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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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總征。
下别破。
論。
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
此總征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
故論言彼。
自下别破。
于中有二。
初破有心所。
二破無心所。
二義俱是經部轉計。
有心所中有七問答。
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
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
經部本立三大地。
及三心行。
謂思.受.想。
皆名心行。
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
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
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
有餘思等故。
又難何故唯受.想滅。
思等不滅。
論。
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
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雲。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
受.想能于靜慮。
無色修行勝故。
于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雲。
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
乃複滅之。
思等不名。
乃複不滅。
論。
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
謂修靜慮.無色等時。
受.想用強獨名心行。
增勞慮故。
非餘思等說心行滅。
何所相違。
論。
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
自下第三論主難雲。
滅盡定前厭于受.想。
勞慮強故。
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無想定中唯厭于想。
想勞慮故。
應唯想滅。
然汝不許。
餘亦滅故。
論。
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
受.想所倚既亡。
能倚心應随滅。
所倚強故令心應滅。
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
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
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
入出息無其身尚在。
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
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
尋.伺語行滅。
語随尋.伺無。
受.想心行無。
心應随行滅。
以彼身行滅。
身猶現在故。
遂令心行滅。
亦令心尚在。
亦應以彼身行滅故。
語行應如身。
然非所許。
大乘佛等無尋.伺雖複有語。
尋.伺亦非遍行。
今難違宗就他為論。
故以為例名非所許。
彼複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
汝以語行同心行。
二難既等。
誰是誰非。
論。
然行于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
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
一切行于法。
謂行随法有無名遍行。
遍行法滅時。
法定随滅故。
不随有無名非遍行。
非遍行法滅時。
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
何者為非遍行。
論。
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滅。
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
第四禅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
下地之息于身有力。
身虛疏故說息為行。
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論。
尋伺于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
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
二禅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随無 大乘不然。
此随他語。
論。
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
如尋.伺故比量所诤。
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
大乘.薩婆多。
各說有二。
謂即受.想。
故别立蘊。
作用強故 彼說三大地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
如前觸即三合。
無别體故。
二計有四法。
即觸數故。
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
三和生觸即第二計。
計别有體。
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别有法。
此論别體。
若依分位。
于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
一念之思所望别故。
然未見文。
準俱舍雲。
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
即更有餘法 今量雲。
受.想定是遍行。
許是大地法故。
如思等法。
論。
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随滅。
許大地法滅故。
如思等滅心定随滅。
無心睡眠等位心随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随滅。
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 彼者。
彼受.想也。
論。
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
此返難雲 此位。
思等應滅。
許大地法故。
如受.想。
論。
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
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
此位非無。
思等既滅。
信等善法亦無。
非是遍行諸法滅已。
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
既思.信等此位俱無。
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
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
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
許大地故。
如思等法。
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
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
上來但總破。
故思言等等取有觸。
此位有思。
亦應有觸。
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雲。
此位。
應有觸。
有思等故。
如餘有心位餘有心位以觸為本。
無有本無而末有故。
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
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
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
觸緣受故。
如餘位觸。
論。
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
此應有想。
有受故。
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
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
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
如言受緣愛。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
無漏善受不起愛故。
故觸緣受。
應如于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
此位有觸無受生故。
由斯理齊故。
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
此論主非。
二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
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
佛簡别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
有漏染受為緣生愛。
以相順故。
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
此散心位觸能生受。
此滅定位觸不生受。
何得為例。
論。
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
定相随故。
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
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
此位。
受.想亦應許有。
許有思等故。
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
如餘位說受.想有故。
與前少别。
許有受.想亦複何辜。
論。
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
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
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名體相違故。
就别破中。
上破有心所訖。
次破無心所。
俱舍雲尊者世友問論中說。
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為種滅定無心。
色為種子心後依生。
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複轉計。
滅定有心。
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
彼無心所。
即末轉計 此中意言。
滅定有心而無心所。
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
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
于中有二。
初破有令無難。
後縱有别生征。
初中有五問答。
初問中文長 此诤大地非信.貪等。
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雲。
滅定之位。
無第六心。
以無大地心所法故。
如悶絕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
信等雖無仍有心故。
如起染時。
即複難言。
論。
餘遍行滅法随滅故。
述曰。
前難中雲。
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
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
彼若複言。
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
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
