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起信論廣釋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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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三者執取相至心起著故 釋曰。
于苦樂境不了虛妄深起取著名執取相。
謂即于前相續所念苦樂境上複深取著領納不舍。
故言心起著等。
論。
四者計名至名言相故 釋曰。
依前颠倒所取境上取分齊相更立名言而生分别。
名計名字相。
故楞伽雲。
相名常相随而生諸妄相。
故言依妄分别假名言等也。
論。
五者起業至種亦業故 釋曰。
依前計名執著心故起貪等惑。
發動身口造種種業。
能招當來五趣苦果。
此即惑業為苦近因也。
論。
六者業系至自在故 釋曰。
業因既成。
依業受果。
被業所系。
不得自在。
循環受苦。
名業系苦。
故言依業受果不自在等。
論。
當知無明至不覺相故 釋曰。
上已廣顯枝末。
此即結末歸本。
當知無明能生等者。
初正結歸。
如前九相攝一切染。
因本無明迷真而起。
故雲無明生一切染。
以一切染法皆是等。
釋苦所以。
恐疑染法多種差别如何。
根本唯一無明。
染法雖多皆是無明之氣。
悉是覺之相不異不覺。
是故染法皆是不覺。
論。
複次覺與至有二種相 釋曰。
上來已釋覺不覺義。
次明同異。
于中有三。
初總标。
次别名。
後辨相。
此初也。
前已别釋。
今将合明故。
次前文複更标舉。
故雲複以覺與不覺。
前别明者。
令知迷悟升沉有異而生欣厭。
今合釋者。
令知業幻非定一異而有斷證。
故言覺與不覺有二種相。
論。
雲何為二至二者異相 釋曰。
此别名也。
染淨齊真曰同。
同義可表名相。
染淨體殊曰異。
有殊狀曰相。
何故如是有同異耶。
以體從緣故異。
攝緣因歸體故同。
緣從體同故真如一味。
體從緣異故凡聖兩分。
凡聖分故世谛義立。
真如一故真谛理存。
覺與不覺同異如是。
論。
同相者至微塵性相 釋曰。
次後辨相。
于中有二。
初同。
後異。
同中有三。
初舉喻。
次法合。
後引證。
此初也。
種種瓦器喻染淨法。
皆以微塵而為性相喻染淨法。
以真為性。
相者體也。
亦即是性。
非以此中性相言故即說微塵為器之性而說瓦器為塵之相。
新論但言皆同出相。
即顯此中性相無别。
論。
如是無漏至真如性相 釋曰。
此法合也。
始本二覺名為無漏。
本末不覺名曰無明。
有用顯現故名為業。
而非實有故名為别。
染淨雖殊皆真為體。
以動真如成此二故。
此中相者亦即體性。
非謂相望而言性相。
新論但言真如相故。
論。
是故修多羅至無可見故 釋曰。
此引證也。
是前染淨同真相故。
經依此義說諸衆生本來涅槃得菩提等。
總說雖然。
别分别者。
本末不覺即真如故。
衆生即涅槃不複更滅。
本始二覺即真如故。
菩提亦本有非新得者。
故此涅槃非待修習了因方證。
故言非可修相。
即此菩提非待生因而方起作。
故言非可作相。
此之二果既性本有非更得故。
故言畢竟無得。
亦無已下猶是經文。
為遣疑難故論具引。
謂有難言若諸衆生已涅槃等何不如佛現報化等色身相耶。
故此初句釋此義雲。
法性自體非色可見。
如何更能現色相耶。
故言亦無色相可見。
又複疑雲。
若以法性非色可見不現色者。
諸佛何故現色相耶。
故下諸句釋此義雲。
彼見諸佛種種色者并随衆生染幻之心變異所現。
非謂不空智性之色。
以智真體非可見故。
故言而有見色等也。
非謂智色不空性者。
此文既倒釋乖文耳。
論。
