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度論疏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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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一雲行者即是田義。
前言歸敬佛寶。
即是果頭大聖今明僧寶。
即次歸敬因中諸聖。
欲分别因果二聖。
故雲聖衆行福田也。
學無學人以莊嚴者。
上雖雲聖衆。
未知何者是謂學無學人。
學者苦忍已上。
至羅漢向。
三果四向七種學人。
此并怖求進習。
名之為學。
唯羅漢果既息駕玄厚。
無一所進習。
所作已辦。
故名無學。
學人有十八。
無學果有九。
合為二十七聖。
若暖等四心。
名非學非無學此義至後念僧章中。
别廣釋也。
就菩薩法中。
一未得無生法忍果名學。
得無生法忍果已上是無學。
二者功用道中名學。
無功用道名無學。
若對小為言者。
地前四十心。
應是非學非無學。
若就因果明者。
十地已來是學。
唯佛果是無學。
今此初既别歸敬佛寶。
已不論佛果。
無學也。
以莊嚴者。
一雲。
明此學無學人。
内有勝德。
外有異容。
共相光顯。
生物益。
故言莊嚴。
一雲。
明此人外以戒莊嚴身。
内以定慧莊嚴心。
此等聖人。
唯以戒定智慧莊嚴身心。
故雲以莊嚴。
所以大集經。
以四璎珞莊嚴亦名戒璎珞莊嚴。
亦名戒璎珞莊嚴定慧亦然也。
後有愛種永已盡者。
一雲。
初三句。
正明離過。
即是斷德。
後一句次明集德。
即是有為功德。
于離過中。
初二句。
明離煩惱。
後一句明離業苦。
初句離愛。
第二句離見。
愛根本。
所謂想受生煩惱。
想受亦滅。
故雲已除。
亦可前一雲離三住地。
我所既滅者。
離見一處住地。
根已除者。
離無明住地。
又雲後有愛種永盡者。
後有即是三有。
明于果結。
愛種者。
即是子結。
明舉愛分煩惱。
諸阿羅漢既斷三果或盡。
子結永無。
小乘雖有見愛二輪煩惱。
然三界受生去留唯聽我愛。
以愛盡故。
三界業壞。
後更不生受三界二十五有等諸有果報。
故經雲。
唯愛能令諸有相續。
有愛則生。
愛盡則滅。
愛既閏生。
是諸有之本。
以據愛為言。
雲後有愛種。
但舉其愛。
則知五鈍使俱亡。
故下論雲。
若斷一事。
我則說汝得阿那含果。
若阿羅漢。
此未來子果兩結。
俱已永盡。
雖有殘身殘習。
是所不論。
若三果四向。
各分乖盡。
今偏據四究竟極盡之處為語。
故雲永盡。
又且分盡都盡者。
皆各永滅。
不複更生。
故雲永盡。
不論如沙井退者。
何以得知。
今此中是歎德時。
故但取其永盡之義不取退義。
明義意各有時。
若賢聖義中。
為分别賢聖有退不退義故。
所以論之。
今此中但取其永盡義。
不取其不永盡義也。
若論菩薩。
于初地時。
三有果亦皆永盡。
此之現身。
酬前因得。
前因業煩惱已謝。
更不複論受後分段身。
至于七地。
二種生死皆悉永忘。
亦雲永盡。
故楞伽經雲。
二種攝受生。
智者應遠離。
即是無眼及四住。
有漏無漏二業攝得。
二種二生死。
即初地離之。
此義略出之。
後别釋果結。
未來生死盡。
即是非智緣滅。
如人王經說也。
問。
若生死無分盡義者。
煩惱亦無薄義不。
不言斷餘三名為薄者。
義亦六道餘三名為分盡也。
我所既滅根已除者。
有人言。
我所既滅者。
即是見分煩惱。
根已除者。
是愛分煩惱。
今師解成實中。
雖有示相不示相之名。
而不解釋。
唯僧祇律中釋言。
諸貪瞋等或明外章。
名示相。
或恨者結在内心。
不形于外。
故名不示相。
或前明愛種。
即愛分煩惱。
或所既滅者。
是見分煩惱。
而所在前明愛在愛明見者。
所以前明不受諸有者。
隻由無愛閏故。
後有不生。
業果相随。
義相涉入。
故在前說。
今此既是随便所說。
是于說時。
非行時故。
所以在後明見。
于義無傷。
一雲。
此是歎德。
既難除在後而滅。
先舉勝德歎之。
故創雲愛盡。
成歎德義也。
恨者亦通于見愛。
學人亦有亦有。
随見随愛等恨今雲已除者。
此二種恨悉除。
分除永除。
故雲已除。
長法師乃雲根已除。
明以三毒為諸見根本。
今三毒已盡。
諸見亦亡。
故雲我所既滅根以除。
我者是我見。
所者是我所見。
今明聖智并除。
故雲既滅。
但舉我見。
則知五利通除。
故雲根已除也。
已舍世間諸事業者。
生死為世間法有為事。
若造生死諸有之業。
名為世間事業。
明諸聖衆必更不造世間生死三有之業。
唯修出世涅槃清淨之業。
