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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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夏功而施。
除下,次明非時體。
初列示。
為佛造塔,為亡設會,因而施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
準下,義決。
則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為賞夏功名時,不為名非時。
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為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緣故急施。
餘二俱可解。
第二、明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門,二部現前及僧得也;後有四門,一部現前及僧得。
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現前僧得二施,前二對兩衆,後四對時、非時。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種現前: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二部現前。
不須作法,以四種定故:一者、時定,皆據當受故;二者、處定,随家、随界故;三者、人定,随現集數故;四者、法定,莫不約人、約物,堕籌分故。
第三釋中,初科。
初列三施,并不作法。
以下,次申四義,出其所以。
皆據當受,謂同時者,數人堕籌,即是分法。
三種僧得中,二種僧得須作法者,四種不定故。
迦提月中,随日即是,故時不定。
随處作得,随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
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轉分之,餘則對首及心念也。
就二部僧得,一往随人多少,物亦相參,等半分已,随部立法,如文顯之,以僧尼無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總标,二下,别示。
前明一部中,二施須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種,次第列之,随處得作,即第二不定。
餘三可見。
就下,後明二部,一往直分,義無同法。
有人言:時僧得者,直爾攝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時,方作法分。
次辨異,他解中,初科。
初立義。
彼謂時、僧得有時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時分,即須作法。
四定:一、局迦提時,二、局坐夏處,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爾,何以文言相待亦囑取者?答:有三義:一、元是界内,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勞。
後來界外阙他二義,故制不應此處安居,餘處取衣也。
次科,初叙難,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囑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
答下,彼謂相待留分,乃是舊住暫出,故具三義。
外客止有夏勞,阙前二義。
下仍引據,明非外人。
今解:須法若不作者,何名為僧?何名限約?界外來至,何得不給?若許不與,此即現前,非僧得矣。
故文雲彼得夏衣,應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
又十五二:律雲:安居時,僧得施者,應受持。
若淨施人不爾者,後來比丘應共分。
故知須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
若下,顯過,有二:一、不作法過,二、不給外客過。
故下,引證。
初引本律,具如注中。
又下,次引他部。
分物入手,未曾持說,後來有分,驗知通收,義須法約。
四、位例者,此一門義,止分上别,若不顯知,雜合叵見。
四位例标中,止分上别,即上六種,細分其相。
初位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難見,為圖示之。
就前又二:現前及僧得。
現前又二:時及非時,各一部、二部。
僧得亦二:時及非時。
非時有三:一、常住處,二、約界得,三、随僧得。
此下二門,各分一部、二部。
于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
已上作法各别,至時口引。
就二部中,一、對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
如五分中,非安居時,比丘住處施比丘尼,無者僧應分;尼坊施僧,無者尼分。
時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
非時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約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随僧得,謂檀越随來者與也。
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對互兩别。
下引五分,别證互施。
前時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釋。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門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
無尼三衆,亦總屬僧;無僧二衆,亦總屬尼。
所以不計人數,約部分為二者,由僧尼位别,本主标通,望僧行施,故約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
初明互局。
本通施者,通五衆故。
所下,次正示意。
二衆互無互得受者,據望由通,僧義不異;若不互受,恐失福緣,故開互取也。
次科據望通者,通二部故。
釋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随預僧海,鹹沾受故;若不法約現僧,無義可分,作法之始,還如亡物輕法。
三中,初叙施意;若下,明須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後。
二、明兩部現前施法。
如今俗會,即行施者。
