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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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說罪名、種、相。
以犯者無知,非有謂有,覆、說二過,誰具生之?理當為說罪相來報。
破戒習業,虛受利養,随機而舉,及着用犯。
說戒默妄,随夜自覆。
三品為本,随夕展轉,犯相衆多,分為九品。
必具有者,先忏方便,後悔二覆及着用也。
廣如鈔中。
若檢無九品,直忏本堕。
勿誦常語,令他煩愦。
四中,初說正罪。
犯者無知,不識上三故。
覆、說二過,即覆藏及說戒。
默妄說罪相,令知犯故;說來報餘習,令生懼故;說虛受施,令慚恥故。
及下,次說從生。
如犯長堕,為本、着用、默妄、覆藏三罪。
又此三罪,各有經夜一吉,随夜展轉一吉。
一中有三,故為九品。
先忏方便,即經夜、随夜六品吉也。
二覆,一本覆藏,一即默妄,或是都無,或複不具,并須改轉也。
如善見雲:作白和已,先問:見罪不?若言見者,當來莫作不?答言善,然後受忏。
乃至一、二、三人舍法,皆問邊人訖,後問犯者,如僧中無異。
莫不引證,意存絕後,是忏義也。
二中,初引論;一問一誡,下至對首,例須此問;莫下,顯意。
五、舍罪中,如緣文相者,以誦文者多,名實兩失故也。
藏罪着用而言希者,何名覆罪?恐人知犯,謂是惡數,今犯堕者,唱言告他,初二篇罪,猶有露者,不懼治舉,何有藏耶?故覆堕下,世無幾也。
着用、說默,此二則多,須牒前悔,如上說也。
五、舍罪緣中,初通示。
藏下,牒釋。
初明覆藏犯少。
文中,徴示覆罪之相。
惡數,謂不足數者。
今下,斥世無恥,不畏人知。
二篇尚爾,提下何疑?着下,次明二罪犯多。
正舍罪中,文分八段。
法中詞句分八 初大德念,既欲自陳,恐前輕略,告令攝想也。
二、我某甲下。
牒已人之名号也。
三、故畜下,張列種相,定其罪目有多少也。
四、今向露者,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忏本也。
五忏則安樂者,遠得禅果,用适形心,故曰二也。
第五、得禅果故,安适形心即樂。
六、不忏下,明為惡業纏縛三塗,身既不安,心甯懷樂也。
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
八、戒身具足者,前犯如染,今忏順本,故曰也。
清淨布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忏本犯已,應成僧法,故得内外和合也。
所以三說,表情重之勤故也。
八中,上句約自行,下句即衆行,三說表勤,諸法皆爾。
六七、如文可知。
次略示六七,诃治立誓,前已分故。
四、還衣中分二。
初即座法,前緣列三法,意如上解。
四、還衣,即座轉付緣中,初總示;三法,即如下釋;指如上者,即舍财中。
就文雲衆僧多者,以别過祈請,僧和極難,明又重集,轉增煩重,是則輕他,未為投忏,故開即座,無多勞擾。
次科,初中。
别過謂别人犯,祈請謂須他和。
二、難集者。
或有别業情會,是難亦開,即座作法,和與有人,合為一緣。
難集釋成多義,今分為二,以多少難易,互為四句,可例明也。
二中。
初正釋。
别業,謂有他營,雖少難集,則與前異。
有下,斥濫。
下令作句:一、僧多難集,二、僧多易集,三、僧少難集,四、僧少易集。
即知僧多未必難也。
三、有緣遠行者。
此自緣,非他也。
