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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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說戒白告中,初科。
白告二意:一、令思所犯;及下,二、令知時處。
法事必須有之,故雲事有。
文列三日者,皆謂黑白不同,方土差異,三皆通正,随用開得,順增三文。
若不許者,自恣亦三,何為行也?然律本中亦雲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無問黑白,三日布薩也。
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戒也。
言十六日者,為難開延,未可常用。
牒釋中。
初明通三所以。
黑月小盡,無十五故;方土差異,随國用故。
本律增三,具列三日,故引為據。
若下,斥非。
有執半月定須十五,故此诰之。
然下,定當律本三日,又引别文六齋日耳,意彰十四本非正日。
下明十六王、賊等開,亦非正也。
若爾,前後二日為可用否?答:十五常定,必有他緣,前後皆得。
所以聽上座白者,佛在自說,用誡群品,今補位處,故非餘說。
今時白者,多是維那,上座不行受命故也。
如說戒人,本即上座,後開堪能,義亦漸也。
二中。
初叙教意。
十誦雲:上座一人替補佛處。
今下,決時事。
受上座命,傳以告僧。
下引說戒,比例可知。
文列某處者,以同界堂多須定處,所以不容交亂也。
三中,西竺僧寺别立戒堂,文約堂多,縱令常一,亦須白之。
教年少具者,以上下有儀,無輕舉厝也;具淨水者,拟初來故;以舍羅草,名以為籌計;用從事,名知衆少多,欲赴布薩會也。
餘如文指。
正說中,初科,三段。
初中,上則指教,下須依禀,故雲有儀。
厝,置也。
二、具淨水,拟初來者,謂客來洗濯,須先備之,準非衆中華水供具。
三、舍羅翻籌,故從事名。
所以至時常說不開者,如十誦雲:過去佛法幾時住世?随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時也。
未來、現在亦同此故。
次科正明中,比丘問佛:三世佛法,興廢久近?佛因答之:止以說戒,用驗存亡。
方今天下行此法者,百無一二。
縱行乖法,佛法住世,知非久矣。
母論雲:乃至鈍根無知有難,不得就餘寺聽戒者,當略說戒雲諸惡莫作等。
次引證母論,兩緣開略:一、鈍根不能誦,二、有難不得往。
略說四句,言略義深,律藏雖多,亦不出此。
豈唯律藏,佛法皆然。
僧祇中:四人布薩,俱不能利者,不能說盡者,當說四、三、二、一篇,乃至偈序,餘唱常聞。
若不誦一篇,作布薩者,越毗尼。
舉衆不利者,令上座出界外,心念布薩,餘三人界内三語也。
若人人各誦一篇,當授一聰者。
既利,若誦忘時,餘人口授,不得重誦、逆誦、合誦,有忘得補。
僧祇有三:初、開略說。
從多至少,次第開之。
舉下,次、開别法。
若下,三、開指忘。
重誦,再說一篇也。
逆誦,從後退前也。
合誦,二人同聲也。
忘得補者,覆誦所遺也。
四分中,當分人遣至餘寺誦之,至時,人謂一篇盡,又随誦接也。
四分各學遞接,共成一本。
若爾紛纭,何不執讀?答:說戒羯磨,俱是聖教,如世言令,未見執文。
今所傳授,還遵佛世,故于聽說,何得執讀?又世中咒術,尚須誦持,方能成遂。
聖制必依,不勞異解,時常行事,讀文作法。
餘法猶可,不成咎淺;受戒一事,自陷負人,深不可也。
釋疑答中。
初示制意。
本通說戒,因兼羯磨。
君父垂誡,義非讀文。
誦咒加持,足為明例。
時下,次斥時訛。
文明羯磨,說戒例然。
餘法但自結罪,受法令他無戒。
深不可者,誡其改過。
就同犯中,識疑分二。
如何識罪同時犯耶?世所同行,雖罪不責。
如受錢寶,為利行道,禮佛誦經,所獲贓賄,合衆安坐,知非而受,是為一罪,通于僧也。
故律雲僧犯尼薩耆者,即斯人也。
或人别随犯,名種不同,挍量其罪,俱非清淨。
