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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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内。
自餘散職,并名流外,恐負天朝。
律因比丘辄度匿王勇将,白佛故制,可憂有責,謂慮國家見罪于僧故。
僧祇雲:官有四種:有名,有祿。
有名無祿,此彼俱制;有祿無名,餘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開。
據此度人,知何不得?但違王制,多論小罪。
次科僧祇。
名即聲名,祿謂爵祿。
用此二者,曆為四句:有名無祿,如賢臣除谪者;有祿無名,謂世之庸吏;無名無祿,即散任常流也。
此彼亦約國土為言,然或國王聽許,即非此限。
據下,準後一句以決庶人。
有謂系于官籍,不得辄度,準無名祿,義合通開。
多論:幾違王制,結吉羅罪。
九問丈夫。
夫者,男子通名。
丈者,極形之量也。
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故為大分耳。
丈夫中初科孔子家語雲:孔子長九尺六寸,河目隆颡(河目,上下匡平而長。
颡,額也),其頭似堯,其頸似臯繇,其肩似子産。
然自腰下不及禹者三寸,且舉極形,未必皆爾,故雲大分。
文列堪耐十事者,皆近局形骸耳。
惡言持戒,在于心護,俗以難割,為之沉溺。
道則反之,近忍事惱,遠忍理觀,依因有由,故簡堪能,應丈夫位也。
次科。
初通釋十事,如注分之。
惡下,别點二種。
持戒禁情,忍辱降惱,故加心護。
事惱既平,理觀可顯。
故下,總結,以彰簡意。
文列僧祇,乃約年小大而有所堪,是本制意。
年三十者,俗為壯室,無任剛正,何在戒流?七歲對問,佛開受者,但為堪故。
今昧情智,未可從開,依制取能,義有依矣。
三、正人中,初科。
初示文意。
專取堪能,然有壯年而不堪者,故雲何在。
戒流禮雲:男三十壯有室(言可娶也),女二十壯而嫁。
或有童稚,即堪能者。
七歲對問,即論義受者。
今下,釋妨。
恐謂今時年小,堪能亦應得受,故依制須二十已上取能,須堪耐苦事。
何者?夫受戒,願也;依随奉持,行也。
知受而不知持,徒願而無其行也。
何異撝空成有,??餅充饑,本不可也。
必強加法,但可空施,虛上戒德之瓶,妄損明珠之喻,甚非所望,幸自隐括,有無顯矣。
次科,初二字徴上簡意。
夫下,釋其所以。
初叙願行相須。
知下,次明缺行之過,又二。
初資無持意。
有名無實,撝空??餅,喻有同焉。
必下,二、師妄加法。
智論雲:譬如貧人,志求富貴,天與一器,名曰德瓶,所須皆得。
後乃憍逸,立瓶上舞,瓶即破壞,一切皆失。
喻受戒者,放恣毀犯,失戒功德。
經雲:精進持淨戒,猶如護明珠。
今謂本受不得,亦無所犯,故雲虛上妄損。
若此行受,深乖教意,故雲非所望也。
下勸隐括。
意令自審初受之心,則有戒無戒,灼然可見。
律中但雲年二十者能堪十事,減者無功,此大約也。
三中,本律約年簡能,然年滿者未必盡能,故以大約以通文意。
問:此小年者,與前借衣俱作四句,可得例不?答:第四兩句不得是齊,年前三句不同衣缽。
何以然耶?衣缽雖借,當時是有,或是非法,不言不成,故得戒也。
年則不爾,雖不解處齊,而年小者當時已制,又有胎、閏可使開故,後時計滿,方知前得也。
問。
答中,初問。
以古師用和尚四句以例借衣,或有将例年小,故問破之:一、不知借衣非法,二、不知不合借受,三、不知雖受不得,四、俱知年小。
例作可解。
答中,借衣、小年各後一句,故雲兩句俱不得戒,此則可同。
若前三句,小年不知亦不得戒,衣缽不知容有得義,故不同也。
何下,徴釋所以。
初釋衣缽:一、是見有,二、無定制。
年下,次釋小年。
反上二義,兼複有開。
問:胎、閏等開,為受前計之,為受後計之?答:依律,受後疑者,方開胎、閏。
不妨感戒白四時生,不由後計,方依開得。
據此以明,本受無疑,依法得戒;但依律斷,前開何損? 次問,亦由古解受後可算,受前不開,故問決之。
答中,初叙本開;據下,次示今斷。
受前計滿,即是得位。
十、明諸病,文列五種。
