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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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淨),四禅九天(無雲、福生、廣果,此三凡夫所居;無想一天,外道所居;無煩、無熱、善見、善現、色究竟,此五三果所居)。
無想即四禅第四天。
自五已上,通名淨居,俱舍名五那含是也。
四四及六,共成二十二,餘即四禅中三天。
有人計此便為涅槃究竟果處,故特舉之,使知非耳。
所以隻非偶者,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同世陽化,故數非偶也。
然着服者知慈悲,故如鈔說也。
三中隻為奇數,雙為偶數,陽生陰殺,故取陽數,意令内省。
文雲應法稻田者,明割截相,即第七門義也。
律雲沙門衣三賤,謂刀、色、體也。
七中,初文引律,以示割碎為刀賤,染壞為色賤,粗疏糞掃為體賤。
所以示長短者,由世稻畦,随水處高下緻别也。
沙門服衣現長短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聖增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也。
二中,初明長短所以。
水高處則畦狹,水下處則畝廣。
沙門下,次示多少不同。
長則第增,短唯一定,法、喻可見。
又雲:互乖成受者,受取依教,必具三衣,有而不持,随夜犯缺,為離罪故,必須受之。
着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差違,乖慈梵故,随步越儀,一一結罪。
三中,初明成受,且成衣數故;着下,次明用罪由違,違制度故。
文雲應法四周下,明作之方法,即第八門義也。
以周緣故,持無速壞也。
五條十隔者,約相唯五,通别短長也。
應自浣染六事,俱是成衣之務也。
八中,初科為三。
初釋周緣。
五下,明條相。
準例,應雲七條二十一隔等。
相唯五者,五七相定,大衣九等,短一長異,故雲通别。
應下,釋浣治。
六事如注。
割截、褋葉、屈褶,三相者莫不從制及聽。
自本之未及至減缦,皆據貧乏,故有斯開。
有思割本,無則任聽可也。
葉相廣狹,誠文如别,今多廣大,澆風扇也。
次科。
初示制聽。
揲葉,謂以外葉揲缦衣上;褶葉,謂就缦衣略褶為相。
割揲通三衣,褶葉局下衣,制本聽末,次第漸開。
十誦更聽減量缦作,故雲減缦。
有思割本,謂依制也;無則任聽,謂從開也。
葉下,釋廣狹。
誠文如别,即指僧祇斥世不依,今時又廣。
鳥足縫者,押葉下字,有三叉相須。
卻刺者,為了縫文故。
有執者,縫僧伽梨也。
今縫有二,如五分說直縫、卻刺,十誦中直縫補衣,不免長染,若卻刺者,俱無罪故。
三中,初示鳥足;相須下,釋卻刺。
初明引決;四分不了故有下,辨名濫。
初引執;今下,正辨。
五分二縫,卻刺即倒針縫,則知四分非止直縫,十誦明判,可驗直縫非本制矣。
前去緣施鈎者,謂逼邊緣四指安鈎,拟反向後八指取紐也。
以覆左肩,故有遠近;今世覆臂,故前八指。
又退緣内,俱颠倒也。
故垂前一角為象鼻相。
人不思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谏若流,斯上人也。
餘總鈔中。
四中。
初示正制。
中人一指,即今一寸。
今下,斥非。
初指非。
覆臂垂地,故前八指退緣。
内者八寸,不啻象鼻。
衆學所制,步步吉羅。
人下,正斥。
初示執訛。
何下,勸改過。
如許,言其多也。
無始等者,點其所執。
聞義等,勸其遷善。
聞義即改,出論語,彼雲聞義不能徙,徙亦改也。
