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禅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三之下
關燈
小
中
大
業。
乃至雖得出家。
猶造魔業。
故涅槃經雲。
佛去世後五百歲中。
魔道漸興。
魔作比丘。
壞亂佛法。
亦如大集經中廣辯魔業之相。
是中應廣分别。
如一動觸中邪相如是。
餘七觸中。
亦具有此邪相。
應當别知。
如根本禅邪相如是。
餘十四門。
禅及。
諸禅中若事若理。
皆有邪僞之法。
其事雲雲。
非可具說。
問曰。
發邪觸時。
為當具發如上所說二十邪事。
為當不具。
答曰。
或具或不具無在。
若觸發時。
但有一邪法。
不即除之。
便堕邪定。
何況具足二十邪法。
所以者何。
譬如二十人共行。
若一是賊則誤十九人。
禅中亦爾。
有一惡法破壞諸善。
不名正定。
況複多耶。
略辯一觸相如是。
則餘七觸邪相亦然。
複次更有異禅門邪法。
入定中亦應識知。
所謂餘禅門境界邪法。
如一不淨觀禅。
入此定中。
亦有二十邪法。
來入此定餘十四門禅。
亦當如是。
一一分别。
是中應廣說。
行者若脫證此法。
須善識知。
方便照了。
不着邪定之法。
即自便謝。
第二明正相者。
若動觸發時。
無向二十惡法。
具足十種善法。
十種。
善法者。
一觸相如法。
二定相如法。
三空相如法。
四明相如法。
五喜相如法。
六樂相如法。
七善相如法。
八智相如法。
九解脫相如法。
十心調相如法。
雲何名如法。
若與二十不善相法相違。
安隐清淨。
調和中适。
即是如法。
名為正相。
是事至後第七大段明證根本初禅覺支。
中當分别其相。
如一動觸正相如是。
餘七觸正相皆類之可知。
問曰。
是中一向但逐事說。
若随此相分别。
是邪是正。
是僞是真。
是應舍是應取。
豈非颠倒憶想堕邪僻耶。
答曰正有二種。
一世間正。
二出世間正。
若如世間善法相而說。
即是世間正相。
出世間解脫善法相而說。
即是出世間正相。
今明根本觸中十種正相。
即是辯世間正也。
如摩诃衍論雲。
因世間正見。
得出世正見。
若破世間正見。
即破出世正見。
是故今欲明出世正法。
必須先明世間正法。
欲因事顯理。
借近明遠故。
須先分别根本事中初觸正相。
複次若觸内發時。
或見三十六物。
或發慈心因緣正智念佛等諸餘禅定。
若有功德安隐如法。
資益觸樂。
亦是宿世善根發。
各有十種正相。
并是正定。
但欲修根本禅定成就者。
悉不得取是相。
若謝不謝。
于根本禅無所妨也。
然末世行者。
善根微薄。
證觸之時。
多不發諸餘事理。
禅中境界。
今恐有發者不識故。
略出此意。
餘十四門禅發正相。
亦當如是。
一一自類廣分别之。
第二明以法驗知邪正者。
自有邪禅。
其相微細難别。
與正禅相似。
非則相之所能别。
應以三法驗知。
一定心研磨。
二用本法修治。
三智慧破析。
如涅槃經說。
欲知真金。
應三種試之。
謂燒打磨。
行人亦是難可别識。
若欲别之。
亦須三種試之。
所謂當與共事。
共事不知。
當與久處。
久處不知。
以智慧觀察。
今借此意。
以明禅定邪正之相。
如發一動觸。
若邪正未了。
應當深入定心。
于所發境中。
不取不舍。
但平心定住。
若是善根。
定力踰深。
善根踰發。
若魔所為不久自壞。
二以本法修治。
如發不淨觀禅。
還修不淨觀。
随所修時。
境界增明。
此則非僞。
若以本修治。
