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華嚴同教一乘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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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
亦兼前人。
若爾如符真曰。
今理事無礙。
是同教一乘。
即終教無性真如。
楞伽思益法華涅盤等一百餘部實教大乘所诠極理。
未敢評定)若謂圭山之言而不通者。
(略抄曰。
漸宗所依之經者。
是法華涅盤等第四五時中所說法性實理。
是結會始教之終極。
故名終教。
釋曰。
且約一期漸教說也)豈不礙他漸中之圓。
(演義五雲。
華嚴之圓。
是頓中之圓。
法華之圓。
是漸中之圓。
漸頓之義。
二經則異。
圓教化法。
二經不殊等)宗意别意。
在於一乘等語乎。
(要問上雲。
法華經宗義。
是一乘經也。
教章雲。
法華别意。
正在一乘)況吾宗未嘗局判一教而作一教。
以深為淺。
吾祖誡。
之甚明。
可深體之。
可深思之(清涼雲。
一經容有多教等)。
清涼曰。
一同教一乘。
同頓同實故(此下皆義理分齊疏抄)。
易簡釋曰。
清涼玄文義理分齊中。
同頓同實。
及圓融具德。
乃教下曲分義門。
與以教攝乘。
義意亦别。
指總相會通同别。
并乘教開合同别。
乃曰皆明教門。
非是義相(以教攝乘中記文)。
評曰。
此兄常曰。
但是義相。
非為機教門。
以一圓教。
豈有二種修證。
故此揀雲。
乃教下義門。
是義相也。
不同二處。
皆明教門矣(二處者。
總相會通。
與乘教開合)。
迎福釋曰。
三此中同教。
要圓教與終頓二教。
義類相似。
故雲同也。
評曰。
迎福老人。
聰明博達。
當今諸方。
放出一頭地者也。
(歐陽集曰。
讀轼書。
不覺汗出。
快哉快哉。
老父當避路。
放他出一頭地也。
可喜可喜)此論似涉無稽。
何邪(尚書雲。
無稽之言勿聽。
弗詢之謀勿庸。
注稽考。
庸用也)。
清涼釋曰。
言同教者。
謂終頓二教。
雖說一性一相。
無二無三(演義五雲。
言無二亦無三者。
古有多說。
大乘法師雲。
二即第二。
三即第三。
以菩薩乘勝故。
為第一等)。
評曰。
此正同教自相也。
理應更曰。
言思斯絕。
以影在下文不言耳。
無二無三。
非泯二乎。
問曰。
彼頓實。
安知合彼為同教邪。
答。
祖曰下同同教。
釋此言也。
如次引雲(下引演義四十四)。
又曰。
不辨圓融具德事事無礙。
故非别教。
評曰。
揀非别教也。
既非别即同明矣。
不亦即終頓非别乎。
又曰。
而别教中有一性一相事理無礙。
言思斯絕。
同彼二教(以約揀權。
且收頓實。
即法華等了義大乘。
并名同教一乘)。
評曰。
此示能同。
即别教中彰其無礙也。
非别有同教同彼也。
今能所同義。
不同昔人。
可深體之。
良以同彼。
故取之也。
義如下引。
(昔謂同教同彼。
今乃合彼為同。
故有異也)問。
信滿成佛。
行布十地。
同前諸教。
能同名同。
豈非同教同彼耶。
答。
彼約一乘同三乘方便。
引彼令舍權入實。
不待該而是圓(章曰。
以此經中安立諸位。
有二善巧。
一約相就門。
分位前後。
寄同三乘。
引彼方便。
是同教也。
二約禮就法。
前後相入。
圓融自在。
異彼三乘。
是别教也。
釋曰。
探玄雲。
前約同教。
攝彼中根。
今顯别教。
彼斯上達。
此之謂也)今約所诠事理無礙。
是一該取二教所诠。
入圓成此。
彰其無礙。
如浩然氣。
(孟子公孫章曰。
我知言。
我善養吾浩然之氣)同雌雄風。
(文選風賦。
此所謂大王之雄風。
庶人之雌風也)總斯二風。
以為一氣。
浩然之外。
無别雌雄。
雌雄之外。
甯有浩然。
事理無礙。
(能同也。
合浩然氣)同存絕即泯。
(終頓也。
合雌雄風)總斯存泯。
為事理無得。
(同教大乘之極緻也。
合總斯二風以為一氣)道理亦爾。
豈二事理無礙。
分能所耶。
(合浩然之外已下)章家約引權機。
此文該取偏法。
機教相須。
宛然函蓋。
然皆别教一乘。
