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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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故并無味。
将死不久,如四山來逼,成論雲:行者見死有大力勢,如大石山從四方來,無逃避處。
又雲: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苦辛,多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
故經論中,有現世苦、未來樂者,出家人也。
晝夜鞭心,常收正念,不覺妄緣,尋悔诃責。
故智論中,菩薩日三夜三,每行三事,謂忏悔、随喜、勸請也。
三千雲:必行、坐、禅等三,不爾,徒生徒死。
即遺教曰:中夜誦經,以自消息。
餘時須依律文,常爾一心,念除諸蓋。
三中。
初、示須說之意。
世網苦辛,謂工商士農,經營求趁,不容自安。
人多厭之,求安閑樂,故反說苦事,知其志願。
初慈許者,謂師辄受也。
終退敗者,謂資疲厭也。
故經下。
二、引苦事之相。
初、通示。
指經論者,多所出故。
在家欲樂是苦因,出家苦行是樂因。
事似相反,理實相應。
言鞭心者,心如鈍驢,常須鞭?,可得前進。
常收正念,不随塵也。
不覺尋悔,縱之不久也。
故下。
引證。
智論日夜各分初、中、後分,以為六時。
三千經中,坐禅等三,同上涅槃,近故略之。
徒,空也。
夜準遺教,三時無廢;晝依本律,四儀常攝。
文雲一食者,佛教之中,一食為本,托緣開二,不是長途。
至今西域統五天竺,常行一食,希見東華寺别兩頓。
四中,初明本制。
托下,示緣開,因病開粥故。
至下,引據。
希下,斥非。
今時比丘見便進啖,豈止兩頓?律崩法壞,一至于此,悲夫! 一住者,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緻斯?五中周時謂盡一日,味重謂禅定樂。
一、眠者,中夜之時,暫爾倚卧,分星月次,尋起緣念。
六中倚卧,謂倚身而已,分星月次,不使長久故。
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也。
七中,慧心常運,即遺教雲常自省察,不令有失是也。
餘如鈔中沙彌别行。
三、指廣如鈔,不複繁錄,學者自尋。
二、就位分:初形同法,即剃發;後法同法,謂授十戒。
次辨位分示中,剃發披衣,形同大僧;十戒禀制,法同具戒。
初中又二,緣、法、分也。
緣中,因巧師兒,比丘辄度,有不知者,後覓即得,因生譏謗,為成問對無虧,故令通告。
如五分:先不相識者,七日試之。
餘有出家儀式,具如事鈔。
不可兩繁,至時量引。
文中,列通、别二知者,具兼二緣:不和别語,為成問答;若通和白,為表僧義。
形同。
釋緣中。
初示本緣。
巧師即工巧之匠,入寺求覓,有不知者,問答有差,生譏故制。
令通告者,總下,通、别二知。
五分制試,意在遮譏。
下指事鈔,亦沙彌篇。
文下,次釋白告。
通知謂作白法,别知即房房語。
具兼二緣,即僧和、不和。
此句總标。
不下,别釋,各顯教意。
此中欲求者,即和尚為剃頂發也;律中剃發阇梨者,為剃四邊,不在羯磨中。
次釋法白,文中,初科。
白雲彼某甲者,即所度之人。
欲求某甲,謂能度和尚,恐人濫用,疏特簡之。
竊原剃發本須和尚,但恐煩累,故令阇梨先落四邊,唯留頂髻,和尚自落,以彰親度。
後世妄傳,四邊斷下八地煩惱,頂上斷有頂一地煩惱,以具難斷,故令和尚除之,仍先剃為九髻,以應其數。
訛風一扇,愚蔽相習,微具智眼,豈不省非? 有人言:所以須白為量和尚,以文中從某甲剃發故。
今解不然,和尚在初已乞畜衆,故無重請,但為沙彌。
二中,以文牒二名,所為難定,昔指和尚,今定沙彌,是非可見也。
有人言尼須乞畜,衆僧無制者,此未讀文,下結僧罪,事行同也。
三中,以畜衆法出尼犍度,故生異執;既結僧罪,可驗通行。
