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是蕭何制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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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因此,臯陶不可能作《九章律》;《九章律》中的象刑不是肉刑,蕭何是漢高祖劉邦的臣下,當時并未廢除肉刑,直到半個世紀後的漢文帝時,齊太倉令淳于德獲罪被押解長安,其女缇萦上書,願代父受刑,文帝感其孝心,才明令廢除肉刑,并寫入律典。

     因此,蕭何也不可能作《九章律》。

    至于《九章律》的制定者究竟是誰,王充也無法判明,但是,從王充的文章中可以看出,當時人們對《九章律》的作者有幾種說法,班固在《漢書。

    刑法志》中可能采用了“蕭何定律”一說。

    那麼,班固之說是否屬實呢?近年來,就有人認為,這是站不住腳的。

    (見胡銀康《蕭何作九章律的質疑》) 首先,如果蕭何曾在漢初作《九章律》,這無疑是當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然會在史料上有所反映。

    司馬遷所處年代離蕭何不遠,他寫《史記》曆時20多年,遍覽了漢宮秘府的圖籍檔案,訪問過當時各色人物,是公認的博學強識、實事求是的史學大家。

    然而,他在《史記》中隻有“叔孫通定禮儀”之文字,而不見蕭何定律的記載,并言明蕭何封侯并非因制律有功,乃是因“鎮國家,撫百姓,給饋饷,不絕糧道”有功。

    是否司馬遷一時疏忽遺漏此事、後為班固的《漢書》所補遺呢?這也不可能,因為《漢書》對漢朝前期的史實,基本上抄用《史記》,連文字也少有改動,《漢書。

    蕭何列傳》和《史記。

    蕭相國世家》的内容基本一緻,都沒有蕭何定律的記載。

    同時,在《全漢文》西漢部分的史料中,也找不到蕭何曾制定《九章律》的文字。

    因此,《漢書。

    刑法志》中的“蕭何定律”之說,當是班氏采用了當時衆多說法中的一種而已,并不一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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