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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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制,須得善友。
引華嚴者,識業非有,随心妄起,如我身心,豈是實耶?了知如此,分見分除。
不了此理,漸昏漸厚,何時可淨?如磨鏡喻,可以知之。
别釋利根中,釋涅槃文。
注中三節:初、轉重為輕,二、轉輕為重,三、忏除重逆。
疏中略釋後段。
慚愧以善翻惡,護法以功補過,此二最要,故是根本。
次成論中。
理忏本據,謂識我也。
舉俗為況,勸令觀察。
論語雲:子絕四:無意、無我、無必、無固。
強作抑制,不可縱也。
我心無我,本不有也。
三、未曾有經,明須師友有所助也。
華嚴,初明達妄。
了下,次明入證。
内凡三賢,分見初果;十地,分除 二者,鈍根。
根非是鈍,但學之晚,人皆謂利,誰肯雲鈍?有言鈍者,心謂我利。
如此煩惱,反覆陷人,不識其畔,未可依理,故須事忏,如文可知。
鈍根中,初科明根鈍之由;如下,示對治之法。
自不明心,故難依理。
今準心論,若樂罪時,須修事忏;若樂福時,須修理忏。
理則無著,着則還縛,須知分齊。
次科通标中,即雜心文。
若樂罪者,惡業勢強,理觀難成,以善翻也;若樂福者,善業勢強,能障聖道,以觀破也。
理即是空,着則非空,故還成縛,令知分齊,須自審也。
就觀理中,小乘極處人、法二觀,對我觀柝,唯見是塵;對陰求之,但唯名色。
求人求法,了不可得,是為空也。
次舉理觀中。
小乘理中,初通示。
五陰為法,計法為人,此二本無,妄計為實,遂成二執,故受輪轉。
對下,别釋。
意計有我,我即法塵。
又計陰為實,陰即名色,緣生緣滅。
求下,總結。
推求人法,但有虛計,知計是虛,人法不立,是為二空。
凡夫聞解,内凡少見,初果分證,無學盡證,是為涅槃也。
大乘極處,空識為本。
初淺滞教,謂境是空,了境本非,性唯識也。
略舉觀門,行體如别。
大乘中空識為本者,空謂了一切法皆因緣生,生即無生;識謂即此緣生,同一識體,無有外塵。
若達緣生,不知唯識,是為鈍根;若知唯識,達法源底,是為利器。
故鈔雲:鈍見空時,不分别色(異二乘也);智知唯識,不分别空(異鈍根也)。
下指行體,委如受法七門義說;委辨識相,如戒體中。
文雲律宗識名、種、相者,名即六聚所結正也,種即當聚别類所收,相謂随犯之衆數也。
随有牒忏者,不可深褒也。
次制忏中,初科。
名如波羅夷,種如淫、盜等,相如一淫中有多少也。
餘篇例此。
罪少而悔多,謂之深褒。
疑及不識,不合加法者,既迷名種,知牒何罪也?除不學者,随結根本者,此除疑也。
以深達教相,恒懼陵犯,雖疑迷忘,不結罪也。
次科牒釋中,初釋學人開迷;除下,次示不學随結。
言除疑者,恐濫須揀故。
深達等者,叙學人開意,反顯不學不開。
若爾,我本不學,事法俱迷,亦應不犯。
今解不然。
彼有心持,忘誤犯境,非罪心也。
卿無心學,已結違願。
不了境事,是不學迷,随所犯緣,并結正罪。
次引難中,初難。
學、不學雖異,迷、忘是同。
故解中,初叙不可學迷。
卿下,次明可學迷。
結違願者,下壇已後,起斷學意,頓結不學罪;不了事境,對境暗教,結不學無知罪。
問:彼學無心,犯境非犯。
我亦無心,何得犯耶?今解:心有多種,彼學識犯,于境知非。
開無犯者,心不緣境。
卿今緣境,能所不忘。
但不學故,不知得失,與犯緣同,何得非犯?且以一犯,以問卿緣。
