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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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律雲:誰犯尼薩耆?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也。
如現前僧,同财多貯,取受錢寶,以利求利,俱是不淨也。
三、通僧别。
初列三人。
如下,次示僧犯。
同财多貯,即同犯長;取受錢寶,即同犯捉畜;以利求利,即同犯貿易。
界分二所者,即有法、無法兩地,俱知分齊,各有所集。
四、明二界,僧定法地,别通兩界。
二、明忏舍所為,要須五人者。
以忏主單白和僧之時,非是自量,義須他也。
身外須僧,故五人攝,如上僧義也。
二、明所為用,僧中,初科。
忏舍五人,出僧祇律,見前總義,故指如上。
有人言:律制舍财,須在僧中,對别盡集,故是僧義;忏罪别衆,同九十也。
以三說提、堕,何有乖各? 次科,初師立義。
初明舍财須僧,對别盡集,謂二、三人亦盡界集。
忏下,次明悔罪對别,體同九、十故。
有人言:罪藉财事,舍、忏相符,安有舍、僧忏别?正乖文也。
次師中,舍财忏罪,始終須僧。
彼人解雲:元制須僧,正明财也。
因舍即忏,事在僧中,故罪别除。
須有前證,無宜妄受,情和取開,故有單白。
若财事用盡,正悔本堕,則同九十,可更集僧。
三、重救中,初明僧本舍财,因忏須白;若下,财盡悔罪,不須對僧。
前人解言:聖制前列,終為重緣,财事生犯,犯豈輕小?故須僧悔,理非别除。
如乞綿衣、畜、貿寶等,文非僧舍,罪亦僧除。
四、再破中,初科。
初立理前列。
謂揀三十在九十前,由過輕重耳。
如下,準例。
蠶綿斬壞,畜寶、貿寶并舍與俗,并非僧舍而須僧忏。
若爾,須者何不列忏?答:前舍對僧,因明僧忏;此對非僧,因略不出。
可以不出,即不須忏。
文既不了,須用他部,十誦、多論并制僧中。
釋難中,初難。
三十中,二十七戒皆明舍忏,獨綿寶等,文并略故。
答中,初叙不出所以;可下,以理反質;文下,引他部證。
若爾,制僧當受忏時,便忏九、十兩,得以不?答:輕重乃殊,同篇聚故。
次難:既雲重輕,即應九十,不可合忏?答文可解。
問:既同合忏,何分輕重?答:約心業重,故舍緣心;心不除者,還不成舍,故對僧也。
約罪同堕,報、苦不殊,如忏對别,三說不異。
三難:合忏體同,不應雲别?答中。
初明心業有異,故分前後。
約下,次明制教是同,故通合忏。
對别,謂對首也。
就舍财中有二。
初辯須不者,舍财雖多,義張三位:一、定長财,二、定受衣,三、定餘舍。
就定長中,有五種義,不在說淨,雖複過限,無入罪也。
何者是耶? 次科定長财标中,不在說淨,即無犯長。
一、随受持故,如三衣缽具及盛貯所須也,即簡二離衣宿、六年不揲雨衣之類,俱是受故,不勞說舍,餘并例之。
列釋,初科。
三、衣、缽,是正受持物;盛貯器,即相随物;下簡五戒,并不入長;不揲,即坐具戒。
二、随重物故。
如十誦善見雲:床、褥、薦、席、枕、幾、隐囊、氍毹、衣、帳、牕、戶、簾、幔,屬房之物,不合說淨受持。
四分:他與作被,八不淨财,不在淨限。
二中,律論所列,無非縱怠助道,非要隐囊,如小貯褥,氍毹獸毛所織。
四分,被屬八穢。
