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七
關燈
小
中
大
第七邊罪。
文分為四。
第一犯夷不覆。
文中雖言從四禅起。
而此比丘實未得禅。
若得四禅。
欲貪已斷。
如何得有犯不淨行人。
又文不言從四禅退。
應知雖坐四禅。
但得欲界世俗心定。
是以犯也。
第二與學悔法。
母經第三雲。
比丘犯已即悔。
脫三衣着肩上露身而走。
唱言賊賊。
邊人問之。
有何等賊。
答雲。
為煩惱賊所劫。
盡向諸檀越及衆僧發露。
無覆藏心。
僧中智者語言。
有尊者波奢。
善持毗尼。
能除汝罪。
此比丘即到波奢所。
如其所犯。
向波奢說。
波奢答言。
汝欲除罪。
能用我語不。
答曰無違。
波奢遣人作大火坑。
滿中炎火。
語言汝欲除罪者。
可投此坑中。
波奢先共餘比丘論。
若直入坑者。
汝等投之。
此比丘直入坑。
邊人捉之。
知此比丘心實。
即為作白四除。
從今得羯磨已。
名為清淨持戒者。
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證于四果。
亦不得無漏功德。
然障不入地獄。
喻如樹葉落已還生樹上。
無有是處。
犯夷得證四果。
獲無漏功德。
亦無是處。
此人雖與僧同在一處。
但僧與其方途隔也。
第三奪其七五。
第四問答疑滞。
第八父母不聽者。
不得辄度。
祇律二十四。
兒有三種。
親兒。
養兒。
自來兒。
是中親兒。
此國及餘國并不聽。
養兒自來兒。
此國不聽。
餘國聽。
第九度沙彌法。
于中文二。
初明度沙彌法。
第二時有下。
安處之法。
前文複二。
初明剃發形同單白。
第二若欲下度令出家。
法同單白。
前文複二。
初明作法緣起。
次正與法。
衆和總白。
不者别報。
欲令衆知。
問答無失。
息去譏嫌。
制作斯法。
若依僧祇三十二。
白者非白羯磨。
直令遍告。
故文言。
從今日後。
不聽不白僧度人出家。
應白一切僧。
下至上坐八人。
五分十七。
若度人時。
應先問汝為何等出家。
若言為飲食故。
不應度。
若言為求善法。
厭生老病死憂悲苦惱者應度。
又雲。
從今若度人。
應房房禮僧。
自稱名字。
令僧盡識。
古舊諸德。
依清淨居士子度人經。
廣設儀軌。
或雲清淨士經。
但為此經正錄不載。
未敢辄依。
學者思審。
白已然後與剃發。
善見十六。
阇梨剃時。
當頂留五三發置。
以香湯洗浴。
除白衣氣。
來至和上前胡跪。
和上問言。
今為汝去頂發許不。
答和上言爾。
和上自為剃去頂發。
剃頂發已。
在和上前胡跪。
和上授與袈裟。
得已頂戴受。
受已還和上。
第二第三頂戴受已。
和上為着。
不得自取自着袈裟。
須和上授。
次第禮諸比丘。
往阿阇梨所。
禮足胡跪等。
智論十六。
着袈裟。
剃除須發。
應兩手捉和上兩足。
何以捉足。
天竺法以捉足。
為第一恭敬供養。
又雲。
和上如父。
阇梨如母。
以棄本生父母。
當求出家父母。
次明法同。
以此行法。
紹隆聖種。
故曰法同。
于中文二。
初作白如文。
次作如是下授十戒法。
于中複二。
初正授戒。
将欲授時。
應須開導。
立心軌則。
如上緣明。
三歸三竟。
六遍成法。
遍别文五。
一自厈己名。
第二顯歸境界。
第三彰其歸意。
背俗之始。
故作出家之名。
第四出教授主。
總化雖沾。
事須别主。
第五結歸教主。
顯異耶師。
次明戒相。
初列次結。
戒别有五。
一舉時分。
二顯所防。
三結屬人。
四審能不。
文中略無。
五彰持意。
次結文四。
一舉戒數結法屬人。
二彰時分。
三正禁防。
四明持護。
古師雲。
應法沙彌。
教誦五德十數。
然十數者。
是沙彌法。
故僧祇二十三雲。
沙彌應數有幾五德。
準經正是僧法。
兼及沙彌。
不得專是沙彌行。
故諸德福田經雲。
佛告天帝。
衆僧有五淨德。
名曰福田。
供之得福。
進可成佛。
何謂為五。
乃至廣說。
次安處如文。
第十因制十二。
遂開驅烏。
此文直雲。
能驅烏能持戒不。
不限年幾。
十誦二十一。
正制不滿十五。
不應作沙彌。
後開能驅烏作沙彌。
最下七歲。
五分。
亦七歲。
十一不得畜二沙彌。
後開度二。
制者防過。
開者為益。
十二受戒後疑。
聽數胎等。
此胎閏等四。
同是羯磨後開。
今若别析。
羅漢為上法緣者。
不應正理。
廣如上明。
十三難結小界受戒。
此中集僧。
理須依常。
有難無難。
二種分齊。
界體大小。
随數人等應知。
十四無和上。
或二三等。
不成受戒。
僧祇二十三。
若二三多和上。
及二三人共一羯磨。
别和上共一衆并受。
不名受具。
十五說四依前後。
五分十六。
婆羅門言。
此四依世所薄賤。
我等不能依此。
複言。
若大德。
先與我受具足戒。
然後說者。
我不獲已。
或能行之。
于是還歸。
諸比丘念言。
佛若聽我等。
受具足已。
後說四依者。
不使此人于佛法退。
以是白佛。
佛言。
聽授具已。
後說四依。
十六度官人。
見論十六。
王問臣言。
度官人者。
其罪雲何。
臣答王言。
若和上應斫頭。
羯磨師應截舌。
餘臨壇人應打肋折。
下至食王俸祿者。
皆是王人。
若父食王祿。
兒得。
出家。
若食祿有限。
祿盡者得。
若必欲出家。
轉祿與兄弟兒子。
後得出家。
若食祿白王。
王聽亦得。
十七無衣缽。
及借衣缽。
若無不得受戒。
以緣不稱羯磨文故。
若借衣缽。
義容得戒。
以作得戒心故。
若知不應借。
複作不得戒心者。
理不成受。
準和上四句。
故有得不得。
五分十七。
應問衣缽具未。
若言未具。
應語先為具衣缽。
若言已具。
應問自有從人借。
若言從人借。
應語可令主舍之。
次下廣明遮難。
于中文二。
第一專明其難。
第二爾時将欲受戒下局辨諸遮。
然非人一難落在遮中。
光明壞尼難。
義如上辨。
次明賊心。
文分為二。
初舉緣啟佛總制滅擯。
第二是中下料簡應不。
此中複二。
初列二重四輕。
以為章門。
次是中下料簡輕重。
先解四輕。
卻解二重。
釋文可解。
此之六句。
昔解前四不成賊住。
以盜對首法故。
後二成賊住。
以盜衆法故。
文至一二三比丘所不共羯磨者。
謂不共下三非。
不共一人作法。
佛既制聽。
明不成賊。
又以衆法如五錢。
别法似方便。
故偷别法不成賊住。
十誦五十複雲。
若再三聽布薩。
是人未受者不應受。
已受者應滅擯。
若一布薩。
未受應受。
已受不應擯。
僧祇二十三。
若沙彌聰明。
覺初中後語者。
後不得受具。
若闇鈍若眠若餘緣念。