雖非同犯,無任應說,理總白忏,露過便滅。
二、釋忏露。
識罪忏中,初文。
初徴起。
世下,釋通,又二。
初約合衆同犯。
今時齋會、過午、非時、受錢、捉寶之類,引證可知。
或下,二、約各人别犯,二并通忏。
就文标緣中,僧集說戒者,此以時逼,無由外忏,故律說雲:若在說前,同犯罪者,當詣比近清淨衆中,差人往忏。
彼來返寺,次第對忏。
今開白者,義不同也。
牒釋中,初文,初明臨逼方開;故下,次簡餘時不許,合衆皆犯,一人忏淨,堪為對首。
有犯不得說者,戒法體淨,拟來将犯,今自沉溺,何能拯救?故不可也。
次四制中,初謂行缺,不堪訓人。
有犯不得聞者,說序之時,文言俱悉,罪者當忏,淨者默然。
今心停罪,端然應淨,虛欺賢聖,甚自負責,又不可也。
二、即體穢不合淨教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積思除,引證對息,前既有瑕,無由遣累,又不可也。
三、忏不簡境穢中浣穢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證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故制不可也。
四、自不省非病人治病忏名上起,出明了論。
既有斯四義,從開文作白同忏,便應淨法。
結示中。
由無淨境,故開白忏。
問:作白之人,為須淨否?答:既雲衆犯,彼此齊忏,必有一淨,自當對首。
律文不言更忏,明知本罪随滅。
何以知耶?夫忏罪對人,令證瑕累。
今作白告,通無纖隐,人俱非淨,法是除緣。
如草覆白,罪诤同滅,亦俱有罪,相向露也。
故作此白,一切偷蘭。
下諸篇罪,犯皆除也。
上二篇罪,須僧别法,故非所論。
三中,初準判。
何下,徴意。
初叙所以。
對衆無隐,心淨罪除。
準此白前,必應告衆,慚恥自責,向僧發露。
如下,引例。
滅诤草覆,事義頗同。
故下,簡濫。
除上二篇,餘皆可忏。
二、就疑罪者。
此疑從事生,必對方除也。
如旦食粥,似于正食,至中還啖。
有疑犯足,須待淨人,方定罪目;但露無瑕,便應淨法。
故雖白露,本罪不滅,由未了知,不名忏斷。
不同前白,識達無疑,告情及罪,事同對首,有斯異也。
十誦雲:一切僧同犯,單白向四方,僧後如法忏。
故知不滅矣。
疑罪中。
初叙過相。
粥似正食,謂稠厚者。
初出釜時,物??成字,即為正食。
未問淨人,成否不決,故雲疑也。
雖露不滅,與前故異。
十下,引證。
向四方僧,即發露也。
今時奉教者雲:我不清淨,不合聞聽。
此未了行教也。
律不徒然,必為來世,但恐大重,不應單白。
縱重學悔,猶稱清淨,豈令身死總收取乎? 次科,初叙妄執。
恥己不淨,遂不聽戒。
此下,責愚教。
大重即四夷,忏重名學悔。
犯不思忏,積累至死,業随識去,即總收也。
問:今諸罪人,意謂不犯,傍人審知,欲舉違教,以律文雲不得逼忏者?答:兩有其緻也。
意謂無罪,心淨聞戒,不得娆之,令生疑負:一、不得聽戒,二、不得忏悔。
三中。
初問。
罪人謂迷犯者,旁人謂知律者。
不舉不合同聞,舉之又違律制,不得逼忏,須彼自悔也。
答中。
不舉兩緻,即如下例。
若爾,何故不知不脫者?答:若語自行,不以不智,随犯依治也。
若據衆法,謂不犯,得聞說戒,無違心故;不犯謂犯,不得聞戒,心不淨故。
又據自行,實犯謂無,不犯謂有,俱須兩識,不可任情。
前言不得強逼者,恐發诤競,故且任之。
不同殘中忘謂無覆,雖逼無诤,故戒文中強與覆法。
次問。
意謂既許聞戒,罪何不脫?答中有二。
初約衆、自二行對明。
自行據體,有犯随治;衆行取和,不疑許聽;無犯疑有,約心不開。
又下,次單就自行以辨。
實犯謂無理須舉悔,不犯謂有義不妄施。
前下,決上律文。
且為護衆,仍簡僧殘;次死須救,故逼無诤也。
尼請教法,就文差緣,應白二下,後往僧相,文行略法,廣者阙矣。
尼請法中,初科。
就文,差緣即前羯磨,應白二下即後注文。
往僧相者,尼往僧中之儀式也。
廣法即僧中請人、作法、差往、教誡等法,律本具之,當世不行,故但存略。
