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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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者,意業依心,亦不應以心為體。
故知身業以四大動故,名動為業。
業即四大,更無别體。
若論口業,四大相擊,于中出聲,聲成音曲,有所表彰,以為名、字、句,還即此名、句為口作業。
業無别體,用聲作體。
次師,初科。
初立義。
此師但取前色,離為色聲,不談心造,頗符小教。
故下,準論反質。
彼分三業,所依各異。
身口既依四大,故不應以心為體。
故下,正出體相。
初明身業。
四大是色,色動為業;動無别體,即色是體。
若下,次明口業。
聲非報法,由擊而發,音曲是業;音曲無體,即聲為體。
問:此宗五塵非罪福性,何得以色聲為體?答:非外五塵及報色,不妨内方便色也。
又雲: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福性。
故論雲:名字句者,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
問。
答中,初難。
此宗即成論。
前雲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明色聲,故摘五塵為難。
答中,初簡色體。
一、簡外塵。
由是内報色聲,非無情外物。
二、簡内報。
謂取方便動作,非頑然報法,故雲不妨内方便也。
内即對外,方便對報。
又下,次辨業性。
瞥爾一念,見聞非業,即屬色聲二入。
緣慮相續,則有成業,即落法塵,故雲法入所攝。
謂拜跪俯仰,為目所緣;陳詞乞戒,為耳所屬,故雲意識所得(有雲三師七僧意識得者,謬矣)。
既為意得,關乎内心,即成記業,故雲是罪福性。
下仍引論,且證口業。
是法名聲性,謂是法之名句。
聲為體性,判歸法入,明非心業。
問:若色為業體者,何故論雲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答:聲為業體,以心助成名字句也。
用此名句,即為口業。
心是助業之因,非正業體。
次難:既不許心為體,正違上文,故須通釋。
答中,心可助業,而非正體。
問:前言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而心即思體,身口業起亦不離心,應同用心為體?答:破外人義,思心同時而體别,故言心即是思。
然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故。
又破外道身口二業不假心助,故說離心無身口業。
第三難中,違前論文推心之義。
答中,即約破邪釋通論意,欲顯彼文非正明體。
初破思心體别,思從心起,言體未必有用,言用其必兼體,則顯體同異于外見也。
又下,次破身口不兼心,故明心助以反邪論。
問:第三羯磨竟時,身業相續,為眼、意緣,可說身作戒體;依聲、名、句業,不可相續現,非耳、意所緣,應無口作體? 第四問中,前立相續,色聲為體,故生此難。
初叙身有相續義。
始終現前眼意緣者,眼根分别,意識所得,故兼兩根(古謂十師眼意緣者,非)。
依下,次難聲無相續義。
由前陳乞,正加羯磨,受者無聲故。
耳意緣者,亦同上釋。
答:身業依色現。
青等眼所得。
亦為意緣知。
是身作戒體。
語業依聲發。
無記是方便。
非常為耳得。
故至羯磨竟。
遠從要期生。
說有二業體 答中,初釋。
初明身作。
體青等者,略舉顯色,眼所矚者。
語下,次明口作。
無記是方便,謂此語聲體是無記,前加三乞,故是方便。
乞已默受,故不常為耳意所得。
羯磨竟時,雖無語聲,取前求乞之心,成口作業,故雲遠從要期生。
身兼口作,故雲二業。
又雲:世相義斷續,皆為成一受,前乞已告情,後加是衆故,不容相續現。
次釋上二句。
釋通世相,即是事儀。
口作有斷,身作常續,事雖斷續,同為成受,故說二業。
前下,示口斷義。
正加須默,理不容續。
又解: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
三、釋中,成宗身口有互造義,如勸歎令死,即口造身業;現相表聖,即身造口業;今身跪受,表示乞詞,即非斷義。
二、解無作者,謂白四所發,形期業體,一成續現,經流四心,不藉緣辨,任運起故,三聚之中,非色心攝。
無作中,初二句标簡。
言所發者,簡作戒是能發形,期簡作戒止在一念。
一下,釋相。
一成續現,指成處也,謂三法竟一刹那時。
經四心者,顯常存也。
識、受、想、行,謂之四心。
不藉緣等,示名義也。
謂此業性,任運增長,牽生感果,不由于作,自然而作,故名無作。
三聚下,判屬法聚。