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
又解。
若盜衆法對首。
如說戒自恣二種分衣者。
成賊住。
盜餘對首不成賊住。
今解俱非。
下衆身既非應法。
便非分故。
初四句皆雲。
不共羯磨說戒。
不成賊住。
以偷形故。
未出家者不得。
若已出家者聽。
即名出家。
下之兩句。
以共羯磨說戒。
故言不應。
若如昔解。
往一二人處。
盜對首法。
可不成賊住。
若至三四人處。
通己并四人已上。
即偷衆法。
何以聽受。
故知文言不共羯磨等者。
謂不共所住處人作法。
故言不共。
又如昔解。
前三句對後一明不共。
第四句已至僧中對。
何以明不共。
誦祇二文。
非證妄引。
次黃門者。
古今共作二釋。
初雲由根壞故。
遂令面色萎黃。
又解為壞根故。
守黃家門。
從守處為名。
故曰黃門。
爾者黃字全非解。
以五帝中黃帝最尊。
由從尊故。
作此黃字案其典據。
二釋俱非。
今正解雲。
以次閤門。
皆以雌黃塗之。
以守此門。
故曰黃門。
又古時五品已上貴人。
并以雌黃塗門。
後為反逆。
遂壞根門。
于宮中驅使。
本是黃門家子弟。
故曰黃門。
次龍者。
是畜生難。
五分。
因度龍故。
從今受戒。
不相識者。
應七日試看。
次五逆者。
義如煞戒及破僧明。
然如調達比者。
還是惡心出血。
及破法輪。
主者。
五分。
直問調達。
不言比也。
次明二形。
因辨轉根無根。
義相涉故。
先解轉根。
五分十七雲。
有一比丘。
男根滅女根生。
比丘白佛。
佛言。
應即以此受戒。
即以此請師。
即以此年歲。
往比丘尼住處。
依尼法住。
比丘尼根變亦爾。
釋轉根義。
六門分别。
第一能防之行生不生。
第二已起之罪滅不滅。
第三順行忏法作不作。
第四違情罰法解不解。
第五衣藥淨等失不失。
第六受戒結界成不成。
初門有二。
一約受體以說。
二約随行以明。
言約體者。
衆生定業不定。
有轉變者可爾。
所以僧轉成尼。
尼轉成僧。
古師不善發戒所由立有多。
無表轉時。
戒有生滅。
如比丘轉為尼者。
本得受辄教誡尼等戒。
以所防無故。
能防戒謝。
又以所防獨行等事生。
能防戒起。
尼轉為僧。
洗淨過分等滅。
辄教等生。
亦如是。
何以故。
以本受時。
總斷一切惡。
有善皆修。
此即是因。
今轉為緣。
因緣具足。
是以還生。
今釋不爾。
若當轉根不同戒生者。
是則轉根。
應能發戒。
又應受戒緣中。
加此轉根受緣。
又有不受而得過。
又有漸受之過。
以斯推驗。
明知不生。
又若不同戒謝者。
是則轉根應成舍戒。
又應舍戒緣中。
加此轉根舍緣。
又有不舍而舍過。
又有漸舍之過。
以斯推驗。
明知不失。
故知受體無生無滅。
雖可僧尼互有轉變。
不得以本惡境無故。
即使能防随舍。
又不可以所防惡趣故。
複使能防續生。
所以爾者。
本要期有惡當斷。
是故戒體一時總發。
祗可過境。
自有興廢。
其能防行不生不滅。
故俱舍十四雲。
非轉根位。
有舍先得。
得先未得。
是以僧變成尼。
尼變成僧。
又如受惡戒時。
惡心煞羊。
猶于一切生邊。
皆悉發得惡律儀戒。
況今總斷諸惡。
甯不戒行具生。
問若即得尼不同戒者。
何不名尼。
答雖可戒體無殊。
随形有異。
現是男報。
豈得名尼。
次約随者。
如諸同戒。
所防不殊。
故能防行。
亦不興廢。
如不同戒。
即有無廢。
如尼轉為僧者。
洗淨過分等。
所防既無。
能防用謝。
如比丘身上有辄教等。
既有過境。
能防用生。
或有所禁事同。
罪名輕重者。
此輕重行。
有興有廢。
然此随行既有興廢。
能诠彼教。
興廢亦爾。
如煞盜等。
緣犯俱同。
此教仍行。
不得有廢。
或複緣異。
但今犯同。
如長缽浴衣等。
自有犯同。
而事中相反。
如諸谏戒二宿兩舌嫌罵打搏等。
亦是同行。
教亦不廢。
或所禁事同。
而輕重罪别。
如漏失摩觸索美七滅等。
此諸教中有興有廢。
有無不同。
一向全廢。
第二門罪滅不者。
但犯同戒轉變不滅。
以報雖異。
過境恒存。
有續犯義。
是以不滅。
若犯同緣異。
輕重不同。
有無等戒。
犯者皆滅。
非直報異。
過境複亡。
既不相續。
是以即滅。
故伽論第一。
問頗有比丘。
犯四篇戒。
不發露忏悔。
而得清淨耶。
答有若比丘犯不共四篇戒。
彼轉根作比丘尼。
即得清淨。
又問頗有比丘尼。
犯五篇戒。
不發露忏悔。
而得清淨耶。
答有。
若比丘尼。
犯不共五篇戒。
彼轉根作比丘。
即得清淨。
十誦亦爾又十誦五十一。
問雲頗非比丘作罪。
比丘得脫耶。
答有。
若比丘尼得。
不共比丘僧殘。
是比丘尼轉根作比丘。
即時得脫。
又問頗比丘作罪。
非比丘得脫耶。
答有。
若比丘得不共比丘尼僧殘。
是比丘轉根作比丘尼。
即時得脫。
伽論亦爾。
又五分雲。
若先犯共比丘尼戒。
應于比丘尼中。
悔。
若先犯不共戒不複悔。
比丘尼根變亦如是。
伽論第一。
又問雲。
頗有犯邊罪。
得與出家受戒耶。
答有。
若比丘尼。
犯不共波羅夷罪。
彼舍戒轉根成男子。
得與出家受戒。
問若以不共戒。
無續犯義故滅者。
是則命終休道。
亦應得滅。
以無續作同彼不共故。
答為具三義異。
命終等一業轉。
非自心。
不同休道自心背故。
二過境不續異。
于同罪得續犯故。
三轉變皆具戒異。
于命終身無戒故。
第三門作法不者。
同罪順行。
謂約忏殘行中以說。
但犯不同戒。
正行忏時轉者。
無問行法滿與不滿。
如其互變。
皆成清淨。
以根本除。
不須續作故。
多論第三雲。
若比丘故出精。
即變為尼。
即清淨住。
若作六夜未竟變。
及别住未竟變為尼。
亦清淨住。
若尼變為比丘亦爾。
次犯共戒。
若比丘犯僧殘一念變為尼。
乃至十年五年?藏然後變為尼。
一種十五日除罪。
若尼犯殘一念不?。
乃至發露行十五日。
法。
中一日二日變為比丘。
但作六夜。
然後出罪。
義準行經六夜變者。
理亦不須。
更與六夜。
問若尼犯殘有?變者。
未知更須治?以不。
答以本尼位不治?藏。
今雖轉變。
亦不治?。
故見論第八雲。
比丘尼時。
行媒嫁法。
覆藏不出。
轉根為比丘。
不須覆藏。
不同多論雲。
若先犯罪有覆藏日。
即變為比丘。
随本覆日行别住。
第四門違情罰法。
謂約七羯磨論之。
古舊釋雲。
若于不同罪中有七情過。
便互變者。
未治不須治。
若已治者。
不問調與不調。
鹹不須解。
以根本罪謝治法随亡。
又雲。
若以義說。
須除遮不至。
此一罪事雖滅。
猶須忏謝白衣。
非可直爾得了。
治法不謝。
今解不然。
縱令罪事俱亡。
治法猶在。
所以爾者。
以七羯磨是治人法。
元不治罪。
