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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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問誰答?受中為别,請師已定,故不須差。
引難中,波離、阿難對衆結集,而亦先差,違上義故。
答中,初示結集須差。
受下,次明戒師不差:一、為别人;二、先受請,與上不同。
問:戒師白和,教師則無者?答:互有無也,終是僧義。
以辄問難,衆情難忍,故前白請。
教師出衆,前已白差,又在屏問知和誰者。
次問答中,初通答;以下,别釋。
初明戒師有和無差;教下,次明教師有差無和。
各一和白,故雲終是僧義。
八、正問中,前緣後問,大如前法,小有差耳。
第八,初科。
小有差者,唯遮難之名,時有不同。
如前雲污尼,後雲犯尼;前雲賊住,後雲賊心等,對之不見。
注中列其衣缽,事是繁重也,即定辭占,故引接也。
僧祇雲欺诳不實,乃欺天人及如來者,以戒法所通,下被上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為通遍也。
次科緣中。
初釋衣缽。
辭占即下,審定虛實。
先舉衣缽,用為發端耳。
僧下,次釋實答。
戒法所通,通何等人?唯被上達清卓之器。
論語雲:君子上達(達于道義),小人下達(達于财利)。
非緣,謂帶難欺妄。
遍者,即如注列人、天、佛、僧四位收盡。
注中兩雲諸天,前是别召魔、梵,後乃總目餘天。
列難名示,亦如教授,同不了者,俱非問也。
釋難中,初文略指如前,謂須相解。
就十三中,亦有文中雲不犯邊罪不者,單約難也;或雲犯罪邪者,通有無也。
邪音夜加反,疑未決者也,是助辭,非定意,本須兩分,音字義别矣。
次科,初示異同。
邊則局難,罪兼輕重,故通有無。
邪下,次正音義。
邪也字别,人或不分,故特點示。
就難事中,次解六七雲:殺父母者,膝下之養,反加逆害,天地之所不容也。
三、正釋殺父母中膝下之養。
即孝經雲: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
(膝下,謂孩幼之時,比及年長,則日加尊嚴,能緻敬于父母。
) 八、殺羅漢者。
愚小多迷羅漢中音,此義雲生,上加阿字,乃雲無也。
此人三有業盡,三界不生,略須此示。
不爾,知是何人不解,謂是凡物也。
殺羅漢中,初釋名。
愚小迷者,謂昧名也。
上加阿字,合雲無生,業惑俱亡,無後有故。
略下,示意。
九、破僧者。
此相又難。
破羯磨者,兩衆一時作法,犯中偷蘭,不障戒也。
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也。
行化于世,緻令禅誦佛境不行,犯上偷蘭,則能障戒。
破僧中,初科。
此相難者,人少識故。
破羯磨者,謂同一界為言。
破法輪者,佛說四依、八正,運轉如輪,調達用此五法,抑令不行,故曰破也。
禅誦,即目觀法。
文中通說,義須廣分,必須此示,方曉通塞。
故經教所設,意在解慧導前,行實随從;今既無慧,行起無因也。
次科文中通說,但标破僧,故必須此,示須分輕重故。
故下,泛論解行,勸令明識,不唯此也。
十、惡心出佛血者,故論說言:出血一也,由心善惡耳。
故善登梵天,惡沈鼻獄,俱一劫也。
出血中,初文引論,即多論耆婆、針醫、調達殺害出血,事同而心不等,耆婆生天,調達堕獄。
準前多論,耆婆自生忉利,今雲梵天,定非色界。
此上二難,末代所無,如前解也。
破法輪逆,今時微有;出血惡逆,滅後全無。
次科有無中,指如前者,即僧祇子注;破輪有者,即調達徒黨,西土不絕,此方則無。
有人雲:既不正感真容,何妨毀損形像,或有光現血流,并入逆攝。
他解中,初釋惡心損像,取相為逆。
有人言:不可感于血光,但論惡心,損是逆例。
如設像代真,敬福齊等,今行惡毀,受罪義一。
如尼破法,豈同調達?立谏設治,則無與二。
彼既不疑,堂堂行事,敬像如真,損何獨别?義不可也。
俗律雲:僧尼毀佛像者,絞之。
意有在矣。
餘即盜論,非所奉矣。
次釋中。
初立理。
如下,舉例,有二:初約敬福反例,次約尼衆破僧比例。
彼下,顯過。
