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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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者,法女也。
标法分二: 六法标中,梵雲式叉摩那,此翻學法女。
就标緣中,具列兩相。
初、淨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緣造過,特由學淺,故特聖制增位勸學。
男子不爾,多堪苦緣,雖為難阻,不即陵壞,故僧位中不曲制也。
二、淨身者。
由曾出适,言歸事人,後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挾,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淨。
是知學法為淨心本,文列盡形者是也;約制有期為淨胎本,文列二歲者是也。
兩設其緻,各有源矣。
釋标中三。
初标舉。
初下,次别釋。
初釋淨心。
前叙尼有。
增位謂别立一衆,勸學即重加六法。
男下,次明僧無。
反尼可見。
二、釋淨身。
适即訓往,歸猶嫁也。
後喪從道,謂夫亡而出家者。
誕育謂生子。
懷挾即抱持。
是下,三、結顯。
初結淨心,引後說相。
既通盡形,證知修學。
約下,次結淨身,引後結法。
既局二歲,顯是驗胎。
各有源者,即上二本。
就法分三: 釋法總分三者:一、緣,二、法,三、相,下文但釋緣相耳。
初乞緣中,文列十歲曾歸者,女人謂嫁也;十八童女者,處室未歸也。
有斯兩緣,同學二歲。
制緣中,初科。
初示緣異。
處室謂室女,未歸即未嫁。
有下,次顯學同(注中嫁字合作歸,如疏所牒,可驗寫誤矣)。
此學法女,無戒體也。
但受别教,位過沙彌,如上已解。
恐忘,故重言之。
以人不解,謂分三衆,有三戒體,實同而異,但增學也。
何以明耶?依六法行,無過聽受;分有所犯,更從始學。
或不學法,或學不滿,或缺不行,并名非法。
為佛所诃,義無辄受。
次科。
初以義判。
體同沙彌,無别戒體,指上解者,文見二下之首。
以下,斥非。
實同謂體一,而異即增學。
何下,推所以,即明六法。
增法檢行,為受方便,義非發體。
初叙如法。
或不下,明非法。
或不學者,謂都不受。
學不滿者,此雖曾受,年限未充。
缺不行者,受已有犯,不複從始。
如尼律中,并因起非,佛诃制戒,故雲為佛诃也。
今行事者多信意言,不遵制意,故有年末授學法,正朝進具,或具二年,中多缺犯,應更與戒;忽而不行,或少或多,雜亂難說。
三、辨行事斥世中,初文。
初通斥,故下,别列。
年末受學,正朝進具,即以兩日以當二歲,應作四句:一、年缺行具(如上二日,并下或少,而無所犯);二、行缺年具(如具二年,中間缺犯,并下或多,謂過二歲);三、年行俱缺(上三句并非法);四、年行俱具(唯此句得受)。
忽不行者,謂慢教也。
亦有一師,當白四法都盧成就,謂沙彌尼、六法、本法及大戒也,相共召之,名?樸戒。
不知何出?此複何論? 次科。
尼中四法,一白四受,故雲都盧。
此即方俗之語,猶言一并也。
?音混(木未破曰?,謂圓?也),樸音樸(木素曰樸,謂匠未成器也)。
彼謂但一法受,?成樸質,不須更分漸次多端也。