罪謝法存。
諸師釋七羯磨雲。
前四先忏後解。
既許忏已治法不亡。
如何此釋乃雲随謝。
又三舉治。
亦許罪滅法在。
故增三中先忏後解。
又此何以許餘治法随罪事謝。
偏言遮不至一。
罪事雖滅。
猶須忏謝白衣非可直爾得了。
治法不謝。
然此為忏白衣。
許法不謝。
餘者為調伏人。
法在何失。
爾者罪既許滅。
如何治法獨存。
解此罪事滅。
非是失法之緣。
如難妨生不壞處分之法。
其同罪者。
理應未治須治。
若已治者。
尼中順行。
若調伏已。
尼衆為解。
尼變亦爾。
第五門淨法失不者。
見論第八。
比丘時三衣缽失受持法。
至比丘尼所。
應更受五衣。
先有長衣缽者。
依比丘尼法。
應更說淨。
所受七日藥失受。
法應更受。
先時施主于今不失。
即為施主。
論雖如此。
義釋不然。
如先安居轉時不失。
得依本臘在尼衆中。
又先施主。
今亦不失。
如何衣等獨言失法。
然此轉變。
非是離衣等緣。
豈轉變時。
抑令作法。
由斯義故。
轉變之時法先成者。
一切不失。
第六門有二。
一約受戒。
二約結界。
言受戒者。
十誦五十六雲。
沙彌受具足戒。
僧忽變為尼者。
去竟勢分。
遠不得戒。
尼無與男子受戒義故。
又法不滿故。
若臨竟變為尼者。
沙彌得比丘戒。
若弟子變者。
如比丘為他受戒。
此沙彌變為女者不得戒。
以少本法故。
又法不滿故。
若臨竟變者。
得尼戒。
若十比丘與本法尼受戒。
師徒互變。
類亦應然。
又有十尼與式叉作本法。
若論師變成不同上。
若弟子變者。
一向不成。
以丈夫身不假本法故。
次明結界。
十誦。
次文問。
若一切比丘結界羯磨。
僧都轉成女。
是界名比丘界。
名比丘尼界耶。
佛言。
名比丘尼界。
次問答一切尼結界如上。
此名比丘界。
又問若比丘結界羯磨時。
或轉者或不轉者。
是界名比丘界。
名比丘尼界耶。
佛言。
若說羯磨人是男。
界屬比丘。
成女界屬比丘尼。
次尼結界問答同前。
此等成者。
皆謂與竟。
相應者。
若其去竟遠者。
并皆不成。
次二形者。
見論三種。
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
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胎。
三者不能自受胎。
能令他受胎。
此三種人悉不得出家受戒。
若已受應滅擯。
次辨無根五句。
前四無道不擯。
第五有道故擯。
五分。
若為惡獸齧。
若怨所害。
及自爛壞。
不複能男。
皆應滅擯。
次下廣遮。
文分為十。
第一三句由全不語。
第二三由服非法。
第三三由心不領。
第四三無衣及心。
第五如是截手等者。
由相醜故。
修羅乾闼婆。
是非人難攝。
第六三種空在有界外。
或客在見聞内。
但以界異不成。
第七三種由不現故。
客在聞内。
第八三種離見聞故。
第九三種在界外故。
第十不與沙彌戒者。
以失入法次第。
此十文中。
第五有得不得。
第十得戒。
餘并不得。
次明授戒方軌。
文分為二。
初授戒法。
第二衆中下拂疑。
前文有二。
初以奉教脫看。
稽留受事。
因聽撿問。
即是問難緣起。
第二佛言下正明授法。
授法文二。
初舉法标宗。
第二爾時下正辨授法。
授法文三。
第一授戒方軌。
第二時有比丘下說相令知。
第三汝已受具竟下結勸受持。
前受方軌。
總有九法。
第一先明請和上法。
無文義加。
雖伽論第三雲。
不乞和上為得戒不。
答得戒。
衆僧吉羅。
要必須請。
請之應不。
如上明訖。
第二安受戒人處所。
為令睹相生善。
安在見處。
恐聞法成難。
須離聞處。
第三時戒師下差教授師。
問戒師不差。
獨差教授。
答戒師在衆。
故不須差。
教授出衆問難。
慮恐專辄須差。
又解戒師正合秉法。
故不須差。
教授非秉法人。
故須差遣。
教授既被差遣。
不須白衆。
又在衆外問難。
無衆可白。
戒師反前。
故須作白。
又可戒師既不被差。
亦恐專辄。
故須作白。
第四時教授師下奉命撿問。
若在衆問。
慮恐惶怖。
故在屏處。
令心審定。
問中初問衣缽外緣。
次應語言下撿其内難。
撿難文三。
初教如實答。
二汝今字誰下正明撿問。
略無十三難。
問者須知。
以不問難。
不成受戒。
十誦。
廣問諸遮。
唯問不曾作比丘不。
答言作。
清淨持戒不。
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餘難盡不問。
尼受唯問諸遮。
不問諸難。
第三若言無下示知答僧方軌。
第五教授問已作白喚來。
第六彼喚言下喚來入衆。
教授師代捉衣缽。
教禮僧已。
于戒師前。
胡跪合掌。
教使至誠。
從僧乞受。
表己殷勤。
故須三說。
第七戒師作白對衆撿問。
不可專辄。
咨僧可不。
第八衆既和可。
正明撿問。
僧祇二十三。
将撿問時。
教受衣缽敕如實答。
雲于諸天世間天魔諸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阿修羅。
若不實者。
便于中欺诳。
亦複于如來應供正遍知。
聲聞衆中欺诳。
此是大罪。
理應具問。
而無十三難者。
文中還略。
準文必定須問。
無有不問得成受事。
雖伽論第三雲。
受具戒時。
不問遮道法。
便與受戒。
為得戒不。
答得戒。
諸比丘犯吉。
不可依用。
第九正為秉法。
将作法時。
先教緣境立心。
說法開導。
然後與法。
法中白及羯磨總收方便。
牒入法中。
尋推可解。
受既事重。
要須稱教。
秉或落非。
受法不就。
師及大衆鹹達如非。
專心側聽。
方得成辦。
十誦二十一。
分亡比丘物。
有一沙彌受戒。
衆中有六群。
六群言。
新受戒比丘不應與大比丘分。
應與沙彌分。
師言。
何以故。
答言。
受戒羯磨不滿。
師不知雲何。
是事白佛。
佛言。
應問在羯磨中比丘。
是羯磨滿不。
即問諸比丘。
諸比丘言。
我雖在羯磨中。
不憶不知。
以是事白佛。
佛言。
從今聽羯磨時當一心聽。
莫餘思。
莫餘覺。
莫餘思惟。
當專心。
當勤。
當敬重。
當思惟。
心心等同憶念。
應如是聽羯磨。
作羯磨者。
應分别言。
是第一第二第三。
不分别說。
突吉羅。
祇雲。
此是第一成就不。
第二第三亦如是。
見論十七。
受戒已應步影。
步影者。
正立取住腳為初等。
記言某持日月等。
五分十七。
佛言應教令知。
語言。
汝今受戒時。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
汝應盡形憶是事。
十誦大同。
