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昙毗婆沙論 第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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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空大地相去遠海彼此岸亦複遠
日出沒處斯亦遠正法邪法遠中遠
不緣無明不緣明者。
除無明報。
諸餘不隐沒無記行。
何者是耶。
謂一切善行報。
不善身口業。
得生住老。
無常等報。
諸長養色。
餘依色威儀工巧通果法。
及初明有漏善行。
如是等法。
不緣無明不緣明。
何以故。
無明與明非其因故。
問曰如苦法忍得。
無明與明。
俱非其因。
此中何以不說耶。
答曰或有說者。
應說而不說者。
當知此說有餘。
複有說者。
以分别初明共有法時彼亦在中故。
評曰不應作是說。
如前說者好。
問曰無明是何義。
答曰不知不解不識是無明義。
問曰除明餘一切法。
亦不知不解不識。
彼盡是無明耶。
答曰若不知不解不識。
是愚癡相者。
說是無明。
餘一切法。
雖不知不解不識。
無愚癡相故說不是無明。
問曰明是何義。
答曰知解識義是明義。
問曰世俗智亦知解識。
何以不說是明耶。
答曰或有說者。
若知解識。
能于真谛決定者是明。
世俗智雖知解識。
不于真谛得決定故。
如遠分智雖複猛利。
不能于真谛盡得決定。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能于真谛。
決定了知。
究盡第一義者是明。
世俗智雖知解識。
不能于真谛決定了知究盡第一義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能斷煩惱。
更不生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能破壞有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斷生死有相續法及老死相續法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是盡苦集身見諸取道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非身見颠倒體。
非貪欲嗔恚愚癡之處。
不雜垢濁毒。
不堕諸有。
不堕苦集谛中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知已更非無知。
得決定智。
更不生愚癡猶豫邪見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世俗智在無明明分中所以者何。
于明無明。
俱有三緣義故。
如人親友亦親他怨。
是人于他。
不名親友。
不名怨家。
彼亦如是。
複有說者。
不雜無明故是明義。
世俗智雜無明故非明。
複有說者。
世俗智分。
能生謗道法。
是中應說叛臣喻。
複有說者。
能治義者是明。
如人為鬼所著以咒治之。
如是凡夫為煩惱鬼所著。
以無漏道治。
彼世俗智。
不能究竟治故非明。
除心因法及非心法。
諸餘法攝二界一入一陰。
彼是何耶。
謂苦法忍相應心。
攝二界者意識界。
一入者意入。
一陰者識陰。
除明因法及諸餘法。
非明者。
攝一界一入一陰。
彼是何耶。
謂苦法忍是也。
攝一界者法界。
一入者法入。
一陰行陰。
說受等諸數法。
亦應如是。
問曰諸明以明為因耶。
設為明因是明耶。
乃至廣作四句。
是明非以明為因者。
謂初明也。
是明因非明者。
明相應共生法也。
是明亦以明為因者除初明。
諸餘明也。
非明不以明為因者。
除上爾所事。
諸明是明因也。
設是明因亦是明也。
乃至廣作四句。
是明不為明作因者。
謂未來明也。
為明作因非明者。
謂明相應共生法也。
是明亦為明作因者。
謂過去現在明也。
非明不為明作因者。
除上爾所事。
苦法忍得有十五。
一與苦法忍俱。
二與苦法智俱。