異相者至各各不同 釋曰。
次顯異相。
于中有二。
初喻後合。
此初也。
論。
如是無漏幻差别 釋曰。
此法合也。
随染幻差别者。
是無明法。
以彼無明違平等性。
是故其性自有差别。
說本無明自性差别。
我見愛染等煩惱依無明起差别故。
諸無漏法順平等性。
直論其性則無差别。
但随染法差别相故。
故說本覺性德差别。
又由對治彼染差别故。
成始覺萬德差别。
如是二法雖現業用。
皆是真如随緣顯現。
似而無體。
通名業幻。
論。
複次生滅至意識轉故 釋曰。
廣釋立中心生滅竟。
次釋因緣。
于中有二。
先明生滅依因緣義。
後釋所依因緣體相。
初中亦二。
初總标。
後别釋。
此初也。
有義。
生滅即是衆生。
言因緣者即心意識。
心謂黎耶。
意謂末那。
識謂六識。
六皆依意總名意識。
生滅衆生依心意識而得生起。
故言謂衆生依心意意識轉。
有義。
此說理極粗淺。
心意意識自為生滅。
如何說是生滅因緣。
若彼衆生名生滅者。
此心意識應非生滅。
應言生滅。
即前七識因緣即是本識種為現。
本識中種為生滅因。
識體現行為生滅緣。
謂諸衆生依本識心有意意識七識生起。
故言依心意意識轉。
有義。
此說理亦未圓。
乃說法相大乘義故。
即黎耶識自待因緣。
應知八識總名生滅。
言因緣者。
有其三種。
一者黎耶心體不守自性。
是生滅因。
根本無明熏動心體。
是生滅緣。
依此因緣依此因緣成黎耶識。
二者現識心體複起粗識。
是生滅因。
外妄境界熏起諸識。
是生滅緣。
依此因緣起六粗相成其事識。
三者以前因緣為生滅因。
以後因緣為生滅緣。
本末相依不相離故粗細镕融唯一心。
故依此因緣理方圓。
顯諸生滅相。
聚集而生而為假者。
故名衆生。
唯依心體故言依心。
即是黎耶自相心也。
此假者衆生于一心即有五意及意識起。
故言衆生依心意意識轉。
論。
此義雲何至說有無明 釋曰。
次下别釋。
于中有三。
先釋依心。
次釋意轉。
後意識轉。
此初也。
上言依心意等轉者。
義雲何耶。
故此釋也。
依阿黎耶識者。
是上依心是生滅因。
即阿黎耶二義之中本覺義也。
說有無明者是生滅緣。
即二義中不覺義也。
依此因緣意意識轉。
故言以依黎耶識等。
前标文略。
但言依心。
今此别釋具顯因緣。
故說依心及無明也。
問。
前說依覺有不覺力動靜心體方成黎耶。
如何今說識有無明。
有義。
此中阿黎耶者即是本覺不生滅心。
以此本覺不自知義說有無明。
不覺而起即業識等前七識也。
故前後說亦不相違。
有義。
不能違論說故說二和合方成黎耶。
有覺不覺二義别故。
若如所說。
生不生滅覺不覺義應無别故。
若爾便無和合之義。
甯說和合成此識耶。
應知依識有無明者。
識有二義。
謂覺不覺。
前别就本故雲依覺有不覺動而成識。
今就和合總聚而說故言依識有無明也。
有義。
此釋理亦未圓。
今此意顯真心為因無明為緣成黎耶識。
應說依真有無明動成業轉現阿黎耶識甯卻就識說有無明。
然後複言成業識等。
許則便有兩熏本識。
應知此中黎耶識者唯取真心随緣之義。
此随緣義難名目故。
或就未起起說依覺有不覺。
或約已起故言依識有無明。
要就二名方盡其義。
是故前後绮互言耳。
然起未起雖義有殊。
皆與無明為依止故。
故于二處皆說無明。
非總聚中而無無明。
但非就于總聚而說唯依體說有無明也。
問。
若謂黎耶有無明者。
如何會通諸論所說。
謂瑜伽等皆說賴耶白淨無記一向舍受。
若有無明則成雜染。
豈堪受彼染淨熏耶。
答。
諸論且約粗義而說以為初入大乘人故。
而實此識有本無明。
今且略以三義明之。
一迷無相不證真故。
不爾此識應緣真谛。
則一衆生半迷半悟故。
二于果位鏡智俱故。
若因位無明餘識相應者。
應果位鏡智餘無漏識起。
以于二位相敵對故。
三于因位性無記故。
