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遼金元 第一節 北宋遼西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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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很多,服役時間視需要臨時決定。

     王小波、李順起義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廣大農民已無法忍受,隻得揭竿而起。

    據不完全統計,從北宋太祖到仁宗朝,大小起義上百次,參加者有農民、士兵、少數民族。

    特别是到了仁宗慶曆年間,農民起義更是&ldquo一年多如一年,一火(同夥)強于一火。

    &rdquo①其中規模較大、影響深遠的一次是發生在今四川地區的由王小波、李順領導的農民起義。

     王小波、李順起義發生在淳化二年(992年),當時,正逢四川大旱,糧食欠收。

    官府的賦稅征收苛刻,官僚又支持包庇商人,囤積居奇,乘機漁利。

    廣大人民生活無着,階級矛盾急劇激化。

    淳化四年初春,茶農王小波在故鄉青城縣(今四川灌縣南)領導旁戶農民起義。

    他宣告:&ldquo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

    &rdquo②得到廣大農民的響應,起義軍很快發展到萬人以上,占據了青城、彭山等縣。

    同年十二月,王小波率軍北上,在江源縣(今崇慶縣東南)大敗宋軍。

    但王小波在作戰中不幸犧牲,起義軍推其妻弟李順為首領,繼續戰鬥。

    淳化五年(994年)初,李順率軍攻下成都,建立政權,起義軍發展到數十萬人。

    北起劍門,南至巫峽的廣大地區,都處于大蜀政權的控制之下。

    五月,宋太宗派大軍圍困成都,最後城被攻破,義軍死者三萬餘人,李順生死不明,起義失敗。

     王小波、李順起義的意義不僅在于沉重打擊了北宋王朝的統治,他們提出的&ldquo均貧富&rdquo的口号的影響尤為深遠,是發展了唐末農民起義的&ldquo均平&rdquo思想,反映了廣大貧苦農民對改變&ldquo貧富不均&rdquo的社會狀況的要求。

     發生在慶曆年間較大的農民起義有山東的王倫起義,陝西的張海、郭邈山起義,湖南的瑤、漢人民起義,河北的王則起義等,都有廣大農民響應,但亦都相繼失敗。

     慶曆新政為了解除日益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危機,北宋的統治集一團一中一些有作為的政治家曾提出過各種改革意見。

    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範仲淹被任命為參知政事,他在富弼、歐一陽一修等人的支持下,向仁宗上《答手诏條陳十事》奏疏,提出十項改革方案:(一)明黜陟,(二)抑僥幸,(三)一精一貢舉,(四)擇官長,(五)均公田,(六)厚農桑,(七)修武備,(八)減徭役,(九)覃恩信,(十)重命令。

    仁宗采納了這一方案,并诏行全國。

    但是由于改革觸犯了大官僚地主們的既得利益,從一開始就遭到保守派官僚的反對。

    他們無中生有地攻擊範仲淹專權,結一黨一營私;甚至誣告範仲淹想廢黜皇帝。

    結果僅僅一年左右,範仲淹、富弼、歐一陽一修等先後貶至外地,新政也宣布撤銷。

    此事因發生于慶曆年間,史稱&ldquo慶曆新政&rdquo。

    這次改革雖然失敗了,但卻為後來的&ldquo王安石變法&rdquo揭開了序幕。

     2.王安石變法 上&ldquo萬言書&rdquo王安石(1021&mdash1086年),字介甫,撫州臨川(今屬江西)人。

    其父王益在江甯府(今江蘇南京)等地做過州縣官。

    王安石早年曾随父到過許多地方,比較了解社會現實和人民的疾苦。

    他有士大夫的家教,有傳統的經史文化的良好基礎,不但是一位文學大家,而且很熟悉曆代的典章制度,并具有革新一精一神。

    他二十二歲中進士,曆任鄞縣(今浙江甯波)知縣、舒州(今安徽安慶)通判、常州(今屬江蘇)知州、江南東路提點刑獄等。

    在此期間,他曾做過一些改革,收到一些效果。

    嘉祐三年(1058年),他調中央任三司度支判官後,曾呈《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即&ldquo萬言書&rdquo),尖銳指出當時的國家面臨着嚴重危機,必須變法。

