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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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一取,迥然天别。
着即封執。
于五衆中随意與者,非謂随衣,各牒施主名也。
但展轉淨主,既非目對,故通五衆。
至于加法,随定一人,當指為彼,财為彼而持護也。
次科展轉中,初文。
初遮非。
恐謂随衣,臨時謾牒。
但下,顯正。
由不面請,故通五衆;至于作法,恒定一人。
文分為三: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雲十一日也;後複還加,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依教犯故;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故。
次科文句三節,初後施彼,中間取還,更輪而作,非一時也。
十一日者,顯屬他故。
文舍故受新,十日一易者,又别緻也。
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将是過限,所以指在十日内轉。
二、互易中,又别緻者,不同前也。
此謂不說淨人,為免畜長兩衣輪受,不須說淨;若畜長人加受說淨,自可準前。
此之兩淨,亦謂開緣。
盡界無人,雖有愚塞,或是非數,求足叵得,依前十日,方得加用。
必忽他行,夜分還集者,未得依此。
三、結意中,兩并對首,無人故開。
愚塞謂無知,非數即行缺,幸有同住,他行未歸,義須伫待,則非開限。
金粟淨法中 金粟淨。
金收七寶,粟總五谷。
引多論文,開說淨者,并謂如法外施,非是求得;及餘不淨,雖說不成,由早犯故;金錢寶等,如律俗人送為衣價;諸谷米等,如律路中他施比丘斑豆、谷米,開為施受淨人掌舉等;故斯雜物,體是繁積,時有濟道,故曲開聽,如涅槃中為護法故,淨施笃信等。
釋中,初科。
初簡非法。
求得即邪命,不淨謂興販等,此已先犯,皆不入淨。
金下,示如法。
兩引開文,無非濟道。
衣價即錢寶,引經律論,并令施他,明非自畜。
涅槃護法,為存僧寶,佛法在世故。
如多論中,求可信人;四分亦爾,不許比丘親自執掌,壞心行故。
餘如鈔顯,引多論文。
所以五衆不得為錢寶施主者,并為戒制,不應行故。
二、簡主中,以捉、畜二戒,五衆同制,故注雲錢寶外長财,即衣财耳。
言淨施錢寶,易得衣物,不須更淨者,由初得财已入淨故;今既換得,不是意外,本無貪附,即本無染故也。
三中,淨财易衣,從本故淨。
又引僧祗:施主若死,不過十日者,以無所屬故也。
此通道、俗二主,常須憶之。
四中,初科。
注引僧祇,欲明俗主,準前衣淨真假二主,事義是同,故雲此通等也。
問:多論淨寶得财,入淨不說者,寶主若死,财、衣說不?答:衣、寶兩主,道俗位分,既易淨财,理須展轉,但非外得,故開不說。
必寶主無,還須依淨,由無所指,儲積還多。
次問:淨财易衣,主死如何?答中,初明前同不說;必下,正決所疑。
如母論中,和合淨者,謂說、點、染三種通淨,開無一堕及二吉羅。
如十誦中,縫者非法,必須刺着,方無三過。
五中,不說淨,一、堕;不點染,二、吉。
謂衣未二淨,縫于己淨者上;又五正間染,縫着如法色上。
以能從所,合成一體,故雲和合。
下引十誦,決論縫文。
諸說戒法篇第五 篇目大分僧别,别分對念,故雲諸也。
夫道假緣修,業由因積,故能形心淨谧,克剪煩累。
是以大慈敷化,垂布聲教,動搖物善,慧利為先。
初即授以戒歸,為萬行之本;次則拯彼衣藥,為攝濟之緣;末則立教開弘,為随務益業。
此三具也,則出世之意存矣。
叙意中。
初通叙。
修證緣,即衣、藥等。
因,謂受體及後随行。