若一向淨唯名為善。
則屬真心。
一向染者則名不善。
唯屬妄心。
二心和合非定染淨方成無記。
若無無明。
何以簡染成無記耶。
由此三義故知此識定有無明。
然其無明有粗有細。
粗在事識。
細在本識。
論許無明在事識者。
且約粗相說粗相說粗無明。
不妨細者亦在本識。
若爾如何受熏持種。
既有無明違善熏故。
答。
雖有無明性非不善。
受善等熏于理何失。
若無無明一向清淨。
如何受彼不善熏耶。
故受熏者要有無明。
不應舉彼七識為難。
以其無明粗細異故。
況受熏體唯是真如。
是故賴耶受熟識者。
但是如染淨分位引回心者。
假就粗相言彼受熏不違教理。
若爾佛位亦應受熏。
以有受熏真如體故。
此難不然。
無無明故。
離和合相淳淨明故。
既無能熏非所熏故。
由此汝宗佛應受熏。
有淨能所可熏體故。
不可說言滿故不熏。
以非質礙能所熏故。
論。
不覺而起至故說為意 釋曰。
次釋意轉。
于中有三。
初略明意轉。
于中有三。
初略明意轉。
次廣顯轉相。
後結成依心。
此初也。
此中即顯五種識相。
不覺而起即是業識。
能見轉識能現現識能取境界即是智識。
起念相續即相續識。
此既無明迷真所起妄而有。
前三成黎耶識。
二迷妄為實起。
後二相其事識。
既此五種合為二識。
由二依義總名為意。
一本末依。
末依本故。
前三為本故說為意。
二粗細依。
粗依細故。
後二細故。
複說為意。
其粗意識非本非細無所依義故不名意。
但有分别故名意識。
論。
此意複有五種名 釋曰。
廣顯轉相。
于中有三。
初舉數總标。
次依名辨釋。
後顯其功能。
此初也。
論。
雲何五至不覺心動故 釋曰。
次下辨釋。
别釋五意。
即分為五。
此初也。
名業識者。
标其名也。
即九相中第一業相。
前對無明故為相。
是無明體之相狀故。
此對真心說名為識。
依心所依意故。
識成意故。
下準此知。
無明力者。
舉所依緣也。
明心不自起。
起必有緣。
不覺心動者。
正明業義。
謂起動義是業義故。
論。
二者名為至能見相故 釋曰。
名轉識者标其名也。
依于動心者舉所依緣也。
能見相者釋轉識義。
謂依無明轉前業識成此能見故名轉識。
依識聖教轉識有二。
為無明轉成能見者在本識中。
如其境轉成能見者在事識中。
此中轉相約初義說。
瑜伽論等說七識等名轉識者依後義說。
論。
三者名為至常在前故 釋曰。
此文有三。
謂法喻合。
所謂等者。
此舉法也。
如鏡等者。
此舉喻也。
謂此心體無明熏對現種種境。
如鏡對彼差别質故現種種影。
現識亦爾。
後明法合。
其初二句正合前喻。
無明熏真自有二種。
一本無明與心和合冥熏靜心成三細識。
二末無明與心别異對熏動心起六塵境。
末無明者即諸煩惱起業熏識生五趣境故。
言塵對至即現。
非對五塵方起現識。
此所現境寬狹雲何。
諸聖教中所說有異。
十卷經雲。
阿黎耶識智名識相所知體相虛空中有毛轉等住不淨相所引境界。
又有文雲。
何黎耶識分别現境自身資生器世界等一時知等。
瑜伽論說。
此識能了二境故轉。
一内二外。
内有三種。
謂五色根根所依處所含藏種。
若生無色唯了種子。
外謂能了器世界相。
唯識等論皆與此同。
舊中邊論說此能了四種境界故。
彼偈雲。
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
何故如是諸教。
随譯者異。
非本經論即此差殊。
于四七卷二楞伽經但同後文都無前語。
但是譯者妄加經文。
或失本意。
故不可依。
新中邊論不說賴耶緣我及識。
故彼頌雲。
識生變似義。
有情我及了。
識言通三。
謂八七六。
此三生時随應變似。
根我了别三種境義。
舊中邊偈妄加本字。
長行仍謬。
亦不可依。
由此但就瑜伽為正。
順楞伽經三本文故。
又既此識不能計度。
