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關燈
小
中
大
。
能得菩提資糧滿故。
利益自他故。
趣善道。
增長信。
即是論中堅固信也。
對法論說。
樂欲所依為業。
即是彼第九雲。
信為欲依。
約入佛法初首為論。
若言通論一切信業。
顯揚五業中。
除第二菩提因。
論。
然信差别略有三種。
述曰。
下廣前難有三。
初解依處。
次解業用。
後解自性。
初中又二。
先标。
後釋。
此初也。
論。
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
謂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
對法雲。
于實有體起忍可信。
古師依此謂此四谛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
若信虛空此是何等。
體非實故。
亦非谛故。
為信虛空即此攝故。
但可總言若理若事。
空雖體無。
有空理故。
論。
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
同體别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
皆是彼攝。
如真淨故。
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
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
謂于有漏無漏善法。
信己及他。
今能得後能成。
無為得有為成。
世善得出世成。
起希望故。
希望欲也。
忍.樂.欲三如次配上。
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且據自成。
此亦通他總緻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
随文便故未解心淨。
次釋彼業。
論。
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
正治不信彼實事等。
能起愛樂于無為證。
有為善修。
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
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征起。
于中有四。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論。
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
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下言樂.欲并是欲數。
樂希境故。
即是同時信所生果。
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确實論其自相是何。
确者實也。
或忍.樂.欲。
異時因果。
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
因解心淨。
論。
豈不适言心淨為性。
述曰。
适者向也.才也。
論。
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
三外難言。
此由未了彼心淨言。
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
信應非心所。
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
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
慚等何别。
亦令心淨故。
若心俱淨法。
鄰近釋者。
淨與心俱故。
為難同令淨。
亦慚等無别。
論。
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
論主通曰。
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
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
此等十一是自性善。
彼相應故。
體非善。
非不善。
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
故此淨信能淨心等。
依依士釋。
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
體非淨相。
此淨為相。
故名為信。
唯信是能淨。
餘皆所淨故。
以心王是主。
但言心淨。
不言淨心所。
文言略也。
論。
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
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濁水喻心等。
清珠喻信體。
以投珠故濁水便清。
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
體性淨故。
斯有何别。
論。
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
其餘慚等體性。
雖善令心等善。
不以淨為相。
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
此信以淨為相。
無濫慚等之失。
非慚慚故。
信是無慚。
非信信故。
慚是不信。
今此淨者。
信體之能。
論。
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
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
各别有相。
如貪.愛等。
染心所内唯有不信。
自相渾濁。
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
如極穢物自穢穢他。
亦如泥鳅動泥濁水。
不信亦爾。
唯一别相渾穢染污。
得總染也。
信正翻彼不信渾濁。
故以淨為信之相也。
下破有二。
如文可知也。
論。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
上座部義。
或大乘異師。
謂愛樂彼法故。
論。
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
論主難雲。
應通三性。
愛三境故。
若許三性體應即欲。
欲緣所樂故。
若汝之信有其善.惡。
惡不信可是有。
于無記中其信是無。
複非是欲。
又信于三。
信非三性。
何妨愛三而唯性善。
及為遮此妨作是言。
又于四谛皆有信生。
若愛樂是信。
應于苦.集二谛信不緣之。
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
苦.集谛應非信所緣。
論。
有執信者随順為相。
述曰。
或大乘異師。
或是大衆部。
以随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
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
境有三性故随通三。
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随順體非解欲者。
論。
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
論主難雲。
随順有二種。
一者印順即是勝解。
印而順彼故。
二者樂順即是欲數。
樂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
非即欲.解。
論。
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
論主難雲。
若離欲.解決非順相。
非彼二故。
如受.想等。
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
由此應知心淨為信。
忍可及欲是信之具。
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
即當此勝解也。
論。
雲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
下第二段慚.愧合解。
于中有二。
初别解。
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
顯揚雲。
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
即是二緣。
今此乃顯慚之别相。
即是崇重賢.善二法。
謂于有賢德者若凡若聖。
而生崇敬。
于一切有漏.無漏善法。
而生崇重。
此是慚之别相。
至下當知。
對治無慚其義可知。
與止息惡行為所依。
由此故惡不轉。
顯揚皆例于信起五業。
初皆所治别業。
即皆同此。
論。
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
謂于自身生自尊愛。
增上于法生貴重。
增上二種力故。
崇賢重善。
羞恥過惡。
謂作是意言。
我如是身乃作諸惡。
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
