頤和園工程與海軍經費有什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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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光緒十五年起,每年從海軍經費中挪銀30萬兩(至光緒二十年共180萬兩);光緒十三年至二十年克扣南北洋将士員弁薪糧及東三省練兵軍饷平餘銀共80萬兩;光緒十七年八月挪用出使經費100萬兩,由海軍存津款項生息歸還。

    總計約400萬兩。

    另據統計,新海防捐(清政一府以海防為名,開捐鬻官)被挪至園工的,總數在350萬兩以上,這些數據雖不能攬括全部,但從奏折内容排比分析,似乎不會遺漏很多。

    據此推斷,海軍經費挪用總數,不會多于1000萬兩。

     有人進一步提出,頤和園工款來源渠道很多,據蕭一山《清代通史》所述,就動用戶部雜款700餘萬兩,土藥(内地産鴉片煙)稅1000餘萬兩等等。

    光緒十四年前未發現海軍大宗挪款的記載。

    而園工的主要部分已初具規模,也是重要的旁證。

    由于工程是由海軍衙門大臣奕譞、奕劻主持,所以給人以海軍衙門即為頤和園工程處的印象。

    認為園工全系挪用海軍經費則不對的。

    所謂動款3000萬兩,可能是整個工程的全部費用。

     有人試圖從海軍曆年經費支出的角度來反證挪款問題,北洋海軍光緒元年至二十年間,共支銀2130餘萬兩,從未間斷,另外,曆次購買艦支銀800餘萬兩。

    僅僅為建立并維持北洋海軍,清政一府就耗資3000萬兩。

    從曆年籌款過程可知,海軍經費會集是十分困難的,而海軍衙門還要負責南洋海軍經費,并每年撥款百萬以充東北練饷。

    在财源十分拮據的情況下,從光緒十四年至二十年間,還要另外再籌3000萬兩(即每年400萬兩)去建造頤和園,是不可想象的。

     有的研究者認為,頤和園營建中确實挪用了部分海軍經費,但海軍發展受阻不能完全歸咎于頤和國工程。

    光緒帝婚禮耗資突破預算竟達500萬兩,戶部又因黃河決口,撥鄭州河工600萬兩,山東河工200萬兩……經費窘迫,可想而知。

    光緒十四年後,朝野普遍認為北洋海軍已經成軍,出于多種因素,戶部十七年決定南北洋海軍停購外洋軍一火兩年。

    不能撇開全國财經狀況,把海軍停止擴充僅僅歸結為慈禧私人的縱一欲享受。

     頤和園工程與海軍經費的關系究竟如何,還有待于人們進一步弄清。

    (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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