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疏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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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多。
若避多瓶則堕無瓶。
外今更整理義宗雙通兩難。
明以三性不同會成一體。
然雖合而異。
雖異而合。
雖異而合故非是無。
雖合而異故非是多。
所以然者。
瓶是自體之名。
有一從他受稱。
從他受稱故瓶名有一。
而有一性恒非瓶故無多瓶。
而瓶是當體之名不失已性故無無瓶。
汝不可聞瓶名有一即謂有一是瓶便有多瓶。
亦不可聞有一非瓶便謂瓶亦無體。
大宗雖救有瓶即是三都立也。
注前舉瓶與有合雙通二難。
瓶與有合故瓶名有。
此明雖異而合故瓶受有名。
免無瓶難。
非盡有此明雖合而異瓶非盡體是有。
免多瓶難。
問何故前免無瓶難。
答論主上二門破之。
初雲一無故多亦無。
次雲初數無故。
此二并明外人堕無瓶過。
是故今前通無瓶。
瓶與有合故瓶名為有。
非是無瓶。
偈本正意爾也。
是以天親前釋通無瓶難。
恐乃免無瓶還堕多瓶。
是故又雲非盡有免于多瓶。
如是瓶與一合瓶名一。
此就瓶與一合亦通兩難。
問偈本但就有門通于兩難。
天親何故更就一作耶。
答此有深旨。
論主上有雙破。
初雲一無故多亦無。
此是正無瓶難。
故今明瓶與有合瓶名有以通之也。
上第二複次雲初數無。
故今明瓶與一合瓶名為一。
即用通之。
瓶雖與一數異。
瓶與一數合故瓶名一數。
非初數無。
自講百論諸師多不見斯意。
謂文為煩。
内曰下亦有二。
一指前二正破。
指前者。
汝雖異而合還堕于多。
雖合而異不離無失。
故已漏前關不應重立。
但有是語者。
雖有不多不無之言無不多不無之義。
故雲但也。
若有非瓶則無瓶者。
前具有多無二門。
今略指無門。
所以偏指無門者。
外雲瓶有有合則正救于無故今偏指無也。
今當更說瓶應非瓶第二正破也。
瓶與有合遂從有名有。
有體非瓶。
瓶與非瓶合。
從非名非應名非瓶。
若不從非名非。
亦不從有名有。
問何故作此破耶。
答凡有三義。
一者縱奪二門。
向指前破雲若有非瓶則無瓶。
此奪破也。
今縱有瓶。
瓶與有合從有名有。
應從非名非。
二者兩文破其二義。
外雲。
雖合而異雖異而合。
向指前破。
破其雖合而異。
今破其雖異而合。
雖合而異即著無瓶之難。
雖異而合弊非瓶之并。
三者欲顯二義俱堕無瓶。
雖合而異既堕無瓶。
雖異而合從非名非亦堕無瓶也。
注中為三。
初牒外義。
是有非瓶第二句将設并而詺外義定宗大有。
有自無他。
故言是有非瓶。
若瓶與非瓶合下第三正設并。
有人言。
此舉異類并。
汝瓶與有異亦與空異與有異從有名有。
與空異從空名空。
今謂此可勢破。
非文正意也。
外曰無無合故非非瓶。
外雲。
有有二義。
一者有有義。
二者無瓶義。
有有義是有故瓶與有合從有名有。
非瓶義邊是無。
無則無合故瓶不與無合從無名無也。
然但轉側一字故有内破外通也。
注中有二。
一通後并二解前難。
明有非瓶邊無合不得從非名非以通上并。
今有有故下明非瓶有邊是有有故有合從有名有通上。
指前無瓶難也。
若通上虛空并者。
大有是有可得瓶與有合。
虛空是無。
無故無所合。
亦得更逐語并文。
若爾大有可與瓶異虛空應當不異。
若俱異應俱合外答雲。
有物異可得合如二手。
無物異如一手。
有一手無不得合也。
内曰今有合瓶故者亦有二難。
一縱合破二奪合破。
縱合破者。
汝若言有體是有故瓶與有合瓶名有者。
有多與瓶合有應生瓶。
則有是生因有便應無常。