彼篇立四聚攝一切法:一、色聚(攝一切色法),二、心聚(攝一切心法),三、非色心聚(攝十七種法,名不相應行,無作當第十七),四、無為聚(攝三無為:虛空、擇滅、非擇滅)。
言非色者,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故言非色。
五義來證: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異,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五、色為五識心所得無作。
俱無此義,故不名色。
釋非色中。
初約能造對簡。
塵即五塵,大即四大,二并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
五下,次約色義反證。
即上塵大具此五義,無作不爾:一、非形方,二、無差異,三、不可惱壞,四、非礙,五、非對。
十四種如前,二十種即顯色十二。
形色有八,如後自明。
惱壞者,論雲:是色若壞,即生憂惱。
又雲:有情有惱,無情有壞。
五識心即眼、耳等,五識所得即五塵也。
言非心者,體非緣知,五義來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
非心中,初句對簡。
謂無作業,體非覺知,不能緣慮,與心體異,故号非心(古雲不可緣慮而知者,非)。
五下,反證。
心具五義,無作反之。
初非慮知,即是上義。
二謂頑善,無有愚智、迷悟之異,故無明暗。
三唯是善,非惡、無記(惡則反之)。
四唯一定,故無廣略,謂意根為略,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
五是三業造起,故非報法。
故成實雲:如經中說:精進感壽長,福多受天樂。
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引證非心。
初段中經文。
論家自引精進是作,壽長是現報,福多謂無作增長,天樂是生報。
若下,論家顯示經意。
人心不定,豈能常善?此顯無作一發已後,任運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義。
又複意無戒律儀。
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時,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
以無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發無作也?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
次段,初引論,謂意思中無有戒體,顯是非心。
三、性心者,謂餘善心及惡、無記。
彼論雲:若人在不善、無記、無心,亦名持戒。
疏家易之,即合無心歸于無記。
爾時無有作者,謂意入餘性,無有造作,卻名持戒。
即知無作任運常存,故名持戒。
(有雲:本論作有無作,但是論文寫錯,不須妄釋。
)以下,疏家委釋,又二:初釋爾時無有作義;由下,次釋三性名持戒義。
故彼問曰:若無作是色相,有何咎?答:色等五塵非罪福性,不以色性為無作也。
又如佛說:色是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次證非色。
初問答中。
若立為色,有二種過: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惱壞,如五塵、四大,具有惱害損壞之義。
論雲:無作惱壞相中,不可得故。
今文似多非字。
問:無作為身口業,身口業性即是色也?答:言無作者,但名身口業,實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業生故,說為身口業性。
又無作亦從意生,如何說為色性?如無色界,亦有無作可名色耶? 次問中,身口是色,業性亦應是色。
答中,初正名義。
實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時無有作故。
因身口意生者,謂從本作得名故。
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約能造,诘其所發;如下,二、約空報,質其因業。
毗昙說無色天有色,今此成宗雲彼天無色。
然生彼天者,必因戒定無作之業,即顯無作非色明矣。
故涅槃雲:戒者,雖無形色而可護持,故知非色也;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故非心也。
涅槃中,此明無作決然是有,恐謂體非形體而不修奉,故兩勉之。