以心有時此所無故。
如貪等者。
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
非約滅定。
論。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
此相應法。
餘時亦有心所相應。
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
如色等。
應非相應。
彼若複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
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論。
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
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緣。
非相應法故。
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
非相應法故。
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
謂即根。
等等無間意 所緣。
謂境等。
等言等取此非能緣。
以非心故。
無相應法故。
此心若有緣何等境。
既無心所如何領納。
如何取像等。
故應有心所。
如成業論。
上乃違理。
次出違經。
論。
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
引經可知。
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
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
不诤觸體别有不有。
但總令有三和合因。
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
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
觸既非無。
觸必緣于受.想.思故。
應定相應。
如何可言彼無心所。
如經既爾 成業又雲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
如何有三和。
識而無心所。
如餘為比故。
論。
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
一無别觸。
即三和是觸故。
二别有觸數。
三和外别有故。
即今經部猶有二師。
彼皆餘時三和有力。
無别觸故能成于觸。
有别觸故能生于觸。
以有或成。
或生觸故。
能俱起受等。
此是定前心等俱也。
由此定前厭患心所。
所既被厭。
故在定位三事無能。
随彼二說不成生觸。
既爾此位亦無受等。
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
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
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
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
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
厭時唯緣二法。
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
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
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
自下第五論主難雲。
既爾此定。
心亦應滅。
與前所厭受等俱故。
如厭心所。
随彼計難。
非謂共許。
此他比量。
若伏救雲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
甯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
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随滅。
後時别有心生者。
此亦應然。
厭時之心随受.想滅。
後時别有無所心生。
論。
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
論主難雲。
若心不滅故言不爾。
如何名為無心定也。
此中心應滅。
名所無心故。
如受.想。
受.想名為滅受想定。
此二即無。
心例亦應爾。
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
自下縱有别生征。
于中有二。
初總問。
次别破。
論。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
此總問也。
論。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
初破非善。
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
應貪等相應。
以是染心故。
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觸。
許有無明故。
又無想定尚不許染。
況此定耶 若無記者。
四無記中是何法攝。
如成業征文勢稍異。
論。
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
今但總言。
餘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
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論。
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
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
非染無記。
為例量也。
論。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
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
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
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
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
量雲。
汝宗求緣涅槃心。
應起散心。
求緣寂靜故。
如滅定前心。
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
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
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
今以義逼令有四種。
滅定之心何善所攝。
此正彼計。
心是相應善 若彼說言此心是善。
今難言。
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許相應善故。
如餘位善心。
論。
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
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
違自宗故。
是為大過。
又非自性善。
非善根故。
如貪等法。
非勝義善。
非涅槃故。
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
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
彼複轉計謂等起善。
以加行善所引發故。
理亦不然。
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
謂此位心。
非等起善。
是善心故。
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
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
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
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
皆應是等起善。
善心引發故。
如此位心。
論。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
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
由相應力。
如餘位善心故。
論。
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
此心。
必與善根等相應。
是相應善心故。
如餘位善心。
為例既多。
甯說此心獨無心所。
心所無故心亦應無。
一切心所皆非有故。
如涅槃等。
論。
如是推征至此第八識。
述曰。
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
眼等轉識于此定位非不離身。
實離身故。
契經所言不離身識。
即是第八。
論。
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
如成業論雲。
心有二種。
一集起心。
二種種心。
為第二故名無心定。
今言入定時。
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即是第一集起心也。
此定故有第八識在。
滅定他诤說或有心。
或說無心。
論。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
無想定.無心天亦爾。
與此同故。
随計随破。
然除眠.悶絕。
以無所厭故。
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
非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
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
二例無想定等準破應爾。
論。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
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
維摩等雲。
心淨故衆生淨。
心垢故衆生垢。
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
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
此中意說。
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
染章即三雜染。
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論。
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
下别解中。
先總解。
後别破。
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
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
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
故言心染情染。
心淨情淨 此言有為等法總句。
無為法等别句。
染淨之法至下當知。
有漏現行依心生。
種子依心住。
心受無漏現行熏。
持彼無漏種故 又解初句如前。
因心而生者。
謂有為現行法。
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
謂有為現行法。
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
釋上依住 持彼有為之種子故。
釋上因心生 随心染淨有情染淨。
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
心染故情染。
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
以心為本總句如初。
因心而生。
謂雜染法。
即是有漏三性。
皆是以相順。
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
謂清淨法。
有為無漏不順本識。
故但說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釋上所由。
并通染淨 又心受彼熏。
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
是無漏法 又有别解。
以心為本總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
