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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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

    民以水旱流記,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

    有孝悌行義聞于鄉闾者,具事實上于州,激勸以勵風谷。

    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宣教郎以下帶監押。

     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诏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

    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借绯、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

    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禦史。

    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

    十六年,诏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曆。

    嘉定十二年诏:“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曆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曆。

    ”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職、令錄内選充。

    皇佑中,诏赤縣丞并除新改官人。

    熙甯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

    ”元佑元年诏:“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罷。

    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

    ”崇甯二年,宰相蔡京言:“熙甯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并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大觀三年,诏:“昨增置縣丞内,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

    ”建炎元年,诏縣丞系嘉佑以前員阙并萬戶處存留一員。

    餘并罷。

    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

    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

    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開寶三年,诏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

    鹹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請并置簿,自餘仍以尉兼。

    ”從之。

    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

    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

    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并同。

    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羽弓手,戢奸禁暴。

    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

    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并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

    隆興,诏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

    邑大事煩則置二尉。

    紹熙中,诏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

    嘉定十三年,诏極國縣尉,護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鎮砦官諸鎮置于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

    砦置于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

    凡杖罪以上并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渎、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

    廟之政令多統于本縣令。

    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

    凡以财施于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钤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防守禦之政令。

    凡将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

    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

    凡諸營名籍、賞罰之事,皆掌之。

    崇甯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穎冒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以太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钤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

    餘依三路帥臣法。

    ”從之。

     大觀三年,诏東南師府總管。

    依三路都總管法。

    靖康元年,诏四道副總管并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将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别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

    凡兵仗器甲之數,廪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将為之貳。

    若屯戍防邊。

    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

    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

    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

    紹聖三年,诏諸路将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

    大觀三年,诏帥府無路分钤轄、望郡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人。

    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

     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

    要郡守臣帶兵馬钤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并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钤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

    屯兵皆有等差。

    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钤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

    其後,益、泸、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钤轄為稱。

    四年,诏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于見置帥司處駐紮。

    紹興三年,诏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钤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

    淳熙十六年,诏諸路訓練钤,并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钤;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

    慶元中,诏總管下至将副将等,年七十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

    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贛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钤轄。

    其後,武臣為路钤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則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讨,諸将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

    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

    紹興十一年,三大将兵罷,諸軍皆冠以:禦前”二字,擢其偏裨為禦前統領官,以統制禦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禦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紮,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

    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溥水軍,皆除都統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

    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準備差遣,省置不一。

    次有副都統制。

    乾道三年,帝谕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主将顧忌,不敢專擅。

    ”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

    ”上曰:“如此,他日不緻争權越禮。

    ”遂行之。

    然其後都、副鮮有并除者。

    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将、淮備将、訓練官、部将、隊将等名,皆偏裨也。

    舊制,準備将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

    乾道七年,诏訓練官、部隊将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

    紹熙間,诏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将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将不以為便。

    慶元三年,诏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核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

    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

    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

    各随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并申取州縣指揮。

    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監當官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随事置官,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

    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于州。

    建炎初,诏監當官阙,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

    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

    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

    淳熙二年,诏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幹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

    建炎四年,诏每州每以五員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