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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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女年十歲曾嫁歸者,與十二歲學六法,滿已與受戒也。
曾憶見文近忘,不知何部有彌沙塞師從中國來,亦雲年二十二當與受具。
傳聞中。
初叙所聞。
嫁歸語重,疑是寫剩。
曾見後忘,示同衆人故。
有下,取人為證。
彌沙塞,即五分部師。
詳彼部意,由曾出嫁,沾染塵緣,加十二歲學法磨煉,或其然也。
既有斯異,明須詳審,然從多文年十二得至時觀量堪持戒否。
三中,初結前;然下,示所取;至下,誡觀機。
三十八童女,如常行之。
十八童女,如文所明。
四、邊方義立僧尼各五,自宋已前,史籍不載,及後楊辇還依中國,如前明也。
義立中。
佛教,後漢時來。
曹魏之時,立僧受法,尼唯一衆邊受。
至宋元嘉十年,僧伽?摩至于楊都,求集西尼,立二衆受,故雲還依中國,自此為始。
則知爾前史籍不載。
辇謂天子都處,指如前者,見總義中。
就正受中,又分為二:初、明本法,二、就僧受法。
正受标分中,先尼中受,故雲本法;為後僧中正受方便,亦由報弱,故立階漸。
就初尼中,前具諸緣,如僧無異;後加正本,大同僧中。
異者,重解,餘可知也。
本法中,初文。
前緣即謂師等八法,後加即白四正受,同不兩繁,異須重解。
前畜衆中,尼為師傳,加僧二歲者,顯志弱累年為德也。
女人多态,樂畜徒侶,猶本習也。
如律上下,為畜弟子制二十餘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違犯,故随度制畜衆法,命尼衆量之也。
牒釋中,初科。
初釋加歲與僧不同。
累猶多也。
女下,次明制乞反其女習。
仍引律文以彰敬意,即尼戒本單提篇中上下文也。
今略列名:一、度妊身婦;二、度乳兒婦;三、度年未滿二十女;四、十八女不與二歲學法,即與受具;五、與學戒不滿;六、學戒滿,不與受;七、小年曾嫁,不滿十二;八、小年學滿,不白衆,辄與受;九、知彼不白,而辄與受;十、多度弟子,不教二歲學法,不以二法攝取(即年年度人也);十一、不二歲随和尚;十二、尼僧不聽,而授人戒;十三、自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年滿十二,衆僧不聽,自授人戒(即不乞畜衆也);十五、尼僧不聽,而謗僧有愛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辄與受;十七、度憂愁嗔恚女;十八、勸式叉舍學法,與受戒;十九、從式叉求衣,與受戒;二十、不滿一歲授人戒;二十一、與本法已,經宿方往僧中受(下對時中,即引此文)。
就乞法中雲阿姨者,以重和上同愛道故,是佛母妹同号姨母也。
次科阿安葛反,即尊上之言,同佛姨母,名重可知。
注中二事,即法、食也。
後就正受,緣須五義:一、對時,二、約衆,三、明界,四、立法,五、料簡。
初中,律制即日往僧中,若經宿者,得罪。
正受義門,對時中,初科,文如前引,得罪即犯提。
問:失本法不?答:不失也。
法由舍故,隔日非解。
問中,上雲得罪,不言法失不失。
