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五
關燈
小
中
大
始末有歸。
今時但知削染,不識何為,形雖出家,行同塵俗,徒生徒死,即斯人矣。
二、明就文依位分者:初、明乞度,即畜衆法,簡師有攝護之勤;二、度沙彌法下,正辯度人,即資有奉遵之志。
次随相解中,分文可解。
此通僧尼,并須具有,故一處列。
至時改号,依本直陳,義無不得。
如光師本分别位者,終是重引,如前離煩故也。
次科,初示今本;如下,次斥他文,卷首叙生起中已示,故指如前。
就初分三,即标、乞、法也。
初标緣中。
時度人者,不知教授下,明托緣過也。
諸比丘白佛下,因制畜也。
三、乞度人标緣分文中,托緣過者,過即是緣,托緣制教,不徒設也。
愚癡不知教授者,自須飲乳,無義養他,故律诃也。
初釋緣起。
正釋中,初科舉喻。
嬰兒不當為父,愚教不宜畜人,此亦本律佛诃比丘之詞。
彼因二歲比丘持一歲弟子往佛所,佛诃責雲:身未斷乳,應受人教,雲何教人乎? 不案威儀者,行立坐卧,身行口言,各非法式故也。
二中,以威儀語通四儀,言行皆不依律故也。
着衣不齊整者,或作象鼻樹,葉褶皺高下也。
三中,謂着内衣三衣也。
象鼻垂前一角樹葉,謂垂前兩角,如多羅樹葉。
褶皺,謂褶已安緣,如今裙類。
高下,謂下垂過肘,高過腳膊。
餘如事鈔衆學中。
乞食非法者,謂擇富去貧,離難從易,棄惡取好,皆非次第,越威儀也。
五分:佛未立二師,故威儀改常。
自手取食,不從人受;就他手中,抄撥而取;手撚缽緣,不擎受食。
斯之妄法,往往盛行,可通改也。
四中,初牒釋。
擇富去貧,是分别過;離難從易,是懈怠過;棄惡取好,即貪嗜過。
五下,引緣。
自手取食,一向不受也;就手抄取,受而乖法也;撚緣不擎,非受儀也。
斯下,誡勸。
處處受不淨缽食者,謂起諸邪命不淨,殘宿穢染,不洗器也,皆不信镕銅灌咽之苦,故其相多也。
五中。
初牒釋不淨缽食。
律雲: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缽食。
邪命是體不淨,不淨殘宿更收内宿,惡觸并緣不淨,此釋上不淨食也。
穢染不洗,即器具不淨,此釋上不淨缽也。
皆下,示意。
不信來苦,故啖不淨。
镕銅灌咽,略舉一相;鐵丸火炭,獄報何窮? 于大小食上鬧亂者,由不奉法,心無求道,縱放身口,假食而發。
俗士常法,尚雲食不語,寝不言,俨若思,安定辭,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
道高俗表,如何反也? 六中,初出起過之由。
不奉法等,推其内心也。
假食發者,形于外事也。
俗下,舉儒況釋,并曲禮文。
戒寝食時不當言語。
俨然若有所思,身不妄動也。
安定詞,口不妄言也。
傲長則禍,欲縱則失,志滿則溢。
戒令自節,然後為君子也。
道高俗表,超世人也。
如何反者,責其不當也。
問:諸過之長,勿高十惡,如何不述,乃舉衣食兩緣者?答:十不善業,外惡易除,身口内貪,儀相難顯,要托衣食,其過方明,故因制也。
又十惡文制,道俗知非,貪染乖儀,初未言過,然口腹之累,沉溺者多,形骸之重,在生為急,制戒為道,義須橫割,反此悠悠,未成其相也。