今時廣略俱廢,止可聞知,用為來習耳。
雲各滿五人,方羯磨差者,以尼被差,即所為故,非數攝也。
僧雖有五:一、須具德二
說戒白告中,初科。
白告二意:一、令思所犯;及下,二、令知時處。
法事必須有之,故雲事有。
文列三日者,皆謂黑白不同,方土差異,三皆通正,随用開得,順增三文。
若不許者,自恣亦三,何為行也?然律本中亦雲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無問黑白,三日布薩也。
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戒也。
言十六日者,為難開延,未可常用。
牒釋中。
初明通三所以。
黑月小盡,無十五故;方土差異,随國用故。
本律增三,具列三日,故引為據。
若下,斥非。
有執半月定須十五,故此诰之。
然下,定當律本三日,又引别文六齋日耳,意彰十四本非正日。
下明十六王、賊等開,亦非正也。
若爾,前後二日為可用否?答:十五常定,必有他緣,前後皆得。
所以聽上座白者,佛在自說,用誡群品,今補位處,故非餘說。
今時白者,多是維那,上座不行受命故也。
如說戒人,本即上座,後開堪能,義亦漸也。
二中。
初叙教意。
十誦雲:上座一人替補佛處。
今下,決時事。
受上座命,傳以告僧。
下引說戒,比例可知。
文列某處者,以同界堂多須定處,所以不容交亂也。
三中,西竺僧寺别立戒堂,文約堂多,縱令常一,亦須白之。
教年少具者,以上下有儀,無輕舉厝也;具淨水者,拟初來故;以舍羅草,名以為籌計;用從事,名知衆少多,欲赴布薩會也。
餘如文指。
正說中,初科,三段。
初中,上則指教,下須依禀,故雲有儀。
厝,置也。
二、具淨水,拟初來者,謂客來洗濯,須先備之,準非衆中華水供具。
三、舍羅翻籌,故從事名。
所以至時常說不開者,如十誦雲:過去佛法幾時住世?随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時也。
未來、現在亦同此故。
次科正明中,比丘問佛:三世佛法,興廢久近?佛因答之:止以說戒,用驗存亡。
方今天下行此法者,百無一二。
縱行乖法,佛法住世,知非久矣。
母論雲:乃至鈍根無知有難,不得就餘寺聽戒者,當略說戒雲諸惡莫作等。
次引證母論,兩緣開略:一、鈍根不能誦,二、有難不得往。
略說四句,言略義深,律藏雖多,亦不出此。
豈唯律藏,佛法皆然。
僧祇中:四人布薩,俱不能利者,不能說盡者,當說四、三、二、一篇,乃至偈序,餘唱常聞。
若不誦一篇,作布薩者,越毗尼。
舉衆不利者,令上座出界外,心念布薩,餘三人界内三語也。
若人人各誦一篇,當授一聰者。
既利,若誦忘時,餘人口授,不得重誦、逆誦、合誦,有忘得補。
僧祇有三:初、開略說。
從多至少,次第開之。
舉下,次、開别法。
若下,三、開指忘。
重誦,再說一篇也。
逆誦,從後退前也。
合誦,二人同聲也。
忘得補者,覆誦所遺也。
四分中,當分人遣至餘寺誦之,至時,人謂一篇盡,又随誦接也。
四分各學遞接,共成一本。
若爾紛纭,何不執讀?答:說戒羯磨,俱是聖教,如世言令,未見執文。
今所傳授,還遵佛世,故于聽說,何得執讀?又世中咒術,尚須誦持,方能成遂。
聖制必依,不勞異解,時常行事,讀文作法。
餘法猶可,不成咎淺;受戒一事,自陷負人,深不可也。
釋疑答中。
初示制意。
本通說戒,因兼羯磨。
君父垂誡,義非讀文。
誦咒加持,足為明例。
時下,次斥時訛。
文明羯磨,說戒例然。
餘法但自結罪,受法令他無戒。
深不可者,誡其改過。
就同犯中,識疑分二。
如何識罪同時犯耶?世所同行,雖罪不責。
如受錢寶,為利行道,禮佛誦經,所獲贓賄,合衆安坐,知非而受,是為一罪,通于僧也。
故律雲僧犯尼薩耆者,即斯人也。
或人别随犯,名種不同,挍量其罪,俱非清淨。
雖非同犯,無任應說,理總白忏,露過便滅。
二、釋忏露。
識罪忏中,初文。
初徴起。
世下,釋通,又二。
初約合衆同犯。
今時齋會、過午、非時、受錢、捉寶之類,引證可知。
或下,二、約各人别犯,二并通忏。
