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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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夏者;若無此夏,雖複多人,亦不合受,以德不滿故。
次科,尼中差使,僧必差師,二并所為,皆不入數,故須各五,方可行之;若但行略,不必僧滿。
就兩處教誡,皆列上座者,指本律文,以衆首比丘綱維法務,每有事達,無不承撫,即如前述替補佛也。
次座上法教尼中。
初文兩處教誡,即注中前雲上座作略教法,後雲上座有教,來指本律者,示所據也。
以下,出所以。
達,至也。
承領撫恤,以應前事。
文中曲指答對往返言議之儀者,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法則,令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之。
大略如此,必有餘暇,臨機更道,豈局斯也?後說戒座上,主客通有,賢愚總集,何得自輕? 次科,初示答詞委曲之意;大下,令更裁酌,不必如文;後下,誡令知恥,不可慢衆。
告清淨法者,文引客來,明知舊淨;若未至序,問清淨處,随到即坐,不勞告淨以及後問,故多人齊至,一一别說,以各自陳也。
二、告淨中,初科。
初明律文局客;若下,次簡說時須否,但不及三問,即須告之;多下,三、明衆多各說。
今解:告淨不問主客,但使外來,不及序問,皆須告淨,以應後說。
義決中,初科,但使外入,不局客舊。
若爾,在衆同聽,有緣說欲,後更入衆,須陳淨不? 次科難中,由說欲去,事訖須來故。
答:不須說也。
前告淨者,元未預聞,此已陳默,不勞重告。
若更須說,即座惡覺,亦須說耶?佛制心念,在衆聞露,雖有此難,無文制說。
然是後來餘不聞者,及有憶過,不告皆犯,不同在座有開心念。
各有所以,任兩通之。
釋中。
初約不須釋。
已經三問,默應淨故。
惡覺念起,律制犯吉,聽在衆露,不令再告,故舉為難,例知不須。
雖下,次約必須釋。
初縱上難詞。
然下,奪歸今義。
餘不聞者,即中間諸篇。
及憶過者,謂說欲出外,方憶犯也。
各下,雙結。
文無去取,準說為長。
識、疑兩露,與前不同。
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則别人自有所對清淨比丘,故須露已,方得聞戒,文相可委。
三、識疑發露中,初對簡前忏;今下,正明今法:一、是别人,二、有淨境,與前不同。
座上露罪法者,又不同前。
此為緣開,恐鬧衆故,開心念成;據法準繩,應對首心念也。
然界無對,方是本法,今對衆念,故非前條随衆即成,是但心念法不同對念也。
四座上,露中。
初簡前法容可對露。
據下,次辨法位。
初标示。
然下,定奪,又二。
初顯非對念,以界無人,方開作故。
今下,定歸但念,以對大衆,法自成故。
大段第二,略說戒法、緣相為二。
就前緣中,重輕又别:前八為難,不出命、梵;後多為緣,将護僧故。
第二,略法前緣,初科。
重輕别者,八難是重,餘緣為輕。
言王難者,或将士衆擁寺列兵也。
賊者,如僧祇中,突入聞戒,既不為說,便加苦惱,制令改音,誦餘經法,不得斷絕也。
水能漂蕩,火能焚灼,病須将護,拖曳緻損。
人謂惡者,伺覓捉縛非人鬼神及以惡蟲,能為比丘命作留難。
廣文具鈔,量時引用。
次科八難中:一、王,二、賊,三、水,四、火,五、病,六、人,七、非人,八、惡蟲。
如文次解。
賊常劫盜,人但冤仇,所以兩分。
餘緣之中,布薩多者,諸忏非一,遂至夜久也;忏為淨罪,即布薩也。
餘緣中,注列五種,第四言濫,故獨釋之,即目行忏為布薩耳。
今有行略而無法式,就緣緩急,故須稱時為要也。
常途寒熱,容所叙緻,可廣始終而略中廣也。
三種略中,初科。
初斥非。
就下,示法。
初通叙略法之要。
常下,正釋所出之法。
意謂臨時緣來,即須戒師觀緣而略。
今依母論,乃是冬夏寒熱等緣,預先備拟之法,故曰容所叙緻。
可廣始終者,始即前序,終即滅诤。
下文既非急難,容可廣也。