既舍心盡,無容停住,必有前緣,宜濟時要。
故開與知識,展轉屏付,猶恐染随也。
必決絕者,義如論開。
三中,上二他緣,此即自緣。
開與知識,即同意人。
為替受已,屏處還之。
下示論意,但使心斷,縱使直還,義亦無過。
後直付中,既無累礙,不須展轉故也。
次直付中,無累礙者,非長染故。
對衆多人,文猶兩指。
四人對首中,注文指舍财、還衣,同上衆法,故雲兩指。
就對首中,具明行事,粗文是本,細注為疏,非無消判,大略盡矣。
一人對首中,注亦名疏,取疏通義,釋文甚略。
更須科示大小,有四節:初、舍财;二、請主;三、忏覆藏,又二:前忏展轉從生,後忏根本小罪;四、正忏堕罪。
後須還财,文見注中。
就于後堕,如前儀相,雖是财事,不對人舍,餘有方便根本,具列文中。
九十中,亦有因财緻犯,但制造失方,多非畜積,例不須舍。
準注有三:一、請主;二、忏覆藏,先從生,後根本;三、正悔本罪。
第五,六聚盛列忏儀。
揀略而讀,得在大綱,細尋義理,不失綱目,故不煩解。
必更讨擊,具出條章,可撿事鈔,忏六聚也。
釋後二篇。
但指文相,囑令自尋,今須略釋。
提舍中,初緣、後法。
緣中,略舉二戒:三、學家過受食,四、蘭若受女食。
一、請忏主,二、說名相,三、陳本罪。
又五:初、正露過提舍尼,即翻可诃法;二、前人問;三、随問答;四、诃責;五、立誓,突吉羅。
初緣中,注文四段:初、定罪相。
故作二罪,并對首悔;誤作一罪,但責心悔。
律本下,二、斥古非。
昌言,即佛語也。
五、忏餘聚中。
偷蘭合同堕悔,吉羅不分故誤。
止是别時,謂非通用。
蘭無舍财還衣,故少;堕則反之,故多。
凡下,三、引證。
上明本罪。
餘下,示從生。
正忏中,初忏故作:一、請忏主,二、說種相,三、正出罪,四、诃,五、誓,并同前。
後忏誤犯:一、具儀,對聖像前;二、生愧,是悔本也;三、口言,正悔罪。
上來至此,随相解文,皆是正宗憲章法式,依之行用,庶無疑慮矣。
總結中,結前八篇,勸令遵奉。
雜法住持篇第十 此篇列法非一,複無條緒,故雲雜法;比丘依行,則佛法光顯,故雲住持。
此則大段第三流通分也。
本文标中法化,垂布後世,如水流注無窮,故曰流通。
夫欲照彰裔葉,住持佳運,必依憑行模,方能光遠。
故此末分,盛列斯文。
就分為二:初、約緣念白,相攝谏喻。
自行通和,外無違損,故得道業日隆,生信廣大。
斯即護法,故不墜也。
二、佛言有五種持律下,由行得成立。
識達邪正,曉明持犯,進止有儀,故吐言成律,非律不證;随相起行,非聖不模。
是則正法由與,方複懷遠,斯大意也。
牒釋中。
初叙意。
照彰,猶開發也。
裔葉,即目後學。
佳運,謂釋迦化,乃至增劫人壽六萬歲時。
行模,即法律。
就下,分文。
約緣念白,念即六念,白即白入聚。
二法相攝,即诃責。
谏喻,即谏二犯。
二中,并是持律知法,判斷可否之事。
識達等,是知教。
進止,是起行。
吐言等,是斷事。
懷遠,謂出離也。
就前文五。
初明念法,緣身而求,欲使常爾一心,系想除蓋也。
初六念中。
一、念時,注分二意:知布薩是為道,入聚落即為俗。
第二、念食,初不受請,三、并雲常我。
無下,次受請者,須加有無。
初無請,有三同上。
若下,有請,有三:初赴,二背,三舍。
舍中又二:初對首舍,後心念舍;三、念夏數,為憶受體;四、念衣缽,為知受淨;五、念别衆,為知開制;六、念康羸,為防懈怠。
六種是境,念即是心。
境不離身,系心在己,則無馳散,故雲常爾等。
二、明兩白者,約時前後,故分斯二,欲使憑準于他,無自師禀也。
二中,前白中前,約食前後;後白中後,通及晝夜。
初中,以同受請,辄往不白,惱施主故;後白中後,非時并令對白,不使自任。