問答中,初問可見。
答中有二:初約内外難易釋。
制内以治外,先難而後易。
又下,次約粗細釋。
道俗知非,此明粗顯,故通制二衆。
初未言過,此彰微細,故偏制道衆。
然下,出須制所以。
沉溺多者,偏生過故;在生急者,常受用故。
若不割斷,入道徒為,故雲未成相也。
二、就制中,托犯為緣,因白制者,睹壞方補,聖說非虛,事假僧量,理當告白也。
次制畜中,初示托緣,如補衣法;事下,次明制白,不許自專。
就初乞中,具儀五者。
一、偏袒右肩,示執作之務,明謙敬也。
俗中短右袂,便于事是也。
袒謂肉袒,如袒裼銜绁者。
今此末俗着偏袖衣,謂名偏袒者,非也。
西梵全無此衣,但有方服耳。
乞法具儀。
釋偏袒中。
初顯意。
示執作者,卑己敬他,如仆侍故。
短右袂,出論語。
彼雲亵裘長,短右袂,謂私居之裘,當裾長而袂短。
袒裼銜绁,出孟子。
裼音錫,衣也。
绁謂馬缰。
言袒衣而執缰,亦仆從之儀也。
今下,斥非。
以偏袒本是袒露,而非衣名。
彼時偏袖,辄号偏袒。
今時兩袖,亦名褊衫,又複訛矣。
西梵祇支、覆肩,并同袈裟之相,故雲但有方服。
二、脫革屣,除慢相也。
西梵南番多履此物,靳皮為底,上施綱系。
有人以靴屦當之,義通事别。
或召為革師者,誤也。
沙解反之,是也。
脫屣中,初、示意。
西下,二、顯相。
靳,居焮反,固也。
綱系即皮帶,靴謂皮靴,屦即革履。
或下,三、正名。
然今字書所绮反之,明通兩音,但未見平呼,故知是謬。
三、禮僧足者。
然通大小,但令盡集,儀軌和成。
縱師乞法,于資所亦須盡敬。
由成僧故,有秉法功,阙師資義也。
禮足中,初科。
初明所敬。
通大小者,不問夏次有前後也。
縱下,次釋疑。
以師敬資,反于常理,然而在衆,但論僧别。
然律中相忏,大者于小,則具四儀,除禮足也;小者于大,方具五法。
今此在僧,别非大小,無問長幼,皆須禮足。
二中,初引律制相忏,謂互相對首。
今下,次示今不同。
僧德尊勝,别人望之,不論夏次,故雲别非大小。
如鈔中具列多種,此雲禮足,宜先上座,随時多少,任力行也,故十誦雲頭面一一禮僧足也。
三中。
初句指廣事。
鈔引四分雲手執兩足,口雲和南等,故雲多種。
此下,點文。
先從上座,次第别禮。
然恐僧多,義通總别,故令任力。
下引十誦,一一别禮,意在恭勤也。
四、右膝着地者,身既翹仰,表敬之極,應須右膝右足,及以左足三輪距地,曲身前請,是本儀也。
今乃右腿鋪地,不如不設也。
跪膝中,初科。
初示意。
應下,顯相。
膝、蓋、足心,三處皆圓,故并名輪。
距,至也。
今下,斥非。
腿,吐猥反。
不如不設,非敬儀故。
餘見梵僧,有加敬者,褰裙露膝,用親于地。
而設禮訖,或有長跪,膝及足指,用以距地,翹翹颙望,如對嚴尊,此可嘉也。
誡行注想,心無暫移。
自餘不經,長慢獲罪。
次科。
初引所見。
長跪,謂兩膝着地,本制尼女,亦通僧故。
足指距地,通及足心,非唯指也。
翹翹,即高舉之貌。
嚴尊,即君、父、師。
此可嘉者,言其可法也。
誡下,勸依。
上二句示制跪所以,下二句責非法之過。
不經,謂無典據。
言獲罪者,在制則違教輕吉,于化則結業招報。
五、合掌者,表心專一,無二緣也。
有經律中雲叉手者,則十指交也。