諸病總示中,一、癞,謂疥癞;二、癰疽;三、白癞;四、幹痟,謂瘦瘠也;五、颠狂。
善見雲:癞、癬二病,不問赤、白、黑,下至如爪,若在露處,增長不增,俱不得度;屏處,增長不得,不增得度。
育王經:疥癞初果,瘡痍四果也。
由惑盡此生,業終報故,總集受也。
多論雲:出家後癞者,諸有僧事,皆共作之。
若二食時,莫在衆也。
别釋中,初科。
善見屏露兩别,意恐招譏,不生物善故。
次育王經,即明聖人未免業報,則凡夫可知也。
業終報者,謂所作業終此一報。
三、引多論,受後患生處衆之法。
僧事,即羯磨。
五分中:狂亂壞心,或無和上,皆不名受。
次科引示中,或無和尚,相帶而引。
今時受者,至時昏梗,瞪瞢如醉,此并亂心,全無心領,何發無作?和上諸師,俱不清卓,故臨作法,多增掉慢,輕略衆網,鬧愦識神。
或至睡眠,低頭合眼,意謂耳聞,而實昏惱。
前後文字,何能具領?故賊住成難,要在具辭。
今聽錯亂,豈成弘攝?俱不成受,如非數說。
斥非中,初叙機鈍。
梗,塞也。
瞪,文證反,目直視貌。
瞢,武互反,心不明也。
和尚下,次斥師乖。
不清卓者,解行鈌也。
臨席作法有三過:一、輕慢;二、鬧愦,謂馳散也;三、昏睡。
仍引賊住,反例如法。
要具辭者,初、中、後語,始終無謬。
(有謂初、中、後語,随一成難,請以此文為證。
)弘謂弘法,攝即攝機。
後結文者,恐受者怖懼,僧中異問,故前定是辭,令知後意也。
三、定言議中,顯示教師累囑之意。
五、白召入衆,就分為三,緣法儀也。
初緣中。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者,中國戒壇多在露地,故須在于兩手相接,即一尋内地有成僧相。
遠不相攝,則别衆收,豈唯教師,餘僧亦爾。
中間非數,兩頭須及,恐有見譏,但望叢坐,展轉周匝,會有相連在于覆處,不用此制。
第五緣中,初科。
初正釋教師立處。
豈下,次明衆僧坐相。
由列行對坐,則中間相遠,故非數收。
不然,須令兩頭伸手相及。
借令如此,猶恐見者譏為非數,故令叢坐,則免他疑。
言叢坐者,謂叢身參坐,不使相遠也。
文令立者,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坐、立,極成乖别。
由本是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對,坐、和失相。
如立、說戒,俱是為僧,意可見也。
餘通如衆,有乖成别。
次科,初叙異;由下,釋通坐和失相,謂非為使酬對之儀;如下,引例;餘下,示餘法不開。
二、正加法。
邊地五人僧者,據斯一白,用僧處也。
中方僧多,十人加法,通始終作。
法中,初科。
邊地五人,前後三法皆四人僧,獨此一白五人僧用,故雲用僧處也。
中國始終通是十人。
有人言:何必如此?邊五前差,其實四人。
戒師和白,自豈足數?後作白四,亦何須五?準此就十,亦有商略。
如初差人,但有九也。
威儀師白召,可名十僧。
戒師又和,同前唯九。
後作白四,可具十人。
以正制須之,發生物信,不同邊方,得成便已。
次科,初句斥。
前邊下,示義。
初明邊五,不異前說。
準下,次明中十,不同上解。
初、三各九,二、四俱十,律制十人,正為白四,故後一法定須具之,異上邊方,缺亦成法。
如僧祇五分,并戒師白召者,則始終具五,俱為情事。
三中,四分教師白召,故獨指此為五人;彼部四法,并戒師作則,通名五人。
俱為情事者,出彼所見,欲彰五人皆能秉故。
三、明其儀相。
為捉衣缽,以乍入僧中,威儀未涉,且為代擔,示其方便也。
儀中,師反代資,事乖常式,且欲引接,故雲示方便也。
六、明乞戒,就分為二,謂緣、法也。
初緣須教者,既别為差,正當其務,教授儀式,何得辄受?故先乞請,後方和問,無遮方得,并僧法也。
第六緣中,初科正當其務,謂差教受,止為教乞,先乞後和,本宗行事。
僧祇:在戒師前互跪,教受缽;後受三衣,白已教乞。
此異部不同也。
次科僧祇,前加衣缽,可準彼文;然先缽後衣,先和後乞,皆異當宗。
就正乞中,前牒初緣,雲從和上也;後牒今意,雲從僧受;重牒和上者,表戒法從僧,行随師也。
法中,牒初緣者,謂先請也;牒今意者,即正乞也;戒從僧者,謂今受體也;行随師者,即後随行也。
七、戒師問和者,文相可知。
問:戒師所以不差異教授者?答:教師衆外問難不差,無由問故;戒師處衆而問,何勞差也? 第七,初問答,可解。