并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
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
即無漏有為法。
雖心相違。
心受彼現行之熏。
能持彼現行種故。
後心淨時有情随淨。
論。
然雜染法至種類别故。
述曰。
下别解中有二。
初解雜染。
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
初總舉。
後别破。
即攝攝論三種雜染。
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
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
此業所得總别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
下自别破。
别破之中文分為二。
初明煩惱。
後明業.果。
論。
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
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
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
攝論第二雲。
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
爾時煩惱及随煩惱所染初識。
此識生時應無種子。
由所依止。
及彼熏習。
并已過去。
現無體故。
往謂生他地。
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者。
攝論雲。
對治煩惱識名已生。
一切世間餘識已滅。
爾時若離阿賴耶識。
所餘煩惱。
及随煩惱種子。
在此對治識中。
不應道理。
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
乃至複于後時世間識生。
若離阿賴耶識等。
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别解。
此中意言。
即二時後諸煩惱起。
皆應無因。
無持種故。
論。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
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
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
理亦不然。
餘色等法無染心等。
不能持彼有漏種子。
非第八識故。
如色聲等。
論。
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
彼論釋言。
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
經部師計去.來無故。
此論依彼正破經部。
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
彼以去.來有故。
界地往還無失。
今言非實。
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
彼言我宗有得得者。
今破彼言。
亦非實有。
同去.來故。
前已破故。
類下淨章中。
得等非實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
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雲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
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
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
前已所斷者。
無因更起故。
論。
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
此下第二破業.及果。
于中有二。
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
後難行緣識等不成。
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
界地往還亦應無因。
此業之中攝論無解。
彼第三雲。
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
依中有位意。
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
乃至有二意識。
于母胎中同時而轉等。
但釋其果。
又若從此沒于等引地正受生時。
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
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
離異熟識。
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
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
攝論雲。
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
餘世間心皆應滅盡。
爾時便應滅離彼趣。
若生非想非非想處。
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
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
世親.無性皆有此解。
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
無種子故。
論。
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
彼若救言。
後報業.果今時熟故。
餘為種子色等持種。
餘為其因去.來世有。
因言所以。
以去.來世為所以故。
今言總非前已破故。
二部如前。
論。
若諸業果至還複應生。
述曰。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
入涅槃已。
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
業.果不生者。
難雲。
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
此文可解。
且複業中。
論。
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
攝論第二末雲。
又行緣識不相應故。
初總征。
下别破。
論。
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
此總征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
故論言彼。
自下别破。
于中有二。
初破有心所。
二破無心所。
二義俱是經部轉計。
有心所中有七問答。
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
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
經部本立三大地。
及三心行。
謂思.受.想。
皆名心行。
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
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
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
有餘思等故。
又難何故唯受.想滅。
思等不滅。
論。
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
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雲。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
受.想能于靜慮。
無色修行勝故。
于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雲。
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
乃複滅之。
思等不名。
乃複不滅。
論。
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
謂修靜慮.無色等時。
受.想用強獨名心行。
增勞慮故。
非餘思等說心行滅。
何所相違。
論。
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
自下第三論主難雲。
滅盡定前厭于受.想。
勞慮強故。
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無想定中唯厭于想。
想勞慮故。
應唯想滅。
然汝不許。
餘亦滅故。
論。
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
受.想所倚既亡。
能倚心應随滅。
所倚強故令心應滅。
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
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
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
入出息無其身尚在。
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
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
尋.伺語行滅。
語随尋.伺無。
受.想心行無。
心應随行滅。
以彼身行滅。
身猶現在故。
遂令心行滅。
亦令心尚在。
亦應以彼身行滅故。
語行應如身。
然非所許。
大乘佛等無尋.伺雖複有語。
尋.伺亦非遍行。
今難違宗就他為論。
故以為例名非所許。
彼複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
汝以語行同心行。
二難既等。
誰是誰非。
論。
然行于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
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
一切行于法。
謂行随法有無名遍行。
遍行法滅時。
法定随滅故。
不随有無名非遍行。
非遍行法滅時。
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
何者為非遍行。
論。
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滅。
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
第四禅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
下地之息于身有力。
身虛疏故說息為行。
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論。
尋伺于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
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
二禅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随無 大乘不然。
此随他語。
論。
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
如尋.伺故比量所诤。
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
大乘.薩婆多。
各說有二。
謂即受.想。
故别立蘊。
作用強故 彼說三大地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
如前觸即三合。
無别體故。
二計有四法。
即觸數故。
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
三和生觸即第二計。
計别有體。
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别有法。
此論别體。
若依分位。
于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
一念之思所望别故。
然未見文。
準俱舍雲。
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
即更有餘法 今量雲。
受.想定是遍行。
許是大地法故。
如思等法。
論。
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随滅。
許大地法滅故。
如思等滅心定随滅。
無心睡眠等位心随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随滅。