如與士女同室宿戒,一知是士女,二知同室内,三知無命難,四知随坐卧,即犯四辨。
知是犯緣,今何得逃罪?若原不緣境,非學之功,亦同前免。
次難。
律中犯必問心,無心不犯,豈揀學不學耶?解中有三。
初明二心不同。
且下,舉一犯以問。
與女人及未受者同室宿,人雖不學,四緣可知故。
若下,三、例開。
迷忘原不緣境,如同室宿,不知先有士女等,可同學人開罪,故雲同前免也。
文雲但滅犯戒罪者,以性戒故,損物情也。
雖依教忏,止免六聚,至于業道,終須慧觀,增上忍時,惡道便止。
如文所列,亦如上解。
三中,犯戒罪是違制,業道罪是違理。
違制事伏即淨,違理觀照方除。
鈔雲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
就法依聚,不分自六。
初忏夷中。
此根本罪,聖道之源。
既已毀犯,一生絕分。
道猶尚可,奈生報何?如僧祇中:舍此身已,來報即堕阿毗脂獄。
如罪福經:随犯一重,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與他化天同壽受苦。
洗心歸忏,佛教亦開。
良由衆生信法未久,懷毒着妄,不思來苦,故迷造重。
後發勝心,悔過前失,亦令學戒,預入僧俦。
諸律名為學悔沙彌也。
第二,釋法波羅夷,叙開中,初文。
初明過重。
如下,引示生報。
阿毗脂即阿鼻,此雲無間。
罪福經即目連問罪福報應經。
洗下,三、明開忏。
一、信淺,二、惑深,三、業重。
今并反之,則可忏也。
畢世堅持所犯重戒,故名學悔。
不足僧數,位在僧末,故号沙彌。
四分中:都無覆者,方與行法;若順教緣,犯竟無覆,即從求學。
次科律緣中,如注緣起,觀其文勢,無覆方開。
今時濁重,不言開忏;或初雖覆,覆緣不成,并同前開,以無覆故;或有達教,初極覆藏,今始發心,則是制限。
次他執中,彼分兩意:初雖覆藏,一以緣差故開,如無人對露等;一以無緣故制,則終身不許悔也。
若不許忏,是教不周。
律制學已,更犯方擯,不言覆忏,不許悔學。
故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于後犯,未必如緣。
淫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刑科,何問新舊? 今決中,初以理反責;故下,斥據本緣。
律中緣起,忏者無覆,故牒入法;仍引淫戒,因須提那與本二行不淨故制,及後斷犯,不可執緣。
言都無覆,方與學者,對下二篇,故說斯耳。
此既同死,開忏若生,何得片藏餘露将乞?故随犯者,皆同學之。
僧殘不爾,尚有咽喉,慧命未絕,戒身猶在,随其隐顯,露者前除。
餘有覆罪,行乞行忏,緻有罪夜離合,于緣長短,有斯量據,緻列開制。
牒釋中。
初通示教意。
此下,别釋兩篇不同之相。
初明初篇盡露,方開文牒。
都無覆者,乃據臨忏同篇盡露,非謂從初始終無覆。
古今兩義,通塞可見。
僧下,次明二篇随忏,皆得隐顯。
即是覆露,罪夜離合。
罪謂本犯,夜即覆日。
離則各随長短,合則以短從長,即知随忏不必盡露。
若論作法,鈔中具張,以忏者疏薄知蹊術,下文随顯至時口判。
指法中,初指鈔文;以下,示今注蹊術小徑也。
忏二篇法,此悔次重,義張四位。
一、覆藏罪,随夜隐者,得吉羅也,前須忏之。
次僧殘篇,列釋,初中。
若據覆藏,該通六聚,獨僧殘篇忏已須治,與餘不同。
二、覆藏情,過此無罪也。
但是内藏瑕累,外現清白,罔冒僧倫,輕斯法律,故随隐日,作法補行,伏在末席,折挫形心,即如文雲随日與波利婆沙也。