是故不可緣我及識。
而論說現一切境者。
所謂内外一切境也。
有義。
此說其理未圓。
不能會通諸經論故。
若謂本識不緣我者。
不應說為虛妄分别。
若不證實名虛妄者。
豈不由執不證實耶。
若無計度故不執者。
與證真智有何差别。
既許此有自性分别。
何不許有自性執耶。
不爾如何瑜伽說此緣計所自性習氣。
若不言唯故無執者。
豈說唯緣非執種耶。
若有漏善雖不證實亦無執者。
此不為倒。
意與六識為染淨。
根與有漏善為漏性。
故約無不善有覆無明所起粗相言無執心。
何妨亦起無覆無記微細無明所起我相。
許此執我理既無違。
由是亦能變似識等。
若此識變必有實用故能變諸識相者。
則應諸識實用都無不是。
本識實所變故。
若謂諸識所有實用别從此識種子生者。
外器亦可但從種生。
本識不應别變器等。
若謂器等但是相分不可變識為相分者。
意是意識不共所依。
如五色根變緣何失。
若相分心無能緣用故說此識不變心者。
亦應不緣諸識種子。
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若謂種子無能緣用故本識緣識非倒者。
則種與現本末因果性系地等一切應殊。
如是推微。
故知此識亦緣諸識于理無爽。
是故經言。
知名識相住不淨智所行境界。
若爾如何會通諸教。
答。
諸教所說亦不相違。
不言唯緣如此法故。
不說餘法非所緣故。
雖無相違而有不同。
不同之意叵得聞乎。
不同之意各有道理。
中邊及經明現起法皆是識變。
唯說現行。
習氣種子其相不現。
與識無異。
故略不說。
瑜伽為顯相不離見故。
除識外是所了别。
諸心心所離識不立。
其義自顯故說之。
而實此識通緣一切。
以有随自他分境故。
論言能現一切下合。
唯言現五塵者。
且舉粗顯以合鏡喻。
故前後文亦不乖越。
其後三句簡異諸識。
以一切時等者。
此簡意識。
此所藉緣無時不具。
故一切時任運而起。
彼所藉緣時多不具。
于五位等有間轉故。
常在前者。
對簡末那。
末那雖常任運而起。
非諸識本故非在先。
今此黎耶是諸識本。
在諸識本在諸識先。
故言常在前也。
非謂五識對五塵現而常在于意識。
前起五識不能現一切境。
非一切時任運起故。
但随五塵惑業因對故。
所現塵無前後耳。
論。
四者名為至染淨法故 釋曰。
是事識中細分法執不了前心所現境空而起染淨勝劣分别。
故言分别染淨法也。
論。
五者名為至不斷故 釋曰。
此亦事識細分之位。
此細事識法執相應執無斷故名相續識。
若謂此二是事識者。
甯意識中方立名耶。
答。
以彼亦粗有通别名。
通名事識。
别名智等。
如三細相名亦通别。
通名黎耶。
别名業等。
下意識中方立名者。
增顯更說影顯前故。
如現境相說為黎耶。
而賴耶名亦通業識。
又依我見立意識名。
豈意識名唯屬我見。
許則二乘應離意識。
甯說二乘意識熏習。
又此黎耶所現境相既是此中所分别事。
此于彼境染淨苦樂覺念分别。
甯非事識。
不爾此是何識所收。
不應說是七八二識。
末那不緣外境相故。
本識不起染淨相故。
故屬屬事識其理必然。
不可難言此二亦我執。
雖同事識粗細各别故。
如業轉現同本識體。
業識未有能所相故。
若如所難二執無别。
便與諸教極相違故。
故此但是細分法執同名事識。
于理無違故。
故此但是細分法執同名事識。
于理無違。
若爾甯說事識熏習能受凡夫業系苦相。
答。
此事識者通法我相。
彼就具足二相處說故。
事識熏習凡夫苦。
若二乘人唯有法執。
雖有熏習無業系苦。
已斷我相發業用故。
如八九地離現見染。
豈得說無本識心耶。
此亦如是。
故唯法執亦名事識。
于理無違。
若爾六染為是識體。
為是事識體應心所。
答。
是事識體非謂心所。
說是所起事識心故。
說為不斷相應染等。