或雲合十指爪掌者,四分但雲合掌,未見指開,為附世情,多開掌而合指也。
必指掌齊合,心定無緣,是本儀也。
合掌中。
初示立意。
無二緣者,緣即想念。
有下,辨相,又二。
初示異。
叉手,似今擎拳之類。
或雲等者,出法華妙莊嚴品。
四下,出律意。
手指必合,不在言之,但标一端雲合掌耳。
問:佛法威儀,義遵上下。
焉有師來乞法,而弟子端拱受禮,此不可也?答:律據從緣,禮有從俗,僧無别僧,即假成用。
師今乞法,為别而陳;弟子秉法,據僧能辨。
在緣既别,理須禮僧;事休餘務,則反依敬。
世中常事,何得懷疑? 重徴中,初問。
以事乖常,恐懷疑故。
答中,初二句通示。
律據緣者,如下,釋也。
禮從俗者,曲禮雲:禮從宜,使從俗。
謂雖是禮,須合時之所宜;為使他邦,當随彼之風俗。
皆謂事不可常守也。
僧下,正釋。
四人别假,聚成僧用,故無别僧也。
下明師資所為各異,不比常時。
事已明決,故不在疑。
文中列受具,餘有剃發及受十戒,齊須乞法,以無德者妄為師故。
四分簡和尚德中,具有兼也。
諸欲受時,先須乞請,多不自量,任僧籌議。
乞法中,初明例通。
剃發受十戒,即畜沙彌文,略畜依止。
四下,指證,即如注引受戒中文。
本簡受具,兼通餘二,故雲具兼。
諸下,勸依。
總上多事,故雲諸也。
三、明與法緣法為二。
緣中,觀察者,凡度人法,要在拔俗出道為先,非以财食事資而為師訓。
雖列法食兩位,然以法務為先,故初即雲能教授者,明存法本以資慧命,後以衣食用攝形累,有親疏也。
與法釋緣中,初科,初叙度人之本;雖下,次通律意。
法能資神故親,食但養形故疏,所以文列前後也。
就簡德中,律分三位:簡小,取大;十夏已上,簡愚,取智;解通持犯,簡堕,取勤。
不具此三,文中令止,具兼統攝,義須和與。
次科,初釋不堪。
次列三位,缺一須止,簡堕取勤。
下脫一句,準鈔合雲能勤教授。
具下,次釋堪能。
備上三德,總收餘行,故雲具兼統攝。
問:沙彌剃發已,乞畜法,至後受時,更須法不?答:二受後生,俱須乞與,容有德退,不可準前。
問答中,恐謂前乞後不須故,容德退者,出其重意;若爾,德苟不退,須重乞否?答:退與不退,非簡不知,須僧量可,例皆乞法。
大段第二,正度人中,文分為二:初明僧受,後明尼法。
初文又二:度沙彌法,标起也;與剃發下,随相辨位。
初标。
言沙彌者,西梵天音,東夏人翻,為息慈也。
有人言:息惡行慈,為行之始也。
有人言:初拔世,表多緣慈。
戀,故息小慈,用懷大哀,救拔一切也。
二、正度法僧,受沙彌,标緣中,初科。
初翻名。
有下,釋義,有二:初師約止作釋,次師單就止惡解。
慈戀即是情愛,用懷大哀等,乃言外之意耳。
文列羅睺為初者,如未曾有經九歲出家也,西方沙彌每至夏末,多以香華于空奉散,以羅睺報身盡法猶有故也。
次釋注中,初科。
初引經文以示年幼。
羅睺羅,此翻障蔽,是佛之子以障佛出家,如羅睺之障日月也。
西下,次舉現事,可驗。
最初法猶存者,謂法身常在也。
文列僧祇,約年為位者,以出家之人,要修道業為本,老小非務,何勤苦于三學也?故涅槃雲:誦經坐禅,勸助衆事,老無三味,有四山臨。
二中。
初示簡意。
老謂過七十,小即未七歲。
故下,引經。
但證老者,經列三事,即是道業。