三、作餘食法者,形骸之累,口腹為先,因之緻惱,沈殃者衆,故列斯緣,表非法相也。
三中。
因緻惱者,起貪染故;表非法者,令知過故。
注文前明二食,揀去不正,唯正有犯。
次引二律以定犯相。
但使境足,即破他師,謂飽足故。
作法中,彼食少許,即表他殘,方聽再食;一人作已,通及餘人,無非殘故。
四、師資相攝者,由本義和,意專道素,必乖初請,亦任後緣也。
四中,二法,前是師诃,後即資去道素。
道謂聖道,素即清白。
乖初請者,不受教故。
初中,注文,前示過;佛言下,出法。
诃詞有五,從輕至重,對過淺深,依止大同。
唯改第四诃已求悔,卑遜具儀,仍須陳乞,文注備顯。
弟子去中,陳詞五句,不知不教,非師義故。
注明谏诤不聽,及無法訓,并聽舍去。
迦陵伽,此翻共命。
五、谏作止兩犯者,過起所因,無越斯二;生知者鮮,事假友成,制随境谏,相成道也。
五中,初谏作犯,又二。
初如法谏。
将陵篇聚,他谏故拒,即九十中不受谏戒。
若為下,次如法拒。
反令谏者問師更學,則顯前谏不如法也。
注中,婆論六人不可谏,故令自檢;六人可谏,故令相勉。
次谏止犯,即九十拒勸學戒。
谏詞七句:一、勸學;二、勸贊;三、勸勿毀;四、勸勿犯;五、不為智者诃,即勸離過;六、受福是現報;七、長夜安樂即來果。
餘比丘下,重勸,一一反上。
後開抵拒,如上故略。
後明教诠相中,非無有解,意存寫行,故略言焉。
若不如說,徒言何益?故論說雲:雖是法語,說不應時,或不受用,俱名绮語。
聖制有以,何勞拒之?必欲兼明,待于暇景。
餘漸老矣,昏又及之,故略餘言,言非意矣。
次達教中,初叙略意。
教本導行,時既不行,言亦何益?仍引成論,以證随宜。
必下,次彰不盡。
暇景,謂餘時也。
本文前就本宗有五:初、明五持律,二、持律五德,三、四種斷诤,四、五種滅法,五、五種對答。
已上皆本宗也。
他部中,初僧祇五利,二、十誦初勸學戒,佛告下十種滅法。
彼列二五法,今合為十。
第一五法:有比丘下四句,為第一法;又不解了,即第二法;不能下二句,為第三法;乃至者,略。
第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诤相言。
不樂下,即第五法。
又不下,第二五法:初句即第一法;下,略。
第二雲:不随忍法,随不忍法。
不敬下,即第三法。
令後下,即第四法。
緻令下,即第五法。
好作下,即彼五怖畏中文:一、不修身、戒、心、智;二、與尼相近;三、好作文頌等,即如文引;四、為衣食故,舍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
善見五種住法,毗婆沙即翻為論。
多論毗尼四義,勝餘二藏四廣,說出四分。
彼明比丘論法毗尼,必須詳審詳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
十誦名為四墨印:初、從佛聞,二、從衆僧聞,三、從二、三人聞,四、從一人聞。
所聞有四,撿勘并同。
餘如鈔記,尋對可知。
曾以貞觀九年春,因遊方次于泌部綿上縣鸾巢村僧坊,出疏兩卷,諸用講解,為文句略指,非學未知。
至二十二年春,于終南山豐德寺三五德舊,更請重出,餘不獲已,辄複疏之。
昏朽之情,薄得披約,至于要妙,所未盡也。
二月二十七日為讀訖,更待重修,知複何日。
約卷則前輕而後重,就義則前重而後輕,據理前後未聞,附辭始終易識。
舊五十紙,今二倍增,想披尋者,無嫌不隐。
批文。
初叙初制。
前本至下,次明重撰。
今本絕筆即講,因記時日。
約下,三、對校。