如是乃至與道比忍俱苦法智得有十四。
如是轉減。
乃至道比忍得有一。
問曰見道更有餘得不耶。
答曰或有說者無。
所以者何。
如見道滅。
彼得亦随滅。
猶如日沒光亦随沒。
如是日如見道。
日光如諸得。
若彼道滅。
得亦随滅。
評曰應更有得謂未來世是也。
此中唯說生者。
不說不生者。
苦法忍有一得俱生忍。
于得不作因。
得于忍亦不作因。
與後生無漏道。
盡為作因。
苦法智俱生得有三。
二是道得。
一是解脫得。
二是道得者。
一是苦法忍得。
二是苦法智得。
解脫得者。
謂欲界見苦所斷十使解脫是也。
苦法智于得無因義。
得于智亦無因義。
苦法忍及俱生得。
與彼三得作相似因。
苦比忍俱生得有四。
三是道得。
一是解脫得。
苦比忍與得無因義。
得于苦比忍。
亦無因義。
苦法忍及俱生得與四得。
作相似因。
苦法智及俱生得與三得。
作相似因。
除苦法忍得。
以此事故而作是說。
頗有前生無漏不與後生無漏道而作因耶。
答曰有勝不與下作因。
苦比智俱生得有六。
四是道得。
二是解脫得。
苦比智與六得無因義。
六得亦與苦比智。
亦無因義。
苦法忍俱生得與六得。
作相似因。
苦法智及俱生得與五得。
作相似因。
除苦法忍得。
苦比忍及俱生得與後三得作因。
與前三得不作因。
問曰。
何故不為前三得作因耶。
答曰以下故。
勝道不為下作因。
問曰以道下故。
不為作因可爾。
解脫得勝何故不為作因也。
答曰解脫得雖勝。
下道力所得故不為作因。
如是乃至道比忍。
有二十二得。
俱生十五。
是道得。
七是解脫得。
道比忍與二十二得無因義。
二十二得與道比忍。
亦無因義。
苦法忍及俱生得與二十二得。
作相似因。
乃至道法智及俱生得與後三得。
作相似因。
不與前得作因。
若苦法忍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
盡為作因。
苦法忍。
乃至無學道作因。
複有說者。
苦法忍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不為作因。
何以故。
乃至無一刹那生。
雲何名果。
評曰說是因者好。
俱是一身所得。
複是勝道故。
如是乃至道比忍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
彼道比忍。
盡為作因。
從道比智乃至無學道。
盡為作因。
乃至金剛喻定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
盡為作因。
及諸無學道盡為作因。
初生盡智。
除其自體。
與一切無學道作因。
信行人道。
還與信行人道作因。
亦與法行人道作因。
法行人道。
唯與法行人道作因。
複有說者。
信行人道。
與信行人道作因。
不與法行人道作因。
無有信行人作法行人者。
評曰如是說。
為作因者好。
俱是一身。
複是勝道故。
信解脫道。
與信解脫道作因。
亦與見到道作因。
見到道唯與見到道作因。
時解脫道與時解脫道作因。
亦與不時解脫道作因。
不時解脫道。
唯與不時解脫道作因。
見道與見道作因。
亦與修道無學道作因。
修道與修道作因。
亦與無學道作因。
無學道。
唯與無學道作因。
聲聞道還與聲聞道作因。
辟支佛道還與辟支佛道作因。
佛道還與佛道作因。
此三道。
各不更相為因。
無漏道。
亦依女身。
亦依男身。
或有說者。
依女身道。
還與依女身道作因。
依男身道。
還與依男身道作因。
應展轉為因随其利鈍根性。
如是說者好。
或有說一道者。
或有說多道者。
說一道者。
不言見道。
即是修道。
見道異修道異。
見道依九處身得。
三天下六欲天。
說一道者。
閻浮提道。
乃至即是他化自在天道。
說多道者。
閻浮提所依身道異。
乃至他化自在天所依身道異。
言多道者。
複有二種。
一者作如是說。
若以閻浮提身得見道。
此道名得在身中成就亦現在前。
餘身所依道。
是得不在身中成就。
不現在前二者作是說。
若以閻浮提身得見道。
彼道名得。
在身中成就。
亦現在前。
餘身所得見道不名得。
不在身中。
不成就。
不現在前。
修道依欲界身。
亦依色界無色界身。
言一道者。
若依欲界身所得道。
色無色界身所得道。
即是一道。
