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漢 第二節 西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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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西漢 (前206&mdash&mdash公元23年) 西漢建立之初,社會形勢是處在秦末以來的長期戰亂之後,人口散亡,經濟凋敝,物價飛騰,社會動蕩不安。

    劉邦為了穩定社會秩序,恢複發展生産,改善人民的生活,以建立他的統治,就采納了士人陸賈的建議,用黃老&ldquo無為而治&rdquo的思想指導政治,基本上沿用秦朝的政治制度,适應當時的政治和社會形勢以制定政策,将他的新建王朝穩定了下來。

     一、西漢前期的&ldquo休養生息&rdquo 1.西漢初的制度和政策 漢承秦制劉邦在創建西漢王朝時,在政治上未采用周代的分封諸侯制度,基本上沿用了秦始皇創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即在中央,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中央機構,即朝廷,由三公九卿組成,地方行政基本上是郡縣制度。

    史稱這一情況為&ldquo漢承秦制&rdquo①。

     不過,劉邦在與項羽争奪天下的時候,為了争取一些擁有強大兵力的中間派或觀望派勢力,曾封立韓信、英布、吳芮等數人為王,都有廣大的疆土。

    可是項羽敗後,劉邦與這些人的矛盾迅速暴露,韓信、英布等相繼被誅除,隻剩下一個長沙王吳芮,因勢力孤弱,又無惡迹,被保留下來。

    這時,劉邦認為:秦始皇全面實行郡縣制,不分封子弟為王侯以為中央的藩輔,是一個失策,緻有&ldquo孤立之敗&rdquo。

    他在實行郡縣制的同時,又大封子弟為王,稱為&ldquo諸侯王&rdquo。

    諸侯王簡稱&ldquo王&rdquo,在&ldquo列侯&rdquo②之上。

    此制度史稱&ldquo郡國并行制&rdquo。

     劉邦所封韓信等人為王,史稱&ldquo異姓王&rdquo。

    後來所封他的子弟為王,史稱&ldquo同姓王&rdquo。

    同姓王共有九國,自北而南,為燕、代、趙、齊、梁、楚、淮一陽一、淮南、吳。

    異姓王尚存長沙王吳芮。

    這些封國幾乎占去了舊時燕、趙、齊、魏、楚等國的全部疆土;而且他們的地位、權力不同于列侯。

    在封國内是國君,權力很大。

    王國的政權機構和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①由中央任命外,自禦史大夫以下的各級官吏,都由諸侯王自己任命。

    諸侯王還有一定的軍權,有财政權,可在國内征收賦稅。

    王國的疆土廣大,人口衆多,多數王國很富庶。

    如齊王劉肥有六郡,計七十三縣。

    吳王劉濞有三郡,計五十三縣。

    王國在政治上處于半獨立狀态。

    不過他們要奉行中央的制度法令,國内實行土地私有制。

     劉邦又封功臣和親屬、外戚一百四十多人為列侯。

    列侯與諸侯王不同,在封國内無治民之權。

    封國隻是列侯的食邑。

    列侯有大小之分,大侯食萬家,小侯食五、六百戶。

    侯國設相,其職掌和縣令(長)相同,由中央任免,歸所在郡守統轄。

    侯國相每年将列侯所食租稅,按數撥給列侯享用。

    列侯與侯國相無隸屬關系。

    列侯有一個小小的侯府,有少數職官,為列侯服務。

     當時的那隻有十五個,主要設置在舊秦國的疆域之内和魏、韓、楚的西部地區。

    郡下設縣。

    郡守、縣令等主要官吏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諸侯王國和郡都直屬于中央,但諸侯王國的地位遠遠高于郡。

