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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畦盛水,長嘉苗,養形命也。
法衣之田,彌弘四利之益,增三善之心,養法身慧命也。
世傳中,初标示,即剃發披衣時。
偈文相承無出,故雲世稱。
法謂法則,畦即田塍。
世下,法喻,可解。
彌,大也。
四利,即四等三善,謂無貪、嗔、癡也。
至時,須引鈔及戒本中兩相照取。
别名中,初科,鈔見二衣,戒本脫疏字,見舍堕。
故相傳雲:安陀會者,是内衣也;郁多羅僧,是上衣也,在内衣上常服用故;僧伽梨者,是高勝衣。
如此釋名,皆從事也。
或有說者,下衣名院内道行,中衣名入衆常服,上衣名入聚落及伏外衆也。
故僧伽為衆,梨翻為伏,即從用以翻也。
或從相者,即五條、七條、九條等是也。
或從價量,或從寒暑及輕重等。
次科有五:初、從事。
内衣最在裡故,高勝入王宮、聚落說法時着故。
或下,二、從用。
下衣中,院内道行,更加作務,此三時服用故。
上衣且舉二用,翻名可見。
或下,三、從相。
或下,四、從價者,鈔雲七條名中價衣(餘二可準)。
或下,五、寒暑輕重,即從時也。
分别功德論雲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則着重,夏則着輕,春則服中是也。
文雲不得舍堕物作下,即第二門義。
由是法衣,體須清淨,犯舍過财,無任受法,故不許也。
第二門,乞求中,初科。
初标指;由下,示意,即三十中諸衣戒有犯未忏,加法不成故。
及邪命者,言略事含,知何不攝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貪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
次科舉相中,初标事。
廣大下,略示大要,且列四種。
賣法謂受财、講說,斷食即邀利、休糧。
取要言之,微有希望之心,随所動用,皆歸邪行。
内污自心,外彰譏醜,故乖佛化。
今時滿眼,其誰免之?悲夫! 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洗,諸天取汁,用洗自身,不辭穢也。
外道持淨氈,次後将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
由邪命得,禮不淨故。
以此文證,心清淨者,是正本故也。
引文中,初文。
初引緣,即寶梁經周那沙彌,名通大小,故雲比丘。
以下,結示。
淨穢由心,不在物也。
依智論中,言五邪者:一、高聲現威,為利養故;二者、強占吉兇;三者、激發令施;四者、改常威儀;五者、習學咒術,皆為利故。
言四邪者,謂方維上下也。
次科,五邪。
初中,為利養故一句,該下四種。
第四,身邪,餘皆口邪。
四邪中,略提名而已。
論雲:淨目天女問舍利弗:乞士者,有四種食:合藥種植田園,名下口食;仰觀星宿,名仰口食(今雲上者,謂仰上故);四方巧語,名方口食;咒術蔔算,名四維口食(言其不正);皆為求食供口,甘為賤事,故名口食。
雖求清淨,财體應法,绫羅錦繡,俱不合故。
世多用絹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
今五天及諸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來此神州,乃随着耳。
親問彼雲:絹亦有也,但慈念故。
以衣為梵服,行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
财體中。
初簡文绮。
輕绡紗谷,生疏葛苎,并非應法。
世下,次辨絹帛。
初示制意。
蠶家乞得,律制舍堕。