言多道者。
依欲界身所得道異。
依色無色界身所得道異。
言多道者。
複有二種。
一者說。
依欲界身得道。
此道名得在身中成就現在前。
依餘身得道名得。
不在身中成就不現在前。
二者說依欲界身得道名得。
在身中成就現在前。
依餘身中成就現在前。
依餘身得道。
不得不在身
除無明報。
諸餘不隐沒無記行。
何者是耶。
謂一切善行報。
不善身口業。
得生住老。
無常等報。
諸長養色。
餘依色威儀工巧通果法。
及初明有漏善行。
如是等法。
不緣無明不緣明。
何以故。
無明與明非其因故。
問曰如苦法忍得。
無明與明。
俱非其因。
此中何以不說耶。
答曰或有說者。
應說而不說者。
當知此說有餘。
複有說者。
以分别初明共有法時彼亦在中故。
評曰不應作是說。
如前說者好。
問曰無明是何義。
答曰不知不解不識是無明義。
問曰除明餘一切法。
亦不知不解不識。
彼盡是無明耶。
答曰若不知不解不識。
是愚癡相者。
說是無明。
餘一切法。
雖不知不解不識。
無愚癡相故說不是無明。
問曰明是何義。
答曰知解識義是明義。
問曰世俗智亦知解識。
何以不說是明耶。
答曰或有說者。
若知解識。
能于真谛決定者是明。
世俗智雖知解識。
不于真谛得決定故。
如遠分智雖複猛利。
不能于真谛盡得決定。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能于真谛。
決定了知。
究盡第一義者是明。
世俗智雖知解識。
不能于真谛決定了知究盡第一義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能斷煩惱。
更不生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能破壞有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斷生死有相續法及老死相續法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是盡苦集身見諸取道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非身見颠倒體。
非貪欲嗔恚愚癡之處。
不雜垢濁毒。
不堕諸有。
不堕苦集谛中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若知解識。
知已更非無知。
得決定智。
更不生愚癡猶豫邪見者是明。
世俗智與上相違故非明。
複有說者。
世俗智在無明明分中所以者何。
于明無明。
俱有三緣義故。
如人親友亦親他怨。
是人于他。
不名親友。
不名怨家。
彼亦如是。
複有說者。
不雜無明故是明義。
世俗智雜無明故非明。
複有說者。
世俗智分。
能生謗道法。
是中應說叛臣喻。
複有說者。
能治義者是明。
如人為鬼所著以咒治之。
如是凡夫為煩惱鬼所著。
以無漏道治。
彼世俗智。
不能究竟治故非明。
除心因法及非心法。
諸餘法攝二界一入一陰。
彼是何耶。
謂苦法忍相應心。
攝二界者意識界。
一入者意入。
一陰者識陰。
除明因法及諸餘法。
非明者。
攝一界一入一陰。
彼是何耶。
謂苦法忍是也。
攝一界者法界。
一入者法入。
一陰行陰。
說受等諸數法。
亦應如是。
問曰諸明以明為因耶。
設為明因是明耶。
乃至廣作四句。
是明非以明為因者。
謂初明也。
是明因非明者。
明相應共生法也。
是明亦以明為因者除初明。
諸餘明也。
非明不以明為因者。
除上爾所事。
諸明是明因也。
設是明因亦是明也。
乃至廣作四句。
是明不為明作因者。
謂未來明也。
為明作因非明者。
謂明相應共生法也。
是明亦為明作因者。
謂過去現在明也。
非明不為明作因者。
除上爾所事。
苦法忍得有十五。
一與苦法忍俱。
二與苦法智俱。
如是乃至與道比忍俱苦法智得有十四。
如是轉減。
乃至道比忍得有一。
問曰見道更有餘得不耶。
答曰或有說者無。
所以者何。
如見道滅。
彼得亦随滅。
猶如日沒光亦随沒。
如是日如見道。
日光如諸得。
若彼道滅。
得亦随滅。
評曰應更有得謂未來世是也。
此中唯說生者。
不說不生者。
苦法忍有一得俱生忍。