     王國的太傅和丞相的職位也高于一般郡守。

    直到景帝以後,郡和王國的地位才真正相當。

     賦稅制度西漢和秦一樣實行土地私有制。

    主要賦稅有田租,算賦和口賦、更賦。

     田租&mdash&mdash土地稅。

    自戰國以來,均為&ldquo十稅一&rdquo。

    後來劉邦稱帝,減為&ldquo十五稅一&rdquo。

     算賦和口賦&mdash&mdash都是人口稅。

    算賦是丁稅,十五至五十六歲的男一女,每人每年納一百二十錢(一算),因稱算賦。

    口賦是兒童稅,七至十四歲的兒童每人每年納二十錢。

     更賦&mdash&mdash代役稅。

    西漢規定,男子二十三歲至五十六歲之間,要服兵役兩年。

    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個月,叫做更卒或卒更。

    不服役的,每月出錢二千,叫做踐更。

    每人每年還要戍邊三天,不服役的,出錢三百,叫做過更。

    ① 西漢的田租比較輕,人口稅和更賦很重,這對無地少地的勞動人民是很不利的。

     重農抑商政策劉邦初即帝位時,商賈們囤積居奇,一操一縱物價,物價飛騰,米一石至價一萬錢,馬一匹價一百金(一百萬錢),人民生活無着,國家财政也很困難。

    劉邦為了打擊不法商賈,穩定社會秩序,就實行&ldquo重農抑商&rdquo政策。

     劉邦的&ldquo重農&rdquo政策,主要有四點:一、複員軍隊,士卒都給予土地和宅舍,其中的少數成為地主,多數成為自耕農。

    二、号召逃亡人口回鄉,&ldquo複故爵田宅&rdquo①。

    三、減輕田租(稅),十五稅一;四、下令解放因生活困難而自賣為奴婢的人。

    這些措施增加了農村的勞動力,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對調動農民的生産積極一性一,恢複農業生産,起了積極的作用。

     劉邦的&ldquo抑商&rdquo政策,主要也有四點:一、商賈及其子孫不得為官吏;二、商賈不得擁有私有土地②;三、商賈不得穿錦、繡、絺(chi癡)、紵(zh&ugra一ve住)、罽(j&igra一ve計)等名貴的絲、葛、一毛一織品,不得乘車、騎馬、攜帶兵器;四、加倍征收商賈的算賦(每人兩算,即二百四十錢)。

     對匈奴、兩越的羁縻政策秦末農民大起義時期,長城沿線空虛,匈奴單于冒頓(m&ogra一vedú末讀,頭曼之子)率衆乘機入長城,到鄂爾多斯(今内蒙古伊克昭盟)和山西北部一帶,劫略燒殺,造成嚴重破壞。

    劉邦在滅項羽後,親率大軍三十二萬人,北擊匈奴。

    至平城(今山西大同),被匈奴四十萬騎兵困于白登山。

    後雖突圍而出,但難與匈奴再戰;就對匈奴采取了&ldquo和親&rdquo政策,把宗室之女作為公主,嫁給冒頓,漢、匈&ldquo約為昆弟&rdquo,漢朝每年要贈送若幹絮、缯、酒、大米等給匈奴貴族,以換取單于的歡心,減少侵擾。

    這種&ldquo和親&rdquo政策是一種&ldquo羁縻&rdquo政策;但具有屈辱一性一質,效果不大,匈奴仍不斷侵擾。

     兩越是南越和東越的合稱。

    秦末農民大起義時,秦的南海郡尉趙佗起兵,占據了南海、桂林、象三郡,自稱南越王,都番禺(今廣東廣州)。

    東越的首領無諸和搖兩人也起兵反秦。

    劉邦稱帝後,南越和東越都割據一方。

    當時,劉邦感到&ldquo天下初定,士卒罷(Pí皮,疲)于兵&rdquo①,無力再進行征伐,于是對兩越采取了羁縻政策,承認趙佗為南越王,另立無諸為閩越王,都東冶(今福建福州)。

    惠帝時,又立搖為東海王,都東瓯(今浙江溫州),亦稱東瓯王。

    三越王在名義上臣屬于漢王朝,實際是三個封建割據勢力。

     2.文景之治 劉邦的兒子文帝和孫子景帝統治時期,由于社會穩定,廣大農民積極生産;也由于他們父子進一步改善政策,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使社會經濟由恢複而發展,人民生活更加安定,物資豐厚。

    史稱此時為&ldquo文景之治&rdquo。

    當時的主要社會政策有五項: 貴粟政策&ldquo貴粟政策&rdquo是文帝時的政論家晁錯提出來的。

    晁錯指出,商人們坐列販賣,囤積居奇,一操一縱物價,放高利貸,而許多農民,則&ldquo賣田宅,鬻(y&ugra一ve育,賣)子孫,以償責(債)者&rdquo。

    他說:&ldquo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

    &rdquo他認為劉邦制定的重農抑商政策至此時不僅已行不通,而且與社會的實際颠倒。

    他說:&ldquo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

    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

    &rdquo要改變這一情況,必須改變現行政策,制定新的政策。

    &ldquo貴粟政策&rdquo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提出的。

    他說:&ldquo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務。

    &rdquo②實行貴粟政策的具體做法是&ldquo使民以粟為賞罰&rdquo。

    就是人民可用糧食向國家買爵位,也可以用糧食贖罪。

    國家的糧食多了,可以減輕租賦;商人要買爵位,就要向農民買糧,糧價也會提高。

    這樣,國家有糧,&ldquo富人有爵,農民有錢&rdquo。

    有三種好處;&ldquo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勸農功。

    &rdquo①漢文帝采納了這個建議,于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下賣爵令:上造(二級爵),價六百石;遞增至五大夫(九級),價四千石;大庶長(十八級),價一萬二千石。

