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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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僧跪和,二法皆坐。
三、明和恣法,單白如文。
下雲比丘十四日者,以僧須在前,恣衆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若制當日,更相勞擾故。
餘如前解。
三、單白中,初點法;下下,釋注。
若爾,何以前文定十六日耶?答:必有尼依,在前何損?但不出界,預作皆通。
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為常準。
四、正自恣法。
前緣如文。
所以具儀者,既自陳請,故現卑遜。
言離座者,舍憍慢故。
布草坐者,恐有損故。
餘如鈔中。
正作緣中,初科。
初總示。
所下,别釋三節:一、具儀。
二、離座者,避席而起,出露地也。
有雲互跪者,謬矣。
三、布草恐損,謂護身衣。
有雲如來受吉祥童子軟草而成正覺,遂撰一偈,令衆誦之。
又身不離座,止以草把覆于坐具之下。
傳謬于今,習以成俗。
邪風易扇,是處皆同;正教難行,聞而不改。
此生愚執,世世盲冥,悲夫! 若依增一,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各坐草座。
默久,告諸比丘言:我欲受歲,我無過咎于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
舍利弗言:無三業過。
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 次科增一阿含經。
初叙如來自恣。
示同凡法故,垂範後世故,令衆省己故,使折我慢故。
舍利下,身子稱歎。
三業無過,具三不護故。
不度者度,明其慈愍也。
作眼目者,明其示法也。
作醫王者,明其濟物也。
且就教限,故雲大千。
就文分五:大德者,正告五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衆僧今日自恣者,牒僧恣時也;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若見、聞、疑罪下,我有三根慈誨,賜示五我;若見罪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
所以三說者,表仰囑之勤,非是濫托也。
釋法陳詞中,初文。
初釋文句有五,牒文顯意,能所自别;後示偏數,少略多繁,故止三說。
上且一途釋其大小,更通論之。
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者阿難等,律中不定,今略釋之。
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臘高遠,名為長老,如俗中雲長老之言也。
次正明中,初科又三。
初點前局。
更下,次示名通。
經召尊上,非專少小,律但随稱,亦不以此而分尊卑,故曰不定。
今下,二、釋名義。
反明大德名通,長老名局。
俗禮召鄉中父宿為長者,鄉老皆尊敬之言。
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志在僧故也。
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疾疾竊語,故是對僧令知名目,理須清朗,拟衆通淨也。
僧祇亦雲長老及僧自恣說,又知通告也。
次科。
初示前後單複。
何下,推釋所以。
先準本律,疾疾、急語、竊語、聲低,并犯吉罪。
後引僧祇,長老局五德,及僧通大衆。
準今詞中,大德召五德,長老對告僧,而不雲僧者,意以下至别人知我三根,亦求舉過。
如羯磨雲誰諸長老忍,即僧中召别也。
問:前對小已得,如文中雲大德不?答:具德差遣,鹹所推敬,何得不稱?善見雲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義通上下,餘不可盡也。
問答中,相美之稱,不論大小,善見所解,一往揀别。
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衆首竟,方互跪對作。
大五德者下,至第三前立。
如是展轉,廣如鈔中所出文也。
餘有如文,至時口解。
次行事中。
從上至下,次第對說。
一跪一立,不容并跪,令衆委悉,揀别無濫。
今有并跪令說,非法獲罪。
下指如鈔,見自恣篇。
彼文具出事儀成否,尋以對之,避繁不錄。
就略、恣中,對五德者,有二略、二說、一說也。
親對五德,緩念自知,任時量事,不須和白。
不對五德有三略者,則百人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
所以須白者,既不對五德,成和在僧,故須先和,後方如作也。
次略法中,八難餘緣,行廣不及,故開略說。
初對五德。
略有二:本廣三說,緣緩減一,緣急減二。
次不對五德,有三:先須作白,告僧令知,通前五略。
廣略共有六種自恣。
對首恣中,四人不受第五人欲者,通須盡集,則展轉得成僧法;若有四人,不得如僧,以所差人不足數故,但彼此三說也。
對首中,初明五人不得受欲,本是僧位,集行僧法。
若下,次明四人能秉不足,正是别位,止行對首。
三人、二人,随改初句。
心念法中,大同說戒。
前修衆具,如文可知。
說己心行,應于僧故。
以即法不二,十方同遵,故曰今日衆僧自恣也。
心念中,初指緣;說下,次釋法。
即法不二,以事表理,事既同遵,理必無外。