則破汝義也。
二奪合破者。
既秤今有合瓶故。
瓶有則知本未與有合時無瓶。
若無瓶誰與有合。
猶是無無合耳。
注釋為二。
初釋縱合破。
今有合瓶故有應生瓶。
從若汝謂下第二取意奪合破。
汝謂瓶未與有合未有瓶。
爾時既無瓶。
将何與有合耶。
外曰有了瓶等故如燈通上二難也。
有如燈瓶如物也。
燈但了出物非生物。
有但了出瓶非生瓶。
故無初過。
二者未為燈照時非是無物。
瓶未與有合時亦非無瓶。
是故有瓶得與有合。
通上無無合難。
注雲有非但瓶等諸物因。
此但字訓是也。
故破一品中頻有但言。
亦明有非是瓶等諸物生因。
亦能了瓶等諸物者。
此亦字應秤為但。
謂大有但能了瓶等諸物耳。
内曰若有法能了如燈瓶中先有者。
就文始末總有三破别成六關。
初就瓶有瓶無以破于有成于兩難。
次就瓶相可相破複成二關。
三就燈縱奪複成兩難。
合六關也。
謂有三雙。
前二破法後一破譬。
就初為二。
若有法能了如燈者牒外義也。
瓶中先有者設二難也。
一者有難。
燈未照瓶則暗中瓶前有。
有未與瓶合時瓶亦先有。
瓶既前有。
何用有也。
故得于合義而有堕無用。
問暗中有瓶。
燈有了出之用。
亦前有于瓶。
有了出用。
何故無用。
答有小異燈。
汝有本令物有耳。
今物未與有合先已有竟。
何用有也。
若言有瓶性者。
此性有異無。
終自是有。
又性有本來自有不由有有。
亦事有本來自有亦不由有有。
又大有了性有成有。
陶師亦能爾。
陶師既是生因大有亦是生因。
第二就無難者。
若未與有合未有瓶。
與有合方有瓶。
則有是生因前得了堕無用過。
後得用堕生因。
問今偈本破燈與破神品破燈何異。
答上暗中瓶本有而覺體本無。
有無不同故非譬。
今偈縱其瓶法先有而有堕無用過。
問上何故就無破今就有破。
答道理之中緣未合時五道之中實無覺體。
故就無破。
道理之中瓶未與大有合時不無有瓶。
故就有破。
偈本二。
一者就瓶已有破。
二就瓶未有破。
就瓶已有破法譬乃同而有堕無用之失。
若有未合時下就未有義破。
法譬不同得于有用而有堕生因之過。
複次若以相可相成何故一不二者。
就相可相破。
若以相可相成者牒外義也。
大有是相瓶是可相。
要以大有之相瓶為可相。
然後瓶方得成故雲若以相可相成也。
何以故一不二者第二正破。
瓶既有相複有可相。
二義方成者。
大有何故唯是能相之一不具能相所相二也。
牒文正爾。
若縱橫難者。
以有同瓶則并應有二。
若并有二則有更須有。
如是無窮。
次以瓶同有。
有若自有不更須有者。
瓶亦自有不須有有瓶。
二颠倒難。
汝若有不須有而瓶須有者。
亦應瓶不須有而有須有也。
所以須作颠倒難。
一切諸法要須相可相義方得成。
而汝瓶須相可相有不須相可相。
此義既偏故招颠倒過也。
燈喻前已破者第三次破燈。
前破法說今次破譬。
亦二。
一者奪破明前已破燈。
汝何所引。
複次下第二縱破。
外有燈并破之。
外将燈喻有。
内回燈譬瓶。
燈自照不假外照。
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此捉瓶同燈。
若瓶不能自有須有有瓶。
亦燈不能自照須照照燈。
次有颠倒之難。
若瓶不自而燈自者。
亦應燈不自而瓶自也。
外曰如身相。
自上已來破外總别。
今第二破内總别。
即明内外空義。
上有三破六關。
今備救之。
要須足為身相。
足則有用非足無用。
有足能了出身非生于身。
故無生因之難。
如足為身相。
身為可相故身具能相可相。
二而不一。
而足更不求相。
别足但一而不二。
瓶有亦爾。
故無第二難。
而燈能自照不假外照。
而身不能自有要須足為相。
如瓶不能自有須有有瓶。
故無第三難也。
内曰下此文但破其譬。
則法說自亡。
又但破譬者。
即是求撿此身畢竟不得。
觀身實相觀佛亦然。
令外人得佛道也。