    五大夫以上,除家中一人的徭役。

    為了北防匈奴,令為買爵或贖罪而入粟者将粟運至長城沿線。

    這裡的糧食足夠五年之用後,再運至内地各郡縣收藏。

     這項政策一實行,國家的存糧大增,農民的生活和生産都一度得到改善;商人的社會、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

     輕徭薄俺文帝實行&ldquo貴粟&rdquo政策的當年,又實行&ldquo輕徭薄俺&rdquo政策,主要内容有三項: 一、減免田租:田租原為十五稅一,今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稅一。

    次年,又全免天下田租。

    直至十二年後,即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年),才複收田租,以三十稅一為制,直至西漢末年。

     二、減輕算賦: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歲納算賦。

    原每人每年納一算(一百二十錢),今減為四十錢。

     三、減輕徭役: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歲,服兵役兩年。

    其他時間,原為每人每年在本郡充更卒一個月,今減為&ldquo三年而一事&rdquo②,即三年充更卒一個月。

     修&ldquo馬複令&rdquo&ldquo馬複令&rdquo也是晁錯提出的。

    就是民家養馬一匹,可以免三人的徭役。

    ③這是一項鼓勵人民養馬的政策。

    晁錯說:&ldquo車騎者,天下武備也,故為複卒。

    &rdquo④鼓勵人民養馬,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武備,以準備打擊匈奴。

     惠商政策文帝還變&ldquo抑商&rdquo政策為&ldquo惠商&rdquo政策。

    下令,&ldquo開關梁,弛山澤之禁&rdquo①,就是取消在關口津梁處檢查來往行人的制度和山林川澤樵采、捕撈的禁令。

    商人們可以自一由販運,任意開山鼓鑄,砍伐木材。

    這些措施實行後,商業和手工業都獲得迅速的發展,出現了&ldquo富商大賈周遊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rdquo②的隆盛局面。

    這項政策對于勞動人民也有好處,人民可以進入山澤自一由樵采、捕撈,以補助生活。

    景帝時,&ldquo複置諸關,用傳(zhu&agra一ven撰,信符)出入。

    &rdquo③主要是為了治安需要,對商人的政策仍在逐步放寬。

    但文、景時期,抑商政策中之&ldquo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rdquo④的規定一直未取消。

     廢除肉刑西漢初年,沿用前代刑律,用刑很重,死刑、肉刑使用較多。

    文帝時,齊太倉令淳于意犯罪,他的女兒缇萦上書文帝,說&ldquo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

    &rdquo自願&ldquo為官婢,以贖父刑,使得自新。

    &rdquo⑤文帝很受感動,随下诏廢除肉刑,将黥、劓、刖等酷刑改為笞或徒刑,對原有各種徒刑亦有所減輕。

    文帝死後,景帝即位,以為笞刑太重,繼續減輕。

    還下诏強調:&ldquo笞者,所以教之也。

    &rdquo批評了濫用笞刑,對笞用刑具的長、寬、厚度及其光滑度都有所規定。

     3.削藩 劉邦封&ldquo同姓王&rdquo時,諸王都還年少,王國的太傅、相國(丞相)主事,中央和諸侯王之間的矛盾還不太大;可是至文帝時,諸侯王的年齡已長,國勢日盛,都成為雄踞一方的勢力,有的還存有争奪皇位的野心,于是,中央和諸侯王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發展。

    中央為加強集權,開始削弱諸侯王勢力。

     《治安策》與《削藩策》文帝時,政論家賈誼上《治安策》,指出:現在中央和諸侯王的關系,象一個人得了腫脹病,一條腿腫得和腰一樣粗,一個腳趾腫得和腿一樣粗,如不抓緊治療,&ldquo必為锢疾&rdquo。

    他說:&ldquo欲天下之治安,莫若衆建諸侯而少其力。

    &rdquo①就是要将王國分割為若幹小一柄一,以削弱其力量。

    文帝起初就很重視賈誼的建議,但有些猶豫不決;後來形勢更加嚴重了,他才把齊國分為六個小王國,立齊王肥的六個兒子為王;又把淮南國分為三個小王國,立淮南王長的三個兒子為王。