然非蠶家展轉來者,準律猶通。
今準大乘,深求義意,并不許之。
廣如章服儀中所辨。
今下,引事證。
五天,即四方中間五天竺國。
諸胡,即五竺之外。
親見親問,可驗非虛。
彼雲下,并胡僧語。
梵天所著,故雲梵服。
三雲若以錦衣下,明色相也,即第三門義。
以法衣順道,錦色班绮,耀動心神,青黃五彩,真紫上色,流俗所貪,故齊削也。
第三,非法中,初科,華文正間,并乖道故。
如澄師在趙,服禦绫錦者,此神道設化,一時王制,若不從逐,生民酷罰。
是以聖者權逐帝心,故傳述也。
二石雲:大和尚不知何以旌德,宜位于王公之先,服以绫錦,不可以此逐行。
澄法師神異之設,何不學之? 次科,初引傳,即神異科。
竺佛圖澄,西域人,姓帛,晉永嘉中來洛陽,善誦神咒,能使鬼物,以麻油雜胭脂塗掌,見千裡外事,又聽鈴音以言吉兇。
建平四年四月,天靜無風,塔上一鈴獨鳴,澄謂衆曰:鈴雲國有大喪,不出今年。
至七月,石勒死,子弘立。
少時,石虎廢弘自立,傾心事澄,下書曰:和尚國之大寶,榮爵不加,高祿不受,榮祿匪傾,何以旌德?宜衣以绫錦,乘以雕辇,朝會之日,和尚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衆座皆起,以彰其尊。
餘廣如本傳。
趙即石氏僭号,二主皆暴虐,故雲酷罰。
二石即勒與虎。
不可下,示誡。
不可效其着衣,宜乎學其神異。
今人既無神異,但效着衣,羊質虎皮,何足貴也? 言袈裟者,諸律多雲青、黑、木蘭三如法色,如鈔述也。
次如法中,初科。
指諸律者,四分、十祇、僧祇,名同四分;十誦雲青泥棧,語少異耳。
下指如鈔,見二衣中。
然袈裟者,但翻為染,則諸色者,非染不成,知何不是?故非克相也。
今依善見雲:善來比丘,衣同赤也。
大莊嚴論雲:我着赤色衣。
涅槃亦雲:被服皆赤。
即今梵僧,皆服赤色。
真谛雲:中國僧雖五部赤色,皆同一也。
用斯事證,袈裟染赤,頗近實矣。
次科,定色中。
初、示名漫。
今下,二、引文顯相。
善見具雲:善來比丘,瓦缽串左肩,青色(句)袈裟,赤色鮮明。
莊嚴論:因比丘乞食,其家有珠,為鵝所吞。
主疑比丘盜之,打之幾死,不言。
尋打鵝死,比丘方說。
主問其故,比丘答雲:我着赤衣,映珠似肉。
鵝遂吞之。
涅槃雲:如來入城乞食,阇王放醉象,欲令害我。
見我翼從,被服赤色,謂呼是血,而複見趣。
雲即今者,謂親見也。
引真谛者,據所傳也。
用下,三、結告。
然五色中亦有赤色者,名同相别。
如青、黑等,可即體同。
赤即木蘭所染,微涉黑色,即世南海乾陀樹皮,頗相類也。
簡正色中,初示名同,青黑亦然,故引質之。
赤下,次顯相别,章服儀雲木蘭一色,此方有之,赤多黑少,若乾陀色是也。
文雲聽長二肘下,解衣量也,即第四門義。
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乏,故是常也。
且覆形儀,何由可具?餘二衣相,義同五分,度身最好。
先以衣财,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
餘分葉相,足可相稱也。
四中。
初标示。
諸下,牒釋。
初明本宗局量。
僧祇、十誦、多論各有三品,量寬于四分,如事鈔具引。
出家等者,出極小意。
餘下,取五分通文。
初令依用。
下衣宜小,故但雲二衣。
先下,示度身法。
踝即腳外突骨,從肩至踝即廣量。
橫堤豎條,皆名葉相,廣多不稱,特示度法。
長中無妨,故不出之,但使周身披搭得便。
依文九尺,頗覺有餘。
今人廣不五尺,長過丈二,反執五分度身之文,無乃度之不細乎?習久成俗,卒難曉喻,法服制度,壞滅久矣。
文雲若作新衣一重下,解單複也,即第五門義,諸部通會,下二随時。
若至大衣,必須重複,今多單作,是非法服,得行受持,服用得罪。
例知增減,可自比料也。
五中,初科。
初标示。
諸下,正明。
下二随時,通單複故。