不下,正斥。
上句斥無所據,下句明無可取。
今立正法,當順律文,務取優長,百代無古。
顯今中,初科:一、須合教;二、須理長,優即勝也;三、可垂世。
百代無古,久而愈新,誠由有考,故至無窮。
六法女中,若全不受,若受有缺,或年不滿,諸同一科;還如不受,不合進戒,阙尼一位,何有沙彌徑尼受具也? 次科簡非正明中,初列非。
受有缺者,即缺行也。
諸下,總判。
無沙彌尼受具之理,故例判不成。
若爾,沙彌不受,得受戒者?答:不同也。
一、無文開尼,受已得具;二、男氣剛正,有秉持故;三、為女弱不能持戒,故生一位以為行本,今無本行,何得後受;四者、男無可試身胎,故不限于時月,女則反前,故須具學。
釋妨。
問中,沙彌不受十戒,直得具足,但僧得小罪,那與式叉不同?答中,初合總合。
一下,别示,有四:初、即反顯沙彌,有文開故;二、顯男位,開則有益;三、明沙彌蹤阙五十,能以具戒即為行本,尼則不然,故加此位;四、則易見。
準知頓受唯許僧中,不開尼衆。
問:不受五十,直受六法,得不?答:式叉以十戒為體,若容直受,則無所依,故不可也。
今約上文,十歲、十八,二女受學,年滿受具者,義須推之。
如十八式叉,年初即受,明年十九,後年二十,正滿兩周,得戒定也。
如是正月二日,乃至臘月晦日,皆得受具,可獨在于正月元日也。
不妨最小式叉,臘月盡日受學法者,猶是十八年内,沙彌尼受法得一日也。
至明日歲初,為年十九,一周學之,後年二十,與受大戒,判言為得,不違教相,驗胎身淨,豈與前減同日而言哉? 今義中,初通标;如下,别舉。
初明年月俱滿;如是下,次明年滿日月不滿。
最小之者,實行一年一日,以臘月盡日即當一年。
不違教者,年數滿故,可驗身胎以經年故。
豈下,異古前減,即上所斥。
然今雖減,與古全乖。
不同日而言者,言與彼異也。
彼不行者,及至受時,僧問滿不,尼徒無愧,唱言:滿淨自诳不了,用受何為?況面奉佛,口行虛詐,何遽此急,恐失聖耶?然彼聖果非虛言之所得矣,誡之哉! 三中。
初叙謬。
以僧中正受,先須問尼六法滿淨。
滿謂年具,淨即行具。
自下,正斥。
初斥诳自。
不了,謂不曉了。
況下,次斥欺佛。
何下,斥忽遽。
以不行六法,欲速受具,故妄語障道,判非得聖。
今時皆爾,五十六法一并而受,便受具戒,必無得理。
無戒滿洲,正當今矣。
就乞法緣,五儀具也。
兩膝着地,此長跪也,謂足指及膝拄地。
律中,為身懦弱,互跪倒地,佛令立儀,與僧異也。
今時腿地,猶勝大坐佛前也。
乞法中,初科。
初總點五儀。
兩下,别釋長跪。
仍引本緣,明與僧異。
腿,吐猥反,謂以股卧地也。
據非跪儀,且勝大坐。
正行之前,須請和尚,以乞法中俱銜作故。
次科文中,不請和尚而乞中牒之,故令先請準僧詞句。
文列大姊僧聽者,以對異僧,必還從僧,亦無失也。
兄姊皆先長之美号,得意在斯文乎? 三中,初明簡異。
必下,次示義通。
必還從僧,謂牒大德,意在稱美,今雲大姊,深得本意。
文中着見處立者,恐成賊住,準相,如上受具,長跪合掌,遙祈亦得。
四中,初示制意;準下,示儀式祈求也。
三、召來衆中示名相者,以遠雖得法,不知何戒,故列相顯不與得罪,如律結之。
說相中,初科。
由是遙被,故須示相;不說違制,故律結罪。
就相分三:初、标舉總示;二、不得犯不淨行,顯示輕重;三、佛言下,分簡位别,行通有無。
初總舉中,顯人尊法勝,何得不重也。
次科總示中,舉佛三号,欲示人尊,以彰法勝。