次辨說相。
于中文二。
第一對過制說。
不可具陳五犯。
且彰初四。
第二善男子下正說。
于中複二。
初明四重止持行相。
第二四依作持行相。
前文複二。
初總标舉。
文四可知。
次汝一切下别列四重。
初戒文五。
初一切不得彰甚止持。
第二若比丘下明其作犯。
于中有法喻合。
第三是中下舉持時分。
第四能持不。
審其内心。
第五答者自言立要。
下三例同。
事别為異。
次四依文二。
初總标舉。
亦四可解。
對此釋四依義。
四門分别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立意。
第四次第。
初釋名者。
凡修解脫。
必藉資糧。
趣詣聖門。
事須由起。
故此四種是生聖緣。
為此俱舍稱雲聖種。
又婆沙一百八十一。
問何故聖種。
有說。
亦聖亦種。
故名聖種。
謂善故名聖。
無漏故名聖。
即此能生諸功德法。
相續不斷。
故名為種。
又曰四依。
依者憑也。
杖也。
行人托此。
資成己行。
故曰四依。
次出體者。
此四皆以無貪為性。
但此無貪有其二種。
一者喜足。
二者少欲。
今無貪體。
唯取喜足。
以少欲性。
劣于喜足。
所以然者。
謂于衣食卧具醫藥。
随所得中。
皆生喜足。
少欲謂于未得物處。
無心希求。
名為少欲。
是故喜足。
勝于少欲。
故婆沙一百八十一。
問少欲喜足。
俱對治貪。
無貪為性。
何故喜足立聖種名。
非少欲耶。
答少欲之名。
有過失。
有增益。
喜足不爾。
有過失者。
但言少欲。
不言無欲故。
有增益者。
于實無欲。
而名少欲故。
于喜之中。
無如是事。
故立聖種。
言立意者。
行藉資成。
事須将補。
資緣雖衆。
要唯内外。
事各有兩。
便成四依。
食藥是内。
對報病不。
衣處是外。
服飾進修。
故此四依通内外立。
又俱舍二十二。
問雲。
為顯何義立四聖種。
以諸弟子舍俗生具。
及俗事業。
為求解脫。
歸佛出家。
法主世尊愍彼安立助道二事。
一者生具。
二者事業。
前三即是助道生具。
最後即是助道事業。
汝等若能依前生具。
作後事業。
解脫非久。
何故安立如是二事。
為欲對除四種愛生。
為治此四。
說四聖種。
言次第者。
衣禦外寒。
食須内濟。
外要先明。
内次後說。
内外緣備。
理須修道。
修道托靜。
須在樹下。
此等資道。
無時不須。
藥待病緣。
稀故在後。
問未知此藥。
體事是何。
答古來解是。
内身之穢。
如上文雲。
誰能自觸己物。
及未至地。
開不受食。
今釋不然。
此由聖教初興。
傳人不尋本意。
率爾施化。
遂久流行。
然西方梵僧并皆清潔。
若有食茲穢污。
衆所不容。
又若外道等聞。
極生笑謗。
故今正解。
謂是殘棄藥。
梵雲布你阿喝(此雲腐爛食藥)。
即是所棄之物。
故五分第十六雲。
殘棄藥。
又施主以四事供僧。
豈可将斯穢物。
以奉大衆。
又藥法雲。
腐爛藥盡形壽服。
此豈須停加法而服。
準此定知。
非是糞穢。
釋引文妨可解。
次别列四。
初依文二。
初制上行。
次開中下。
制中文五。
一舉所憑糞掃衣體。
第二依此得出家下顯其依益。
第三舉其時分。
第四審其内心。
第五發言領受。
次開準其力分。
不須問持。
下三亦同。
事别為異。
五分同此說十二法。
十誦。
羯磨竟說四依。
次四重。
次十三僧殘。
一一問答如上。
次結勸文五。
第一總結受緣具足。
第二汝當下勸受教法。
第三應當下勸修福智。
于中有二。
初舉福智别勸。
次汝發心下總結所修感應無盡。
第四餘所未知下。
除此說外餘問二師。
第五恐有過非制令防護。
次拂疑文二。
初拂受戒人疑。
第二爾時阿難下釋和上疑。
前文有四。
初問被舉疑以見難提犯重。
得法休道還來。
是邊罪難。
今此被舉。
比丘亦不足數。
休道還來。
同難提不。
佛言。
難提犯重。
根本行??。
是障戒難。
不。
合為受。
今被舉人不肯見罪。
治法重故。
不足僧數。
非壞根本。
不成邊難。
若言不見。
是遮勿度。
見即非遮。
得為受戒。
但為折伏惡人。
舉法不謝。
問被舉還俗。
舉法不謝。
舍戒重來。
舊夏應在。
答夏依戒生相與俱。
失舉為治人。
是以不謝。
問今此比丘。
本作不見舉治。
何故受已。
問言汝能忏不。
答此言忏者。
忏本不見之??。
非謂忏言。
是本舉忏之罪。
次拂制前年不滿疑。
次三語。
疑。
次不問難疑。
次拂和上疑。
事阿難既見問。
弟子已因此生心。
遂問和上。
若和上身有十三難事。
與他受戒。
不知得不。
答言。
未制已前衆僧無罪。
制後有者。
僧即有罪。
問既言制者。
是何等制。
答謂為弟子立十三。
難制。
從是制後。
不合為受。
若故為受。
衆僧有罪。
既言有罪生下弟子疑心。
不知得戒。
故有罪。
不得故有罪。
故作四句料簡。
言不持戒者。
謂是邊罪等人。
前三得者。
為有求心。
第四不得者。
都無領意。
所以問和上者。
以是根本餘師不然。
故不舉問。
上來受戒法竟。
次明說戒。
以生解故。
是以先明半月辨宣五犯罪相彰于時聽。
故曰說戒。
廣明三種說戒方法。
集在一處。
稱雲揵度。
于中文二。
初至令心不散正明修道淨人堪聞淨法。
第二世尊在閑靜處下示前淨人說戒儀軌。
前文有四。
第一睹相問知。
第二時瓶沙下請佛同作。
第三時世尊下敕令集會。
第四時諸比丘下自行修禅。
前文有三。
一睹前事。
二問傍臣。
三臣實答。
第二諸佛文三。
第一王請集會。
第二默受王請。
第三遂請退還。
第三集會文中有二。
第一正敕集會。
第二時諸比丘下奉教集會。
此中複二。
初明比丘集會。
俗行财施。
即是資道之緣。
十誦二十二雲。
未聽諸比丘。
布未聽布。
二十羯磨未聽說。
波羅提木叉未聽會坐。
爾時異道梵志問諸比丘。
汝有布薩等不。
答言。
不作梵志。
嫉妒譏嫌。
責言餘沙門。
婆羅門尚有布薩等。
汝諸沙門釋子自稱善好有德。
而不作布薩等。
比丘白佛。
佛言。
從今聽作布薩等。
如我結戒。
半月半月應說波羅提木叉。
第二比丘愍俗正行法施。
于中文七。
第一對請聽說。
第二既聽下爾說法體。
廣釋契經。
如開宗辨。
第三時請比丘下說之儀則。
第四時諸比丘下明說。
法聲。
五分。
諸比丘便合聲贊歎三寶。
佛言。
不應爾聽請一人。
第五時諸比丘下辨說時節。
五分十八。
聽八日十四日說法。
十五日布薩。
第六若說法人下明說法人。
伽論第六。
諸比丘半呗佛言。
不應半呗。
半呗者吉羅。
又兩人共呗亦吉羅。
又雲。
衆中無能呗者。
當次第差。
若都無者。
各誦一偈。
于中有能者請說。
請而不說偷蘭。