年老力
今時但知削染,不識何為,形雖出家,行同塵俗,徒生徒死,即斯人矣。
二、明就文依位分者:初、明乞度,即畜衆法,簡師有攝護之勤;二、度沙彌法下,正辯度人,即資有奉遵之志。
次随相解中,分文可解。
此通僧尼,并須具有,故一處列。
至時改号,依本直陳,義無不得。
如光師本分别位者,終是重引,如前離煩故也。
次科,初示今本;如下,次斥他文,卷首叙生起中已示,故指如前。
就初分三,即标、乞、法也。
初标緣中。
時度人者,不知教授下,明托緣過也。
諸比丘白佛下,因制畜也。
三、乞度人标緣分文中,托緣過者,過即是緣,托緣制教,不徒設也。
愚癡不知教授者,自須飲乳,無義養他,故律诃也。
初釋緣起。
正釋中,初科舉喻。
嬰兒不當為父,愚教不宜畜人,此亦本律佛诃比丘之詞。
彼因二歲比丘持一歲弟子往佛所,佛诃責雲:身未斷乳,應受人教,雲何教人乎? 不案威儀者,行立坐卧,身行口言,各非法式故也。
二中,以威儀語通四儀,言行皆不依律故也。
着衣不齊整者,或作象鼻樹,葉褶皺高下也。
三中,謂着内衣三衣也。
象鼻垂前一角樹葉,謂垂前兩角,如多羅樹葉。
褶皺,謂褶已安緣,如今裙類。
高下,謂下垂過肘,高過腳膊。
餘如事鈔衆學中。
乞食非法者,謂擇富去貧,離難從易,棄惡取好,皆非次第,越威儀也。
五分:佛未立二師,故威儀改常。
自手取食,不從人受;就他手中,抄撥而取;手撚缽緣,不擎受食。
斯之妄法,往往盛行,可通改也。
四中,初牒釋。
擇富去貧,是分别過;離難從易,是懈怠過;棄惡取好,即貪嗜過。
五下,引緣。
自手取食,一向不受也;就手抄取,受而乖法也;撚緣不擎,非受儀也。
斯下,誡勸。
處處受不淨缽食者,謂起諸邪命不淨,殘宿穢染,不洗器也,皆不信镕銅灌咽之苦,故其相多也。
五中。
初牒釋不淨缽食。
律雲: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缽食。
邪命是體不淨,不淨殘宿更收内宿,惡觸并緣不淨,此釋上不淨食也。
穢染不洗,即器具不淨,此釋上不淨缽也。
皆下,示意。
不信來苦,故啖不淨。
镕銅灌咽,略舉一相;鐵丸火炭,獄報何窮? 于大小食上鬧亂者,由不奉法,心無求道,縱放身口,假食而發。
俗士常法,尚雲食不語,寝不言,俨若思,安定辭,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
道高俗表,如何反也? 六中,初出起過之由。
不奉法等,推其内心也。
假食發者,形于外事也。
俗下,舉儒況釋,并曲禮文。
戒寝食時不當言語。
俨然若有所思,身不妄動也。
安定詞,口不妄言也。
傲長則禍,欲縱則失,志滿則溢。
戒令自節,然後為君子也。
道高俗表,超世人也。
如何反者,責其不當也。
問:諸過之長,勿高十惡,如何不述,乃舉衣食兩緣者?答:十不善業,外惡易除,身口内貪,儀相難顯,要托衣食,其過方明,故因制也。
又十惡文制,道俗知非,貪染乖儀,初未言過,然口腹之累,沉溺者多,形骸之重,在生為急,制戒為道,義須橫割,反此悠悠,未成其相也。
問答中,初問可見。
答中有二:初約内外難易釋。
制内以治外,先難而後易。
又下,次約粗細釋。
