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禅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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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說。
對治方法。
應教念法佛。
法佛者。
即是法性平等。
不生不滅。
無有形色。
空寂無為。
無為之中。
既無境界。
何者是逼迫之相。
知境界空故。
即是對治。
若念三十二相。
即非對治。
何以故是人未緣相時。
已為境界惱亂。
而更取相者。
多因此着魔。
狂亂其心。
今觀空破除諸境界。
存心念佛。
功德無量。
即滅重罪。
此為對治。
于義可見。
略說對治治竟。
第二明轉治者。
出摩诃衍論解十力明定力垢淨智力中說。
彼論雲。
貪欲之人。
教修慈心。
多嗔之人。
作不淨觀。
愚癡多者。
教思惟邊無邊。
掉散心中。
教令用智慧分别。
沒心人中。
教令攝心。
若如是者。
名為轉治。
若不爾者。
名不轉治。
此為反上所說。
今明轉治有二種。
一者病轉法亦轉。
二者病不轉而法轉。
今約前一觀中。
明轉治義。
前對治治中。
貪心多者。
教觀不淨。
觀心既成。
見于不淨。
厭患前境。
便生嗔心。
如佛在世。
有諸比丘。
學不淨觀。
成即顧人自害。
如是之類。
應教轉觀修慈。
以治于嗔。
名為轉治。
此即藥病俱轉。
如此說者。
細熟尋檢。
猶未稱教意。
二者病不轉而藥轉者。
貪病不轉前不淨觀。
修慈觀治。
問曰。
貪心之法。
取人好相。
慈亦取人好相。
雲何為對治。
答曰。
菩薩戒有明文。
一切男子。
皆是我父。
一切女人。
皆是我母。
而菩薩不起慈悲。
行淫無度。
不避六親。
犯波羅夷罪。
若觀前境男女皆如父如母如子。
則自敬愛心生。
慈念能破貪欲。
譬如父母終不于子所生非法心。
複次慈名與他之樂。
貪欲不善。
增他煩惱。
此非與樂之道。
如是思惟。
系心修慈。
慈定若發。
即治貪欲。
何以故。
無量心是色界法。
不應得有貪欲心生。
此則病雖不轉。
轉觀治之。
今以不淨一門類之。
餘十四門禅。
悉有二種轉治之義可知。
複次轉觀有二種。
一者轉心不轉境。
二者心境俱轉。
善自推尋其義可見。
第三明不轉治者。
亦為二意。
一者病不轉觀亦不轉。
二者病轉觀不轉。
一病不轉觀亦不轉者。
如貪心人作不淨觀。
貪心不息。
更增想作觀。
不須轉觀。
當更作膿血爛壞相等。
作一人不息。
複作多人。
如是乃至一城一聚落。
皆作不淨。
如禅經中廣說。
或進入白骨流光等治。
貪心方息故名不轉治。
雖有此義理。
而推之猶恐未是教之正意。
二病轉觀不轉治者。
行者為有貪欲病。
作不淨觀治。
貪欲轉而生嗔恚。
爾時不轉不淨觀。
即于不淨中增想。
作不淨觀及白骨流光入定。
嗔心自除。
亦得即為二意。
一境不轉而心轉。
二境不轉心亦不不轉。
餘十四對治不轉治義類亦如是。
第四明兼治者。
亦出摩诃衍論解八念念舍文中。
彼論雲。
菩薩法施者。
法施因緣。
或複說法。
或現神通。
或複放光。
如是等利益度脫衆生。
名為法施。
複次行法施者。
應當善識衆生煩惱多少。
或但有一煩惱病。
或兩兩雜。
或三三雜。
若一煩惱說一法治。
兩兩雜者說二法治。
三三雜者說三法治。
此即是兼治相。
