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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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緣,無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
如是長短、強弱,性不均通,理不三合。
故律中慈、瞋五句,無第三者,可以類說。
此約體論,唯斯二戒,對彼所防,如上廣說。
答中,必應他師有立此句,故标今解。
初立義。
名雖可立,體無合理,故雲不可。
一下,次顯别,有三:一、即自性别,二、謂起時别,三、即體相别。
長短強弱等,結上三别。
無作長強,作則短弱均和也。
故下,引類,即增一文。
彼雲:有五句語,無第三句(即舉罪五德):一、時非時,此句無第三句;二、實與不實,三、損減利益,四、粗犷柔和,五、嗔恚慈心,并無第三句。
謂二種性别,不可立第三合句也。
此下,結示所立。
此約體論,謂能防受體,無出此二。
所防無量,文見前答。
二、引證門 如涅槃雲:戒有二種,謂作、無作。
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則名為戒不具足。
引證中,涅槃唯具作,不具無作,謂輕浮心受者。
又善生雲:是十種法,或有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執極香臭木。
善生中,初示有無。
十種法,即十業道。
如下,舉喻。
極香臭物,喻善惡業。
手執,喻作色。
放物有餘香臭,即喻無作色。
木,喻無記業,但有執持而無餘氣。
對合,可見。
又心論雲:第三羯磨,一刹那頃,作及無作,是名根本業道。
心論中,一刹那時,作戒滿足,無作發現根本業者,望前後方便為言。
彼雲:如沙彌受具、入戒場、禮僧、求和尚,乃至第二羯磨,皆是方便。
即接今文。
又雲:次說四依,乃至身口所作及無作,是名為後。
如是多文,證唯有二。
結示中,準上善生,二并是色,有宗所計,今但取證唯二之意。
三、解名義者,就分為三,即作、無作戒也。
名義标中,作、無作是别名,戒即通名,該上二故。
所言作者,身口方便,造趣營為,名之為作。
如陶家輪,動轉之初,故心論雲:作者身動,身方便也。
作中,初示名義。
如下,舉況。
陶家謂範土之師以輪旋物,輪喻報身,動轉喻作。
故下,引證。
身是報色,動身方便即是造作,所謂方便色也。
言無作者,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随生,故名無作。
如成論無作品雲: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曰也。
無作中,初示名義。
身動滅者,作戒謝也。
餘識即四心識:受、想、行。
望前作戒行心,故雲餘也。
法随生者,非由造作,常自增長故。
如下,引證。
彼論問曰:何法名無作?因下,即答。
因心生者,推本作也。
睡眠即無記中,善、惡亦然,故雲等也。
用斯兩法,并有懸防禁非之義,齊名為戒。
釋戒中,初科懸防,對未來禁,非止現起。
戒之通名,實兼善惡。
且就善生,約為五義:一、言制者,能斷諸惡法故;二、名迮隘,性不容惡故;三、名清涼,遮煩惱熱故;四、名為上,至無上道故;五、名為學,調諸根智故。
雖有五釋,并從義用為名也。
涅槃所解,如上初通。
故雲戒者,直是遮制惡法。
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如上受緣,已略解釋。
又如心論,初念無作七種名,後諸無作五種名,廣如常說。
次科。
初示通名。
且下,次引釋。
三段并約善戒,故雲且就等。
善生五名:初約教,二據性,三從用,四取果,五約行。
并從義用,未能诠體,故涅槃中如初。
通者,即制義也。
指受緣者,即釋篇目中心。
論中彼曰:波羅提木叉作時,即彼刹那無作,凡有七種名(作時、刹那,即三法竟,初意也):一、彼一切惡戒對治,故名律儀(防護惡故);二、入七衆具,故名波羅提木叉律儀(于一切衆生所得故,即别解脫戒也);三、善作,故名妙行(得愛果故);四、思願道,故名業道(思願從彼道轉故);五、彼最初随順解脫,故名波羅提木叉(随一切衆生慈心得故);六、名業,業者作所起故(是言思者不然,說波羅提木叉故,以此當知亦非後三業道);七、名屍羅,屍羅者淳善義(不起害心故)。
