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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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有我者說。
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
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
樂受是我。
非是苦.舍。
不順己故。
不增悅故。
彼非真著處。
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
世親不解。
無性雲。
貪俱樂受。
是樂及貪總是著處。
樂為貪增故。
此即總緣。
或各别緣。
是此著處。
别心緣故。
此中但有樂受無貪。
即有别緣者。
然無唯緣貪者。
論。
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
有計我見是愛著處。
彼非真處。
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
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
凡夫離欲少亦有故。
今理所逼述宗令有。
下識中亦然。
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
若證.若信。
雖于我見不著。
于内我猶愛故。
身見非著處。
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
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
轉識亦非。
除無學如前說。
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
即無相定.及滅定等。
雖厭轉識而愛我故。
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
皆極成有我故。
言識等者意兼心所。
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以上總取蘊.别中樂受.身見三。
攝論等有。
然無五欲及下别遮五蘊。
此識等中若苦若舍皆是所著。
前唯言樂。
此中見取等并是。
前唯言身見故。
論。
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
即是五根扶根塵等。
離色染生無色。
猶由愛我故。
若唯言五欲。
據在家者說。
此通出家.外道。
即色蘊全。
論。
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
無實體故。
不應于無體法生愛著故。
不言無為者。
内道小乘不計為著處。
彼非著處故。
外道雲我是著處我愛我。
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
此共小乘诤賴耶無遮愛著處。
此中除彼犢子部師。
彼亦如前非著處破。
非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别破訖。
前第一是總遮。
次三随增計度遮。
下三别蘊遮。
故有爾所。
論。
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
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
雖于餘蘊若總若别有計.不計起分别愛。
于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
如童子等雖無分别此蘊彼蘊。
然必愛我。
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
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
此總結也。
攝論文少别。
并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
第一引經。
雖有自許他許經别。
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隐者依經申理。
即是理證。
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
未是拟宜。
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
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二正引經申其理證。
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
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别釋。
總為十證。
總一頌雲。
持種.異熟心。
趣生.有受.識。
生死.緣.依食。
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
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
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
第二别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
如此中雲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
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
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準解。
然八證中此但有五。
可具對明。
不解三者。
下自當悉。
論。
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
第一引經。
不出經之題目。
但随解釋 雜染法者。
即有漏法。
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
即無漏法。
五蘊并是。
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
順清淨故。
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
或諸法種于此集起名心。
心是所集起處故。
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
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
心是諸種所集起故。
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
無記種子為因緣。
集起現識。
果唯有漏不通無漏。
無漏不生此識故。
無漏識者無漏集起。
此即引經。
論。
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
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
即無此識理爽前經。
随諸部釋。
雖下自有簡。
然于此中。
總叙諸部釋此經。
下方次第别難。
謂諸部中經部強勝。
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
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
自下第二别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 于中有五。
初破經部 于中有三。
一破五蘊受熏持種。
二破識類。
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
一正破六識。
二破色.不相應。
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
先破違教。
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
初破他。
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 如五十一.對法等。
解種子義中雲。
又心.相續長時間斷。
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
是以轉識間斷故。
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性者可持種故。
識若不斷其種恒在。
識既斷故種亦随滅。
後法等起從何種生。
有間斷故不能持種。
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
共經部師有五位故。
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
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
此等諸位轉識不行。
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
多分兼心所。
言王取臣故。
或不取者下。
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
一喻通三因。
謂六轉識不能受熏。
有間斷故。
如電光等。
即下說雲。
一非可熏習。
二不能持種。
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此皆是法。
以此一因通三宗量。
此皆遮量。
設各自熏。
或互相熏。
皆此中攝。
論。
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
經部六識不俱時有。
破大衆部。
然彼無熏習義。
設破熏習。
又以經部有熏習故。
設許俱時。
亦不成熏。
此破經部設許六俱。
有熏習故。
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雲。
若六轉識定俱有者。
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别。
以各别故無相應義。
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雲。
複有餘義。
謂行相亦别。
此不成因。
第八.六識根等許别行相亦異。
又無同喻非極成因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别。
非定俱時故不成熏。
故此中言根.境.作意。
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雲。
眼等。
非可為耳等所熏。
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
此無同喻。
然以理責之。
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
故論文雲根.境.作意類别起故。
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
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
以根.境等三種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
非識恒起故無熏習。
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
不作此解自為不定。
八識三别互相熏故。
又六與八非一向異。
依之而起故許相應。
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别易脫起故者。