故言舍諸事業。
又雲。
畢竟不造分段世間生死事業。
故言舍諸事業。
不無猶造無為生死之業。
但爾時此業既出分段世間故。
故雲不造世間諸事業。
又事者是苦。
業者是感苦業。
前言歸敬佛寶。
即是果頭大聖今明僧寶。
即次歸敬因中諸聖。
欲分别因果二聖。
故雲聖衆行福田也。
學無學人以莊嚴者。
上雖雲聖衆。
未知何者是謂學無學人。
學者苦忍已上。
至羅漢向。
三果四向七種學人。
此并怖求進習。
名之為學。
唯羅漢果既息駕玄厚。
無一所進習。
所作已辦。
故名無學。
學人有十八。
無學果有九。
合為二十七聖。
若暖等四心。
名非學非無學此義至後念僧章中。
别廣釋也。
就菩薩法中。
一未得無生法忍果名學。
得無生法忍果已上是無學。
二者功用道中名學。
無功用道名無學。
若對小為言者。
地前四十心。
應是非學非無學。
若就因果明者。
十地已來是學。
唯佛果是無學。
今此初既别歸敬佛寶。
已不論佛果。
無學也。
以莊嚴者。
一雲。
明此學無學人。
内有勝德。
外有異容。
共相光顯。
生物益。
故言莊嚴。
一雲。
明此人外以戒莊嚴身。
内以定慧莊嚴心。
此等聖人。
唯以戒定智慧莊嚴身心。
故雲以莊嚴。
所以大集經。
以四璎珞莊嚴亦名戒璎珞莊嚴。
亦名戒璎珞莊嚴定慧亦然也。
後有愛種永已盡者。
一雲。
初三句。
正明離過。
即是斷德。
後一句次明集德。
即是有為功德。
于離過中。
初二句。
明離煩惱。
後一句明離業苦。
初句離愛。
第二句離見。
愛根本。
所謂想受生煩惱。
想受亦滅。
故雲已除。
亦可前一雲離三住地。
我所既滅者。
離見一處住地。
根已除者。
離無明住地。
又雲後有愛種永盡者。
後有即是三有。
明于果結。
愛種者。
即是子結。
明舉愛分煩惱。
諸阿羅漢既斷三果或盡。
子結永無。
小乘雖有見愛二輪煩惱。
然三界受生去留唯聽我愛。
以愛盡故。
三界業壞。
後更不生受三界二十五有等諸有果報。
故經雲。
唯愛能令諸有相續。
有愛則生。
愛盡則滅。
愛既閏生。
是諸有之本。
以據愛為言。
雲後有愛種。
但舉其愛。
則知五鈍使俱亡。
故下論雲。
若斷一事。
我則說汝得阿那含果。
若阿羅漢。
此未來子果兩結。
俱已永盡。
雖有殘身殘習。
是所不論。
若三果四向。
各分乖盡。
今偏據四究竟極盡之處為語。
故雲永盡。
又且分盡都盡者。
皆各永滅。
不複更生。
故雲永盡。
不論如沙井退者。
何以得知。
今此中是歎德時。
故但取其永盡之義不取退義。
明義意各有時。
若賢聖義中。
為分别賢聖有退不退義故。
所以論之。
今此中但取其永盡義。
不取其不永盡義也。
若論菩薩。
于初地時。
三有果亦皆永盡。
此之現身。
酬前因得。
前因業煩惱已謝。
更不複論受後分段身。
至于七地。
二種生死皆悉永忘。
亦雲永盡。
故楞伽經雲。
二種攝受生。
智者應遠離。
即是無眼及四住。
有漏無漏二業攝得。
二種二生死。
即初地離之。
此義略出之。
後别釋果結。
未來生死盡。
即是非智緣滅。
如人王經說也。
問。
若生死無分盡義者。
煩惱亦無薄義不。
不言斷餘三名為薄者。
義亦六道餘三名為分盡也。
我所既滅根已除者。
有人言。
我所既滅者。
即是見分煩惱。
根已除者。
是愛分煩惱。
今師解成實中。
雖有示相不示相之名。
而不解釋。
唯僧祇律中釋言。
諸貪瞋等或明外章。
名示相。
或恨者結在内心。
不形于外。
故名不示相。
或前明愛種。
即愛分煩惱。
或所既滅者。
是見分煩惱。
而所在前明愛在愛明見者。
所以前明不受諸有者。
隻由無愛閏故。
後有不生。
業果相随。
義相涉入。
故在前說。
今此既是随便所說。
是于說時。
非行時故。
所以在後明見。
于義無傷。
一雲。
此是歎德。
既難除在後而滅。
先舉勝德歎之。
故創雲愛盡。
成歎德義也。
恨者亦通于見愛。
學人亦有亦有。
随見随愛等恨今雲已除者。
此二種恨悉除。
分除永除。
故雲已除。
長法師乃雲根已除。
明以三毒為諸見根本。
今三毒已盡。
諸見亦亡。
故雲我所既滅根以除。
我者是我見。
所者是我所見。
今明聖智并除。
故雲既滅。
但舉我見。
則知五利通除。
故雲根已除也。
已舍世間諸事業者。
生死為世間法有為事。
若造生死諸有之業。
名為世間事業。
明諸聖衆必更不造世間生死三有之業。
唯修出世涅槃清淨之業。
故言舍諸事業。
又雲。
畢竟不造分段世間生死事業。
故言舍諸事業。
不無猶造無為生死之業。
但爾時此業既出分段世間故。
故雲不造世間諸事業。
又事者是苦。
業者是感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