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清 第二節 清朝(鴉片戰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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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

    軍機章京之任命,或稱為&ldquo軍機司員上行走&rdquo,或稱為&ldquo軍機章京上行走&rdquo。

     軍機處成立後,議政王大臣會議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廢止了,内閣變成隻是辦理例行一事務的機構,一切機密大政均歸于軍機處辦理。

    軍機處總攬軍、政大權,真正成為執政的最高國家機關。

     皇帝行動所到的地方,軍機大臣也無不随從在側。

    但軍機處在形式上始終處于臨時機構的地位,不像正式國家機關的樣子。

    軍機處辦公的地方不稱衙署,僅稱&ldquo值房&rdquo。

    軍機大臣的值房稱為&ldquo軍機堂&rdquo,初僅闆屋數間,後來才改建瓦屋。

    軍機章京的值房,最初僅有屋一間半,後來才為五間。

    軍機處也無專官,軍機大臣、軍機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職,皇帝可以随時令其離開軍機處,回本衙門。

    軍機大臣既無品級,也無俸給。

    軍機大臣之任命,并無制度上的規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一由意志。

    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有制度上的規定,一切都由皇帝臨時交辦,所以軍機大臣隻是承旨辦事而已。

    &ldquo隻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于其間&rdquo①,這些都說明軍機處是皇帝的禦一用工具。

     六部與三法司中央機構又有各部院衙門,分掌各方面事務。

    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吏部主管全國文職官員的任免及考核,戶部主管全國土地、戶口、田賦、關稅等事,禮部主管國家典禮及學校、科舉等事,兵部主管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刑部主管全國刑罰的政令,工部主管各種工程事務。

    又有都察院,作為監察機關。

    有大理寺,作為審理刑獄的機關。

    清朝和明朝一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為&ldquo三法司&rdquo。

    凡重大案件(斬絞案件),皆經三法司會勘,先由刑部審明,再由都察院參核,再由大理寺平允,然後奏請皇帝裁決。

     理藩院理藩院是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機關,其體制同于六部,地位列于工部之後。

    職官有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額外侍郎一人,其下又有屬官若幹人。

    主要官員由滿洲,蒙古人擔任。

    屬官亦有少數漢軍旗人擔任。

    理藩院的職務是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區的蒙、維、藏族事務,諸如政令、爵祿、朝會、刑罰等等。

    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務。

    凡與俄羅斯交涉事宜,皆歸理藩院辦理。

     内務府内務府是掌管皇帝家務的機關,其全稱為&ldquo總管内務府衙門&rdquo,最高官員為&ldquo總管内務府大臣&rdquo,由滿洲貴族王公大臣擔任。

    内務府的職權很廣,凡宮廷的典禮、祭祀、庫藏、财用、服禦、賞賜、建造、供一應、刑律等事,皆統于總管大臣。

    内務府的設立,是清代首創,是對曆代皇帝家務管理制度的改革。

    在中國曆史上,皇帝家務都照例由宦官掌管,因之宦官往往得到皇帝的親幸重用,從而得以執掌大權,幹預政事,出現宦官專權之禍。

    清代設立内務府,以大臣統領,革除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盡收宦官之權歸入内務府,從此宦官在宮内不過從事灑掃之役。

    這就排除了宦官對皇權的幹擾,根絕了宦官專權之禍。

    在清代,雖也有個别宦官受到一寵一幸,但從未在政治上釀成大禍。

     2.内地制度 在地方機構方面,分盛道、府、縣四級。

    另外又有廳、州,或直屬布政使司管轄,其地位如府;或屬府管轄,其地位如縣。

     行省制行省之名始于元代,明代改行省為布政司,清代又恢複行省之名。

    清前期共設置内地十八省,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清朝末年,台灣、新疆也改為行省,又将東北改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合舊日十八省,共有二十三行剩 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這是因襲與發展明制而來。

    清初總督、巡撫之設變動無常,到乾隆時才固定下來,大緻兩省或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其無巡撫省分,例由總督兼理。