答中,初句直判,下二句示意解亦舍也。
若爾,更新本法,即用故受?答:文不明出,亦任取之。
雖故法在,而是佛制,義有涉疑,舍受如法,如諸疑相,皆佛所聽故也。
轉難中。
法既不失,為重受本法,為不須耶?答中。
初約兩通答。
謂再受、不受,二皆得也。
雖下,次約重受答。
以違制教,得否不決,故雲涉疑。
言舍受如法,謂對首作法,舍前本法,重新更受。
下舉疑,例如律治。
故伽藍不知淨地所在,又先結大界,後結戒場,又大界結不如法,标相漠落,并令解已重結是也。
二、約衆數者。
有人行事,作本法已,将三兩尼送至僧中,與受大戒,便立義雲:尼在僧中,全不秉法,何勞衆往?界亦不須。
縱文列二十衆者,前後列之,非一時也。
第二,引古中,文出三過:一、不知此法,二、衆同秉,二、不知同秉各依法界,三、妄通律文。
律有二十衆比丘尼,彼謂本法、正受,共為二十,故雲前後列也。
今量不然。
尼之依僧,受随一也。
尼有犯殘,皆二部僧中具明行法,或八人、四十人同秉羯磨。
法是僧執,所為在尼,評問和忍,義通兩衆,何容至受,遂分彼此?故律文中二部僧具足滿者,就大僧中明之,豈同前也?況複五分正文十尼将往,四分亦雲彼尼僧應将詣大僧中,并不可減略也。
今解中,初句直破。
尼下,申理。
初明須衆及界,舉随例受。
随即悔殘,如戒本中明列人數,故不可異。
前與半月,僧尼各四,即八人也。
後正出罪,僧尼各滿二十,故四十人。
問:和通兩衆者,即顯同秉,義須結界。
故下,次通律文。
豈同前者,正破古解,同前本法而言二十也。
況下,引證甚明,足彰前謬。
三、明界者。
有人不立,由法在僧。
第三釋中,初科,彼謂尼不秉法,故不須界。
今解須界,以法是兩衆所持,既行僧事,義無自然;雖是僧作,尼開重結,諸律所聽,明有事故,如五百問重結之;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
次科,初立理。
雖下,引證。
諸律聽者,即是善見及下五百問,彼雲僧尼重結得不得相,叉謂界相須等,準非同法,雖叉無害。
四、立法儀式 然行事者紛纭意言:謹依五分,彼十比丘尼将本法者至大僧中,在前相對,與受戒也。
第四,詣僧法中,初通斥;謹下,示儀;五分明文,反前臆度。
今時行者,僧尼單列,各面相對,本法在中。
然據外相,不無議涉,縱容取中,義亦通成。
當僧在上位,前後叢坐,尼衆在下,還聚一處,使尼教師引本法者從僧次禮,然後在僧戒師前,如文乞等。
次科,初出異。
然下,立法。
僧尼相對,尊卑抗敵,故生譏毀。
然于禮乞對受,事有不便,縱容取中,是今裁度。
中,猶當也。
二衆同行,上下叢坐:一、位有倫序,二、行事順便。
五、料簡中。
問:本法尼已聞白四,得聞餘法不?答:已聞應開,但是未具。
至于僧中所有加結,不預僧例。
若得在者,用僧何為?要由僧作,方成尼具,故知異也。
正作結界,須自然外,後加白法,一一召入。
第五,初問中。
餘法謂尼結界,本法尼得同聞否?答中。
初、明不合。
已聞應開,是縱未具,不預即奪。
僧中加結,謂往僧寺,尼結界時。
若下,二、簡異。
謂若許在衆同法,則即是大尼,何勞僧受耶?正下,三、示制度。
謂結界時,令本法尼出六十三步外等。
若爾,未預僧法,全是無戒,在内何妨?今解:此尼不同下衆,全未得法,故須消息中間人也。
故律中明名本法者,為比丘尼相濫具戒,然未預僧法,何名具也? 次難中。