     景帝時,中央和諸侯王之間的矛盾更加尖銳。

    禦史大夫晁錯上《削藩策》,建議借諸侯王犯錯誤的時機,削減諸侯王的封區。

    他說:&ldquo今削之亦反,不削之亦反;削之,其反亟,禍小;不削,反遲,禍大。

    &rdquo②景帝采納了這個建議,于景帝前三年(公元前154年),削楚王戊的東海郡,削趙王遂的常山郡,削膠西王卬的六個縣。

    被削地之王,對景帝和晁錯都很不滿。

     平定七國之亂&ldquo七國之亂&rdquo是以劉邦之侄吳王劉濞為首發動的一次同姓王聯合大叛亂。

    劉濞蓄謀叛亂,為時已久。

    導火線是當時景帝和晁錯認為吳王劉濞有罪,欲削他的會稽和豫章兩郡。

    劉濞就乘機串通楚、趙、膠西、膠東、菑川、濟南六國的諸侯王,發動了聯合叛亂。

    劉濞發兵二十萬,号稱五十萬,為主力。

    又派人與匈奴、東越、閩越貴族勾結,用&ldquo請誅晁錯,以清君側&rdquo的名義,舉兵西向。

    叛軍順利地打到河南東部。

    景帝因很惶恐,就聽信了讒言,捕殺了晁錯,乞求劉濞退兵。

    劉濞不僅不退兵,還公開聲言要奪皇位。

    叛軍至梁國(治今商邱),為景帝之弟梁王武所阻。

    至此時,景帝才決心以武力進行鎮壓。

    他命太尉周亞夫與大将軍窦嬰率三十六将軍,以奇兵斷絕了叛軍的糧道,隻用了三個月的時間,就大破叛軍。

    劉濞逃到東越,為東越人所殺。

    其餘六王皆自一殺,七國都被廢除。

     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為了進一步削弱諸侯王的權力,以加強中央集權,就下令取消了諸侯王治民之權,隻&ldquo衣食租稅&rdquo。

    又減縮王國的政權機構,降低王國官職的等級,改丞相為相,總掌王國政事;内史治民,和郡太守相同,直接聽命于中央;取消禦史大夫、廷尉等官,重要官員都由中央任命。

    至此,諸侯王國雖仍存在,但和郡基本相同,成為中央直接管轄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

    至成帝時,又取消内史一職,由相治民。

    王國相與郡太守相同①。

    王國除了還有一個無權幹預王國政事的諸侯王之外,其他方面與一般的郡完全一樣。

     七國之亂的平定和諸侯王權力的削弱,沉重地打擊了分裂割據勢力,在制度上,基本解決了劉邦實行諸侯王制度時所産生的弊病,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度。

     二、漢武帝加強中央集權 漢武帝時期,封建國家的國勢已相當強大了。

    可是當時有三大問題存在。

    一是諸侯王尚有一定的政治、社會勢力,是一個不穩定的因素;二是土地兼并嚴重,社會動蕩不安,階級矛盾在發展;三是匈奴不斷入侵,兩越不斷制造事端,邊境不甯。

    這三個因素促使漢武帝決心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

     1.改革中樞體制 建立中朝&ldquo中朝&rdquo亦稱&ldquo内朝&rdquo主要是由皇帝身邊的較低級的親信官吏和侍從人員組成的決策機構。

     西漢前期,丞相都由列侯充任,位高權大。

    漢武帝為了削弱丞相的權力,加強自己的權力,就重用身邊的人員,于是尚書令一職日益重要。

    尚書令原是少府的屬官,為皇帝管章奏文書。

    此時,大臣們的章奏不能直接進呈皇帝,要先送尚書台(尚書令的官署)。

    武帝又選用一些有才能的士人為郎,加以侍中、給侍中、常侍等頭銜,出入宮廷,與尚書令共議軍國大事,組成&ldquo中朝&rdquo。

    原以丞相為首的三公九卿組成的中央政一府為&ldquo外朝&rdquo。

    從此以後,尚書台的權力日重,大臣要參預中樞,必須加&ldquo領尚書事&rdquo或&ldquo平尚書事&rdquo的頭銜。

    &ldquo中朝&rdquo是皇帝身邊的禦一用工具。

     設置刺史秦朝于每郡置監禦史一人,以監察地方。

    西漢初,省廢。

    武帝時,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個州部(監察區)①,每個州部設刺史一人,以監察地方。

    刺史&ldquo以六條問事&rdquo,一條是監察&ldquo強宗豪右&rdquo,五條是監察郡守、尉和王國相。

    征和四年(前89年),又于首都所在地設司隸校尉,掌糾察京師百官(三公除外)和三輔(京兆、馮翊、扶風)、三河(河東、河内、河南)、弘農七郡。

     這套監察制度比秦朝的監察制度嚴密得多,進一步加強了皇帝對整個官僚機構的控制。

     《推恩令》和《附益法》&ldquo七國之亂&rdquo以後,諸侯王制度和諸侯王本身都大大削弱了。

    可是這些皇子皇孫的地位特殊,有恃無恐,常常有不法行為;又有很多人趨炎附勢,為之出謀劃策,所以諸侯王問題仍是封建國家的一大問題。

    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主父偃上《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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