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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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唯明作戒,不說無作,故先标雲善作等。
初解中。
初文前判定;以下,釋所以。
彼取業成,方得名戒。
問:一切善作,盡是戒不?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
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問中,欲彰戒善别故。
答中,初判今作戒。
自下,次指餘泛善。
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
餘善反之,故不名戒。
又解雲:始終通收,并作戒體。
若唯一念,前緣不如,亦應感戒。
然既不爾,故知通收。
又身口色體,為發戒緣。
身作色者,始終相續,為眼所見;口止之業,非耳所聞。
若唯第三,當時無聲,應無口作,故知通緣。
至三說滿,論家克取成就為言。
次解立理中,初正立;若下,反質。
初舉前緣不如難;又下,次約口作止息難;論下,通前論意,理無所妨。
有人雲:唯第三法一念而得,不妨身相表口業故。
覆救中,即前雲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此則顯有口作,還歸前義。
今解:戒是有為,緣成緣法,不請不乞,後戒無從,理須如前通始終也。
故光律師因立三喻:如麝,如輪,如獨樂也;桑揄,報色也;匠治,方便也;與繩俱轉,作戒也;廢繩獨轉,無作戒也。
善生經中,亦同斯喻。
今斷中,初叙法假緣,後戒即是無作。
理下,正判克取。
次師故下,引喻有三,但釋獨樂,今效配之。
麝身如報色,割取如方便,以香熏物如作戒,香去氣在如無作。
輪謂車輪,木體匠治,運動自轉,比上獨樂,合法可見。
引此可證作戒通于始終。
下指善生,即如前引,如人手執極香臭木是也。
問:此明身口色聲,與成宗次師何異?答:前取相續,法入所收;此宗不立相續,唯歸前二所攝。
上通為言,作、無作戒,俱色為體。
故涅槃雲:戒有七種,從于身、口,有無作色。
善生經雲:是十種法,或有作色及無作色,謂有莊嚴及成已者;或有作色無無作色,謂無方便及成已者。
故薩婆多雲:初念戒色,第二念戒色等。
故知俱色。
明體相中,初科。
初總示。
六門簡辨,故雲通也。
故下,引證。
涅槃從身口者,即作色也。
善生中釋雲莊嚴者,亦即方便,變其語耳。
兩雲成已,即所發業。
問:既有作色,那雲無方便耶?答:身口雖動,必加虔恪,有成業用,方名作業,故号莊嚴。
苟非專克,雖徒運用,二戒俱無。
即如上引手執木石,喻之可解。
如多論雲:若輕浮心,但有教者,亦止空動,不發業性。
準知作戒必取發業,不唯身口動作而已。
婆論初念具兼作與無作,第二念但唯無作。
故下一句,通結三文。
二戒俱色,所據明矣。
問:無作非對,複非可見,雲何名色?答:不以見對用,解于色礙,故名為色。
無作雖非見對,然為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色也。
問。
答中,初難蹑前三色所判。
答中,初立義。
色具二義:一、對,二、礙。
今此無作,具下一義。
無下,釋成四大,謂地、水、火、風,有内外兩别,此即内四大也。
俱舍名大種所造,大取廣遍義,種即因生義。
即雜心雲: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大造故,由能造是礙。
故所造業,身、色、口聲,善、惡、無記,體性各異,故雲更相障礙。
曆然不混,故雲據所可分。
問:無作是色,色即是礙,複對意根,即是障對,如何上言出三有對?答:障對有二義:一者、能所俱對色故,二者、能所兩緣俱障礙故。
如眼唯見色,不聞聲故,名障礙有對。
無作不爾,雖對意根,通緣非礙,色非色别,故非障對。
次難問中,初二句承上答文。
次二句蹑前三色中,判在法入,故對意根。
即是障對者,障即是礙,雙括兩文,難前無對。