形心淨谧,即治業。
克剪煩累,即破惑。
谧,靜也。
是下,别對諸篇。
敷,開也。
教由聲說,故雲聲教。
凡愚頑騃,故須動搖。
萬行本,即受體也。
攝濟緣,謂内、外二資也。
随務益業,通下六篇。
此三具者,如造宮室:初、如基址,二、如牆援,三、如庭宇,比之可見。
就正宗中,第四文也。
大分為二:初緣,後法。
解釋标中,從文當五,約義居四。
就前緣中,雖聞說戒,迷意者多,故略叙引,廣如鈔顯。
釋緣标指中,不深教旨,故多迷意。
十誦雲:佛未聽布薩、羯磨、說木叉會、坐法等,外道譏言:我尚有上法比丘無耶?因開比丘說戒、布薩。
四分中:王欲令比丘集會說法,如諸外道共相來往,佛因許之。
引示中,初科。
十誦會座,即普集長少,作法講論等。
言因開者,對譏為開,立法成制。
四分即說戒犍度,王見外道和集生善,故令效之。
然以教法初開,事必有漸,古佛道法,何法不無?但為教迹,乃在餘道,故因收集,共成一化。
外道得其事末,随相而行,佛随後制,乃窮理本,令清心形,應道業故。
次科。
初叙托緣。
十誦外譏四分王教起教之端,當知說恣古佛常法,教有形迹,故名教迹。
因收集者,謂取彼所行成我法則,欲收邪衆歸心正法,權巧之意凡小莫知。
外下,次明意别。
事末則暫爾和同,理本則終令出離,似同而别,天地相懸。
文中引論,言布薩者,乃梵本音,此以義翻,舍惡證善法也,大途如此。
釋名義中,初文。
舍惡證善,如注具引。
舍諸惡不善,謂業惑也。
證得白法,謂無漏功德也。
究竟梵行,即無學果。
諸文所翻,不出斯意,故雲大途如此。
僧祇中:乃至清信士女、九十六種出家之人,皆半月三受布薩。
故彼文雲:佛說清淨,是名布薩。
即如律雲:有犯者,不得說戒、聞戒等。
又雲:龍女受布薩者,即八戒齋也。
故俱舍中雲:受布薩護,即八齋也。
又雲:布薩食者,亦是淨齋之食耳。
即見論雲:布薩複八齋也。
三千威儀經雲:布薩者,秦言淨住,義雲長養齋。
竟陵文宣王撰淨住子二十卷,大論布薩法式,願誓贊引,須讀者長人神思也。
母論雲:斷犯斷惑,清淨身口,皆名布薩義。
掃堂敷座,名布薩事。
自恣亦爾。
次科。
初僧祇。
布薩通于俗外,每半三日集會修善,故雲三受。
四分無犯,方許聞說,仍名八戒,皆清淨義。
俱舍戒護,三業分之,布薩召食,故知名通,非止說戒。
善見同上兩文。
三千淨住取離惡義,長養取生善義。
南齊蕭子良封竟陵,谥文宣。
淨住子名,即準上經。
舊雲有二十卷,多明在家布薩法,未見其文。
母論犯即是業,下分事義,皆歸清淨。
自恣亦爾,同上事義。
故聚諸文,須知本意,不但聞說,不行無益也。
三中,上二句結前七段,無非行淨,即是本意;下二句申誡。
引見論中,說戒法成,正法不壞者,良由僧衆清淨無犯,有犯尋忏,通應淨住。
戒清淨故,定慧可期,會正因此相續不絕,故久住相由斯而弘。
釋住持中,初科。
文叙三學相由,入道皆始于戒,故知戒存則道行,戒廢則道喪,理數然耳。
若至說時,無思忏蕩;或不可忏,又不依悔;同聚聞說,皆與心達;增煩動悶,事不獲已;不來理得,又恥非數。
如斯聞說,未足住持;或都不聞,一生虛過。
如斯等例,俱非正法也。
二中,初叙非,有四:一、愚不思忏;二、重不可忏;三、不依法忏,此等同聞,深非本制;四、都不聞,況複求忏?如下,總結。
然則有染雖聞,聞生慚愧,常思淨信,奉應說本;今雖塵點,得非來習,則說無益矣。
故伽論雲:半月自觀,若有犯者,同意邊忏。
豈非淨也? 三中。
初叙犯者。
籌慮塵點即毀犯,來習即後因果也。
說為清過,故知無益。
故下,引勸。
就文分三,即從人也;就前僧中,廣、略為二。
就廣又二:從初至尼差人來,說戒前法;二、教誡尼下,說戒座上法。
前約僧尼,随文分也。
就僧義四:一、時節不同,二、集衆方法,三、布薩衆具,四、諸雜所須。
廣如鈔中至時引說,但随文解以為三段。
僧說戒中,初科四門。
時節,即三日、食前後、晝夜等。
集衆,即鳴鐘、約界等。
鈔中無此第二,而有第三正說儀軌。