從谏若流,出史記,美漢高祖能聽谏也。
文雲衣破緣不斷下,明補治法,即第九門義。
以緣周相在,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
若又失受,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
貼四角者,為貼治擎舉,相助為力。
障垢膩者,數浣本衣,恐速壞故,但摘補者,足充清淨也。
九中三段,初明損破失法,文取多論,暗斥善見,彼中間破,即失受故;次釋貼角;三、釋障膩,以左肩着肉,别加片布,就裹襯之,有膩摘洗,則不損衣。
文雲護三衣如皮下,明行護也,即第十門義。
以輕賤故,非分破裂。
出家為道,乃多營衣,非本望故,理須将護,不妄揩突。
律中奔車、逸馬、稠人、刺棘,并令自持,無有陵犯,意可見也。
凡作袈裟,六年一替,必中改換,如三十說敬如塔想,深有緻也。
以同佛衣,誰敢輕慢? 十中,初科。
初叙敬護之意。
律下,引示。
初引律明制。
道逢諸事,皆須回避。
稠人,謂多人處。
更有泥途門戶,門小側身,門低曲身。
凡下,次準戒相以求。
必中不滿,謂減六年,乞法聽作。
敬如塔者,如注所引。
同佛衣者,知難當故。
今時愚者,作惡不除,居屏不着,脫着不知,褶疊損壞,不時補治,體色乖儀,短長無準,褲襦俗服,敬若身皮,正制法衣,視同棄物。
祖師所謂輕聖所重,重聖所輕,現世剝除,他生永離。
悲夫! 若不持入聚犯者,律開五緣,非緣不合:著紐制者,為形露故;儀服有在,随家過生,亦随生罪;倒、反二着,不可常途,為緣須爾。
次科為三。
初持入聚。
據通三衣,律開五緣,且局大衣耳:一、疑怖,二、疑雨,二、經營大衣,四、浣染,五、藏舉。
次釋着紐。
不着入俗,罪即犯吉。
後釋倒反。
倒為下,壞。
反須村外,故雲為緣。
所以衣缽常随身者,由出家人虛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随身。
若任留者,更增餘習,于彼道分曾無思擇,故有由也。
三中,虛懷謂心無所累,無住即四海為居,留衣反之,故為道障,由即制意。
二、明受法,義分為五:初、前後持,二、正從相,三、通塞法,四、正加受,五、失離緣。
初、前後持者,約緣定持,今多受後;約三次第,今多大約;律本無文,并随情妄執。
第二,受持定前後中,初妄執,有二:一、受後加法;二、先缽後衣。
緣即受緣,大約謂不依次第。
今從他部,受緣即持。
既奉聖儀,須受聖法,然後白四領納戒體,安有受已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也。
餘如前受,具列兩時,任機行用。
次正義中,初科。
初立理彰非。
他部,即五分僧祇。
餘下,指前勸用。
五分教授出問時,僧祇戒師正問時,故雲兩時(舊雲受前受後者,非)。
次約衣者。
前令持缽,後乃持衣,儀相非便。
或未得本,随出便書,意以先問内衣,如名加受,便着之也。
次受郁多,随上被體;後受伽梨,乍可牒幞。
故律此衣或頭肩持,或幞或擔,不同餘兩。
缽為第二,衣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肩上。
次科,正加中。
初指非。
不知教意,故未得本。
意下,示法。
衣、缽、坐具,次第三節。
大衣牒擔,引律幞持,示非常用。
沙門法式,義但有三:覆身之衣,飼口之缽,并法須受;此二既具,須坐系念,如法敷坐,常所禦故;自餘閑物,無持法也。
示意中,三衣,身衣足也;一缽,口食足也;坐具,住處足也。
三事為道緣,三學為道因,則入道有本,出離可期,是則出家可徒為矣。
二、明正從者。
有。
問曰:三衣、受法,名體不同,得互加不? 二、正從問中疑其各異,不可互加。