而略中,廣即中間七篇,略題篇目,是所略也。
是則前後自廣,中間名略。
問:七滅诤為通略否?答:八篇皆略,何有不得?準如尼鈔,滅诤亦略。
若爾,文何不略?答:母論略緣,但止衆學。
又滅诤不長,容可廣說。
引起後結,所以存之。
(有謂末世诤多,此篇為要者,謬矣。
)問:事鈔分略卻、略取,今文明略,為卻、為取?答:一言略者,則兼卻、取。
如雲諸大德!是四夷法,即取篇名,為略取也。
僧常聞者,略去戒條而不說者,為略卻也。
鈔雲略取謂取諸八篇題首,略卻謂諸篇種類是也。
自餘妄說,具如資持所破。
若誦至随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或加執縛,當言餘者僧常聞,擲身走出也。
二中,謂已在座,正欲說廣,王、賊等至,故開略說。
前說過者,自名為廣;餘者常聞,止是略卻。
或可餘者為略取,僧常聞為略卻。
僧祇所引者,據将欲說而難卒至,故正身口,亦是大意也。
三中。
僧祇将說難至,謂作白竟,但雲各正身、口、意,制說在此,故是大意;若在白前,後須重說。
舉律文中至期必說者,以行基所托,依準而成故也。
二、制說中,初科。
半月一誦,提?受體。
不說縱怠,毀破無疑。
基既傾危,餘何所托? 如無誦戒說法,誦經亦抑其次者,以戒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托虛難攝。
故随時制,輕重不倫,各有緻也,不容愛憎同一說也。
次科,初牒示;先後以下,釋通教意。
身口近事,故雲附相;心識玄曠,故雲托虛。
附相則易持,托虛則難制。
初制說戒故重,後開誦經故輕。
不容等者,複恐無知妄生取舍,故特遮之。
大段第二,對首說戒法。
緣中,先辨衆具。
待客比丘者,以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所也。
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随處弘道,不局坊寺,望刹為居,四海為食故也。
十誦五分雲:若聞客來,清淨同見,布薩羯磨,木叉會坐者,舊比丘應遠迎逆,軟語問訊,代擔衣缽,四事供給,湯水洗浴,前後諸食,一切供給。
不者,與罪。
何以故?以無佛時,是人補佛處故。
是客比丘能廣分别諸法,故須供養。
第二,對首緣中。
初叙僧無定迹。
望刹為居,到處即止;四海為食,時至即乞。
十下,引示迎待。
布薩羯磨,謂忏罪也。
木叉會坐,即說戒也。
何下,徴意。
雲補佛處,則知如上承迎供養,乃據知法有道之士,料非庸流所能當也。
文中,若滿四人,應白說戒,此具僧也。
次科,滿四白說,屬前僧法。
三人已下,不得受欲者,是法别衆,總集各說。
三中,準律說,欲不開别人、法、别衆者,對首如法界中不集耳。
僧祇令掃塔院,僧院内香汁灑地,散華香等,故律中莊嚴說戒堂也。
四中,掃灑香華,示非常務,發動物心,尊法重道也。
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強,成辨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
别人力弱,但表内淨,應上教也。
何得一說,餘同坐默? 次法問中,欲彰僧、别二法優劣。
答文,初明衆法通收,本攝僧故。
别下,次明對首為别,旦表淨故。
上教即僧法。
心念說中,如文可知。
僧祇文如四分: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
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
此即向四方僧發露,大如僧中,如五百問中文具列者是也。
縱使三人,亦準為法。
三、心念釋中。
初引僧祇。
無客來者,顯獨作故。
先作念發露,後方陳詞。
此下,合五百問。
縱下,例通對首。
謂罪須僧忏,待衆不滿,亦先發露,然後互說。
忏說戒相,由常作故,即是住持,莫不折伏慢幢,崇仰至教,分傾煩惱。
次科。
初句徴起。
何故說戒先須忏露?由下,釋通。
初二句示說戒意。
謂半月常作,頻令洗忏,戒品既淨,定慧乃明,即住持相。
莫下,明忏露意。