同前教耳。
第二義中。
廣引祖據。
可卻觀之。
又通難曰。
以别該同。
皆圓教攝。
(以别教一乘。
該取終頓。
為圓中同。
故雲圓攝)抄曰。
猶彼江水入海亦醎(具雲。
謂有難言。
既同頓同實。
何異頓實。
故此通雲。
即此同中。
必有别義。
如事理無礙。
必有事事無礙等)。
評曰。
既俟别該。
即偏教之終頓。
非能同别教也。
又言。
江水入海。
非自海水。
即終頓為此之事理無礙明矣。
指圓教攝。
即總取雙絕雙存圓教中同教也。
當知該之之終頓。
非離之之終頓。
入海之江水。
非未入之水矣。
開為終頓。
則各得存絕即泯之一門。
該而合之。
則具得存絕即泯同時全入之事理無礙門也。
(弼師曰。
謂此同教。
但於别教法體之内。
約於一分。
似頓實義。
立為同教。
體不離别。
非别教外。
直以終頓。
便名同教等。
則與今天壤也。
況更承襲)即所謂同教一乘之義理分齊。
同教之極緻也。
豈别有事理無礙。
同彼事理無礙乎。
若本與同之圓。
豈可複言圓教攝也(該取偏法。
有理有文。
以圓攝圓。
文理俱絕)。
又曰。
圓教有二。
一同教。
二别教。
别即不共。
不共頓實。
同教者。
同頓同實。
若下同同教一乘等(注疏六十一雲。
上之十門。
初一小教。
次三涉權。
次三就實。
後三約圓中不共。
若下同諸乘。
通十無礙。
一部大宗。
不獨此品。
(即十地品)演義四十四雲。
上之十門下。
約教教分别。
即具五教。
涉權是始教。
就實通二。
一即終教。
終教亦名實教故。
其攝相歸性。
亦通頓教。
以後三教皆同一乘。
并揀於權。
頓亦名實。
後三圓融。
即是圓教。
而言不共者。
圓教有二。
一同教。
二别教。
别即不共。
不共頓實故。
二同教者。
同頓同實故。
今顯是别。
故雲不共。
若下同諸乘下。
約融通說。
若下同同教一乘。
即收次三。
就實。
若同於三乘。
亦收前四。
以其圓教如海包含無不具故。
釋曰。
下同諸乘。
通十無礙。
仰觀疏意。
即是全收别教該攝門也。
今答卷約同教釋者。
且取非即圓通。
然法真大師圭山前身也)。
評曰。
既言下同同教一乘。
則收次三門唯識。
則同教一乘是。
終頓何不得稱此名邪。
既曰收之。
是海具之江。
水不同長江也。
然海中江乃收長江同味耳。
别教同彼。
言下同
亦兼前人。
若爾如符真曰。
今理事無礙。
是同教一乘。
即終教無性真如。
楞伽思益法華涅盤等一百餘部實教大乘所诠極理。
未敢評定)若謂圭山之言而不通者。
(略抄曰。
漸宗所依之經者。
是法華涅盤等第四五時中所說法性實理。
是結會始教之終極。
故名終教。
釋曰。
且約一期漸教說也)豈不礙他漸中之圓。
(演義五雲。
華嚴之圓。
是頓中之圓。
法華之圓。
是漸中之圓。
漸頓之義。
二經則異。
圓教化法。
二經不殊等)宗意别意。
在於一乘等語乎。
(要問上雲。
法華經宗義。
是一乘經也。
教章雲。
法華别意。
正在一乘)況吾宗未嘗局判一教而作一教。
以深為淺。
吾祖誡。
之甚明。
可深體之。
可深思之(清涼雲。
一經容有多教等)。
清涼曰。
一同教一乘。
同頓同實故(此下皆義理分齊疏抄)。
易簡釋曰。
清涼玄文義理分齊中。
同頓同實。
及圓融具德。
乃教下曲分義門。
與以教攝乘。
義意亦别。
指總相會通同别。
并乘教開合同别。
乃曰皆明教門。
非是義相(以教攝乘中記文)。
評曰。
此兄常曰。
但是義相。
非為機教門。
以一圓教。
豈有二種修證。
故此揀雲。
乃教下義門。
是義相也。
不同二處。
皆明教門矣(二處者。
總相會通。
與乘教開合)。
迎福釋曰。
三此中同教。
要圓教與終頓二教。
義類相似。
故雲同也。
評曰。
迎福老人。
聰明博達。
當今諸方。
放出一頭地者也。
(歐陽集曰。
讀轼書。
不覺汗出。
快哉快哉。
老父當避路。
放他出一頭地也。
可喜可喜)此論似涉無稽。
何邪(尚書雲。
無稽之言勿聽。
弗詢之謀勿庸。
注稽考。
庸用也)。
清涼釋曰。
言同教者。
謂終頓二教。
雖說一性一相。
無二無三(演義五雲。
言無二亦無三者。
古有多說。
大乘法師雲。
二即第二。
三即第三。
以菩薩乘勝故。
為第一等)。
評曰。
此正同教自相也。