但下,總标。
初、僧說戒法者,明白告令也。
若不預告,或有迷亂,至于忏蕩,須思識疑,及時集處,知須事有故
着即封執。
于五衆中随意與者,非謂随衣,各牒施主名也。
但展轉淨主,既非目對,故通五衆。
至于加法,随定一人,當指為彼,财為彼而持護也。
次科展轉中,初文。
初遮非。
恐謂随衣,臨時謾牒。
但下,顯正。
由不面請,故通五衆;至于作法,恒定一人。
文分為三: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雲十一日也;後複還加,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依教犯故;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故。
次科文句三節,初後施彼,中間取還,更輪而作,非一時也。
十一日者,顯屬他故。
文舍故受新,十日一易者,又别緻也。
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将是過限,所以指在十日内轉。
二、互易中,又别緻者,不同前也。
此謂不說淨人,為免畜長兩衣輪受,不須說淨;若畜長人加受說淨,自可準前。
此之兩淨,亦謂開緣。
盡界無人,雖有愚塞,或是非數,求足叵得,依前十日,方得加用。
必忽他行,夜分還集者,未得依此。
三、結意中,兩并對首,無人故開。
愚塞謂無知,非數即行缺,幸有同住,他行未歸,義須伫待,則非開限。
金粟淨法中 金粟淨。
金收七寶,粟總五谷。
引多論文,開說淨者,并謂如法外施,非是求得;及餘不淨,雖說不成,由早犯故;金錢寶等,如律俗人送為衣價;諸谷米等,如律路中他施比丘斑豆、谷米,開為施受淨人掌舉等;故斯雜物,體是繁積,時有濟道,故曲開聽,如涅槃中為護法故,淨施笃信等。
釋中,初科。
初簡非法。
求得即邪命,不淨謂興販等,此已先犯,皆不入淨。
金下,示如法。
兩引開文,無非濟道。
衣價即錢寶,引經律論,并令施他,明非自畜。
涅槃護法,為存僧寶,佛法在世故。
如多論中,求可信人;四分亦爾,不許比丘親自執掌,壞心行故。
餘如鈔顯,引多論文。
所以五衆不得為錢寶施主者,并為戒制,不應行故。
二、簡主中,以捉、畜二戒,五衆同制,故注雲錢寶外長财,即衣财耳。
言淨施錢寶,易得衣物,不須更淨者,由初得财已入淨故;今既換得,不是意外,本無貪附,即本無染故也。
三中,淨财易衣,從本故淨。
又引僧祗:施主若死,不過十日者,以無所屬故也。
此通道、俗二主,常須憶之。
四中,初科。
注引僧祇,欲明俗主,準前衣淨真假二主,事義是同,故雲此通等也。
問:多論淨寶得财,入淨不說者,寶主若死,财、衣說不?答:衣、寶兩主,道俗位分,既易淨财,理須展轉,但非外得,故開不說。
必寶主無,還須依淨,由無所指,儲積還多。
次問:淨财易衣,主死如何?答中,初明前同不說;必下,正決所疑。
如母論中,和合淨者,謂說、點、染三種通淨,開無一堕及二吉羅。
如十誦中,縫者非法,必須刺着,方無三過。
五中,不說淨,一、堕;不點染,二、吉。
謂衣未二淨,縫于己淨者上;又五正間染,縫着如法色上。
以能從所,合成一體,故雲和合。
下引十誦,決論縫文。
諸說戒法篇第五 篇目大分僧别,别分對念,故雲諸也。
夫道假緣修,業由因積,故能形心淨谧,克剪煩累。
是以大慈敷化,垂布聲教,動搖物善,慧利為先。
初即授以戒歸,為萬行之本;次則拯彼衣藥,為攝濟之緣;末則立教開弘,為随務益業。
此三具也,則出世之意存矣。
叙意中。
初通叙。
修證緣,即衣、藥等。
因,謂受體及後随行。
形心淨谧,即治業。
克剪煩累,即破惑。
谧,靜也。
是下,别對諸篇。
敷,開也。
教由聲說,故雲聲教。
凡愚頑騃,故須動搖。
萬行本,即受體也。
攝濟緣,謂内、外二資也。
随務益業,通下六篇。