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 彼者。
彼受.想也。
論。
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
此返難雲 此位。
思等應滅。
許大地法故。
如受.想。
論。
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
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
此位非無。
思等既滅。
信等善法亦無。
非是遍行諸法滅已。
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
既思.信等此位俱無。
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
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
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
許大地故。
如思等法。
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
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
上來但總破。
故思言等等取有觸。
此位有思。
亦應有觸。
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雲。
此位。
應有觸。
有思等故。
如餘有心位餘有心位以觸為本。
無有本無而末有故。
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
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
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
觸緣受故。
如餘位觸。
論。
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
此應有想。
有受故。
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
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
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
如言受緣愛。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
無漏善受不起愛故。
故觸緣受。
應如于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
此位有觸無受生故。
由斯理齊故。
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
此論主非。
二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
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
佛簡别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
有漏染受為緣生愛。
以相順故。
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
此散心位觸能生受。
此滅定位觸不生受。
何得為例。
論。
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
定相随故。
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
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
此位。
受.想亦應許有。
許有思等故。
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
如餘位說受.想有故。
與前少别。
許有受.想亦複何辜。
論。
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
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
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名體相違故。
就别破中。
上破有心所訖。
次破無心所。
俱舍雲尊者世友問論中說。
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為種滅定無心。
色為種子心後依生。
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複轉計。
滅定有心。
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
彼無心所。
即末轉計 此中意言。
滅定有心而無心所。
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
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
于中有二。
初破有令無難。
後縱有别生征。
初中有五問答。
初問中文長 此诤大地非信.貪等。
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雲。
滅定之位。
無第六心。
以無大地心所法故。
如悶絕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
信等雖無仍有心故。
如起染時。
即複難言。
論。
餘遍行滅法随滅故。
述曰。
前難中雲。
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
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
彼若複言。
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
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
以心有時此所無故。
如貪等者。
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
非約滅定。
論。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
此相應法。
餘時亦有心所相應。
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
如色等。
應非相應。
彼若複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
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論。
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
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緣。
非相應法故。
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
非相應法故。
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
謂即根。
等等無間意 所緣。
謂境等。
等言等取此非能緣。
以非心故。
無相應法故。
此心若有緣何等境。
既無心所如何領納。
如何取像等。
故應有心所。
如成業論。
上乃違理。
次出違經。
論。
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
引經可知。
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
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
不诤觸體别有不有。
但總令有三和合因。
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
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
觸既非無。
觸必緣于受.想.思故。
應定相應。
如何可言彼無心所。
如經既爾 成業又雲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
如何有三和。
識而無心所。
如餘為比故。
論。
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
一無别觸。
即三和是觸故。
二别有觸數。
三和外别有故。
即今經部猶有二師。
彼皆餘時三和有力。
無别觸故能成于觸。
有别觸故能生于觸。
以有或成。
或生觸故。
能俱起受等。
此是定前心等俱也。
由此定前厭患心所。
所既被厭。
故在定位三事無能。
随彼二說不成生觸。
既爾此位亦無受等。
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
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
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
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
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
厭時唯緣二法。
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
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
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
自下第五論主難雲。
既爾此定。
心亦應滅。
與前所厭受等俱故。
如厭心所。
随彼計難。
非謂共許。
此他比量。
若伏救雲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
甯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
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随滅。
後時别有心生者。
此亦應然。
厭時之心随受.想滅。
後時别有無所心生。
論。
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
論主難雲。
若心不滅故言不爾。
如何名為無心定也。
此中心應滅。
名所無心故。
如受.想。
受.想名為滅受想定。
此二即無。
心例亦應爾。
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
自下縱有别生征。
于中有二。
初總問。
次别破。
論。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
此總問也。
論。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
初破非善。
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
應貪等相應。
以是染心故。
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觸。
許有無明故。
又無想定尚不許染。
況此定耶 若無記者。
四無記中是何法攝。
如成業征文勢稍異。
論。
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
今但總言。
餘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
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論。
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
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
非染無記。
為例量也。
論。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
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
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
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
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
量雲。
汝宗求緣涅槃心。
應起散心。
求緣寂靜故。
如滅定前心。
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