心随境生,則有觸對;無作不爾,故雲非也。
十住婆沙雲:律儀善根有二種:作者是色,無作非色。
婆沙中,律儀善根,即本受體。
問:色等是無記,無作善惡性,不用色為體,作戒善惡性,應非色為體?答:無作在後生,作戒依色滅,若是同時者,則是色無記,故滅已方續生,不用色為體。
作戒與依色,同時體用生,不即不離故,還用色為體。
第三難中,上三句叙無作非色,下二句難作戒立色。
答中,初答無作。
不與色俱,故不兼色。
作下,次答作戒。
與色同時,故須兼色。
色為作戒所依,故雲依色。
色即是體,作戒為用。
記、無記别,故不即;即體成用,故不離。
問:如上二師,論作戒體,并雲心力助成,如何分異?答:前立色、心,心能成業,身、口是具,故心為正。
後取色、聲,即色為體,假心兼助,故心為旁。
問:二師并雲依宗立體,何以不同?答:二并據論,所見有殊。
前談心造,正取分通;後明色造,欲存小教。
問:鈔疏前後并取初師,今出次解,為取、不取?答:初師深窮業本,于理為長;次解曲順宗途,在教為當。
今家從理,多用初師;欲辨教宗,仍通後解。
問:一念、相續,如何分異?答:瞥爾眼見,名一念色;重緣籌慮,名相續色。
一念屬前眼根,相續屬後意根,故雲意識所得(聲、香、味、觸亦然)。
即知意根通緣五塵,通歸法、入也。
問:有犯則體羸,四舍則戒失,那雲無惱壞耶?答:缺行故羸,本得無損;教權故失,業性不亡。
此即成宗通深之意。
問:無色天為有色否?答:小教但說大種粗色,彼天既無,故雲無色。
大教既談識種細色,不妨彼有定果之色。
餘如别說。
二、依實法宗中分别二戒者,計非四分所通。
然律中明五陰五相,遠近内外,亦有兼故,又重出也。
俱是佛教,機執不同,五百身因,無非正說,今為六位。
實法宗中。
初科。
初标宗。
二戒,即作、無作。
計下,示意。
初叙難。
然下,決通,有二義。
初約相兼義。
以淺不通深,深得兼淺,所以假宗亦談實法。
受戒犍度:佛為五比丘廣說五陰,乃至一切色,過去、未來、現在色(過去已滅,未來不至,現在已生未謝,此為一相),若内若外(内謂自身,外即他身,或以情非情分之),若粗若細(有對為粗,無對為細,或約物有大小分之),若好若醜(不染色為好,染污色為醜,或約人物美惡分之),若遠若近(有雲去來為遠,現在為近,此即濫上三世,或可耳目不到者為遠,可到為近),一切色非我非彼,非彼所非我所(上二非我見,下二非所見),應作如實正觀智慧(作此觀智,是實非邪)。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一一具上五
故知身業以四大動故,名動為業。
業即四大,更無别體。
若論口業,四大相擊,于中出聲,聲成音曲,有所表彰,以為名、字、句,還即此名、句為口作業。
業無别體,用聲作體。
次師,初科。
初立義。
此師但取前色,離為色聲,不談心造,頗符小教。
故下,準論反質。
彼分三業,所依各異。
身口既依四大,故不應以心為體。
故下,正出體相。
初明身業。
四大是色,色動為業;動無别體,即色是體。
若下,次明口業。
聲非報法,由擊而發,音曲是業;音曲無體,即聲為體。
問:此宗五塵非罪福性,何得以色聲為體?答:非外五塵及報色,不妨内方便色也。
又雲: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福性。
故論雲:名字句者,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
問。
答中,初難。
此宗即成論。
前雲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明色聲,故摘五塵為難。
答中,初簡色體。
一、簡外塵。
由是内報色聲,非無情外物。
二、簡内報。
謂取方便動作,非頑然報法,故雲不妨内方便也。
内即對外,方便對報。
又下,次辨業性。
瞥爾一念,見聞非業,即屬色聲二入。
緣慮相續,則有成業,即落法塵,故雲法入所攝。
謂拜跪俯仰,為目所緣;陳詞乞戒,為耳所屬,故雲意識所得(有雲三師七僧意識得者,謬矣)。
既為意得,關乎内心,即成記業,故雲是罪福性。
下仍引論,且證口業。
是法名聲性,謂是法之名句。
聲為體性,判歸法入,明非心業。
問:若色為業體者,何故論雲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答:聲為業體,以心助成名字句也。
用此名句,即為口業。
心是助業之因,非正業體。
次難:既不許心為體,正違上文,故須通釋。
答中,心可助業,而非正體。
問:前言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而心即思體,身口業起亦不離心,應同用心為體?答:破外人義,思心同時而體别,故言心即是思。