答中,初泛叙對障。
初義,五根是能,五塵為所,二并是色,此即對義也。
次義,五根不能互緣,五塵不能互入,文舉眼根,餘四例爾,此即礙義也。
無下,正通來難。
雖對意根等者,能通而所礙,反上次義。
意根通緣,落謝五塵,如前已說。
色、非色别者,能心而所色,反上初義,故非障對。
雙結兩非,故出有對也。
三、列異執。
自金河已後,名教互張,五部十八,随機而舉,各謂指南,皆通經論。
年代綿遠,餘執漸離,唯婆多、正量、上座、大衆,斯之四宗,今盛西域。
此方所傳四部,乃翻今時弘者,昙無德部、薩婆多部最為殷矣。
三、列異執。
法執中,初科為二。
初叙西竺分宗。
金河者,河中産閻浮金,故以為名。
在拘屍城西北三四裡,西至娑羅林不遠,即如來入滅之處,謂佛滅已來也。
名教互張,此句總舉四位分部。
佛初滅度,迦葉結集,即分二部:一、上座部,窟内五百羅漢集者;二、大衆部,窟外千人集者。
一百年後,分為五部;四百年後,分十八部(或二十部)。
下雲餘執漸離,即五百部。
随機舉者,推分派之由。
各謂指南,明所見之異。
皆通經論,示所宗也。
綿即是長,婆多是五部之一,正量即十八中一,上座、大衆即根、本二部。
此下,次明此方傳譯。
初明翻度。
言四部者,僧祇本部之一,十誦五分,四分即五部中三。
今下,次示弘傳。
二部最殷,即空、有二宗。
殷即訓盛。
然諸講士,偏競不倫,各尚學宗,鮮懷通量。
自晉南遷,迄于陳世,釋門義府,多師成實。
彼土傳律,偏弘十誦,以假名宗,出有部體。
中原擾攘,聲教奔飛,元魏、高齊,大弘心論,便依多雜,出四分體。
别示此方中,初科。
初叙偏執。
倫,等也。
各尚學宗,黨所習也。
鮮懷通量,無大見也。
自下,次叙宗亂。
初明南朝。
古晉自宣帝至愍帝,凡七帝,皆都中原。
至元帝渡江南,始鎮建業(即今金陵),凡十一帝。
自此分東西兩晉,自東晉及宋、齊、梁、陳,并都江南,故雲南遷等。
義府即學舍異名。
彼弘十誦,乃準成論,立色為體。
中下,次明北朝。
中原即京兆。
自西晉已來,分為十六國,故雲擾攘,即罹亂也。
奔飛謂零替也。
元魏、高齊,并都于彼。
元是魏姓,簡曹魏拓?魏。
高亦北齊之姓,簡南齊蕭氏。
彼弘四分,乃依雜心多論,立非色心為體。
後有碩學,通觀兩宗,雙出二體,各用開律。
次科碩學者,美其通博,未知何人。
此師即依成實出四分體,準多雜出十誦體,故雲通、觀兩宗等。
前文定宗,即準此師。
略叙其說,須得本緻。
故法正部難曰:無作是色,何故雜心界品雲:無作雖非礙,以作是礙故,彼亦說為礙,如影随樹動?又業品雲:強質名為色,無作亦非色也。
三中,初科。
初二句标示。
恐人不曉,諸宗颠亂,故略叙之,令知來緻。
故下,引難。
法正部即弘四分者,反據離心難彼有部,不合立色。
界品既雲非礙,顯非是色。
望作說礙,無作非礙,影随樹動,法喻可見。
業品明雲非色,不足疑矣。
彼部通曰:言無作非礙非色者,不同可見不可見有對色礙,故言非色非礙,非不是無對色礙。
若聞無作雖非色礙,謂是非色礙者,即界品雲:過去色雖非礙,曾礙故;未來色當礙故;現在微塵雖非礙,衆微集則礙。
豈以微塵不可觸,而得名非色?然則微塵是微色,即是微礙。
故知非者,謂非粗現之色礙也。
次科。
初釋通前文。
非礙非色,牒上兩文。
有對色礙,謂五根、五塵;無對色礙,即法入假色。
若下,引論反質,又三。
初引文。
彼三世色并雲非礙,不可執此便雲非色。
豈以下,質謬。
然下,顯正。
粗現色者,如前十四、二十等。
且明假宗引據之誤,必應實宗反用成論,避繁不引,故雲略叙耳。
上明法執,次明迷執。
迷執中,初科。
問:二執何分?答:法執則出體依宗,文據參亂;迷執則出體差互,文義俱乖。
莫不是己非他,并歸備計故也。
如戒一受,願行須同,焉有受依假宗,随行實教?故神州一統約受,并誦四分之文;及論随行,皆依有部行學。
非唯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随情。
至于戒體,理事不同。
列示中,初文。
初叙受随。
必同願行,即是受随異名。
二戒相副,不當差互,故雲焉有等。
故下,明此方參亂。
神州一統,謂此方一統之内。
以曹魏時,昙摩迦羅依四分宗,始行受戒。
自此至今,天下同遵。
他部雖翻,未聞有用,但制行受,未有廣律。