三、随供具,即百一之物,雖不受持,不許說淨故,謂小次諸缽、鍵??、香爐、靴、鞋、屩、襪之屬也。
三中,鍵??,小鐵缽也。
屩,即草履。
四、随犯别過,如取尼衣等,入手即犯,不假說故;淨法簡境,有過不合故。
四中,先曾犯過,則不入長。
五、是說淨,有緣故開。
如負債未得,他寄未受,買财未入,寄他主無,邊表開緣。
絲麻毛綿,不入尺寸,如是諸物,雖經多日,不在說限。
就曾入己,寄他可索,必須集之,不可遙囑。
故論說言:尼薩耆者,名為盡舍。
片有所留,還能染漬。
就已屬己,除共分者,未割兩段,知何頭是,故不合說。
五中。
如下六句,并是緣開。
寄他主無,謂主不在也。
邊方開五事,長衣入手方犯,未入非犯,絲、麻、毛、綿不成衣故。
就下,再簡寄他,可索須集。
就已下,次簡共分,未定所得。
已外不問重輕,十六枚器,販抟财食,氈被絲綿,衣缽瓶捥,紙筆雜事,雖非犯長,皆由取納乖方,斷當高價,并入賣買舍堕。
次科十六枚器,即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盆及杓,洗瓶、瓶蓋并盆、杓,水瓶、瓶蓋及盆、杓,則二釜、二瓶各有四物也。
已下雜物,并不入長。
受持衣服,須練離緣,本不淨财,無受法故,不可舍也。
就入舍離,知何緣失?為界為隔?為情為染?深思懈慢,故違須舍。
三中,初簡非舍;就下,次辨失緣,須究四礙。
上定三位,餘希不列。
若财産繁多,遍曆餘處,不可通集,随處各舍,然後一時加忏法已,次第還得。
結示中,初示略;若下,次明難集,各舍合忏,随處各還。
二、明對忘成不者。
若舍心淨,還衣未說,見本忘物,尋即相染,須通更舍,作犯長法。
若說竟見及未還見,皆依後舍,不染前淨,以無畜故。
若本畜心,舍而不離,雖無忘染,有心貯故,舍不成舍,還依本長。
二、對忘中,初科有三:初明成染,通前重舍;若說下,次明不成染,但舍後見;若本下,三、明畜心不斷,雖舍不成。
有人雲:我後見忘,作心施人,何得染者?答:卿心粗也。
見便生我,即是染竟;後方施人,又是佛制。
具兼兩犯,何得無心? 次科,初叙異說。
答下,正斥。
言心粗者,不自審也。
心念微細,前執後舍,自不覺故,謂言不染。
佛令舍已,方遣與人:一、是相染;二、違佛制,犯提及吉,故雲兩犯。
問:舍财實有,謂無成舍;界實别衆,謂無應同?答:忘财不集,非情不礙;别是情礙,同故成僧。
故有謂無,各有其緻。
三中,初問。
律中作法界中,有人無想,作法不成,引以相并。
答中,情、非情别,有礙、無礙,不同可見。
文中,僧舍有三:财是罪緣者,非法貪貯,輕慢戒禁,故是緣也;言舍心者,貪慢為本,最須先舍,故舍猶畜,不名淨心;言舍罪者,若不洗忏,苦業長劫,故須瞻曉,即是稱量之謂也。
次牒釋中,次第三節。
由财起心,故财為罪緣;由心成罪,故心為罪因;由罪感報,故罪為生死業。
故下,通結,囑令明曉。
稱量,即十緣之一,所謂稱量所犯也。
就舍儀中列三物者,以長能染,須宿淨心,故别還也。
離衣雖舍,即座須還,本非貪積,由慢惰故。
若又經宿,令他得罪,不得同長一處束也。
取尼回僧之物,單是事違,若舍量時,故又别幞。
相連總說,各段别舍。
餘如文相,至時更顯,可引鈔中相足消釋。
次舍儀中,初示三物各幞。
以還衣有别,不可相參,必可标記,同處亦得。
注中五長、十日、月望急施,并藥與缽,今取五中三種衣也。
餘下,示略,仍囑講者臨時旁引。