理應更曰。
言思斯絕。
以影在下文不言耳。
無二無三。
非泯二乎。
問曰。
彼頓實。
安知合彼為同教邪。
答。
祖曰下同同教。
釋此言也。
如次引雲(下引演義四十四)。
又曰。
不辨圓融具德事事無礙。
故非别教。
評曰。
揀非别教也。
既非别即同明矣。
不亦即終頓非别乎。
又曰。
而别教中有一性一相事理無礙。
言思斯絕。
同彼二教(以約揀權。
且收頓實。
即法華等了義大乘。
并名同教一乘)。
評曰。
此示能同。
即别教中彰其無礙也。
非别有同教同彼也。
今能所同義。
不同昔人。
可深體之。
良以同彼。
故取之也。
義如下引。
(昔謂同教同彼。
今乃合彼為同。
故有異也)問。
信滿成佛。
行布十地。
同前諸教。
能同名同。
豈非同教同彼耶。
答。
彼約一乘同三乘方便。
引彼令舍權入實。
不待該而是圓(章曰。
以此經中安立諸位。
有二善巧。
一約相就門。
分位前後。
寄同三乘。
引彼方便。
是同教也。
二約禮就法。
前後相入。
圓融自在。
異彼三乘。
是别教也。
釋曰。
探玄雲。
前約同教。
攝彼中根。
今顯别教。
彼斯上達。
此之謂也)今約所诠事理無礙。
是一該取二教所诠。
入圓成此。
彰其無礙。
如浩然氣。
(孟子公孫章曰。
我知言。
我善養吾浩然之氣)同雌雄風。
(文選風賦。
此所謂大王之雄風。
庶人之雌風也)總斯二風。
以為一氣。
浩然之外。
無别雌雄。
雌雄之外。
甯有浩然。
事理無礙。
(能同也。
合浩然氣)同存絕即泯。
(終頓也。
合雌雄風)總斯存泯。
為事理無得。
(同教大乘之極緻也。
合總斯二風以為一氣)道理亦爾。
豈二事理無礙。
分能所耶。
(合浩然之外已下)章家約引權機。
此文該取偏法。
機教相須。
宛然函蓋。
然皆别教一乘。
同前教耳。
第二義中。
廣引祖據。
可卻觀之。
又通難曰。
以别該同。
皆圓教攝。
(以别教一乘。
該取終頓。
為圓中同。
故雲圓攝)抄曰。
猶彼江水入海亦醎(具雲。
謂有難言。
既同頓同實。
何異頓實。
故此通雲。
即此同中。
必有别義。
如事理無礙。
必有事事無礙等)。
評曰。
既俟别該。
即偏教之終頓。
非能同别教也。
又言。
江水入海。
非自海水。
即終頓為此之事理無礙明矣。
指圓教攝。
即總取雙絕雙存圓教中同教也。
當知該之之終頓。
非離之之終頓。
入海之江水。
非未入之水矣。
開為終頓。
則各得存絕即泯之一門。
該而合之。
則具得存絕即泯同時全入之事理無礙門也。
(弼師曰。
謂此同教。
但於别教法體之内。
約於一分。
似頓實義。
立為同教。
體不離别。
非别教外。
直以終頓。
便名同教等。
則與今天壤也。
況更承襲)即所謂同教一乘之義理分齊。
同教之極緻也。
豈别有事理無礙。
同彼事理無礙乎。
若本與同之圓。
豈可複言圓教攝也(該取偏法。
有理有文。
以圓攝圓。
文理俱絕)。
又曰。
圓教有二。
一同教。
二别教。
别即不共。
不共頓實。
同教者。
同頓同實。
若下同同教一乘等(注疏六十一雲。
上之十門。
初一小教。
次三涉權。
次三就實。
後三約圓中不共。
若下同諸乘。
通十無礙。
一部大宗。
不獨此品。
(即十地品)演義四十四雲。
上之十門下。
約教教分别。
即具五教。
涉權是始教。
就實通二。
一即終教。
終教亦名實教故。
其攝相歸性。
亦通頓教。
以後三教皆同一乘。
并揀於權。
頓亦名實。
後三圓融。
即是圓教。
而言不共者。
圓教有二。
一同教。
二别教。
别即不共。
不共頓實故。
二同教者。
同頓同實故。
今顯是别。
故雲不共。
若下同諸乘下。
約融通說。
若下同同教一乘。
即收次三。
就實。
若同於三乘。
亦收前四。
以其圓教如海包含無不具故。
釋曰。
下同諸乘。
通十無礙。
仰觀疏意。
即是全收别教該攝門也。
今答卷約同教釋者。
且取非即圓通。
然法真大師圭山前身也)。
評曰。
既言下同同教一乘。
則收次三門唯識。
則同教一乘是。
終頓何不得稱此名邪。
既曰收之。
是海具之江。
水不同長江也。
然海中江乃收長江同味耳。
别教同彼。
言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