答:準五分中:若得衣财,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會割之;又不足,褋葉作。
十誦:有缦僧伽梨,受持之。
次答,準教中,初科。
五分文漫,義是伽梨,乃至字中略其多品,仍準十誦更開缦衣。
準如上文,若無大衣者,得财,依量作二十五條,如法加受;若不足者,乃作九條,如法割作;若又不足,當褋、葉作;又不足者,七條割褋;又不足者,五條割褋、褶作;全不成者,方作缦衣法,加僧伽梨。
次科,初明正衣,先割,後褋;又下,次明從衣,中下,及缦,并易本名加伽梨法。
故四分雲:若廣長不足,褋葉作之。
故僧祇中:借檀越衣,安施鈎紐,作淨受持。
故知其相通有正、從也。
三中,四分證褋葉,僧祇證缦衣。
據如衣體,未顯所屬,至于三名,定有别用,且如缦衣,豈有異相?随名分三,故用三别。
次别配中,初文,體通名局,加名為定;下引缦衣,證随名别。
僧伽梨中,自分正、從。
正十八品,謂始從九條,至二十五,九等分之,約割褋緣,二九十八也。
從即有六,謂無正衣,有二七條:一衣割截,從于正受,為郁多羅;一衣褋葉,義須加從,謂伽梨也。
五條有三,并一缦衣,故合數之,則有六也。
通前正衣,則二十四也。
餘之二衣,例準可知。
二中,初委出大衣。
先示正數,後明從衣。
言無正者,示開緣也。
餘下,次指二衣。
令例準者,七條正衣有二,從有二十二,并加郁多羅;五條正衣有三,從有二十一,并加安陀會。
文中顯衣細分,各有二十三,是以一缦衣通三品故,或随顯名有二十四也。
通三衣數,則七十二種,後受自明。
三中,三衣各有二十四,總合可知。
三、明通塞者。
今依五衆,随位立法。
僧尼二衆,受法大同。
若論衣相,則有正從,如上門說。
若尼别服覆肩衣、裿支,受相制異,故無所通。
三、明通塞僧尼中,初示通,兩衆各有七十二品。
若下,明塞,以局尼故。
裿支正雲:僧卻踦,此雲掩腋衣。
式叉一衆,雖預學法,至于衣服,人加五條,以為入衆也。
又加一缦,以常服也。
肩衣裿支,自從别位,則具四衣。
式叉中,通塞準上人加五條者,據同下衆畜二缦衣
無想即四禅第四天。
自五已上,通名淨居,俱舍名五那含是也。
四四及六,共成二十二,餘即四禅中三天。
有人計此便為涅槃究竟果處,故特舉之,使知非耳。
所以隻非偶者,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同世陽化,故數非偶也。
然着服者知慈悲,故如鈔說也。
三中隻為奇數,雙為偶數,陽生陰殺,故取陽數,意令内省。
文雲應法稻田者,明割截相,即第七門義也。
律雲沙門衣三賤,謂刀、色、體也。
七中,初文引律,以示割碎為刀賤,染壞為色賤,粗疏糞掃為體賤。
所以示長短者,由世稻畦,随水處高下緻别也。
沙門服衣現長短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聖增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也。
二中,初明長短所以。
水高處則畦狹,水下處則畝廣。
沙門下,次示多少不同。
長則第增,短唯一定,法、喻可見。
又雲:互乖成受者,受取依教,必具三衣,有而不持,随夜犯缺,為離罪故,必須受之。
着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差違,乖慈梵故,随步越儀,一一結罪。
三中,初明成受,且成衣數故;着下,次明用罪由違,違制度故。
文雲應法四周下,明作之方法,即第八門義也。
以周緣故,持無速壞也。
五條十隔者,約相唯五,通别短長也。
應自浣染六事,俱是成衣之務也。
八中,初科為三。
初釋周緣。
五下,明條相。
準例,應雲七條二十一隔等。