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
一三性善等位。
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
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
三有漏.無漏位。
互相望起。
四世.出世位。
互相望起。
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
故言善等類别易脫起故。
宗如前量。
因雲易脫起故。
喻如電光等。
等取聲等。
論。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
因也 如電光等。
喻也。
論。
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說三種之因。
或一一因皆成三法。
或三種因各各别成。
如次.逆次.超間.合二。
準作可知。
若與根等類别為因既有同喻。
即言類别為因亦成。
既有四因。
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
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
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
以一類故。
從初至終無間斷故。
如苣勝等。
等取衣等。
此非極成喻。
亦非無間故。
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
得以為喻。
可言極成。
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
簡前善等類别之因。
恒無間斷。
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言。
簡不堅住。
以根.境等不成量故。
此無所遮 或一類言。
義亦兼彼。
此中法阙。
但有可熏略無持種。
以苣勝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
故次論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
一者可熏。
二者契彼心義。
然以苣勝可為熏習。
文但明舉。
遂義合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
然違經中亦得具三。
違理亦爾。
各舉勝義。
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
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于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
以下經外别生難。
論。
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
下出别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
所起唐捐。
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
捐之言棄也。
生死.涅槃無由斷.得。
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
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
同外道自然生。
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
下第十破中亦雲無所熏故。
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
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
如五十一末叙。
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
大衆有不相應。
然無量習。
今并設遮。
亦有執故。
論。
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
量雲。
色.不相應。
理非染淨内法所熏。
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
因雲。
非心性故。
喻雲。
如聲.光等 内法所熏。
簡苣勝等色。
為外法熏故。
此中不取堅性為法。
故知性不堅住。
非宗之法。
即是因也。
總配别配色.不相應。
因.宗可解。
論。
又彼離識至内種依止。
述曰。
此色.不相應。
不可說為内種依止。
離識無實性故。
如龜毛等。
色體即心故。
唯應心為諸種依止。
不相應假依心而立。
亦應實法為種子依。
前已數遮故不為量。
但可言異。
論。
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
下第三遮心所。
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應 量雲。
此不能持種。
亦不受熏。
有間斷故。
易脫起故。
如前諸識。
法在于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
不自在故。
非心性故。
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
前已遮心是可熏已。
故得為喻。
後二因.喻略而不論。
如前說故。
非六識是不自在等。
故應别喻。
論。
故持種心理應别有。
述曰。
此總結也。
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
上已破雲不俱有故無相應義。
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
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
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
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
設縱六識俱有。
除第八識餘五取蘊并如前遮非持種等。
故持種心理應别有。
即第八識。
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
于中有二。
初叙宗。
後正破。
論。
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
此叙彼宗。
是識轉變刹那即滅。
識上假.立一類不變。
無别前後。
識類是一。
故此可熏。
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
故須計類。
因類既成。
何勞第八。
論。
彼言無義。
述曰。
下破有四。
初論主非。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次彼返诘也。
論。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
第三别破中有四。
一征假實。
二征何性。
三征間斷。
四征類同 初征有二。
一實二假。
此征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
許類是假至内法實種。
述曰。
此征假也。
類不能持内法實種。
許無實故。
無勝用故。
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
一是假故。
二無勝用故。
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種子。
外種可然。
麻衣是假許可持故。
本宗說類是假。
今言實者是設遮也。
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
識家之流。
二刹那類。
即無常之流。
二皆假法。
此假實征。
論。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
次三性征。
總問何性。
論。
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
此類。
應不受熏。
汝許有記故。
如擇滅。
此中宗略。
若難不持種。
便違宗失。
非自不許彼故。
論。
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
若唯無覆。
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
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
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
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
今非之雲。
論。
非事善惡至别事性故。
述曰。
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别類必同别事性故。
非如衆同分是總類。
同異句等是總類故。
彼與法自體事性異。
此是别法。
法之别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
雖無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
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
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
設縱類無記。
異其善等心。
此不斷故故可熏者。
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
是識類故。
如識間斷。
性非堅住。
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準前成。
攝論同也。
論。
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
第四征類同。
中有二。
初凡聖類同。
後根.法類同。
此初也 聖.異生心。
識類同故。
前成凡夫。
後成阿羅漢。
或是異身但類同者。
應互相熏。
諸阿羅漢為諸染熏。
異生應為無漏法熏。
是識類故。
如自異生自聖者等。
許便有失。
無凡聖故。
論。
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
下征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
一則根同。
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
亦與餘法類同。
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
與眼等根義同。
眼等根法。
與非根法法類同。
應互相熏。
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
以彼本計識類受熏。
即眼等根是識根類。
或所餘法是識法類。
應互相熏。
識之類故。
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
便令相熏。
失彼宗意 此法類同攝論亦無。
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
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雲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
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
第三破事.類雙熏計。
準世親。