此名别住,别與下房、下卧具宿,不同僧住,故名也。
二中,初叙情過。
故下,明治罰。
随隐日者,年月長短,覆罰相應也。
即下,引證。
翻名釋義,即治罰相。
三者,僧殘情過者。
罪次極刑,理宜專奉,故懷放逸,造斯重過。
情不可容,恐延後習,制與六夜僧中苦行,望以勖勉,慚恥至極,永為鑒誡。
如文。
行波利已,與摩那埵也。
此翻意喜。
由先行覆,日月頗遙,洗忏之勤,不無疲頓。
此與六夜清淨有期,故自私喜,不辭苦也。
亦為僧喜。
以見犯者罪易而忏難,但覆在心,過随事逆,同戒懷此,為之生勤。
及與六夜僧慶罪根,将欲除拔,故亦同喜也。
三中,初叙過。
制中,明治。
如下,引示翻名,有二。
初約自喜,罪将出故。
亦下,次約僧喜,同慈念故。
過随事逆,過謂情過,事即治法,同戒即衆僧。
為生勤者,愍其勞故。
四、僧殘罪者,根本正障,沉滞身心,要假群僧同時共拔,故文雲二十僧出罪也。
四中,初叙過;要下,明治;故下,引證。
二十僧者,倍受加十,僧位之極。
有雲三十人忏重,出初教經,此乃僞典,不足承用。
至于乞法與行,加奪失宿,諸務極繁,抄列增卷。
今但知有忏,則據法須緣,事會漸希,故阙文也。
必行其儀,鈔中具矣。
略指中,初疊示四法:前須陳乞,一也;羯磨與行,二也;奪三十五事,三也;八緣失宿,四也。
今下,示略。
必下,指廣。
忏第三聚法,名如戒疏。
且釋罪緣、獨頭、從生,各分三位,如文具列,名相顯矣。
至論忏法,亦希故略。
三、偷蘭中,初指名,此翻大障善道,亦翻粗惡粗罪等。
且下,釋文。
注中,前列三品獨頭,即果罪也;次列三品從生,即二篇方便也;後引婆論忏同提者,分三位也。
但蘭則據罪重輕,三忏不互;提則約衆多少,三法随時耳。
文列已前三忏,明不廣之緻,及委付之文也,其相易曉。
次通結中,本文四節:初明法廣;自下,次示從師;餘者,謂非學律宗師;必下,勸依法;縱下,顯略意,前示不廣,最後指鈔,即委付也。
忏。
第四,聚法。
具列三十,如文辨忏。
必對僧者,以因财事生犯,貪慢所成,正乖出道。
若欲洗忏,非别能除,制僧為境,對之生愧,能絕後犯。
後九十者,随事生犯,過非貪貯,故不假僧,對證便滅。
有斯别狀,故分兩位。
就前三十,約境為三,即對人也。
就對僧中,位分為四:初、明舍财,二、舍心,三、舍罪,四、還衣。
前舍财中,緣分為二:初明舍财儀式;僧中忏法下,明舍忏所為也。
就前文中,犯舍衣不得與人者,既已犯過,義須舍淨,愧于罪失,直爾乞人,制本淨心,豈在财物?故不許以不淨财施,後受穢果。
必欲乞人,如律舍遣,三衣、法服不容非染,故不許也。
波利迦羅百一供具,亦合受持,還須淨财,非淨乖受。
數數著者,犯舍須忏,謂破離罪,故即制舍,随着結罪。
若淨施者,體是染财,何堪淨法?此愚教也。
俱須舍已,後得如初,方如前緣五種用也。
四、波逸提,僧、法、舍、财。
五、制中五節。
初明與人。
受穢果者,因不淨故,如律舍遣,作法舍已,然後與人。
三下,次作三衣。
波下,三、作百一。
此并加受,必須淨财。
數下,四、釋着用。
謂破離罪,出彼妄計。
若下,五、釋淨施。
上是别釋,俱下,總結。
此尼薩耆下,明對境舍,梵本如此,唐言盡舍,于三境前,俱不别衆。
次對境中,初科。
梵本尼薩耆,此雲盡舍,謂财、心、罪三皆舍故。
三境,即三位人。
問:對僧絕後,可是上言;亦有對别,何名殷愧?答:本制在僧,雖開别人,界還僧法,不得别也。
唯制不開,則犯舍極多。
求僧叵得,思淨無路,故随方面,三境通行。
不許别衆望僧生重,随人立舍,且濟時要,可不好耶? 問中,以僧境則勝,别境弱故。
答中,初明法位。
本制末開,雖對一人,莫非僧故。