中明舍心者,以長衣犯相,随貪心成,故論顯之為舍方便。
二、舍心,标中。
論中曆句,令知舍忏;淨心為本,論家善巧,故雲方便。
就文三句中。
初句中,三相如法,雖得本财,不犯染也。
合釋中,文釋初句,而後答中即見次句,三相即衣、罪、心也。
問:上解須宿為欲淨心,今文當日何不同者?答:若心不淨,多日亦犯,如論第二句也。
今此淨心,故開受故,如四分中遠行等緣,當日開取,同斯意也。
或可本财自是己物,未曾入己,後得非染,及異财者,非望送故。
問中,蹑前五長,須宿别還,有相違故。
答中,初約心淨釋。
如下,引例遠行緣。
即下,即座轉付法。
或下,次約本、異二财釋。
本财未曾入己,異财非先有望。
畜心既斷,後并無染,故雖當日,得受無犯。
第三句中,犯吉羅者,罪須前忏,然後還衣;以還違教,又心斷故,止犯小罪。
第三句,心斷無染,但行事倒亂,故制小罪。
下引諸部及當宗中斬壞之屬,成前淨心,不可猶戀,故舍随用,但犯吉羅。
文成舍意,可不明也。
次諸部中,注列諸部舍法差别,無非斷念,故曰成前淨心;不還用盡,理成損盜,然但判吉,明不屬己,故曰文成舍意也。
三、舍罪中,有七緣:一、乞忏,二、請主,三、白和,四、說相,五、舍罪,六、诃治,七、立誓要。
僧中具七,衆多唯六,除乞忏辭,改單白和為問邊者,對首則五,無乞無問,餘相可準。
至文不解,委亦如鈔。
三、舍罪中,初科。
初通列。
僧下,次别簡。
三位第減,随人改法,尋文可知。
就僧乞忏者,未必更事威儀,即前舍相,如文詳允,準律滅诤,知此乞辭,義張文句也。
乞忏中,初科。
初指具儀,即藉前儀,不須重展;下示詞句,注指律後,即滅诤犍度乞法文也。
若犯經時,有用壞盡,雖無财舍,而有本罪,亦随牒入。
十誦五分雲:犯舍堕衣,火燒腐爛,蟲齧斷壞,賊盜所失,但如法滅罪,不須舍也。
若失奪者,即此名舍。
有殘段者,亦不應舍。
但如法忏罪,僧借衣,皆得受持。
離宿忏罪,衣不須舍。
上殘不須,謂是碎壞,不入尺寸。
故多雲:牛嚼、鼠齧、火燒衣者,過日犯舍。
次科,初正明。
十下,引示。
初明壞失。
若下,次明奪失。
就僧借受,且免缺衣;離宿不舍,非己物故。
上下,覆點殘段。
既違多論,故此通會;彼制犯舍,蓋微損耳。
若依僧祇,受用犯衣,與堕合忏,輕重同乞,有人誦者,不成舍堕。
以四分中同篇合忏,異者不合,故文雲:若覆藏者,先與吉悔,後治本罪。
三中。
初引他文。
受用犯衣,得吉與堕,同一法忏。
有下,斥妄用。
以下,據宗決。
文明先後,頗見本宗立法有序。
二、明請忏主。
文中多列者,以世人多言下至不同犯故。
若是容預,非淨不合;必兼命、緣,同犯亦礙。
以經有犯,三根具委,如何對證息後犯也?須識清淨者,用發勝心。
二中,初科。
初斥謬說。
文多列者,注引四分、五分,文委悉故。
世謂但不同犯,即堪對忏。
若下,顯正義。
容預,謂非難。
緣須對淨,境容閑也。
五分命難故開,則知非緣不合須識。
清淨者,識謂谙悉也。
豈唯前境?故僧殘出罪,倍受十人,生彼心也;必欲投忏,往彼橫死,雖未乞行,罪說清淨。
次科。
前境,即所對人。
僧殘出罪,用二十僧,同須清淨。
下引欲忏,中途橫死,良由境勝心強,故使未行即淨。
準此量境,境是心境,用境發心,心微境劣,故須選擇,不可妄行,故文雲癡騃所及。
三中。
境即心境,謂因境有心故,心随境别,故須揀境以發勝心。
下舉文斥,即注所引二種愚也。
三、白和者,答問。