五分先與五戒者,佛法大海漸漸深故。
如多論雲: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十戒也。
釋注中,初科,五分以喻顯意,律鈔續雲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下引多論釋漸深義。
四分文中,彼剃發與出家人同者,且據形同耳,計在家法,不應道務。
然律上下,非以剃發為出家,以法分俗,方絕彼此,故沙彌戒歸方雲出家也。
次科。
初舉律文。
此出大小持犍度。
恐人執此,便謂同出家人,不當受在家五戒。
形雖剃染,體未納法,故義斷雲據形同耳。
計下,次以義決。
初二句叙疑,以彼五戒非出家法故。
然下,決破。
律上下者,謂前後文,除此大小持文,餘無文故。
以法分俗,謂須十戒方名出家,彼此即俗與道。
故下,引證十戒。
三歸雲:我今随佛出家,某甲為和尚。
又如形同單白,但雲剃發;法同白中,始雲求出家。
驗知受十戒者,方名出家。
已前剃發,體是俗人,不妨得受在家五戒,方符五分、多論漸深之義。
問:今剃發已,不名出家耶?答:形同出家,體猶是俗,受法約體,不論形故。
問:既剃發已,可名優婆塞耶?答:體是婆塞,于義何傷?如足數中,形同之人尚名白衣,今名婆塞,不足怪也。
若爾,何故涅槃經雲雖未受十戒,亦堕僧數?答:形同僧耳,何事猶疑?問:四分律中,何以求出家者直受十戒耶?答:彼土士女多有在俗受五戒者,故略之耳。
文既不顯,故引五分、多論,必須次受。
問:今若不受五戒,為有何過?答:準如多論,失次第故。
尼鈔注雲:僧得小罪。
餘如下漸頓受舍中。
世有欲廢壇下五戒,故此辨之。
餘廣如别。
次授法同中,緣相法三。
初緣中。
行事之時,須具儀法,故列二座,謂和尚、阇梨。
律中,出家阇梨,謂授十戒者。
應對和尚,授者傍教,如善見文。
發緣問遮,例須舉者,以發具戒,藉此為本,深須練也。
義須二師随機約略,開示戒相,悟入法體,不但闇誦緻迷,得不自他陷也。
次法同緣中。
初明受儀。
如善見者,即指注文。
發下,次明開導。
發緣謂發戒緣境,亦問遮難。
難同僧中,遮除年歲、衣缽,但問十三。
深須練者,謂令受者明識也。
開示在二師,悟入在受者,戒相法體,并依境量以彰深廣。
下誡為師不可輕易。
二、正受法體結為二 二、法中分文,體、結二者,前三歸是正受法體,後三歸即結前付囑。
初體中分五:初、某甲者,陳己名也;二、歸三境也;三、别指所重,言随出家;四、親依有本和尚也,彼此相攝,寄法傳心;五、如來下,恐濫餘尊,非同别部調達師也,故别指之,令無惑矣。
釋體中,初科,分句牒釋;三中,唯言随佛,故雲别指;四中,彼此等者,示須牒意。
問:五十二受具列如來,中間八戒何不别顯?答:可知也。
問:答中雲可知者,以五戒是革俗之初,十戒乃入道之始,恐迷邪正,特須簡别,自餘已曉,故不須之,此義易知,故不委示。
三、明相中,文分三位:初列十相,謂依法受體;次列五德,明位堪物養;後列十數,顯慧解思擇。
三相中,分文為三:初正戒相;次彰具德,位堪物養,為世福田故;後知法數,慧解思擇,辨别邪正故。
就前相中,據論業體,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說;約緣明十,說境同僧,故律随戒并結吉羅。
但對受列相,不可具陳,且列易犯,前誨示耳。
後諸行相,依師誨示,如比丘中且示四重,如是例也。
戒相通數中,初科。
初明體具大小。
持者即犍度名,彼明沙彌、大僧持奉行同。
既發七支,則遍該萬境,不同有部但發四支,唯獨具戒發七支耳。
随戒即僧尼戒、本戒戒,下文結三衆罪,可證同僧,但唯結一品,與僧尼為異。
但下,次明列十所以。
下舉具戒說相為例,事義頗同。
問:具受列四,非具乃多者?有師解雲:計如比丘,亦應多說。
如十誦中,為說下篇,四分略故,但明四重。
有人言:沙彌前五,猶是本俗,今所受者,但增後戒,愚小易陵,故示相也。
比丘受後,且示四重,性是障道,餘所不知。
有文委告,沙彌阙文,故列後五。
問答中。
問意可解。