與染心所相應義故。
說意識者。
即相續識。
故知諸染無别體。
故但名為意及意識等。
非是相應心所義故。
事識心所即未無明。
乃是能起見愛惑故。
此六不攝見愛煩惱。
皆是見愛
三者執取相至心起著故 釋曰。
于苦樂境不了虛妄深起取著名執取相。
謂即于前相續所念苦樂境上複深取著領納不舍。
故言心起著等。
論。
四者計名至名言相故 釋曰。
依前颠倒所取境上取分齊相更立名言而生分别。
名計名字相。
故楞伽雲。
相名常相随而生諸妄相。
故言依妄分别假名言等也。
論。
五者起業至種亦業故 釋曰。
依前計名執著心故起貪等惑。
發動身口造種種業。
能招當來五趣苦果。
此即惑業為苦近因也。
論。
六者業系至自在故 釋曰。
業因既成。
依業受果。
被業所系。
不得自在。
循環受苦。
名業系苦。
故言依業受果不自在等。
論。
當知無明至不覺相故 釋曰。
上已廣顯枝末。
此即結末歸本。
當知無明能生等者。
初正結歸。
如前九相攝一切染。
因本無明迷真而起。
故雲無明生一切染。
以一切染法皆是等。
釋苦所以。
恐疑染法多種差别如何。
根本唯一無明。
染法雖多皆是無明之氣。
悉是覺之相不異不覺。
是故染法皆是不覺。
論。
複次覺與至有二種相 釋曰。
上來已釋覺不覺義。
次明同異。
于中有三。
初總标。
次别名。
後辨相。
此初也。
前已别釋。
今将合明故。
次前文複更标舉。
故雲複以覺與不覺。
前别明者。
令知迷悟升沉有異而生欣厭。
今合釋者。
令知業幻非定一異而有斷證。
故言覺與不覺有二種相。
論。
雲何為二至二者異相 釋曰。
此别名也。
染淨齊真曰同。
同義可表名相。
染淨體殊曰異。
有殊狀曰相。
何故如是有同異耶。
以體從緣故異。
攝緣因歸體故同。
緣從體同故真如一味。
體從緣異故凡聖兩分。
凡聖分故世谛義立。
真如一故真谛理存。
覺與不覺同異如是。
論。
同相者至微塵性相 釋曰。
次後辨相。
于中有二。
初同。
後異。
同中有三。
初舉喻。
次法合。
後引證。
此初也。
種種瓦器喻染淨法。
皆以微塵而為性相喻染淨法。
以真為性。
相者體也。
亦即是性。
非以此中性相言故即說微塵為器之性而說瓦器為塵之相。
新論但言皆同出相。
即顯此中性相無别。
論。
如是無漏至真如性相 釋曰。
此法合也。
始本二覺名為無漏。
本末不覺名曰無明。
有用顯現故名為業。
而非實有故名為别。
染淨雖殊皆真為體。
以動真如成此二故。
此中相者亦即體性。
非謂相望而言性相。
新論但言真如相故。
論。
是故修多羅至無可見故 釋曰。
此引證也。
是前染淨同真相故。
經依此義說諸衆生本來涅槃得菩提等。
總說雖然。
别分别者。
本末不覺即真如故。
衆生即涅槃不複更滅。
本始二覺即真如故。
菩提亦本有非新得者。
故此涅槃非待修習了因方證。
故言非可修相。
即此菩提非待生因而方起作。
故言非可作相。
此之二果既性本有非更得故。
故言畢竟無得。
亦無已下猶是經文。
為遣疑難故論具引。
謂有難言若諸衆生已涅槃等何不如佛現報化等色身相耶。
故此初句釋此義雲。
法性自體非色可見。
如何更能現色相耶。
故言亦無色相可見。
又複疑雲。
若以法性非色可見不現色者。
諸佛何故現色相耶。
故下諸句釋此義雲。
彼見諸佛種種色者并随衆生染幻之心變異所現。
非謂不空智性之色。
以智真體非可見故。
故言而有見色等也。
非謂智色不空性者。
此文既倒釋乖文耳。
論。
異相者至各各不同 釋曰。
次顯異相。
于中有二。
初喻後合。
此初也。
論。
如是無漏幻差别 釋曰。
此法合也。
随染幻差别者。
是無明法。
以彼無明違平等性。
是故其性自有差别。
說本無明自性差别。
我見愛染等煩惱依無明起差别故。
諸無漏法順平等性。
直論其性則無差别。