既無具戒,義同小衆,體不足數,何妨在界?今下,釋通。
初定名。
消息,猶言詳度也。
中間人者,非大小所攝故。
故下,示義。
初明非小。
名字去,呼。
然下,次顯非大。
如僧史說求那?摩傳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從僧受亦成,但犯罪耳。
律無正斷,而是所通,以事證知。
故知僧中大須立法,方發彼戒。
若不能結界,二衆不滿,中容非别,衆用界分。
若不約之,雖來無用,受定難克。
甯可本法不成,事通得不?必若僧法有缺,定判虛行一世,又須誡哉! 引勸中。
初引傳文。
即宋元嘉中,師子國八尼來問?摩曰:宋地未經有尼,何得二衆受戒?今引?摩答詞。
律無正斷,謂無不作本法不得之文。
以下,準誡。
初叙緣成。
若下,次顯非法。
中容非别,謂設二衆滿,須看不足别衆兩相。
衆用界分等者,出須界所以,謂若無界限,不知和别,則無僧用克獲也。
甯下,三、結斷得否。
無體妄持,故曰虛行。
就文分三,緣、法、相也。
初緣有四。
一、明請師。
雖律非制,當時必須,若不告情,何由妄作?此即義有文無也,義理加之。
牒釋緣中請師,律文不出,義準僧中加之,義有文無,顯知是略。
二、教乞戒。
應尼教師如法教之。
情必懦者,如十誦雲:因式叉尼語不正故,餘人便笑,開餘人代乞者得戒。
二中,初釋自乞;情下,次許代乞。
懦謂懦弱。
三、戒師和白法,如文可知。
三中,文雲大戒,望小為言。
四、正明問難。
遮中,如前顯父母夫主,先問有無,有問聽不,無不須問。
奴婢罪名,士女同諱,僧是知法,義須轉勢也。
二、根下,病非女,五也。
世俗所諱,僧尼同恥,不問亦得。
故僧祇中,僧問遮法,除女隐處也。
以彼此懷慚,失弘誘相耳。
四中,初科。
初通指。
父下,略釋。
初釋父母聽否。
次釋奴婢。
俗禮以有罪者為奴婢,故雲罪名。
轉勢裁問,如前已明。
三、釋非女。
五相難分:二根,一也;道合,二也;道小,三也;常漏便利,四也;涕唾常出,五也。
世下,教轉問。
仍引僧祇,證知多恥。
問:學戒及清淨相,文列為二:如能長引,一時俱答亦得;乃至遮難,長誦長答,前後交亂,但應十三;及諸遮者,義并通也。
今時鈍弱,随問不解,何能引答?不妨鹦鹉逐語而聲,終未解意,還同不語,如是例之。
次科,初點文。
雲列二者,先問學戒,謂受六法;後問清淨,謂中間無犯。
如下,示總答。
例餘遮難,并别牒而問。
通用一答,但取相解,無非成法;若不解者,雖複别答,反例不成,故雲今時等。
引答,謂長問而總答也。
授戒相中,前列八重,中列四依,後明結付。
釋相總分中,初八重四依,各有标自;從汝已受戒下,即結付也。
初止持中,大如僧中,但阙喻耳。
釋八重總指中,言阙喻者,據文,前别列八重,後總舉四喻,四分文阙,故引五分足之。
就殺戒中,堕人胎者,謂初七日後,凝滑精段,随落皆重,由識托之,失所依故。
殺戒中,初科,初示分齊;初七日後者,舉其最始;由下,示犯意。
厭禱如前。
次科,厭魅也。
禱,俗呼為到,非。
言咒咀者,咒謂言辭誓約,不得違越;咀謂結鄙惡言,私罵令受。
由彼過業,與妄相應,遂令衰弱,漸就瘦死也。
三中,初科。
初釋文。
由下,示意。
過業,謂過去結業,與今會遇故。
或有中者。
多為咒字,音周,又誤也。
加文音粥,周六反。
之咀字,誤也。
此乃音叙,即咀嚼之咀也。
字須為詛,阻慮反。