慢幢即人我,至教即戒法。
伏我仰法,聖道可期,故傾煩惱。
且據兩凡,故雲分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次科,尼中差使,僧必差師,二并所為,皆不入數,故須各五,方可行之;若但行略,不必僧滿。
就兩處教誡,皆列上座者,指本律文,以衆首比丘綱維法務,每有事達,無不承撫,即如前述替補佛也。
次座上法教尼中。
初文兩處教誡,即注中前雲上座作略教法,後雲上座有教,來指本律者,示所據也。
以下,出所以。
達,至也。
承領撫恤,以應前事。
文中曲指答對往返言議之儀者,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法則,令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之。
大略如此,必有餘暇,臨機更道,豈局斯也?後說戒座上,主客通有,賢愚總集,何得自輕? 次科,初示答詞委曲之意;大下,令更裁酌,不必如文;後下,誡令知恥,不可慢衆。
告清淨法者,文引客來,明知舊淨;若未至序,問清淨處,随到即坐,不勞告淨以及後問,故多人齊至,一一别說,以各自陳也。
二、告淨中,初科。
初明律文局客;若下,次簡說時須否,但不及三問,即須告之;多下,三、明衆多各說。
今解:告淨不問主客,但使外來,不及序問,皆須告淨,以應後說。
義決中,初科,但使外入,不局客舊。
若爾,在衆同聽,有緣說欲,後更入衆,須陳淨不? 次科難中,由說欲去,事訖須來故。
答:不須說也。
前告淨者,元未預聞,此已陳默,不勞重告。
若更須說,即座惡覺,亦須說耶?佛制心念,在衆聞露,雖有此難,無文制說。
然是後來餘不聞者,及有憶過,不告皆犯,不同在座有開心念。
各有所以,任兩通之。
釋中。
初約不須釋。
已經三問,默應淨故。
惡覺念起,律制犯吉,聽在衆露,不令再告,故舉為難,例知不須。
雖下,次約必須釋。
初縱上難詞。
然下,奪歸今義。
餘不聞者,即中間諸篇。
及憶過者,謂說欲出外,方憶犯也。
各下,雙結。
文無去取,準說為長。
識、疑兩露,與前不同。
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則别人自有所對清淨比丘,故須露已,方得聞戒,文相可委。
三、識疑發露中,初對簡前忏;今下,正明今法:一、是别人,二、有淨境,與前不同。
座上露罪法者,又不同前。
此為緣開,恐鬧衆故,開心念成;據法準繩,應對首心念也。
然界無對,方是本法,今對衆念,故非前條随衆即成,是但心念法不同對念也。
四座上,露中。
初簡前法容可對露。
據下,次辨法位。
初标示。
然下,定奪,又二。
初顯非對念,以界無人,方開作故。
今下,定歸但念,以對大衆,法自成故。
大段第二,略說戒法、緣相為二。
就前緣中,重輕又别:前八為難,不出命、梵;後多為緣,将護僧故。
第二,略法前緣,初科。
重輕别者,八難是重,餘緣為輕。
言王難者,或将士衆擁寺列兵也。
賊者,如僧祇中,突入聞戒,既不為說,便加苦惱,制令改音,誦餘經法,不得斷絕也。
水能漂蕩,火能焚灼,病須将護,拖曳緻損。
人謂惡者,伺覓捉縛非人鬼神及以惡蟲,能為比丘命作留難。
廣文具鈔,量時引用。
次科八難中:一、王,二、賊,三、水,四、火,五、病,六、人,七、非人,八、惡蟲。
如文次解。
賊常劫盜,人但冤仇,所以兩分。
餘緣之中,布薩多者,諸忏非一,遂至夜久也;忏為淨罪,即布薩也。
餘緣中,注列五種,第四言濫,故獨釋之,即目行忏為布薩耳。
今有行略而無法式,就緣緩急,故須稱時為要也。
常途寒熱,容所叙緻,可廣始終而略中廣也。
三種略中,初科。
初斥非。
就下,示法。
初通叙略法之要。
常下,正釋所出之法。
意謂臨時緣來,即須戒師觀緣而略。
今依母論,乃是冬夏寒熱等緣,預先備拟之法,故曰容所叙緻。
可廣始終者,始即前序,終即滅诤。
下文既非急難,容可廣也。
而略中,廣即中間七篇,略題篇目,是所略也。
是則前後自廣,中間名略。
問:七滅诤為通略否?答:八篇皆略,何有不得?準如尼鈔,滅诤亦略。
若爾,文何不略?答:母論略緣,但止衆學。
又滅诤不長,容可廣說。