至姚秦時,先譯十誦,人即依承,後翻四分,置而不用。
至元魏法聰,首講四分,人猶執舊,故多依有部也。
體相乖各,行不副願也。
緩急随情,教不歸一也。
上取宗亂。
至下,次标體乖。
理事不同者,初師依理,餘皆約事。
如昔光師依理明體,謂此聖法能為道務,如鈔所顯。
正列中。
光師,即元魏慧光律師。
依理者,言理有二:一者,大乘實理,即常住真心,不生滅性;二者,小乘權理,即生空真如,生滅盡處。
但雲依理,為依何理?又戒由造作發生,理是天然本爾。
又戒是緣生,理本無生。
若雲此法能為道務者,且法是能趣,道是所證。
今明法體,而乃遠取所證之理,即今法體為是何物耶?今之禅講,多堕此見,狂簡斐然,何足議也?指如鈔者,即标宗随相明戒法中。
齊末立體,即受五緣,由此體具,便感前法,此則說緣為體。
次齊末者,即高齊法願律師。
五緣,即能受人等五種總緣。
此五乃能成之緣,戒業是所感之法。
今若指緣為體,所感前法,為是何物。
光師求之甚遠,願師取之太近。
中間法體,杳然莫知。
豈非業理幽微,非常情之所測乎。
河北魏部,雖依法數,正解四分,偏廣多宗。
三中,魏部即今魏府,法數謂法相名數,宗部各殊。
然彼諸師名數,乃依四分出體,反用多宗,即用色為假宗體也。
江南晉師,崇尚成實,依論出體,用通十誦。
四中,晉師即東晉已來傳弘之者,依成實論出十誦體,即用非色非心為有部體也。
斯并宗骨颠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總責中,宗骨颠倒,即後二師;理味差僻,即前二師。
或可四師并具二過,不唯此二,過濫尤多。
如上略述,故不勝言。
唐朝懷素,還依有部,立色為體。
近世霅川嶽師,融會假實,以為一見,乃謂成論非色非心,還即是色。
鈔文既雲非塵大之色,明知是細色耳。
且空有兩宗,豎義立體,疊互斥奪,矢石相反,如何和會,以為一見?若體不異,何用分宗?又但妄雲細色,不知細色是何等物?問:彼據天台妙玄雲:成論人雲:色是無教法,不至無色界。
豈非成宗自召為名?答:此乃成論諸師牒難有宗之語,謂若以色為無教,則應不至無色界。
無教既至彼天,則顯非色明矣。
不究本文,妄引為據,聾瞽來學,為害甚極。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
初解中。
初文前判定;以下,釋所以。
彼取業成,方得名戒。
問:一切善作,盡是戒不?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
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問中,欲彰戒善别故。
答中,初判今作戒。
自下,次指餘泛善。
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
餘善反之,故不名戒。
又解雲:始終通收,并作戒體。
若唯一念,前緣不如,亦應感戒。
然既不爾,故知通收。
又身口色體,為發戒緣。
身作色者,始終相續,為眼所見;口止之業,非耳所聞。
若唯第三,當時無聲,應無口作,故知通緣。
至三說滿,論家克取成就為言。
次解立理中,初正立;若下,反質。
初舉前緣不如難;又下,次約口作止息難;論下,通前論意,理無所妨。
有人雲:唯第三法一念而得,不妨身相表口業故。
覆救中,即前雲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此則顯有口作,還歸前義。
今解:戒是有為,緣成緣法,不請不乞,後戒無從,理須如前通始終也。
故光律師因立三喻:如麝,如輪,如獨樂也;桑揄,報色也;匠治,方便也;與繩俱轉,作戒也;廢繩獨轉,無作戒也。
善生經中,亦同斯喻。
今斷中,初叙法假緣,後戒即是無作。
理下,正判克取。
次師故下,引喻有三,但釋獨樂,今效配之。
麝身如報色,割取如方便,以香熏物如作戒,香去氣在如無作。
輪謂車輪,木體匠治,運動自轉,比上獨樂,合法可見。
引此可證作戒通于始終。
下指善生,即如前引,如人手執極香臭木是也。
問:此明身口色聲,與成宗次師何異?答:前取相續,法入所收;此宗不立相續,唯歸前二所攝。
上通為言,作、無作戒,俱色為體。