答有二解。
初約義同釋。
十誦說下篇者,即僧殘也,猶是戒分,壞衆同故。
四分略者,初篇永死,次篇可救,待學自知,故亦不說。
有下,次約不同釋。
太僧可尋律部,不在多列。
沙彌止問二師,未許學律,特須委示,故雲阙文也。
此之十相,與八戒同,但增後一捉持金寶。
别相中,初科八戒,離開成九,故但加一。
文列生像者,古人雲:世中戲具,似人畜形者,不許捉也。
如律所制,不持樂器,亦是比拟。
然僧祇中,生色,金也;似色,銀也。
似即像銀之異名矣。
梵、唐兩舉,令俱解緻。
即金為色,俱是唐言,本梵說銀,同此似像之目耳。
次科。
初出古解。
彼逐言相,謂是衆生形像故。
如下,示今釋。
初縱古。
善見雲:人施樂器,不得捉得賣。
然下,顯今。
初引據。
生色謂生有瑩彩,似色謂似近于金。
似即像者,會字義也。
梵下,釋今文。
生像是翻梵,金銀即唐言,意令通曉,所以雙标。
即下,會通二律,名義無别。
下總結令持,可知也。
二、明五德,如文引經。
次五德中,标雲如文,即指注也。
初德發心懷道者,創發蒙俗,情厭諸有,唯欣出要,常懷佩也。
佩謂帶持之者也。
有傳為背,誤也。
牒釋初德中二句:初釋上句;唯下,釋下句;佩下,正字義。
二德毀形應法者,道俗路乖,反形易性,故割其所重,服彼所輕,明志絕奢靡,與世違也。
二中,初通示;故下,别釋。
上二句釋反形,下二句釋易性。
奢則華侈,靡謂美麗。
三德割愛懷舍者,以無始所親,慈戀難斷,終歸死别,然不早悟。
今近割俗緣,遠成濟度,且從道業,兩舍親疏也。
故善見雲:瓦缽貫肩,以四海為家居,知誰可愛憎也。
三中。
初叙情愛。
世俗貪生,不知有死,故不早悟。
今下,釋永割。
兩舍親疏,謂無适莫。
适字音嫡。
故下,引證。
四德委命遵道者,明奉崇三學,死而有已也。
四中,奉崇三學,釋下遵道;死而有已,釋上委命。
五德志大度人者,奉行極教,兼濟于他。
五中大乘,窮理盡性,謂之極教。
斯德始終,通于五衆,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
總結中,言始終者,非唯初受時也;通五衆者,非獨沙彌位也。
能消信施,故堪物養;有所取
将死不久,如四山來逼,成論雲:行者見死有大力勢,如大石山從四方來,無逃避處。
又雲: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苦辛,多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
故經論中,有現世苦、未來樂者,出家人也。
晝夜鞭心,常收正念,不覺妄緣,尋悔诃責。
故智論中,菩薩日三夜三,每行三事,謂忏悔、随喜、勸請也。
三千雲:必行、坐、禅等三,不爾,徒生徒死。
即遺教曰:中夜誦經,以自消息。
餘時須依律文,常爾一心,念除諸蓋。
三中。
初、示須說之意。
世網苦辛,謂工商士農,經營求趁,不容自安。
人多厭之,求安閑樂,故反說苦事,知其志願。
初慈許者,謂師辄受也。
終退敗者,謂資疲厭也。
故經下。
二、引苦事之相。
初、通示。
指經論者,多所出故。
在家欲樂是苦因,出家苦行是樂因。
事似相反,理實相應。
言鞭心者,心如鈍驢,常須鞭?,可得前進。
常收正念,不随塵也。
不覺尋悔,縱之不久也。
故下。
引證。
智論日夜各分初、中、後分,以為六時。
三千經中,坐禅等三,同上涅槃,近故略之。
徒,空也。
夜準遺教,三時無廢;晝依本律,四儀常攝。
文雲一食者,佛教之中,一食為本,托緣開二,不是長途。
至今西域統五天竺,常行一食,希見東華寺别兩頓。
四中,初明本制。
托下,示緣開,因病開粥故。
至下,引據。
希下,斥非。
今時比丘見便進啖,豈止兩頓?律崩法壞,一至于此,悲夫! 一住者,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緻斯?五中周時謂盡一日,味重謂禅定樂。
一、眠者,中夜之時,暫爾倚卧,分星月次,尋起緣念。
六中倚卧,謂倚身而已,分星月次,不使長久故。