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
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
今以義逼令有四種。
滅定之心何善所攝。
此正彼計。
心是相應善 若彼說言此心是善。
今難言。
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許相應善故。
如餘位善心。
論。
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
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
違自宗故。
是為大過。
又非自性善。
非善根故。
如貪等法。
非勝義善。
非涅槃故。
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
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
彼複轉計謂等起善。
以加行善所引發故。
理亦不然。
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
謂此位心。
非等起善。
是善心故。
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
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
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
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
皆應是等起善。
善心引發故。
如此位心。
論。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
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
由相應力。
如餘位善心故。
論。
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
此心。
必與善根等相應。
是相應善心故。
如餘位善心。
為例既多。
甯說此心獨無心所。
心所無故心亦應無。
一切心所皆非有故。
如涅槃等。
論。
如是推征至此第八識。
述曰。
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
眼等轉識于此定位非不離身。
實離身故。
契經所言不離身識。
即是第八。
論。
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
如成業論雲。
心有二種。
一集起心。
二種種心。
為第二故名無心定。
今言入定時。
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即是第一集起心也。
此定故有第八識在。
滅定他诤說或有心。
或說無心。
論。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
無想定.無心天亦爾。
與此同故。
随計随破。
然除眠.悶絕。
以無所厭故。
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
非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
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
二例無想定等準破應爾。
論。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
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
維摩等雲。
心淨故衆生淨。
心垢故衆生垢。
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
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
此中意說。
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
染章即三雜染。
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論。
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
下别解中。
先總解。
後别破。
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
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
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
故言心染情染。
心淨情淨 此言有為等法總句。
無為法等别句。
染淨之法至下當知。
有漏現行依心生。
種子依心住。
心受無漏現行熏。
持彼無漏種故 又解初句如前。
因心而生者。
謂有為現行法。
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
謂有為現行法。
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
釋上依住 持彼有為之種子故。
釋上因心生 随心染淨有情染淨。
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
心染故情染。
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
以心為本總句如初。
因心而生。
謂雜染法。
即是有漏三性。
皆是以相順。
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
謂清淨法。
有為無漏不順本識。
故但說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釋上所由。
并通染淨 又心受彼熏。
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
是無漏法 又有别解。
以心為本總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
并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
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
即無漏有為法。
雖心相違。
心受彼現行之熏。
能持彼現行種故。
後心淨時有情随淨。
論。
然雜染法至種類别故。
述曰。
下别解中有二。
初解雜染。
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
初總舉。
後别破。
即攝攝論三種雜染。
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
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
此業所得總别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
下自别破。
别破之中文分為二。
初明煩惱。
後明業.果。
論。
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
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
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
攝論第二雲。
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
爾時煩惱及随煩惱所染初識。
此識生時應無種子。
由所依止。
及彼熏習。
并已過去。
現無體故。
往謂生他地。
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者。
攝論雲。
對治煩惱識名已生。
一切世間餘識已滅。
爾時若離阿賴耶識。
所餘煩惱。
及随煩惱種子。
在此對治識中。
不應道理。
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
乃至複于後時世間識生。
若離阿賴耶識等。
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别解。
此中意言。
即二時後諸煩惱起。
皆應無因。
無持種故。
論。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
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
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
理亦不然。
餘色等法無染心等。
不能持彼有漏種子。
非第八識故。
如色聲等。
論。
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
彼論釋言。
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
經部師計去.來無故。
此論依彼正破經部。
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
彼以去.來有故。
界地往還無失。
今言非實。
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
彼言我宗有得得者。
今破彼言。
亦非實有。
同去.來故。
前已破故。
類下淨章中。
得等非實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
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雲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
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
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
前已所斷者。
無因更起故。
論。
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
此下第二破業.及果。
于中有二。
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
後難行緣識等不成。
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
界地往還亦應無因。
此業之中攝論無解。
彼第三雲。
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
依中有位意。
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
乃至有二意識。
于母胎中同時而轉等。
但釋其果。
又若從此沒于等引地正受生時。
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
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
離異熟識。
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
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
攝論雲。
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
餘世間心皆應滅盡。
爾時便應滅離彼趣。
若生非想非非想處。
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
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
世親.無性皆有此解。
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
無種子故。
論。
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
彼若救言。
後報業.果今時熟故。
餘為種子色等持種。
餘為其因去.來世有。
因言所以。
以去.來世為所以故。
今言總非前已破故。
二部如前。
論。
若諸業果至還複應生。
述曰。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
入涅槃已。
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
業.果不生者。
難雲。
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
此文可解。
且複業中。
論。
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
攝論第二末雲。
又行緣識不相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