就内破為二。
一破有分身。
二破諸分。
所以破此二者。
外雲。
身具能相可相二。
諸分但是能相無相可相二。
今破身與諸分。
即是破外能相可相義盡也。
就破總身為二。
一破粗總二破細總。
初又二。
一具在破二分在破。
初牒具在。
何故頭中無足正破也。
一身既具在頭中。
是故頭中應有于足。
問何故前作具在破也。
答外人以足分等為總身之相。
既見諸分則知有分之身。
若爾有分之身應具在諸分之中。
然外人前舉足為身相。
今應雲足中有頭。
而言頭中有足者。
随寄一處以論之耳。
注釋為二。
前開二關定之。
若有身法者下牒外人義。
外雲。
諸分和合别有總身法異于諸分。
如假有體家義。
别有假體異于實體。
亦如犢子四大和合别有眼法。
五陰和合别有人法。
故具在分在破假身有體及犢子義。
于足分等中為具有耶為分有耶。
所以偏定之于足分者。
以外人舉足分為身家相故。
就足分中以定之耳。
若具有者下正作難也。
身法一故者。
犢子四大和合有眼法。
五陰和合有人法。
假有體亦五陰和合别有總假法。
與今外道同。
有一總身之法。
在于足中則足中有頭。
若在頭中則頭中有足。
若分有者第二分在破。
初牒。
次非何以故下正破。
若唯分在如有分之頭在分頭中有分之足在分足中。
此則頭處有頭足處有足。
乃免頭中有足之過。
而有有分同諸分過。
故言有分如分。
注三。
一牒二破三結。
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餘分中亦爾者。
此明有分足在分足中。
餘分亦爾此并是牒外義也。
則有分與分為一者正破也。
此言一者凡有兩義。
一者有有分頭複有分頭。
則有分與分齊等故名為一。
則有兩頭八足之過。
二者有分即是諸分故名為一。
乃至兩頭八足則失有分唯有諸分也。
是故下總結也。
如是足等下。
自上已來破粗總别。
今第二破細總别。
足為有分指名為分。
亦應作分在具在破之。
有分無故諸分亦無。
自上已來破粗細二總。
即是破有分竟。
今第二破無粗細二家之分。
外曰微塵在故。
自上已來二段破内外總别果竟。
今第二次破内外總别之因。
此文來意有其近遠。
遠意舉塵總别救上總别之果。
衛世師雲。
三災起時世界粗物既是有為悉皆滅盡。
唯有鄰虛塵常住不滅為内外法因。
若無此塵者後世界起時即成無因有果。
今此微塵在後生諸物。
則有因有果。
次近生者。
上破分有分皆無外人雲。
微塵圓而是常。
無十方分故不堕前分有分中破。
雖非分有分能作分有分因。
故分有分不無數人義從此塵集成一切物。
一切物散還為此塵。
與外道異者凡有二義。
一體具三相。
是共有因故是無常。
二從所作因生。
故雜心雲。
若從一因生當知則無有。
莊嚴雲。
鄰虛塵無方分。
刹那亦無初中後。
開善雲。
鄰虛塵有方分。
刹那有初中後。
而同明從細成粗粗成世界。
内曰若集為瓶一切瓶。
内破有二。
若集為瓶牒外義也。
所以牒其集者。
彼明微塵是常又無諸分。
據其體性一一皆非是瓶。
要須聚集方能成瓶。
故牒彼集也。
一切瓶者第二破有二義。
一者大集二者小集。
言大集者。
若微塵有瓶性。
則天下一切塵并應成瓶。
不應成餘物。
若微塵或生瓶或生餘物。
則微塵無有瓶性。
若無瓶性則一切塵雖複聚集都不成瓶。
次就細集難者。
此是小分一切。
謂瓶中一切。
若微塵中有于瓶性。
應一一塵各成一瓶。
若一一塵不能各生一瓶。
多聚亦不能生。
古今但作前二難。
餘聽及講來常怏怏此文。
今詳天親意。
并不與此二釋相應。
此二釋乃可勢破耳。
今所明者。
外人直計塵能成瓶。
今開二關定之。
汝為都集天下塵成瓶。
為不都集天下塵成瓶。
則汝若都集天下塵成瓶則天下塵皆應成瓶。
汝若不都集天下塵成瓶則天下塵皆非瓶。
既有都集不都集則招都成都不成之過。
文意正爾也。
