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關燈
小
中
大
。
總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為主。
身是通名。
以主标首。
為稱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
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
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
唯為外境緣。
然實亦内緣。
又緣他五境等。
即非執受如外境故。
此中有量。
準作可知。
論。
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
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
同安危等。
如前已說兩義釋之。
此中言總。
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
皆有執受義。
論。
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
總解上也。
論。
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
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
變内.外相。
論。
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
本識行相必杖境生。
此唯所變。
非心外法。
本識必緣實法生故。
若無相分見分不生。
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托。
此意總顯見托相生。
大乘影像即是所變。
緣有生心。
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
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
如下當辨。
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
即轉變義。
如次前說。
變謂因.果生熟差别。
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
所生八識現種種相。
是果能變。
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二緣名變。
即變現義。
是果能變。
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
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
下論言變。
準此分别 若生名變。
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
并名為變。
七識生第八。
亦名為變。
緣無漏生種準此應知 若緣名變。
即唯影像。
心上現者。
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
準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複作三。
亦有執故名之為變。
即根.種等具二變義。
外器唯一。
七識亦一。
言不變者。
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
影像之中必定變為。
依他法故。
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
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
以或無故。
如過.未等。
若影像心不定有者。
即應識起無有緣義。
境無體故。
此如我見。
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
初廣行相。
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
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
二明四分。
及對小乘明行相等。
三總結。
論。
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
即申正義。
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
是簡持義。
此解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于自所緣者。
即所變影像。
是親所緣。
相分所攝。
于此有了别用。
非于心外法等。
論。
此了别用見分所攝。
述曰。
謂于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别有。
即行相故。
是識見分非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
如此文說。
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
于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
其一切識或有。
或無。
所緣不定故。
如此論下所緣緣中。
出二所緣緣體。
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
或與小乘别體者說。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
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
第八俱時五心所法。
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故須二解。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
出集量文。
論。
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
即分為四。
初立二分 于中有二。
初立二分。
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
初申自義。
後方破他。
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
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說見.相有。
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
故先叙宗 自體生時者。
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
依他二分。
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
大乘見分收。
當小乘事攝。
似彼行相取所緣故。
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
大乘相分收。
當小乘行相。
似彼所緣心外相分。
為見分所緣故。
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
一如于心。
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
無所緣相得名為緣 不同薩婆多等。
許有行相。
但取心外所緣。
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
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
此說能似攝于見.相。
論。
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
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
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
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
此立宗也。
許無所緣相故。
因也。
如餘所不緣境。
喻也。
或如餘人境 又量。
我餘時緣聲等心。
亦應緣今色。
許無所緣相故。
如今緣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
論。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
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
亦應為此緣色心緣。
無所緣相故。
如現自所緣色。
他人亦爾。
論。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
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
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
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
初屬上。
後屬下。
此義意言。
緣此自境時。
心上必有帶境之相。
如鏡面上似面相生。
方名所緣。
不爾便有如前說過。
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
如下所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
次破無能緣見。
然佛地論第三。
四智三诤。
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
即與此别。
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
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
心.心所法有能緣相。
不爾心等應非能緣。
無能緣相故。
如虛空等。
論。
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
此返難雲。
汝虛空等。
應是能緣。
無能緣相故。
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
既如是立二分俱無。
論下自說 清辨亦雲。
若約勝義諸法皆空。
唯有虛僞。
如幻化等。
若約世俗見.相俱有。
許有外境。
故非唯識。
識離于境有何體用。
故知諸法有境無心。
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
便非釋子。
亦違聖教。
今且違汝一切唯境。
故能緣相決定是無。
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
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
如鏡必有能照之相。
不爾便有如前說過。
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
此中比量。
準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 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
第二别破清辨。
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
故者因也。
因前義說。
論。
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
