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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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樂十一
聲無形而樂有器。
古之作樂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乃多為之法以著之。
故始求聲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
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一黍之重,積而為銖、兩。
此造律之本也。
故為之長短之法,而著之於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於量;為之輕重之法,而著之於權衡。
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弊,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
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裏,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
不幸而皆亡,則推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
四者旣同,而聲必至,聲至後樂可作矣。
夫物用於有形而必弊,聲藏於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聲,其法具存。
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於千萬歲後,無不得焉。
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可謂至矣。
三代旣亡,禮樂失其本,至其聲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
自漢以來,歷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於法數。
至其所以用於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
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於夷狄。
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
是時鄭譯、牛弘、辛彥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樂,相與譔定。
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律,以當一歲之日,又以一律為七音,音為一調,凡十二律為八十四調,其說甚詳。
而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鍾一宮,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調而已。
記曰:「功成作樂。
」蓋王者未作樂之時,必因其舊而用之。
唐興即用隋樂。
武德九年,始詔太常少卿祖孝孫、協律郎竇璡等定樂。
初,隋用黃鍾一宮,惟擊七鍾,其五鍾設而不擊,謂之啞鍾。
唐協律郎張文收乃依古斷竹為十二律,高祖命與孝孫吹調五鍾,叩之而應,由是十二鍾皆用。
孝孫又以十二月旋相為六十聲、八十四調。
其法,因五音生二變,因變徵為正徵,因變宮為清宮。
七音起黃鍾,終南呂,疊為綱紀。
黃鍾之律,管長九寸,王於中宮土。
半之,四寸五分,與清宮合,五音之首也。
加以二變,循環無間。
故一宮、二商、三角、四變徵、五徵、六羽、七變宮,其聲繇濁至清為一均。
凡十二宮調,皆正宮也。
正宮聲之下,無復濁音,故五音以宮為尊。
十二商調,調有下聲一,謂宮也。
十二角調,調有下聲二,宮、商也。
十二徵調,調有下聲三,宮、商、角也。
十二羽調,調有下聲四,宮、商、角、徵也。
十二變徵調,居角音之後,正徵之前。
十二變宮調,在羽音之後,清宮之前。
雅樂成調,無出七聲,本宮遞相用。
唯樂章則隨律定均,合以笙、磬,節以鍾、鼓。
樂旣成,奏之。
太宗謂侍臣曰:「古者聖人沿情以作樂,國之興衰,未必由此。
」禦史大夫杜淹曰:「陳將亡也,有玉樹後庭花,齊將亡也,有伴侶曲,聞者悲泣,所謂亡國之音哀以思。
以是觀之,亦樂之所起。
」帝曰:「夫聲之所感,各因人之哀樂。
將亡之政,其民苦,故聞以悲。
今玉樹、伴侶之曲尚存,為公奏之,知必不悲。
」尚書右丞魏徵進曰:「孔子稱:『樂雲樂雲,鍾鼓雲乎哉。
』樂在人和,不在音也。
」十一年,張文收復請重正餘樂,帝不許,曰:「朕聞人和則樂和,隋末喪亂,雖改音律而樂不和。
若百姓安樂,金石自諧矣。
」 文收旣定樂,復鑄銅律三百六十、銅斛二、銅秤二、銅甌十四、秤尺一。
斛左右耳與臀皆方,積十而登,以至於斛,與古玉尺、玉鬥同。
皆藏於太樂署。
武後時,太常卿武延秀以為奇玩,乃獻之。
及將考中宗廟樂,有司奏請出之,而秤尺已亡,其跡猶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當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
至肅宗時,山東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輔國獻之,雲:「太常諸樂調皆下,不合黃鍾,請悉更制諸鍾磬。
」帝以為然,乃悉取太常諸樂器入于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日而成。
禦三殿觀之,以還太常,然以漢律考之,黃鍾乃太簇也,當時議者以為非是。
其後黃巢之亂,樂工逃散,金奏皆亡。
昭宗即位,將謁郊廟,有司不知樂縣制度。
太常博士殷盈孫按周法以筭數除鎛鍾輕重高卬,黃鍾九寸五分,倍應鍾三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
圖上口項之量及徑衡之圍。
乃命鑄鎛鍾十二,編鍾二百四十。