然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故。
又破外道身口二業不假心助,故說離心無身口業。
第三難中,違前論文推心之義。
答中,即約破邪釋通論意,欲顯彼文非正明體。
初破思心體别,思從心起,言體未必有用,言用其必兼體,則顯體同異于外見也。
又下,次破身口不兼心,故明心助以反邪論。
問:第三羯磨竟時,身業相續,為眼、意緣,可說身作戒體;依聲、名、句業,不可相續現,非耳、意所緣,應無口作體? 第四問中,前立相續,色聲為體,故生此難。
初叙身有相續義。
始終現前眼意緣者,眼根分别,意識所得,故兼兩根(古謂十師眼意緣者,非)。
依下,次難聲無相續義。
由前陳乞,正加羯磨,受者無聲故。
耳意緣者,亦同上釋。
答:身業依色現。
青等眼所得。
亦為意緣知。
是身作戒體。
語業依聲發。
無記是方便。
非常為耳得。
故至羯磨竟。
遠從要期生。
說有二業體 答中,初釋。
初明身作。
體青等者,略舉顯色,眼所矚者。
語下,次明口作。
無記是方便,謂此語聲體是無記,前加三乞,故是方便。
乞已默受,故不常為耳意所得。
羯磨竟時,雖無語聲,取前求乞之心,成口作業,故雲遠從要期生。
身兼口作,故雲二業。
又雲:世相義斷續,皆為成一受,前乞已告情,後加是衆故,不容相續現。
次釋上二句。
釋通世相,即是事儀。
口作有斷,身作常續,事雖斷續,同為成受,故說二業。
前下,示口斷義。
正加須默,理不容續。
又解: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
三、釋中,成宗身口有互造義,如勸歎令死,即口造身業;現相表聖,即身造口業;今身跪受,表示乞詞,即非斷義。
二、解無作者,謂白四所發,形期業體,一成續現,經流四心,不藉緣辨,任運起故,三聚之中,非色心攝。
無作中,初二句标簡。
言所發者,簡作戒是能發形,期簡作戒止在一念。
一下,釋相。
一成續現,指成處也,謂三法竟一刹那時。
經四心者,顯常存也。
識、受、想、行,謂之四心。
不藉緣等,示名義也。
謂此業性,任運增長,牽生感果,不由于作,自然而作,故名無作。
三聚下,判屬法聚。
彼篇立四聚攝一切法:一、色聚(攝一切色法),二、心聚(攝一切心法),三、非色心聚(攝十七種法,名不相應行,無作當第十七),四、無為聚(攝三無為:虛空、擇滅、非擇滅)。
言非色者,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故言非色。
五義來證: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異,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五、色為五識心所得無作。
俱無此義,故不名色。
釋非色中。
初約能造對簡。
塵即五塵,大即四大,二并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
五下,次約色義反證。
即上塵大具此五義,無作不爾:一、非形方,二、無差異,三、不可惱壞,四、非礙,五、非對。
十四種如前,二十種即顯色十二。
形色有八,如後自明。
惱壞者,論雲:是色若壞,即生憂惱。
又雲:有情有惱,無情有壞。
五識心即眼、耳等,五識所得即五塵也。
言非心者,體非緣知,五義來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
非心中,初句對簡。
謂無作業,體非覺知,不能緣慮,與心體異,故号非心(古雲不可緣慮而知者,非)。
五下,反證。
心具五義,無作反之。
初非慮知,即是上義。
二謂頑善,無有愚智、迷悟之異,故無明暗。
三唯是善,非惡、無記(惡則反之)。
四唯一定,故無廣略,謂意根為略,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
五是三業造起,故非報法。
故成實雲:如經中說:精進感壽長,福多受天樂。
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引證非心。
初段中經文。
論家自引精進是作,壽長是現報,福多謂無作增長,天樂是生報。
若下,論家顯示經意。
人心不定,豈能常善?此顯無作一發已後,任運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義。
又複意無戒律儀。
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時,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