相唯五者,五七相定,大衣九等,短一長異,故雲通别。
應下,釋浣治。
六事如注。
割截、褋葉、屈褶,三相者莫不從制及聽。
自本之未及至減缦,皆據貧乏,故有斯開。
有思割本,無則任聽可也。
葉相廣狹,誠文如别,今多廣大,澆風扇也。
次科。
初示制聽。
揲葉,謂以外葉揲缦衣上;褶葉,謂就缦衣略褶為相。
割揲通三衣,褶葉局下衣,制本聽末,次第漸開。
十誦更聽減量缦作,故雲減缦。
有思割本,謂依制也;無則任聽,謂從開也。
葉下,釋廣狹。
誠文如别,即指僧祇斥世不依,今時又廣。
鳥足縫者,押葉下字,有三叉相須。
卻刺者,為了縫文故。
有執者,縫僧伽梨也。
今縫有二,如五分說直縫、卻刺,十誦中直縫補衣,不免長染,若卻刺者,俱無罪故。
三中,初示鳥足;相須下,釋卻刺。
初明引決;四分不了故有下,辨名濫。
初引執;今下,正辨。
五分二縫,卻刺即倒針縫,則知四分非止直縫,十誦明判,可驗直縫非本制矣。
前去緣施鈎者,謂逼邊緣四指安鈎,拟反向後八指取紐也。
以覆左肩,故有遠近;今世覆臂,故前八指。
又退緣内,俱颠倒也。
故垂前一角為象鼻相。
人不思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谏若流,斯上人也。
餘總鈔中。
四中。
初示正制。
中人一指,即今一寸。
今下,斥非。
初指非。
覆臂垂地,故前八指退緣。
内者八寸,不啻象鼻。
衆學所制,步步吉羅。
人下,正斥。
初示執訛。
何下,勸改過。
如許,言其多也。
無始等者,點其所執。
聞義等,勸其遷善。
聞義即改,出論語,彼雲聞義不能徙,徙亦改也。
從谏若流,出史記,美漢高祖能聽谏也。
文雲衣破緣不斷下,明補治法,即第九門義。
以緣周相在,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
若又失受,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
貼四角者,為貼治擎舉,相助為力。
障垢膩者,數浣本衣,恐速壞故,但摘補者,足充清淨也。
九中三段,初明損破失法,文取多論,暗斥善見,彼中間破,即失受故;次釋貼角;三、釋障膩,以左肩着肉,别加片布,就裹襯之,有膩摘洗,則不損衣。
文雲護三衣如皮下,明行護也,即第十門義。
以輕賤故,非分破裂。
出家為道,乃多營衣,非本望故,理須将護,不妄揩突。
律中奔車、逸馬、稠人、刺棘,并令自持,無有陵犯,意可見也。
凡作袈裟,六年一替,必中改換,如三十說敬如塔想,深有緻也。
以同佛衣,誰敢輕慢? 十中,初科。
初叙敬護之意。
律下,引示。
初引律明制。
道逢諸事,皆須回避。
稠人,謂多人處。
更有泥途門戶,門小側身,門低曲身。
凡下,次準戒相以求。
必中不滿,謂減六年,乞法聽作。
敬如塔者,如注所引。
同佛衣者,知難當故。
今時愚者,作惡不除,居屏不着,脫着不知,褶疊損壞,不時補治,體色乖儀,短長無準,褲襦俗服,敬若身皮,正制法衣,視同棄物。
祖師所謂輕聖所重,重聖所輕,現世剝除,他生永離。
悲夫! 若不持入聚犯者,律開五緣,非緣不合:著紐制者,為形露故;儀服有在,随家過生,亦随生罪;倒、反二着,不可常途,為緣須爾。
次科為三。
初持入聚。
據通三衣,律開五緣,且局大衣耳:一、疑怖,二、疑雨,二、經營大衣,四、浣染,五、藏舉。
次釋着紐。
不着入俗,罪即犯吉。
後釋倒反。
倒為下,壞。
反須村外,故雲為緣。
所以衣缽常随身者,由出家人虛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随身。
若任留者,更增餘習,于彼道分曾無思擇,故有由也。
三中,虛懷謂心無所累,無住即四海為居,留衣反之,故為道障,由即制意。
二、明受法,義分為五:初、前後持,二、正從相,三、通塞法,四、正加受,五、失離緣。