大衣制定,不許單故。
斥非判罪,即據下門長短增減,故雲比料。
所以唯複者,由省事弘道,無假餘長。
下二既聽,則春夏得服,上衣是制。
若輕薄者,則心易動,非懷道相。
厚重被形,大儀是具,聖制有以,凡情未知。
又複取受衣之時,以制通三時故。
次科。
初徴由下,釋。
初示通意。
複則難壞,故雲省事。
下下,次顯開制,又二。
初約制心釋。
有問文中,子曰:甚矣!古之為衣冠裳履,何樸而非便也?曰:先王法服,不其深乎?為冠所以莊其首,為履所以重其足。
衣裳襜如(襜如,盛貌),劍珮锵如,皆所以防其躁也。
以此防民,猶有疾驅于道者。
今舍之曰不便,是投魚于淵,置猿于木也(置,置)。
天下庸得不馳騁于狂乎?俗禮尚爾,況出世聖道,反不然耶?二、約對時釋。
分别功德論雲:為三時故,制三衣。
冬則着重(大衣),夏則着輕(五條),春則着中(七條)。
大衣對冬,故須複作。
此謂對時而制,非謂三時各定一衣。
章服儀雲:但以變在人情,不惟源本。
本在遮寒,單疏非分。
文雲應五條下,謂條相多少,即第六門義。
律中分三衣,則以名分,未見五條、七條以相别也。
以意通文,則如多論九品伽梨,深成前例,定知五下七中也。
六中,初科,初示。
本律但雲安陀會等,不以五、七而分中、下,以下義決。
多論上衣九品,下極九條,則可為例。
極至二十五條者,人雲欲為諸有作福田故,言二十五有,謂四有、四惡趣,及彼六欲天中無想、淨居、四空,及四禅是也。
次文初引示。
标人雲者,本無出故。
言下,轉釋諸有,略為三有,謂欲、色、無色三界也。
或雲九有以上,二界各有四也。
此據依報器界為言,今此以正顯依細,分為二十五。
文中以偈括之,出阿毗昙論。
初句總收欲界下地五趣,四有即四洲。
次句準論合雲梵王六欲天,梵王天即初禅第三天,欲界有六天(四天王、忉利二天依須彌山,夜摩、兜率、化樂、他化四天依空住)。
第三句論作無想五淨居,總論四禅有十八天:初禅三天(梵衆、梵輔、大梵),二禅三天(少光、無量光、光音),三禅三天(少淨、無量淨、
法衣之田,彌弘四利之益,增三善之心,養法身慧命也。
世傳中,初标示,即剃發披衣時。
偈文相承無出,故雲世稱。
法謂法則,畦即田塍。
世下,法喻,可解。
彌,大也。
四利,即四等三善,謂無貪、嗔、癡也。
至時,須引鈔及戒本中兩相照取。
别名中,初科,鈔見二衣,戒本脫疏字,見舍堕。
故相傳雲:安陀會者,是内衣也;郁多羅僧,是上衣也,在内衣上常服用故;僧伽梨者,是高勝衣。
如此釋名,皆從事也。
或有說者,下衣名院内道行,中衣名入衆常服,上衣名入聚落及伏外衆也。
故僧伽為衆,梨翻為伏,即從用以翻也。
或從相者,即五條、七條、九條等是也。
或從價量,或從寒暑及輕重等。
次科有五:初、從事。
内衣最在裡故,高勝入王宮、聚落說法時着故。
或下,二、從用。
下衣中,院内道行,更加作務,此三時服用故。
上衣且舉二用,翻名可見。
或下,三、從相。
或下,四、從價者,鈔雲七條名中價衣(餘二可準)。
或下,五、寒暑輕重,即從時也。
分别功德論雲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則着重,夏則着輕,春則服中是也。
文雲不得舍堕物作下,即第二門義。
由是法衣,體須清淨,犯舍過财,無任受法,故不許也。
第二門,乞求中,初科。
初标指;由下,示意,即三十中諸衣戒有犯未忏,加法不成故。
及邪命者,言略事含,知何不攝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貪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
次科舉相中,初标事。
廣大下,略示大要,且列四種。
賣法謂受财、講說,斷食即邀利、休糧。
取要言之,微有希望之心,随所動用,皆歸邪行。
内污自心,外彰譏醜,故乖佛化。