世禮儀故。
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
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
雲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
别者謂若他人譏毀。
及羞諸惡法。
而不作皆名依世間。
惡法名他。
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
顯揚即言于世增上。
即是緣也。
有惡者名暴。
染法體名惡。
于彼二法。
輕有惡者而不親。
拒惡法業而不作。
或總輕拒。
或總暴惡。
此皆是愧别相。
餘業如前。
論。
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
謂為世人所诃。
自厭于惡染己二增上力。
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
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
下總解有四。
一會舊文。
二難古說。
三釋外問。
四解自他。
此初也。
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
故諸對法.顯揚等。
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别體。
彼雖言他.自增上等。
然是起緣非是别相。
今難彼言。
論。
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
下難古說有四。
一體無别難。
二不相應難。
三非實有難。
四不遍善難。
此初二難也。
執彼羞恥為此二别相。
應此二體無有差别。
相無異故。
既爾二體定不相應。
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
二量可知。
論。
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
此非實有難。
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體有别可俱起者。
應此二種。
皆非實有。
有所待故。
如長短等。
無别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别。
豈非是假。
若許是假便違聖教。
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
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
不遍善難。
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
然前後生。
不可俱起。
待自.他故。
若爾複違論說十遍善心。
此大論中六十九說。
至下當知。
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
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
下解釋外問有六。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五征。
六釋。
此問也。
若崇重善為慚。
唯緣善故。
輕拒惡為愧。
唯緣惡故。
是二之别相者。
此二所緣既有異故。
應不俱生。
彼此二失既同。
何乃偏能啧我。
我亦境别。
緣自他故。
不同時故。
論。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
此論主答。
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
不爾如何。
述曰。
此外人難。
論。
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别。
述曰。
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随緣何境。
不簡諸谛.實等。
皆是随一善心。
此一聚心等中。
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
此二種義是二别相。
非二所緣。
所緣同故。
即是二法各别功能。
是二别相。
一性能崇善。
一性能拒惡。
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
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
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
外人複征。
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别。
但是二法待自及他。
功能異故。
許俱時生。
體非假有。
論。
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
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為相。
即是此二自相既同。
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
一體無别難。
二不相應難。
三應假有難。
四非遍善難。
故我可然。
有二别相所緣不别故。
論。
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
下解自.他。
其中二釋。
一自身及法名自。
世間王法等名他。
内外異故。
又涅槃經.對法等。
說此二别顧自他者。
崇善是顧自義。
拒惡名顧他義。
所以者何。
下通二義。
于己益名自。
于己損名他。
故即會自他是二别相。
正理論師雲。
羞現罪因名自。
現屬身故。
羞罪果名他。
非現屬己故。
今顯别彼也。
論。
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
下文有二。
初總。
後别。
總中又二。
初牒頌顯。
後釋善根。
頌中所雲無貪等三根。
等者等取無嗔.無癡。
釋根名者。
生善勝故。
有何勝也。
三不善根正相翻對。
近别對治故。
此遠總對治。
即正見也。
非别治故。
然準此下文。
三不善根。
由三義故。
一六識相應。
二正煩惱攝。
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
三起惡勝故。
正釋根義。
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
今準此文。
善根由二義。
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
非不善根近對治故。
二生善勝故。
正釋根義。
餘論無此。
如文可解。
論。
雲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
下别釋有二。
初解無貪嗔。
後解無癡。
初中又二。
初别解二。
後總解之。
有謂三有之果。
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
相順之因唯是有漏。
為緣之因亦取涅槃。
能發貪等故亦是具。
中有.業.惑皆是業具。
無著為性。
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
雲何無嗔至作善為業。
述曰。
苦謂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
準無貪中。
滅谛涅槃亦是苦具。
違理生故。
論。
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
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随緣何境。
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
此是功能。
貪對有.有具。
嗔對苦.苦具。
立二别相。
觀謂觀待。
如慚與愧觀待自.他。
非要無貪緣有.有具。
無嗔緣苦.苦具。
故遍善心。
如慚.愧說。
貪通三界發業。
潤生。
總說有.有具。
嗔唯欲界發業力勝。
故雲于苦.苦具。
然對法與此同。
顯揚嗔但約有情重處為論。
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
初略。
後廣。
論。
雲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
此略也。
無癡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
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
廣有二說。
體即别境惠。
對法第一說。
報.教.證.智決擇為體。
彼是本論。
彼釋雲。
謂報.教.證.智。
是生得.聞.思.修。
如次配之。
以報為生得。
生便即得故。
從所依名報。
聞緣教生。
從境為名故。
思能引證故。
說思為證。
證是修惠。
是思所生。
思惠從果以彰号。
智謂修惠。
是所生故。
當體得名。
若名修惠。