道俗知非,此明粗顯,故通制二衆。
初未言過,此彰微細,故偏制道衆。
然下,出須制所以。
沉溺多者,偏生過故;在生急者,常受用故。
若不割斷,入道徒為,故雲未成相也。
二、就制中,托犯為緣,因白制者,睹壞方補,聖說非虛,事假僧量,理當告白也。
次制畜中,初示托緣,如補衣法;事下,次明制白,不許自專。
就初乞中,具儀五者。
一、偏袒右肩,示執作之務,明謙敬也。
俗中短右袂,便于事是也。
袒謂肉袒,如袒裼銜绁者。
今此末俗着偏袖衣,謂名偏袒者,非也。
西梵全無此衣,但有方服耳。
乞法具儀。
釋偏袒中。
初顯意。
示執作者,卑己敬他,如仆侍故。
短右袂,出論語。
彼雲亵裘長,短右袂,謂私居之裘,當裾長而袂短。
袒裼銜绁,出孟子。
裼音錫,衣也。
绁謂馬缰。
言袒衣而執缰,亦仆從之儀也。
今下,斥非。
以偏袒本是袒露,而非衣名。
彼時偏袖,辄号偏袒。
今時兩袖,亦名褊衫,又複訛矣。
西梵祇支、覆肩,并同袈裟之相,故雲但有方服。
二、脫革屣,除慢相也。
西梵南番多履此物,靳皮為底,上施綱系。
有人以靴屦當之,義通事别。
或召為革師者,誤也。
沙解反之,是也。
脫屣中,初、示意。
西下,二、顯相。
靳,居焮反,固也。
綱系即皮帶,靴謂皮靴,屦即革履。
或下,三、正名。
然今字書所绮反之,明通兩音,但未見平呼,故知是謬。
三、禮僧足者。
然通大小,但令盡集,儀軌和成。
縱師乞法,于資所亦須盡敬。
由成僧故,有秉法功,阙師資義也。
禮足中,初科。
初明所敬。
通大小者,不問夏次有前後也。
縱下,次釋疑。
以師敬資,反于常理,然而在衆,但論僧别。
然律中相忏,大者于小,則具四儀,除禮足也;小者于大,方具五法。
今此在僧,别非大小,無問長幼,皆須禮足。
二中,初引律制相忏,謂互相對首。
今下,次示今不同。
僧德尊勝,别人望之,不論夏次,故雲别非大小。
如鈔中具列多種,此雲禮足,宜先上座,随時多少,任力行也,故十誦雲頭面一一禮僧足也。
三中。
初句指廣事。
鈔引四分雲手執兩足,口雲和南等,故雲多種。
此下,點文。
先從上座,次第别禮。
然恐僧多,義通總别,故令任力。
下引十誦,一一别禮,意在恭勤也。
四、右膝着地者,身既翹仰,表敬之極,應須右膝右足,及以左足三輪距地,曲身前請,是本儀也。
今乃右腿鋪地,不如不設也。
跪膝中,初科。
初示意。
應下,顯相。
膝、蓋、足心,三處皆圓,故并名輪。
距,至也。
今下,斥非。
腿,吐猥反。
不如不設,非敬儀故。
餘見梵僧,有加敬者,褰裙露膝,用親于地。
而設禮訖,或有長跪,膝及足指,用以距地,翹翹颙望,如對嚴尊,此可嘉也。
誡行注想,心無暫移。
自餘不經,長慢獲罪。
次科。
初引所見。
長跪,謂兩膝着地,本制尼女,亦通僧故。
足指距地,通及足心,非唯指也。
翹翹,即高舉之貌。
嚴尊,即君、父、師。
此可嘉者,言其可法也。
誡下,勸依。
上二句示制跪所以,下二句責非法之過。
不經,謂無典據。
言獲罪者,在制則違教輕吉,于化則結業招報。
五、合掌者,表心專一,無二緣也。
有經律中雲叉手者,則十指交也。
或雲合十指爪掌者,四分但雲合掌,未見指開,為附世情,多開掌而合指也。
必指掌齊合,心定無緣,是本儀也。
合掌中。