就文标緣中,僧集說戒者,此以時逼,無由外忏,故律說雲:若在說前,同犯罪者,當詣比近清淨衆中,差人往忏。
彼來返寺,次第對忏。
今開白者,義不同也。
牒釋中,初文,初明臨逼方開;故下,次簡餘時不許,合衆皆犯,一人忏淨,堪為對首。
有犯不得說者,戒法體淨,拟來将犯,今自沉溺,何能拯救?故不可也。
次四制中,初謂行缺,不堪訓人。
有犯不得聞者,說序之時,文言俱悉,罪者當忏,淨者默然。
今心停罪,端然應淨,虛欺賢聖,甚自負責,又不可也。
二、即體穢不合淨教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積思除,引證對息,前既有瑕,無由遣累,又不可也。
三、忏不簡境穢中浣穢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證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故制不可也。
四、自不省非病人治病忏名上起,出明了論。
既有斯四義,從開文作白同忏,便應淨法。
結示中。
由無淨境,故開白忏。
問:作白之人,為須淨否?答:既雲衆犯,彼此齊忏,必有一淨,自當對首。
律文不言更忏,明知本罪随滅。
何以知耶?夫忏罪對人,令證瑕累。
今作白告,通無纖隐,人俱非淨,法是除緣。
如草覆白,罪诤同滅,亦俱有罪,相向露也。
故作此白,一切偷蘭。
下諸篇罪,犯皆除也。
上二篇罪,須僧别法,故非所論。
三中,初準判。
何下,徴意。
初叙所以。
對衆無隐,心淨罪除。
準此白前,必應告衆,慚恥自責,向僧發露。
如下,引例。
滅诤草覆,事義頗同。
故下,簡濫。
除上二篇,餘皆可忏。
二、就疑罪者。
此疑從事生,必對方除也。
如旦食粥,似于正食,至中還啖。
有疑犯足,須待淨人,方定罪目;但露無瑕,便應淨法。
故雖白露,本罪不滅,由未了知,不名忏斷。
不同前白,識達無疑,告情及罪,事同對首,有斯異也。
十誦雲:一切僧同犯,單白向四方,僧後如法忏。
故知不滅矣。
疑罪中。
初叙過相。
粥似正食,謂稠厚者。
初出釜時,物??成字,即為正食。
未問淨人,成否不決,故雲疑也。
雖露不滅,與前故異。
十下,引證。
向四方僧,即發露也。
今時奉教者雲:我不清淨,不合聞聽。
此未了行教也。
律不徒然,必為來世,但恐大重,不應單白。
縱重學悔,猶稱清淨,豈令身死總收取乎? 次科,初叙妄執。
恥己不淨,遂不聽戒。
此下,責愚教。
大重即四夷,忏重名學悔。
犯不思忏,積累至死,業随識去,即總收也。
問:今諸罪人,意謂不犯,傍人審知,欲舉違教,以律文雲不得逼忏者?答:兩有其緻也。
意謂無罪,心淨聞戒,不得娆之,令生疑負:一、不得聽戒,二、不得忏悔。
三中。
初問。
罪人謂迷犯者,旁人謂知律者。
不舉不合同聞,舉之又違律制,不得逼忏,須彼自悔也。
答中。
不舉兩緻,即如下例。
若爾,何故不知不脫者?答:若語自行,不以不智,随犯依治也。
若據衆法,謂不犯,得聞說戒,無違心故;不犯謂犯,不得聞戒,心不淨故。
又據自行,實犯謂無,不犯謂有,俱須兩識,不可任情。
前言不得強逼者,恐發诤競,故且任之。
不同殘中忘謂無覆,雖逼無诤,故戒文中強與覆法。
次問。
意謂既許聞戒,罪何不脫?答中有二。
初約衆、自二行對明。
自行據體,有犯随治;衆行取和,不疑許聽;無犯疑有,約心不開。
又下,次單就自行以辨。
實犯謂無理須舉悔,不犯謂有義不妄施。
前下,決上律文。
且為護衆,仍簡僧殘;次死須救,故逼無诤也。
尼請教法,就文差緣,應白二下,後往僧相,文行略法,廣者阙矣。
尼請法中,初科。
就文,差緣即前羯磨,應白二下即後注文。
往僧相者,尼往僧中之儀式也。
廣法即僧中請人、作法、差往、教誡等法,律本具之,當世不行,故但存略。
今時廣略俱廢,止可聞知,用為來習耳。
雲各滿五人,方羯磨差者,以尼被差,即所為故,非數攝也。
僧雖有五:一、須具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