地位高低和大小又分為大部族和小部族,統治機構為某族司徒府,下有某部族節度使司、某部族詳穩司等。

    漢人和渤海人地區采用州縣制。

    大體仿唐制,州設刺史、同知州事;縣設令、丞、主簿、尉。

    部族、州縣之外,還有&ldquo頭下軍州&rdquo,系由遼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屬部族首領中立有戰功者,以其所分得或所俘獲的人口為主體建立的州縣。

    頭下軍州的刺史由中央任免,其他官吏則由頭下主自行委派。

    遼的各級官員中,契丹族官員多由地位顯赫的家族世襲而來,即由某家族的子孫内量材選授。

    漢族知識分子則主要通過科舉門徑進入仕途。

     法律遼在阿保機時,始有成文法,&ldquo凡四姓(契丹、奚、渤海、漢)相犯,皆用漢法;本類自相犯者,用本國法。

    &rdquo①可見其法律也有蕃、漢之不同。

    據《遼史·刑法志》記載,遼&ldquo貴賤異法&rdquo,而且&ldquo凡契丹及漢人打毆緻死,其法輕重不均。

    &rdquo①這些記載說明遼的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特點。

     兵制遼國凡民在十五歲以上五十八歲以下者,皆入軍籍,有正軍和家丁的區别。

    正軍主要有禁軍、部族軍及乣(qiú求)②軍等。

    禁軍由禦帳親軍和宮衛騎軍組成,是遼軍一精一銳。

    部族軍是親王大臣的私人衛隊或以部落為單位守邊的部隊。

    乣軍則是由被征服族人組成的邊防軍。

    家丁由奴隸和部曲充當,主要從事雜役。

     賦役制度州縣的賦稅主要是兩稅,依戶口和田畝征收;還有地錢、戶丁稅等雜稅。

    徭役則有驿遞、馬牛等多種名目。

    部族的賦稅主要是輸牲畜和草,徭役則主要是兵役。

    不論州縣還是部族,賦役剝削名義上按貧富不同而有所區别。

    頭下軍州的賦稅除酒稅和一半田租交納遼政一府外,其餘全歸頭下主。

     2.遼的經濟 遼朝在逐步實現封建化的過程
0.09587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