唯下,次明開意。
提輕易犯,若定須僧,忏難成故。
方面,即集僧界。
可不好者,美其知機也。
言犯通僧别
引華嚴者,識業非有,随心妄起,如我身心,豈是實耶?了知如此,分見分除。
不了此理,漸昏漸厚,何時可淨?如磨鏡喻,可以知之。
别釋利根中,釋涅槃文。
注中三節:初、轉重為輕,二、轉輕為重,三、忏除重逆。
疏中略釋後段。
慚愧以善翻惡,護法以功補過,此二最要,故是根本。
次成論中。
理忏本據,謂識我也。
舉俗為況,勸令觀察。
論語雲:子絕四:無意、無我、無必、無固。
強作抑制,不可縱也。
我心無我,本不有也。
三、未曾有經,明須師友有所助也。
華嚴,初明達妄。
了下,次明入證。
内凡三賢,分見初果;十地,分除 二者,鈍根。
根非是鈍,但學之晚,人皆謂利,誰肯雲鈍?有言鈍者,心謂我利。
如此煩惱,反覆陷人,不識其畔,未可依理,故須事忏,如文可知。
鈍根中,初科明根鈍之由;如下,示對治之法。
自不明心,故難依理。
今準心論,若樂罪時,須修事忏;若樂福時,須修理忏。
理則無著,着則還縛,須知分齊。
次科通标中,即雜心文。
若樂罪者,惡業勢強,理觀難成,以善翻也;若樂福者,善業勢強,能障聖道,以觀破也。
理即是空,着則非空,故還成縛,令知分齊,須自審也。
就觀理中,小乘極處人、法二觀,對我觀柝,唯見是塵;對陰求之,但唯名色。
求人求法,了不可得,是為空也。
次舉理觀中。
小乘理中,初通示。
五陰為法,計法為人,此二本無,妄計為實,遂成二執,故受輪轉。
對下,别釋。
意計有我,我即法塵。
又計陰為實,陰即名色,緣生緣滅。
求下,總結。
推求人法,但有虛計,知計是虛,人法不立,是為二空。
凡夫聞解,内凡少見,初果分證,無學盡證,是為涅槃也。
大乘極處,空識為本。
初淺滞教,謂境是空,了境本非,性唯識也。
略舉觀門,行體如别。
大乘中空識為本者,空謂了一切法皆因緣生,生即無生;識謂即此緣生,同一識體,無有外塵。
若達緣生,不知唯識,是為鈍根;若知唯識,達法源底,是為利器。
故鈔雲:鈍見空時,不分别色(異二乘也);智知唯識,不分别空(異鈍根也)。
下指行體,委如受法七門義說;委辨識相,如戒體中。
文雲律宗識名、種、相者,名即六聚所結正也,種即當聚别類所收,相謂随犯之衆數也。
随有牒忏者,不可深褒也。
次制忏中,初科。
名如波羅夷,種如淫、盜等,相如一淫中有多少也。
餘篇例此。
罪少而悔多,謂之深褒。
疑及不識,不合加法者,既迷名種,知牒何罪也?除不學者,随結根本者,此除疑也。
以深達教相,恒懼陵犯,雖疑迷忘,不結罪也。
次科牒釋中,初釋學人開迷;除下,次示不學随結。
言除疑者,恐濫須揀故。
深達等者,叙學人開意,反顯不學不開。
若爾,我本不學,事法俱迷,亦應不犯。
今解不然。
彼有心持,忘誤犯境,非罪心也。
卿無心學,已結違願。
不了境事,是不學迷,随所犯緣,并結正罪。
次引難中,初難。
學、不學雖異,迷、忘是同。
故解中,初叙不可學迷。
卿下,次明可學迷。
結違願者,下壇已後,起斷學意,頓結不學罪;不了事境,對境暗教,結不學無知罪。
問:彼學無心,犯境非犯。
我亦無心,何得犯耶?今解:心有多種,彼學識犯,于境知非。
開無犯者,心不緣境。
卿今緣境,能所不忘。
但不學故,不知得失,與犯緣同,何得非犯?且以一犯,以問卿緣。
如與士女同室宿戒,一知是士女,二知同室内,三知無命難,四知随坐卧,即犯四辨。
知是犯緣,今何得逃罪?若原不緣境,非學之功,亦同前免。
次難。
律中犯必問心,無心不犯,豈揀學不學耶?解中有三。
初明二心不同。
且下,舉一犯以問。