二本有四:初句明卷,前二故輕,後四故重;次句明義,前本文略故義重,後本文廣故義輕;第三句顯理;第四句示文,後出紙數以釋輕重。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竟)
以犯者無知,非有謂有,覆、說二過,誰具生之?理當為說罪相來報。
破戒習業,虛受利養,随機而舉,及着用犯。
說戒默妄,随夜自覆。
三品為本,随夕展轉,犯相衆多,分為九品。
必具有者,先忏方便,後悔二覆及着用也。
廣如鈔中。
若檢無九品,直忏本堕。
勿誦常語,令他煩愦。
四中,初說正罪。
犯者無知,不識上三故。
覆、說二過,即覆藏及說戒。
默妄說罪相,令知犯故;說來報餘習,令生懼故;說虛受施,令慚恥故。
及下,次說從生。
如犯長堕,為本、着用、默妄、覆藏三罪。
又此三罪,各有經夜一吉,随夜展轉一吉。
一中有三,故為九品。
先忏方便,即經夜、随夜六品吉也。
二覆,一本覆藏,一即默妄,或是都無,或複不具,并須改轉也。
如善見雲:作白和已,先問:見罪不?若言見者,當來莫作不?答言善,然後受忏。
乃至一、二、三人舍法,皆問邊人訖,後問犯者,如僧中無異。
莫不引證,意存絕後,是忏義也。
二中,初引論;一問一誡,下至對首,例須此問;莫下,顯意。
五、舍罪中,如緣文相者,以誦文者多,名實兩失故也。
藏罪着用而言希者,何名覆罪?恐人知犯,謂是惡數,今犯堕者,唱言告他,初二篇罪,猶有露者,不懼治舉,何有藏耶?故覆堕下,世無幾也。
着用、說默,此二則多,須牒前悔,如上說也。
五、舍罪緣中,初通示。
藏下,牒釋。
初明覆藏犯少。
文中,徴示覆罪之相。
惡數,謂不足數者。
今下,斥世無恥,不畏人知。
二篇尚爾,提下何疑?着下,次明二罪犯多。
正舍罪中,文分八段。
法中詞句分八 初大德念,既欲自陳,恐前輕略,告令攝想也。
二、我某甲下。
牒已人之名号也。
三、故畜下,張列種相,定其罪目有多少也。
四、今向露者,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忏本也。
五忏則安樂者,遠得禅果,用适形心,故曰二也。
第五、得禅果故,安适形心即樂。
六、不忏下,明為惡業纏縛三塗,身既不安,心甯懷樂也。
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
八、戒身具足者,前犯如染,今忏順本,故曰也。
清淨布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忏本犯已,應成僧法,故得内外和合也。
所以三說,表情重之勤故也。
八中,上句約自行,下句即衆行,三說表勤,諸法皆爾。
六七、如文可知。
次略示六七,诃治立誓,前已分故。
四、還衣中分二。
初即座法,前緣列三法,意如上解。
四、還衣,即座轉付緣中,初總示;三法,即如下釋;指如上者,即舍财中。
就文雲衆僧多者,以别過祈請,僧和極難,明又重集,轉增煩重,是則輕他,未為投忏,故開即座,無多勞擾。
次科,初中。
别過謂别人犯,祈請謂須他和。
二、難集者。
或有别業情會,是難亦開,即座作法,和與有人,合為一緣。
難集釋成多義,今分為二,以多少難易,互為四句,可例明也。
二中。
初正釋。
别業,謂有他營,雖少難集,則與前異。
有下,斥濫。
下令作句:一、僧多難集,二、僧多易集,三、僧少難集,四、僧少易集。
即知僧多未必難也。
三、有緣遠行者。
此自緣,非他也。
既舍心盡,無容停住,必有前緣,宜濟時要。
故開與知識,展轉屏付,猶恐染随也。
必決絕者,義如論開。
三中,上二他緣,此即自緣。
開與知識,即同意人。
為替受已,屏處還之。
