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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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去,可以例知。
次句漸減,如雲:安居隔二十九日,乃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
此前位一段義也。
若閏七月者,有二品坐法: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結者,皆三月住,莫不數滿,不及後閏故。
五月二日結,至七月末止,得八十九日,明旦是閏,含虛增故,不得充數,安坐本界。
盡閏月未至八月旦,滿九十日,明旦方去也。
如是日日至後夏初,莫不收閏,皆四月住。
次閏七月分品中,初品可見,次品從五月二日至後夏者,謂十六結者,并中間涉閏,皆坐四月。
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自恣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自恣隔一月,即五月二日至十六日者,可以尋知,莫誦語也。
立句中,安居、隔日,并據多人各結為言,此須漸減,曆為十四句,故令尋知。
四、明夏中解界結成不者。
四、解結标中,據論夏界,本不相涉,古有此義,故須辨之,以除後惑。
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雲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知非也。
解界,初師中,初科。
前立義,後引文。
由彼錯執,故生此見。
問:在處成安居,出經宿破,何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經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
問答中,為防外難,故此曲分。
有人言:本作法界,結安居已,夏中雖解,但不出界,不破安居;以不離處,何得說破?故律文中,來住此已,往至餘處,經宿破夏;今不動離,何故有破? 次師,初科,初斥前所立,故律下,準文反破。
文列應解,須知本緣。
此元不為安居,但欲同法合界,故須雲解。
由安居之法不專作法,界中結界本成僧事,安居随處并得。
二中。
初決前師所執。
同法合界,義見後科。
由下,顯事義不同。
安居随處者,一、不專法地,二、不局僧寺。
若依文說不竟破夏者,亦可不竟自恣應破夏耶?反難可知。
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
然未經宿,不說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 三中,初引自恣難,解界失夏。
自恣通三日,預前兩日,是夏未竟。
如下,次約攝衣難,即日失夏。
有人言:對自然界中安居,結界受日,昔解有兩。
初雲失本,自然破也;文雲安居竟,應結也。
次結界,初解中,初科。
錯執律文,故此妄判。
今解雲:本依自然,結夏尚成;今結作法,牢強于本,何得雲破?以不離界故。
然立心行者,行護從急。
若後作法遠于自然,但依自然分齊,既無緣難,不可後開。
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依處、安居随本自然為定。
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随處,不要加結。
次科,初斥非理。
然下,次決寬狹。
初明先狹後寬,古今不異。
立心行者,謂秉志持奉之人。
若下,次決先寬後狹,兩釋不同。
有說依新即示古解,彼謂從急舍寬就狹。
意以等者,即明今義。
安居要依本期,義須仍舊;結界為行羯磨,事不相幹。
有人言:随後作法,是聖教本。
如依自然護衣,後結作法,既不失前,亦随廣護也。
次解初中,是聖教本者,本制依界,故下,舉衣界,例須依後。
僧祇雲:夏中結攝衣界及避難界。
彼文雲:前結安居已,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蟲漉不得,欲至餘處。
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來,若出界,去已,白二結之。
複欲就餘處者,當舍已更結。
如是舍後結前,求适意處。
若卒難至,亦聽直去。
乃至尼依比丘安居,中間或死餘去者,亦三由旬内有僧住處,通結界,取半月往問也。
次科。
避難界,即是大界。
王、賊等,是命難。
破戒,即梵行難。
三由旬,百二十裡。
可集者則呼來,不集者則出界。
已上明開僧。
乃下,示開尼。
或死餘去,謂所依比丘。
上并古師廢立耳。
核事悠悠,須知緣本功德衣法,實有斯文。