就尼法中,要取兩衆,滿五已上,方得治舉,行事具也;不同教誡,約夏量德,四人已下,縱有所陳,治舉非數。
尼中,初科,又二。
初明滿衆。
彼此僧法互缺不成,說戒、請人須二十夏,自恣但取具二五德。
四下,次釋不滿。
治舉非數,且就僧論。
若尼不滿,不行差法,但用口差,應作四句:一、尼滿僧不滿,二、僧滿尼不滿,三、俱滿,四、俱不滿。
二句廣法,二句略法。
此相依法,制在八數,今時殆盡,彼此缺矣,何名正法返千載乎? 二中。
初示制法。
在八數者,即八敬中夏末依僧自恣為一敬也。
次今下,傷歎。
彼此缺者,僧既缺德,尼則缺敬。
最初如來不許度尼,乃曰正法千年;若度女人,減五百歲;能行八敬,還複千年。
故舉此言,以傷法滅。
近有行事,或别房中,或在戒場,将五人僧,受尼請恣,且得酬于下衆,非是佛制本規。
鳴呼見此,良悲法滅,餘亦須述,知複何言。
三中。
本須大界通衆求舉,别房、戒場深非本制。
下複悲嗟。
法無興衰,随人故減,縱述無用,故雲知複何言。
文廣疏略,今更分之。
初注是緣。
若衆滿下,即法,又三:初、尼差人法;二、佛言下,尼往僧中請法;三、良久下,僧中上座誡來法,又二:初、示法。
上座告來,使尼傳教。
此下,二、結告。
教誡詞句,祖師義設,非律有之。
且标一句,言其少也,未必依文令轉變也。
諸分衣法篇第八 釋分衣篇 篇目僧得現前,約人約時,六位差别,故雲諸也。
夏末受利,将有濟緣,受納乖儀,福流非地。
故須具瞻諸施,立法通局,則能所無瑕,不為施堕,可不好耶? 叙意中,初叙乖法之損。
非地,地即是處。
故下,次明立法之益。
具瞻猶遍覽。
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标緣中,道俗兩施,各有所在,先以義分,後就文解。
标分中,初點注。
各有所在,謂僧得現前等,各不同也。
先下,例門。
初義四門:一、定時、非時體,二、現前僧得有時、非時,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别。
初明體者。
時有二種:初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
如律毗蘭若請為安居故施,名為時也。
除此已外,名為非時。
律中,時有檀越為施塔故,及亡人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
佛言:不應留過。
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
準此為言,但一年中不為夏勞,即名非時,何獨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體中。
初句總标。
時下,别列。
前明時體。
無衣一月,有衣五月。
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背請,四、别衆,五、食前。
後至他家毗蘭若,佛與諸比丘在彼安居,
三、明和恣法,單白如文。
下雲比丘十四日者,以僧須在前,恣衆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若制當日,更相勞擾故。
餘如前解。
三、單白中,初點法;下下,釋注。
若爾,何以前文定十六日耶?答:必有尼依,在前何損?但不出界,預作皆通。
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為常準。
四、正自恣法。
前緣如文。
所以具儀者,既自陳請,故現卑遜。
言離座者,舍憍慢故。
布草坐者,恐有損故。
餘如鈔中。
正作緣中,初科。
初總示。
所下,别釋三節:一、具儀。
二、離座者,避席而起,出露地也。
有雲互跪者,謬矣。
三、布草恐損,謂護身衣。
有雲如來受吉祥童子軟草而成正覺,遂撰一偈,令衆誦之。
又身不離座,止以草把覆于坐具之下。
傳謬于今,習以成俗。
邪風易扇,是處皆同;正教難行,聞而不改。
此生愚執,世世盲冥,悲夫! 若依增一,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各坐草座。
默久,告諸比丘言:我欲受歲,我無過咎于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
舍利弗言:無三業過。
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 次科增一阿含經。
初叙如來自恣。
示同凡法故,垂範後世故,令衆省己故,使折我慢故。
舍利下,身子稱歎。
三業無過,具三不護故。
不度者度,明其慈愍也。
作眼目者,明其示法也。
作醫王者,明其濟物也。
且就教限,故雲大千。
就文分五:大德者,正告五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衆僧今日自恣者,牒僧恣時也;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若見、聞、疑罪下,我有三根慈誨,賜示五我;若見罪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
所以三說者,表仰囑之勤,非是濫托也。
釋法陳詞中,初文。
初釋文句有五,牒文顯意,能所自别;後示偏數,少略多繁,故止三說。
上且一途釋其大小,更通論之。
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者阿難等,律中不定,今略釋之。
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臘高遠,名為長老,如俗中雲長老之言也。