    在上書中,還提出了變法的一些具體設想。

    &ldquo萬言書&rdquo未能引起仁宗的重視,在社會上卻引起了強烈反響。

     王安石成為主張改革的代表人物。

     治平四年(1063年)五月,神宗即皇帝位。

    他十分贊賞王安石的《萬言書》,召王安石為翰林學士兼侍講,使他成了身邊謀臣。

    王安石又上《本朝百年無事劄子》,再次強調變法圖強的必要一性一和迫切一性一。

    熙甯二年(106一9年),神宗決心變法,以王安石為參知政事,設立變法的機關&ldquo制置三司條例司&rdquo,制定、推行了一系列新法。

    熙甯三年(1070年)底,王安石升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變法進一步展開。

     變法内容王安石變法是以&ldquo富國強兵&rdquo為宗旨,主要内容可分為&ldquo理财&rdquo和&ldquo整軍&rdquo兩大類。

     理财諸法是: (1)均輸法&mdash&mdash為改變原來各路轉運使經濟信息不靈,各地産品供求失調的弊端,命各路轉運使全面了解各地産品的供銷情況和京師需求情況,有計劃、有選擇地&ldquo徙貴就賤,用近易遠&rdquo①。

    這一條保證了京師的正常供一應和市場的穩定,限制商人投機倒把。

    也可節省一柄一家的開支,減輕人民運輸勞役負擔。

     (2)青苗法&mdash&mdash規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黃不接時,由政一府按戶等高下貸糧食或錢财給農村主戶,稱青苗錢,借貸半年後加息二分歸還。

    這是企圖以低利貸代替地主的高利貸,維持農民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也可增加政一府的收入。

     (3)農田水利法&mdash&mdash規定各地湖、河、溝、堤之類,凡與當地農業有關、需要興修、疏浚的,均由政一府計其工料費用,督令受利人戶按戶等高下出工出資興修。

    水利資源、設施為豪強霸占者,必須重新疏通公用。

    另外還勸種桑拓和榆樹等,以此發展農業生産,改善人民生活。

     (4)免役法&mdash&mdash也稱募役法,是把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方法,改由州縣政一府出錢募人充役。

    募役所需費用,由當地主戶按戶等高下分擔,稱&ldquo免役錢&rdquo。

    原先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僧道戶和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坊郭戶、農村的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等,也須按戶等納相當同等民戶所納錢的半數,稱&ldquo助役錢&rdquo。

    這可以使很多農民免除勞役束縛,有利于農業生産。

     (5)市易法&mdash&mdash政一府出資在京城設市易務,大量收儲各種滞銷貨物,待市場短缺貨物時,再賒銷給商人,于一年後加息二分償還貨款。

    後來在杭州、潤州(今江蘇鎮江)、長安、鳳翔等地也設市易務。

    這是用國家權力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一操一縱,以穩定物價,國家收入也有增加。

     (6)方田均稅法&mdash&mdash規定從熙甯五年(1072年)九月起,對全國土地進行清查丈量(方田)。

    縣官主持丈量土地時,明确産權和土地數量、質量,分别定等,作為征稅的依據,以改變過去豪強地主有産無稅、農民産去稅存、賦稅負擔不合理、嚴重影響國家财政收入的現象。

     整軍諸法是: (1)将兵法&mdash&mdash也叫&ldquo置将法&rdquo。

    作法是改變過去&ldquo兵不知将,将不知兵&rdquo的狀況,在全國各軍事要地設置帶兵将領,共置九十二将,每将統兵三千人左右。

    将領均選擇武藝高強、作戰經驗豐富的人擔任,專門負責訓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達到&ldquo強兵&rdquo的目的。

     (2)保甲法&mdash&mdash把農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叮農閑時保丁聚集,練習武藝。

    平時夜間輪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維持治安。

    其目的是逐步實現民兵制與募兵制相結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強各地的武裝力量。

    同時,規定選取地主階級中有才能者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以加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控制和鎮壓,維持封建統治秩序。

