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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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卷楞伽經說。
此頌意言。
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心。
不離心故總名一識。
心所與心相應。
色法心之所變。
真如識之實性。
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别義。
又皆不離識。
故并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
謂不離識。
故說名唯 頌舊雲。
虛妄取自心。
是故心現在。
外法無可見。
是故說唯心。
論。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
此指例也。
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
此義非也。
至下當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
三界唯爾心。
離一心外無别法故。
論。
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
此頌非唯一心。
如境更無異物。
亦有心所。
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
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
自下辨行相中。
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别。
卻結頌中了一字也。
此了别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
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别。
俱依他性。
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
各為自證.及行相者。
所緣可知。
逐難說者。
第四名行相。
第三名所緣。
亦名自體。
能緣自體故。
不可以見分為自體。
不緣第四故 如第三為行相。
第二名所緣。
第四名自體。
能緣第三。
以能緣法為自體故 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
第四為所緣。
所緣即自體。
如四緣第三。
返覆理齊故 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
相分為所緣。
如前已辨。
又難雲。
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是現量。
第二染.非染。
餘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
苦.樂.舍應異。
又見分解.非解。
餘二定皆解。
餘一切法準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
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别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
三和合生識。
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
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
以自知心是不善故。
此為正智。
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别。
以身等念住。
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谛智應無差别。
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
知現在故。
他心智亦爾。
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
知他應是邪。
謂他為自故。
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
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
無能緣等心。
有能緣等故。
即有因法自相相違。
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
更何須照。
若非明者。
應非能照。
體應是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
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
有解燈照難。
餘難無解。
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
依見分說。
非自證分。
又以堅執名非量。
非比非親證名非量。
自證于境雖是邪見。
親證自體故。
不作邪.正等解。
故前諸難理皆不成。
如五識中貪.嗔等惑。
雖染仍現量。
由他引故成染。
親得故現量攝 于四分中。
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别。
皆如别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下廣所緣 于中有三。
初外境。
次内境。
後料簡 初中有二。
初總解釋。
後諸師說。
論。
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
此義意言。
由自種子為因緣故。
本識變為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
在外處故言外大種。
非心外法。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
二不共相。
何人為共相。
多人所感故。
雖知人人所變各别名為唯識。
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
實非自變他能用之。
若能用者。
此即名緣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為增上緣。
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
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
若唯識理。
唯自心變名不共物。
一切皆是。
他變是他物。
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
然今但約自身能用。
他不得用。
名為不共。
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
共.不共中總分為四。
且如瑜伽六十六卷。
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
如山.河等。
非唯一趣用。
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
如己田.宅。
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
人見為水。
餘趣.餘人不能用故。
餘房.衣等準此可知。
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
唯自識依用。
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
他亦受用故。
根即不爾。
下文難言。
雖亦變他根。
自識不能依他根故。
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
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
既有此四。
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
即共中共。
問曰。
且如色中形.影假法。
第八緣不 答曰。
不緣。
如所造觸若緣。
但緣本實物著。
即觸處中第八所變。
唯能造非所造。
以無體故。
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
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
以果假故。
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
緣長等時并緣青等。
更不别緣離青等外别有長等。
非如意識别得緣假。
此無别體不可緣故。
瓶.盆亦爾。
即是若變為大小時。
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緣。
非别有長等。
若從本實說。
亦得緣長等。
由此準。
觸處亦應作是說。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别。
緣所造時即緣四大。
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
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
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
謂外器相。
如小宗中。
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
一一自别。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别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
若共為一。
是則應将一燈去已。
餘明不遍。
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
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
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
更互相隔。
以是障礙有對法故。
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
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
亦由自心礙。
不礙故。
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
而非無對者。
由随順轉相須生故。
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
如山.河等業。
衆人并相似。
及心于上共用無礙。
故不相障。
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别。
及心受用自有礙故。
遂令相隔 問曰。
若爾多人共感木等。
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
但礙自者。
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
與明相違。