就六相中,不分自别。
初相中分二:不得犯不淨行至釋種女,明戒正體也;舉本重勸,非正學體也。
次顯輕重。
初相釋戒。
正明中,淫、盜等四,即本十戒,故雲正體;望前已制,故雲重勸。
問:此學戒沙彌尼,知何重舉耶?答:非謂不知前言重舉誡勵增學也。
如今師授,曉夕勖訓,重述前言,何處更别有法也? 問中,欲顯列相重舉之意。
答中,十戒已說,故曰前言;今複述之,故雲重舉。
誡勵增學,謂舉前根本,勸後學法也。
下引師訓,例通重述。
勖亦誡也。
二、若與染污男相觸者,正是學宗,心須淨曉,中必行缺,應從重受,故列形終,可不然乎? 次學法中,正學宗者,即今所受正戒摩觸。
須淨曉者,淨謂奉持無犯,曉即明達教相。
乃至衆中故作妄語,戒學别論,相天分也;五、非時食;六、飲酒者,此無可對,直舉學本,盡形行之。
釋餘相中,初例餘三重。
由下,三中,并前舉重戒,後明學法,故雲戒學别論。
相天分者,謂同天地,高下易見。
五下,次别釋後二。
但有學法,故無可對。
三、就緣分别中。
大尼所奉戒應學者,增本位故,學相亦同。
三、簡行同法中,初文增本位者,過沙彌尼也。
若爾,沙彌亦通萬境,應名學士也?答:學有漸頓,制有緩急。
士則随境能防,雖犯無重加法;女則易為緣壞,增位尊彼沙彌。
犯則随缺便補,如大僧行高德遠,以所防多故。
餘四漸疏,故位随降,可通照矣。
問中,式叉同尼,故得名學;沙彌同僧,例亦應爾。
答中,初二句通示,士下,别答。
初明沙彌不名所以。
由望大戒則為緩,望不增位故為頓,則學頓而制緩也。
若準他文,亦名小學,但非本号,故沒不彰。
女下,次明式叉得名之意,則學漸而制急也。
仍舉五衆所防多少,以顯沙彌、式叉二位優劣,得名不同。
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者,有人解為二緣,今則不然。
餘行并同大尼,唯開不受授尼,不同尼從人受,方與尼有此異耳。
若論不受惡觸,何得不無?戒下四衆,罪不虛列,理自從人,方可進耳。
次釋異中。
初出古解。
為二緣者,彼謂除自手取,即開自不受而食也;授食與他,開為他作能授人也。
今下,次示今解。
初約一緣釋通文相。
不受授尼,對簡大尼受已可授,準鈔亦據無人方開。
若下,次斥古謬說不受食戒。
下列四衆,可驗同制,義無辄捉。
此二,學法女,具學三法。
下文列三品,相極曉然。
以今通誦,不識戒學,故為分之,無所解也。
三法中,初科,初指文顯;以下,次示分意。
無所解者,言易見也。
然古師相傳,受六法者,加五條衣,以對下衆着缦衣故。
辨服飾中,初文。
然既位過小衆,服飾宜殊,雖是古傳,于義可取。
近人行事,是沙彌者,例着五條,至于六法,還同本服。
是則律崩法壞,漸訛替也。
為師為匠,俱行谄附,密誘沙彌,不覺滅法。
以多論文,沙彌二衣:一、當安陀會,拟常務也;二、當郁多羅僧,拟入衆也。
若是正衣,不應雲當。
故以位分上下,衣服标異也。
律無明斷,故有斯漸。
斥濫中,初科。
初叙訛。
沙彌着五條,則僭于上;式叉同本服,則屈于下。
是下,正斥。
谄附謂私于己徒,密誘謂容其僭濫。
下引多論,證知非法。
當字,去呼代也。
故下,結上相傳。
律下,究訛所以。
故有斯漸,謂漸訛也。
複有一師,沙彌所服,全同具戒,以制三衣,本為寒耳,大僧蒙給,可簡下衆,故齊給三。
次科,初叙非大小同服,本制為寒,義無簡小。