注釋為二。
初指後破塵體。
次正破破塵用。
又指後即奪破明無此塵。
次縱有以二關責也。
将此注望前二釋。
并不相應也。
外曰下外人引縷渧集力為例通上都集不都集二難。
縷渧一一不能。
多集則能。
以一一不能故非都不集之難。
多集則能非都集難。
諸百論師多不見此意也。
内曰不定故者。
外謂一一定不能。
以通都不集難。
多集定能通都集難。
今非此二定故雲不定。
二定既壞則前兩難還成盲沙。
一定不能多亦不能。
雲何言一定不能多定能也。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
明微塵一定不能多定能。
以一一塵各有力故盲沙一定不能多亦不能。
以各無力故有二種定非是不定。
定義既成即兩難便壞。
内曰分有分一異過故。
破其一定不能多定能也。
汝言分不能有分能者。
若分與有分一。
分既不能。
有分亦不能。
有分既能。
分亦應能。
若有分能而分不能。
即是異義。
亦應有五難。
如以神從覺等也。
又有分與分一如衆糸成絙一。
絙一衆糸一。
如身一頭足一。
若絙與衆糸一。
衆糸既多在絙亦多。
亦即五難。
如破一品說。
若分與有分異。
離衆糸之外别應有絙。
衆糸既滅而絙應在。
若糸滅則絙滅。
不得言異。
又縱離衆糸别有絙者。
絙為具在一糸中。
為分在一糸中。
若具在一糸中。
即一糸之中便有衆糸。
又偏在一糸中。
即餘糸中應無絙。
若餘糸皆有絙者。
即有多絙。
若一絙分在衆糸中者。
即有分如分。
注為二。
初釋偈一異過故。
複次下義生有無破。
初就無門破。
當衆糸時未有于絙。
何所待故名之為分。
若衆糸時已有于絙。
何用分力。
外曰汝是破法人。
自上已來三番破外人總别異體義竟。
今第四破外人橫過。
論主前破外人過同破法人者此有近遠。
遠而為論。
從神品竟于此文若法若人一之與異并皆破之。
故名壞法人。
此是衆師總罵。
非獨衛世嗔呵。
二近生者。
自上已來文三義四。
文三者。
一破外總别。
二破内總别。
三破微塵。
破總别因也。
義四者。
謂因果内外也。
此四總攝諸法。
汝并破之名破法人。
内答有二。
一天親義生免過答。
二提婆推過答。
免過答者。
汝謂總别體異。
就汝覓異義不成。
非我過也。
又此即是推過答。
以外計有與瓶異覓異不成。
不成之過還是汝也。
又汝上來橫自立義。
今複橫過于他。
故重招罪也。
複次無見有有見無等第二推過答。
今前通釋此義。
有見外道名無見有。
無見外道名有見無。
就内法。
薩婆多等是無見有。
方廣之流謂有見無。
就文釋者。
明衛世立異凡有二過。
一者佛法頭足因緣名之為身。
而外道謂非是身名有見無。
離頭足外實無别總身。
而謂别有總身名無見有。
又假有體家離四微别有假柱體。
離五陰别有假人體。
是無見有。
假無體義雲。
唯有五陰但有四微。
是有見無義。
無體有用具有二義。
别有用名無見有。
無有體是有見無。
注為二。
初标二門次釋二門。
标二門者。
汝與破法人同謂破法章門也。
乃複過甚标過甚章門也。
破法人同是有見無。
乃複過甚謂無見有。
何以故下釋二門也。
又二。
前就内法次就外法。
就内法釋二者。
初釋破法人同章門明因緣和合為身。
汝言非身即是破因緣法。
若破因緣即破空義亦破中假。
故一切俱破。
如中論四谛品說。
離是已别有身釋第二過甚章門。
明破法之人但撥有令無不計無為有。
汝遂撥有令無。
又計無為有。
豈非過甚。
次就外法釋。
如文。
百論疏卷中之中(終) 百論疏卷中之餘 釋吉藏撰 破情品第五 破法有三雙。
前破一異次破情塵者。
一為曆法觀行。
雖知一異已空未語情塵非有。
今欲曆法明空令觀心觸境斯淨故次破情塵。
二者颠倒虛妄起無根本。
聊亂而生。
有病便治。
随救即破。
故前破一異之病今洗情塵之執。
三者菩薩作論本為通經。