今時滿眼,其誰免之?悲夫! 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洗,諸天取汁,用洗自身,不辭穢也。
外道持淨氈,次後将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
由邪命得,禮不淨故。
以此文證,心清淨者,是正本故也。
引文中,初文。
初引緣,即寶梁經周那沙彌,名通大小,故雲比丘。
以下,結示。
淨穢由心,不在物也。
依智論中,言五邪者:一、高聲現威,為利養故;二者、強占吉兇;三者、激發令施;四者、改常威儀;五者、習學咒術,皆為利故。
言四邪者,謂方維上下也。
次科,五邪。
初中,為利養故一句,該下四種。
第四,身邪,餘皆口邪。
四邪中,略提名而已。
論雲:淨目天女問舍利弗:乞士者,有四種食:合藥種植田園,名下口食;仰觀星宿,名仰口食(今雲上者,謂仰上故);四方巧語,名方口食;咒術蔔算,名四維口食(言其不正);皆為求食供口,甘為賤事,故名口食。
雖求清淨,财體應法,绫羅錦繡,俱不合故。
世多用絹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
今五天及諸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來此神州,乃随着耳。
親問彼雲:絹亦有也,但慈念故。
以衣為梵服,行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
财體中。
初簡文绮。
輕绡紗谷,生疏葛苎,并非應法。
世下,次辨絹帛。
初示制意。
蠶家乞得,律制舍堕。
然非蠶家展轉來者,準律猶通。
今準大乘,深求義意,并不許之。
廣如章服儀中所辨。
今下,引事證。
五天,即四方中間五天竺國。
諸胡,即五竺之外。
親見親問,可驗非虛。
彼雲下,并胡僧語。
梵天所著,故雲梵服。
三雲若以錦衣下,明色相也,即第三門義。
以法衣順道,錦色班绮,耀動心神,青黃五彩,真紫上色,流俗所貪,故齊削也。
第三,非法中,初科,華文正間,并乖道故。
如澄師在趙,服禦绫錦者,此神道設化,一時王制,若不從逐,生民酷罰。
是以聖者權逐帝心,故傳述也。
二石雲:大和尚不知何以旌德,宜位于王公之先,服以绫錦,不可以此逐行。
澄法師神異之設,何不學之? 次科,初引傳,即神異科。
竺佛圖澄,西域人,姓帛,晉永嘉中來洛陽,善誦神咒,能使鬼物,以麻油雜胭脂塗掌,見千裡外事,又聽鈴音以言吉兇。
建平四年四月,天靜無風,塔上一鈴獨鳴,澄謂衆曰:鈴雲國有大喪,不出今年。
至七月,石勒死,子弘立。
少時,石虎廢弘自立,傾心事澄,下書曰:和尚國之大寶,榮爵不加,高祿不受,榮祿匪傾,何以旌德?宜衣以绫錦,乘以雕辇,朝會之日,和尚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衆座皆起,以彰其尊。
餘廣如本傳。
趙即石氏僭号,二主皆暴虐,故雲酷罰。
二石即勒與虎。
不可下,示誡。
不可效其着衣,宜乎學其神異。
今人既無神異,但效着衣,羊質虎皮,何足貴也? 言袈裟者,諸律多雲青、黑、木蘭三如法色,如鈔述也。
次如法中,初科。
指諸律者,四分、十祇、僧祇,名同四分;十誦雲青泥棧,語少異耳。
下指如鈔,見二衣中。
然袈裟者,但翻為染,則諸色者,非染不成,知何不是?故非克相也。
今依善見雲:善來比丘,衣同赤也。
大莊嚴論雲:我着赤色衣。
涅槃亦雲:被服皆赤。
即今梵僧,皆服赤色。
真谛雲:中國僧雖五部赤色,皆同一也。
用斯事證,袈裟染赤,頗近實矣。
次科,定色中。
初、示名漫。
今下,二、引文顯相。
善見具雲:善來比丘,瓦缽串左肩,青色(句)袈裟,赤色鮮明。
莊嚴論:因比丘乞食,其家有珠,為鵝所吞。
主疑比丘盜之,打之幾死,不言。