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
是譬喻部師。
無性亦然。
并無類前熏後。
今此設遮經部。
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
即日出論者。
是名經部。
此有三種。
一根本即鸠摩羅多。
二室利邏多。
造經部毗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
三但名經部。
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
名譬喻師。
從所說為名也。
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
即事及類前熏于後。
今破雲。
前念事.類。
不熏次後念事.類。
不俱有故。
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
但熏次後故。
設遮識熏類。
類熏識。
識熏識。
類熏類。
皆不成立。
故總遮雲非互相熏。
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
顯熏習義。
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
或後是善惡類亦然。
如何前熏後。
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
設六識俱轉 今次叙大衆部。
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
設有熏義。
論。
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
此既别破大衆六識俱轉。
故知初破但破經部。
縱成俱轉難非受熏。
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
彼大衆部六識無持種義。
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
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
無性第三雲經部師者。
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
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
于中有三。
一叙宗。
二申難。
三破救。
此初也。
謂色望色。
心等望心。
自類前後。
前為後因。
因義既成。
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
次申難有三。
初破無熏習。
次難後不生。
後難無後蘊。
此總非。
論。
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
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
前可生後。
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雲。
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
如前已破 量雲。
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
無熏習故。
如瓦礫等。
論。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
此第二難。
攝論雲。
謂生無色色久時斷。
後生下界色應不生。
彼說過去現無體故。
滅盡定等心斷亦然。
前久已無。
應非後種。
因則不遍。
論。
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
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複生心。
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
但言二乘簡自宗故。
佛無此事 量雲。
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
許能為因故。
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為不定。
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
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
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
前解是本。
恐無心時心斷故。
色中有心等種。
無色時色斷故。
心中有色等種。
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
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
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
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
轉識不受熏。
許有間故。
色根不受熏。
許非心故。
并如聲.電。
如何可能為諸法種。
并如五十一叙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
于中有二。
初叙宗。
後正破 叙宗中文二。
初正叙。
後會違。
論。
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
叙彼宗計。
因能感果。
果能赴因。
無不皆成。
何勞計執别有識體。
複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
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
非心持種可受熏習。
經部以色為持種法。
心類亦然。
但說于心以心勝故。
大衆部.上座部俱雲。
雖說有色心。
心能起色
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
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
樂受是我。
非是苦.舍。
不順己故。
不增悅故。
彼非真著處。
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
世親不解。
無性雲。
貪俱樂受。
是樂及貪總是著處。
樂為貪增故。
此即總緣。
或各别緣。
是此著處。
别心緣故。
此中但有樂受無貪。
即有别緣者。
然無唯緣貪者。
論。
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
有計我見是愛著處。
彼非真處。
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
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
凡夫離欲少亦有故。
今理所逼述宗令有。
下識中亦然。
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
若證.若信。
雖于我見不著。
于内我猶愛故。
身見非著處。
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
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
轉識亦非。
除無學如前說。
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
即無相定.及滅定等。
雖厭轉識而愛我故。
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
皆極成有我故。
言識等者意兼心所。
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以上總取蘊.别中樂受.身見三。
攝論等有。
然無五欲及下别遮五蘊。
此識等中若苦若舍皆是所著。
前唯言樂。
此中見取等并是。
前唯言身見故。
論。
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
即是五根扶根塵等。
離色染生無色。
猶由愛我故。
若唯言五欲。
據在家者說。
此通出家.外道。
即色蘊全。
論。
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
無實體故。
不應于無體法生愛著故。
不言無為者。
内道小乘不計為著處。
彼非著處故。
外道雲我是著處我愛我。
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
此共小乘诤賴耶無遮愛著處。
此中除彼犢子部師。
彼亦如前非著處破。
非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别破訖。
前第一是總遮。
次三随增計度遮。
下三别蘊遮。
故有爾所。
論。
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
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
雖于餘蘊若總若别有計.不計起分别愛。
于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
如童子等雖無分别此蘊彼蘊。
然必愛我。
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
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
此總結也。
攝論文少别。
并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
第一引經。
雖有自許他許經别。
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隐者依經申理。
即是理證。
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
未是拟宜。
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
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二正引經申其理證。
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
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别釋。
總為十證。
總一頌雲。
持種.異熟心。
趣生.有受.識。
生死.緣.依食。
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
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
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
第二别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
如此中雲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
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
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準解。
然八證中此但有五。
可具對明。
不解三者。
下自當悉。
論。
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
第一引經。
不出經之題目。
但随解釋 雜染法者。
即有漏法。
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