故涅槃雲:戒有七種,從于身、口,有無作色。
善生經雲:是十種法,或有作色及無作色,謂有莊嚴及成已者;或有作色無無作色,謂無方便及成已者。
故薩婆多雲:初念戒色,第二念戒色等。
故知俱色。
明體相中,初科。
初總示。
六門簡辨,故雲通也。
故下,引證。
涅槃從身口者,即作色也。
善生中釋雲莊嚴者,亦即方便,變其語耳。
兩雲成已,即所發業。
問:既有作色,那雲無方便耶?答:身口雖動,必加虔恪,有成業用,方名作業,故号莊嚴。
苟非專克,雖徒運用,二戒俱無。
即如上引手執木石,喻之可解。
如多論雲:若輕浮心,但有教者,亦止空動,不發業性。
準知作戒必取發業,不唯身口動作而已。
婆論初念具兼作與無作,第二念但唯無作。
故下一句,通結三文。
二戒俱色,所據明矣。
問:無作非對,複非可見,雲何名色?答:不以見對用,解于色礙,故名為色。
無作雖非見對,然為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色也。
問。
答中,初難蹑前三色所判。
答中,初立義。
色具二義:一、對,二、礙。
今此無作,具下一義。
無下,釋成四大,謂地、水、火、風,有内外兩别,此即内四大也。
俱舍名大種所造,大取廣遍義,種即因生義。
即雜心雲: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大造故,由能造是礙。
故所造業,身、色、口聲,善、惡、無記,體性各異,故雲更相障礙。
曆然不混,故雲據所可分。
問:無作是色,色即是礙,複對意根,即是障對,如何上言出三有對?答:障對有二義:一者、能所俱對色故,二者、能所兩緣俱障礙故。
如眼唯見色,不聞聲故,名障礙有對。
無作不爾,雖對意根,通緣非礙,色非色别,故非障對。
次難問中,初二句承上答文。
次二句蹑前三色中,判在法入,故對意根。
即是障對者,障即是礙,雙括兩文,難前無對。
答中,初泛叙對障。
初義,五根是能,五塵為所,二并是色,此即對義也。
次義,五根不能互緣,五塵不能互入,文舉眼根,餘四例爾,此即礙義也。
無下,正通來難。
雖對意根等者,能通而所礙,反上次義。
意根通緣,落謝五塵,如前已說。
色、非色别者,能心而所色,反上初義,故非障對。
雙結兩非,故出有對也。
三、列異執。
自金河已後,名教互張,五部十八,随機而舉,各謂指南,皆通經論。
年代綿遠,餘執漸離,唯婆多、正量、上座、大衆,斯之四宗,今盛西域。
此方所傳四部,乃翻今時弘者,昙無德部、薩婆多部最為殷矣。
三、列異執。
法執中,初科為二。
初叙西竺分宗。
金河者,河中産閻浮金,故以為名。
在拘屍城西北三四裡,西至娑羅林不遠,即如來入滅之處,謂佛滅已來也。
名教互張,此句總舉四位分部。
佛初滅度,迦葉結集,即分二部:一、上座部,窟内五百羅漢集者;二、大衆部,窟外千人集者。
一百年後,分為五部;四百年後,分十八部(或二十部)。
下雲餘執漸離,即五百部。
随機舉者,推分派之由。
各謂指南,明所見之異。
皆通經論,示所宗也。
綿即是長,婆多是五部之一,正量即十八中一,上座、大衆即根、本二部。
此下,次明此方傳譯。
初明翻度。
言四部者,僧祇本部之一,十誦五分,四分即五部中三。
今下,次示弘傳。
二部最殷,即空、有二宗。
殷即訓盛。
然諸講士,偏競不倫,各尚學宗,鮮懷通量。
自晉南遷,迄于陳世,釋門義府,多師成實。
彼土傳律,偏弘十誦,以假名宗,出有部體。
中原擾攘,聲教奔飛,元魏、高齊,大弘心論,便依多雜,出四分體。
别示此方中,初科。
初叙偏執。
倫,等也。
各尚學宗,黨所習也。
鮮懷通量,無大見也。
自下,次叙宗亂。
初明南朝。
古晉自宣帝至愍帝,凡七帝,皆都中原。
至元帝渡江南,始鎮建業(即今金陵),凡十一帝。
自此分東西兩晉,自東晉及宋、齊、梁、陳,并都江南,故雲南遷等。
義府即學舍異名。
彼弘十誦,乃準成論,立色為體。
中下,次明北朝。
中原即京兆。
自西晉已來,分為十六國,故雲擾攘,即罹亂也。
奔飛謂零替也。
元魏、高齊,并都于彼。
元是魏姓,簡曹魏拓?魏。
高亦北齊之姓,簡南齊蕭氏。
彼弘四分,乃依雜心多論,立非色心為體。
後有碩學,通觀兩宗,雙出二體,各用開律。
次科碩學者,美其通博,未知何人。