一病說一法治。
如前說。
兩病二法治者。
如有貪欲病。
複有嗔恚。
當用不淨慈心觀共治。
何以故。
若但用一法。
雖偏治一邊。
複增一邊。
則為過失。
今二法相兼。
病則皆差。
或不淨兼慈。
或慈兼不淨。
今應随病起。
以義斟酌。
兼三兼四。
乃至五等。
悉有其義。
今不具說。
第五明兼不轉治者。
此義亦如轉治不轉治意。
但于兼中對病發多少。
還約。
上轉不轉意。
細推可見。
第六非對非轉非兼治者。
即是第一義悉檀波若正觀。
此觀通能治十五種病。
亦通能發十五種門禅。
所以言非對非轉非兼治正觀。
法性即法。
不可以法對法。
故雲非對正觀。
無偏不增。
餘病不須轉也。
力能遍破衆病故不須兼。
雖不得能破所破。
而治諸不善。
悉皆除滅。
故名為治。
是以摩诃衍雲。
有三昧。
但能除貪。
不能除嗔。
不能除癡。
有三昧。
能除三毒。
即是今所明正觀第一義悉檀也。
所以波若一觀能治五病者。
一正觀能治貪欲。
如思益經雲。
貪欲之人。
以淨觀得脫。
不以不淨。
世尊自知。
二正觀能治嗔者。
如般若說。
我昔為歌利王。
割截身體。
爾時無我相人相衆生相。
則嗔恚不生。
故知實相能治于嗔。
三正觀能破治癡者。
智慧破于無明。
其義可見。
故涅槃經雲。
明時無闇。
闇時無明。
有智慧時。
則無煩惱。
有煩惱時。
則無智慧。
四正觀能治覺觀者。
正觀心中。
語言道斷。
心行處滅。
則覺觀從何而生。
故維摩诘經言。
雲何息攀緣。
謂心無所得。
五正觀能治罪障者。
如前引普賢觀雲。
端坐念實相。
是名第一忏。
衆罪如霜露。
慧日能消除。
複次如世餘藥。
各随對治。
能治一病。
不能遍治一切病也。
阿竭陀藥即能遍治一切衆病。
是名非對非轉非兼治。
亦能具足一切禅門。
如大品經說。
欲學一切善法。
當學般若。
所以者何。
譬如王來必有營從。
若般若慧發。
則一心具足萬行。
此則可以如意寶珠為喻。
第四次明結成悉檀廣攝佛法者。
今約此驗惡根性中辨對治。
即以對摩诃衍論所明四種悉檀義。
所以者何。
如十五種不善境界發相。
此正是世界悉檀。
乃至前明善根發相。
亦屬世界悉檀。
以其皆是因緣生陰入界攝故。
次明十五種對治禅門。
即是對治悉檀。
是中正辨藥病相對故。
次明轉治兼轉不轉治。
即是為人悉檀。
此正逐人根緣不定。
方便利益故名為人。
次明非對非轉。
即是第一義悉檀。
其義可見。
故摩诃衍論雲。
此四悉檀。
即攝十二部經八萬四千法藏一切佛法。
理而推之。
當知禅門之義。
則為廣博靡所不收。
第三次明安心禅門者。
略為五意。
一明随便宜。
二明随對治成就。
三明随樂欲。
四明随次第。
五明随第一義。
今釋第一随便宜者。
如驗善根性中。
發十五種禅門。
随其發法。
當知過去已經修習。
可還修令成就。
随所發法。
安心修之。
如發覺觸後。
欲修安心。
當教數息。
所以者何。
根本初禅。
多從數息中發。
當知是人過去已曾數息修禅。
今若從息道而入。
與本相扶。
禅則易發。
加功不止。
則能具足四禅空定。
因此即發三乘聖道事等。
金師之子。
教令數息。
是為随本。
善根發後。
說安心法餘十四善根發。
随便宜立安心亦如是。
二明随對治成就立安心法者。
如行人本有貪欲不善障法。
為治此病。
作不淨觀。
觀成病滅。
爾時雖無欲病。
而未證深法。
當更加心修習不淨。
作種種不淨成已。
次當卻除皮肉。
修白骨流光。
入八背舍。
斷三界結。
成三乘道。
此則不失其功。
若更安心餘法。
方複造功。