而方等衆經皆明六情本性空寂。
但經中散說。
利根能悟鈍者未了。
今廣釋之故有此品。
四者一切衆生有此情故起諸煩惱。
在家之者因情塵而起愛。
出家外道由情塵而
若避多瓶則堕無瓶。
外今更整理義宗雙通兩難。
明以三性不同會成一體。
然雖合而異。
雖異而合。
雖異而合故非是無。
雖合而異故非是多。
所以然者。
瓶是自體之名。
有一從他受稱。
從他受稱故瓶名有一。
而有一性恒非瓶故無多瓶。
而瓶是當體之名不失已性故無無瓶。
汝不可聞瓶名有一即謂有一是瓶便有多瓶。
亦不可聞有一非瓶便謂瓶亦無體。
大宗雖救有瓶即是三都立也。
注前舉瓶與有合雙通二難。
瓶與有合故瓶名有。
此明雖異而合故瓶受有名。
免無瓶難。
非盡有此明雖合而異瓶非盡體是有。
免多瓶難。
問何故前免無瓶難。
答論主上二門破之。
初雲一無故多亦無。
次雲初數無故。
此二并明外人堕無瓶過。
是故今前通無瓶。
瓶與有合故瓶名為有。
非是無瓶。
偈本正意爾也。
是以天親前釋通無瓶難。
恐乃免無瓶還堕多瓶。
是故又雲非盡有免于多瓶。
如是瓶與一合瓶名一。
此就瓶與一合亦通兩難。
問偈本但就有門通于兩難。
天親何故更就一作耶。
答此有深旨。
論主上有雙破。
初雲一無故多亦無。
此是正無瓶難。
故今明瓶與有合瓶名有以通之也。
上第二複次雲初數無。
故今明瓶與一合瓶名為一。
即用通之。
瓶雖與一數異。
瓶與一數合故瓶名一數。
非初數無。
自講百論諸師多不見斯意。
謂文為煩。
内曰下亦有二。
一指前二正破。
指前者。
汝雖異而合還堕于多。
雖合而異不離無失。
故已漏前關不應重立。
但有是語者。
雖有不多不無之言無不多不無之義。
故雲但也。
若有非瓶則無瓶者。
前具有多無二門。
今略指無門。
所以偏指無門者。
外雲瓶有有合則正救于無故今偏指無也。
今當更說瓶應非瓶第二正破也。
瓶與有合遂從有名有。
有體非瓶。
瓶與非瓶合。
從非名非應名非瓶。
若不從非名非。
亦不從有名有。
問何故作此破耶。
答凡有三義。
一者縱奪二門。
向指前破雲若有非瓶則無瓶。
此奪破也。
今縱有瓶。
瓶與有合從有名有。
應從非名非。
二者兩文破其二義。
外雲。
雖合而異雖異而合。
向指前破。
破其雖合而異。
今破其雖異而合。
雖合而異即著無瓶之難。
雖異而合弊非瓶之并。
三者欲顯二義俱堕無瓶。
雖合而異既堕無瓶。
雖異而合從非名非亦堕無瓶也。
注中為三。
初牒外義。
是有非瓶第二句将設并而詺外義定宗大有。
有自無他。
故言是有非瓶。
若瓶與非瓶合下第三正設并。
有人言。
此舉異類并。
汝瓶與有異亦與空異與有異從有名有。
與空異從空名空。
今謂此可勢破。
非文正意也。
外曰無無合故非非瓶。
外雲。
有有二義。
一者有有義。
二者無瓶義。
有有義是有故瓶與有合從有名有。
非瓶義邊是無。
無則無合故瓶不與無合從無名無也。
然但轉側一字故有内破外通也。
注中有二。
一通後并二解前難。
明有非瓶邊無合不得從非名非以通上并。
今有有故下明非瓶有邊是有有故有合從有名有通上。
指前無瓶難也。
若通上虛空并者。
大有是有可得瓶與有合。
虛空是無。
無故無所合。
亦得更逐語并文。
若爾大有可與瓶異虛空應當不異。
若俱異應俱合外答雲。
有物異可得合如二手。
無物異如一手。
有一手無不得合也。
内曰今有合瓶故者亦有二難。
一縱合破二奪合破。
縱合破者。
汝若言有體是有故瓶與有合瓶名有者。
有多與瓶合有應生瓶。
則有是生因有便應無常。
則破汝義也。
二奪合破者。
既秤今有合瓶故。
瓶有則知本未與有合時無瓶。
若無瓶誰與有合。
猶是無無合耳。
注釋為二。
初釋縱合破。
今有合瓶故有應生瓶。
從若汝謂下第二取意奪合破。
汝謂瓶未與有合未有瓶。
爾時既無瓶。
将何與有合耶。
外曰有了瓶等故如燈通上二難也。