若爾,結集在衆,亦何須差?答:彼為僧結,衆情非一,故須定人
自餘散職,并名流外,恐負天朝。
律因比丘辄度匿王勇将,白佛故制,可憂有責,謂慮國家見罪于僧故。
僧祇雲:官有四種:有名,有祿。
有名無祿,此彼俱制;有祿無名,餘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開。
據此度人,知何不得?但違王制,多論小罪。
次科僧祇。
名即聲名,祿謂爵祿。
用此二者,曆為四句:有名無祿,如賢臣除谪者;有祿無名,謂世之庸吏;無名無祿,即散任常流也。
此彼亦約國土為言,然或國王聽許,即非此限。
據下,準後一句以決庶人。
有謂系于官籍,不得辄度,準無名祿,義合通開。
多論:幾違王制,結吉羅罪。
九問丈夫。
夫者,男子通名。
丈者,極形之量也。
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故為大分耳。
丈夫中初科孔子家語雲:孔子長九尺六寸,河目隆颡(河目,上下匡平而長。
颡,額也),其頭似堯,其頸似臯繇,其肩似子産。
然自腰下不及禹者三寸,且舉極形,未必皆爾,故雲大分。
文列堪耐十事者,皆近局形骸耳。
惡言持戒,在于心護,俗以難割,為之沉溺。
道則反之,近忍事惱,遠忍理觀,依因有由,故簡堪能,應丈夫位也。
次科。
初通釋十事,如注分之。
惡下,别點二種。
持戒禁情,忍辱降惱,故加心護。
事惱既平,理觀可顯。
故下,總結,以彰簡意。
文列僧祇,乃約年小大而有所堪,是本制意。
年三十者,俗為壯室,無任剛正,何在戒流?七歲對問,佛開受者,但為堪故。
今昧情智,未可從開,依制取能,義有依矣。
三、正人中,初科。
初示文意。
專取堪能,然有壯年而不堪者,故雲何在。
戒流禮雲:男三十壯有室(言可娶也),女二十壯而嫁。
或有童稚,即堪能者。
七歲對問,即論義受者。
今下,釋妨。
恐謂今時年小,堪能亦應得受,故依制須二十已上取能,須堪耐苦事。
何者?夫受戒,願也;依随奉持,行也。
知受而不知持,徒願而無其行也。
何異撝空成有,??餅充饑,本不可也。
必強加法,但可空施,虛上戒德之瓶,妄損明珠之喻,甚非所望,幸自隐括,有無顯矣。
次科,初二字徴上簡意。
夫下,釋其所以。
初叙願行相須。
知下,次明缺行之過,又二。
初資無持意。
有名無實,撝空??餅,喻有同焉。
必下,二、師妄加法。
智論雲:譬如貧人,志求富貴,天與一器,名曰德瓶,所須皆得。
後乃憍逸,立瓶上舞,瓶即破壞,一切皆失。
喻受戒者,放恣毀犯,失戒功德。
經雲:精進持淨戒,猶如護明珠。
今謂本受不得,亦無所犯,故雲虛上妄損。
若此行受,深乖教意,故雲非所望也。
下勸隐括。
意令自審初受之心,則有戒無戒,灼然可見。
律中但雲年二十者能堪十事,減者無功,此大約也。
三中,本律約年簡能,然年滿者未必盡能,故以大約以通文意。
問:此小年者,與前借衣俱作四句,可得例不?答:第四兩句不得是齊,年前三句不同衣缽。
何以然耶?衣缽雖借,當時是有,或是非法,不言不成,故得戒也。
年則不爾,雖不解處齊,而年小者當時已制,又有胎、閏可使開故,後時計滿,方知前得也。
問。
答中,初問。
以古師用和尚四句以例借衣,或有将例年小,故問破之:一、不知借衣非法,二、不知不合借受,三、不知雖受不得,四、俱知年小。
例作可解。
答中,借衣、小年各後一句,故雲兩句俱不得戒,此則可同。
若前三句,小年不知亦不得戒,衣缽不知容有得義,故不同也。
何下,徴釋所以。
初釋衣缽:一、是見有,二、無定制。
年下,次釋小年。
反上二義,兼複有開。
問:胎、閏等開,為受前計之,為受後計之?答:依律,受後疑者,方開胎、閏。
不妨感戒白四時生,不由後計,方依開得。
據此以明,本受無疑,依法得戒;但依律斷,前開何損? 次問,亦由古解受後可算,受前不開,故問決之。
答中,初叙本開;據下,次示今斷。
受前計滿,即是得位。
十、明諸病,文列五種。
諸病總示中,一、癞,謂疥癞;二、癰疽;三、白癞;四、幹痟,謂瘦瘠也;五、颠狂。
善見雲:癞、癬二病,不問赤、白、黑,下至如爪,若在露處,增長不增,俱不得度;屏處,增長不得,不增得度。
育王經:疥癞初果,瘡痍四果也。
由惑盡此生,業終報故,總集受也。