    總督為正二品,綜治軍民,統轄文武,考覈官吏,修饬封疆。

    巡撫職務大緻與總督同,惟權力略小,為從二品。

    乾隆時全國共設有八個總督,即直隸總督,管轄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區,駐保定;兩江總督,管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駐江甯(今南京);閩浙總督,管轄福建、浙江二省,駐福州;兩湖總督,管轄湖南、湖北二省,駐武昌;陝甘總督,管轄陝西、甘肅二省,駐蘭州;四川總督,駐重慶,又駐成都;兩廣總督,管轄廣東、廣西二省及南海諸島,駐廣州,雲貴總督,管轄雲南、貴州二省,駐貴一陽一,又駐雲南。

    八總督中,直隸、四川總督各兼其省之巡撫事,陝甘總督亦兼甘肅巡撫。

    以後到光緒末年,又增設東三省總督,合為九督。

    至于巡撫之設置,乾隆時期,除直隸、四川、甘肅三省外,他省皆置巡撫一人,因成定制。

    至光緒時期,諸新建省分,亦皆設置巡撫,後罷奉天巡撫,以東三省總督兼理。

     督撫以下,各省均設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設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

    布政使又稱&ldquo藩司&rdquo,也稱&ldquo方伯&rdquo,為從二品官,品級與巡撫同,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

    按察使又稱&ldquo臬司&rdquo(司法之意),為正三品官,地位略遜于布政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獄、糾察,并兼管驿傳事務。

    ① 道省下有道,道設道員。

    道有&ldquo守道&rdquo與&ldquo巡道&rdquo之分,大緻由布政使的輔佐官參政、參議駐守在一定地方,叫作&ldquo守道&rdquo,由按察使的輔佐官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帶地方,叫作&ldquo巡道&rdquo。

    守、巡道員本來和明代一樣,是一種臨時一性一的差使,本身沒有品級,完全看他所帶的是什麼銜,如帶參政銜是從三品,帶參議銜是從四品;帶副使銜是正四品,帶佥事銜是正五品。

    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參政、參議、副使、佥事諸銜,道員一律定為正四品,于是道員就不是差使而是實官了。

    守道與巡道的分工,大緻是守道管錢谷,巡道管刑名。

    此外,還有一些專職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務的,如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河工道等。

    道員或統轄全省地方,或分轄三、四府州地方,是省與府之間的地方長官。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即是所謂司、道。

    司、道都是監督府、縣的,所以通稱&ldquo監司&rdquo。

    司、道雖不及督撫地位之高,但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都自有辦事衙門,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長官。