此師即依成實出四分體,準多雜出十誦體,故雲通、觀兩宗等。
前文定宗,即準此師。
略叙其說,須得本緻。
故法正部難曰:無作是色,何故雜心界品雲:無作雖非礙,以作是礙故,彼亦說為礙,如影随樹動?又業品雲:強質名為色,無作亦非色也。
三中,初科。
初二句标示。
恐人不曉,諸宗颠亂,故略叙之,令知來緻。
故下,引難。
法正部即弘四分者,反據離心難彼有部,不合立色。
界品既雲非礙,顯非是色。
望作說礙,無作非礙,影随樹動,法喻可見。
業品明雲非色,不足疑矣。
彼部通曰:言無作非礙非色者,不同可見不可見有對色礙,故言非色非礙,非不是無對色礙。
若聞無作雖非色礙,謂是非色礙者,即界品雲:過去色雖非礙,曾礙故;未來色當礙故;現在微塵雖非礙,衆微集則礙。
豈以微塵不可觸,而得名非色?然則微塵是微色,即是微礙。
故知非者,謂非粗現之色礙也。
次科。
初釋通前文。
非礙非色,牒上兩文。
有對色礙,謂五根、五塵;無對色礙,即法入假色。
若下,引論反質,又三。
初引文。
彼三世色并雲非礙,不可執此便雲非色。
豈以下,質謬。
然下,顯正。
粗現色者,如前十四、二十等。
且明假宗引據之誤,必應實宗反用成論,避繁不引,故雲略叙耳。
上明法執,次明迷執。
迷執中,初科。
問:二執何分?答:法執則出體依宗,文據參亂;迷執則出體差互,文義俱乖。
莫不是己非他,并歸備計故也。
如戒一受,願行須同,焉有受依假宗,随行實教?故神州一統約受,并誦四分之文;及論随行,皆依有部行學。
非唯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随情。
至于戒體,理事不同。
列示中,初文。
初叙受随。
必同願行,即是受随異名。
二戒相副,不當差互,故雲焉有等。
故下,明此方參亂。
神州一統,謂此方一統之内。
以曹魏時,昙摩迦羅依四分宗,始行受戒。
自此至今,天下同遵。
他部雖翻,未聞有用,但制行受,未有廣律。
至姚秦時,先譯十誦,人即依承,後翻四分,置而不用。
至元魏法聰,首講四分,人猶執舊,故多依有部也。
體相乖各,行不副願也。
緩急随情,教不歸一也。
上取宗亂。
至下,次标體乖。
理事不同者,初師依理,餘皆約事。
如昔光師依理明體,謂此聖法能為道務,如鈔所顯。
正列中。
光師,即元魏慧光律師。
依理者,言理有二:一者,大乘實理,即常住真心,不生滅性;二者,小乘權理,即生空真如,生滅盡處。
但雲依理,為依何理?又戒由造作發生,理是天然本爾。
又戒是緣生,理本無生。
若雲此法能為道務者,且法是能趣,道是所證。
今明法體,而乃遠取所證之理,即今法體為是何物耶?今之禅講,多堕此見,狂簡斐然,何足議也?指如鈔者,即标宗随相明戒法中。
齊末立體,即受五緣,由此體具,便感前法,此則說緣為體。
次齊末者,即高齊法願律師。
五緣,即能受人等五種總緣。
此五乃能成之緣,戒業是所感之法。
今若指緣為體,所感前法,為是何物。
光師求之甚遠,願師取之太近。
中間法體,杳然莫知。
豈非業理幽微,非常情之所測乎。
河北魏部,雖依法數,正解四分,偏廣多宗。
三中,魏部即今魏府,法數謂法相名數,宗部各殊。
然彼諸師名數,乃依四分出體,反用多宗,即用色為假宗體也。
江南晉師,崇尚成實,依論出體,用通十誦。
四中,晉師即東晉已來傳弘之者,依成實論出十誦體,即用非色非心為有部體也。
斯并宗骨颠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總責中,宗骨颠倒,即後二師;理味差僻,即前二師。
或可四師并具二過,不唯此二,過濫尤多。
如上略述,故不勝言。
唐朝懷素,還依有部,立色為體。
近世霅川嶽師,融會假實,以為一見,乃謂成論非色非心,還即是色。
鈔文既雲非塵大之色,明知是細色耳。
且空有兩宗,豎義立體,疊互斥奪,矢石相反,如何和會,以為一見?若體不異,何用分宗?又但妄雲細色,不知細色是何等物?問:彼據天台妙玄雲:成論人雲:色是無教法,不至無色界。
豈非成宗自召為名?答:此乃成論諸師牒難有宗之語,謂若以色為無教,則應不至無色界。
無教既至彼天,則顯非色明矣。
不究本文,妄引為據,聾瞽來學,為害甚極。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