有如燈瓶如物也。
燈但了出物非生物。
有但了出瓶非生瓶。
故無初過。
二者未為燈照時非是無物。
瓶未與有合時亦非無瓶。
是故有瓶得與有合。
通上無無合難。
注雲有非但瓶等諸物因。
此但字訓是也。
故破一品中頻有但言。
亦明有非是瓶等諸物生因。
亦能了瓶等諸物者。
此亦字應秤為但。
謂大有但能了瓶等諸物耳。
内曰若有法能了如燈瓶中先有者。
就文始末總有三破别成六關。
初就瓶有瓶無以破于有成于兩難。
次就瓶相可相破複成二關。
三就燈縱奪複成兩難。
合六關也。
謂有三雙。
前二破法後一破譬。
就初為二。
若有法能了如燈者牒外義也。
瓶中先有者設二難也。
一者有難。
燈未照瓶則暗中瓶前有。
有未與瓶合時瓶亦先有。
瓶既前有。
何用有也。
故得于合義而有堕無用。
問暗中有瓶。
燈有了出之用。
亦前有于瓶。
有了出用。
何故無用。
答有小異燈。
汝有本令物有耳。
今物未與有合先已有竟。
何用有也。
若言有瓶性者。
此性有異無。
終自是有。
又性有本來自有不由有有。
亦事有本來自有亦不由有有。
又大有了性有成有。
陶師亦能爾。
陶師既是生因大有亦是生因。
第二就無難者。
若未與有合未有瓶。
與有合方有瓶。
則有是生因前得了堕無用過。
後得用堕生因。
問今偈本破燈與破神品破燈何異。
答上暗中瓶本有而覺體本無。
有無不同故非譬。
今偈縱其瓶法先有而有堕無用過。
問上何故就無破今就有破。
答道理之中緣未合時五道之中實無覺體。
故就無破。
道理之中瓶未與大有合時不無有瓶。
故就有破。
偈本二。
一者就瓶已有破。
二就瓶未有破。
就瓶已有破法譬乃同而有堕無用之失。
若有未合時下就未有義破。
法譬不同得于有用而有堕生因之過。
複次若以相可相成何故一不二者。
就相可相破。
若以相可相成者牒外義也。
大有是相瓶是可相。
要以大有之相瓶為可相。
然後瓶方得成故雲若以相可相成也。
何以故一不二者第二正破。
瓶既有相複有可相。
二義方成者。
大有何故唯是能相之一不具能相所相二也。
牒文正爾。
若縱橫難者。
以有同瓶則并應有二。
若并有二則有更須有。
如是無窮。
次以瓶同有。
有若自有不更須有者。
瓶亦自有不須有有瓶。
二颠倒難。
汝若有不須有而瓶須有者。
亦應瓶不須有而有須有也。
所以須作颠倒難。
一切諸法要須相可相義方得成。
而汝瓶須相可相有不須相可相。
此義既偏故招颠倒過也。
燈喻前已破者第三次破燈。
前破法說今次破譬。
亦二。
一者奪破明前已破燈。
汝何所引。
複次下第二縱破。
外有燈并破之。
外将燈喻有。
内回燈譬瓶。
燈自照不假外照。
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此捉瓶同燈。
若瓶不能自有須有有瓶。
亦燈不能自照須照照燈。
次有颠倒之難。
若瓶不自而燈自者。
亦應燈不自而瓶自也。
外曰如身相。
自上已來破外總别。
今第二破内總别。
即明内外空義。
上有三破六關。
今備救之。
要須足為身相。
足則有用非足無用。
有足能了出身非生于身。
故無生因之難。
如足為身相。
身為可相故身具能相可相。
二而不一。
而足更不求相。
别足但一而不二。
瓶有亦爾。
故無第二難。
而燈能自照不假外照。
而身不能自有要須足為相。
如瓶不能自有須有有瓶。
故無第三難也。
内曰下此文但破其譬。
則法說自亡。
又但破譬者。
即是求撿此身畢竟不得。
觀身實相觀佛亦然。
令外人得佛道也。
就内破為二。
一破有分身。
二破諸分。
所以破此二者。
外雲。
身具能相可相二。
諸分但是能相無相可相二。
今破身與諸分。
即是破外能相可相義盡也。
就破總身為二。
一破粗總二破細總。
初又二。
一具在破二分在破。
初牒具在。
何故頭中無足正破也。
一身既具在頭中。