     府、縣道下為府,府設知府一人,初為正四品,後改為從四品,惟順天府尹、奉天府尹為正三品。

    全國共有二百一十五府。

    府下為縣,縣設知縣一人,稱為&ldquo親民之官&rdquo,官階正七品。

    全國共有一千三百五十八縣。

     3.邊疆制度 清朝前期,在邊疆地區也逐步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統治制度。

    由于這些邊疆地區都是邊遠和民族地區,其情況比較複雜,因之所建制度多照顧到當地的情況或需要,與内地制度有所不同。

     東北地區在東北地區,盛京(今沈一陽一)為陪都重地,設立戶、禮、兵、刑、工五部,各置侍郎一人為長官,分掌盛京财賦、祭祀、軍事、刑獄、工程事務。

    又設奉天府,置府尹一人,掌盛京地方之事。

    又設盛京将軍一人,掌軍政,駐盛京,并設盛京副都統三人為輔,分駐盛京、錦州、熊嶽城(在今遼甯蓋縣西南)。

    又吉林、黑龍江地方,皆設将軍以掌軍政,而以副都統為輔。

    吉林将軍一人,駐吉林城(今吉林市)。

    吉林副都統五人,分駐吉林城、甯古塔城(今黑龍江甯安縣)、伯都讷城(今吉林扶餘縣)、三姓城(今黑龍江依蘭縣)、阿勒楚喀城(今黑龍江阿城縣)。

    黑龍江将軍一人,駐齊齊哈爾城(今齊齊哈爾市)。

    黑龍江副都統三人,分駐齊齊哈爾城、墨爾根城(今黑龍江嫩江縣)、黑龍江城(今黑龍江一愛一輝縣)。

     内外蒙古在内外蒙古地區,均實行劄薩克制,即盟旗制度。

    蒙古各部劃分為旗,旗是基本行政單位,合若幹旗為一盟。

    旗有劄薩克(即旗長),盟有盟長。

    劄薩克為世襲之職,盟長則由中央任命。

    此外,中央又派大員駐在各要地,以加強控制。

    在内蒙古地區,設察哈爾都統,駐張家口;設熱河都統,駐承德(今河北承德市),設綏遠城将軍,駐綏遠城(在今呼和浩特市),設歸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副都統,由綏遠城将軍統轄。

    在外蒙古地區,設定邊左副将軍,駐烏裡雅蘇台城(今蒙古國紮布哈朗特),下有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設科布多參贊大臣,駐科布多城(今蒙古國吉爾格朗圖),由定邊左副将軍節制;設庫倫辦事大臣,駐庫倫(今蒙古國烏蘭巴托)。

     青海在青海地區,設辦事大臣一人,駐甘肅西甯府(今青海西甯市),專掌青海之軍政。

    蒙古諸部族共分為二十九旗,亦各設劄薩克治理一旗之事,惟不設盟長,盟會則由西甯辦事大臣主持。

     新疆在新疆地區,乾隆時征服準噶爾及回部後,為加強對新疆地區的統治,設伊犁将軍,駐惠遠城(今霍城東南),又設參贊大臣為輔①,總理天山南北路之軍事、政治、邊防諸務。

     在天山北路地區,于伊犁将軍下設領隊大臣數人,分駐惠遠城及惠甯城。

    ②在烏魯木齊設都統及副都統,掌烏魯木齊之軍政,并在吐魯番、巴裡坤等地各設領隊大臣,聽烏魯木齊都統節制。

    在哈密設辦事大臣,掌哈密之各項事務。

    在塔爾巴哈台(今塔城)設參贊大臣,掌塔爾巴哈台之軍政。

    蒙古族仍按旗編制,設劄薩克,由蒙古貴族充任,制度與内外蒙古相同。

     在天山南路地區,也就是在回部(維吾爾族)地區,于喀什噶③爾(今喀什市)設參贊大臣,節制天山南路各城。

    在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阗、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設辦事大臣,在英吉沙爾(今英吉沙縣)等地設領隊大臣,均歸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節制,而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又歸伊犁将軍節制。

    維吾爾族仍設各級伯克,由維吾爾貴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務。

    但廢除原有的伯克世襲制,伯克可随時升調,其制與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

     西藏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薩設西藏辦事大臣(全稱&ldquo欽差駐藏辦事大臣&rdquo或&ldquo欽命總理西藏事務大臣&rdquo(簡稱駐藏大臣),駐拉薩,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

    乾隆年間,清廷又提高了駐藏大臣的職權,明确規定駐藏大臣和達賴、班禅的地位平等。

    西藏地方的行政、軍事、财政長官及各大寺廟的管事喇嘛,都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簡眩西藏的對外聯系,均由駐藏大臣全權辦理。

    西藏的僧俗人員出境,須由駐藏大臣給予照票,限以往返日期。

    外國人到西藏來禮佛通商,亦須由駐藏大臣批準。

    達賴、班禅的财政機構的一切收支,統歸駐藏大臣稽查總核。

    達賴、班禅的繼承人問題,也必須由駐藏大臣監臨決定。

    乾隆帝特創金本巴瓶制度①,在大昭寺内設一金本巴瓶,凡遇達賴、班禅圓寂後,找出其呼畢勒罕(化身)若幹名②,均由駐藏大臣将其姓名各寫一簽,貯于金本巴瓶内,然後駐藏大臣親往監同一抽一簽決定。