即無漏法。
五蘊并是。
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
順清淨故。
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
或諸法種于此集起名心。
心是所集起處故。
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
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
心是諸種所集起故。
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
無記種子為因緣。
集起現識。
果唯有漏不通無漏。
無漏不生此識故。
無漏識者無漏集起。
此即引經。
論。
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
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
即無此識理爽前經。
随諸部釋。
雖下自有簡。
然于此中。
總叙諸部釋此經。
下方次第别難。
謂諸部中經部強勝。
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
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
自下第二别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 于中有五。
初破經部 于中有三。
一破五蘊受熏持種。
二破識類。
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
一正破六識。
二破色.不相應。
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
先破違教。
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
初破他。
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 如五十一.對法等。
解種子義中雲。
又心.相續長時間斷。
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
是以轉識間斷故。
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性者可持種故。
識若不斷其種恒在。
識既斷故種亦随滅。
後法等起從何種生。
有間斷故不能持種。
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
共經部師有五位故。
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
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
此等諸位轉識不行。
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
多分兼心所。
言王取臣故。
或不取者下。
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
一喻通三因。
謂六轉識不能受熏。
有間斷故。
如電光等。
即下說雲。
一非可熏習。
二不能持種。
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此皆是法。
以此一因通三宗量。
此皆遮量。
設各自熏。
或互相熏。
皆此中攝。
論。
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
經部六識不俱時有。
破大衆部。
然彼無熏習義。
設破熏習。
又以經部有熏習故。
設許俱時。
亦不成熏。
此破經部設許六俱。
有熏習故。
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雲。
若六轉識定俱有者。
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别。
以各别故無相應義。
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雲。
複有餘義。
謂行相亦别。
此不成因。
第八.六識根等許别行相亦異。
又無同喻非極成因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别。
非定俱時故不成熏。
故此中言根.境.作意。
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雲。
眼等。
非可為耳等所熏。
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
此無同喻。
然以理責之。
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
故論文雲根.境.作意類别起故。
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
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
以根.境等三種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
非識恒起故無熏習。
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
不作此解自為不定。
八識三别互相熏故。
又六與八非一向異。
依之而起故許相應。
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别易脫起故者。
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
一三性善等位。
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
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
三有漏.無漏位。
互相望起。
四世.出世位。
互相望起。
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
故言善等類别易脫起故。
宗如前量。
因雲易脫起故。
喻如電光等。
等取聲等。
論。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
因也 如電光等。
喻也。
論。
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說三種之因。
或一一因皆成三法。
或三種因各各别成。
如次.逆次.超間.合二。
準作可知。
若與根等類别為因既有同喻。
即言類别為因亦成。
既有四因。
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
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
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
以一類故。
從初至終無間斷故。
如苣勝等。
等取衣等。
此非極成喻。
亦非無間故。
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
得以為喻。
可言極成。
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
簡前善等類别之因。
恒無間斷。
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言。
簡不堅住。
以根.境等不成量故。
此無所遮 或一類言。
義亦兼彼。
此中法阙。
但有可熏略無持種。
以苣勝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
故次論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
一者可熏。
二者契彼心義。
然以苣勝可為熏習。
文但明舉。
遂義合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
然違經中亦得具三。
違理亦爾。
各舉勝義。
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
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于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
以下經外别生難。
論。
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
下出别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
所起唐捐。
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
捐之言棄也。
生死.涅槃無由斷.得。
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
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
同外道自然生。
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
下第十破中亦雲無所熏故。
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
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
如五十一末叙。
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
大衆有不相應。
然無量習。
今并設遮。
亦有執故。
論。
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
量雲。
色.不相應。
理非染淨内法所熏。
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
因雲。
非心性故。
喻雲。
如聲.光等 内法所熏。
簡苣勝等色。
為外法熏故。
此中不取堅性為法。
故知性不堅住。
非宗之法。
即是因也。
總配别配色.不相應。
因.宗可解。
論。
又彼離識至内種依止。
述曰。
此色.不相應。
不可說為内種依止。
離識無實性故。
如龜毛等。
色體即心故。
唯應心為諸種依止。
不相應假依心而立。
亦應實法為種子依。
前已數遮故不為量。
但可言異。
論。
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
下第三遮心所。
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應 量雲。
此不能持種。
亦不受熏。
有間斷故。
易脫起故。
如前諸識。
法在于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
不自在故。
非心性故。
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
前已遮心是可熏已。
故得為喻。
後二因.喻略而不論。
如前說故。
非六識是不自在等。
故應别喻。
論。
故持種心理應别有。
述曰。
此總結也。
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
上已破雲不俱有故無相應義。
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
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
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
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