初示立意。
無二緣者,緣即想念。
有下,辨相,又二。
初示異。
叉手,似今擎拳之類。
或雲等者,出法華妙莊嚴品。
四下,出律意。
手指必合,不在言之,但标一端雲合掌耳。
問:佛法威儀,義遵上下。
焉有師來乞法,而弟子端拱受禮,此不可也?答:律據從緣,禮有從俗,僧無别僧,即假成用。
師今乞法,為别而陳;弟子秉法,據僧能辨。
在緣既别,理須禮僧;事休餘務,則反依敬。
世中常事,何得懷疑? 重徴中,初問。
以事乖常,恐懷疑故。
答中,初二句通示。
律據緣者,如下,釋也。
禮從俗者,曲禮雲:禮從宜,使從俗。
謂雖是禮,須合時之所宜;為使他邦,當随彼之風俗。
皆謂事不可常守也。
僧下,正釋。
四人别假,聚成僧用,故無别僧也。
下明師資所為各異,不比常時。
事已明決,故不在疑。
文中列受具,餘有剃發及受十戒,齊須乞法,以無德者妄為師故。
四分簡和尚德中,具有兼也。
諸欲受時,先須乞請,多不自量,任僧籌議。
乞法中,初明例通。
剃發受十戒,即畜沙彌文,略畜依止。
四下,指證,即如注引受戒中文。
本簡受具,兼通餘二,故雲具兼。
諸下,勸依。
總上多事,故雲諸也。
三、明與法緣法為二。
緣中,觀察者,凡度人法,要在拔俗出道為先,非以财食事資而為師訓。
雖列法食兩位,然以法務為先,故初即雲能教授者,明存法本以資慧命,後以衣食用攝形累,有親疏也。
與法釋緣中,初科,初叙度人之本;雖下,次通律意。
法能資神故親,食但養形故疏,所以文列前後也。
就簡德中,律分三位:簡小,取大;十夏已上,簡愚,取智;解通持犯,簡堕,取勤。
不具此三,文中令止,具兼統攝,義須和與。
次科,初釋不堪。
次列三位,缺一須止,簡堕取勤。
下脫一句,準鈔合雲能勤教授。
具下,次釋堪能。
備上三德,總收餘行,故雲具兼統攝。
問:沙彌剃發已,乞畜法,至後受時,更須法不?答:二受後生,俱須乞與,容有德退,不可準前。
問答中,恐謂前乞後不須故,容德退者,出其重意;若爾,德苟不退,須重乞否?答:退與不退,非簡不知,須僧量可,例皆乞法。
大段第二,正度人中,文分為二:初明僧受,後明尼法。
初文又二:度沙彌法,标起也;與剃發下,随相辨位。
初标。
言沙彌者,西梵天音,東夏人翻,為息慈也。
有人言:息惡行慈,為行之始也。
有人言:初拔世,表多緣慈。
戀,故息小慈,用懷大哀,救拔一切也。
二、正度法僧,受沙彌,标緣中,初科。
初翻名。
有下,釋義,有二:初師約止作釋,次師單就止惡解。
慈戀即是情愛,用懷大哀等,乃言外之意耳。
文列羅睺為初者,如未曾有經九歲出家也,西方沙彌每至夏末,多以香華于空奉散,以羅睺報身盡法猶有故也。
次釋注中,初科。
初引經文以示年幼。
羅睺羅,此翻障蔽,是佛之子以障佛出家,如羅睺之障日月也。
西下,次舉現事,可驗。
最初法猶存者,謂法身常在也。
文列僧祇,約年為位者,以出家之人,要修道業為本,老小非務,何勤苦于三學也?故涅槃雲:誦經坐禅,勸助衆事,老無三味,有四山臨。
二中。
初示簡意。
老謂過七十,小即未七歲。
故下,引經。
但證老者,經列三事,即是道業。
年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