無始于中有礙.不礙故。
此義應思。
論。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
下諸師說。
初問。
後答。
此為問也。
雖知處所本識所緣。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問能變者。
瑜伽等說于外器皆無差别。
于上界等為是誰緣。
故今問也。
為凡為聖。
為此趣。
為他趣。
為自界。
為他界。
為自地。
為他地為唯自變。
為他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叙三計。
初同月藏。
論。
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
此言一切。
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
契經說故。
即立世經。
第二破雲。
論。
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
護法菩薩假為别義難破月藏。
無别師說。
諸佛菩薩若化變為。
我所不諱。
若實變為。
即違理.教。
雜穢種子久已亡故。
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
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
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
他方者。
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诃界。
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
若佛.菩薩神力所加。
變化所作我亦無遮。
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别他方如極樂等。
亦在此界靈鹫山等。
有漏淨土。
外法異生亦不應變。
不能用故。
論。
又諸聖者至複何所用。
述曰。
諸聖生上必不下生。
變為下土亦何所用。
以本變土本為身用。
定不能用變之何為。
此中且舉聖生無色。
就顯處說。
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
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
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
及當生者。
本識變為現所居界。
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
一雲次生者變。
遠者不變。
二雲。
可應生者變。
随其凡聖可生者變。
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
何故瑜伽論五十一。
雲彼識不緣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
亦不相違。
謂緣種子即是定境。
緣外器等此即不定。
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
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
應不變為彼所居處。
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
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
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
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
非他方界亦能見之。
約小分故。
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是說。
劫将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
是不盡理。
此似月藏義。
非實月藏計。
似為有救。
狹于月藏。
第三破之。
論。
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
若如前言。
現所居者變為土者。
器将壞時無現.當生。
此土誰變。
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
何故但言現所居者。
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
又成器時他方三禅等有情當生。
亦有感得。
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
此便無用。
由汝前說現所居言。
一三千界成.壞同者。
故我今破。
論。
又諸異生至此複何用。
述曰。
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
現無身故。
生有頂天壽八萬劫。
不妨欲界數度成.壞。
變之何用。
論。
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
設縱汝宗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
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
粗細懸隔不相依持。
如梵王下别變為地。
此異地身不能受用。
故變無用。
論。
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
變本為身。
身不能用變之無益。
故若于身可有持用。
便變為彼。
論。
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
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
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
非唯是一三千界變。
亦非異地當生者變。
欲界欲界同。
及至上亦爾。
論。
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
由自地變無過失故。
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于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
若諸異生。
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
不能持身變之何益。
今此義言。
現雖無用。
身若往彼可得持身。
故須變作。
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
言可持用故。
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
豈亦不得依彼而住。
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
以業同故。
以粗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
鬼見于火。
其火外器。
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
答此文言。
論。
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
即當自界一切有情。
可共受用說名為共。
共中共也。
若别受用。
随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
共中不共。
以人.鬼等所見異故。
如大梵變.及孤地獄。
随諸有情多小變之。
非謂一切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
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随故。
無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
次簡執受。
執受有二。
先解種子。
論。
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
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
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
體即本識。
種子是用。
如前已說。
諸法體用理應爾故。
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
謂是性類。
其并有漏。
以類同故不相違背。
得為所緣 又性者性也。
若住本識同無記性。
故能緣之。
然是識之相分所攝。
如前已說。
若據前緣器中三說。
若言緣種是相分者。
第三師正義也。
無色界本識。
唯緣内種故。
不緣器等。
若據前二師義。
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
實亦緣器。
今非彼義。
不可用之。
無色緣種。
亦有解雲。
即為自體分。
見分緣器故。
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
種是識自體。
即為相分緣。
真如即自證。
亦應相分緣。
答彼識性故。
此非識性。
識上功能。
為相分緣。
不同如也。
設佛見分緣于自證。
作影像緣。
不爾便無四分之義。
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
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
但不親證。
影變亦得。
難此解雲。
有漏種子依自體分。
識即緣之。
無漏之種亦依自體。
識為緣不。
論。
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
對治識故。
體性異故。
不相順故。
故非所緣。
四分之中依自體分。
非即是識自體分收。
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
何名唯識。
論。
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
由不離識故言唯識。
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别有實物。
故名唯識。
如真如性識雖不變。
離識外無故名唯識。
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
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
心所不依識之自體。
别有行相。
不可例同。
然識相應。
亦不離識。
故并唯識 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
如在欲界。
上界善等種。
不離于識體。
即名無記性。
體不離于識。
應名欲界系。
此義應思 答不然。
系據縛義。
即法體上差别義故。
三界系别。
然性即是體類義故。
同無記性。
仍未了知。
此中三性種随識皆無記。
亦應煩惱種随識非煩惱。
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
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
如在欲界命終生上。