辭雲受忏單白羯磨,此通答也,具兼偷蘭;若雲舍堕受忏者,此通一篇也,若加長離,乃是别牒。
三中,兩重通、别:初通異聚;次通一篇,望上為别,對下猶通;後局一戒,為别可知,如雲忏、畜、長、犯、舍、單白之類。
如現前僧,同财多貯,取受錢寶,以利求利,俱是不淨也。
三、通僧别。
初列三人。
如下,次示僧犯。
同财多貯,即同犯長;取受錢寶,即同犯捉畜;以利求利,即同犯貿易。
界分二所者,即有法、無法兩地,俱知分齊,各有所集。
四、明二界,僧定法地,别通兩界。
二、明忏舍所為,要須五人者。
以忏主單白和僧之時,非是自量,義須他也。
身外須僧,故五人攝,如上僧義也。
二、明所為用,僧中,初科。
忏舍五人,出僧祇律,見前總義,故指如上。
有人言:律制舍财,須在僧中,對别盡集,故是僧義;忏罪别衆,同九十也。
以三說提、堕,何有乖各? 次科,初師立義。
初明舍财須僧,對别盡集,謂二、三人亦盡界集。
忏下,次明悔罪對别,體同九、十故。
有人言:罪藉财事,舍、忏相符,安有舍、僧忏别?正乖文也。
次師中,舍财忏罪,始終須僧。
彼人解雲:元制須僧,正明财也。
因舍即忏,事在僧中,故罪别除。
須有前證,無宜妄受,情和取開,故有單白。
若财事用盡,正悔本堕,則同九十,可更集僧。
三、重救中,初明僧本舍财,因忏須白;若下,财盡悔罪,不須對僧。
前人解言:聖制前列,終為重緣,财事生犯,犯豈輕小?故須僧悔,理非别除。
如乞綿衣、畜、貿寶等,文非僧舍,罪亦僧除。
四、再破中,初科。
初立理前列。
謂揀三十在九十前,由過輕重耳。
如下,準例。
蠶綿斬壞,畜寶、貿寶并舍與俗,并非僧舍而須僧忏。
若爾,須者何不列忏?答:前舍對僧,因明僧忏;此對非僧,因略不出。
可以不出,即不須忏。
文既不了,須用他部,十誦、多論并制僧中。
釋難中,初難。
三十中,二十七戒皆明舍忏,獨綿寶等,文并略故。
答中,初叙不出所以;可下,以理反質;文下,引他部證。
若爾,制僧當受忏時,便忏九、十兩,得以不?答:輕重乃殊,同篇聚故。
次難:既雲重輕,即應九十,不可合忏?答文可解。
問:既同合忏,何分輕重?答:約心業重,故舍緣心;心不除者,還不成舍,故對僧也。
約罪同堕,報、苦不殊,如忏對别,三說不異。
三難:合忏體同,不應雲别?答中。
初明心業有異,故分前後。
約下,次明制教是同,故通合忏。
對别,謂對首也。
就舍财中有二。
初辯須不者,舍财雖多,義張三位:一、定長财,二、定受衣,三、定餘舍。
就定長中,有五種義,不在說淨,雖複過限,無入罪也。
何者是耶? 次科定長财标中,不在說淨,即無犯長。
一、随受持故,如三衣缽具及盛貯所須也,即簡二離衣宿、六年不揲雨衣之類,俱是受故,不勞說舍,餘并例之。
列釋,初科。
三、衣、缽,是正受持物;盛貯器,即相随物;下簡五戒,并不入長;不揲,即坐具戒。
二、随重物故。
如十誦善見雲:床、褥、薦、席、枕、幾、隐囊、氍毹、衣、帳、牕、戶、簾、幔,屬房之物,不合說淨受持。
四分:他與作被,八不淨财,不在淨限。
二中,律論所列,無非縱怠助道,非要隐囊,如小貯褥,氍毹獸毛所織。
四分,被屬八穢。
三、随供具,即百一之物,雖不受持,不許說淨故,謂小次諸缽、鍵??、香爐、靴、鞋、屩、襪之屬也。
三中,鍵??,小鐵缽也。
屩,即草履。
四、随犯别過,如取尼衣等,入手即犯,不假說故;淨法簡境,有過不合故。
四中,先曾犯過,則不入長。
五、是說淨,有緣故開。