下示論意,但使心斷,縱使直還,義亦無過。
後直付中,既無累礙,不須展轉故也。
次直付中,無累礙者,非長染故。
對衆多人,文猶兩指。
四人對首中,注文指舍财、還衣,同上衆法,故雲兩指。
就對首中,具明行事,粗文是本,細注為疏,非無消判,大略盡矣。
一人對首中,注亦名疏,取疏通義,釋文甚略。
更須科示大小,有四節:初、舍财;二、請主;三、忏覆藏,又二:前忏展轉從生,後忏根本小罪;四、正忏堕罪。
後須還财,文見注中。
就于後堕,如前儀相,雖是财事,不對人舍,餘有方便根本,具列文中。
九十中,亦有因财緻犯,但制造失方,多非畜積,例不須舍。
準注有三:一、請主;二、忏覆藏,先從生,後根本;三、正悔本罪。
第五,六聚盛列忏儀。
揀略而讀,得在大綱,細尋義理,不失綱目,故不煩解。
必更讨擊,具出條章,可撿事鈔,忏六聚也。
釋後二篇。
但指文相,囑令自尋,今須略釋。
提舍中,初緣、後法。
緣中,略舉二戒:三、學家過受食,四、蘭若受女食。
一、請忏主,二、說名相,三、陳本罪。
又五:初、正露過提舍尼,即翻可诃法;二、前人問;三、随問答;四、诃責;五、立誓,突吉羅。
初緣中,注文四段:初、定罪相。
故作二罪,并對首悔;誤作一罪,但責心悔。
律本下,二、斥古非。
昌言,即佛語也。
五、忏餘聚中。
偷蘭合同堕悔,吉羅不分故誤。
止是别時,謂非通用。
蘭無舍财還衣,故少;堕則反之,故多。
凡下,三、引證。
上明本罪。
餘下,示從生。
正忏中,初忏故作:一、請忏主,二、說種相,三、正出罪,四、诃,五、誓,并同前。
後忏誤犯:一、具儀,對聖像前;二、生愧,是悔本也;三、口言,正悔罪。
上來至此,随相解文,皆是正宗憲章法式,依之行用,庶無疑慮矣。
總結中,結前八篇,勸令遵奉。
雜法住持篇第十 此篇列法非一,複無條緒,故雲雜法;比丘依行,則佛法光顯,故雲住持。
此則大段第三流通分也。
本文标中法化,垂布後世,如水流注無窮,故曰流通。
夫欲照彰裔葉,住持佳運,必依憑行模,方能光遠。
故此末分,盛列斯文。
就分為二:初、約緣念白,相攝谏喻。
自行通和,外無違損,故得道業日隆,生信廣大。
斯即護法,故不墜也。
二、佛言有五種持律下,由行得成立。
識達邪正,曉明持犯,進止有儀,故吐言成律,非律不證;随相起行,非聖不模。
是則正法由與,方複懷遠,斯大意也。
牒釋中。
初叙意。
照彰,猶開發也。
裔葉,即目後學。
佳運,謂釋迦化,乃至增劫人壽六萬歲時。
行模,即法律。
就下,分文。
約緣念白,念即六念,白即白入聚。
二法相攝,即诃責。
谏喻,即谏二犯。
二中,并是持律知法,判斷可否之事。
識達等,是知教。
進止,是起行。
吐言等,是斷事。
懷遠,謂出離也。
就前文五。
初明念法,緣身而求,欲使常爾一心,系想除蓋也。
初六念中。
一、念時,注分二意:知布薩是為道,入聚落即為俗。
第二、念食,初不受請,三、并雲常我。
無下,次受請者,須加有無。
初無請,有三同上。
若下,有請,有三:初赴,二背,三舍。
舍中又二:初對首舍,後心念舍;三、念夏數,為憶受體;四、念衣缽,為知受淨;五、念别衆,為知開制;六、念康羸,為防懈怠。
六種是境,念即是心。
境不離身,系心在己,則無馳散,故雲常爾等。
二、明兩白者,約時前後,故分斯二,欲使憑準于他,無自師禀也。
二中,前白中前,約食前後;後白中後,通及晝夜。
初中,以同受請,辄往不白,惱施主故;後白中後,非時并令對白,不使自任。
三、作餘食法者,形骸之累,口腹為先,因之緻惱,沈殃者衆,故列斯緣,表非法相也。
三中。
因緻惱者,起貪染故;表非法者,令知過故。
注文前明二食,揀去不正,唯正有犯。