此潤生愛是上界系。
依欲界身緣欲界身。
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系。
随見心說。
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
何故不如此中緣種。
境是異界系。
心是異界系 答曰。
不例。
如本識緣異地身。
異地器。
異地身者。
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
此豈非是緣異地身。
異地器者。
如緣于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
此非菩薩生彼化作。
聖說菩薩不生彼故。
乃是信有第八教。
生彼入滅定。
此是利根。
亦緣下地。
即利根不還。
阿羅漢等。
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
此并得緣。
故同種子相.見地别。
此同前難。
何勞為證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
下文但據由分别心。
不是定有實用故變。
本識必有實用故變。
他界地身.器。
見.相得别系。
七識不爾故系随相。
若不爾者。
本識亦但随心變境。
即天眼.耳無識持故。
應名爛壞。
應非有情。
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
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生界有增減過。
第十卷雲三性雜生。
故相.見分不必同性。
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識緣上地色。
此亦相.見别地所系 問第七識緣但分别有無實用者。
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别 難一師雲。
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
有實用故。
如自眼根。
應設功勞。
他之實根心外法故。
所變之根便無實用。
若亦為他依。
便緣心外法。
此緣他法但似彼根。
非實有用。
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
似他色等言有用。
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
應有實用 答此亦為例。
變似他色等。
實非他有用。
變似他根等。
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
于己實有用。
變似他根時。
于己有何用。
于己有實用。
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
如變自根。
此應思度 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
他根于己亦名有用。
此義不然。
豈于他根己能受用。
以無用故。
不變他根。
故知下文第二說勝。
于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
上解種子訖。
次解有根身。
論。
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
身者總名。
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
若如前說。
不共中不共。
如即自根。
不共中共。
如在身色等。
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
下一師說亦變他根。
即根亦是不共中共。
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
變根不似他實根故。
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
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
不共中共名共相種。
由受用他故變他身。
即前不共今名為共。
此即最初總說本識于他亦變。
不論根.境。
于中差别。
論。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
非唯似塵。
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
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
既言亦似他根。
故許變也。
此有何義。
若言受用。
不用他根。
又本識變皆有實用。
若許變根。
全無實用。
非他依故。
變何用者。
此亦不然。
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
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
如色界系鼻.舌依處。
根若無者依處亦無。
不爾彼界應無二根。
唯有依處莊嚴身故。
由為受用亦變似根。
又本識變皆有實用。
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
理亦不然。
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
本識亦變故。
生盲等亦爾。
故知本識定變他根。
然無實根用。
非他識依故。
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
根.塵.我.及識。
本識生似彼。
此不應爾。
豈複本識亦起我也。
亦緣心乎 今正翻雲。
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
此境實非有。
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
即是五塵。
義之言境。
以依他法
此頌意言。
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心。
不離心故總名一識。
心所與心相應。
色法心之所變。
真如識之實性。
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别義。
又皆不離識。
故并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
謂不離識。
故說名唯 頌舊雲。
虛妄取自心。
是故心現在。
外法無可見。
是故說唯心。
論。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
此指例也。
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
此義非也。
至下當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
三界唯爾心。
離一心外無别法故。
論。
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
此頌非唯一心。
如境更無異物。
亦有心所。
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
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
自下辨行相中。
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别。
卻結頌中了一字也。
此了别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
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别。
俱依他性。
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
各為自證.及行相者。
所緣可知。
逐難說者。
第四名行相。
第三名所緣。
亦名自體。
能緣自體故。
不可以見分為自體。
不緣第四故 如第三為行相。
第二名所緣。
第四名自體。
能緣第三。
以能緣法為自體故 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
第四為所緣。
所緣即自體。
如四緣第三。
返覆理齊故 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
相分為所緣。
如前已辨。
又難雲。
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是現量。
第二染.非染。
餘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
苦.樂.舍應異。
又見分解.非解。
餘二定皆解。
餘一切法準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
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别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
三和合生識。
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
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
以自知心是不善故。
此為正智。
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别。
以身等念住。
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谛智應無差别。
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
知現在故。
他心智亦爾。
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
知他應是邪。
謂他為自故。
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
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
無能緣等心。
有能緣等故。
即有因法自相相違。
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
更何須照。
若非明者。
應非能照。
體應是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
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
有解燈照難。
餘難無解。
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
依見分說。
非自證分。
又以堅執名非量。
非比非親證名非量。
自證于境雖是邪見。
親證自體故。
不作邪.正等解。
故前諸難理皆不成。
如五識中貪.嗔等惑。
雖染仍現量。
由他引故成染。
親得故現量攝 于四分中。
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别。
皆如别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下廣所緣 于中有三。
初外境。
次内境。
後料簡 初中有二。
初總解釋。
後諸師說。
論。
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
此義意言。
由自種子為因緣故。
本識變為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