如負債未得,他寄未受,買财未入,寄他主無,邊表開緣。
絲麻毛綿,不入尺寸,如是諸物,雖經多日,不在說限。
就曾入己,寄他可索,必須集之,不可遙囑。
故論說言:尼薩耆者,名為盡舍。
片有所留,還能染漬。
就已屬己,除共分者,未割兩段,知何頭是,故不合說。
五中。
如下六句,并是緣開。
寄他主無,謂主不在也。
邊方開五事,長衣入手方犯,未入非犯,絲、麻、毛、綿不成衣故。
就下,再簡寄他,可索須集。
就已下,次簡共分,未定所得。
已外不問重輕,十六枚器,販抟财食,氈被絲綿,衣缽瓶捥,紙筆雜事,雖非犯長,皆由取納乖方,斷當高價,并入賣買舍堕。
次科十六枚器,即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盆及杓,洗瓶、瓶蓋并盆、杓,水瓶、瓶蓋及盆、杓,則二釜、二瓶各有四物也。
已下雜物,并不入長。
受持衣服,須練離緣,本不淨财,無受法故,不可舍也。
就入舍離,知何緣失?為界為隔?為情為染?深思懈慢,故違須舍。
三中,初簡非舍;就下,次辨失緣,須究四礙。
上定三位,餘希不列。
若财産繁多,遍曆餘處,不可通集,随處各舍,然後一時加忏法已,次第還得。
結示中,初示略;若下,次明難集,各舍合忏,随處各還。
二、明對忘成不者。
若舍心淨,還衣未說,見本忘物,尋即相染,須通更舍,作犯長法。
若說竟見及未還見,皆依後舍,不染前淨,以無畜故。
若本畜心,舍而不離,雖無忘染,有心貯故,舍不成舍,還依本長。
二、對忘中,初科有三:初明成染,通前重舍;若說下,次明不成染,但舍後見;若本下,三、明畜心不斷,雖舍不成。
有人雲:我後見忘,作心施人,何得染者?答:卿心粗也。
見便生我,即是染竟;後方施人,又是佛制。
具兼兩犯,何得無心? 次科,初叙異說。
答下,正斥。
言心粗者,不自審也。
心念微細,前執後舍,自不覺故,謂言不染。
佛令舍已,方遣與人:一、是相染;二、違佛制,犯提及吉,故雲兩犯。
問:舍财實有,謂無成舍;界實别衆,謂無應同?答:忘财不集,非情不礙;别是情礙,同故成僧。
故有謂無,各有其緻。
三中,初問。
律中作法界中,有人無想,作法不成,引以相并。
答中,情、非情别,有礙、無礙,不同可見。
文中,僧舍有三:财是罪緣者,非法貪貯,輕慢戒禁,故是緣也;言舍心者,貪慢為本,最須先舍,故舍猶畜,不名淨心;言舍罪者,若不洗忏,苦業長劫,故須瞻曉,即是稱量之謂也。
次牒釋中,次第三節。
由财起心,故财為罪緣;由心成罪,故心為罪因;由罪感報,故罪為生死業。
故下,通結,囑令明曉。
稱量,即十緣之一,所謂稱量所犯也。
就舍儀中列三物者,以長能染,須宿淨心,故别還也。
離衣雖舍,即座須還,本非貪積,由慢惰故。
若又經宿,令他得罪,不得同長一處束也。
取尼回僧之物,單是事違,若舍量時,故又别幞。
相連總說,各段别舍。
餘如文相,至時更顯,可引鈔中相足消釋。
次舍儀中,初示三物各幞。
以還衣有别,不可相參,必可标記,同處亦得。
注中五長、十日、月望急施,并藥與缽,今取五中三種衣也。
餘下,示略,仍囑講者臨時旁引。
中明舍心者,以長衣犯相,随貪心成,故論顯之為舍方便。
二、舍心,标中。
論中曆句,令知舍忏;淨心為本,論家善巧,故雲方便。
就文三句中。
初句中,三相如法,雖得本财,不犯染也。
合釋中,文釋初句,而後答中即見次句,三相即衣、罪、心也。
問:上解須宿為欲淨心,今文當日何不同者?答:若心不淨,多日亦犯,如論第二句也。