今解不然。
緣起制僧,下衆非制,必随時服,教所不禁。
若是未具,已受三衣,不應大戒更示三号。
缽亦如此。
體是下位,供奉為務,僧器受用,自足形有。
縱有依持,法終未具,理必衣缽。
大受時須如文所列。
至于出家,十戒非制,故不問也,即三衣缽也。
次今解中。
初叙僧具緣起。
制僧,即衣犍度為比丘制。
随時,謂随寒熱單重換易。
若下,次明小衆不許。
初以理難破。
以受具問難,先示衣缽,必先加受,豈得後示?可驗前無。
缽亦例同,但可依持,未可即用,準用僧器。
縱下,示乖法。
理下,示正儀。
大受時須,謂受大戒方制具故。
如文列者,即羯磨詞中牒衣缽故。
至下,取反例。
十戒不問,顯非合具,即三衣缽者,轉釋十戒所不問事。
三、明授大戒法。
就文分二: 初标緣中,列諸受相,略為四種,廣列為七,八敬、善來、破結羯磨也。
前三如上已釋,後一離分為四,相如上顯。
然此羯磨,後代所行,須知緣法。
三、大尼标緣中,初科。
諸受,前三局一,羯磨開合,故略四廣七。
前三後四并指前者,即總義中,上即指略。
然下,叙起。
羯磨之言,通含四受。
遣信受者,法預尼也。
價直半國,梵行難故開;今時所量非類,故閉也。
遣信中。
初示本緣起法。
預即尼名。
價直半國,言有美貌也。
今下,明後不開。
所量非類,謂設有姿态,必不能及。
十歲曾歸者,由經奉給,有持戒,能加學十二,進受大戒。
此則互說不同。
曾歸中,初文叙本開意,蓋取有能互說不同,即如下引。
如多論雲:十二得戒者,夫家役使,堪忍苦緣,加厭本事故。
僧祇雲:先嫁任苦,加有黠慧,故開成受。
次科多論、僧祇,并據十二,皆取堪任,同今四分黠慧,即猒本事。
母論中,十歲嫁者,度出家已,二歲學沙彌尼戒,又二歲與式叉戒,滿具已後,得與大戒,計此年十四是也。
母論又加二歲,部計不同。
承有論
标法分二: 六法标中,梵雲式叉摩那,此翻學法女。
就标緣中,具列兩相。
初、淨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緣造過,特由學淺,故特聖制增位勸學。
男子不爾,多堪苦緣,雖為難阻,不即陵壞,故僧位中不曲制也。
二、淨身者。
由曾出适,言歸事人,後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挾,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淨。
是知學法為淨心本,文列盡形者是也;約制有期為淨胎本,文列二歲者是也。
兩設其緻,各有源矣。
釋标中三。
初标舉。
初下,次别釋。
初釋淨心。
前叙尼有。
增位謂别立一衆,勸學即重加六法。
男下,次明僧無。
反尼可見。
二、釋淨身。
适即訓往,歸猶嫁也。
後喪從道,謂夫亡而出家者。
誕育謂生子。
懷挾即抱持。
是下,三、結顯。
初結淨心,引後說相。
既通盡形,證知修學。
約下,次結淨身,引後結法。
既局二歲,顯是驗胎。
各有源者,即上二本。
就法分三: 釋法總分三者:一、緣,二、法,三、相,下文但釋緣相耳。
初乞緣中,文列十歲曾歸者,女人謂嫁也;十八童女者,處室未歸也。
有斯兩緣,同學二歲。
制緣中,初科。
初示緣異。
處室謂室女,未歸即未嫁。
有下,次顯學同(注中嫁字合作歸,如疏所牒,可驗寫誤矣)。
此學法女,無戒體也。
但受别教,位過沙彌,如上已解。