    總之,有關西藏的重要人事、行政、經費、軍事及外交等,都由駐藏大臣裁定。

     4.兵制 清朝的軍隊主要有八旗兵和綠營兵兩種,這二者都有定額,大緻八旗兵有二十餘萬,綠營兵有六十餘萬。

     八旗兵八旗是清朝特有的制度,早在入關以前,已有滿洲、蒙古、漢軍各八旗,實際是二十四旗;但習慣上仍稱之為八旗。

    八旗原來是兵民合一的組織,即既是軍事組織,又是行政組織和生産組織,八旗成員既是兵,又是民,出則征戰,入則務農。

     但是後來,特别是入關之後,八旗制度就發生了變化,由兵民合一走向了兵民分離,兵是兵,民是民,各有其職。

    按照制度,八旗子弟都有當兵的義務,凡男子十六歲以上就可以披甲當兵,但不是人人都入伍當兵,而是從各佐領挑選出一部分人來當兵③,另外立營訓練,委派官員統領,這就是所謂八旗兵,完全是職業兵。

    其餘留在佐領内的家屬和閑散人丁,其任務是從事生産和準備挑補為兵,這就是民。

     清朝定都北京後,把八旗兵分成為京營和駐防兩大部分,人數大約各占一半,即各有十餘萬人。

    京營保護皇帝和拱衛京師。

    保護皇帝的叫作郎衛,即侍衛和親軍。

    侍衛都是由上三旗子弟才武出衆者組成,擔任&ldquo随侍宿衛&rdquo,分為一等侍衛(正三品)、二等侍衛(正四品)、三等侍衛(正五品)、藍翎侍衛(五、六品),共有五百餘人。

    凡侍衛事務由領侍衛内大臣及禦前大臣掌管,禦前大臣權位尤重。

    親軍由滿洲、蒙古八旗内挑選,共為一千七百餘人,都由領侍衛内大臣統領。

    拱衛京師的叫作兵衛,計有骁騎營、前鋒營、護軍營、步軍營、火器營、健銳營、虎槍營等,分别防守紫禁城、内外城及京郊地方。

     八旗兵在北京以外分駐各地,稱為駐防,駐在全國各重鎮要地,設有專官統轄。

    各駐防地的旗兵都是滿洲、蒙古、漢軍合以為營,組成佐領若幹。

    駐防地設官,最重要的地方設将軍,較次要之地設都統或副都統,再次要之地設城守尉或防守尉。

     綠營兵綠營兵又稱綠旗兵,采用綠色旗幟,是清兵入關後改編和新招的漢人部隊。

    綠營兵配合八旗兵駐守北京和各剩在北京的稱巡捕營,隸屬于步軍統領(或稱九門提督,正二品)。

    在各省的,其最高組織為标,由總督統轄的稱&ldquo督标&rdquo,由巡撫統轄的稱&ldquo撫标&rdquo,由提督統轄的稱&ldquo提标&rdquo,由總兵統轄的稱&ldquo鎮标&rdquo,由八旗駐防将軍統轄的稱&ldquo軍标&rdquo,由河道總督統轄的稱&ldquo河标&rdquo,由漕運總督統轄的稱&ldquo漕标&rdquo。

    标下設協,由副将統領。

    協下設營,由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分别統領。

    營下設汛,由千總、把總、外委分别統領。

    實際各省綠營的獨立組織就是提标、鎮标,提督實為地方的最高武職官,為從一品。

    總兵的地位略低于提督,為正二品。

    總兵之下,則是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

     清朝把八旗兵和綠營兵交錯分布在京師和各省重鎮要地,在全國構成軍事控制網,既便于防禦和鎮壓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監督和控制綠營兵。

     五、社會經濟的發展 1.恢複、發展社會經濟的措施 明末清初幾十年的戰亂,使社會經濟受到極大破壞,人口流散、土地荒蕪、城市蕭條。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頒行了一些有利于生産的措施,社會經濟由恢複而發展起來。

    這些措施主要有如下幾項: 招民墾荒清廷在順治年間一再下令,允許各處流亡人民開墾&ldquo無主荒田&rdquo,所墾土地由州縣官給以&ldquo印信執照&rdquo,&ldquo永準為業&rdquo。

    凡農民墾荒,一般可以免稅三年,個别的還可以免稅五年或六年。

    但是順治年間戰争正在進行,軍費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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