引厚嚴經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
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見.相二分有。
謂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
謂見.相分各各自然。
從其因緣和合而起。
不必須待心外之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于彼說自然言。
故緣龜毛心影像起。
此證有二分也。
論。
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
下解三分 于中有二。
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别。
後申三分。
此等即初 除大衆.正量。
外皆是此也。
又大衆部心得自緣。
見分緣相與此等同。
自緣體者則不如是。
以緣自體不須别起行相。
以能緣見者為行相。
所緣見為所緣.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執。
心外之境是所緣。
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
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
即彼宗立名。
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雲帶彼相故 即是行相。
謂行于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
簡大乘事謂自證分。
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
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
心.心所。
同所.依所緣。
俱依一根。
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
俱有似境相。
随是青等行相各别。
總相似故。
雖受以領納為相。
想以取像為相等。
一一心.心所。
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
事雖數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
而相狀别。
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别故。
行相言似。
不言等者。
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别。
論。
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
是大乘義。
則說相分是所緣故。
由無心外法。
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
即是相分。
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
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
彼之見分自體事者。
大乘名行相。
能行于相故。
所似即相分。
論。
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
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
是依止義。
謂相離見無别條然各别自體。
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
相離見應有。
是二法故。
如心與所。
然無别體。
但二功能。
故應别有一所依體。
起二用時由有此體。
故言相.見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
即以為所緣。
大乘說無故。
以彼小乘行相。
為大乘相分。
大乘心得自緣。
别立自體分即以為事。
故以見分名行相。
即小乘事體是見分。
不立自證分。
無返緣故。
大.小二乘所說各别。
然彼難雲。
刀不自割。
如何心能自緣。
别立自證分。
論雲。
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
謂無自體分。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所以者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謂若曾未得之境。
必不能憶。
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
如何能憶此已滅心。
以不曾為相分緣故。
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
然自證分緣故。
如曾相分所更境故。
今能憶之 量雲。
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
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
不曾更故。
如不曾更色等 卻證故知。
曾現在緣。
佛地第三雲。
集量論說。
乃至若不爾者。
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
心與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
其所緣相各各變别。
故但相似。
緣青相分皆變青故。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
識.受等體有差别故。
與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據了别領納各各不同故。
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
如青為境。
諸相俱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
雖俱是青取像各異。
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
雖各非一。
各據義别。
境據總故名之為一。
見據别故名為相似。
此卷論中據實為言。
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
此約親所緣緣。
此心.心所許時.依同。
所緣.事等。
亦據所緣各相似義。
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
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
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
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
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
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
相分.見分.自體三種。
即所.能量.量果别也。
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時。
物為所量。
尺為能量。
解數之智名為量果。
心等量境類亦應然。
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
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
即成别體心外有境。
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
即一體也。
論。
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别。
述曰。
相唯所量。
見為能量。
自證為量果。
此頌意言。
今此三種體是一識。
不離識故說之為唯。
功能各别故說言三 果是何義。
成滿因義。
見分緣相既為能量。
能量無果量境何益。
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
行相為能量。
外境為所量。
與此稍别 然有六師。
及叙陳那以前.以後。
量.及量果體性不同。
如因明抄說。
佛地論中雖說三分。
無頌引證。
唯有長行。
論。
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
明四分中。
自下第三說有四分。
于中有四。
初立四理。
二分别之。
三引教成。
四釋頌意。
下即初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
理極須然。
如文可解。
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
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
此立理也。
第三.第二心分既同。
應立别有能證自分。
量雲。
第三分心。
應有能照之心。
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
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
見分為能量。
第三為量果。
若第三能量。
立誰為量果。
為量如前。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
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
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
不證第三。
論。
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
果亦唯現。
見緣相分。
或量.非量。
故不應言見分為果。
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
故不可見分或緣于相是比.非量。
返緣自證複是現量。
難曰。
見分緣相或量。
或非量。
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
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
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
現量心自體。
比.非量果可唯現。
比.非二種非證體。
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
比不為現果。
問答亦然 外内難。
緣縛難。
例亦然。
見緣相為縛。
自證應亦爾。
是縛無失。
然唯現量。
如五識境縛。
仍是現量收。
證自體故。
為是煩惱染污相故。
如末那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
故不可說見分緣相。
或量.非量。
為自證果。
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
以相違故。
縱許見分或比.非量。
為第三果。
亦不定故。
現量為果義即定故。
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
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
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内。
述曰。
下分别之。