引起後結,所以存之。
(有謂末世诤多,此篇為要者,謬矣。
)問:事鈔分略卻、略取,今文明略,為卻、為取?答:一言略者,則兼卻、取。
如雲諸大德!是四夷法,即取篇名,為略取也。
僧常聞者,略去戒條而不說者,為略卻也。
鈔雲略取謂取諸八篇題首,略卻謂諸篇種類是也。
自餘妄說,具如資持所破。
若誦至随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或加執縛,當言餘者僧常聞,擲身走出也。
二中,謂已在座,正欲說廣,王、賊等至,故開略說。
前說過者,自名為廣;餘者常聞,止是略卻。
或可餘者為略取,僧常聞為略卻。
僧祇所引者,據将欲說而難卒至,故正身口,亦是大意也。
三中。
僧祇将說難至,謂作白竟,但雲各正身、口、意,制說在此,故是大意;若在白前,後須重說。
舉律文中至期必說者,以行基所托,依準而成故也。
二、制說中,初科。
半月一誦,提?受體。
不說縱怠,毀破無疑。
基既傾危,餘何所托? 如無誦戒說法,誦經亦抑其次者,以戒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托虛難攝。
故随時制,輕重不倫,各有緻也,不容愛憎同一說也。
次科,初牒示;先後以下,釋通教意。
身口近事,故雲附相;心識玄曠,故雲托虛。
附相則易持,托虛則難制。
初制說戒故重,後開誦經故輕。
不容等者,複恐無知妄生取舍,故特遮之。
大段第二,對首說戒法。
緣中,先辨衆具。
待客比丘者,以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所也。
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随處弘道,不局坊寺,望刹為居,四海為食故也。
十誦五分雲:若聞客來,清淨同見,布薩羯磨,木叉會坐者,舊比丘應遠迎逆,軟語問訊,代擔衣缽,四事供給,湯水洗浴,前後諸食,一切供給。
不者,與罪。
何以故?以無佛時,是人補佛處故。
是客比丘能廣分别諸法,故須供養。
第二,對首緣中。
初叙僧無定迹。
望刹為居,到處即止;四海為食,時至即乞。
十下,引示迎待。
布薩羯磨,謂忏罪也。
木叉會坐,即說戒也。
何下,徴意。
雲補佛處,則知如上承迎供養,乃據知法有道之士,料非庸流所能當也。
文中,若滿四人,應白說戒,此具僧也。
次科,滿四白說,屬前僧法。
三人已下,不得受欲者,是法别衆,總集各說。
三中,準律說,欲不開别人、法、别衆者,對首如法界中不集耳。
僧祇令掃塔院,僧院内香汁灑地,散華香等,故律中莊嚴說戒堂也。
四中,掃灑香華,示非常務,發動物心,尊法重道也。
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強,成辨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
别人力弱,但表内淨,應上教也。
何得一說,餘同坐默? 次法問中,欲彰僧、别二法優劣。
答文,初明衆法通收,本攝僧故。
别下,次明對首為别,旦表淨故。
上教即僧法。
心念說中,如文可知。
僧祇文如四分: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
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
此即向四方僧發露,大如僧中,如五百問中文具列者是也。
縱使三人,亦準為法。
三、心念釋中。
初引僧祇。
無客來者,顯獨作故。
先作念發露,後方陳詞。
此下,合五百問。
縱下,例通對首。
謂罪須僧忏,待衆不滿,亦先發露,然後互說。
忏說戒相,由常作故,即是住持,莫不折伏慢幢,崇仰至教,分傾煩惱。
次科。
初句徴起。
何故說戒先須忏露?由下,釋通。
初二句示說戒意。
謂半月常作,頻令洗忏,戒品既淨,定慧乃明,即住持相。
莫下,明忏露意。
慢幢即人我,至教即戒法。
伏我仰法,聖道可期,故傾煩惱。
且據兩凡,故雲分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