但随染法差别相故。
故說本覺性德差别。
又由對治彼染差别故。
成始覺萬德差别。
如是二法雖現業用。
皆是真如随緣顯現。
似而無體。
通名業幻。
論。
複次生滅至意識轉故 釋曰。
廣釋立中心生滅竟。
次釋因緣。
于中有二。
先明生滅依因緣義。
後釋所依因緣體相。
初中亦二。
初總标。
後别釋。
此初也。
有義。
生滅即是衆生。
言因緣者即心意識。
心謂黎耶。
意謂末那。
識謂六識。
六皆依意總名意識。
生滅衆生依心意識而得生起。
故言謂衆生依心意意識轉。
有義。
此說理極粗淺。
心意意識自為生滅。
如何說是生滅因緣。
若彼衆生名生滅者。
此心意識應非生滅。
應言生滅。
即前七識因緣即是本識種為現。
本識中種為生滅因。
識體現行為生滅緣。
謂諸衆生依本識心有意意識七識生起。
故言依心意意識轉。
有義。
此說理亦未圓。
乃說法相大乘義故。
即黎耶識自待因緣。
應知八識總名生滅。
言因緣者。
有其三種。
一者黎耶心體不守自性。
是生滅因。
根本無明熏動心體。
是生滅緣。
依此因緣依此因緣成黎耶識。
二者現識心體複起粗識。
是生滅因。
外妄境界熏起諸識。
是生滅緣。
依此因緣起六粗相成其事識。
三者以前因緣為生滅因。
以後因緣為生滅緣。
本末相依不相離故粗細镕融唯一心。
故依此因緣理方圓。
顯諸生滅相。
聚集而生而為假者。
故名衆生。
唯依心體故言依心。
即是黎耶自相心也。
此假者衆生于一心即有五意及意識起。
故言衆生依心意意識轉。
論。
此義雲何至說有無明 釋曰。
次下别釋。
于中有三。
先釋依心。
次釋意轉。
後意識轉。
此初也。
上言依心意等轉者。
義雲何耶。
故此釋也。
依阿黎耶識者。
是上依心是生滅因。
即阿黎耶二義之中本覺義也。
說有無明者是生滅緣。
即二義中不覺義也。
依此因緣意意識轉。
故言以依黎耶識等。
前标文略。
但言依心。
今此别釋具顯因緣。
故說依心及無明也。
問。
前說依覺有不覺力動靜心體方成黎耶。
如何今說識有無明。
有義。
此中阿黎耶者即是本覺不生滅心。
以此本覺不自知義說有無明。
不覺而起即業識等前七識也。
故前後說亦不相違。
有義。
不能違論說故說二和合方成黎耶。
有覺不覺二義别故。
若如所說。
生不生滅覺不覺義應無别故。
若爾便無和合之義。
甯說和合成此識耶。
應知依識有無明者。
識有二義。
謂覺不覺。
前别就本故雲依覺有不覺動而成識。
今就和合總聚而說故言依識有無明也。
有義。
此釋理亦未圓。
今此意顯真心為因無明為緣成黎耶識。
應說依真有無明動成業轉現阿黎耶識甯卻就識說有無明。
然後複言成業識等。
許則便有兩熏本識。
應知此中黎耶識者唯取真心随緣之義。
此随緣義難名目故。
或就未起起說依覺有不覺。
或約已起故言依識有無明。
要就二名方盡其義。
是故前後绮互言耳。
然起未起雖義有殊。
皆與無明為依止故。
故于二處皆說無明。
非總聚中而無無明。
但非就于總聚而說唯依體說有無明也。
問。
若謂黎耶有無明者。
如何會通諸論所說。
謂瑜伽等皆說賴耶白淨無記一向舍受。
若有無明則成雜染。
豈堪受彼染淨熏耶。
答。
諸論且約粗義而說以為初入大乘人故。
而實此識有本無明。
今且略以三義明之。
一迷無相不證真故。
不爾此識應緣真谛。
則一衆生半迷半悟故。
二于果位鏡智俱故。
若因位無明餘識相應者。
應果位鏡智餘無漏識起。
以于二位相敵對故。
三于因位性無記故。
若一向淨唯名為善。
則屬真心。
一向染者則名不善。
唯屬妄心。
二心和合非定染淨方成無記。
若無無明。
何以簡染成無記耶。
由此三義故知此識定有無明。
然其無明有粗有細。
粗在事識。
細在本識。
論許無明在事識者。
且約粗相說粗相說粗無明。
不妨細者亦在本識。
若爾如何受熏持種。