初、前後持者,約緣定持,今多受後;約三次第,今多大約;律本無文,并随情妄執。
第二,受持定前後中,初妄執,有二:一、受後加法;二、先缽後衣。
緣即受緣,大約謂不依次第。
今從他部,受緣即持。
既奉聖儀,須受聖法,然後白四領納戒體,安有受已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也。
餘如前受,具列兩時,任機行用。
次正義中,初科。
初立理彰非。
他部,即五分僧祇。
餘下,指前勸用。
五分教授出問時,僧祇戒師正問時,故雲兩時(舊雲受前受後者,非)。
次約衣者。
前令持缽,後乃持衣,儀相非便。
或未得本,随出便書,意以先問内衣,如名加受,便着之也。
次受郁多,随上被體;後受伽梨,乍可牒幞。
故律此衣或頭肩持,或幞或擔,不同餘兩。
缽為第二,衣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肩上。
次科,正加中。
初指非。
不知教意,故未得本。
意下,示法。
衣、缽、坐具,次第三節。
大衣牒擔,引律幞持,示非常用。
沙門法式,義但有三:覆身之衣,飼口之缽,并法須受;此二既具,須坐系念,如法敷坐,常所禦故;自餘閑物,無持法也。
示意中,三衣,身衣足也;一缽,口食足也;坐具,住處足也。
三事為道緣,三學為道因,則入道有本,出離可期,是則出家可徒為矣。
二、明正從者。
有。
問曰:三衣、受法,名體不同,得互加不? 二、正從問中疑其各異,不可互加。
答:準五分中:若得衣财,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會割之;又不足,褋葉作。
十誦:有缦僧伽梨,受持之。
次答,準教中,初科。
五分文漫,義是伽梨,乃至字中略其多品,仍準十誦更開缦衣。
準如上文,若無大衣者,得财,依量作二十五條,如法加受;若不足者,乃作九條,如法割作;若又不足,當褋、葉作;又不足者,七條割褋;又不足者,五條割褋、褶作;全不成者,方作缦衣法,加僧伽梨。
次科,初明正衣,先割,後褋;又下,次明從衣,中下,及缦,并易本名加伽梨法。
故四分雲:若廣長不足,褋葉作之。
故僧祇中:借檀越衣,安施鈎紐,作淨受持。
故知其相通有正、從也。
三中,四分證褋葉,僧祇證缦衣。
據如衣體,未顯所屬,至于三名,定有别用,且如缦衣,豈有異相?随名分三,故用三别。
次别配中,初文,體通名局,加名為定;下引缦衣,證随名别。
僧伽梨中,自分正、從。
正十八品,謂始從九條,至二十五,九等分之,約割褋緣,二九十八也。
從即有六,謂無正衣,有二七條:一衣割截,從于正受,為郁多羅;一衣褋葉,義須加從,謂伽梨也。
五條有三,并一缦衣,故合數之,則有六也。
通前正衣,則二十四也。
餘之二衣,例準可知。
二中,初委出大衣。
先示正數,後明從衣。
言無正者,示開緣也。
餘下,次指二衣。
令例準者,七條正衣有二,從有二十二,并加郁多羅;五條正衣有三,從有二十一,并加安陀會。
文中顯衣細分,各有二十三,是以一缦衣通三品故,或随顯名有二十四也。
通三衣數,則七十二種,後受自明。
三中,三衣各有二十四,總合可知。
三、明通塞者。
今依五衆,随位立法。
僧尼二衆,受法大同。
若論衣相,則有正從,如上門說。
若尼别服覆肩衣、裿支,受相制異,故無所通。
三、明通塞僧尼中,初示通,兩衆各有七十二品。
若下,明塞,以局尼故。
裿支正雲:僧卻踦,此雲掩腋衣。
式叉一衆,雖預學法,至于衣服,人加五條,以為入衆也。
又加一缦,以常服也。
肩衣裿支,自從别位,則具四衣。
式叉中,通塞準上人加五條者,據同下衆畜二缦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