此釋見分若時現量。
應為第三果難也。
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
非體是外。
故此現量亦不緣三。
後二名内。
體是内緣内故。
論。
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
其義可知。
縱緣于心以心為相。
亦唯所緣。
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
見分緣唯所緣。
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此義亦可然。
此文影顯故無有失。
為色等難皆應準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
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
自證緣見。
應相分心不能緣慮。
所緣心故。
如相分心 此義不然。
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别分故。
若為相分心。
必非一能緣體故。
或别人心。
或前後心。
由此必非能緣性故。
見分等心故能緣慮。
相心不然。
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
自為能量。
第三緣見。
以第四為果。
能量可知。
緣第四時以誰為果。
不可即以第四為果。
如緣見分見分非果。
此義應思。
即以所緣第四為果。
第四緣第三為果。
例此同故。
功能應爾。
若更立者過無窮故。
唯爾所者分限足故。
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
更無餘相。
種子搏附識自體分。
即以自證為相分緣。
緣彼種故。
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
過如前說。
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
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
見分外緣。
故量不定。
論。
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
其第三分。
前緣第二。
卻緣第四。
第四前緣第三。
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設許得緣涉重緣過。
以無用故 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
如自證分不緣于相。
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
然第三分得緣第四。
現量等定。
複不緣外。
佛即不爾。
論。
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
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
具所能緣。
恒但四分不減不增。
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
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
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
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
此能緣慮有量定故。
彼但成就.生長功能。
非緣慮法。
無量相違。
據功能别名為非即。
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
不可言即。
無别種生。
一體用異。
故名非離。
論。
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别。
述曰。
下引教成 佛地論有。
即厚嚴經。
謂即内.外二性。
此内外一切分。
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
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
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
見緣外故 三.四名内。
證自體故。
唯見分有種種差别。
或量.非量。
既言見分或非.比故。
别立第四 此唯衆生四分故言纏縛。
相.及粗重二縛具故。
無漏心等雖有四分。
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
應但三分。
見分即得為三果故 答此不然。
外.内定故。
見分緣外用外也。
不得複為緣内果故。
一心見分用。
不得通緣内.外法故。
雖緣真如真如非外。
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若爾内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
義準可知。
論。
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
解四分中。
自下第四解立一分。
先以義攝。
次引頌成後總指例。
如集量頌。
或攝為三。
果體一故。
攝四入三。
論。
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
如初所引厚嚴經頌。
能緣體一。
三攝為見。
攝論唯二。
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
能緣境義。
通心.心所。
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
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
如第
總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為主。
身是通名。
以主标首。
為稱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
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
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
唯為外境緣。
然實亦内緣。
又緣他五境等。
即非執受如外境故。
此中有量。
準作可知。
論。
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
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
同安危等。
如前已說兩義釋之。
此中言總。
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
皆有執受義。
論。
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
總解上也。
論。
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
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
變内.外相。
論。
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
本識行相必杖境生。
此唯所變。
非心外法。
本識必緣實法生故。
若無相分見分不生。
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托。
此意總顯見托相生。
大乘影像即是所變。
緣有生心。
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
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
如下當辨。
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
即轉變義。
如次前說。
變謂因.果生熟差别。
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
所生八識現種種相。
是果能變。
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二緣名變。
即變現義。
是果能變。
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
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
下論言變。
準此分别 若生名變。
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
并名為變。
七識生第八。
亦名為變。
緣無漏生種準此應知 若緣名變。
即唯影像。
心上現者。
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
準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複作三。
亦有執故名之為變。
即根.種等具二變義。
外器唯一。
七識亦一。
言不變者。
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
影像之中必定變為。
依他法故。
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
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
以或無故。
如過.未等。
若影像心不定有者。
即應識起無有緣義。
境無體故。
此如我見。
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
初廣行相。
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
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
二明四分。
及對小乘明行相等。
三總結。
論。
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
即申正義。
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
是簡持義。
此解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于自所緣者。
即所變影像。
是親所緣。
相分所攝。
于此有了别用。
非于心外法等。
論。
此了别用見分所攝。
述曰。
謂于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别有。
即行相故。
是識見分非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
如此文說。
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
于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
其一切識或有。
或無。
所緣不定故。
如此論下所緣緣中。
出二所緣緣體。
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
或與小乘别體者說。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
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
第八俱時五心所法。
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故須二解。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