謂兇頑之人,不疑毀之有罪。
堂堂,公顯之貌。
下引俗律毀佛死罪,可驗同逆。
餘盜論者,謂菩薩等像也。
故引示之,可斟酌矣。
結示中,可斟酌者,意令臨機籌量用舍也。
十一、問:非人者,律中:非人者,鬼也。
俗雲:鬼者,歸也。
無人不死,死皆歸之。
非人中,初科,引俗雲者,文出屍子。
約律明趣,但說為三,謂人、非人及畜生也。
以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鬼、神等,幽通難識,故合天、修、鬼、獄四道為一趣也。
莫不分得五通,異于人類,故号非人。
故律中諸戒,時有離之,如同宿戒,天子、阿修羅子、餓鬼子等。
地獄輕系,義應得同,從重者多,故輕不說。
如此分别,略識非人。
二中。
初指律文。
人畜局一,非人合四,故止三趣。
以下,次示離合。
初明合意。
故律下,二、明離意。
同宿戒但開三趣,義收地獄,仍示律文不說所以。
曾以名問諸餘講士,便答餘雲:不讀觀音人非人等者可解。
言非人者,此謂疑神經中八部緊那羅等也。
形如人焉,但頂生角,即教巧工釘角頭上,想多聞者知出何文。
三中。
初叙非。
觀音,即普門品八部天、龍、夜叉等,謂頂生角,故号非人。
想下,結斥。
世有??鬼,冠帶似人,雲是經中人非人者。
又傳獨覺則頭安一角,寫婆薮則貌如老妪,循名昧實,今古皆然。
十二、問畜生者。
世俗同知,皆恥聲相,目見是人,而問畜者,誠可怪也。
當從容轉語,不失本意者,道俗無過也。
應語雲:世有群龍,及餘精魅,能變化者,趣攝畜生。
戒法無預鄉,非此等耶? 畜生中,初明直問;當下,教轉語,戒法無預,言非分也。
十三、問二形者,俗所同恥,然必須問,亦如畜中及制意、釋名所引。
二形中,同上改語,應準制意雲:世有形挾兩境者,志緻懦弱,善惡不成,殊非道器,卿非此等耶? 然諸部行事,繁略不同,至于差問,無不具有,良是同受同持,故名同戒也。
諸部中,初科名同戒者,即戒本雲共戒、同戒,言其受随不别也。
制列遮相。
諸律并同,及論難體。
十誦五分,但問曾為比丘如法持舍不,此邊相也,餘悉不問。
及至僧中亦爾。
四分亦同。
如律中制十三難已,若不問者,不名得戒。
故諸結者,引之集坐,在遮前問。
僧祇有二:所言略者,今僧中當問;汝有無,當答。
僧中一一問之,大如四分。
及諸遮相,不可抄盡,須者觀之。
乃至問曾為比丘四重、十三事,一一随問。
若有犯者,重則令去,殘令後悔。
次科。
初示遮同。
及下,次明難别。
初十五二律,屏處僧中,止問邊相。
次四分亦同,謂差問、正問,亦不列難。
言諸結者,即集羯磨人引難冠遮,依律具問。
坐猶着也。
三、僧祇有二,謂廣、略也。
廣則具問,略即如文。
謂屏問時,但囑累而已。
下指遮相,如事鈔備引。
仍問篇聚,重是邊罪故令去,殘下非難故令悔。
受已方悔,故雲後悔也。
次問遮相。
汝字何等?依俗中法,子生三月,孩而名之,年至二十,冠而字之,随義别立。
僧中識者,立名異字,如僧傳中。
自餘者,多名字通忍。
愚謂名字猶如眼目,字義無别也。
當随機轉問,并改雲名,得實錄也。
次釋輕遮。
示名字中,初引儒釋二教名字兩分。
俗法,如孔子名丘字仲尼之類。
僧中識者,如智者字德安,真觀字聖達等,僧傳皆出之(祖師字法遍)。
名字下,斥謬說。
當下,教改問。
奴及官人,貴賤非類,應轉名問,得意便成。
縱諸遮中,不問父母、債、奴、官人,可不得戒?無正斷故。
又非戒障,必略無損。
自餘如文,具顯辭義,終是相領,此為宗也。
次餘相中,初點官、奴二種教令轉名,仍示可略,意彰非要。
自下,指略餘相,重囑須解。
上以是事,俱是戒緣,有阙一相,即非受法。
十三難者,名義須分。
諸遮之中,師資、名字及丈夫三,此定須有,缺非戒緣。
衣、缽餘者,具須依文,至時增減,通人情也。
如僧祇中,遮多四分,猶有開略,況複四分定判遮不得戒處,并通消息也。
三、結斷中。
初通結八緣,必須圓具。
十下,别點遮難。
初明重難。
諸下,次簡輕遮。
三種須具,餘通增減。
丈夫即年滿。
若準鈔文,名字、年歲、衣缽。
今此衣缽在增減中,必應問前累示,已曾加法,略之無損。
通人情者,臨事自裁也。
如下,引況。
僧祇遮多開略,如上所示。
四分列遮,并雲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