五分。
布薩時。
諸
文分為四。
第一犯夷不覆。
文中雖言從四禅起。
而此比丘實未得禅。
若得四禅。
欲貪已斷。
如何得有犯不淨行人。
又文不言從四禅退。
應知雖坐四禅。
但得欲界世俗心定。
是以犯也。
第二與學悔法。
母經第三雲。
比丘犯已即悔。
脫三衣着肩上露身而走。
唱言賊賊。
邊人問之。
有何等賊。
答雲。
為煩惱賊所劫。
盡向諸檀越及衆僧發露。
無覆藏心。
僧中智者語言。
有尊者波奢。
善持毗尼。
能除汝罪。
此比丘即到波奢所。
如其所犯。
向波奢說。
波奢答言。
汝欲除罪。
能用我語不。
答曰無違。
波奢遣人作大火坑。
滿中炎火。
語言汝欲除罪者。
可投此坑中。
波奢先共餘比丘論。
若直入坑者。
汝等投之。
此比丘直入坑。
邊人捉之。
知此比丘心實。
即為作白四除。
從今得羯磨已。
名為清淨持戒者。
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證于四果。
亦不得無漏功德。
然障不入地獄。
喻如樹葉落已還生樹上。
無有是處。
犯夷得證四果。
獲無漏功德。
亦無是處。
此人雖與僧同在一處。
但僧與其方途隔也。
第三奪其七五。
第四問答疑滞。
第八父母不聽者。
不得辄度。
祇律二十四。
兒有三種。
親兒。
養兒。
自來兒。
是中親兒。
此國及餘國并不聽。
養兒自來兒。
此國不聽。
餘國聽。
第九度沙彌法。
于中文二。
初明度沙彌法。
第二時有下。
安處之法。
前文複二。
初明剃發形同單白。
第二若欲下度令出家。
法同單白。
前文複二。
初明作法緣起。
次正與法。
衆和總白。
不者别報。
欲令衆知。
問答無失。
息去譏嫌。
制作斯法。
若依僧祇三十二。
白者非白羯磨。
直令遍告。
故文言。
從今日後。
不聽不白僧度人出家。
應白一切僧。
下至上坐八人。
五分十七。
若度人時。
應先問汝為何等出家。
若言為飲食故。
不應度。
若言為求善法。
厭生老病死憂悲苦惱者應度。
又雲。
從今若度人。
應房房禮僧。
自稱名字。
令僧盡識。
古舊諸德。
依清淨居士子度人經。
廣設儀軌。
或雲清淨士經。
但為此經正錄不載。
未敢辄依。
學者思審。
白已然後與剃發。
善見十六。
阇梨剃時。
當頂留五三發置。
以香湯洗浴。
除白衣氣。
來至和上前胡跪。
和上問言。
今為汝去頂發許不。
答和上言爾。
和上自為剃去頂發。
剃頂發已。
在和上前胡跪。
和上授與袈裟。
得已頂戴受。
受已還和上。
第二第三頂戴受已。
和上為着。
不得自取自着袈裟。
須和上授。
次第禮諸比丘。
往阿阇梨所。
禮足胡跪等。
智論十六。
着袈裟。
剃除須發。
應兩手捉和上兩足。
何以捉足。
天竺法以捉足。
為第一恭敬供養。
又雲。
和上如父。
阇梨如母。
以棄本生父母。
當求出家父母。
次明法同。
以此行法。
紹隆聖種。
故曰法同。
于中文二。
初作白如文。
次作如是下授十戒法。
于中複二。
初正授戒。
将欲授時。
應須開導。
立心軌則。
如上緣明。
三歸三竟。
六遍成法。
遍别文五。
一自厈己名。
第二顯歸境界。
第三彰其歸意。
背俗之始。
故作出家之名。
第四出教授主。
總化雖沾。
事須别主。
第五結歸教主。
顯異耶師。
次明戒相。
初列次結。
戒别有五。
一舉時分。
二顯所防。
三結屬人。
四審能不。
文中略無。
五彰持意。
次結文四。
一舉戒數結法屬人。
二彰時分。
三正禁防。
四明持護。
古師雲。
應法沙彌。
教誦五德十數。
然十數者。
是沙彌法。
故僧祇二十三雲。
沙彌應數有幾五德。
準經正是僧法。
兼及沙彌。
不得專是沙彌行。
故諸德福田經雲。
佛告天帝。
衆僧有五淨德。
名曰福田。
供之得福。
進可成佛。
何謂為五。
乃至廣說。
次安處如文。
第十因制十二。
遂開驅烏。
此文直雲。
能驅烏能持戒不。
不限年幾。
十誦二十一。
正制不滿十五。
不應作沙彌。
後開能驅烏作沙彌。
最下七歲。
五分。
亦七歲。
十一不得畜二沙彌。
後開度二。
制者防過。
開者為益。
十二受戒後疑。
聽數胎等。
此胎閏等四。
同是羯磨後開。
今若别析。
羅漢為上法緣者。
不應正理。
廣如上明。
十三難結小界受戒。
此中集僧。
理須依常。
有難無難。
二種分齊。
界體大小。
随數人等應知。
十四無和上。
或二三等。
不成受戒。
僧祇二十三。
若二三多和上。
及二三人共一羯磨。
别和上共一衆并受。
不名受具。
十五說四依前後。
五分十六。
婆羅門言。
此四依世所薄賤。
我等不能依此。
複言。
若大德。
先與我受具足戒。
然後說者。
我不獲已。
或能行之。
于是還歸。
諸比丘念言。
佛若聽我等。
受具足已。
後說四依者。
不使此人于佛法退。
以是白佛。
佛言。
聽授具已。
後說四依。
十六度官人。
見論十六。
王問臣言。
度官人者。
其罪雲何。
臣答王言。
若和上應斫頭。
羯磨師應截舌。
餘臨壇人應打肋折。
下至食王俸祿者。
皆是王人。
若父食王祿。
兒得。
出家。
若食祿有限。
祿盡者得。
若必欲出家。
轉祿與兄弟兒子。
後得出家。
若食祿白王。
王聽亦得。
十七無衣缽。
及借衣缽。
若無不得受戒。
以緣不稱羯磨文故。
若借衣缽。
義容得戒。
以作得戒心故。
若知不應借。
複作不得戒心者。
理不成受。
準和上四句。
故有得不得。
五分十七。
應問衣缽具未。
若言未具。
應語先為具衣缽。
若言已具。
應問自有從人借。
若言從人借。
應語可令主舍之。
次下廣明遮難。
于中文二。
第一專明其難。
第二爾時将欲受戒下局辨諸遮。
然非人一難落在遮中。
光明壞尼難。
義如上辨。
次明賊心。
文分為二。
初舉緣啟佛總制滅擯。
第二是中下料簡應不。
此中複二。
初列二重四輕。
以為章門。
次是中下料簡輕重。
先解四輕。
卻解二重。
釋文可解。
此之六句。
昔解前四不成賊住。
以盜對首法故。
後二成賊住。
以盜衆法故。
文至一二三比丘所不共羯磨者。
謂不共下三非。
不共一人作法。
佛既制聽。
明不成賊。
又以衆法如五錢。
别法似方便。
故偷别法不成賊住。
十誦五十複雲。
若再三聽布薩。
是人未受者不應受。
已受者應滅擯。
若一布薩。
未受應受。
已受不應擯。
僧祇二十三。
若沙彌聰明。
覺初中後語者。
後不得受具。
若闇鈍若眠若餘緣念。
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
又解。
若盜衆法對首。
如說戒自恣二種分衣者。
成賊住。