尋打鵝死,比丘方說。
主問其故,比丘答雲:我着赤衣,映珠似肉。
鵝遂吞之。
涅槃雲:如來入城乞食,阇王放醉象,欲令害我。
見我翼從,被服赤色,謂呼是血,而複見趣。
雲即今者,謂親見也。
引真谛者,據所傳也。
用下,三、結告。
然五色中亦有赤色者,名同相别。
如青、黑等,可即體同。
赤即木蘭所染,微涉黑色,即世南海乾陀樹皮,頗相類也。
簡正色中,初示名同,青黑亦然,故引質之。
赤下,次顯相别,章服儀雲木蘭一色,此方有之,赤多黑少,若乾陀色是也。
文雲聽長二肘下,解衣量也,即第四門義。
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乏,故是常也。
且覆形儀,何由可具?餘二衣相,義同五分,度身最好。
先以衣财,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
餘分葉相,足可相稱也。
四中。
初标示。
諸下,牒釋。
初明本宗局量。
僧祇、十誦、多論各有三品,量寬于四分,如事鈔具引。
出家等者,出極小意。
餘下,取五分通文。
初令依用。
下衣宜小,故但雲二衣。
先下,示度身法。
踝即腳外突骨,從肩至踝即廣量。
橫堤豎條,皆名葉相,廣多不稱,特示度法。
長中無妨,故不出之,但使周身披搭得便。
依文九尺,頗覺有餘。
今人廣不五尺,長過丈二,反執五分度身之文,無乃度之不細乎?習久成俗,卒難曉喻,法服制度,壞滅久矣。
文雲若作新衣一重下,解單複也,即第五門義,諸部通會,下二随時。
若至大衣,必須重複,今多單作,是非法服,得行受持,服用得罪。
例知增減,可自比料也。
五中,初科。
初标示。
諸下,正明。
下二随時,通單複故。
大衣制定,不許單故。
斥非判罪,即據下門長短增減,故雲比料。
所以唯複者,由省事弘道,無假餘長。
下二既聽,則春夏得服,上衣是制。
若輕薄者,則心易動,非懷道相。
厚重被形,大儀是具,聖制有以,凡情未知。
又複取受衣之時,以制通三時故。
次科。
初徴由下,釋。
初示通意。
複則難壞,故雲省事。
下下,次顯開制,又二。
初約制心釋。
有問文中,子曰:甚矣!古之為衣冠裳履,何樸而非便也?曰:先王法服,不其深乎?為冠所以莊其首,為履所以重其足。
衣裳襜如(襜如,盛貌),劍珮锵如,皆所以防其躁也。
以此防民,猶有疾驅于道者。
今舍之曰不便,是投魚于淵,置猿于木也(置,置)。
天下庸得不馳騁于狂乎?俗禮尚爾,況出世聖道,反不然耶?二、約對時釋。
分别功德論雲:為三時故,制三衣。
冬則着重(大衣),夏則着輕(五條),春則着中(七條)。
大衣對冬,故須複作。
此謂對時而制,非謂三時各定一衣。
章服儀雲:但以變在人情,不惟源本。
本在遮寒,單疏非分。
文雲應五條下,謂條相多少,即第六門義。
律中分三衣,則以名分,未見五條、七條以相别也。
以意通文,則如多論九品伽梨,深成前例,定知五下七中也。
六中,初科,初示。
本律但雲安陀會等,不以五、七而分中、下,以下義決。
多論上衣九品,下極九條,則可為例。
極至二十五條者,人雲欲為諸有作福田故,言二十五有,謂四有、四惡趣,及彼六欲天中無想、淨居、四空,及四禅是也。
次文初引示。
标人雲者,本無出故。
言下,轉釋諸有,略為三有,謂欲、色、無色三界也。
或雲九有以上,二界各有四也。
此據依報器界為言,今此以正顯依細,分為二十五。
文中以偈括之,出阿毗昙論。
初句總收欲界下地五趣,四有即四洲。
次句準論合雲梵王六欲天,梵王天即初禅第三天,欲界有六天(四天王、忉利二天依須彌山,夜摩、兜率、化樂、他化四天依空住)。
第三句論作無想五淨居,總論四禅有十八天:初禅三天(梵衆、梵輔、大梵),二禅三天(少光、無量光、光音),三禅三天(少淨、無量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