知無益,談居世須耳,恐俗輕也。
次科,初咒音周,又字聲俱誤。
如文字須從示聲,宜音粥。
檢今字書,咒字正是咒詛,祝通咒、粥二音,謂祭祀祝贊,應是後改。
疏:依古韻,詛字從言,有從口者,字音俱别為遮。
文字學者,專攻名相,無補于道,故雲無益談也。
複慮不學,空然無知而自足者,故雲居世須耳。
就後重,初分六:初、不得相觸乃至畜生,輕重合論,俱不應也,此深防之言;二、若尼染心以下,方顯重位識限相也;三、此尼非女者,顯己越滅聖心也;四、是中盡形者,約報持也;五、能持不者,舉相以示;六、答能者,自誓從約,義無後犯。
餘三例爾。
應須引緣解文,恐繁故也。
廣如注尼戒本中。
後四重中,但釋摩觸節文為六,餘三例之。
初中,非人犯蘭,畜生得吉,故雲乃至。
輕猶不得,況作大重?故曰深防。
三中,越即是違,滅即毀滅。
越滅聖心,則非其族也。
六中,約即制也。
餘下,指例。
應下,示略。
廣下,指廣。
注尼戒本,其文已亡。
總顯四喻,其相如前,但後四重,還前種類。
釋:喻中八重而列四喻,以後四重種類攝故:觸,八淫類;覆,随妄類。
有人讀文,不識後四名作何戒。
文中具顯犯摩觸故,犯八事故,覆重故,随舉故,神思高浮,不着字讀。
何猶曉也。
示名中,初叙迷名;文下,列示;神下,結責。
高浮謂恃俊輕易,故讀文不細。
說四依中,樹下依者,非蘭若中,尼輕易陵,不行此教,何妨餘樹得受頭陀也?如五分說四依,無樹下坐,改雲依粗弊卧具也。
四分文同,義非蘭若,以多難故。
四依中,初科。
尼不許獨居蘭若,故樹下依必在聚落。
如下,引異。
彼律第三僧尼不同,粗弊去,着靡也。
如僧祇中,尼受具已,為說八重、十九殘法、三十舍堕,乃至随順法也。
次科。
僧祇制三篇,前二戒分提是威儀之首,僧殘多四分二戒,乃至随順者即四重,後各有勸持文,尋之可見。
記三之六
曾憶見文近忘,不知何部有彌沙塞師從中國來,亦雲年二十二當與受具。
傳聞中。
初叙所聞。
嫁歸語重,疑是寫剩。
曾見後忘,示同衆人故。
有下,取人為證。
彌沙塞,即五分部師。
詳彼部意,由曾出嫁,沾染塵緣,加十二歲學法磨煉,或其然也。
既有斯異,明須詳審,然從多文年十二得至時觀量堪持戒否。
三中,初結前;然下,示所取;至下,誡觀機。
三十八童女,如常行之。
十八童女,如文所明。
四、邊方義立僧尼各五,自宋已前,史籍不載,及後楊辇還依中國,如前明也。
義立中。
佛教,後漢時來。
曹魏之時,立僧受法,尼唯一衆邊受。
至宋元嘉十年,僧伽?摩至于楊都,求集西尼,立二衆受,故雲還依中國,自此為始。
則知爾前史籍不載。
辇謂天子都處,指如前者,見總義中。
就正受中,又分為二:初、明本法,二、就僧受法。
正受标分中,先尼中受,故雲本法;為後僧中正受方便,亦由報弱,故立階漸。
就初尼中,前具諸緣,如僧無異;後加正本,大同僧中。
異者,重解,餘可知也。
本法中,初文。
前緣即謂師等八法,後加即白四正受,同不兩繁,異須重解。
前畜衆中,尼為師傳,加僧二歲者,顯志弱累年為德也。
女人多态,樂畜徒侶,猶本習也。
如律上下,為畜弟子制二十餘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違犯,故随度制畜衆法,命尼衆量之也。
牒釋中,初科。
初釋加歲與僧不同。
累猶多也。
女下,次明制乞反其女習。