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别境惠者。
何須善中唯說于惠。
餘四别境善中不說也。
論。
此雖即惠至故複别說。
述曰。
為顯善品有勝功能。
增長善故。
斷不善根故。
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别說之。
論。
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
下文有四。
一标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立理。
此初也。
此以量破。
無癡。
非惠别有自性。
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
如無貪等 量雲。
無癡。
定别有體。
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
如無貪嗔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
如無貪嗔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
舍等為過故。
論。
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
下引證。
有二文證。
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
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
非二十二根攝。
若無癡以惠為性。
此大悲如十力。
應二十二根中惠根。
三無漏等根所攝。
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
不攝悲故。
此為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雲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
至下當知。
論。
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為性。
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為性。
此以惠為體故。
若許無癡是假。
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
餘皆實有。
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
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
此會違也。
惠為體者。
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
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
或是俱時。
或是别念。
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
如彼論解信中。
亦以忍樂即勝解欲。
舉信因果以解信故。
無癡亦然。
以為同喻理必應然。
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
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
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
一六識相應。
即簡疑等。
二正煩惱攝。
簡不信等。
餘非此位。
小乘三義簡。
此中二義簡。
及起惡勝故。
解于根義。
二簡餘法。
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
斷彼必由至必應别有。
述曰。
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
一通對治。
即唯善惠。
能總斷故。
二别對治。
即無貪嗔癡。
如貪.嗔二有通.别對治。
不善根攝故癡亦爾。
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
如貪.嗔二故。
必别有無癡。
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
餘惑不然。
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别有體 前師解
能得菩提資糧滿故。
利益自他故。
趣善道。
增長信。
即是論中堅固信也。
對法論說。
樂欲所依為業。
即是彼第九雲。
信為欲依。
約入佛法初首為論。
若言通論一切信業。
顯揚五業中。
除第二菩提因。
論。
然信差别略有三種。
述曰。
下廣前難有三。
初解依處。
次解業用。
後解自性。
初中又二。
先标。
後釋。
此初也。
論。
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
謂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
對法雲。
于實有體起忍可信。
古師依此謂此四谛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
若信虛空此是何等。
體非實故。
亦非谛故。
為信虛空即此攝故。
但可總言若理若事。
空雖體無。
有空理故。
論。
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
同體别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
皆是彼攝。
如真淨故。
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
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
謂于有漏無漏善法。
信己及他。
今能得後能成。
無為得有為成。
世善得出世成。
起希望故。
希望欲也。
忍.樂.欲三如次配上。
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且據自成。
此亦通他總緻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
随文便故未解心淨。
次釋彼業。
論。
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
正治不信彼實事等。
能起愛樂于無為證。
有為善修。
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
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征起。
于中有四。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論。
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
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下言樂.欲并是欲數。
樂希境故。
即是同時信所生果。
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确實論其自相是何。
确者實也。
或忍.樂.欲。
異時因果。
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
因解心淨。
論。
豈不适言心淨為性。
述曰。
适者向也.才也。
論。
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
三外難言。
此由未了彼心淨言。
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
信應非心所。
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
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
慚等何别。
亦令心淨故。
若心俱淨法。
鄰近釋者。
淨與心俱故。
為難同令淨。
亦慚等無别。
論。
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
論主通曰。
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
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
此等十一是自性善。
彼相應故。
體非善。
非不善。
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
故此淨信能淨心等。
依依士釋。
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
體非淨相。
此淨為相。
故名為信。
唯信是能淨。
餘皆所淨故。
以心王是主。
但言心淨。
不言淨心所。
文言略也。
論。