于得不作因。
得于忍亦不作因。
與後生無漏道。
盡為作因。
苦法智俱生得有三。
二是道得。
一是解脫得。
二是道得者。
一是苦法忍得。
二是苦法智得。
解脫得者。
謂欲界見苦所斷十使解脫是也。
苦法智于得無因義。
得于智亦無因義。
苦法忍及俱生得。
與彼三得作相似因。
苦比忍俱生得有四。
三是道得。
一是解脫得。
苦比忍與得無因義。
得于苦比忍。
亦無因義。
苦法忍及俱生得與四得。
作相似因。
苦法智及俱生得與三得。
作相似因。
除苦法忍得。
以此事故而作是說。
頗有前生無漏不與後生無漏道而作因耶。
答曰有勝不與下作因。
苦比智俱生得有六。
四是道得。
二是解脫得。
苦比智與六得無因義。
六得亦與苦比智。
亦無因義。
苦法忍俱生得與六得。
作相似因。
苦法智及俱生得與五得。
作相似因。
除苦法忍得。
苦比忍及俱生得與後三得作因。
與前三得不作因。
問曰。
何故不為前三得作因耶。
答曰以下故。
勝道不為下作因。
問曰以道下故。
不為作因可爾。
解脫得勝何故不為作因也。
答曰解脫得雖勝。
下道力所得故不為作因。
如是乃至道比忍。
有二十二得。
俱生十五。
是道得。
七是解脫得。
道比忍與二十二得無因義。
二十二得與道比忍。
亦無因義。
苦法忍及俱生得與二十二得。
作相似因。
乃至道法智及俱生得與後三得。
作相似因。
不與前得作因。
若苦法忍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
盡為作因。
苦法忍。
乃至無學道作因。
複有說者。
苦法忍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不為作因。
何以故。
乃至無一刹那生。
雲何名果。
評曰說是因者好。
俱是一身所得。
複是勝道故。
如是乃至道比忍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
彼道比忍。
盡為作因。
從道比智乃至無學道。
盡為作因。
乃至金剛喻定現在前。
未來中所修道。
盡為作因。
及諸無學道盡為作因。
初生盡智。
除其自體。
與一切無學道作因。
信行人道。
還與信行人道作因。
亦與法行人道作因。
法行人道。
唯與法行人道作因。
複有說者。
信行人道。
與信行人道作因。
不與法行人道作因。
無有信行人作法行人者。
評曰如是說。
為作因者好。
俱是一身。
複是勝道故。
信解脫道。
與信解脫道作因。
亦與見到道作因。
見到道唯與見到道作因。
時解脫道與時解脫道作因。
亦與不時解脫道作因。
不時解脫道。
唯與不時解脫道作因。
見道與見道作因。
亦與修道無學道作因。
修道與修道作因。
亦與無學道作因。
無學道。
唯與無學道作因。
聲聞道還與聲聞道作因。
辟支佛道還與辟支佛道作因。
佛道還與佛道作因。
此三道。
各不更相為因。
無漏道。
亦依女身。
亦依男身。
或有說者。
依女身道。
還與依女身道作因。
依男身道。
還與依男身道作因。
應展轉為因随其利鈍根性。
如是說者好。
或有說一道者。
或有說多道者。
說一道者。
不言見道。
即是修道。
見道異修道異。
見道依九處身得。
三天下六欲天。
說一道者。
閻浮提道。
乃至即是他化自在天道。
說多道者。
閻浮提所依身道異。
乃至他化自在天所依身道異。
言多道者。
複有二種。
一者作如是說。
若以閻浮提身得見道。
此道名得在身中成就亦現在前。
餘身所依道。
是得不在身中成就。
不現在前二者作是說。
若以閻浮提身得見道。
彼道名得。
在身中成就。
亦現在前。
餘身所得見道不名得。
不在身中。
不成就。
不現在前。
修道依欲界身。
亦依色界無色界身。
言一道者。
若依欲界身所得道。
色無色界身所得道。
即是一道。
言多道者。
依欲界身所得道異。
依色無色界身所得道異。
言多道者。
複有二種。
一者說。
依欲界身得道。
此道名得在身中成就現在前。
依餘身得道名得。
不在身中成就不現在前。
二者說依欲界身得道名得。
在身中成就現在前。
依餘身中成就現在前。
依餘身得道。
不得不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