仍引律文以彰敬意,即尼戒本單提篇中上下文也。
今略列名:一、度妊身婦;二、度乳兒婦;三、度年未滿二十女;四、十八女不與二歲學法,即與受具;五、與學戒不滿;六、學戒滿,不與受;七、小年曾嫁,不滿十二;八、小年學滿,不白衆,辄與受;九、知彼不白,而辄與受;十、多度弟子,不教二歲學法,不以二法攝取(即年年度人也);十一、不二歲随和尚;十二、尼僧不聽,而授人戒;十三、自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年滿十二,衆僧不聽,自授人戒(即不乞畜衆也);十五、尼僧不聽,而謗僧有愛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辄與受;十七、度憂愁嗔恚女;十八、勸式叉舍學法,與受戒;十九、從式叉求衣,與受戒;二十、不滿一歲授人戒;二十一、與本法已,經宿方往僧中受(下對時中,即引此文)。
就乞法中雲阿姨者,以重和上同愛道故,是佛母妹同号姨母也。
次科阿安葛反,即尊上之言,同佛姨母,名重可知。
注中二事,即法、食也。
後就正受,緣須五義:一、對時,二、約衆,三、明界,四、立法,五、料簡。
初中,律制即日往僧中,若經宿者,得罪。
正受義門,對時中,初科,文如前引,得罪即犯提。
問:失本法不?答:不失也。
法由舍故,隔日非解。
問中,上雲得罪,不言法失不失。
答中,初句直判,下二句示意解亦舍也。
若爾,更新本法,即用故受?答:文不明出,亦任取之。
雖故法在,而是佛制,義有涉疑,舍受如法,如諸疑相,皆佛所聽故也。
轉難中。
法既不失,為重受本法,為不須耶?答中。
初約兩通答。
謂再受、不受,二皆得也。
雖下,次約重受答。
以違制教,得否不決,故雲涉疑。
言舍受如法,謂對首作法,舍前本法,重新更受。
下舉疑,例如律治。
故伽藍不知淨地所在,又先結大界,後結戒場,又大界結不如法,标相漠落,并令解已重結是也。
二、約衆數者。
有人行事,作本法已,将三兩尼送至僧中,與受大戒,便立義雲:尼在僧中,全不秉法,何勞衆往?界亦不須。
縱文列二十衆者,前後列之,非一時也。
第二,引古中,文出三過:一、不知此法,二、衆同秉,二、不知同秉各依法界,三、妄通律文。
律有二十衆比丘尼,彼謂本法、正受,共為二十,故雲前後列也。
今量不然。
尼之依僧,受随一也。
尼有犯殘,皆二部僧中具明行法,或八人、四十人同秉羯磨。
法是僧執,所為在尼,評問和忍,義通兩衆,何容至受,遂分彼此?故律文中二部僧具足滿者,就大僧中明之,豈同前也?況複五分正文十尼将往,四分亦雲彼尼僧應将詣大僧中,并不可減略也。
今解中,初句直破。
尼下,申理。
初明須衆及界,舉随例受。
随即悔殘,如戒本中明列人數,故不可異。
前與半月,僧尼各四,即八人也。
後正出罪,僧尼各滿二十,故四十人。
問:和通兩衆者,即顯同秉,義須結界。
故下,次通律文。
豈同前者,正破古解,同前本法而言二十也。
況下,引證甚明,足彰前謬。
三、明界者。
有人不立,由法在僧。
第三釋中,初科,彼謂尼不秉法,故不須界。
今解須界,以法是兩衆所持,既行僧事,義無自然;雖是僧作,尼開重結,諸律所聽,明有事故,如五百問重結之;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
次科,初立理。
雖下,引證。