既有無明違善熏故。
答。
雖有無明性非不善。
受善等熏于理何失。
若無無明一向清淨。
如何受彼不善熏耶。
故受熏者要有無明。
不應舉彼七識為難。
以其無明粗細異故。
況受熏體唯是真如。
是故賴耶受熟識者。
但是如染淨分位引回心者。
假就粗相言彼受熏不違教理。
若爾佛位亦應受熏。
以有受熏真如體故。
此難不然。
無無明故。
離和合相淳淨明故。
既無能熏非所熏故。
由此汝宗佛應受熏。
有淨能所可熏體故。
不可說言滿故不熏。
以非質礙能所熏故。
論。
不覺而起至故說為意 釋曰。
次釋意轉。
于中有三。
初略明意轉。
于中有三。
初略明意轉。
次廣顯轉相。
後結成依心。
此初也。
此中即顯五種識相。
不覺而起即是業識。
能見轉識能現現識能取境界即是智識。
起念相續即相續識。
此既無明迷真所起妄而有。
前三成黎耶識。
二迷妄為實起。
後二相其事識。
既此五種合為二識。
由二依義總名為意。
一本末依。
末依本故。
前三為本故說為意。
二粗細依。
粗依細故。
後二細故。
複說為意。
其粗意識非本非細無所依義故不名意。
但有分别故名意識。
論。
此意複有五種名 釋曰。
廣顯轉相。
于中有三。
初舉數總标。
次依名辨釋。
後顯其功能。
此初也。
論。
雲何五至不覺心動故 釋曰。
次下辨釋。
别釋五意。
即分為五。
此初也。
名業識者。
标其名也。
即九相中第一業相。
前對無明故為相。
是無明體之相狀故。
此對真心說名為識。
依心所依意故。
識成意故。
下準此知。
無明力者。
舉所依緣也。
明心不自起。
起必有緣。
不覺心動者。
正明業義。
謂起動義是業義故。
論。
二者名為至能見相故 釋曰。
名轉識者标其名也。
依于動心者舉所依緣也。
能見相者釋轉識義。
謂依無明轉前業識成此能見故名轉識。
依識聖教轉識有二。
為無明轉成能見者在本識中。
如其境轉成能見者在事識中。
此中轉相約初義說。
瑜伽論等說七識等名轉識者依後義說。
論。
三者名為至常在前故 釋曰。
此文有三。
謂法喻合。
所謂等者。
此舉法也。
如鏡等者。
此舉喻也。
謂此心體無明熏對現種種境。
如鏡對彼差别質故現種種影。
現識亦爾。
後明法合。
其初二句正合前喻。
無明熏真自有二種。
一本無明與心和合冥熏靜心成三細識。
二末無明與心别異對熏動心起六塵境。
末無明者即諸煩惱起業熏識生五趣境故。
言塵對至即現。
非對五塵方起現識。
此所現境寬狹雲何。
諸聖教中所說有異。
十卷經雲。
阿黎耶識智名識相所知體相虛空中有毛轉等住不淨相所引境界。
又有文雲。
何黎耶識分别現境自身資生器世界等一時知等。
瑜伽論說。
此識能了二境故轉。
一内二外。
内有三種。
謂五色根根所依處所含藏種。
若生無色唯了種子。
外謂能了器世界相。
唯識等論皆與此同。
舊中邊論說此能了四種境界故。
彼偈雲。
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
何故如是諸教。
随譯者異。
非本經論即此差殊。
于四七卷二楞伽經但同後文都無前語。
但是譯者妄加經文。
或失本意。
故不可依。
新中邊論不說賴耶緣我及識。
故彼頌雲。
識生變似義。
有情我及了。
識言通三。
謂八七六。
此三生時随應變似。
根我了别三種境義。
舊中邊偈妄加本字。
長行仍謬。
亦不可依。
由此但就瑜伽為正。
順楞伽經三本文故。
又既此識不能計度。
是故不可緣我及識。
而論說現一切境者。
所謂内外一切境也。
有義。
此說其理未圓。
不能會通諸經論故。
若謂本識不緣我者。
不應說為虛妄分别。
若不證實名虛妄者。
豈不由執不證實耶。
若無計度故不執者。
與證真智有何差别。
既許此有自性分别。
何不許有自性執耶。
