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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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上佐,不願者聽歸鄉裡。
凡升朝官遇慶恩,父在者授緻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評事,武官始副率,再經恩累加焉。
祖在而求回授者亦聽。
皆不給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賜章服者。
天聖、明道間,員外郎已上緻仕者,錄其子試秘書省校書郎。
三丞已上為太廟齊郎。
無子,聽降等官其嫡孫若弟侄一。
景佑三年诏曰:“緻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為顯官者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
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合門使以上緻仕者,自今給奉并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面,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
”其後,又許緻仕官子孫免選除近官。
四年,臣僚有請緻仕,未及錄其子孫而遽亡者,命既出,輔臣皆謂法當追收,仁宗憫之,竟官其後。
侍禦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請緻仕者,許禦史台糾劾以聞。
”慶曆中,權禦史中丞賈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并優與改官緻仕;雖七十而未衰及别有功狀、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
在京若尚書工部侍郎俞獻卿、少府監畢世長、太常少卿李孝若、尚書駕部郎中李士良,在外若給事中盛京、光祿卿王盤、太常少卿張效、尚書兵部郎中張億,皆耄昏不可任事,并請除緻仕。
”诏:“在京者令中書體量,在外者下諸處曉谕之。
” 皇佑中,知谏院包拯、吳奎亦言:“願令禦史台監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請老不即自陳者,直除緻仕。
”朝廷未行。
奎複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禦小人。
君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
繇文武二選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傥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
七十緻仕,學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陳,分之常也,人君好賢樂善而留之,仁之至也。
自三代以來,用此以塞貪墨、聳廉隅,近者句希仲、陸轸等,皆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
請詳前奏施行。
”于是诏:“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務者,外任令監司、在京委禦史台及所屬以狀聞。
嘗任館閣、台谏官及提點刑獄者,令中書裁處。
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
” 然是時言事之人,競欲擊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
仁宗手诏曰:“老臣,朕之所眷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不有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谏官勿以為言。
”其風動勸勵之方又如此。
至于因事責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為所部劾奏,沖替而求緻仕者,子孫更不推恩,雖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等,若耆老舊臣體貌優異,賞或延于子孫,奉或全給半給。
歲時問勞,皆有禮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李柬之、李受相繼緻仕。
舊制,合門無謝辭例,帝特召柬之對延和殿,命坐賜茶;以受先朝藩府舊僚,升其子一任差遣,并錄其孫。
皆宴餞資善堂,命講讀官賦詩,禦制詩序以寵其行,示異數也,是歲,又以果州團練使何誠用、惠州防禦使馮承用、嘉州團練使劉保吉、昭州刺史鄧保壽皆年七十以上至八十餘,并特令緻仕,以樞密院言,緻仕雖有着令,臣僚鮮能自陳故也。
熙甯元年,以定國軍節度使李端願為太子少保緻仕。
故事,多除上将軍,帝令讨閱唐制,優加是命。
二年,以觀文殿學士、吏部尚書趙概為太子少師緻仕。
故事,再請則許;概三乞始從,優耆舊也。
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言:: 人臣非有罪惡,緻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時,禮也。
近世緻仕并與轉官,蓋以昧利者多,知退者少,欲加優恩,以示勸獎。
推行既久,姑從舊制。
若兩省正言以上官,三班使臣、大使臣、橫行、正任等,并不除為緻仕官。
緻仕帶職者,皆落職而後優遷其官。
看詳别無義理,但緻仕恩例不均。
如谏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并轉工部侍郎,乃是超轉兩資;工部尚書并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轉六資,若知制诰、待制官卑者除卿監,緣知制诰、待制待遇非與卿監比。
今他官緻仕皆得遷官,此獨因緻仕更見退抑。
供奉官、侍禁八品,除率府副率,蓋六品。
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将軍,乃三品。
至于節度使除上将軍,防禦、團練、刺史并除大将軍,緣諸衛名額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于防禦使者。
今若令文武官帶職緻仕人許仍舊職,上轉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職以上皆得除為緻仕官,則無輕重不等之患。
若選人令、錄以上并除朝官,經恩皆得封贈,蔭及四世,旁支例得贖罪、免役。
又京官緻仕亦止遷一官,若光錄寺丞緻仕,有出身除秘書省著作佐郎,無出身除大理寺丞,而令、錄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為當。
若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覃恩遷至升朝官者,類多兼并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
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名餘色役,尤為僥幸。
條例繁雜,無所适從。
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
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别駕。
在京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别推恩者取旨。
曆任有入已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緻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并在見任官之上,緻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叙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并許進狀叙述。
若有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
其才行為衆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
自此宰相以下并帶職緻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為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緻仕,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歐陽修為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緻仕。
帶職緻仕,自素始也。
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遷守太傅緻仕,特許入謝。
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
十月,诏兩省以上緻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叙封遷官。
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叙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
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
”安石曰:“叙封初元義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為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叙授,尤非宜也。
”帝從之。
元豐三年,诏:“自今緻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
”以禮部侍郎範鎮居都城外,遇同天節,乞随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诏。
又诏:“緻仕官朝失儀,勿劾,并着為令。
”又诏:“自今緻仕官領職事者,許帶緻仕,該遷轉者轉寄祿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緻仕。
其見任緻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餘并易之。
”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為河東、永興節度使、守太師緻仕。
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