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也。
七中,慧心常運,即遺教雲常自省察,不令有失是也。
餘如鈔中沙彌别行。
三、指廣如鈔,不複繁錄,學者自尋。
二、就位分:初形同法,即剃發;後法同法,謂授十戒。
次辨位分示中,剃發披衣,形同大僧;十戒禀制,法同具戒。
初中又二,緣、法、分也。
緣中,因巧師兒,比丘辄度,有不知者,後覓即得,因生譏謗,為成問對無虧,故令通告。
如五分:先不相識者,七日試之。
餘有出家儀式,具如事鈔。
不可兩繁,至時量引。
文中,列通、别二知者,具兼二緣:不和别語,為成問答;若通和白,為表僧義。
形同。
釋緣中。
初示本緣。
巧師即工巧之匠,入寺求覓,有不知者,問答有差,生譏故制。
令通告者,總下,通、别二知。
五分制試,意在遮譏。
下指事鈔,亦沙彌篇。
文下,次釋白告。
通知謂作白法,别知即房房語。
具兼二緣,即僧和、不和。
此句總标。
不下,别釋,各顯教意。
此中欲求者,即和尚為剃頂發也;律中剃發阇梨者,為剃四邊,不在羯磨中。
次釋法白,文中,初科。
白雲彼某甲者,即所度之人。
欲求某甲,謂能度和尚,恐人濫用,疏特簡之。
竊原剃發本須和尚,但恐煩累,故令阇梨先落四邊,唯留頂髻,和尚自落,以彰親度。
後世妄傳,四邊斷下八地煩惱,頂上斷有頂一地煩惱,以具難斷,故令和尚除之,仍先剃為九髻,以應其數。
訛風一扇,愚蔽相習,微具智眼,豈不省非? 有人言:所以須白為量和尚,以文中從某甲剃發故。
今解不然,和尚在初已乞畜衆,故無重請,但為沙彌。
二中,以文牒二名,所為難定,昔指和尚,今定沙彌,是非可見也。
有人言尼須乞畜,衆僧無制者,此未讀文,下結僧罪,事行同也。
三中,以畜衆法出尼犍度,故生異執;既結僧罪,可驗通行。
五分先與五戒者,佛法大海漸漸深故。
如多論雲: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十戒也。
釋注中,初科,五分以喻顯意,律鈔續雲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下引多論釋漸深義。
四分文中,彼剃發與出家人同者,且據形同耳,計在家法,不應道務。
然律上下,非以剃發為出家,以法分俗,方絕彼此,故沙彌戒歸方雲出家也。
次科。
初舉律文。
此出大小持犍度。
恐人執此,便謂同出家人,不當受在家五戒。
形雖剃染,體未納法,故義斷雲據形同耳。
計下,次以義決。
初二句叙疑,以彼五戒非出家法故。
然下,決破。
律上下者,謂前後文,除此大小持文,餘無文故。
以法分俗,謂須十戒方名出家,彼此即俗與道。
故下,引證十戒。
三歸雲:我今随佛出家,某甲為和尚。
又如形同單白,但雲剃發;法同白中,始雲求出家。
驗知受十戒者,方名出家。
已前剃發,體是俗人,不妨得受在家五戒,方符五分、多論漸深之義。
問:今剃發已,不名出家耶?答:形同出家,體猶是俗,受法約體,不論形故。
問:既剃發已,可名優婆塞耶?答:體是婆塞,于義何傷?如足數中,形同之人尚名白衣,今名婆塞,不足怪也。
若爾,何故涅槃經雲雖未受十戒,亦堕僧數?答:形同僧耳,何事猶疑?問:四分律中,何以求出家者直受十戒耶?答:彼土士女多有在俗受五戒者,故略之耳。
文既不顯,故引五分、多論,必須次受。
問:今若不受五戒,為有何過?答:準如多論,失次第故。
尼鈔注雲:僧得小罪。
餘如下漸頓受舍中。
世有欲廢壇下五戒,故此辨之。
餘廣如别。
次授法同中,緣相法三。
初緣中。
行事之時,須具儀法,故列二座,謂和尚、阇梨。
律中,出家阇梨,謂授十戒者。
應對和尚,授者傍教,如善見文。
發緣問遮,例須舉者,以發具戒,藉此為本,深須練也。
義須二師随機約略,開示戒相,悟入法體,不但闇誦緻迷,得不自他陷也。
次法同緣中。
初明受儀。
如善見者,即指注文。
發下,次明開導。
發緣謂發戒緣境,亦問遮難。
難同僧中,遮除年歲、衣缽,但問十三。
深須練者,謂令受者明識也。
開示在二師,悟入在受者,戒相法體,并依境量以彰深廣。
下誡為師不可輕易。