次正明中,初科又三。
初點前局。
更下,次示名通。
經召尊上,非專少小,律但随稱,亦不以此而分尊卑,故曰不定。
今下,二、釋名義。
反明大德名通,長老名局。
俗禮召鄉中父宿為長者,鄉老皆尊敬之言。
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志在僧故也。
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疾疾竊語,故是對僧令知名目,理須清朗,拟衆通淨也。
僧祇亦雲長老及僧自恣說,又知通告也。
次科。
初示前後單複。
何下,推釋所以。
先準本律,疾疾、急語、竊語、聲低,并犯吉罪。
後引僧祇,長老局五德,及僧通大衆。
準今詞中,大德召五德,長老對告僧,而不雲僧者,意以下至别人知我三根,亦求舉過。
如羯磨雲誰諸長老忍,即僧中召别也。
問:前對小已得,如文中雲大德不?答:具德差遣,鹹所推敬,何得不稱?善見雲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義通上下,餘不可盡也。
問答中,相美之稱,不論大小,善見所解,一往揀别。
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衆首竟,方互跪對作。
大五德者下,至第三前立。
如是展轉,廣如鈔中所出文也。
餘有如文,至時口解。
次行事中。
從上至下,次第對說。
一跪一立,不容并跪,令衆委悉,揀别無濫。
今有并跪令說,非法獲罪。
下指如鈔,見自恣篇。
彼文具出事儀成否,尋以對之,避繁不錄。
就略、恣中,對五德者,有二略、二說、一說也。
親對五德,緩念自知,任時量事,不須和白。
不對五德有三略者,則百人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
所以須白者,既不對五德,成和在僧,故須先和,後方如作也。
次略法中,八難餘緣,行廣不及,故開略說。
初對五德。
略有二:本廣三說,緣緩減一,緣急減二。
次不對五德,有三:先須作白,告僧令知,通前五略。
廣略共有六種自恣。
對首恣中,四人不受第五人欲者,通須盡集,則展轉得成僧法;若有四人,不得如僧,以所差人不足數故,但彼此三說也。
對首中,初明五人不得受欲,本是僧位,集行僧法。
若下,次明四人能秉不足,正是别位,止行對首。
三人、二人,随改初句。
心念法中,大同說戒。
前修衆具,如文可知。
說己心行,應于僧故。
以即法不二,十方同遵,故曰今日衆僧自恣也。
心念中,初指緣;說下,次釋法。
即法不二,以事表理,事既同遵,理必無外。
就尼法中,要取兩衆,滿五已上,方得治舉,行事具也;不同教誡,約夏量德,四人已下,縱有所陳,治舉非數。
尼中,初科,又二。
初明滿衆。
彼此僧法互缺不成,說戒、請人須二十夏,自恣但取具二五德。
四下,次釋不滿。
治舉非數,且就僧論。
若尼不滿,不行差法,但用口差,應作四句:一、尼滿僧不滿,二、僧滿尼不滿,三、俱滿,四、俱不滿。
二句廣法,二句略法。
此相依法,制在八數,今時殆盡,彼此缺矣,何名正法返千載乎? 二中。
初示制法。
在八數者,即八敬中夏末依僧自恣為一敬也。
次今下,傷歎。
彼此缺者,僧既缺德,尼則缺敬。
最初如來不許度尼,乃曰正法千年;若度女人,減五百歲;能行八敬,還複千年。
故舉此言,以傷法滅。
近有行事,或别房中,或在戒場,将五人僧,受尼請恣,且得酬于下衆,非是佛制本規。
鳴呼見此,良悲法滅,餘亦須述,知複何言。
三中。
本須大界通衆求舉,别房、戒場深非本制。
下複悲嗟。
法無興衰,随人故減,縱述無用,故雲知複何言。
文廣疏略,今更分之。
初注是緣。
若衆滿下,即法,又三:初、尼差人法;二、佛言下,尼往僧中請法;三、良久下,僧中上座誡來法,又二:初、示法。
上座告來,使尼傳教。
此下,二、結告。
教誡詞句,祖師義設,非律有之。
且标一句,言其少也,未必依文令轉變也。
諸分衣法篇第八 釋分衣篇 篇目僧得現前,約人約時,六位差别,故雲諸也。
夏末受利,将有濟緣,受納乖儀,福流非地。
故須具瞻諸施,立法通局,則能所無瑕,不為施堕,可不好耶? 叙意中,初叙乖法之損。
非地,地即是處。
故下,次明立法之益。
具瞻猶遍覽。
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标緣中,道俗兩施,各有所在,先以義分,後就文解。
标分中,初點注。
各有所在,謂僧得現前等,各不同也。
先下,例門。
初義四門:一、定時、非時體,二、現前僧得有時、非時,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别。
初明體者。
時有二種:初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
如律毗蘭若請為安居故施,名為時也。
除此已外,名為非時。
律中,時有檀越為施塔故,及亡人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
佛言:不應留過。
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
準此為言,但一年中不為夏勞,即名非時,何獨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體中。
初句總标。
時下,别列。
前明時體。
無衣一月,有衣五月。
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背請,四、别衆,五、食前。
後至他家毗蘭若,佛與諸比丘在彼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