在外處故言外大種。
非心外法。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
二不共相。
何人為共相。
多人所感故。
雖知人人所變各别名為唯識。
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
實非自變他能用之。
若能用者。
此即名緣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為增上緣。
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
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
若唯識理。
唯自心變名不共物。
一切皆是。
他變是他物。
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
然今但約自身能用。
他不得用。
名為不共。
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
共.不共中總分為四。
且如瑜伽六十六卷。
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
如山.河等。
非唯一趣用。
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
如己田.宅。
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
人見為水。
餘趣.餘人不能用故。
餘房.衣等準此可知。
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
唯自識依用。
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
他亦受用故。
根即不爾。
下文難言。
雖亦變他根。
自識不能依他根故。
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
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
既有此四。
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
即共中共。
問曰。
且如色中形.影假法。
第八緣不 答曰。
不緣。
如所造觸若緣。
但緣本實物著。
即觸處中第八所變。
唯能造非所造。
以無體故。
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
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
以果假故。
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
緣長等時并緣青等。
更不别緣離青等外别有長等。
非如意識别得緣假。
此無别體不可緣故。
瓶.盆亦爾。
即是若變為大小時。
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緣。
非别有長等。
若從本實說。
亦得緣長等。
由此準。
觸處亦應作是說。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别。
緣所造時即緣四大。
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
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
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
謂外器相。
如小宗中。
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
一一自别。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别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
若共為一。
是則應将一燈去已。
餘明不遍。
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
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
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
更互相隔。
以是障礙有對法故。
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
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
亦由自心礙。
不礙故。
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
而非無對者。
由随順轉相須生故。
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
如山.河等業。
衆人并相似。
及心于上共用無礙。
故不相障。
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别。
及心受用自有礙故。
遂令相隔 問曰。
若爾多人共感木等。
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
但礙自者。
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
與明相違。
無始于中有礙.不礙故。
此義應思。
論。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
下諸師說。
初問。
後答。
此為問也。
雖知處所本識所緣。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問能變者。
瑜伽等說于外器皆無差别。
于上界等為是誰緣。
故今問也。
為凡為聖。
為此趣。
為他趣。
為自界。
為他界。
為自地。
為他地為唯自變。
為他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叙三計。
初同月藏。
論。
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
此言一切。
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
契經說故。
即立世經。
第二破雲。
論。
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
護法菩薩假為别義難破月藏。
無别師說。
諸佛菩薩若化變為。
我所不諱。
若實變為。
即違理.教。
雜穢種子久已亡故。
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
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
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
他方者。
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诃界。
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
若佛.菩薩神力所加。
變化所作我亦無遮。
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别他方如極樂等。
亦在此界靈鹫山等。
有漏淨土。
外法異生亦不應變。
不能用故。
論。
又諸聖者至複何所用。
述曰。
諸聖生上必不下生。
變為下土亦何所用。
以本變土本為身用。
定不能用變之何為。
此中且舉聖生無色。
就顯處說。
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
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
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
及當生者。
本識變為現所居界。
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
一雲次生者變。
遠者不變。
二雲。
可應生者變。
随其凡聖可生者變。
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
何故瑜伽論五十一。
雲彼識不緣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
亦不相違。
謂緣種子即是定境。
緣外器等此即不定。
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
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
應不變為彼所居處。
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
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
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
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
非他方界亦能見之。
約小分故。
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是說。
劫将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
是不盡理。
此似月藏義。
非實月藏計。
似為有救。
狹于月藏。
第三破之。
論。
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
若如前言。
現所居者變為土者。
器将壞時無現.當生。
此土誰變。
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
何故但言現所居者。
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
又成器時他方三禅等有情當生。
亦有感得。
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
此便無用。
由汝前說現所居言。
一三千界成.壞同者。
故我今破。
論。
又諸異生至此複何用。
述曰。
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
現無身故。
生有頂天壽八萬劫。
不妨欲界數度成.壞。
變之何用。
論。
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
設縱汝宗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
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
粗細懸隔不相依持。
如梵王下别變為地。
此異地身不能受用。
故變無用。
論。
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
變本為身。
身不能用變之無益。
故若于身可有持用。
便變為彼。
論。
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
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