恐忘,故重言之。
以人不解,謂分三衆,有三戒體,實同而異,但增學也。
何以明耶?依六法行,無過聽受;分有所犯,更從始學。
或不學法,或學不滿,或缺不行,并名非法。
為佛所诃,義無辄受。
次科。
初以義判。
體同沙彌,無别戒體,指上解者,文見二下之首。
以下,斥非。
實同謂體一,而異即增學。
何下,推所以,即明六法。
增法檢行,為受方便,義非發體。
初叙如法。
或不下,明非法。
或不學者,謂都不受。
學不滿者,此雖曾受,年限未充。
缺不行者,受已有犯,不複從始。
如尼律中,并因起非,佛诃制戒,故雲為佛诃也。
今行事者多信意言,不遵制意,故有年末授學法,正朝進具,或具二年,中多缺犯,應更與戒;忽而不行,或少或多,雜亂難說。
三、辨行事斥世中,初文。
初通斥,故下,别列。
年末受學,正朝進具,即以兩日以當二歲,應作四句:一、年缺行具(如上二日,并下或少,而無所犯);二、行缺年具(如具二年,中間缺犯,并下或多,謂過二歲);三、年行俱缺(上三句并非法);四、年行俱具(唯此句得受)。
忽不行者,謂慢教也。
亦有一師,當白四法都盧成就,謂沙彌尼、六法、本法及大戒也,相共召之,名?樸戒。
不知何出?此複何論? 次科。
尼中四法,一白四受,故雲都盧。
此即方俗之語,猶言一并也。
?音混(木未破曰?,謂圓?也),樸音樸(木素曰樸,謂匠未成器也)。
彼謂但一法受,?成樸質,不須更分漸次多端也。
不下,正斥。
上句斥無所據,下句明無可取。
今立正法,當順律文,務取優長,百代無古。
顯今中,初科:一、須合教;二、須理長,優即勝也;三、可垂世。
百代無古,久而愈新,誠由有考,故至無窮。
六法女中,若全不受,若受有缺,或年不滿,諸同一科;還如不受,不合進戒,阙尼一位,何有沙彌徑尼受具也? 次科簡非正明中,初列非。
受有缺者,即缺行也。
諸下,總判。
無沙彌尼受具之理,故例判不成。
若爾,沙彌不受,得受戒者?答:不同也。
一、無文開尼,受已得具;二、男氣剛正,有秉持故;三、為女弱不能持戒,故生一位以為行本,今無本行,何得後受;四者、男無可試身胎,故不限于時月,女則反前,故須具學。
釋妨。
問中,沙彌不受十戒,直得具足,但僧得小罪,那與式叉不同?答中,初合總合。
一下,别示,有四:初、即反顯沙彌,有文開故;二、顯男位,開則有益;三、明沙彌蹤阙五十,能以具戒即為行本,尼則不然,故加此位;四、則易見。
準知頓受唯許僧中,不開尼衆。
問:不受五十,直受六法,得不?答:式叉以十戒為體,若容直受,則無所依,故不可也。
今約上文,十歲、十八,二女受學,年滿受具者,義須推之。
如十八式叉,年初即受,明年十九,後年二十,正滿兩周,得戒定也。
如是正月二日,乃至臘月晦日,皆得受具,可獨在于正月元日也。
不妨最小式叉,臘月盡日受學法者,猶是十八年内,沙彌尼受法得一日也。
至明日歲初,為年十九,一周學之,後年二十,與受大戒,判言為得,不違教相,驗胎身淨,豈與前減同日而言哉? 今義中,初通标;如下,别舉。
初明年月俱滿;如是下,次明年滿日月不滿。
最小之者,實行一年一日,以臘月盡日即當一年。
不違教者,年數滿故,可驗身胎以經年故。
豈下,異古前減,即上所斥。
然今雖減,與古全乖。
不同日而言者,言與彼異也。
彼不行者,及至受時,僧問滿不,尼徒無愧,唱言:滿淨自诳不了,用受何為?況面奉佛,口行虛詐,何遽此急,恐失聖耶?然彼聖果非虛言之所得矣,誡之哉! 三中。