諸律聽者,即是善見及下五百問,彼雲僧尼重結得不得相,叉謂界相須等,準非同法,雖叉無害。
四、立法儀式 然行事者紛纭意言:謹依五分,彼十比丘尼将本法者至大僧中,在前相對,與受戒也。
第四,詣僧法中,初通斥;謹下,示儀;五分明文,反前臆度。
今時行者,僧尼單列,各面相對,本法在中。
然據外相,不無議涉,縱容取中,義亦通成。
當僧在上位,前後叢坐,尼衆在下,還聚一處,使尼教師引本法者從僧次禮,然後在僧戒師前,如文乞等。
次科,初出異。
然下,立法。
僧尼相對,尊卑抗敵,故生譏毀。
然于禮乞對受,事有不便,縱容取中,是今裁度。
中,猶當也。
二衆同行,上下叢坐:一、位有倫序,二、行事順便。
五、料簡中。
問:本法尼已聞白四,得聞餘法不?答:已聞應開,但是未具。
至于僧中所有加結,不預僧例。
若得在者,用僧何為?要由僧作,方成尼具,故知異也。
正作結界,須自然外,後加白法,一一召入。
第五,初問中。
餘法謂尼結界,本法尼得同聞否?答中。
初、明不合。
已聞應開,是縱未具,不預即奪。
僧中加結,謂往僧寺,尼結界時。
若下,二、簡異。
謂若許在衆同法,則即是大尼,何勞僧受耶?正下,三、示制度。
謂結界時,令本法尼出六十三步外等。
若爾,未預僧法,全是無戒,在内何妨?今解:此尼不同下衆,全未得法,故須消息中間人也。
故律中明名本法者,為比丘尼相濫具戒,然未預僧法,何名具也? 次難中。
既無具戒,義同小衆,體不足數,何妨在界?今下,釋通。
初定名。
消息,猶言詳度也。
中間人者,非大小所攝故。
故下,示義。
初明非小。
名字去,呼。
然下,次顯非大。
如僧史說求那?摩傳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從僧受亦成,但犯罪耳。
律無正斷,而是所通,以事證知。
故知僧中大須立法,方發彼戒。
若不能結界,二衆不滿,中容非别,衆用界分。
若不約之,雖來無用,受定難克。
甯可本法不成,事通得不?必若僧法有缺,定判虛行一世,又須誡哉! 引勸中。
初引傳文。
即宋元嘉中,師子國八尼來問?摩曰:宋地未經有尼,何得二衆受戒?今引?摩答詞。
律無正斷,謂無不作本法不得之文。
以下,準誡。
初叙緣成。
若下,次顯非法。
中容非别,謂設二衆滿,須看不足别衆兩相。
衆用界分等者,出須界所以,謂若無界限,不知和别,則無僧用克獲也。
甯下,三、結斷得否。
無體妄持,故曰虛行。
就文分三,緣、法、相也。
初緣有四。
一、明請師。
雖律非制,當時必須,若不告情,何由妄作?此即義有文無也,義理加之。
牒釋緣中請師,律文不出,義準僧中加之,義有文無,顯知是略。
二、教乞戒。
應尼教師如法教之。
情必懦者,如十誦雲:因式叉尼語不正故,餘人便笑,開餘人代乞者得戒。
二中,初釋自乞;情下,次許代乞。
懦謂懦弱。
三、戒師和白法,如文可知。
三中,文雲大戒,望小為言。
四、正明問難。
遮中,如前顯父母夫主,先問有無,有問聽不,無不須問。
奴婢罪名,士女同諱,僧是知法,義須轉勢也。
二、根下,病非女,五也。
世俗所諱,僧尼同恥,不問亦得。
故僧祇中,僧問遮法,除女隐處也。
以彼此懷慚,失弘誘相耳。
四中,初科。
初通指。
父下,略釋。
初釋父母聽否。
次釋奴婢。
俗禮以有罪者為奴婢,故雲罪名。
轉勢裁問,如前已明。
三、釋非女。
