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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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則供饋錢糧,或令本官随軍移運。

    或别置随軍轉運使一員。

    或諸路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

    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

    趙開為四川都運。

     随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

    若副使,若判官,皆随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淮備差使,員多寡不一。

      招讨使掌收招讨殺盜賊之事,不常置。

    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讨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着為定制。

    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

    差随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随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并聽奏辟。

    紹興五年,嶽飛為湖北、襄陽招讨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

    從之。

    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嶽飛、張俊并兼河南、北招讨使以禦之。

    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讨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

     招撫使不常置。

    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

    紹興十年,劉光世為三京招撫使,逾年而罷。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闵、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将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

    子蓋死,劉寶代之。

    未幾結局,官吏并罷。

    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并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撫谕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

    亦不常置。

    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谕。

    ”于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為京城撫谕使此置使初意也。

    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诏,且命江端友等奉诏撫谕諸路。

    其後,李正民以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谕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

    傅崧卿以吏部待郎為淮東撫谕使,采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

    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谕官,所至以某州撫谕司為名。

    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緻。

    乾道元年,在合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谕軍馬,回日結局。

    是又特為軍馬出雲。

     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

    初,建炎四年,範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并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複藩鎮之制。

    是年五月,宗尹為右仆射,于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并分為鎮,除鹽茶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并罷。

    上供财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

    時劇盜李成在舒、蕲,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薛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

    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

    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

    幹辦公事二員,并聽奏辟。

    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

    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

    舊制,參用武臣。

    熙甯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

    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

    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

    宣和初,诏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關帥不許武憲兼攝。

    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

    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

    乾道六年,诏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

    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阙,其後稍橫,遂不複除。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并委提點刑獄官督責。

    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郁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

    ”從之。

    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

    凡役錢,産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

    商有滞貨,則官為斂之,複售于民,以平物價。

    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甯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

    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元佑初罷之,并其職于提點刑獄司。

    紹聖初複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

    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

    以诏賞罰。

    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诏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

    既而諸路皆置。

    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

    凡官田産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産高下以平其役。

    建炎元年,常平職事并歸提刑司,錢歸行在。

    二年,始複置常平官,還其籴本,未幾複罷。

    紹興二年,複置主管。

    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

     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

    十五年,戶部恃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诏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

    是年冬,诏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叙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

    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

    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财,時詣所部州縣巡曆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

    其屬有幹辦官。

    既與常平合一,遂并行兩司之事焉。

      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

    凡市馬于四夷,率以茶易之。

    慶産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诏賞罰。

    舊制,于原、渭、德順三郡市馬。

    熙甯七年,初複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買茶司買之。

    ”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 □巳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于是杞言:“買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

    ”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

    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并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之。

    先是,市馬于邊,有司幸賞,率以驽充數。

    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着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于難得,原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産易上乘。

    ”诏可。

    未幾,獲馬萬匹。

    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衆,于是朝奉大夫何淅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

    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

    七年,複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叙、長甯、南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

    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

    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

    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曆授之。

    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複置。

    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诏将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

    嘉泰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诏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

    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準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産及鑄泉化,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

    舊制一員。

    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始不能周曆所部,始增為二員。

    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

    至元佑,複并為一員。

    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诏将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并減罷。

    并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于“提點”之上。

    或病其事權太重,省并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于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複或罷不一。

    乾道六年,并歸發運司。

    發運司罷,複置提兩司如初。

    淳熙二年,并贛歸饒,複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

    其屬有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