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
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濁水喻心等。
清珠喻信體。
以投珠故濁水便清。
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
體性淨故。
斯有何别。
論。
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
其餘慚等體性。
雖善令心等善。
不以淨為相。
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
此信以淨為相。
無濫慚等之失。
非慚慚故。
信是無慚。
非信信故。
慚是不信。
今此淨者。
信體之能。
論。
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
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
各别有相。
如貪.愛等。
染心所内唯有不信。
自相渾濁。
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
如極穢物自穢穢他。
亦如泥鳅動泥濁水。
不信亦爾。
唯一别相渾穢染污。
得總染也。
信正翻彼不信渾濁。
故以淨為信之相也。
下破有二。
如文可知也。
論。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
上座部義。
或大乘異師。
謂愛樂彼法故。
論。
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
論主難雲。
應通三性。
愛三境故。
若許三性體應即欲。
欲緣所樂故。
若汝之信有其善.惡。
惡不信可是有。
于無記中其信是無。
複非是欲。
又信于三。
信非三性。
何妨愛三而唯性善。
及為遮此妨作是言。
又于四谛皆有信生。
若愛樂是信。
應于苦.集二谛信不緣之。
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
苦.集谛應非信所緣。
論。
有執信者随順為相。
述曰。
或大乘異師。
或是大衆部。
以随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
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
境有三性故随通三。
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随順體非解欲者。
論。
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
論主難雲。
随順有二種。
一者印順即是勝解。
印而順彼故。
二者樂順即是欲數。
樂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
非即欲.解。
論。
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
論主難雲。
若離欲.解決非順相。
非彼二故。
如受.想等。
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
由此應知心淨為信。
忍可及欲是信之具。
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
即當此勝解也。
論。
雲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
下第二段慚.愧合解。
于中有二。
初别解。
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
顯揚雲。
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
即是二緣。
今此乃顯慚之别相。
即是崇重賢.善二法。
謂于有賢德者若凡若聖。
而生崇敬。
于一切有漏.無漏善法。
而生崇重。
此是慚之别相。
至下當知。
對治無慚其義可知。
與止息惡行為所依。
由此故惡不轉。
顯揚皆例于信起五業。
初皆所治别業。
即皆同此。
論。
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
謂于自身生自尊愛。
增上于法生貴重。
增上二種力故。
崇賢重善。
羞恥過惡。
謂作是意言。
我如是身乃作諸惡。
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
世禮儀故。
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
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
雲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
别者謂若他人譏毀。
及羞諸惡法。
而不作皆名依世間。
惡法名他。
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
顯揚即言于世增上。
即是緣也。
有惡者名暴。
染法體名惡。
于彼二法。
輕有惡者而不親。
拒惡法業而不作。
或總輕拒。
或總暴惡。
此皆是愧别相。
餘業如前。
論。
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
謂為世人所诃。
自厭于惡染己二增上力。
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
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
下總解有四。
一會舊文。
二難古說。
三釋外問。
四解自他。
此初也。
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
故諸對法.顯揚等。
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别體。
彼雖言他.自增上等。
然是起緣非是别相。
今難彼言。
論。
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
下難古說有四。
一體無别難。
二不相應難。
三非實有難。
四不遍善難。
此初二難也。
執彼羞恥為此二别相。
應此二體無有差别。
相無異故。
既爾二體定不相應。
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
二量可知。
論。
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
此非實有難。
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體有别可俱起者。
應此二種。
皆非實有。
有所待故。
如長短等。
無别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别。
豈非是假。
若許是假便違聖教。
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
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
不遍善難。
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
然前後生。
不可俱起。
待自.他故。
若爾複違論說十遍善心。
此大論中六十九說。
至下當知。
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
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
下解釋外問有六。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五征。
六釋。
此問也。
若崇重善為慚。
唯緣善故。
輕拒惡為愧。
唯緣惡故。
是二之别相者。
此二所緣既有異故。
應不俱生。
彼此二失既同。
何乃偏能啧我。
我亦境别。
緣自他故。
不同時故。
論。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
此論主答。
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
不爾如何。
述曰。
此外人難。
論。
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别。
述曰。
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随緣何境。
不簡諸谛.實等。
皆是随一善心。
此一聚心等中。
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
此二種義是二别相。
非二所緣。
所緣同故。
即是二法各别功能。
是二别相。
一性能崇善。
一性能拒惡。
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
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