宰相張濬為脩奉樂縣使,求知聲者,得處士蕭承訓等,校石磬,合而擊拊之,音遂諧。
唐為國而作樂之制尤簡,高祖、太宗
古之作樂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乃多為之法以著之。
故始求聲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
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一黍之重,積而為銖、兩。
此造律之本也。
故為之長短之法,而著之於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於量;為之輕重之法,而著之於權衡。
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弊,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
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裏,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
不幸而皆亡,則推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
四者旣同,而聲必至,聲至後樂可作矣。
夫物用於有形而必弊,聲藏於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聲,其法具存。
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於千萬歲後,無不得焉。
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可謂至矣。
三代旣亡,禮樂失其本,至其聲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
自漢以來,歷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於法數。
至其所以用於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
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於夷狄。
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
是時鄭譯、牛弘、辛彥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樂,相與譔定。
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律,以當一歲之日,又以一律為七音,音為一調,凡十二律為八十四調,其說甚詳。
而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鍾一宮,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調而已。
記曰:「功成作樂。
」蓋王者未作樂之時,必因其舊而用之。
唐興即用隋樂。
武德九年,始詔太常少卿祖孝孫、協律郎竇璡等定樂。
初,隋用黃鍾一宮,惟擊七鍾,其五鍾設而不擊,謂之啞鍾。
唐協律郎張文收乃依古斷竹為十二律,高祖命與孝孫吹調五鍾,叩之而應,由是十二鍾皆用。
孝孫又以十二月旋相為六十聲、八十四調。
其法,因五音生二變,因變徵為正徵,因變宮為清宮。
七音起黃鍾,終南呂,疊為綱紀。
黃鍾之律,管長九寸,王於中宮土。
半之,四寸五分,與清宮合,五音之首也。
加以二變,循環無間。
故一宮、二商、三角、四變徵、五徵、六羽、七變宮,其聲繇濁至清為一均。
凡十二宮調,皆正宮也。
正宮聲之下,無復濁音,故五音以宮為尊。
十二商調,調有下聲一,謂宮也。
十二角調,調有下聲二,宮、商也。
十二徵調,調有下聲三,宮、商、角也。
十二羽調,調有下聲四,宮、商、角、徵也。
十二變徵調,居角音之後,正徵之前。
十二變宮調,在羽音之後,清宮之前。
雅樂成調,無出七聲,本宮遞相用。
唯樂章則隨律定均,合以笙、磬,節以鍾、鼓。
樂旣成,奏之。
太宗謂侍臣曰:「古者聖人沿情以作樂,國之興衰,未必由此。
」禦史大夫杜淹曰:「陳將亡也,有玉樹後庭花,齊將亡也,有伴侶曲,聞者悲泣,所謂亡國之音哀以思。
以是觀之,亦樂之所起。
」帝曰:「夫聲之所感,各因人之哀樂。
將亡之政,其民苦,故聞以悲。
今玉樹、伴侶之曲尚存,為公奏之,知必不悲。
」尚書右丞魏徵進曰:「孔子稱:『樂雲樂雲,鍾鼓雲乎哉。
』樂在人和,不在音也。
」十一年,張文收復請重正餘樂,帝不許,曰:「朕聞人和則樂和,隋末喪亂,雖改音律而樂不和。
若百姓安樂,金石自諧矣。
」 文收旣定樂,復鑄銅律三百六十、銅斛二、銅秤二、銅甌十四、秤尺一。
斛左右耳與臀皆方,積十而登,以至於斛,與古玉尺、玉鬥同。
皆藏於太樂署。
武後時,太常卿武延秀以為奇玩,乃獻之。
及將考中宗廟樂,有司奏請出之,而秤尺已亡,其跡猶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當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
至肅宗時,山東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輔國獻之,雲:「太常諸樂調皆下,不合黃鍾,請悉更制諸鍾磬。
」帝以為然,乃悉取太常諸樂器入于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日而成。
禦三殿觀之,以還太常,然以漢律考之,黃鍾乃太簇也,當時議者以為非是。
其後黃巢之亂,樂工逃散,金奏皆亡。
昭宗即位,將謁郊廟,有司不知樂縣制度。
太常博士殷盈孫按周法以筭數除鎛鍾輕重高卬,黃鍾九寸五分,倍應鍾三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
圖上口項之量及徑衡之圍。
乃命鑄鎛鍾十二,編鍾二百四十。
宰相張濬為脩奉樂縣使,求知聲者,得處士蕭承訓等,校石磬,合而擊拊之,音遂諧。
唐為國而作樂之制尤簡,高祖、太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