次引二律以定犯相。
但使境足,即破他師,謂飽足故。
作法中,彼食少許,即表他殘,方聽再食;一人作已,通及餘人,無非殘故。
四、師資相攝者,由本義和,意專道素,必乖初請,亦任後緣也。
四中,二法,前是師诃,後即資去道素。
道謂聖道,素即清白。
乖初請者,不受教故。
初中,注文,前示過;佛言下,出法。
诃詞有五,從輕至重,對過淺深,依止大同。
唯改第四诃已求悔,卑遜具儀,仍須陳乞,文注備顯。
弟子去中,陳詞五句,不知不教,非師義故。
注明谏诤不聽,及無法訓,并聽舍去。
迦陵伽,此翻共命。
五、谏作止兩犯者,過起所因,無越斯二;生知者鮮,事假友成,制随境谏,相成道也。
五中,初谏作犯,又二。
初如法谏。
将陵篇聚,他谏故拒,即九十中不受谏戒。
若為下,次如法拒。
反令谏者問師更學,則顯前谏不如法也。
注中,婆論六人不可谏,故令自檢;六人可谏,故令相勉。
次谏止犯,即九十拒勸學戒。
谏詞七句:一、勸學;二、勸贊;三、勸勿毀;四、勸勿犯;五、不為智者诃,即勸離過;六、受福是現報;七、長夜安樂即來果。
餘比丘下,重勸,一一反上。
後開抵拒,如上故略。
後明教诠相中,非無有解,意存寫行,故略言焉。
若不如說,徒言何益?故論說雲:雖是法語,說不應時,或不受用,俱名绮語。
聖制有以,何勞拒之?必欲兼明,待于暇景。
餘漸老矣,昏又及之,故略餘言,言非意矣。
次達教中,初叙略意。
教本導行,時既不行,言亦何益?仍引成論,以證随宜。
必下,次彰不盡。
暇景,謂餘時也。
本文前就本宗有五:初、明五持律,二、持律五德,三、四種斷诤,四、五種滅法,五、五種對答。
已上皆本宗也。
他部中,初僧祇五利,二、十誦初勸學戒,佛告下十種滅法。
彼列二五法,今合為十。
第一五法:有比丘下四句,為第一法;又不解了,即第二法;不能下二句,為第三法;乃至者,略。
第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诤相言。
不樂下,即第五法。
又不下,第二五法:初句即第一法;下,略。
第二雲:不随忍法,随不忍法。
不敬下,即第三法。
令後下,即第四法。
緻令下,即第五法。
好作下,即彼五怖畏中文:一、不修身、戒、心、智;二、與尼相近;三、好作文頌等,即如文引;四、為衣食故,舍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
善見五種住法,毗婆沙即翻為論。
多論毗尼四義,勝餘二藏四廣,說出四分。
彼明比丘論法毗尼,必須詳審詳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
十誦名為四墨印:初、從佛聞,二、從衆僧聞,三、從二、三人聞,四、從一人聞。
所聞有四,撿勘并同。
餘如鈔記,尋對可知。
曾以貞觀九年春,因遊方次于泌部綿上縣鸾巢村僧坊,出疏兩卷,諸用講解,為文句略指,非學未知。
至二十二年春,于終南山豐德寺三五德舊,更請重出,餘不獲已,辄複疏之。
昏朽之情,薄得披約,至于要妙,所未盡也。
二月二十七日為讀訖,更待重修,知複何日。
約卷則前輕而後重,就義則前重而後輕,據理前後未聞,附辭始終易識。
舊五十紙,今二倍增,想披尋者,無嫌不隐。
批文。
初叙初制。
前本至下,次明重撰。
今本絕筆即講,因記時日。
約下,三、對校。
二本有四:初句明卷,前二故輕,後四故重;次句明義,前本文略故義重,後本文廣故義輕;第三句顯理;第四句示文,後出紙數以釋輕重。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