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
外人複征。
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别。
但是二法待自及他。
功能異故。
許俱時生。
體非假有。
論。
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
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為相。
即是此二自相既同。
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
一體無别難。
二不相應難。
三應假有難。
四非遍善難。
故我可然。
有二别相所緣不别故。
論。
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
下解自.他。
其中二釋。
一自身及法名自。
世間王法等名他。
内外異故。
又涅槃經.對法等。
說此二别顧自他者。
崇善是顧自義。
拒惡名顧他義。
所以者何。
下通二義。
于己益名自。
于己損名他。
故即會自他是二别相。
正理論師雲。
羞現罪因名自。
現屬身故。
羞罪果名他。
非現屬己故。
今顯别彼也。
論。
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
下文有二。
初總。
後别。
總中又二。
初牒頌顯。
後釋善根。
頌中所雲無貪等三根。
等者等取無嗔.無癡。
釋根名者。
生善勝故。
有何勝也。
三不善根正相翻對。
近别對治故。
此遠總對治。
即正見也。
非别治故。
然準此下文。
三不善根。
由三義故。
一六識相應。
二正煩惱攝。
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
三起惡勝故。
正釋根義。
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
今準此文。
善根由二義。
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
非不善根近對治故。
二生善勝故。
正釋根義。
餘論無此。
如文可解。
論。
雲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
下别釋有二。
初解無貪嗔。
後解無癡。
初中又二。
初别解二。
後總解之。
有謂三有之果。
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
相順之因唯是有漏。
為緣之因亦取涅槃。
能發貪等故亦是具。
中有.業.惑皆是業具。
無著為性。
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
雲何無嗔至作善為業。
述曰。
苦謂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
準無貪中。
滅谛涅槃亦是苦具。
違理生故。
論。
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
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随緣何境。
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
此是功能。
貪對有.有具。
嗔對苦.苦具。
立二别相。
觀謂觀待。
如慚與愧觀待自.他。
非要無貪緣有.有具。
無嗔緣苦.苦具。
故遍善心。
如慚.愧說。
貪通三界發業。
潤生。
總說有.有具。
嗔唯欲界發業力勝。
故雲于苦.苦具。
然對法與此同。
顯揚嗔但約有情重處為論。
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
初略。
後廣。
論。
雲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
此略也。
無癡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
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
廣有二說。
體即别境惠。
對法第一說。
報.教.證.智決擇為體。
彼是本論。
彼釋雲。
謂報.教.證.智。
是生得.聞.思.修。
如次配之。
以報為生得。
生便即得故。
從所依名報。
聞緣教生。
從境為名故。
思能引證故。
說思為證。
證是修惠。
是思所生。
思惠從果以彰号。
智謂修惠。
是所生故。
當體得名。
若名修惠。
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别境惠者。
何須善中唯說于惠。
餘四别境善中不說也。
論。
此雖即惠至故複别說。
述曰。
為顯善品有勝功能。
增長善故。
斷不善根故。
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别說之。
論。
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
下文有四。
一标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立理。
此初也。
此以量破。
無癡。
非惠别有自性。
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
如無貪等 量雲。
無癡。
定别有體。
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
如無貪嗔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
如無貪嗔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
舍等為過故。
論。
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
下引證。
有二文證。
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
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
非二十二根攝。
若無癡以惠為性。
此大悲如十力。
應二十二根中惠根。
三無漏等根所攝。
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
不攝悲故。
此為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雲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
至下當知。
論。
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為性。
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為性。
此以惠為體故。
若許無癡是假。
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
餘皆實有。
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
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
此會違也。
惠為體者。
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
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
或是俱時。
或是别念。
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
如彼論解信中。
亦以忍樂即勝解欲。
舉信因果以解信故。
無癡亦然。
以為同喻理必應然。
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
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
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
一六識相應。
即簡疑等。
二正煩惱攝。
簡不信等。
餘非此位。
小乘三義簡。
此中二義簡。
及起惡勝故。
解于根義。
二簡餘法。
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
斷彼必由至必應别有。
述曰。
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
一通對治。
即唯善惠。
能總斷故。
二别對治。
即無貪嗔癡。
如貪.嗔二有通.别對治。
不善根攝故癡亦爾。
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
如貪.嗔二故。
必别有無癡。
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
餘惑不然。
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别有體 前師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