西梵不行錢寶,以是制故,随得衣物相參,數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舉西梵者,欲明此間多以錢寶為嚫,即犯捉、畜二戒。
與尼非衣者,律無正解,諸師各指,勘究皆濫;今但約文非衣相,故與令作也。
次科斥諸師者,或雲帽襪,或謂幡幢,或雲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财也。
行殘法者,治輕手付七羯磨人,恐違奪行,故置地,與殘中亦奪,自乞行忏,不同七法,強抑治之。
三中,初示兩付。
恐違奪行,以奪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給故。
殘下,釋妨。
二并奪行,而付與不同,故須簡辨。
沙彌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
言等與者,與大僧同一疋也。
言與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
言三分與一者,即四丈中與沙彌一丈也。
故異部雲一大僧分與三沙彌是也。
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應供也。
四中。
初叙與意。
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類故。
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
言下,示分法。
等半、少分,并由僧命,觀其長幼、勤惰、善惡、貧富等。
異部即僧祇。
所下,辨等與。
守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中與一分者,體非福田,以供僧勞,望僧故合不與;不應分者,以制在僧,僧須周給,今但繼于上尊,不兼及下,失于僧和無礙,即非僧義,雖分不合,又是盜攝也。
五中,初叙得分之意。
非福田故少與,供僧勞故須與。
不下,次釋不與之過。
恐謂俗衆不預施故,不合是吉,盜收犯重。
三、明時。
現前法中,以安居故,為福故施,随其勞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時也;随勞限者,謂現前也。
四、非時現前者,如上二部,此據一衆,随人故也。
第四,不為夏勞,故曰非時;人物限定,故名現前。
注文可見。
五分:時僧得者,夏勞開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約之? 第五,須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時僧得,就文為二,極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後亡人物。
其亡物重輕,作法制約,在文雖具,終須開示,廣如鈔中及輕重儀之所解也。
至時兩引,同歸一緻,并須當法量斷,不容臨事遲疑。
次科。
初指廣。
亡物重輕,即處判也。
作法制約,即攝僧别、賞勞、付分等也。
鈔及儀文,開釋甚廣。
至下,勸引,仍誡曉達。
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為二:初叙所屬;又下,次示分法。
十門明之,大同儀鈔,文亦自顯有疑。
尋對第九門中有四:前二是僧,後二即别。
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備故。
付分羯磨中,諸長老下,隻合單牒,根本多牒緣十五字,秉時削去。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除下,次明非時體。
初列示。
為佛造塔,為亡設會,因而施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
準下,義決。
則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為賞夏功名時,不為名非時。
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為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緣故急施。
餘二俱可解。
第二、明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門,二部現前及僧得也;後有四門,一部現前及僧得。
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現前僧得二施,前二對兩衆,後四對時、非時。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種現前: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二部現前。
不須作法,以四種定故:一者、時定,皆據當受故;二者、處定,随家、随界故;三者、人定,随現集數故;四者、法定,莫不約人、約物,堕籌分故。
第三釋中,初科。
初列三施,并不作法。
以下,次申四義,出其所以。
皆據當受,謂同時者,數人堕籌,即是分法。
三種僧得中,二種僧得須作法者,四種不定故。
迦提月中,随日即是,故時不定。
随處作得,随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
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轉分之,餘則對首及心念也。
就二部僧得,一往随人多少,物亦相參,等半分已,随部立法,如文顯之,以僧尼無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總标,二下,别示。
前明一部中,二施須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種,次第列之,随處得作,即第二不定。
餘三可見。
就下,後明二部,一往直分,義無同法。
有人言:時僧得者,直爾攝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時,方作法分。
次辨異,他解中,初科。
初立義。
彼謂時、僧得有時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時分,即須作法。
四定:一、局迦提時,二、局坐夏處,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爾,何以文言相待亦囑取者?答:有三義:一、元是界内,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勞。
後來界外阙他二義,故制不應此處安居,餘處取衣也。
次科,初叙難,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囑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