漸漸壞滅。
當知即是邪相。
三以智慧觀察者。
觀所發法。
推檢根源。
不見生處。
深知空寂。
心不住着。
邪當自滅。
正當自顯。
如燒真金益其光色。
若是僞金。
即自黑壞。
如此簡别以三法驗之。
邪正可知。
定譬于磨。
修治喻打。
智慧觀察。
類以火燒。
又複久處喻磨。
共事如打。
火燒即譬智慧觀察。
餘禅定例爾驗之。
邪正可知。
二簡是魔非魔。
即為二意。
一明是魔相。
二明非魔相。
今明魔禅有二種不同。
一明禅非是魔。
魔入禅中。
如行者于正心中。
發諸禅定。
惡魔恐其道高。
為作惱亂。
入其禅中。
若心貪着。
或生憂懼。
即魔得其便。
若能如上用心卻之。
魔邪既滅。
如雲除日顯。
定心明淨。
二明一向魔作禅定。
诳惑行者。
若覺知非真。
用法治之。
魔退之後。
則無複毫厘禅法。
次明非魔相者。
罪障于禅。
似如魔作理實非魔。
難可别識。
若用前所說卻之。
終不得去。
若能勤修忏悔。
罪既除滅。
則禅定自然分明。
複次或入定時。
方便不巧。
緻令境界不如法。
若更善作方便。
則所證明淨故。
知非魔之所作也。
第四。
次料揀發禅不定。
略為五意。
一正料揀事理兩修發禅不定。
二明發禅所由。
三辨發禅多少。
四明發宿善根盡相。
五約有漏無。
漏分别。
第一先料揀事理兩修發禅不定者。
問曰。
上所明三止。
若系緣制心。
此二止并是事止。
應但發事中禅定。
唯體真一止。
既是理止。
應發理中禅定。
今何故。
三止通皆發事理諸禅。
此則因果渾而無别。
答曰不然今一家所明事理兩修。
悉随行人根緣。
是以發法不同。
甯可定有分别。
如上所明三止。
若略說則應如所問。
合為事理兩修。
若具足分别。
應開為四修。
就四修中。
則有二種。
一約止門明四修。
二約觀門明四修。
第一約止門明四修者。
一事止。
乃至雖得出家。
猶造魔業。
故涅槃經雲。
佛去世後五百歲中。
魔道漸興。
魔作比丘。
壞亂佛法。
亦如大集經中廣辯魔業之相。
是中應廣分别。
如一動觸中邪相如是。
餘七觸中。
亦具有此邪相。
應當别知。
如根本禅邪相如是。
餘十四門。
禅及。
諸禅中若事若理。
皆有邪僞之法。
其事雲雲。
非可具說。
問曰。
發邪觸時。
為當具發如上所說二十邪事。
為當不具。
答曰。
或具或不具無在。
若觸發時。
但有一邪法。
不即除之。
便堕邪定。
何況具足二十邪法。
所以者何。
譬如二十人共行。
若一是賊則誤十九人。
禅中亦爾。
有一惡法破壞諸善。
不名正定。
況複多耶。
略辯一觸相如是。
則餘七觸邪相亦然。
複次更有異禅門邪法。
入定中亦應識知。
所謂餘禅門境界邪法。
如一不淨觀禅。
入此定中。
亦有二十邪法。
來入此定餘十四門禅。
亦當如是。
一一分别。
是中應廣說。
行者若脫證此法。
須善識知。
方便照了。
不着邪定之法。
即自便謝。
第二明正相者。
若動觸發時。
無向二十惡法。
具足十種善法。
十種。
善法者。
一觸相如法。
二定相如法。
三空相如法。
四明相如法。
五喜相如法。
六樂相如法。
七善相如法。
八智相如法。
九解脫相如法。
十心調相如法。
雲何名如法。
若與二十不善相法相違。
安隐清淨。
調和中适。
即是如法。
名為正相。
是事至後第七大段明證根本初禅覺支。
中當分别其相。
如一動觸正相如是。
餘七觸正相皆類之可知。
問曰。
是中一向但逐事說。
若随此相分别。
是邪是正。
是僞是真。
是應舍是應取。
豈非颠倒憶想堕邪僻耶。
答曰正有二種。