出集量文。
論。
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
即分為四。
初立二分 于中有二。
初立二分。
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
初申自義。
後方破他。
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
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說見.相有。
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
故先叙宗 自體生時者。
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
依他二分。
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
大乘見分收。
當小乘事攝。
似彼行相取所緣故。
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
大乘相分收。
當小乘行相。
似彼所緣心外相分。
為見分所緣故。
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
一如于心。
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
無所緣相得名為緣 不同薩婆多等。
許有行相。
但取心外所緣。
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
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
此說能似攝于見.相。
論。
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
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
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
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
此立宗也。
許無所緣相故。
因也。
如餘所不緣境。
喻也。
或如餘人境 又量。
我餘時緣聲等心。
亦應緣今色。
許無所緣相故。
如今緣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
論。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
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
亦應為此緣色心緣。
無所緣相故。
如現自所緣色。
他人亦爾。
論。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
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
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
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
初屬上。
後屬下。
此義意言。
緣此自境時。
心上必有帶境之相。
如鏡面上似面相生。
方名所緣。
不爾便有如前說過。
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
如下所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
次破無能緣見。
然佛地論第三。
四智三诤。
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
即與此别。
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
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
心.心所法有能緣相。
不爾心等應非能緣。
無能緣相故。
如虛空等。
論。
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
此返難雲。
汝虛空等。
應是能緣。
無能緣相故。
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
既如是立二分俱無。
論下自說 清辨亦雲。
若約勝義諸法皆空。
唯有虛僞。
如幻化等。
若約世俗見.相俱有。
許有外境。
故非唯識。
識離于境有何體用。
故知諸法有境無心。
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
便非釋子。
亦違聖教。
今且違汝一切唯境。
故能緣相決定是無。
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
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
如鏡必有能照之相。
不爾便有如前說過。
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
此中比量。
準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 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
第二别破清辨。
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
故者因也。
因前義說。
論。
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
引厚嚴經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
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見.相二分有。
謂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
謂見.相分各各自然。
從其因緣和合而起。
不必須待心外之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于彼說自然言。
故緣龜毛心影像起。
此證有二分也。
論。
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
下解三分 于中有二。
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别。
後申三分。
此等即初 除大衆.正量。
外皆是此也。
又大衆部心得自緣。
見分緣相與此等同。
自緣體者則不如是。
以緣自體不須别起行相。
以能緣見者為行相。
所緣見為所緣.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執。
心外之境是所緣。
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
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
即彼宗立名。
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雲帶彼相故 即是行相。
謂行于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
簡大乘事謂自證分。
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
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
心.心所。
同所.依所緣。
俱依一根。
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
俱有似境相。
随是青等行相各别。
總相似故。
雖受以領納為相。
想以取像為相等。
一一心.心所。
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
事雖數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
而相狀别。
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别故。
行相言似。
不言等者。
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别。
論。
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
是大乘義。
則說相分是所緣故。
由無心外法。
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
即是相分。
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
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
彼之見分自體事者。
大乘名行相。
能行于相故。
所似即相分。
論。
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
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
是依止義。
謂相離見無别條然各别自體。
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
相離見應有。
是二法故。
如心與所。
然無别體。
但二功能。
故應别有一所依體。
起二用時由有此體。
故言相.見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
即以為所緣。
大乘說無故。
以彼小乘行相。
為大乘相分。
大乘心得自緣。
别立自體分即以為事。
故以見分名行相。
即小乘事體是見分。
不立自證分。
無返緣故。
大.小二乘所說各别。
然彼難雲。
刀不自割。
如何心能自緣。
别立自證分。
論雲。
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
謂無自體分。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所以者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謂若曾未得之境。
必不能憶。
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
如何能憶此已滅心。
以不曾為相分緣故。
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
然自證分緣故。
如曾相分所更境故。
今能憶之 量雲。
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
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
不曾更故。
如不曾更色等 卻證故知。
曾現在緣。
佛地第三雲。
集量論說。
乃至若不爾者。
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
心與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
其所緣相各各變别。
故但相似。
緣青相分皆變青故。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
識.受等體有差别故。
與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據了别領納各各不同故。
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