故知除前三外,改轉廣略,一切皆通。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三
誰問誰答?受中為别,請師已定,故不須差。
引難中,波離、阿難對衆結集,而亦先差,違上義故。
答中,初示結集須差。
受下,次明戒師不差:一、為别人;二、先受請,與上不同。
問:戒師白和,教師則無者?答:互有無也,終是僧義。
以辄問難,衆情難忍,故前白請。
教師出衆,前已白差,又在屏問知和誰者。
次問答中,初通答;以下,别釋。
初明戒師有和無差;教下,次明教師有差無和。
各一和白,故雲終是僧義。
八、正問中,前緣後問,大如前法,小有差耳。
第八,初科。
小有差者,唯遮難之名,時有不同。
如前雲污尼,後雲犯尼;前雲賊住,後雲賊心等,對之不見。
注中列其衣缽,事是繁重也,即定辭占,故引接也。
僧祇雲欺诳不實,乃欺天人及如來者,以戒法所通,下被上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為通遍也。
次科緣中。
初釋衣缽。
辭占即下,審定虛實。
先舉衣缽,用為發端耳。
僧下,次釋實答。
戒法所通,通何等人?唯被上達清卓之器。
論語雲:君子上達(達于道義),小人下達(達于财利)。
非緣,謂帶難欺妄。
遍者,即如注列人、天、佛、僧四位收盡。
注中兩雲諸天,前是别召魔、梵,後乃總目餘天。
列難名示,亦如教授,同不了者,俱非問也。
釋難中,初文略指如前,謂須相解。
就十三中,亦有文中雲不犯邊罪不者,單約難也;或雲犯罪邪者,通有無也。
邪音夜加反,疑未決者也,是助辭,非定意,本須兩分,音字義别矣。
次科,初示異同。
邊則局難,罪兼輕重,故通有無。
邪下,次正音義。
邪也字别,人或不分,故特點示。
就難事中,次解六七雲:殺父母者,膝下之養,反加逆害,天地之所不容也。
三、正釋殺父母中膝下之養。
即孝經雲: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
(膝下,謂孩幼之時,比及年長,則日加尊嚴,能緻敬于父母。
) 八、殺羅漢者。
愚小多迷羅漢中音,此義雲生,上加阿字,乃雲無也。
此人三有業盡,三界不生,略須此示。
不爾,知是何人不解,謂是凡物也。
殺羅漢中,初釋名。
愚小迷者,謂昧名也。
上加阿字,合雲無生,業惑俱亡,無後有故。
略下,示意。
九、破僧者。
此相又難。
破羯磨者,兩衆一時作法,犯中偷蘭,不障戒也。
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也。
行化于世,緻令禅誦佛境不行,犯上偷蘭,則能障戒。
破僧中,初科。
此相難者,人少識故。
破羯磨者,謂同一界為言。
破法輪者,佛說四依、八正,運轉如輪,調達用此五法,抑令不行,故曰破也。
禅誦,即目觀法。
文中通說,義須廣分,必須此示,方曉通塞。
故經教所設,意在解慧導前,行實随從;今既無慧,行起無因也。
次科文中通說,但标破僧,故必須此,示須分輕重故。
故下,泛論解行,勸令明識,不唯此也。
十、惡心出佛血者,故論說言:出血一也,由心善惡耳。
故善登梵天,惡沈鼻獄,俱一劫也。
出血中,初文引論,即多論耆婆、針醫、調達殺害出血,事同而心不等,耆婆生天,調達堕獄。
準前多論,耆婆自生忉利,今雲梵天,定非色界。
此上二難,末代所無,如前解也。
破法輪逆,今時微有;出血惡逆,滅後全無。
次科有無中,指如前者,即僧祇子注;破輪有者,即調達徒黨,西土不絕,此方則無。
有人雲:既不正感真容,何妨毀損形像,或有光現血流,并入逆攝。
他解中,初釋惡心損像,取相為逆。
有人言:不可感于血光,但論惡心,損是逆例。
如設像代真,敬福齊等,今行惡毀,受罪義一。
如尼破法,豈同調達?立谏設治,則無與二。
彼既不疑,堂堂行事,敬像如真,損何獨别?義不可也。
俗律雲:僧尼毀佛像者,絞之。
意有在矣。
餘即盜論,非所奉矣。
次釋中。
初立理。
如下,舉例,有二:初約敬福反例,次約尼衆破僧比例。
彼下,顯過。
謂兇頑之人,不疑毀之有罪。
堂堂,公顯之貌。
下引俗律毀佛死罪,可驗同逆。
餘盜論者,謂菩薩等像也。
故引示之,可斟酌矣。
結示中,可斟酌者,意令臨機籌量用舍也。