此三具者,如造宮室:初、如基址,二、如牆援,三、如庭宇,比之可見。
就正宗中,第四文也。
大分為二:初緣,後法。
解釋标中,從文當五,約義居四。
就前緣中,雖聞說戒,迷意者多,故略叙引,廣如鈔顯。
釋緣标指中,不深教旨,故多迷意。
十誦雲:佛未聽布薩、羯磨、說木叉會、坐法等,外道譏言:我尚有上法比丘無耶?因開比丘說戒、布薩。
四分中:王欲令比丘集會說法,如諸外道共相來往,佛因許之。
引示中,初科。
十誦會座,即普集長少,作法講論等。
言因開者,對譏為開,立法成制。
四分即說戒犍度,王見外道和集生善,故令效之。
然以教法初開,事必有漸,古佛道法,何法不無?但為教迹,乃在餘道,故因收集,共成一化。
外道得其事末,随相而行,佛随後制,乃窮理本,令清心形,應道業故。
次科。
初叙托緣。
十誦外譏四分王教起教之端,當知說恣古佛常法,教有形迹,故名教迹。
因收集者,謂取彼所行成我法則,欲收邪衆歸心正法,權巧之意凡小莫知。
外下,次明意别。
事末則暫爾和同,理本則終令出離,似同而别,天地相懸。
文中引論,言布薩者,乃梵本音,此以義翻,舍惡證善法也,大途如此。
釋名義中,初文。
舍惡證善,如注具引。
舍諸惡不善,謂業惑也。
證得白法,謂無漏功德也。
究竟梵行,即無學果。
諸文所翻,不出斯意,故雲大途如此。
僧祇中:乃至清信士女、九十六種出家之人,皆半月三受布薩。
故彼文雲:佛說清淨,是名布薩。
即如律雲:有犯者,不得說戒、聞戒等。
又雲:龍女受布薩者,即八戒齋也。
故俱舍中雲:受布薩護,即八齋也。
又雲:布薩食者,亦是淨齋之食耳。
即見論雲:布薩複八齋也。
三千威儀經雲:布薩者,秦言淨住,義雲長養齋。
竟陵文宣王撰淨住子二十卷,大論布薩法式,願誓贊引,須讀者長人神思也。
母論雲:斷犯斷惑,清淨身口,皆名布薩義。
掃堂敷座,名布薩事。
自恣亦爾。
次科。
初僧祇。
布薩通于俗外,每半三日集會修善,故雲三受。
四分無犯,方許聞說,仍名八戒,皆清淨義。
俱舍戒護,三業分之,布薩召食,故知名通,非止說戒。
善見同上兩文。
三千淨住取離惡義,長養取生善義。
南齊蕭子良封竟陵,谥文宣。
淨住子名,即準上經。
舊雲有二十卷,多明在家布薩法,未見其文。
母論犯即是業,下分事義,皆歸清淨。
自恣亦爾,同上事義。
故聚諸文,須知本意,不但聞說,不行無益也。
三中,上二句結前七段,無非行淨,即是本意;下二句申誡。
引見論中,說戒法成,正法不壞者,良由僧衆清淨無犯,有犯尋忏,通應淨住。
戒清淨故,定慧可期,會正因此相續不絕,故久住相由斯而弘。
釋住持中,初科。
文叙三學相由,入道皆始于戒,故知戒存則道行,戒廢則道喪,理數然耳。
若至說時,無思忏蕩;或不可忏,又不依悔;同聚聞說,皆與心達;增煩動悶,事不獲已;不來理得,又恥非數。
如斯聞說,未足住持;或都不聞,一生虛過。
如斯等例,俱非正法也。
二中,初叙非,有四:一、愚不思忏;二、重不可忏;三、不依法忏,此等同聞,深非本制;四、都不聞,況複求忏?如下,總結。
然則有染雖聞,聞生慚愧,常思淨信,奉應說本;今雖塵點,得非來習,則說無益矣。
故伽論雲:半月自觀,若有犯者,同意邊忏。
豈非淨也? 三中。
初叙犯者。
籌慮塵點即毀犯,來習即後因果也。
說為清過,故知無益。
故下,引勸。
就文分三,即從人也;就前僧中,廣、略為二。
就廣又二:從初至尼差人來,說戒前法;二、教誡尼下,說戒座上法。
前約僧尼,随文分也。
就僧義四:一、時節不同,二、集衆方法,三、布薩衆具,四、諸雜所須。
廣如鈔中至時引說,但随文解以為三段。
僧說戒中,初科四門。
時節,即三日、食前後、晝夜等。
集衆,即鳴鐘、約界等。
鈔中無此第二,而有第三正說儀軌。
但下,總标。
初、僧說戒法者,明白告令也。
若不預告,或有迷亂,至于忏蕩,須思識疑,及時集處,知須事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