初叙謬。
以僧中正受,先須問尼六法滿淨。
滿謂年具,淨即行具。
自下,正斥。
初斥诳自。
不了,謂不曉了。
況下,次斥欺佛。
何下,斥忽遽。
以不行六法,欲速受具,故妄語障道,判非得聖。
今時皆爾,五十六法一并而受,便受具戒,必無得理。
無戒滿洲,正當今矣。
就乞法緣,五儀具也。
兩膝着地,此長跪也,謂足指及膝拄地。
律中,為身懦弱,互跪倒地,佛令立儀,與僧異也。
今時腿地,猶勝大坐佛前也。
乞法中,初科。
初總點五儀。
兩下,别釋長跪。
仍引本緣,明與僧異。
腿,吐猥反,謂以股卧地也。
據非跪儀,且勝大坐。
正行之前,須請和尚,以乞法中俱銜作故。
次科文中,不請和尚而乞中牒之,故令先請準僧詞句。
文列大姊僧聽者,以對異僧,必還從僧,亦無失也。
兄姊皆先長之美号,得意在斯文乎? 三中,初明簡異。
必下,次示義通。
必還從僧,謂牒大德,意在稱美,今雲大姊,深得本意。
文中着見處立者,恐成賊住,準相,如上受具,長跪合掌,遙祈亦得。
四中,初示制意;準下,示儀式祈求也。
三、召來衆中示名相者,以遠雖得法,不知何戒,故列相顯不與得罪,如律結之。
說相中,初科。
由是遙被,故須示相;不說違制,故律結罪。
就相分三:初、标舉總示;二、不得犯不淨行,顯示輕重;三、佛言下,分簡位别,行通有無。
初總舉中,顯人尊法勝,何得不重也。
次科總示中,舉佛三号,欲示人尊,以彰法勝。
就六相中,不分自别。
初相中分二:不得犯不淨行至釋種女,明戒正體也;舉本重勸,非正學體也。
次顯輕重。
初相釋戒。
正明中,淫、盜等四,即本十戒,故雲正體;望前已制,故雲重勸。
問:此學戒沙彌尼,知何重舉耶?答:非謂不知前言重舉誡勵增學也。
如今師授,曉夕勖訓,重述前言,何處更别有法也? 問中,欲顯列相重舉之意。
答中,十戒已說,故曰前言;今複述之,故雲重舉。
誡勵增學,謂舉前根本,勸後學法也。
下引師訓,例通重述。
勖亦誡也。
二、若與染污男相觸者,正是學宗,心須淨曉,中必行缺,應從重受,故列形終,可不然乎? 次學法中,正學宗者,即今所受正戒摩觸。
須淨曉者,淨謂奉持無犯,曉即明達教相。
乃至衆中故作妄語,戒學别論,相天分也;五、非時食;六、飲酒者,此無可對,直舉學本,盡形行之。
釋餘相中,初例餘三重。
由下,三中,并前舉重戒,後明學法,故雲戒學别論。
相天分者,謂同天地,高下易見。
五下,次别釋後二。
但有學法,故無可對。
三、就緣分别中。
大尼所奉戒應學者,增本位故,學相亦同。
三、簡行同法中,初文增本位者,過沙彌尼也。
若爾,沙彌亦通萬境,應名學士也?答:學有漸頓,制有緩急。
士則随境能防,雖犯無重加法;女則易為緣壞,增位尊彼沙彌。
犯則随缺便補,如大僧行高德遠,以所防多故。
餘四漸疏,故位随降,可通照矣。
問中,式叉同尼,故得名學;沙彌同僧,例亦應爾。
答中,初二句通示,士下,别答。
初明沙彌不名所以。
由望大戒則為緩,望不增位故為頓,則學頓而制緩也。
若準他文,亦名小學,但非本号,故沒不彰。
女下,次明式叉得名之意,則學漸而制急也。
仍舉五衆所防多少,以顯沙彌、式叉二位優劣,得名不同。
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者,有人解為二緣,今則不然。
餘行并同大尼,唯開不受授尼,不同尼從人受,方與尼有此異耳。