設縱六識俱有。
除第八識餘五取蘊并如前遮非持種等。
故持種心理應别有。
即第八識。
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
于中有二。
初叙宗。
後正破。
論。
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
此叙彼宗。
是識轉變刹那即滅。
識上假.立一類不變。
無别前後。
識類是一。
故此可熏。
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
故須計類。
因類既成。
何勞第八。
論。
彼言無義。
述曰。
下破有四。
初論主非。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次彼返诘也。
論。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
第三别破中有四。
一征假實。
二征何性。
三征間斷。
四征類同 初征有二。
一實二假。
此征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
許類是假至内法實種。
述曰。
此征假也。
類不能持内法實種。
許無實故。
無勝用故。
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
一是假故。
二無勝用故。
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種子。
外種可然。
麻衣是假許可持故。
本宗說類是假。
今言實者是設遮也。
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
識家之流。
二刹那類。
即無常之流。
二皆假法。
此假實征。
論。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
次三性征。
總問何性。
論。
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
此類。
應不受熏。
汝許有記故。
如擇滅。
此中宗略。
若難不持種。
便違宗失。
非自不許彼故。
論。
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
若唯無覆。
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
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
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
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
今非之雲。
論。
非事善惡至别事性故。
述曰。
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别類必同别事性故。
非如衆同分是總類。
同異句等是總類故。
彼與法自體事性異。
此是别法。
法之别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
雖無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
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
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
設縱類無記。
異其善等心。
此不斷故故可熏者。
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
是識類故。
如識間斷。
性非堅住。
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準前成。
攝論同也。
論。
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
第四征類同。
中有二。
初凡聖類同。
後根.法類同。
此初也 聖.異生心。
識類同故。
前成凡夫。
後成阿羅漢。
或是異身但類同者。
應互相熏。
諸阿羅漢為諸染熏。
異生應為無漏法熏。
是識類故。
如自異生自聖者等。
許便有失。
無凡聖故。
論。
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
下征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
一則根同。
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
亦與餘法類同。
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
與眼等根義同。
眼等根法。
與非根法法類同。
應互相熏。
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
以彼本計識類受熏。
即眼等根是識根類。
或所餘法是識法類。
應互相熏。
識之類故。
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
便令相熏。
失彼宗意 此法類同攝論亦無。
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
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雲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
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
第三破事.類雙熏計。
準世親。
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
是譬喻部師。
無性亦然。
并無類前熏後。
今此設遮經部。
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
即日出論者。
是名經部。
此有三種。
一根本即鸠摩羅多。
二室利邏多。
造經部毗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
三但名經部。
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
名譬喻師。
從所說為名也。
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
即事及類前熏于後。
今破雲。
前念事.類。
不熏次後念事.類。
不俱有故。
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
但熏次後故。
設遮識熏類。
類熏識。
識熏識。
類熏類。
皆不成立。
故總遮雲非互相熏。
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
顯熏習義。
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
或後是善惡類亦然。
如何前熏後。
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
設六識俱轉 今次叙大衆部。
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
設有熏義。
論。
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
此既别破大衆六識俱轉。
故知初破但破經部。
縱成俱轉難非受熏。
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
彼大衆部六識無持種義。
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
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
無性第三雲經部師者。
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
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
于中有三。
一叙宗。
二申難。
三破救。
此初也。
謂色望色。
心等望心。
自類前後。
前為後因。
因義既成。
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
次申難有三。
初破無熏習。
次難後不生。
後難無後蘊。
此總非。
論。
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
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
前可生後。
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雲。
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
如前已破 量雲。
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
無熏習故。
如瓦礫等。
論。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
此第二難。
攝論雲。
謂生無色色久時斷。
後生下界色應不生。
彼說過去現無體故。
滅盡定等心斷亦然。
前久已無。
應非後種。
因則不遍。
論。
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
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複生心。
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
但言二乘簡自宗故。
佛無此事 量雲。
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
許能為因故。
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為不定。
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
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
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
前解是本。
恐無心時心斷故。
色中有心等種。
無色時色斷故。
心中有色等種。
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
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
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
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
轉識不受熏。
許有間故。
色根不受熏。
許非心故。
并如聲.電。
如何可能為諸法種。
并如五十一叙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
于中有二。
初叙宗。
後正破 叙宗中文二。
初正叙。
後會違。
論。
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
叙彼宗計。
因能感果。
果能赴因。
無不皆成。
何勞計執别有識體。
複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
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
非心持種可受熏習。
經部以色為持種法。
心類亦然。
但說于心以心勝故。
大衆部.上座部俱雲。
雖說有色心。
心能起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