十一、問:非人者,律中:非人者,鬼也。
俗雲:鬼者,歸也。
無人不死,死皆歸之。
非人中,初科,引俗雲者,文出屍子。
約律明趣,但說為三,謂人、非人及畜生也。
以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鬼、神等,幽通難識,故合天、修、鬼、獄四道為一趣也。
莫不分得五通,異于人類,故号非人。
故律中諸戒,時有離之,如同宿戒,天子、阿修羅子、餓鬼子等。
地獄輕系,義應得同,從重者多,故輕不說。
如此分别,略識非人。
二中。
初指律文。
人畜局一,非人合四,故止三趣。
以下,次示離合。
初明合意。
故律下,二、明離意。
同宿戒但開三趣,義收地獄,仍示律文不說所以。
曾以名問諸餘講士,便答餘雲:不讀觀音人非人等者可解。
言非人者,此謂疑神經中八部緊那羅等也。
形如人焉,但頂生角,即教巧工釘角頭上,想多聞者知出何文。
三中。
初叙非。
觀音,即普門品八部天、龍、夜叉等,謂頂生角,故号非人。
想下,結斥。
世有??鬼,冠帶似人,雲是經中人非人者。
又傳獨覺則頭安一角,寫婆薮則貌如老妪,循名昧實,今古皆然。
十二、問畜生者。
世俗同知,皆恥聲相,目見是人,而問畜者,誠可怪也。
當從容轉語,不失本意者,道俗無過也。
應語雲:世有群龍,及餘精魅,能變化者,趣攝畜生。
戒法無預鄉,非此等耶? 畜生中,初明直問;當下,教轉語,戒法無預,言非分也。
十三、問二形者,俗所同恥,然必須問,亦如畜中及制意、釋名所引。
二形中,同上改語,應準制意雲:世有形挾兩境者,志緻懦弱,善惡不成,殊非道器,卿非此等耶? 然諸部行事,繁略不同,至于差問,無不具有,良是同受同持,故名同戒也。
諸部中,初科名同戒者,即戒本雲共戒、同戒,言其受随不别也。
制列遮相。
諸律并同,及論難體。
十誦五分,但問曾為比丘如法持舍不,此邊相也,餘悉不問。
及至僧中亦爾。
四分亦同。
如律中制十三難已,若不問者,不名得戒。
故諸結者,引之集坐,在遮前問。
僧祇有二:所言略者,今僧中當問;汝有無,當答。
僧中一一問之,大如四分。
及諸遮相,不可抄盡,須者觀之。
乃至問曾為比丘四重、十三事,一一随問。
若有犯者,重則令去,殘令後悔。
次科。
初示遮同。
及下,次明難别。
初十五二律,屏處僧中,止問邊相。
次四分亦同,謂差問、正問,亦不列難。
言諸結者,即集羯磨人引難冠遮,依律具問。
坐猶着也。
三、僧祇有二,謂廣、略也。
廣則具問,略即如文。
謂屏問時,但囑累而已。
下指遮相,如事鈔備引。
仍問篇聚,重是邊罪故令去,殘下非難故令悔。
受已方悔,故雲後悔也。
次問遮相。
汝字何等?依俗中法,子生三月,孩而名之,年至二十,冠而字之,随義别立。
僧中識者,立名異字,如僧傳中。
自餘者,多名字通忍。
愚謂名字猶如眼目,字義無别也。
當随機轉問,并改雲名,得實錄也。
次釋輕遮。
示名字中,初引儒釋二教名字兩分。
俗法,如孔子名丘字仲尼之類。
僧中識者,如智者字德安,真觀字聖達等,僧傳皆出之(祖師字法遍)。
名字下,斥謬說。
當下,教改問。
奴及官人,貴賤非類,應轉名問,得意便成。
縱諸遮中,不問父母、債、奴、官人,可不得戒?無正斷故。
又非戒障,必略無損。
自餘如文,具顯辭義,終是相領,此為宗也。
次餘相中,初點官、奴二種教令轉名,仍示可略,意彰非要。
自下,指略餘相,重囑須解。
上以是事,俱是戒緣,有阙一相,即非受法。
十三難者,名義須分。
諸遮之中,師資、名字及丈夫三,此定須有,缺非戒緣。
衣、缽餘者,具須依文,至時增減,通人情也。
如僧祇中,遮多四分,猶有開略,況複四分定判遮不得戒處,并通消息也。
三、結斷中。
初通結八緣,必須圓具。
十下,别點遮難。
初明重難。
諸下,次簡輕遮。
三種須具,餘通增減。
丈夫即年滿。
若準鈔文,名字、年歲、衣缽。
今此衣缽在增減中,必應問前累示,已曾加法,略之無損。
通人情者,臨事自裁也。
如下,引況。
僧祇遮多開略,如上所示。
四分列遮,并雲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
故知除前三外,改轉廣略,一切皆通。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