彼為合界受衣,須在夏末,本非界結夏限也。
不述古語,恐誦者緻言,故略叙也。
結诰中。
初總指。
核下,示本緣。
核吏謂考古所述,悠悠即泛漫無歸。
古所執文出德衣者,彼具雲:安居竟,有四事:應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
由德衣法不聽外界,故令夏竟各解合結,通為一界,乃得同受,故有此文耳。
不下,示意。
誦者緻言,謂學彼文者,反言不達故。
五、明即日背前結後成不者。
第五,标中。
律文有比丘先受檀越前安居請,即日背前向後家;佛判違要,不得前歲。
古今異說,故須辨定。
有人雲:所以不開者,為惱施主,亦長貪求,故佛言不得前歲也。
故知當日結已,或受日往,及不受日,皆須經宿,後結方成,顯前是破;雖作背意,未宿不破。
他解中,初科。
初示律意。
故下,次準判。
當日,即四月十六。
此家結已,背往彼家,不許當日結前安居,義須越宿結中安居。
所以即日後結不成者,為不許背請故。
次科徴,示不成前安之意。
若爾,三衣何以受後舍前者?答雲:以是别屬,又無可惱,後居反前,故不類也。
三中,舍前故衣,加後新衣,以衣例夏,理合開成,答文兩義,衣與夏别。
今雲亦成,如持衣也。
文中破前違要者,通攝宿、結二人也。
為欲彰過,略不明成,豈可受請即名安居?要來住處作法結已,後往餘處經宿違要,便得罪也。
所以文中說破者,于彼前家應成不成,故說破也。
今定中,初科。
初舉例。
古謂不同,今家正取。
文下,義決。
宿、結二人,宿謂結已,經宿方往;結謂當日,往彼即結。
律文通含,不可一向。
經宿方往,破前不疑;當日往結,判成前夏。
以安居法明破有二:一、離本處,二、須經宿。
此并不爾,那得雲破?所下,通律意。
彼望前家不成明破,不妨後家即日成法;但不應背,理得小罪。
故五分雲:受他夏初請竟,十七日方往。
佛言:不得前歲令後安居。
故知受請不成安居。
次科五分,但取不以受請為法,證前可見。
上明義門,今次對文,大分亦二,即住、出也。
次對文中,初科,住即安居,出即受日。
就前居住,标法為二。
初标緣起。
有三安居者,增三具明前、中、後也。
據時定分,初、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
就犍度中,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
故舍利弗欲于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
據相以言,但前一日,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
次科緣起釋中,初文又二:初據增三明三種;就下,次準安居犍度出二法,引律開緣,謂中為後,但名異耳。
文引十誦制五衆者,如彼文雲誰應安居,謂五衆也。
四分尼三時遊行戒中,尼提,僧及三衆俱吉羅也。
緣發在尼,體是女弱,無宜遊散,故重;餘分有缺,故輕也。
五分持律有五種安居時,依廣誦者,乃至沙彌;不依者,吉。
次科。
初引十誦。
次會本宗。
制通五衆,戒制三時,則知春冬無緣遊涉。
亦制緣發等者,示重輕意。
餘分缺者,即指四衆,情非重故。
後引五分。
持律五種,即五律師。
下文自引廣誦者,即第五律師。
沙彌須依,驗知五衆并須坐夏。
明了論中,有五因緣,夏成安居: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六日,彼疏雲:前後各及十六日也;三、若東方赤,彼疏雲:十五日夜分盡,東方已赤,則入十六日;未赤者,猶屬十五日,未是結夏時。
若十五日便結夏者,此乃春末日,不名結夏也。
則破十誦講者,令及十五日入界内。
彼文明決。
四者,在别住中,起安居心。
疏雲:别住,是布薩界也。
安居心有三種:一、為自行,二、為利他,三、為料理三寶,修治房舍。
一腳蹋界,起如前心,即成安居。
第五,無有五過,如文。
三中,初科。
一、即擇處,夏多雨故;二、即定日,疏示前、後、中間,可知;三、即克時,東方赤即日上海東,霞光微映即為限齊。
上是論文。
則下,斥謬。
彼文即了論。
四中,依界起心,此為法本。
仍列三行以示心相,一腳成法,色、心具故。
第五,如下。
初過者,待形須濟,事籍資緣,遠覓妨業也。
二者,城市猥雜,出道清修,性相違反也。
三者,蚊蟻物命,惱害者多,或唼形骸,不能思擇也。
四者,人須良友,全梵行基,雖并号善,未必相副,故須簡練。
又須具五:随問無滞,一也;随說生信,二也;随疑決之,三也;問答無疑,四也;辯同見正,離諸邪執,五也。
又以身非匏瓜,系而不食,前須藥食,交濟旦夕,無此則不可結也。
次科五過,并妨道業:初即奔馳;二謂喧鬧;三謂損行,文約自、他兩惱釋之;四即阙教,副猶稱也;五法簡人,無非學、行、識、智有資我者。
又下,即第五,謂饑困過。
論語雲:吾豈匏瓜者哉,焉能系而不食?(匏瓜,即瓠也。
言人無系能食,非此物比。
) 就作法中,文略有四,義張為七,如前列也。
作法中,列數開合同上。
初對首中,白所依人者,是前對證也;下文中,若無所依可白,制心念也。