後諸無作五種名(謂第二念去,終盡一形,故雲諸也)。
除波羅提木叉者,非前故(除第五,非最初故);除業道者,在起業思後故(除第四也)。
廣如常說,即上所引是也。
今核戒字,乃當警也。
預約未然之言,字是俗有,還須随俗,用通道訓。
古曰防非,不無其緻。
三中。
初示名義。
核,推也。
警即警寤。
常自預覺,不使臨境有迷,故雲預約未然。
然猶形也。
前取禁義,即通善惡;此唯局善,且從一相。
字下,明取字書之意。
古曰防非,亦如前引,頗符警義,故此與之。
四、出戒體。
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答:相傳解雲: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四、明業體。
初問中。
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
雲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
以其能通聖道,故鈔雲就已成為言,名為聖法;複令受者不自輕,故鈔雲知自身心懷佩聖法等。
問曰:其相如何?答:法體沉隐,非易言彰。
經論所談,深有遠緻。
故諸戒論,盛顯行途。
至于業理,削而不述。
今叙其緻,略為四門:一、明教宗,二、陳體狀,三、列異執,四、顯正義。
次問。
前但示名,未顯體相,故伸此問,發起開章。
答中,初叙難。
明業理虛玄,非耳目所屬,故雲沉隐等。
凡論通兩藏,通經之論,謂之經論。
善惡業理,彼宗所談,即後所引成實、毗昙、雜心、俱舍等。
深有遠緻,謂理緻幽遠,如下自陳。
通律之論,則名戒論,如多論、善見、毗尼母、摩得伽。
此等多明持犯之相,故雲盛顯行途。
業理不述,以非宗故。
今下,分章。
自昔辨體,教宗紊亂,故先須定宗。
宗旨既分,依宗出體,故次陳體狀。
宗體既顯,須辨是非。
既了昔非,方申正義。
四門始末,次第相由。
初門中。
問:經論明體,其相不同;四分一宗,當須定指? 初門問中,上二句通示諸部差别,下二句别推本部所宗。
答:首題所出,可不知耶?此方盛弘假、實二解。
成論所辨,正通四分昙無德宗;雜心、俱舍,乃解十誦薩婆多宗。
答中。
初略指今宗。
羯磨首标昙無德部,自可知故。
此下,次對辨假實。
小教入道,不出四宗:一、空,二、有,三、雙,亦四、雙非。
今取此方盛行,故唯有二。
言假宗者,彼明諸法緣生故空,故名空宗;但有名字,故名假宗。
又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
實法宗者,彼明我、人等假名是空,陰、界、入等并是實有,亦名一切有宗,亦即毗昙部。
故律明色,眼識能見,異于毗昙根能見也。
諸有結、正,并問何心,故雲造善見三業?當審觀其意,不同彼宗身、口七業,皆是色中有損益故,餘不具出。
次科有二。
初明根、識異。
四分且舉眼根,餘根皆爾。
既推心、識有所分别,則顯通深,但不談七、八與大異耳。
毗昙不爾,既不推心,故唯根見。
眼、耳、鼻等為浮塵根,見、聞、覺、知即勝義根。
二皆是色,唯意是心。
諸下,次明結、犯異。
結正,即結篇聚正罪。
律中:凡比丘犯過,問佛求決。
佛問:汝以何心犯?有心則斷成犯,無心則雲不犯。
此明兩犯由心也。
故下,即律序偈。
雖具三業,主在于意,故偏審之。
彼雲備具三種業,則通于持、犯。
今此易之,且據二持為言。
彼宗不爾,七支并判色聚所收,故雲皆是。
色中,即雜心。
雲色者,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大故。
有損益者,示彼所計。
如善戒,持則體肥,犯則戒羸;罪業,造則更增,忏則除滅。
由有此義,故立為色。
如上雜心,因四大者,亦彼所計。
能造是色,所造亦然。
彼宗立色,不出斯二。
下指餘者,如後五義,顯示分通,全乖小道,此且略之。
二、陳體狀 體謂業體,正是戒法所依本也。
經論所談善惡,業者名也;今述作無作者,業之體也。
混名從體,一也;離實談名,異也。
第二、定名體中。
初示體相。
思願要緣,攬法成業。
故塵沙戒法為能依,業體無作為所依也。
經下,次會名體。
諸論明善惡業即作無作之名,作無作即善惡業之體。
作與無作,二俱名業。
業名是通,作無作别,混名從體。