如青為境。
諸相俱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
雖俱是青取像各異。
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
雖各非一。
各據義别。
境據總故名之為一。
見據别故名為相似。
此卷論中據實為言。
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
此約親所緣緣。
此心.心所許時.依同。
所緣.事等。
亦據所緣各相似義。
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
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
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
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
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
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
相分.見分.自體三種。
即所.能量.量果别也。
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時。
物為所量。
尺為能量。
解數之智名為量果。
心等量境類亦應然。
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
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
即成别體心外有境。
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
即一體也。
論。
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别。
述曰。
相唯所量。
見為能量。
自證為量果。
此頌意言。
今此三種體是一識。
不離識故說之為唯。
功能各别故說言三 果是何義。
成滿因義。
見分緣相既為能量。
能量無果量境何益。
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
行相為能量。
外境為所量。
與此稍别 然有六師。
及叙陳那以前.以後。
量.及量果體性不同。
如因明抄說。
佛地論中雖說三分。
無頌引證。
唯有長行。
論。
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
明四分中。
自下第三說有四分。
于中有四。
初立四理。
二分别之。
三引教成。
四釋頌意。
下即初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
理極須然。
如文可解。
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
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
此立理也。
第三.第二心分既同。
應立别有能證自分。
量雲。
第三分心。
應有能照之心。
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
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
見分為能量。
第三為量果。
若第三能量。
立誰為量果。
為量如前。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
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
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
不證第三。
論。
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
果亦唯現。
見緣相分。
或量.非量。
故不應言見分為果。
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
故不可見分或緣于相是比.非量。
返緣自證複是現量。
難曰。
見分緣相或量。
或非量。
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
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
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
現量心自體。
比.非量果可唯現。
比.非二種非證體。
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
比不為現果。
問答亦然 外内難。
緣縛難。
例亦然。
見緣相為縛。
自證應亦爾。
是縛無失。
然唯現量。
如五識境縛。
仍是現量收。
證自體故。
為是煩惱染污相故。
如末那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
故不可說見分緣相。
或量.非量。
為自證果。
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
以相違故。
縱許見分或比.非量。
為第三果。
亦不定故。
現量為果義即定故。
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
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
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内。
述曰。
下分别之。
此釋見分若時現量。
應為第三果難也。
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
非體是外。
故此現量亦不緣三。
後二名内。
體是内緣内故。
論。
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
其義可知。
縱緣于心以心為相。
亦唯所緣。
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
見分緣唯所緣。
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此義亦可然。
此文影顯故無有失。
為色等難皆應準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
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
自證緣見。
應相分心不能緣慮。
所緣心故。
如相分心 此義不然。
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别分故。
若為相分心。
必非一能緣體故。
或别人心。
或前後心。
由此必非能緣性故。
見分等心故能緣慮。
相心不然。
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
自為能量。
第三緣見。
以第四為果。
能量可知。
緣第四時以誰為果。
不可即以第四為果。
如緣見分見分非果。
此義應思。
即以所緣第四為果。
第四緣第三為果。
例此同故。
功能應爾。
若更立者過無窮故。
唯爾所者分限足故。
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
更無餘相。
種子搏附識自體分。
即以自證為相分緣。
緣彼種故。
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
過如前說。
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
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
見分外緣。
故量不定。
論。
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
其第三分。
前緣第二。
卻緣第四。
第四前緣第三。
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設許得緣涉重緣過。
以無用故 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
如自證分不緣于相。
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
然第三分得緣第四。
現量等定。
複不緣外。
佛即不爾。
論。
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
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
具所能緣。
恒但四分不減不增。
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
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
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
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
此能緣慮有量定故。
彼但成就.生長功能。
非緣慮法。
無量相違。
據功能别名為非即。
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
不可言即。
無别種生。
一體用異。
故名非離。
論。
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别。
述曰。
下引教成 佛地論有。
即厚嚴經。
謂即内.外二性。
此内外一切分。
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
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
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
見緣外故 三.四名内。
證自體故。
唯見分有種種差别。
或量.非量。
既言見分或非.比故。
别立第四 此唯衆生四分故言纏縛。
相.及粗重二縛具故。
無漏心等雖有四分。
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
應但三分。
見分即得為三果故 答此不然。
外.内定故。
見分緣外用外也。
不得複為緣内果故。
一心見分用。
不得通緣内.外法故。
雖緣真如真如非外。
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若爾内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
義準可知。
論。
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
解四分中。
自下第四解立一分。
先以義攝。
次引頌成後總指例。
如集量頌。
或攝為三。
果體一故。
攝四入三。
論。
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
如初所引厚嚴經頌。
能緣體一。
三攝為見。
攝論唯二。
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
能緣境義。
通心.心所。
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
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
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