與女人及未受者同室宿,人雖不學,四緣可知故。
若下,三、例開。
迷忘原不緣境,如同室宿,不知先有士女等,可同學人開罪,故雲同前免也。
文雲但滅犯戒罪者,以性戒故,損物情也。
雖依教忏,止免六聚,至于業道,終須慧觀,增上忍時,惡道便止。
如文所列,亦如上解。
三中,犯戒罪是違制,業道罪是違理。
違制事伏即淨,違理觀照方除。
鈔雲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
就法依聚,不分自六。
初忏夷中。
此根本罪,聖道之源。
既已毀犯,一生絕分。
道猶尚可,奈生報何?如僧祇中:舍此身已,來報即堕阿毗脂獄。
如罪福經:随犯一重,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與他化天同壽受苦。
洗心歸忏,佛教亦開。
良由衆生信法未久,懷毒着妄,不思來苦,故迷造重。
後發勝心,悔過前失,亦令學戒,預入僧俦。
諸律名為學悔沙彌也。
第二,釋法波羅夷,叙開中,初文。
初明過重。
如下,引示生報。
阿毗脂即阿鼻,此雲無間。
罪福經即目連問罪福報應經。
洗下,三、明開忏。
一、信淺,二、惑深,三、業重。
今并反之,則可忏也。
畢世堅持所犯重戒,故名學悔。
不足僧數,位在僧末,故号沙彌。
四分中:都無覆者,方與行法;若順教緣,犯竟無覆,即從求學。
次科律緣中,如注緣起,觀其文勢,無覆方開。
今時濁重,不言開忏;或初雖覆,覆緣不成,并同前開,以無覆故;或有達教,初極覆藏,今始發心,則是制限。
次他執中,彼分兩意:初雖覆藏,一以緣差故開,如無人對露等;一以無緣故制,則終身不許悔也。
若不許忏,是教不周。
律制學已,更犯方擯,不言覆忏,不許悔學。
故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于後犯,未必如緣。
淫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刑科,何問新舊? 今決中,初以理反責;故下,斥據本緣。
律中緣起,忏者無覆,故牒入法;仍引淫戒,因須提那與本二行不淨故制,及後斷犯,不可執緣。
言都無覆,方與學者,對下二篇,故說斯耳。
此既同死,開忏若生,何得片藏餘露将乞?故随犯者,皆同學之。
僧殘不爾,尚有咽喉,慧命未絕,戒身猶在,随其隐顯,露者前除。
餘有覆罪,行乞行忏,緻有罪夜離合,于緣長短,有斯量據,緻列開制。
牒釋中。
初通示教意。
此下,别釋兩篇不同之相。
初明初篇盡露,方開文牒。
都無覆者,乃據臨忏同篇盡露,非謂從初始終無覆。
古今兩義,通塞可見。
僧下,次明二篇随忏,皆得隐顯。
即是覆露,罪夜離合。
罪謂本犯,夜即覆日。
離則各随長短,合則以短從長,即知随忏不必盡露。
若論作法,鈔中具張,以忏者疏薄知蹊術,下文随顯至時口判。
指法中,初指鈔文;以下,示今注蹊術小徑也。
忏二篇法,此悔次重,義張四位。
一、覆藏罪,随夜隐者,得吉羅也,前須忏之。
次僧殘篇,列釋,初中。
若據覆藏,該通六聚,獨僧殘篇忏已須治,與餘不同。
二、覆藏情,過此無罪也。
但是内藏瑕累,外現清白,罔冒僧倫,輕斯法律,故随隐日,作法補行,伏在末席,折挫形心,即如文雲随日與波利婆沙也。
此名别住,别與下房、下卧具宿,不同僧住,故名也。
二中,初叙情過。
故下,明治罰。
随隐日者,年月長短,覆罰相應也。
即下,引證。
翻名釋義,即治罰相。
三者,僧殘情過者。
罪次極刑,理宜專奉,故懷放逸,造斯重過。