一者,名體相即,故離實談名;異者,名體兩分,故混猶攝也。
多論陳體,教無教也;成實雜心,作無作也。
皆略名铨體,義說動靜,而難顯其相,如諸塵也。
今且依俙如論,兩傳寄之取狀。
次指體中。
初示諸文。
多論教無教義,篇首已釋。
俱舍名為表無表者,取表示義。
雜心體同多宗,名濫成實。
略名謂不論善惡業也,诠體謂唯明作無作也。
動即是作,靜即無作。
如諸塵者,取相類也。
心論雲:七極微成一阿耨(彼最細色,天眼能見。
阿耨翻無上),七阿耨為一銅上塵,七銅塵為一水上塵,七水塵為一兔毫上塵,七兔毫塵為一羊毛上塵,七羊毛塵成一牛毛上塵,七牛毛塵成一向遊塵(應是戶向中飛塵),七向遊塵成一虮,七虮成一虱,七虱成一??麥等。
今下,标。
今釋依俙隐約之貌。
相既難顯,且寄兩宗之論;出其相狀,即彰此門陳體。
且依二宗所計,至後正義三宗分别,始是今師正出體相。
先依本宗,假名出體。
言作戒者,謂始壇場,終白四法,緣構成者,諸師約文,有多解釋。
假名宗作戒中,初科。
初略示。
标始終者,示時之分齊,始自請師,終三法竟。
緣構成者,正示作義。
諸下,次标舉。
或言色心為體,故論說雲: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
身業亦爾,論其身口,乃造業具,非善惡體。
如無心殺人,不得殺罪。
故論雲: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初師示體中。
初準論立義,即本成論。
色心即總三業。
拜跪登降是身,陳乞對答是口,此二并色。
色不自發,要由心助,故兩兼之。
非直音聲,直猶獨也。
論下,釋成。
身口非記,實不能造,假之成業,故雲造具。
如世器具,要假人用。
如下,舉例。
律殺戒中,心境迷忘,一切無心,并開不犯。
故下,引證。
皆但是心,謂心王也。
心王起意思,意思起身口。
若離心王,三業無托,故三并無也。
若解色為業體,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何得名業? 次科多宗所明身、口二業,悉判為色,故此攻之。
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業取有記、無記、非業,罪、福即是善、惡。
有人言:以色、聲為身、口業體。
故論雲:身、口業依止四大,意業依心。
若身業非四大為
如是長短、強弱,性不均通,理不三合。
故律中慈、瞋五句,無第三者,可以類說。
此約體論,唯斯二戒,對彼所防,如上廣說。
答中,必應他師有立此句,故标今解。
初立義。
名雖可立,體無合理,故雲不可。
一下,次顯别,有三:一、即自性别,二、謂起時别,三、即體相别。
長短強弱等,結上三别。
無作長強,作則短弱均和也。
故下,引類,即增一文。
彼雲:有五句語,無第三句(即舉罪五德):一、時非時,此句無第三句;二、實與不實,三、損減利益,四、粗犷柔和,五、嗔恚慈心,并無第三句。
謂二種性别,不可立第三合句也。
此下,結示所立。
此約體論,謂能防受體,無出此二。
所防無量,文見前答。
二、引證門 如涅槃雲:戒有二種,謂作、無作。
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則名為戒不具足。
引證中,涅槃唯具作,不具無作,謂輕浮心受者。
又善生雲:是十種法,或有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執極香臭木。
善生中,初示有無。
十種法,即十業道。
如下,舉喻。
極香臭物,喻善惡業。
手執,喻作色。
放物有餘香臭,即喻無作色。
木,喻無記業,但有執持而無餘氣。
對合,可見。
又心論雲:第三羯磨,一刹那頃,作及無作,是名根本業道。
心論中,一刹那時,作戒滿足,無作發現根本業者,望前後方便為言。
彼雲:如沙彌受具、入戒場、禮僧、求和尚,乃至第二羯磨,皆是方便。
即接今文。
又雲:次說四依,乃至身口所作及無作,是名為後。
如是多文,證唯有二。
結示中,準上善生,二并是色,有宗所計,今但取證唯二之意。
三、解名義者,就分為三,即作、無作戒也。
名義标中,作、無作是别名,戒即通名,該上二故。
所言作者,身口方便,造趣營為,名之為作。
如陶家輪,動轉之初,故心論雲:作者身動,身方便也。
作中,初示名義。
如下,舉況。
陶家謂範土之師以輪旋物,輪喻報身,動轉喻作。
故下,引證。