對首釋所依中,初文托前為證,故曰所依,即對首作法者。
有人執文,以所依人是施主故,或是持律,此解非也。
次科二解皆
次句漸減,如雲:安居隔二十九日,乃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
此前位一段義也。
若閏七月者,有二品坐法: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結者,皆三月住,莫不數滿,不及後閏故。
五月二日結,至七月末止,得八十九日,明旦是閏,含虛增故,不得充數,安坐本界。
盡閏月未至八月旦,滿九十日,明旦方去也。
如是日日至後夏初,莫不收閏,皆四月住。
次閏七月分品中,初品可見,次品從五月二日至後夏者,謂十六結者,并中間涉閏,皆坐四月。
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自恣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自恣隔一月,即五月二日至十六日者,可以尋知,莫誦語也。
立句中,安居、隔日,并據多人各結為言,此須漸減,曆為十四句,故令尋知。
四、明夏中解界結成不者。
四、解結标中,據論夏界,本不相涉,古有此義,故須辨之,以除後惑。
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雲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知非也。
解界,初師中,初科。
前立義,後引文。
由彼錯執,故生此見。
問:在處成安居,出經宿破,何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經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
問答中,為防外難,故此曲分。
有人言:本作法界,結安居已,夏中雖解,但不出界,不破安居;以不離處,何得說破?故律文中,來住此已,往至餘處,經宿破夏;今不動離,何故有破? 次師,初科,初斥前所立,故律下,準文反破。
文列應解,須知本緣。
此元不為安居,但欲同法合界,故須雲解。
由安居之法不專作法,界中結界本成僧事,安居随處并得。
二中。
初決前師所執。
同法合界,義見後科。
由下,顯事義不同。
安居随處者,一、不專法地,二、不局僧寺。
若依文說不竟破夏者,亦可不竟自恣應破夏耶?反難可知。
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
然未經宿,不說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 三中,初引自恣難,解界失夏。
自恣通三日,預前兩日,是夏未竟。
如下,次約攝衣難,即日失夏。
有人言:對自然界中安居,結界受日,昔解有兩。
初雲失本,自然破也;文雲安居竟,應結也。
次結界,初解中,初科。
錯執律文,故此妄判。
今解雲:本依自然,結夏尚成;今結作法,牢強于本,何得雲破?以不離界故。
然立心行者,行護從急。
若後作法遠于自然,但依自然分齊,既無緣難,不可後開。
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依處、安居随本自然為定。
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随處,不要加結。
次科,初斥非理。
然下,次決寬狹。
初明先狹後寬,古今不異。
立心行者,謂秉志持奉之人。
若下,次決先寬後狹,兩釋不同。
有說依新即示古解,彼謂從急舍寬就狹。
意以等者,即明今義。
安居要依本期,義須仍舊;結界為行羯磨,事不相幹。
有人言:随後作法,是聖教本。
如依自然護衣,後結作法,既不失前,亦随廣護也。
次解初中,是聖教本者,本制依界,故下,舉衣界,例須依後。
僧祇雲:夏中結攝衣界及避難界。
彼文雲:前結安居已,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蟲漉不得,欲至餘處。
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來,若出界,去已,白二結之。
複欲就餘處者,當舍已更結。
如是舍後結前,求适意處。
若卒難至,亦聽直去。
乃至尼依比丘安居,中間或死餘去者,亦三由旬内有僧住處,通結界,取半月往問也。
次科。
避難界,即是大界。
王、賊等,是命難。
破戒,即梵行難。
三由旬,百二十裡。
可集者則呼來,不集者則出界。
已上明開僧。
乃下,示開尼。
或死餘去,謂所依比丘。
上并古師廢立耳。
核事悠悠,須知緣本功德衣法,實有斯文。
彼為合界受衣,須在夏末,本非界結夏限也。
不述古語,恐誦者緻言,故略叙也。
結诰中。
初總指。
核下,示本緣。
核吏謂考古所述,悠悠即泛漫無歸。
古所執文出德衣者,彼具雲:安居竟,有四事:應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