彥博又言:“前辭阙下之日,嘗奏得緻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阙廷。
”降诏從之。
七年,诏文臣中
凡升朝官遇慶恩,父在者授緻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評事,武官始副率,再經恩累加焉。
祖在而求回授者亦聽。
皆不給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賜章服者。
天聖、明道間,員外郎已上緻仕者,錄其子試秘書省校書郎。
三丞已上為太廟齊郎。
無子,聽降等官其嫡孫若弟侄一。
景佑三年诏曰:“緻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為顯官者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
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合門使以上緻仕者,自今給奉并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面,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
”其後,又許緻仕官子孫免選除近官。
四年,臣僚有請緻仕,未及錄其子孫而遽亡者,命既出,輔臣皆謂法當追收,仁宗憫之,竟官其後。
侍禦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請緻仕者,許禦史台糾劾以聞。
”慶曆中,權禦史中丞賈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并優與改官緻仕;雖七十而未衰及别有功狀、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
在京若尚書工部侍郎俞獻卿、少府監畢世長、太常少卿李孝若、尚書駕部郎中李士良,在外若給事中盛京、光祿卿王盤、太常少卿張效、尚書兵部郎中張億,皆耄昏不可任事,并請除緻仕。
”诏:“在京者令中書體量,在外者下諸處曉谕之。
” 皇佑中,知谏院包拯、吳奎亦言:“願令禦史台監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請老不即自陳者,直除緻仕。
”朝廷未行。
奎複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禦小人。
君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
繇文武二選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傥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
七十緻仕,學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陳,分之常也,人君好賢樂善而留之,仁之至也。
自三代以來,用此以塞貪墨、聳廉隅,近者句希仲、陸轸等,皆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
請詳前奏施行。
”于是诏:“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務者,外任令監司、在京委禦史台及所屬以狀聞。
嘗任館閣、台谏官及提點刑獄者,令中書裁處。
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
” 然是時言事之人,競欲擊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
仁宗手诏曰:“老臣,朕之所眷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不有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谏官勿以為言。
”其風動勸勵之方又如此。
至于因事責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為所部劾奏,沖替而求緻仕者,子孫更不推恩,雖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等,若耆老舊臣體貌優異,賞或延于子孫,奉或全給半給。
歲時問勞,皆有禮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李柬之、李受相繼緻仕。
舊制,合門無謝辭例,帝特召柬之對延和殿,命坐賜茶;以受先朝藩府舊僚,升其子一任差遣,并錄其孫。
皆宴餞資善堂,命講讀官賦詩,禦制詩序以寵其行,示異數也,是歲,又以果州團練使何誠用、惠州防禦使馮承用、嘉州團練使劉保吉、昭州刺史鄧保壽皆年七十以上至八十餘,并特令緻仕,以樞密院言,緻仕雖有着令,臣僚鮮能自陳故也。
熙甯元年,以定國軍節度使李端願為太子少保緻仕。
故事,多除上将軍,帝令讨閱唐制,優加是命。
二年,以觀文殿學士、吏部尚書趙概為太子少師緻仕。
故事,再請則許;概三乞始從,優耆舊也。
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言:: 人臣非有罪惡,緻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時,禮也。
近世緻仕并與轉官,蓋以昧利者多,知退者少,欲加優恩,以示勸獎。
推行既久,姑從舊制。
若兩省正言以上官,三班使臣、大使臣、橫行、正任等,并不除為緻仕官。
緻仕帶職者,皆落職而後優遷其官。
看詳别無義理,但緻仕恩例不均。
如谏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并轉工部侍郎,乃是超轉兩資;工部尚書并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轉六資,若知制诰、待制官卑者除卿監,緣知制诰、待制待遇非與卿監比。
今他官緻仕皆得遷官,此獨因緻仕更見退抑。
供奉官、侍禁八品,除率府副率,蓋六品。
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将軍,乃三品。
至于節度使除上将軍,防禦、團練、刺史并除大将軍,緣諸衛名額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于防禦使者。
今若令文武官帶職緻仕人許仍舊職,上轉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職以上皆得除為緻仕官,則無輕重不等之患。
若選人令、錄以上并除朝官,經恩皆得封贈,蔭及四世,旁支例得贖罪、免役。
又京官緻仕亦止遷一官,若光錄寺丞緻仕,有出身除秘書省著作佐郎,無出身除大理寺丞,而令、錄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為當。
若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覃恩遷至升朝官者,類多兼并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
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名餘色役,尤為僥幸。
條例繁雜,無所适從。
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
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别駕。
在京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别推恩者取旨。
曆任有入已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緻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并在見任官之上,緻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叙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并許進狀叙述。
若有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
其才行為衆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
自此宰相以下并帶職緻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為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緻仕,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歐陽修為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緻仕。
帶職緻仕,自素始也。
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遷守太傅緻仕,特許入謝。
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
十月,诏兩省以上緻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叙封遷官。
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叙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
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
”安石曰:“叙封初元義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為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叙授,尤非宜也。
”帝從之。
元豐三年,诏:“自今緻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
”以禮部侍郎範鎮居都城外,遇同天節,乞随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诏。
又诏:“緻仕官朝失儀,勿劾,并着為令。
”又诏:“自今緻仕官領職事者,許帶緻仕,該遷轉者轉寄祿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緻仕。
其見任緻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餘并易之。
”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為河東、永興節度使、守太師緻仕。
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
彥博又言:“前辭阙下之日,嘗奏得緻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阙廷。
”降诏從之。
七年,诏文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