盜餘對首不成賊住。
今解俱非。
下衆身既非應法。
便非分故。
初四句皆雲。
不共羯磨說戒。
不成賊住。
以偷形故。
未出家者不得。
若已出家者聽。
即名出家。
下之兩句。
以共羯磨說戒。
故言不應。
若如昔解。
往一二人處。
盜對首法。
可不成賊住。
若至三四人處。
通己并四人已上。
即偷衆法。
何以聽受。
故知文言不共羯磨等者。
謂不共所住處人作法。
故言不共。
又如昔解。
前三句對後一明不共。
第四句已至僧中對。
何以明不共。
誦祇二文。
非證妄引。
次黃門者。
古今共作二釋。
初雲由根壞故。
遂令面色萎黃。
又解為壞根故。
守黃家門。
從守處為名。
故曰黃門。
爾者黃字全非解。
以五帝中黃帝最尊。
由從尊故。
作此黃字案其典據。
二釋俱非。
今正解雲。
以次閤門。
皆以雌黃塗之。
以守此門。
故曰黃門。
又古時五品已上貴人。
并以雌黃塗門。
後為反逆。
遂壞根門。
于宮中驅使。
本是黃門家子弟。
故曰黃門。
次龍者。
是畜生難。
五分。
因度龍故。
從今受戒。
不相識者。
應七日試看。
次五逆者。
義如煞戒及破僧明。
然如調達比者。
還是惡心出血。
及破法輪。
主者。
五分。
直問調達。
不言比也。
次明二形。
因辨轉根無根。
義相涉故。
先解轉根。
五分十七雲。
有一比丘。
男根滅女根生。
比丘白佛。
佛言。
應即以此受戒。
即以此請師。
即以此年歲。
往比丘尼住處。
依尼法住。
比丘尼根變亦爾。
釋轉根義。
六門分别。
第一能防之行生不生。
第二已起之罪滅不滅。
第三順行忏法作不作。
第四違情罰法解不解。
第五衣藥淨等失不失。
第六受戒結界成不成。
初門有二。
一約受體以說。
二約随行以明。
言約體者。
衆生定業不定。
有轉變者可爾。
所以僧轉成尼。
尼轉成僧。
古師不善發戒所由立有多。
無表轉時。
戒有生滅。
如比丘轉為尼者。
本得受辄教誡尼等戒。
以所防無故。
能防戒謝。
又以所防獨行等事生。
能防戒起。
尼轉為僧。
洗淨過分等滅。
辄教等生。
亦如是。
何以故。
以本受時。
總斷一切惡。
有善皆修。
此即是因。
今轉為緣。
因緣具足。
是以還生。
今釋不爾。
若當轉根不同戒生者。
是則轉根。
應能發戒。
又應受戒緣中。
加此轉根受緣。
又有不受而得過。
又有漸受之過。
以斯推驗。
明知不生。
又若不同戒謝者。
是則轉根應成舍戒。
又應舍戒緣中。
加此轉根舍緣。
又有不舍而舍過。
又有漸舍之過。
以斯推驗。
明知不失。
故知受體無生無滅。
雖可僧尼互有轉變。
不得以本惡境無故。
即使能防随舍。
又不可以所防惡趣故。
複使能防續生。
所以爾者。
本要期有惡當斷。
是故戒體一時總發。
祗可過境。
自有興廢。
其能防行不生不滅。
故俱舍十四雲。
非轉根位。
有舍先得。
得先未得。
是以僧變成尼。
尼變成僧。
又如受惡戒時。
惡心煞羊。
猶于一切生邊。
皆悉發得惡律儀戒。
況今總斷諸惡。
甯不戒行具生。
問若即得尼不同戒者。
何不名尼。
答雖可戒體無殊。
随形有異。
現是男報。
豈得名尼。
次約随者。
如諸同戒。
所防不殊。
故能防行。
亦不興廢。
如不同戒。
即有無廢。
如尼轉為僧者。
洗淨過分等。
所防既無。
能防用謝。
如比丘身上有辄教等。
既有過境。
能防用生。
或有所禁事同。
罪名輕重者。
此輕重行。
有興有廢。
然此随行既有興廢。
能诠彼教。
興廢亦爾。
如煞盜等。
緣犯俱同。
此教仍行。
不得有廢。
或複緣異。
但今犯同。
如長缽浴衣等。
自有犯同。
而事中相反。
如諸谏戒二宿兩舌嫌罵打搏等。
亦是同行。
教亦不廢。
或所禁事同。
而輕重罪别。
如漏失摩觸索美七滅等。
此諸教中有興有廢。
有無不同。
一向全廢。
第二門罪滅不者。
但犯同戒轉變不滅。
以報雖異。
過境恒存。
有續犯義。
是以不滅。
若犯同緣異。
輕重不同。
有無等戒。
犯者皆滅。
非直報異。
過境複亡。
既不相續。
是以即滅。
故伽論第一。
問頗有比丘。
犯四篇戒。
不發露忏悔。
而得清淨耶。
答有若比丘犯不共四篇戒。
彼轉根作比丘尼。
即得清淨。
又問頗有比丘尼。
犯五篇戒。
不發露忏悔。
而得清淨耶。
答有。
若比丘尼。
犯不共五篇戒。
彼轉根作比丘。
即得清淨。
十誦亦爾又十誦五十一。
問雲頗非比丘作罪。
比丘得脫耶。
答有。
若比丘尼得。
不共比丘僧殘。
是比丘尼轉根作比丘。
即時得脫。
又問頗比丘作罪。
非比丘得脫耶。
答有。
若比丘得不共比丘尼僧殘。
是比丘轉根作比丘尼。
即時得脫。
伽論亦爾。
又五分雲。
若先犯共比丘尼戒。
應于比丘尼中。
悔。
若先犯不共戒不複悔。
比丘尼根變亦如是。
伽論第一。
又問雲。
頗有犯邊罪。
得與出家受戒耶。
答有。
若比丘尼。
犯不共波羅夷罪。
彼舍戒轉根成男子。
得與出家受戒。
問若以不共戒。
無續犯義故滅者。
是則命終休道。
亦應得滅。
以無續作同彼不共故。
答為具三義異。
命終等一業轉。
非自心。
不同休道自心背故。
二過境不續異。
于同罪得續犯故。
三轉變皆具戒異。
于命終身無戒故。
第三門作法不者。
同罪順行。
謂約忏殘行中以說。
但犯不同戒。
正行忏時轉者。
無問行法滿與不滿。
如其互變。
皆成清淨。
以根本除。
不須續作故。
多論第三雲。
若比丘故出精。
即變為尼。
即清淨住。
若作六夜未竟變。
及别住未竟變為尼。
亦清淨住。
若尼變為比丘亦爾。
次犯共戒。
若比丘犯僧殘一念變為尼。
乃至十年五年?藏然後變為尼。
一種十五日除罪。
若尼犯殘一念不?。
乃至發露行十五日。
法。
中一日二日變為比丘。
但作六夜。
然後出罪。
義準行經六夜變者。
理亦不須。
更與六夜。
問若尼犯殘有?變者。
未知更須治?以不。
答以本尼位不治?藏。
今雖轉變。
亦不治?。
故見論第八雲。
比丘尼時。
行媒嫁法。
覆藏不出。
轉根為比丘。
不須覆藏。
不同多論雲。
若先犯罪有覆藏日。
即變為比丘。
随本覆日行别住。
第四門違情罰法。
謂約七羯磨論之。
古舊釋雲。
若于不同罪中有七情過。
便互變者。
未治不須治。
若已治者。
不問調與不調。
鹹不須解。
以根本罪謝治法随亡。
又雲。
若以義說。
須除遮不至。
此一罪事雖滅。
猶須忏謝白衣。
非可直爾得了。
治法不謝。
今解不然。
縱令罪事俱亡。
治法猶在。
所以爾者。
以七羯磨是治人法。
元不治罪。
罪謝法存。
諸師釋七羯磨雲。
前四先忏後解。
既許忏已治法不亡。
如何此釋乃雲随謝。
又三舉治。
亦許罪滅法在。