今此淨心,故開受故,如四分中遠行等緣,當日開取,同斯意也。
或可本财自是己物,未曾入己,後得非染,及異财者,非望送故。
問中,蹑前五長,須宿别還,有相違故。
答中,初約心淨釋。
如下,引例遠行緣。
即下,即座轉付法。
或下,次約本、異二财釋。
本财未曾入己,異财非先有望。
畜心既斷,後并無染,故雖當日,得受無犯。
第三句中,犯吉羅者,罪須前忏,然後還衣;以還違教,又心斷故,止犯小罪。
第三句,心斷無染,但行事倒亂,故制小罪。
下引諸部及當宗中斬壞之屬,成前淨心,不可猶戀,故舍随用,但犯吉羅。
文成舍意,可不明也。
次諸部中,注列諸部舍法差别,無非斷念,故曰成前淨心;不還用盡,理成損盜,然但判吉,明不屬己,故曰文成舍意也。
三、舍罪中,有七緣:一、乞忏,二、請主,三、白和,四、說相,五、舍罪,六、诃治,七、立誓要。
僧中具七,衆多唯六,除乞忏辭,改單白和為問邊者,對首則五,無乞無問,餘相可準。
至文不解,委亦如鈔。
三、舍罪中,初科。
初通列。
僧下,次别簡。
三位第減,随人改法,尋文可知。
就僧乞忏者,未必更事威儀,即前舍相,如文詳允,準律滅诤,知此乞辭,義張文句也。
乞忏中,初科。
初指具儀,即藉前儀,不須重展;下示詞句,注指律後,即滅诤犍度乞法文也。
若犯經時,有用壞盡,雖無财舍,而有本罪,亦随牒入。
十誦五分雲:犯舍堕衣,火燒腐爛,蟲齧斷壞,賊盜所失,但如法滅罪,不須舍也。
若失奪者,即此名舍。
有殘段者,亦不應舍。
但如法忏罪,僧借衣,皆得受持。
離宿忏罪,衣不須舍。
上殘不須,謂是碎壞,不入尺寸。
故多雲:牛嚼、鼠齧、火燒衣者,過日犯舍。
次科,初正明。
十下,引示。
初明壞失。
若下,次明奪失。
就僧借受,且免缺衣;離宿不舍,非己物故。
上下,覆點殘段。
既違多論,故此通會;彼制犯舍,蓋微損耳。
若依僧祇,受用犯衣,與堕合忏,輕重同乞,有人誦者,不成舍堕。
以四分中同篇合忏,異者不合,故文雲:若覆藏者,先與吉悔,後治本罪。
三中。
初引他文。
受用犯衣,得吉與堕,同一法忏。
有下,斥妄用。
以下,據宗決。
文明先後,頗見本宗立法有序。
二、明請忏主。
文中多列者,以世人多言下至不同犯故。
若是容預,非淨不合;必兼命、緣,同犯亦礙。
以經有犯,三根具委,如何對證息後犯也?須識清淨者,用發勝心。
二中,初科。
初斥謬說。
文多列者,注引四分、五分,文委悉故。
世謂但不同犯,即堪對忏。
若下,顯正義。
容預,謂非難。
緣須對淨,境容閑也。
五分命難故開,則知非緣不合須識。
清淨者,識謂谙悉也。
豈唯前境?故僧殘出罪,倍受十人,生彼心也;必欲投忏,往彼橫死,雖未乞行,罪說清淨。
次科。
前境,即所對人。
僧殘出罪,用二十僧,同須清淨。
下引欲忏,中途橫死,良由境勝心強,故使未行即淨。
準此量境,境是心境,用境發心,心微境劣,故須選擇,不可妄行,故文雲癡騃所及。
三中。
境即心境,謂因境有心故,心随境别,故須揀境以發勝心。
下舉文斥,即注所引二種愚也。
三、白和者,答問。
辭雲受忏單白羯磨,此通答也,具兼偷蘭;若雲舍堕受忏者,此通一篇也,若加長離,乃是别牒。
三中,兩重通、别:初通異聚;次通一篇,望上為别,對下猶通;後局一戒,為别可知,如雲忏、畜、長、犯、舍、單白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