多論雲:出家後癞者,諸有僧事,皆共作之。
若二食時,莫在衆也。
别釋中,初科。
善見屏露兩别,意恐招譏,不生物善故。
次育王經,即明聖人未免業報,則凡夫可知也。
業終報者,謂所作業終此一報。
三、引多論,受後患生處衆之法。
僧事,即羯磨。
五分中:狂亂壞心,或無和上,皆不名受。
次科引示中,或無和尚,相帶而引。
今時受者,至時昏梗,瞪瞢如醉,此并亂心,全無心領,何發無作?和上諸師,俱不清卓,故臨作法,多增掉慢,輕略衆網,鬧愦識神。
或至睡眠,低頭合眼,意謂耳聞,而實昏惱。
前後文字,何能具領?故賊住成難,要在具辭。
今聽錯亂,豈成弘攝?俱不成受,如非數說。
斥非中,初叙機鈍。
梗,塞也。
瞪,文證反,目直視貌。
瞢,武互反,心不明也。
和尚下,次斥師乖。
不清卓者,解行鈌也。
臨席作法有三過:一、輕慢;二、鬧愦,謂馳散也;三、昏睡。
仍引賊住,反例如法。
要具辭者,初、中、後語,始終無謬。
(有謂初、中、後語,随一成難,請以此文為證。
)弘謂弘法,攝即攝機。
後結文者,恐受者怖懼,僧中異問,故前定是辭,令知後意也。
三、定言議中,顯示教師累囑之意。
五、白召入衆,就分為三,緣法儀也。
初緣中。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者,中國戒壇多在露地,故須在于兩手相接,即一尋内地有成僧相。
遠不相攝,則别衆收,豈唯教師,餘僧亦爾。
中間非數,兩頭須及,恐有見譏,但望叢坐,展轉周匝,會有相連在于覆處,不用此制。
第五緣中,初科。
初正釋教師立處。
豈下,次明衆僧坐相。
由列行對坐,則中間相遠,故非數收。
不然,須令兩頭伸手相及。
借令如此,猶恐見者譏為非數,故令叢坐,則免他疑。
言叢坐者,謂叢身參坐,不使相遠也。
文令立者,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坐、立,極成乖别。
由本是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對,坐、和失相。
如立、說戒,俱是為僧,意可見也。
餘通如衆,有乖成别。
次科,初叙異;由下,釋通坐和失相,謂非為使酬對之儀;如下,引例;餘下,示餘法不開。
二、正加法。
邊地五人僧者,據斯一白,用僧處也。
中方僧多,十人加法,通始終作。
法中,初科。
邊地五人,前後三法皆四人僧,獨此一白五人僧用,故雲用僧處也。
中國始終通是十人。
有人言:何必如此?邊五前差,其實四人。
戒師和白,自豈足數?後作白四,亦何須五?準此就十,亦有商略。
如初差人,但有九也。
威儀師白召,可名十僧。
戒師又和,同前唯九。
後作白四,可具十人。
以正制須之,發生物信,不同邊方,得成便已。
次科,初句斥。
前邊下,示義。
初明邊五,不異前說。
準下,次明中十,不同上解。
初、三各九,二、四俱十,律制十人,正為白四,故後一法定須具之,異上邊方,缺亦成法。
如僧祇五分,并戒師白召者,則始終具五,俱為情事。
三中,四分教師白召,故獨指此為五人;彼部四法,并戒師作則,通名五人。
俱為情事者,出彼所見,欲彰五人皆能秉故。
三、明其儀相。
為捉衣缽,以乍入僧中,威儀未涉,且為代擔,示其方便也。
儀中,師反代資,事乖常式,且欲引接,故雲示方便也。
六、明乞戒,就分為二,謂緣、法也。
初緣須教者,既别為差,正當其務,教授儀式,何得辄受?故先乞請,後方和問,無遮方得,并僧法也。
第六緣中,初科正當其務,謂差教受,止為教乞,先乞後和,本宗行事。
僧祇:在戒師前互跪,教受缽;後受三衣,白已教乞。
此異部不同也。
次科僧祇,前加衣缽,可準彼文;然先缽後衣,先和後乞,皆異當宗。
就正乞中,前牒初緣,雲從和上也;後牒今意,雲從僧受;重牒和上者,表戒法從僧,行随師也。
法中,牒初緣者,謂先請也;牒今意者,即正乞也;戒從僧者,謂今受體也;行随師者,即後随行也。
七、戒師問和者,文相可知。
問:戒師所以不差異教授者?答:教師衆外問難不差,無由問故;戒師處衆而問,何勞差也? 第七,初問答,可解。
若爾,結集在衆,亦何須差?答:彼為僧結,衆情非一,故須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