若論不受惡觸,何得不無?戒下四衆,罪不虛列,理自從人,方可進耳。
次釋異中。
初出古解。
為二緣者,彼謂除自手取,即開自不受而食也;授食與他,開為他作能授人也。
今下,次示今解。
初約一緣釋通文相。
不受授尼,對簡大尼受已可授,準鈔亦據無人方開。
若下,次斥古謬說不受食戒。
下列四衆,可驗同制,義無辄捉。
此二,學法女,具學三法。
下文列三品,相極曉然。
以今通誦,不識戒學,故為分之,無所解也。
三法中,初科,初指文顯;以下,次示分意。
無所解者,言易見也。
然古師相傳,受六法者,加五條衣,以對下衆着缦衣故。
辨服飾中,初文。
然既位過小衆,服飾宜殊,雖是古傳,于義可取。
近人行事,是沙彌者,例着五條,至于六法,還同本服。
是則律崩法壞,漸訛替也。
為師為匠,俱行谄附,密誘沙彌,不覺滅法。
以多論文,沙彌二衣:一、當安陀會,拟常務也;二、當郁多羅僧,拟入衆也。
若是正衣,不應雲當。
故以位分上下,衣服标異也。
律無明斷,故有斯漸。
斥濫中,初科。
初叙訛。
沙彌着五條,則僭于上;式叉同本服,則屈于下。
是下,正斥。
谄附謂私于己徒,密誘謂容其僭濫。
下引多論,證知非法。
當字,去呼代也。
故下,結上相傳。
律下,究訛所以。
故有斯漸,謂漸訛也。
複有一師,沙彌所服,全同具戒,以制三衣,本為寒耳,大僧蒙給,可簡下衆,故齊給三。
次科,初叙非大小同服,本制為寒,義無簡小。
今解不然。
緣起制僧,下衆非制,必随時服,教所不禁。
若是未具,已受三衣,不應大戒更示三号。
缽亦如此。
體是下位,供奉為務,僧器受用,自足形有。
縱有依持,法終未具,理必衣缽。
大受時須如文所列。
至于出家,十戒非制,故不問也,即三衣缽也。
次今解中。
初叙僧具緣起。
制僧,即衣犍度為比丘制。
随時,謂随寒熱單重換易。
若下,次明小衆不許。
初以理難破。
以受具問難,先示衣缽,必先加受,豈得後示?可驗前無。
缽亦例同,但可依持,未可即用,準用僧器。
縱下,示乖法。
理下,示正儀。
大受時須,謂受大戒方制具故。
如文列者,即羯磨詞中牒衣缽故。
至下,取反例。
十戒不問,顯非合具,即三衣缽者,轉釋十戒所不問事。
三、明授大戒法。
就文分二: 初标緣中,列諸受相,略為四種,廣列為七,八敬、善來、破結羯磨也。
前三如上已釋,後一離分為四,相如上顯。
然此羯磨,後代所行,須知緣法。
三、大尼标緣中,初科。
諸受,前三局一,羯磨開合,故略四廣七。
前三後四并指前者,即總義中,上即指略。
然下,叙起。
羯磨之言,通含四受。
遣信受者,法預尼也。
價直半國,梵行難故開;今時所量非類,故閉也。
遣信中。
初示本緣起法。
預即尼名。
價直半國,言有美貌也。
今下,明後不開。
所量非類,謂設有姿态,必不能及。
十歲曾歸者,由經奉給,有持戒,能加學十二,進受大戒。
此則互說不同。
曾歸中,初文叙本開意,蓋取有能互說不同,即如下引。
如多論雲:十二得戒者,夫家役使,堪忍苦緣,加厭本事故。
僧祇雲:先嫁任苦,加有黠慧,故開成受。
次科多論、僧祇,并據十二,皆取堪任,同今四分黠慧,即猒本事。
母論中,十歲嫁者,度出家已,二歲學沙彌尼戒,又二歲與式叉戒,滿具已後,得與大戒,計此年十四是也。
母論又加二歲,部計不同。
承有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