一世間正。
二出世間正。
若如世間善法相而說。
即是世間正相。
出世間解脫善法相而說。
即是出世間正相。
今明根本觸中十種正相。
即是辯世間正也。
如摩诃衍論雲。
因世間正見。
得出世正見。
若破世間正見。
即破出世正見。
是故今欲明出世正法。
必須先明世間正法。
欲因事顯理。
借近明遠故。
須先分别根本事中初觸正相。
複次若觸内發時。
或見三十六物。
或發慈心因緣正智念佛等諸餘禅定。
若有功德安隐如法。
資益觸樂。
亦是宿世善根發。
各有十種正相。
并是正定。
但欲修根本禅定成就者。
悉不得取是相。
若謝不謝。
于根本禅無所妨也。
然末世行者。
善根微薄。
證觸之時。
多不發諸餘事理。
禅中境界。
今恐有發者不識故。
略出此意。
餘十四門禅發正相。
亦當如是。
一一自類廣分别之。
第二明以法驗知邪正者。
自有邪禅。
其相微細難别。
與正禅相似。
非則相之所能别。
應以三法驗知。
一定心研磨。
二用本法修治。
三智慧破析。
如涅槃經說。
欲知真金。
應三種試之。
謂燒打磨。
行人亦是難可别識。
若欲别之。
亦須三種試之。
所謂當與共事。
共事不知。
當與久處。
久處不知。
以智慧觀察。
今借此意。
以明禅定邪正之相。
如發一動觸。
若邪正未了。
應當深入定心。
于所發境中。
不取不舍。
但平心定住。
若是善根。
定力踰深。
善根踰發。
若魔所為不久自壞。
二以本法修治。
如發不淨觀禅。
還修不淨觀。
随所修時。
境界增明。
此則非僞。
若以本修治。
漸漸壞滅。
當知即是邪相。
三以智慧觀察者。
觀所發法。
推檢根源。
不見生處。
深知空寂。
心不住着。
邪當自滅。
正當自顯。
如燒真金益其光色。
若是僞金。
即自黑壞。
如此簡别以三法驗之。
邪正可知。
定譬于磨。
修治喻打。
智慧觀察。
類以火燒。
又複久處喻磨。
共事如打。
火燒即譬智慧觀察。
餘禅定例爾驗之。
邪正可知。
二簡是魔非魔。
即為二意。
一明是魔相。
二明非魔相。
今明魔禅有二種不同。
一明禅非是魔。
魔入禅中。
如行者于正心中。
發諸禅定。
惡魔恐其道高。
為作惱亂。
入其禅中。
若心貪着。
或生憂懼。
即魔得其便。
若能如上用心卻之。
魔邪既滅。
如雲除日顯。
定心明淨。
二明一向魔作禅定。
诳惑行者。
若覺知非真。
用法治之。
魔退之後。
則無複毫厘禅法。
次明非魔相者。
罪障于禅。
似如魔作理實非魔。
難可别識。
若用前所說卻之。
終不得去。
若能勤修忏悔。
罪既除滅。
則禅定自然分明。
複次或入定時。
方便不巧。
緻令境界不如法。
若更善作方便。
則所證明淨故。
知非魔之所作也。
第四。
次料揀發禅不定。
略為五意。
一正料揀事理兩修發禅不定。
二明發禅所由。
三辨發禅多少。
四明發宿善根盡相。
五約有漏無。
漏分别。
第一先料揀事理兩修發禅不定者。
問曰。
上所明三止。
若系緣制心。
此二止并是事止。
應但發事中禅定。
唯體真一止。
既是理止。
應發理中禅定。
今何故。
三止通皆發事理諸禅。
此則因果渾而無别。
答曰不然今一家所明事理兩修。
悉随行人根緣。
是以發法不同。
甯可定有分别。
如上所明三止。
若略說則應如所問。
合為事理兩修。
若具足分别。
應開為四修。
就四修中。
則有二種。
一約止門明四修。
二約觀門明四修。
第一約止門明四修者。
一事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