情不可容,恐延後習,制與六夜僧中苦行,望以勖勉,慚恥至極,永為鑒誡。
如文。
行波利已,與摩那埵也。
此翻意喜。
由先行覆,日月頗遙,洗忏之勤,不無疲頓。
此與六夜清淨有期,故自私喜,不辭苦也。
亦為僧喜。
以見犯者罪易而忏難,但覆在心,過随事逆,同戒懷此,為之生勤。
及與六夜僧慶罪根,将欲除拔,故亦同喜也。
三中,初叙過。
制中,明治。
如下,引示翻名,有二。
初約自喜,罪将出故。
亦下,次約僧喜,同慈念故。
過随事逆,過謂情過,事即治法,同戒即衆僧。
為生勤者,愍其勞故。
四、僧殘罪者,根本正障,沉滞身心,要假群僧同時共拔,故文雲二十僧出罪也。
四中,初叙過;要下,明治;故下,引證。
二十僧者,倍受加十,僧位之極。
有雲三十人忏重,出初教經,此乃僞典,不足承用。
至于乞法與行,加奪失宿,諸務極繁,抄列增卷。
今但知有忏,則據法須緣,事會漸希,故阙文也。
必行其儀,鈔中具矣。
略指中,初疊示四法:前須陳乞,一也;羯磨與行,二也;奪三十五事,三也;八緣失宿,四也。
今下,示略。
必下,指廣。
忏第三聚法,名如戒疏。
且釋罪緣、獨頭、從生,各分三位,如文具列,名相顯矣。
至論忏法,亦希故略。
三、偷蘭中,初指名,此翻大障善道,亦翻粗惡粗罪等。
且下,釋文。
注中,前列三品獨頭,即果罪也;次列三品從生,即二篇方便也;後引婆論忏同提者,分三位也。
但蘭則據罪重輕,三忏不互;提則約衆多少,三法随時耳。
文列已前三忏,明不廣之緻,及委付之文也,其相易曉。
次通結中,本文四節:初明法廣;自下,次示從師;餘者,謂非學律宗師;必下,勸依法;縱下,顯略意,前示不廣,最後指鈔,即委付也。
忏。
第四,聚法。
具列三十,如文辨忏。
必對僧者,以因财事生犯,貪慢所成,正乖出道。
若欲洗忏,非别能除,制僧為境,對之生愧,能絕後犯。
後九十者,随事生犯,過非貪貯,故不假僧,對證便滅。
有斯别狀,故分兩位。
就前三十,約境為三,即對人也。
就對僧中,位分為四:初、明舍财,二、舍心,三、舍罪,四、還衣。
前舍财中,緣分為二:初明舍财儀式;僧中忏法下,明舍忏所為也。
就前文中,犯舍衣不得與人者,既已犯過,義須舍淨,愧于罪失,直爾乞人,制本淨心,豈在财物?故不許以不淨财施,後受穢果。
必欲乞人,如律舍遣,三衣、法服不容非染,故不許也。
波利迦羅百一供具,亦合受持,還須淨财,非淨乖受。
數數著者,犯舍須忏,謂破離罪,故即制舍,随着結罪。
若淨施者,體是染财,何堪淨法?此愚教也。
俱須舍已,後得如初,方如前緣五種用也。
四、波逸提,僧、法、舍、财。
五、制中五節。
初明與人。
受穢果者,因不淨故,如律舍遣,作法舍已,然後與人。
三下,次作三衣。
波下,三、作百一。
此并加受,必須淨财。
數下,四、釋着用。
謂破離罪,出彼妄計。
若下,五、釋淨施。
上是别釋,俱下,總結。
此尼薩耆下,明對境舍,梵本如此,唐言盡舍,于三境前,俱不别衆。
次對境中,初科。
梵本尼薩耆,此雲盡舍,謂财、心、罪三皆舍故。
三境,即三位人。
問:對僧絕後,可是上言;亦有對别,何名殷愧?答:本制在僧,雖開别人,界還僧法,不得别也。
唯制不開,則犯舍極多。
求僧叵得,思淨無路,故随方面,三境通行。
不許别衆望僧生重,随人立舍,且濟時要,可不好耶? 問中,以僧境則勝,别境弱故。
答中,初明法位。
本制末開,雖對一人,莫非僧故。
唯下,次明開意。
提輕易犯,若定須僧,忏難成故。
方面,即集僧界。
可不好者,美其知機也。
言犯通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