答下,彼謂相待留分,乃是舊住暫出,故具三義。
外客止有夏勞,阙前二義。
下仍引據,明非外人。
今解:須法若不作者,何名為僧?何名限約?界外來至,何得不給?若許不與,此即現前,非僧得矣。
故文雲彼得夏衣,應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
又十五二:律雲:安居時,僧得施者,應受持。
若淨施人不爾者,後來比丘應共分。
故知須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
若下,顯過,有二:一、不作法過,二、不給外客過。
故下,引證。
初引本律,具如注中。
又下,次引他部。
分物入手,未曾持說,後來有分,驗知通收,義須法約。
四、位例者,此一門義,止分上别,若不顯知,雜合叵見。
四位例标中,止分上别,即上六種,細分其相。
初位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難見,為圖示之。
就前又二:現前及僧得。
現前又二:時及非時,各一部、二部。
僧得亦二:時及非時。
非時有三:一、常住處,二、約界得,三、随僧得。
此下二門,各分一部、二部。
于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
已上作法各别,至時口引。
就二部中,一、對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
如五分中,非安居時,比丘住處施比丘尼,無者僧應分;尼坊施僧,無者尼分。
時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
非時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約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随僧得,謂檀越随來者與也。
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對互兩别。
下引五分,别證互施。
前時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釋。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門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
無尼三衆,亦總屬僧;無僧二衆,亦總屬尼。
所以不計人數,約部分為二者,由僧尼位别,本主标通,望僧行施,故約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
初明互局。
本通施者,通五衆故。
所下,次正示意。
二衆互無互得受者,據望由通,僧義不異;若不互受,恐失福緣,故開互取也。
次科據望通者,通二部故。
釋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随預僧海,鹹沾受故;若不法約現僧,無義可分,作法之始,還如亡物輕法。
三中,初叙施意;若下,明須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後。
二、明兩部現前施法。
如今俗會,即行施者。
西梵不行錢寶,以是制故,随得衣物相參,數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舉西梵者,欲明此間多以錢寶為嚫,即犯捉、畜二戒。
與尼非衣者,律無正解,諸師各指,勘究皆濫;今但約文非衣相,故與令作也。
次科斥諸師者,或雲帽襪,或謂幡幢,或雲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财也。
行殘法者,治輕手付七羯磨人,恐違奪行,故置地,與殘中亦奪,自乞行忏,不同七法,強抑治之。
三中,初示兩付。
恐違奪行,以奪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給故。
殘下,釋妨。
二并奪行,而付與不同,故須簡辨。
沙彌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
言等與者,與大僧同一疋也。
言與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
言三分與一者,即四丈中與沙彌一丈也。
故異部雲一大僧分與三沙彌是也。
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應供也。
四中。
初叙與意。
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類故。
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
言下,示分法。
等半、少分,并由僧命,觀其長幼、勤惰、善惡、貧富等。
異部即僧祇。
所下,辨等與。
守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中與一分者,體非福田,以供僧勞,望僧故合不與;不應分者,以制在僧,僧須周給,今但繼于上尊,不兼及下,失于僧和無礙,即非僧義,雖分不合,又是盜攝也。
五中,初叙得分之意。
非福田故少與,供僧勞故須與。
不下,次釋不與之過。
恐謂俗衆不預施故,不合是吉,盜收犯重。
三、明時。
現前法中,以安居故,為福故施,随其勞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時也;随勞限者,謂現前也。
四、非時現前者,如上二部,此據一衆,随人故也。
第四,不為夏勞,故曰非時;人物限定,故名現前。
注文可見。
五分:時僧得者,夏勞開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約之? 第五,須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時僧得,就文為二,極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後亡人物。
其亡物重輕,作法制約,在文雖具,終須開示,廣如鈔中及輕重儀之所解也。
至時兩引,同歸一緻,并須當法量斷,不容臨事遲疑。
次科。
初指廣。
亡物重輕,即處判也。
作法制約,即攝僧别、賞勞、付分等也。
鈔及儀文,開釋甚廣。
至下,勸引,仍誡曉達。
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為二:初叙所屬;又下,次示分法。
十門明之,大同儀鈔,文亦自顯有疑。
尋對第九門中有四:前二是僧,後二即别。
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備故。
付分羯磨中,諸長老下,隻合單牒,根本多牒緣十五字,秉時削去。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