故增三中先忏後解。
又此何以許餘治法随罪事謝。
偏言遮不至一。
罪事雖滅。
猶須忏謝白衣非可直爾得了。
治法不謝。
然此為忏白衣。
許法不謝。
餘者為調伏人。
法在何失。
爾者罪既許滅。
如何治法獨存。
解此罪事滅。
非是失法之緣。
如難妨生不壞處分之法。
其同罪者。
理應未治須治。
若已治者。
尼中順行。
若調伏已。
尼衆為解。
尼變亦爾。
第五門淨法失不者。
見論第八。
比丘時三衣缽失受持法。
至比丘尼所。
應更受五衣。
先有長衣缽者。
依比丘尼法。
應更說淨。
所受七日藥失受。
法應更受。
先時施主于今不失。
即為施主。
論雖如此。
義釋不然。
如先安居轉時不失。
得依本臘在尼衆中。
又先施主。
今亦不失。
如何衣等獨言失法。
然此轉變。
非是離衣等緣。
豈轉變時。
抑令作法。
由斯義故。
轉變之時法先成者。
一切不失。
第六門有二。
一約受戒。
二約結界。
言受戒者。
十誦五十六雲。
沙彌受具足戒。
僧忽變為尼者。
去竟勢分。
遠不得戒。
尼無與男子受戒義故。
又法不滿故。
若臨竟變為尼者。
沙彌得比丘戒。
若弟子變者。
如比丘為他受戒。
此沙彌變為女者不得戒。
以少本法故。
又法不滿故。
若臨竟變者。
得尼戒。
若十比丘與本法尼受戒。
師徒互變。
類亦應然。
又有十尼與式叉作本法。
若論師變成不同上。
若弟子變者。
一向不成。
以丈夫身不假本法故。
次明結界。
十誦。
次文問。
若一切比丘結界羯磨。
僧都轉成女。
是界名比丘界。
名比丘尼界耶。
佛言。
名比丘尼界。
次問答一切尼結界如上。
此名比丘界。
又問若比丘結界羯磨時。
或轉者或不轉者。
是界名比丘界。
名比丘尼界耶。
佛言。
若說羯磨人是男。
界屬比丘。
成女界屬比丘尼。
次尼結界問答同前。
此等成者。
皆謂與竟。
相應者。
若其去竟遠者。
并皆不成。
次二形者。
見論三種。
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
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胎。
三者不能自受胎。
能令他受胎。
此三種人悉不得出家受戒。
若已受應滅擯。
次辨無根五句。
前四無道不擯。
第五有道故擯。
五分。
若為惡獸齧。
若怨所害。
及自爛壞。
不複能男。
皆應滅擯。
次下廣遮。
文分為十。
第一三句由全不語。
第二三由服非法。
第三三由心不領。
第四三無衣及心。
第五如是截手等者。
由相醜故。
修羅乾闼婆。
是非人難攝。
第六三種空在有界外。
或客在見聞内。
但以界異不成。
第七三種由不現故。
客在聞内。
第八三種離見聞故。
第九三種在界外故。
第十不與沙彌戒者。
以失入法次第。
此十文中。
第五有得不得。
第十得戒。
餘并不得。
次明授戒方軌。
文分為二。
初授戒法。
第二衆中下拂疑。
前文有二。
初以奉教脫看。
稽留受事。
因聽撿問。
即是問難緣起。
第二佛言下正明授法。
授法文二。
初舉法标宗。
第二爾時下正辨授法。
授法文三。
第一授戒方軌。
第二時有比丘下說相令知。
第三汝已受具竟下結勸受持。
前受方軌。
總有九法。
第一先明請和上法。
無文義加。
雖伽論第三雲。
不乞和上為得戒不。
答得戒。
衆僧吉羅。
要必須請。
請之應不。
如上明訖。
第二安受戒人處所。
為令睹相生善。
安在見處。
恐聞法成難。
須離聞處。
第三時戒師下差教授師。
問戒師不差。
獨差教授。
答戒師在衆。
故不須差。
教授出衆問難。
慮恐專辄須差。
又解戒師正合秉法。
故不須差。
教授非秉法人。
故須差遣。
教授既被差遣。
不須白衆。
又在衆外問難。
無衆可白。
戒師反前。
故須作白。
又可戒師既不被差。
亦恐專辄。
故須作白。
第四時教授師下奉命撿問。
若在衆問。
慮恐惶怖。
故在屏處。
令心審定。
問中初問衣缽外緣。
次應語言下撿其内難。
撿難文三。
初教如實答。
二汝今字誰下正明撿問。
略無十三難。
問者須知。
以不問難。
不成受戒。
十誦。
廣問諸遮。
唯問不曾作比丘不。
答言作。
清淨持戒不。
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餘難盡不問。
尼受唯問諸遮。
不問諸難。
第三若言無下示知答僧方軌。
第五教授問已作白喚來。
第六彼喚言下喚來入衆。
教授師代捉衣缽。
教禮僧已。
于戒師前。
胡跪合掌。
教使至誠。
從僧乞受。
表己殷勤。
故須三說。
第七戒師作白對衆撿問。
不可專辄。
咨僧可不。
第八衆既和可。
正明撿問。
僧祇二十三。
将撿問時。
教受衣缽敕如實答。
雲于諸天世間天魔諸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阿修羅。
若不實者。
便于中欺诳。
亦複于如來應供正遍知。
聲聞衆中欺诳。
此是大罪。
理應具問。
而無十三難者。
文中還略。
準文必定須問。
無有不問得成受事。
雖伽論第三雲。
受具戒時。
不問遮道法。
便與受戒。
為得戒不。
答得戒。
諸比丘犯吉。
不可依用。
第九正為秉法。
将作法時。
先教緣境立心。
說法開導。
然後與法。
法中白及羯磨總收方便。
牒入法中。
尋推可解。
受既事重。
要須稱教。
秉或落非。
受法不就。
師及大衆鹹達如非。
專心側聽。
方得成辦。
十誦二十一。
分亡比丘物。
有一沙彌受戒。
衆中有六群。
六群言。
新受戒比丘不應與大比丘分。
應與沙彌分。
師言。
何以故。
答言。
受戒羯磨不滿。
師不知雲何。
是事白佛。
佛言。
應問在羯磨中比丘。
是羯磨滿不。
即問諸比丘。
諸比丘言。
我雖在羯磨中。
不憶不知。
以是事白佛。
佛言。
從今聽羯磨時當一心聽。
莫餘思。
莫餘覺。
莫餘思惟。
當專心。
當勤。
當敬重。
當思惟。
心心等同憶念。
應如是聽羯磨。
作羯磨者。
應分别言。
是第一第二第三。
不分别說。
突吉羅。
祇雲。
此是第一成就不。
第二第三亦如是。
見論十七。
受戒已應步影。
步影者。
正立取住腳為初等。
記言某持日月等。
五分十七。
佛言應教令知。
語言。
汝今受戒時。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
汝應盡形憶是事。
十誦大同。
次辨說相。
于中文二。
第一對過制說。
不可具陳五犯。
且彰初四。
第二善男子下正說。
于中複二。
初明四重止持行相。