由德衣法不聽外界,故令夏竟各解合結,通為一界,乃得同受,故有此文耳。
不下,示意。
誦者緻言,謂學彼文者,反言不達故。
五、明即日背前結後成不者。
第五,标中。
律文有比丘先受檀越前安居請,即日背前向後家;佛判違要,不得前歲。
古今異說,故須辨定。
有人雲:所以不開者,為惱施主,亦長貪求,故佛言不得前歲也。
故知當日結已,或受日往,及不受日,皆須經宿,後結方成,顯前是破;雖作背意,未宿不破。
他解中,初科。
初示律意。
故下,次準判。
當日,即四月十六。
此家結已,背往彼家,不許當日結前安居,義須越宿結中安居。
所以即日後結不成者,為不許背請故。
次科徴,示不成前安之意。
若爾,三衣何以受後舍前者?答雲:以是别屬,又無可惱,後居反前,故不類也。
三中,舍前故衣,加後新衣,以衣例夏,理合開成,答文兩義,衣與夏别。
今雲亦成,如持衣也。
文中破前違要者,通攝宿、結二人也。
為欲彰過,略不明成,豈可受請即名安居?要來住處作法結已,後往餘處經宿違要,便得罪也。
所以文中說破者,于彼前家應成不成,故說破也。
今定中,初科。
初舉例。
古謂不同,今家正取。
文下,義決。
宿、結二人,宿謂結已,經宿方往;結謂當日,往彼即結。
律文通含,不可一向。
經宿方往,破前不疑;當日往結,判成前夏。
以安居法明破有二:一、離本處,二、須經宿。
此并不爾,那得雲破?所下,通律意。
彼望前家不成明破,不妨後家即日成法;但不應背,理得小罪。
故五分雲:受他夏初請竟,十七日方往。
佛言:不得前歲令後安居。
故知受請不成安居。
次科五分,但取不以受請為法,證前可見。
上明義門,今次對文,大分亦二,即住、出也。
次對文中,初科,住即安居,出即受日。
就前居住,标法為二。
初标緣起。
有三安居者,增三具明前、中、後也。
據時定分,初、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
就犍度中,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
故舍利弗欲于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
據相以言,但前一日,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
次科緣起釋中,初文又二:初據增三明三種;就下,次準安居犍度出二法,引律開緣,謂中為後,但名異耳。
文引十誦制五衆者,如彼文雲誰應安居,謂五衆也。
四分尼三時遊行戒中,尼提,僧及三衆俱吉羅也。
緣發在尼,體是女弱,無宜遊散,故重;餘分有缺,故輕也。
五分持律有五種安居時,依廣誦者,乃至沙彌;不依者,吉。
次科。
初引十誦。
次會本宗。
制通五衆,戒制三時,則知春冬無緣遊涉。
亦制緣發等者,示重輕意。
餘分缺者,即指四衆,情非重故。
後引五分。
持律五種,即五律師。
下文自引廣誦者,即第五律師。
沙彌須依,驗知五衆并須坐夏。
明了論中,有五因緣,夏成安居: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六日,彼疏雲:前後各及十六日也;三、若東方赤,彼疏雲:十五日夜分盡,東方已赤,則入十六日;未赤者,猶屬十五日,未是結夏時。
若十五日便結夏者,此乃春末日,不名結夏也。
則破十誦講者,令及十五日入界内。
彼文明決。
四者,在别住中,起安居心。
疏雲:别住,是布薩界也。
安居心有三種:一、為自行,二、為利他,三、為料理三寶,修治房舍。
一腳蹋界,起如前心,即成安居。
第五,無有五過,如文。
三中,初科。
一、即擇處,夏多雨故;二、即定日,疏示前、後、中間,可知;三、即克時,東方赤即日上海東,霞光微映即為限齊。
上是論文。
則下,斥謬。
彼文即了論。
四中,依界起心,此為法本。
仍列三行以示心相,一腳成法,色、心具故。
第五,如下。
初過者,待形須濟,事籍資緣,遠覓妨業也。
二者,城市猥雜,出道清修,性相違反也。
三者,蚊蟻物命,惱害者多,或唼形骸,不能思擇也。
四者,人須良友,全梵行基,雖并号善,未必相副,故須簡練。
又須具五:随問無滞,一也;随說生信,二也;随疑決之,三也;問答無疑,四也;辯同見正,離諸邪執,五也。
又以身非匏瓜,系而不食,前須藥食,交濟旦夕,無此則不可結也。
次科五過,并妨道業:初即奔馳;二謂喧鬧;三謂損行,文約自、他兩惱釋之;四即阙教,副猶稱也;五法簡人,無非學、行、識、智有資我者。
又下,即第五,謂饑困過。
論語雲:吾豈匏瓜者哉,焉能系而不食?(匏瓜,即瓠也。
言人無系能食,非此物比。
) 就作法中,文略有四,義張為七,如前列也。
作法中,列數開合同上。
初對首中,白所依人者,是前對證也;下文中,若無所依可白,制心念也。
對首釋所依中,初文托前為證,故曰所依,即對首作法者。
有人執文,以所依人是施主故,或是持律,此解非也。
次科二解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