則于事難成。
餘十四随對治成就。
辨安心法。
類之可知。
三随樂欲者。
若能對治。
斷欲界煩惱不善之患。
則十五種禅。
通無遮障。
爾時當随行者心所欲。
樂諸
對治方法。
應教念法佛。
法佛者。
即是法性平等。
不生不滅。
無有形色。
空寂無為。
無為之中。
既無境界。
何者是逼迫之相。
知境界空故。
即是對治。
若念三十二相。
即非對治。
何以故是人未緣相時。
已為境界惱亂。
而更取相者。
多因此着魔。
狂亂其心。
今觀空破除諸境界。
存心念佛。
功德無量。
即滅重罪。
此為對治。
于義可見。
略說對治治竟。
第二明轉治者。
出摩诃衍論解十力明定力垢淨智力中說。
彼論雲。
貪欲之人。
教修慈心。
多嗔之人。
作不淨觀。
愚癡多者。
教思惟邊無邊。
掉散心中。
教令用智慧分别。
沒心人中。
教令攝心。
若如是者。
名為轉治。
若不爾者。
名不轉治。
此為反上所說。
今明轉治有二種。
一者病轉法亦轉。
二者病不轉而法轉。
今約前一觀中。
明轉治義。
前對治治中。
貪心多者。
教觀不淨。
觀心既成。
見于不淨。
厭患前境。
便生嗔心。
如佛在世。
有諸比丘。
學不淨觀。
成即顧人自害。
如是之類。
應教轉觀修慈。
以治于嗔。
名為轉治。
此即藥病俱轉。
如此說者。
細熟尋檢。
猶未稱教意。
二者病不轉而藥轉者。
貪病不轉前不淨觀。
修慈觀治。
問曰。
貪心之法。
取人好相。
慈亦取人好相。
雲何為對治。
答曰。
菩薩戒有明文。
一切男子。
皆是我父。
一切女人。
皆是我母。
而菩薩不起慈悲。
行淫無度。
不避六親。
犯波羅夷罪。
若觀前境男女皆如父如母如子。
則自敬愛心生。
慈念能破貪欲。
譬如父母終不于子所生非法心。
複次慈名與他之樂。
貪欲不善。
增他煩惱。
此非與樂之道。
如是思惟。
系心修慈。
慈定若發。
即治貪欲。
何以故。
無量心是色界法。
不應得有貪欲心生。
此則病雖不轉。
轉觀治之。
今以不淨一門類之。
餘十四門禅。
悉有二種轉治之義可知。
複次轉觀有二種。
一者轉心不轉境。
二者心境俱轉。
善自推尋其義可見。
第三明不轉治者。
亦為二意。
一者病不轉觀亦不轉。
二者病轉觀不轉。
一病不轉觀亦不轉者。
如貪心人作不淨觀。
貪心不息。
更增想作觀。
不須轉觀。
當更作膿血爛壞相等。
作一人不息。
複作多人。
如是乃至一城一聚落。
皆作不淨。
如禅經中廣說。
或進入白骨流光等治。
貪心方息故名不轉治。
雖有此義理。
而推之猶恐未是教之正意。
二病轉觀不轉治者。
行者為有貪欲病。
作不淨觀治。
貪欲轉而生嗔恚。
爾時不轉不淨觀。
即于不淨中增想。
作不淨觀及白骨流光入定。
嗔心自除。
亦得即為二意。
一境不轉而心轉。
二境不轉心亦不不轉。
餘十四對治不轉治義類亦如是。
第四明兼治者。
亦出摩诃衍論解八念念舍文中。
彼論雲。
菩薩法施者。
法施因緣。
或複說法。
或現神通。
或複放光。
如是等利益度脫衆生。
名為法施。
複次行法施者。
應當善識衆生煩惱多少。
或但有一煩惱病。
或兩兩雜。
或三三雜。
若一煩惱說一法治。
兩兩雜者說二法治。
三三雜者說三法治。
此即是兼治相。
一病說一法治。
如前說。
兩病二法治者。
如有貪欲病。
複有嗔恚。
當用不淨慈心觀共治。
何以故。
若但用一法。
雖偏治一邊。
複增一邊。
則為過失。
今二法相兼。
病則皆差。
或不淨兼慈。
或慈兼不淨。
今應随病起。
以義斟酌。
兼三兼四。
乃至五等。
悉有其義。