第二四依作持行相。
前文複二。
初總标舉。
文四可知。
次汝一切下别列四重。
初戒文五。
初一切不得彰甚止持。
第二若比丘下明其作犯。
于中有法喻合。
第三是中下舉持時分。
第四能持不。
審其内心。
第五答者自言立要。
下三例同。
事别為異。
次四依文二。
初總标舉。
亦四可解。
對此釋四依義。
四門分别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立意。
第四次第。
初釋名者。
凡修解脫。
必藉資糧。
趣詣聖門。
事須由起。
故此四種是生聖緣。
為此俱舍稱雲聖種。
又婆沙一百八十一。
問何故聖種。
有說。
亦聖亦種。
故名聖種。
謂善故名聖。
無漏故名聖。
即此能生諸功德法。
相續不斷。
故名為種。
又曰四依。
依者憑也。
杖也。
行人托此。
資成己行。
故曰四依。
次出體者。
此四皆以無貪為性。
但此無貪有其二種。
一者喜足。
二者少欲。
今無貪體。
唯取喜足。
以少欲性。
劣于喜足。
所以然者。
謂于衣食卧具醫藥。
随所得中。
皆生喜足。
少欲謂于未得物處。
無心希求。
名為少欲。
是故喜足。
勝于少欲。
故婆沙一百八十一。
問少欲喜足。
俱對治貪。
無貪為性。
何故喜足立聖種名。
非少欲耶。
答少欲之名。
有過失。
有增益。
喜足不爾。
有過失者。
但言少欲。
不言無欲故。
有增益者。
于實無欲。
而名少欲故。
于喜之中。
無如是事。
故立聖種。
言立意者。
行藉資成。
事須将補。
資緣雖衆。
要唯内外。
事各有兩。
便成四依。
食藥是内。
對報病不。
衣處是外。
服飾進修。
故此四依通内外立。
又俱舍二十二。
問雲。
為顯何義立四聖種。
以諸弟子舍俗生具。
及俗事業。
為求解脫。
歸佛出家。
法主世尊愍彼安立助道二事。
一者生具。
二者事業。
前三即是助道生具。
最後即是助道事業。
汝等若能依前生具。
作後事業。
解脫非久。
何故安立如是二事。
為欲對除四種愛生。
為治此四。
說四聖種。
言次第者。
衣禦外寒。
食須内濟。
外要先明。
内次後說。
内外緣備。
理須修道。
修道托靜。
須在樹下。
此等資道。
無時不須。
藥待病緣。
稀故在後。
問未知此藥。
體事是何。
答古來解是。
内身之穢。
如上文雲。
誰能自觸己物。
及未至地。
開不受食。
今釋不然。
此由聖教初興。
傳人不尋本意。
率爾施化。
遂久流行。
然西方梵僧并皆清潔。
若有食茲穢污。
衆所不容。
又若外道等聞。
極生笑謗。
故今正解。
謂是殘棄藥。
梵雲布你阿喝(此雲腐爛食藥)。
即是所棄之物。
故五分第十六雲。
殘棄藥。
又施主以四事供僧。
豈可将斯穢物。
以奉大衆。
又藥法雲。
腐爛藥盡形壽服。
此豈須停加法而服。
準此定知。
非是糞穢。
釋引文妨可解。
次别列四。
初依文二。
初制上行。
次開中下。
制中文五。
一舉所憑糞掃衣體。
第二依此得出家下顯其依益。
第三舉其時分。
第四審其内心。
第五發言領受。
次開準其力分。
不須問持。
下三亦同。
事别為異。
五分同此說十二法。
十誦。
羯磨竟說四依。
次四重。
次十三僧殘。
一一問答如上。
次結勸文五。
第一總結受緣具足。
第二汝當下勸受教法。
第三應當下勸修福智。
于中有二。
初舉福智别勸。
次汝發心下總結所修感應無盡。
第四餘所未知下。
除此說外餘問二師。
第五恐有過非制令防護。
次拂疑文二。
初拂受戒人疑。
第二爾時阿難下釋和上疑。
前文有四。
初問被舉疑以見難提犯重。
得法休道還來。
是邊罪難。
今此被舉。
比丘亦不足數。
休道還來。
同難提不。
佛言。
難提犯重。
根本行??。
是障戒難。
不。
合為受。
今被舉人不肯見罪。
治法重故。
不足僧數。
非壞根本。
不成邊難。
若言不見。
是遮勿度。
見即非遮。
得為受戒。
但為折伏惡人。
舉法不謝。
問被舉還俗。
舉法不謝。
舍戒重來。
舊夏應在。
答夏依戒生相與俱。
失舉為治人。
是以不謝。
問今此比丘。
本作不見舉治。
何故受已。
問言汝能忏不。
答此言忏者。
忏本不見之??。
非謂忏言。
是本舉忏之罪。
次拂制前年不滿疑。
次三語。
疑。
次不問難疑。
次拂和上疑。
事阿難既見問。
弟子已因此生心。
遂問和上。
若和上身有十三難事。
與他受戒。
不知得不。
答言。
未制已前衆僧無罪。
制後有者。
僧即有罪。
問既言制者。
是何等制。
答謂為弟子立十三。
難制。
從是制後。
不合為受。
若故為受。
衆僧有罪。
既言有罪生下弟子疑心。
不知得戒。
故有罪。
不得故有罪。
故作四句料簡。
言不持戒者。
謂是邊罪等人。
前三得者。
為有求心。
第四不得者。
都無領意。
所以問和上者。
以是根本餘師不然。
故不舉問。
上來受戒法竟。
次明說戒。
以生解故。
是以先明半月辨宣五犯罪相彰于時聽。
故曰說戒。
廣明三種說戒方法。
集在一處。
稱雲揵度。
于中文二。
初至令心不散正明修道淨人堪聞淨法。
第二世尊在閑靜處下示前淨人說戒儀軌。
前文有四。
第一睹相問知。
第二時瓶沙下請佛同作。
第三時世尊下敕令集會。
第四時諸比丘下自行修禅。
前文有三。
一睹前事。
二問傍臣。
三臣實答。
第二諸佛文三。
第一王請集會。
第二默受王請。
第三遂請退還。
第三集會文中有二。
第一正敕集會。
第二時諸比丘下奉教集會。
此中複二。
初明比丘集會。
俗行财施。
即是資道之緣。
十誦二十二雲。
未聽諸比丘。
布未聽布。
二十羯磨未聽說。
波羅提木叉未聽會坐。
爾時異道梵志問諸比丘。
汝有布薩等不。
答言。
不作梵志。
嫉妒譏嫌。
責言餘沙門。
婆羅門尚有布薩等。
汝諸沙門釋子自稱善好有德。
而不作布薩等。
比丘白佛。
佛言。
從今聽作布薩等。
如我結戒。
半月半月應說波羅提木叉。
第二比丘愍俗正行法施。
于中文七。
第一對請聽說。
第二既聽下爾說法體。
廣釋契經。
如開宗辨。
第三時請比丘下說之儀則。
第四時諸比丘下明說。
法聲。
五分。
諸比丘便合聲贊歎三寶。
佛言。
不應爾聽請一人。
第五時諸比丘下辨說時節。
五分十八。
聽八日十四日說法。
十五日布薩。
第六若說法人下明說法人。
伽論第六。
諸比丘半呗佛言。
不應半呗。
半呗者吉羅。
又兩人共呗亦吉羅。
又雲。
衆中無能呗者。
當次第差。
若都無者。
各誦一偈。
于中有能者請說。
請而不說偷蘭。
五分。
布薩時。
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