不爾如何瑜伽說此緣計所自性習氣。
若不言唯故無執者。
豈說唯緣非執種耶。
若有漏善雖不證實亦無執者。
此不為倒。
意與六識為染淨。
根與有漏善為漏性。
故約無不善有覆無明所起粗相言無執心。
何妨亦起無覆無記微細無明所起我相。
許此執我理既無違。
由是亦能變似識等。
若此識變必有實用故能變諸識相者。
則應諸識實用都無不是。
本識實所變故。
若謂諸識所有實用别從此識種子生者。
外器亦可但從種生。
本識不應别變器等。
若謂器等但是相分不可變識為相分者。
意是意識不共所依。
如五色根變緣何失。
若相分心無能緣用故說此識不變心者。
亦應不緣諸識種子。
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若謂種子無能緣用故本識緣識非倒者。
則種與現本末因果性系地等一切應殊。
如是推微。
故知此識亦緣諸識于理無爽。
是故經言。
知名識相住不淨智所行境界。
若爾如何會通諸教。
答。
諸教所說亦不相違。
不言唯緣如此法故。
不說餘法非所緣故。
雖無相違而有不同。
不同之意叵得聞乎。
不同之意各有道理。
中邊及經明現起法皆是識變。
唯說現行。
習氣種子其相不現。
與識無異。
故略不說。
瑜伽為顯相不離見故。
除識外是所了别。
諸心心所離識不立。
其義自顯故說之。
而實此識通緣一切。
以有随自他分境故。
論言能現一切下合。
唯言現五塵者。
且舉粗顯以合鏡喻。
故前後文亦不乖越。
其後三句簡異諸識。
以一切時等者。
此簡意識。
此所藉緣無時不具。
故一切時任運而起。
彼所藉緣時多不具。
于五位等有間轉故。
常在前者。
對簡末那。
末那雖常任運而起。
非諸識本故非在先。
今此黎耶是諸識本。
在諸識本在諸識先。
故言常在前也。
非謂五識對五塵現而常在于意識。
前起五識不能現一切境。
非一切時任運起故。
但随五塵惑業因對故。
所現塵無前後耳。
論。
四者名為至染淨法故 釋曰。
是事識中細分法執不了前心所現境空而起染淨勝劣分别。
故言分别染淨法也。
論。
五者名為至不斷故 釋曰。
此亦事識細分之位。
此細事識法執相應執無斷故名相續識。
若謂此二是事識者。
甯意識中方立名耶。
答。
以彼亦粗有通别名。
通名事識。
别名智等。
如三細相名亦通别。
通名黎耶。
别名業等。
下意識中方立名者。
增顯更說影顯前故。
如現境相說為黎耶。
而賴耶名亦通業識。
又依我見立意識名。
豈意識名唯屬我見。
許則二乘應離意識。
甯說二乘意識熏習。
又此黎耶所現境相既是此中所分别事。
此于彼境染淨苦樂覺念分别。
甯非事識。
不爾此是何識所收。
不應說是七八二識。
末那不緣外境相故。
本識不起染淨相故。
故屬屬事識其理必然。
不可難言此二亦我執。
雖同事識粗細各别故。
如業轉現同本識體。
業識未有能所相故。
若如所難二執無别。
便與諸教極相違故。
故此但是細分法執同名事識。
于理無違故。
故此但是細分法執同名事識。
于理無違。
若爾甯說事識熏習能受凡夫業系苦相。
答。
此事識者通法我相。
彼就具足二相處說故。
事識熏習凡夫苦。
若二乘人唯有法執。
雖有熏習無業系苦。
已斷我相發業用故。
如八九地離現見染。
豈得說無本識心耶。
此亦如是。
故唯法執亦名事識。
于理無違。
若爾六染為是識體。
為是事識體應心所。
答。
是事識體非謂心所。
說是所起事識心故。
說為不斷相應染等。
與染心所相應義故。
說意識者。
即相續識。
故知諸染無别體。
故但名為意及意識等。
非是相應心所義故。
事識心所即未無明。
乃是能起見愛惑故。
此六不攝見愛煩惱。
皆是見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