二、正受法體結為二 二、法中分文,體、結二者,前三歸是正受法體,後三歸即結前付囑。
初體中分五:初、某甲者,陳己名也;二、歸三境也;三、别指所重,言随出家;四、親依有本和尚也,彼此相攝,寄法傳心;五、如來下,恐濫餘尊,非同别部調達師也,故别指之,令無惑矣。
釋體中,初科,分句牒釋;三中,唯言随佛,故雲别指;四中,彼此等者,示須牒意。
問:五十二受具列如來,中間八戒何不别顯?答:可知也。
問:答中雲可知者,以五戒是革俗之初,十戒乃入道之始,恐迷邪正,特須簡别,自餘已曉,故不須之,此義易知,故不委示。
三、明相中,文分三位:初列十相,謂依法受體;次列五德,明位堪物養;後列十數,顯慧解思擇。
三相中,分文為三:初正戒相;次彰具德,位堪物養,為世福田故;後知法數,慧解思擇,辨别邪正故。
就前相中,據論業體,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說;約緣明十,說境同僧,故律随戒并結吉羅。
但對受列相,不可具陳,且列易犯,前誨示耳。
後諸行相,依師誨示,如比丘中且示四重,如是例也。
戒相通數中,初科。
初明體具大小。
持者即犍度名,彼明沙彌、大僧持奉行同。
既發七支,則遍該萬境,不同有部但發四支,唯獨具戒發七支耳。
随戒即僧尼戒、本戒戒,下文結三衆罪,可證同僧,但唯結一品,與僧尼為異。
但下,次明列十所以。
下舉具戒說相為例,事義頗同。
問:具受列四,非具乃多者?有師解雲:計如比丘,亦應多說。
如十誦中,為說下篇,四分略故,但明四重。
有人言:沙彌前五,猶是本俗,今所受者,但增後戒,愚小易陵,故示相也。
比丘受後,且示四重,性是障道,餘所不知。
有文委告,沙彌阙文,故列後五。
問答中。
問意可解。
答有二解。
初約義同釋。
十誦說下篇者,即僧殘也,猶是戒分,壞衆同故。
四分略者,初篇永死,次篇可救,待學自知,故亦不說。
有下,次約不同釋。
太僧可尋律部,不在多列。
沙彌止問二師,未許學律,特須委示,故雲阙文也。
此之十相,與八戒同,但增後一捉持金寶。
别相中,初科八戒,離開成九,故但加一。
文列生像者,古人雲:世中戲具,似人畜形者,不許捉也。
如律所制,不持樂器,亦是比拟。
然僧祇中,生色,金也;似色,銀也。
似即像銀之異名矣。
梵、唐兩舉,令俱解緻。
即金為色,俱是唐言,本梵說銀,同此似像之目耳。
次科。
初出古解。
彼逐言相,謂是衆生形像故。
如下,示今釋。
初縱古。
善見雲:人施樂器,不得捉得賣。
然下,顯今。
初引據。
生色謂生有瑩彩,似色謂似近于金。
似即像者,會字義也。
梵下,釋今文。
生像是翻梵,金銀即唐言,意令通曉,所以雙标。
即下,會通二律,名義無别。
下總結令持,可知也。
二、明五德,如文引經。
次五德中,标雲如文,即指注也。
初德發心懷道者,創發蒙俗,情厭諸有,唯欣出要,常懷佩也。
佩謂帶持之者也。
有傳為背,誤也。
牒釋初德中二句:初釋上句;唯下,釋下句;佩下,正字義。
二德毀形應法者,道俗路乖,反形易性,故割其所重,服彼所輕,明志絕奢靡,與世違也。
二中,初通示;故下,别釋。
上二句釋反形,下二句釋易性。
奢則華侈,靡謂美麗。
三德割愛懷舍者,以無始所親,慈戀難斷,終歸死别,然不早悟。
今近割俗緣,遠成濟度,且從道業,兩舍親疏也。
故善見雲:瓦缽貫肩,以四海為家居,知誰可愛憎也。
三中。
初叙情愛。
世俗貪生,不知有死,故不早悟。
今下,釋永割。
兩舍親疏,謂無适莫。
适字音嫡。
故下,引證。
四德委命遵道者,明奉崇三學,死而有已也。
四中,奉崇三學,釋下遵道;死而有已,釋上委命。
五德志大度人者,奉行極教,兼濟于他。
五中大乘,窮理盡性,謂之極教。
斯德始終,通于五衆,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
總結中,言始終者,非唯初受時也;通五衆者,非獨沙彌位也。
能消信施,故堪物養;有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