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
非唯是一三千界變。
亦非異地當生者變。
欲界欲界同。
及至上亦爾。
論。
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
由自地變無過失故。
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于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
若諸異生。
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
不能持身變之何益。
今此義言。
現雖無用。
身若往彼可得持身。
故須變作。
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
言可持用故。
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
豈亦不得依彼而住。
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
以業同故。
以粗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
鬼見于火。
其火外器。
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
答此文言。
論。
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
即當自界一切有情。
可共受用說名為共。
共中共也。
若别受用。
随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
共中不共。
以人.鬼等所見異故。
如大梵變.及孤地獄。
随諸有情多小變之。
非謂一切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
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随故。
無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
次簡執受。
執受有二。
先解種子。
論。
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
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
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
體即本識。
種子是用。
如前已說。
諸法體用理應爾故。
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
謂是性類。
其并有漏。
以類同故不相違背。
得為所緣 又性者性也。
若住本識同無記性。
故能緣之。
然是識之相分所攝。
如前已說。
若據前緣器中三說。
若言緣種是相分者。
第三師正義也。
無色界本識。
唯緣内種故。
不緣器等。
若據前二師義。
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
實亦緣器。
今非彼義。
不可用之。
無色緣種。
亦有解雲。
即為自體分。
見分緣器故。
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
種是識自體。
即為相分緣。
真如即自證。
亦應相分緣。
答彼識性故。
此非識性。
識上功能。
為相分緣。
不同如也。
設佛見分緣于自證。
作影像緣。
不爾便無四分之義。
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
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
但不親證。
影變亦得。
難此解雲。
有漏種子依自體分。
識即緣之。
無漏之種亦依自體。
識為緣不。
論。
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
對治識故。
體性異故。
不相順故。
故非所緣。
四分之中依自體分。
非即是識自體分收。
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
何名唯識。
論。
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
由不離識故言唯識。
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别有實物。
故名唯識。
如真如性識雖不變。
離識外無故名唯識。
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
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
心所不依識之自體。
别有行相。
不可例同。
然識相應。
亦不離識。
故并唯識 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
如在欲界。
上界善等種。
不離于識體。
即名無記性。
體不離于識。
應名欲界系。
此義應思 答不然。
系據縛義。
即法體上差别義故。
三界系别。
然性即是體類義故。
同無記性。
仍未了知。
此中三性種随識皆無記。
亦應煩惱種随識非煩惱。
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
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
如在欲界命終生上。
此潤生愛是上界系。
依欲界身緣欲界身。
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系。
随見心說。
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
何故不如此中緣種。
境是異界系。
心是異界系 答曰。
不例。
如本識緣異地身。
異地器。
異地身者。
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
此豈非是緣異地身。
異地器者。
如緣于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
此非菩薩生彼化作。
聖說菩薩不生彼故。
乃是信有第八教。
生彼入滅定。
此是利根。
亦緣下地。
即利根不還。
阿羅漢等。
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
此并得緣。
故同種子相.見地别。
此同前難。
何勞為證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
下文但據由分别心。
不是定有實用故變。
本識必有實用故變。
他界地身.器。
見.相得别系。
七識不爾故系随相。
若不爾者。
本識亦但随心變境。
即天眼.耳無識持故。
應名爛壞。
應非有情。
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
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生界有增減過。
第十卷雲三性雜生。
故相.見分不必同性。
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識緣上地色。
此亦相.見别地所系 問第七識緣但分别有無實用者。
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别 難一師雲。
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
有實用故。
如自眼根。
應設功勞。
他之實根心外法故。
所變之根便無實用。
若亦為他依。
便緣心外法。
此緣他法但似彼根。
非實有用。
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
似他色等言有用。
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
應有實用 答此亦為例。
變似他色等。
實非他有用。
變似他根等。
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
于己實有用。
變似他根時。
于己有何用。
于己有實用。
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
如變自根。
此應思度 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
他根于己亦名有用。
此義不然。
豈于他根己能受用。
以無用故。
不變他根。
故知下文第二說勝。
于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
上解種子訖。
次解有根身。
論。
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
身者總名。
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
若如前說。
不共中不共。
如即自根。
不共中共。
如在身色等。
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
下一師說亦變他根。
即根亦是不共中共。
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
變根不似他實根故。
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
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
不共中共名共相種。
由受用他故變他身。
即前不共今名為共。
此即最初總說本識于他亦變。
不論根.境。
于中差别。
論。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
非唯似塵。
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
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
既言亦似他根。
故許變也。
此有何義。
若言受用。
不用他根。
又本識變皆有實用。
若許變根。
全無實用。
非他依故。
變何用者。
此亦不然。
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
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
如色界系鼻.舌依處。
根若無者依處亦無。
不爾彼界應無二根。
唯有依處莊嚴身故。
由為受用亦變似根。
又本識變皆有實用。
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
理亦不然。
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
本識亦變故。
生盲等亦爾。
故知本識定變他根。
然無實根用。
非他識依故。
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
根.塵.我.及識。
本識生似彼。
此不應爾。
豈複本識亦起我也。
亦緣心乎 今正翻雲。
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
此境實非有。
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
即是五塵。
義之言境。
以依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