是故頭中應有于足。
問何故前作具在破也。
答外人以足分等為總身之相。
既見諸分則知有分之身。
若爾有分之身應具在諸分之中。
然外人前舉足為身相。
今應雲足中有頭。
而言頭中有足者。
随寄一處以論之耳。
注釋為二。
前開二關定之。
若有身法者下牒外人義。
外雲。
諸分和合别有總身法異于諸分。
如假有體家義。
别有假體異于實體。
亦如犢子四大和合别有眼法。
五陰和合别有人法。
故具在分在破假身有體及犢子義。
于足分等中為具有耶為分有耶。
所以偏定之于足分者。
以外人舉足分為身家相故。
就足分中以定之耳。
若具有者下正作難也。
身法一故者。
犢子四大和合有眼法。
五陰和合有人法。
假有體亦五陰和合别有總假法。
與今外道同。
有一總身之法。
在于足中則足中有頭。
若在頭中則頭中有足。
若分有者第二分在破。
初牒。
次非何以故下正破。
若唯分在如有分之頭在分頭中有分之足在分足中。
此則頭處有頭足處有足。
乃免頭中有足之過。
而有有分同諸分過。
故言有分如分。
注三。
一牒二破三結。
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餘分中亦爾者。
此明有分足在分足中。
餘分亦爾此并是牒外義也。
則有分與分為一者正破也。
此言一者凡有兩義。
一者有有分頭複有分頭。
則有分與分齊等故名為一。
則有兩頭八足之過。
二者有分即是諸分故名為一。
乃至兩頭八足則失有分唯有諸分也。
是故下總結也。
如是足等下。
自上已來破粗總别。
今第二破細總别。
足為有分指名為分。
亦應作分在具在破之。
有分無故諸分亦無。
自上已來破粗細二總。
即是破有分竟。
今第二破無粗細二家之分。
外曰微塵在故。
自上已來二段破内外總别果竟。
今第二次破内外總别之因。
此文來意有其近遠。
遠意舉塵總别救上總别之果。
衛世師雲。
三災起時世界粗物既是有為悉皆滅盡。
唯有鄰虛塵常住不滅為内外法因。
若無此塵者後世界起時即成無因有果。
今此微塵在後生諸物。
則有因有果。
次近生者。
上破分有分皆無外人雲。
微塵圓而是常。
無十方分故不堕前分有分中破。
雖非分有分能作分有分因。
故分有分不無數人義從此塵集成一切物。
一切物散還為此塵。
與外道異者凡有二義。
一體具三相。
是共有因故是無常。
二從所作因生。
故雜心雲。
若從一因生當知則無有。
莊嚴雲。
鄰虛塵無方分。
刹那亦無初中後。
開善雲。
鄰虛塵有方分。
刹那有初中後。
而同明從細成粗粗成世界。
内曰若集為瓶一切瓶。
内破有二。
若集為瓶牒外義也。
所以牒其集者。
彼明微塵是常又無諸分。
據其體性一一皆非是瓶。
要須聚集方能成瓶。
故牒彼集也。
一切瓶者第二破有二義。
一者大集二者小集。
言大集者。
若微塵有瓶性。
則天下一切塵并應成瓶。
不應成餘物。
若微塵或生瓶或生餘物。
則微塵無有瓶性。
若無瓶性則一切塵雖複聚集都不成瓶。
次就細集難者。
此是小分一切。
謂瓶中一切。
若微塵中有于瓶性。
應一一塵各成一瓶。
若一一塵不能各生一瓶。
多聚亦不能生。
古今但作前二難。
餘聽及講來常怏怏此文。
今詳天親意。
并不與此二釋相應。
此二釋乃可勢破耳。
今所明者。
外人直計塵能成瓶。
今開二關定之。
汝為都集天下塵成瓶。
為不都集天下塵成瓶。
則汝若都集天下塵成瓶則天下塵皆應成瓶。
汝若不都集天下塵成瓶則天下塵皆非瓶。
既有都集不都集則招都成都不成之過。
文意正爾也。
注釋為二。
初指後破塵體。
次正破破塵用。
又指後即奪破明無此塵。
次縱有以二關責也。
将此注望前二釋。
并不相應也。
外曰下外人引縷渧集力為例通上都集不都集二難。
縷渧一一不能。
多集則能。
以一一不能故非都不集之難。
多集則能非都集難。
諸百論師多不見此意也。
