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關燈
小
中
大
辦公事二員,檢踏官六員。
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
元佑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
大觀元年,複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
明年,禦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
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複置。
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于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于五所。
”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
從之。
仍委逐處知州、能判、知縣、監官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崇甯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内縣鎮刑訇、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籴便司籴便刍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
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财用司掌經晝錢帛、刍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
熙甯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赀,始置是司。
元佑初,罷。
崇甯中,複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
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内;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
元豐初,置于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潴洩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辇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
政和五年,複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
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
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别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
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
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于治境。
舉行祀典。
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
遇水旱,以法振濟。
安集流之,無使失所。
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
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泸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钤轄。
穎冒府、青州、郓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
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并兼兵馬钤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
餘州、軍,則别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
分曹以理之。
而總其綱要。
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建炎初,诏:“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
”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钤轄,武臣一員充副钤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
”紹興三年,诏守臣帶路分钤轄、都監去處并罷。
五年,帝以守。
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
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
初,除授見阙及自外罷任赴阙,并令引見上殿。
九年,诏應守臣以二年為任。
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诏新複州郡隻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系極邊,文武臣通差。
诏:“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于民者,即與施行。
”續又诏不拘五條之數。
十三年,诏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
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并依舊制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
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時大郡置二員。
餘置一員。
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
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元佑元年,诏知州系帥臣,其将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
元符元年,诏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
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于戶部。
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
凡軍監之小者不置。
又诏更不添差。
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
紹興五年以後旋添置之。
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并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
乾道元年,诏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
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拟差。
”并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加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長而罷行之。
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
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複舊。
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
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
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罷。
則令錄參兼管。
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阙,二廣間許監司辟差。
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拟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
”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
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
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将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并行住罷。
”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
中興,诏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并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
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
知錄亦或兼職。
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
”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铨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于判、司、簿、尉内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
紹熙元年,诏不曾铨試人不許注授司法。
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
”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佑四年,诏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國年,诏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
自是州郡無不有學。
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
委運司及長史于幕職、州縣内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
熙甯六年,诏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于朝廷。
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
軍、監未盡置。
元佑元年,诏齊、盧、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
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建炎三年,教授并罷。
紹興三年,複置四十二州。
十二年,诏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
二十六年,诏并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
若試教官,則始于元豐;添差教授,則始于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
有德澤禁令,則宣布于治境。
凡戶口、賦役、錢谷、振濟、給納之事皆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
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
元佑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
大觀元年,複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
明年,禦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
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複置。
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于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于五所。
”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
從之。
仍委逐處知州、能判、知縣、監官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崇甯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内縣鎮刑訇、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籴便司籴便刍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
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财用司掌經晝錢帛、刍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
熙甯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赀,始置是司。
元佑初,罷。
崇甯中,複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
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内;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
元豐初,置于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潴洩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辇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
政和五年,複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
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
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别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
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
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于治境。
舉行祀典。
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
遇水旱,以法振濟。
安集流之,無使失所。
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
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泸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钤轄。
穎冒府、青州、郓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
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并兼兵馬钤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
餘州、軍,則别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
分曹以理之。
而總其綱要。
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建炎初,诏:“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
”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钤轄,武臣一員充副钤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
”紹興三年,诏守臣帶路分钤轄、都監去處并罷。
五年,帝以守。
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
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
初,除授見阙及自外罷任赴阙,并令引見上殿。
九年,诏應守臣以二年為任。
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诏新複州郡隻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系極邊,文武臣通差。
诏:“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于民者,即與施行。
”續又诏不拘五條之數。
十三年,诏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
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并依舊制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
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時大郡置二員。
餘置一員。
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
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元佑元年,诏知州系帥臣,其将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
元符元年,诏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
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于戶部。
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
凡軍監之小者不置。
又诏更不添差。
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
紹興五年以後旋添置之。
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并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
乾道元年,诏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
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拟差。
”并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加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長而罷行之。
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
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複舊。
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
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
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罷。
則令錄參兼管。
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阙,二廣間許監司辟差。
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拟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
”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
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
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将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并行住罷。
”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
中興,诏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并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
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
知錄亦或兼職。
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
”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铨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于判、司、簿、尉内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
紹熙元年,诏不曾铨試人不許注授司法。
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
”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佑四年,诏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國年,诏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
自是州郡無不有學。
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
委運司及長史于幕職、州縣内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
熙甯六年,诏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于朝廷。
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
軍、監未盡置。
元佑元年,诏齊、盧、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
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建炎三年,教授并罷。
紹興三年,複置四十二州。
十二年,诏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
二十六年,诏并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
若試教官,則始于元豐;添差教授,則始于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
有德澤禁令,則宣布于治境。
凡戶口、賦役、錢谷、振濟、給納之事皆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