五相難分:二根,一也;道合,二也;道小,三也;常漏便利,四也;涕唾常出,五也。
世下,教轉問。
仍引僧祇,證知多恥。
問:學戒及清淨相,文列為二:如能長引,一時俱答亦得;乃至遮難,長誦長答,前後交亂,但應十三;及諸遮者,義并通也。
今時鈍弱,随問不解,何能引答?不妨鹦鹉逐語而聲,終未解意,還同不語,如是例之。
次科,初點文。
雲列二者,先問學戒,謂受六法;後問清淨,謂中間無犯。
如下,示總答。
例餘遮難,并别牒而問。
通用一答,但取相解,無非成法;若不解者,雖複别答,反例不成,故雲今時等。
引答,謂長問而總答也。
授戒相中,前列八重,中列四依,後明結付。
釋相總分中,初八重四依,各有标自;從汝已受戒下,即結付也。
初止持中,大如僧中,但阙喻耳。
釋八重總指中,言阙喻者,據文,前别列八重,後總舉四喻,四分文阙,故引五分足之。
就殺戒中,堕人胎者,謂初七日後,凝滑精段,随落皆重,由識托之,失所依故。
殺戒中,初科,初示分齊;初七日後者,舉其最始;由下,示犯意。
厭禱如前。
次科,厭魅也。
禱,俗呼為到,非。
言咒咀者,咒謂言辭誓約,不得違越;咀謂結鄙惡言,私罵令受。
由彼過業,與妄相應,遂令衰弱,漸就瘦死也。
三中,初科。
初釋文。
由下,示意。
過業,謂過去結業,與今會遇故。
或有中者。
多為咒字,音周,又誤也。
加文音粥,周六反。
之咀字,誤也。
此乃音叙,即咀嚼之咀也。
字須為詛,阻慮反。
知無益,談居世須耳,恐俗輕也。
次科,初咒音周,又字聲俱誤。
如文字須從示聲,宜音粥。
檢今字書,咒字正是咒詛,祝通咒、粥二音,謂祭祀祝贊,應是後改。
疏:依古韻,詛字從言,有從口者,字音俱别為遮。
文字學者,專攻名相,無補于道,故雲無益談也。
複慮不學,空然無知而自足者,故雲居世須耳。
就後重,初分六:初、不得相觸乃至畜生,輕重合論,俱不應也,此深防之言;二、若尼染心以下,方顯重位識限相也;三、此尼非女者,顯己越滅聖心也;四、是中盡形者,約報持也;五、能持不者,舉相以示;六、答能者,自誓從約,義無後犯。
餘三例爾。
應須引緣解文,恐繁故也。
廣如注尼戒本中。
後四重中,但釋摩觸節文為六,餘三例之。
初中,非人犯蘭,畜生得吉,故雲乃至。
輕猶不得,況作大重?故曰深防。
三中,越即是違,滅即毀滅。
越滅聖心,則非其族也。
六中,約即制也。
餘下,指例。
應下,示略。
廣下,指廣。
注尼戒本,其文已亡。
總顯四喻,其相如前,但後四重,還前種類。
釋:喻中八重而列四喻,以後四重種類攝故:觸,八淫類;覆,随妄類。
有人讀文,不識後四名作何戒。
文中具顯犯摩觸故,犯八事故,覆重故,随舉故,神思高浮,不着字讀。
何猶曉也。
示名中,初叙迷名;文下,列示;神下,結責。
高浮謂恃俊輕易,故讀文不細。
說四依中,樹下依者,非蘭若中,尼輕易陵,不行此教,何妨餘樹得受頭陀也?如五分說四依,無樹下坐,改雲依粗弊卧具也。
四分文同,義非蘭若,以多難故。
四依中,初科。
尼不許獨居蘭若,故樹下依必在聚落。
如下,引異。
彼律第三僧尼不同,粗弊去,着靡也。
如僧祇中,尼受具已,為說八重、十九殘法、三十舍堕,乃至随順法也。
次科。
僧祇制三篇,前二戒分提是威儀之首,僧殘多四分二戒,乃至随順者即四重,後各有勸持文,尋之可見。
記三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