内曰不定故者。
外謂一一定不能。
以通都不集難。
多集定能通都集難。
今非此二定故雲不定。
二定既壞則前兩難還成盲沙。
一定不能多亦不能。
雲何言一定不能多定能也。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
明微塵一定不能多定能。
以一一塵各有力故盲沙一定不能多亦不能。
以各無力故有二種定非是不定。
定義既成即兩難便壞。
内曰分有分一異過故。
破其一定不能多定能也。
汝言分不能有分能者。
若分與有分一。
分既不能。
有分亦不能。
有分既能。
分亦應能。
若有分能而分不能。
即是異義。
亦應有五難。
如以神從覺等也。
又有分與分一如衆糸成絙一。
絙一衆糸一。
如身一頭足一。
若絙與衆糸一。
衆糸既多在絙亦多。
亦即五難。
如破一品說。
若分與有分異。
離衆糸之外别應有絙。
衆糸既滅而絙應在。
若糸滅則絙滅。
不得言異。
又縱離衆糸别有絙者。
絙為具在一糸中。
為分在一糸中。
若具在一糸中。
即一糸之中便有衆糸。
又偏在一糸中。
即餘糸中應無絙。
若餘糸皆有絙者。
即有多絙。
若一絙分在衆糸中者。
即有分如分。
注為二。
初釋偈一異過故。
複次下義生有無破。
初就無門破。
當衆糸時未有于絙。
何所待故名之為分。
若衆糸時已有于絙。
何用分力。
外曰汝是破法人。
自上已來三番破外人總别異體義竟。
今第四破外人橫過。
論主前破外人過同破法人者此有近遠。
遠而為論。
從神品竟于此文若法若人一之與異并皆破之。
故名壞法人。
此是衆師總罵。
非獨衛世嗔呵。
二近生者。
自上已來文三義四。
文三者。
一破外總别。
二破内總别。
三破微塵。
破總别因也。
義四者。
謂因果内外也。
此四總攝諸法。
汝并破之名破法人。
内答有二。
一天親義生免過答。
二提婆推過答。
免過答者。
汝謂總别體異。
就汝覓異義不成。
非我過也。
又此即是推過答。
以外計有與瓶異覓異不成。
不成之過還是汝也。
又汝上來橫自立義。
今複橫過于他。
故重招罪也。
複次無見有有見無等第二推過答。
今前通釋此義。
有見外道名無見有。
無見外道名有見無。
就内法。
薩婆多等是無見有。
方廣之流謂有見無。
就文釋者。
明衛世立異凡有二過。
一者佛法頭足因緣名之為身。
而外道謂非是身名有見無。
離頭足外實無别總身。
而謂别有總身名無見有。
又假有體家離四微别有假柱體。
離五陰别有假人體。
是無見有。
假無體義雲。
唯有五陰但有四微。
是有見無義。
無體有用具有二義。
别有用名無見有。
無有體是有見無。
注為二。
初标二門次釋二門。
标二門者。
汝與破法人同謂破法章門也。
乃複過甚标過甚章門也。
破法人同是有見無。
乃複過甚謂無見有。
何以故下釋二門也。
又二。
前就内法次就外法。
就内法釋二者。
初釋破法人同章門明因緣和合為身。
汝言非身即是破因緣法。
若破因緣即破空義亦破中假。
故一切俱破。
如中論四谛品說。
離是已别有身釋第二過甚章門。
明破法之人但撥有令無不計無為有。
汝遂撥有令無。
又計無為有。
豈非過甚。
次就外法釋。
如文。
百論疏卷中之中(終) 百論疏卷中之餘 釋吉藏撰 破情品第五 破法有三雙。
前破一異次破情塵者。
一為曆法觀行。
雖知一異已空未語情塵非有。
今欲曆法明空令觀心觸境斯淨故次破情塵。
二者颠倒虛妄起無根本。
聊亂而生。
有病便治。
随救即破。
故前破一異之病今洗情塵之執。
三者菩薩作論本為通經。
而方等衆經皆明六情本性空寂。
但經中散說。
利根能悟鈍者未了。
今廣釋之故有此品。
四者一切衆生有此情故起諸煩惱。
在家之者因情塵而起愛。
出家外道由情塵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