身是報色,動身方便即是造作,所謂方便色也。
言無作者,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随生,故名無作。
如成論無作品雲: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曰也。
無作中,初示名義。
身動滅者,作戒謝也。
餘識即四心識:受、想、行。
望前作戒行心,故雲餘也。
法随生者,非由造作,常自增長故。
如下,引證。
彼論問曰:何法名無作?因下,即答。
因心生者,推本作也。
睡眠即無記中,善、惡亦然,故雲等也。
用斯兩法,并有懸防禁非之義,齊名為戒。
釋戒中,初科懸防,對未來禁,非止現起。
戒之通名,實兼善惡。
且就善生,約為五義:一、言制者,能斷諸惡法故;二、名迮隘,性不容惡故;三、名清涼,遮煩惱熱故;四、名為上,至無上道故;五、名為學,調諸根智故。
雖有五釋,并從義用為名也。
涅槃所解,如上初通。
故雲戒者,直是遮制惡法。
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如上受緣,已略解釋。
又如心論,初念無作七種名,後諸無作五種名,廣如常說。
次科。
初示通名。
且下,次引釋。
三段并約善戒,故雲且就等。
善生五名:初約教,二據性,三從用,四取果,五約行。
并從義用,未能诠體,故涅槃中如初。
通者,即制義也。
指受緣者,即釋篇目中心。
論中彼曰:波羅提木叉作時,即彼刹那無作,凡有七種名(作時、刹那,即三法竟,初意也):一、彼一切惡戒對治,故名律儀(防護惡故);二、入七衆具,故名波羅提木叉律儀(于一切衆生所得故,即别解脫戒也);三、善作,故名妙行(得愛果故);四、思願道,故名業道(思願從彼道轉故);五、彼最初随順解脫,故名波羅提木叉(随一切衆生慈心得故);六、名業,業者作所起故(是言思者不然,說波羅提木叉故,以此當知亦非後三業道);七、名屍羅,屍羅者淳善義(不起害心故)。
後諸無作五種名(謂第二念去,終盡一形,故雲諸也)。
除波羅提木叉者,非前故(除第五,非最初故);除業道者,在起業思後故(除第四也)。
廣如常說,即上所引是也。
今核戒字,乃當警也。
預約未然之言,字是俗有,還須随俗,用通道訓。
古曰防非,不無其緻。
三中。
初示名義。
核,推也。
警即警寤。
常自預覺,不使臨境有迷,故雲預約未然。
然猶形也。
前取禁義,即通善惡;此唯局善,且從一相。
字下,明取字書之意。
古曰防非,亦如前引,頗符警義,故此與之。
四、出戒體。
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答:相傳解雲: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四、明業體。
初問中。
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
雲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
以其能通聖道,故鈔雲就已成為言,名為聖法;複令受者不自輕,故鈔雲知自身心懷佩聖法等。
問曰:其相如何?答:法體沉隐,非易言彰。
經論所談,深有遠緻。
故諸戒論,盛顯行途。
至于業理,削而不述。
今叙其緻,略為四門:一、明教宗,二、陳體狀,三、列異執,四、顯正義。
次問。
前但示名,未顯體相,故伸此問,發起開章。
答中,初叙難。
明業理虛玄,非耳目所屬,故雲沉隐等。
凡論通兩藏,通經之論,謂之經論。
善惡業理,彼宗所談,即後所引成實、毗昙、雜心、俱舍等。
深有遠緻,謂理緻幽遠,如下自陳。
通律之論,則名戒論,如多論、善見、毗尼母、摩得伽。
此等多明持犯之相,故雲盛顯行途。
業理不述,以非宗故。
今下,分章。
自昔辨體,教宗紊亂,故先須定宗。
宗旨既分,依宗出體,故次陳體狀。
宗體既顯,須辨是非。
既了昔非,方申正義。
四門始末,次第相由。
初門中。
問:經論明體,其相不同;四分一宗,當須定指? 初門問中,上二句通示諸部差别,下二句别推本部所宗。
答:首題所出,可不知耶?此方盛弘假、實二解。
成論所辨,正通四分昙無德宗;雜心、俱舍,乃解十誦薩婆多宗。
答中。
初略指今宗。
羯磨首标昙無德部,自可知故。
此下,次對辨假實。
小教入道,不出四宗:一、空,二、有,三、雙,亦四、雙非。
今取此方盛行,故唯有二。