     (3)保馬法&mdash&mdash也稱保甲養馬法。

    首先在開封府實行,後又推行于河東、陝西等五路。

    規定凡五路義勇和保甲願養馬者,每戶養一匹,有能力者可養二匹。

    政一府或給馬,或給錢令自行購買。

    養馬戶可受到免征折變、雜變之賦及差役、雜徭等優待。

    這一方法改變了過去軍馬全由政一府飼養的狀況,使政一府節約了大量養馬開支;也有利于加強地方的軍事實力。

     (4)軍器監&mdash&mdash針對過去武器制造管理混亂、質量低劣的情況,在開封設置專門機構&ldquo軍器監&rdquo,&ldquo總内外軍器之政&rdquo①,凡産材州并置都作院,京城軍器作坊和各州都作院隸屬于軍器監,所轄官吏以制作軍器好壞或賞或罰,從而逐步改善了軍器的制作。

     從熙甯二年(106一9年)王安石主持變法到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新法共實行了十六年,在&ldquo富國強兵&rdquo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如各地興修了一萬多處農田水利設施,溉田三十六萬餘頃,促進了農業生産的發展,政一府的财政收入也大大增加,&ldquo中外府庫,無不充衍。

    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rdquo①。

    軍事實力也有增強,曾在對西夏的戰争中取得熙河(熙河路,治今甘肅臨洮)之役的勝利等。

     變法失敗由于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了他們的強烈反對。

    統治集一團一内部以司馬光、文彥博等人為首的保守派曾借口維護祖宗成法,極力攻擊新法。

    由于宋神宗支持新法,司馬光、文彥博等人相繼被罷官,新法得以推行;但是變法派同保守派之間的激烈鬥争始終未停止。

    宋神宗後來在強大的保守派的壓力下也曾有過動搖,緻使王安石兩度被迫辭去相職,對變法事業造成了一定損害。

    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其子哲宗即位,改元元祐。

    時哲宗年僅十歲,由其祖母高太後臨朝聽政,重用保守派代表人物司馬光、文彥博等,原變法派人物相繼被貶黜流放,在一年間,新法全部被廢止。

    這件事史稱&ldquo元祐更化&rdquo。

    王安石也在元祐元年(1086年)抱恨而死。

    變法運動歸于失敗。

     元祐八年(1093年),高太後死,哲宗親政,又起用變法派重要成員章惇(dūn敦)、曾布等,重新推行神宗時的新法,元祐更化時被委以重任的保守派紛紛遭到貶谪。

    這件事史稱&ldquo哲宗紹述&rdquo。

    但是由于統治集一團一内部鬥争日趨激烈,新法亦多為派系鬥争者所利用,基本上起不到進步作用。

    北宋的統治也從此江河日下。

     王安石變法失敗的直接原因固然是反對派勢力過于強大;但是從根本上說,這次變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

    所謂變法,隻是對封建統治的某些環節做部分改良,因之就不可能犧牲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去改善廣大農民的處境。

    變法後,原來社會上最突出的土地兼并問題并未解決,貧苦農民從新法中得到的好處甚少,因之新法得不到廣大人民的支持。

    所以變法運動隻是少數人依靠一時的權勢在活動。

    一旦權勢失去,變法也就随之失敗。

     五、北宋社會經濟的發展 北宋時期,雖然社會和政治方面的問題很多,但由于黃河、長江、珠江三大流域的廣大地區基本上是統一的,社會比較安定,統治者采取餅一些有利于恢複、發展社會經濟的措施;廣大勞動人民對地主或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減輕,因之廣大勞動人民的生産積極一性一較高,社會經濟亦有相當的發展。

     1.農業 戶口和耕地的增加宋太宗時,全國共有六百八十六萬餘戶(無人口數)。

    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有七百四十一萬餘戶,一千六百二十八萬餘口。

    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增為一千二百九十一萬餘戶,二千九百零九萬餘口。

    徽宗大觀四年(1110年),又增為二千零八十八萬餘戶,四千六百七十三萬餘口。

    人口的迅速增加,為農業生産發展提一供了大量的勞動力。

     北宋農民克服了自然條件的限制,因地制宜地在山地、江畔、海邊開墾出大片良田。

    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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