今不具說。
第五明兼不轉治者。
此義亦如轉治不轉治意。
但于兼中對病發多少。
還約。
上轉不轉意。
細推可見。
第六非對非轉非兼治者。
即是第一義悉檀波若正觀。
此觀通能治十五種病。
亦通能發十五種門禅。
所以言非對非轉非兼治正觀。
法性即法。
不可以法對法。
故雲非對正觀。
無偏不增。
餘病不須轉也。
力能遍破衆病故不須兼。
雖不得能破所破。
而治諸不善。
悉皆除滅。
故名為治。
是以摩诃衍雲。
有三昧。
但能除貪。
不能除嗔。
不能除癡。
有三昧。
能除三毒。
即是今所明正觀第一義悉檀也。
所以波若一觀能治五病者。
一正觀能治貪欲。
如思益經雲。
貪欲之人。
以淨觀得脫。
不以不淨。
世尊自知。
二正觀能治嗔者。
如般若說。
我昔為歌利王。
割截身體。
爾時無我相人相衆生相。
則嗔恚不生。
故知實相能治于嗔。
三正觀能破治癡者。
智慧破于無明。
其義可見。
故涅槃經雲。
明時無闇。
闇時無明。
有智慧時。
則無煩惱。
有煩惱時。
則無智慧。
四正觀能治覺觀者。
正觀心中。
語言道斷。
心行處滅。
則覺觀從何而生。
故維摩诘經言。
雲何息攀緣。
謂心無所得。
五正觀能治罪障者。
如前引普賢觀雲。
端坐念實相。
是名第一忏。
衆罪如霜露。
慧日能消除。
複次如世餘藥。
各随對治。
能治一病。
不能遍治一切病也。
阿竭陀藥即能遍治一切衆病。
是名非對非轉非兼治。
亦能具足一切禅門。
如大品經說。
欲學一切善法。
當學般若。
所以者何。
譬如王來必有營從。
若般若慧發。
則一心具足萬行。
此則可以如意寶珠為喻。
第四次明結成悉檀廣攝佛法者。
今約此驗惡根性中辨對治。
即以對摩诃衍論所明四種悉檀義。
所以者何。
如十五種不善境界發相。
此正是世界悉檀。
乃至前明善根發相。
亦屬世界悉檀。
以其皆是因緣生陰入界攝故。
次明十五種對治禅門。
即是對治悉檀。
是中正辨藥病相對故。
次明轉治兼轉不轉治。
即是為人悉檀。
此正逐人根緣不定。
方便利益故名為人。
次明非對非轉。
即是第一義悉檀。
其義可見。
故摩诃衍論雲。
此四悉檀。
即攝十二部經八萬四千法藏一切佛法。
理而推之。
當知禅門之義。
則為廣博靡所不收。
第三次明安心禅門者。
略為五意。
一明随便宜。
二明随對治成就。
三明随樂欲。
四明随次第。
五明随第一義。
今釋第一随便宜者。
如驗善根性中。
發十五種禅門。
随其發法。
當知過去已經修習。
可還修令成就。
随所發法。
安心修之。
如發覺觸後。
欲修安心。
當教數息。
所以者何。
根本初禅。
多從數息中發。
當知是人過去已曾數息修禅。
今若從息道而入。
與本相扶。
禅則易發。
加功不止。
則能具足四禅空定。
因此即發三乘聖道事等。
金師之子。
教令數息。
是為随本。
善根發後。
說安心法餘十四善根發。
随便宜立安心亦如是。
二明随對治成就立安心法者。
如行人本有貪欲不善障法。
為治此病。
作不淨觀。
觀成病滅。
爾時雖無欲病。
而未證深法。
當更加心修習不淨。
作種種不淨成已。
次當卻除皮肉。
修白骨流光。
入八背舍。
斷三界結。
成三乘道。
此則不失其功。
若更安心餘法。
方複造功。
則于事難成。
餘十四随對治成就。
辨安心法。
類之可知。
三随樂欲者。
若能對治。
斷欲界煩惱不善之患。
則十五種禅。
通無遮障。
爾時當随行者心所欲。
樂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