言假宗者,彼明諸法緣生故空,故名空宗;但有名字,故名假宗。
又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
實法宗者,彼明我、人等假名是空,陰、界、入等并是實有,亦名一切有宗,亦即毗昙部。
故律明色,眼識能見,異于毗昙根能見也。
諸有結、正,并問何心,故雲造善見三業?當審觀其意,不同彼宗身、口七業,皆是色中有損益故,餘不具出。
次科有二。
初明根、識異。
四分且舉眼根,餘根皆爾。
既推心、識有所分别,則顯通深,但不談七、八與大異耳。
毗昙不爾,既不推心,故唯根見。
眼、耳、鼻等為浮塵根,見、聞、覺、知即勝義根。
二皆是色,唯意是心。
諸下,次明結、犯異。
結正,即結篇聚正罪。
律中:凡比丘犯過,問佛求決。
佛問:汝以何心犯?有心則斷成犯,無心則雲不犯。
此明兩犯由心也。
故下,即律序偈。
雖具三業,主在于意,故偏審之。
彼雲備具三種業,則通于持、犯。
今此易之,且據二持為言。
彼宗不爾,七支并判色聚所收,故雲皆是。
色中,即雜心。
雲色者,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大故。
有損益者,示彼所計。
如善戒,持則體肥,犯則戒羸;罪業,造則更增,忏則除滅。
由有此義,故立為色。
如上雜心,因四大者,亦彼所計。
能造是色,所造亦然。
彼宗立色,不出斯二。
下指餘者,如後五義,顯示分通,全乖小道,此且略之。
二、陳體狀 體謂業體,正是戒法所依本也。
經論所談善惡,業者名也;今述作無作者,業之體也。
混名從體,一也;離實談名,異也。
第二、定名體中。
初示體相。
思願要緣,攬法成業。
故塵沙戒法為能依,業體無作為所依也。
經下,次會名體。
諸論明善惡業即作無作之名,作無作即善惡業之體。
作與無作,二俱名業。
業名是通,作無作别,混名從體。
一者,名體相即,故離實談名;異者,名體兩分,故混猶攝也。
多論陳體,教無教也;成實雜心,作無作也。
皆略名铨體,義說動靜,而難顯其相,如諸塵也。
今且依俙如論,兩傳寄之取狀。
次指體中。
初示諸文。
多論教無教義,篇首已釋。
俱舍名為表無表者,取表示義。
雜心體同多宗,名濫成實。
略名謂不論善惡業也,诠體謂唯明作無作也。
動即是作,靜即無作。
如諸塵者,取相類也。
心論雲:七極微成一阿耨(彼最細色,天眼能見。
阿耨翻無上),七阿耨為一銅上塵,七銅塵為一水上塵,七水塵為一兔毫上塵,七兔毫塵為一羊毛上塵,七羊毛塵成一牛毛上塵,七牛毛塵成一向遊塵(應是戶向中飛塵),七向遊塵成一虮,七虮成一虱,七虱成一??麥等。
今下,标。
今釋依俙隐約之貌。
相既難顯,且寄兩宗之論;出其相狀,即彰此門陳體。
且依二宗所計,至後正義三宗分别,始是今師正出體相。
先依本宗,假名出體。
言作戒者,謂始壇場,終白四法,緣構成者,諸師約文,有多解釋。
假名宗作戒中,初科。
初略示。
标始終者,示時之分齊,始自請師,終三法竟。
緣構成者,正示作義。
諸下,次标舉。
或言色心為體,故論說雲: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
身業亦爾,論其身口,乃造業具,非善惡體。
如無心殺人,不得殺罪。
故論雲: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初師示體中。
初準論立義,即本成論。
色心即總三業。
拜跪登降是身,陳乞對答是口,此二并色。
色不自發,要由心助,故兩兼之。
非直音聲,直猶獨也。
論下,釋成。
身口非記,實不能造,假之成業,故雲造具。
如世器具,要假人用。
如下,舉例。
律殺戒中,心境迷忘,一切無心,并開不犯。
故下,引證。
皆但是心,謂心王也。
心王起意思,意思起身口。
若離心王,三業無托,故三并無也。
若解色為業體,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何得名業? 次科多宗所明身、口二業,悉判為色,故此攻之。
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業取有記、無記、非業,罪、福即是善、惡。
有人言:以色、聲為身、口業體。
故論雲:身、口業依止四大,意業依心。
若身業非四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