以無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發無作也?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
次段,初引論,謂意思中無有戒體,顯是非心。
三、性心者,謂餘善心及惡、無記。
彼論雲:若人在不善、無記、無心,亦名持戒。
疏家易之,即合無心歸于無記。
爾時無有作者,謂意入餘性,無有造作,卻名持戒。
即知無作任運常存,故名持戒。
(有雲:本論作有無作,但是論文寫錯,不須妄釋。
)以下,疏家委釋,又二:初釋爾時無有作義;由下,次釋三性名持戒義。
故彼問曰:若無作是色相,有何咎?答:色等五塵非罪福性,不以色性為無作也。
又如佛說:色是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次證非色。
初問答中。
若立為色,有二種過: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惱壞,如五塵、四大,具有惱害損壞之義。
論雲:無作惱壞相中,不可得故。
今文似多非字。
問:無作為身口業,身口業性即是色也?答:言無作者,但名身口業,實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業生故,說為身口業性。
又無作亦從意生,如何說為色性?如無色界,亦有無作可名色耶? 次問中,身口是色,業性亦應是色。
答中,初正名義。
實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時無有作故。
因身口意生者,謂從本作得名故。
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約能造,诘其所發;如下,二、約空報,質其因業。
毗昙說無色天有色,今此成宗雲彼天無色。
然生彼天者,必因戒定無作之業,即顯無作非色明矣。
故涅槃雲:戒者,雖無形色而可護持,故知非色也;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故非心也。
涅槃中,此明無作決然是有,恐謂體非形體而不修奉,故兩勉之。
心随境生,則有觸對;無作不爾,故雲非也。
十住婆沙雲:律儀善根有二種:作者是色,無作非色。
婆沙中,律儀善根,即本受體。
問:色等是無記,無作善惡性,不用色為體,作戒善惡性,應非色為體?答:無作在後生,作戒依色滅,若是同時者,則是色無記,故滅已方續生,不用色為體。
作戒與依色,同時體用生,不即不離故,還用色為體。
第三難中,上三句叙無作非色,下二句難作戒立色。
答中,初答無作。
不與色俱,故不兼色。
作下,次答作戒。
與色同時,故須兼色。
色為作戒所依,故雲依色。
色即是體,作戒為用。
記、無記别,故不即;即體成用,故不離。
問:如上二師,論作戒體,并雲心力助成,如何分異?答:前立色、心,心能成業,身、口是具,故心為正。
後取色、聲,即色為體,假心兼助,故心為旁。
問:二師并雲依宗立體,何以不同?答:二并據論,所見有殊。
前談心造,正取分通;後明色造,欲存小教。
問:鈔疏前後并取初師,今出次解,為取、不取?答:初師深窮業本,于理為長;次解曲順宗途,在教為當。
今家從理,多用初師;欲辨教宗,仍通後解。
問:一念、相續,如何分異?答:瞥爾眼見,名一念色;重緣籌慮,名相續色。
一念屬前眼根,相續屬後意根,故雲意識所得(聲、香、味、觸亦然)。
即知意根通緣五塵,通歸法、入也。
問:有犯則體羸,四舍則戒失,那雲無惱壞耶?答:缺行故羸,本得無損;教權故失,業性不亡。
此即成宗通深之意。
問:無色天為有色否?答:小教但說大種粗色,彼天既無,故雲無色。
大教既談識種細色,不妨彼有定果之色。
餘如别說。
二、依實法宗中分别二戒者,計非四分所通。
然律中明五陰五相,遠近内外,亦有兼故,又重出也。
俱是佛教,機執不同,五百身因,無非正說,今為六位。
實法宗中。
初科。
初标宗。
二戒,即作、無作。
計下,示意。
初叙難。
然下,決通,有二義。
初約相兼義。
以淺不通深,深得兼淺,所以假宗亦談實法。
受戒犍度:佛為五比丘廣說五陰,乃至一切色,過去、未來、現在色(過去已滅,未來不至,現在已生未謝,此為一相),若内若外(内謂自身,外即他身,或以情非情分之),若粗若細(有對為粗,無對為細,或約物有大小分之),若好若醜(不染色為好,染污色為醜,或約人物美惡分之),若遠若近(有雲去來為遠,現在為近,此即濫上三世,或可耳目不到者為遠,可到為近),一切色非我非彼,非彼所非我所(上二非我見,下二非所見),應作如實正觀智慧(作此觀智,是實非邪)。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一一具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