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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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之日,奉持于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成論:天王即帝釋,是三十三天主故。
據論:帝釋先說偈,佛方止之。
文中引倒偈雲:六齋神之日,謂天神下降日也。
則為與我等。
帝釋自謂受持八戒,福與己同,佛呵止之。
若漏盡人可說此偈,則與三乘聖人無漏福等,帝釋天福所不及也。
就文為三,謂緣、法、相也。
初标緣,雲引阿含證,明受法式,即義門第四也。
次就文釋,标緣中,初科,點文示義。
注引善生,大同阿含,文略不牒。
言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即黑、白兩月,俱有三日,如智論中四天太子;帝釋下,如鈔說也。
釋中,初科。
智論白月三日:初八,四王使者下;十四,四王太子下;十五,四王自下。
黑月亦爾,觀察世間善惡,奏聞帝釋,而非帝釋下也。
指如事鈔,見導俗篇。
多論五衆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雲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次科,多論定從他受,彼雲:夫受齋法,必從他受,于何人邊受?五衆邊受?成、智二論,并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
俱舍雲:欲受齋者,清旦從他受,下坐随後說,布薩護故。
論解言:要日初出受之。
若先作意,齋日必受,食已亦得。
從他受者,由觀他因緣,不起犯戒心故,應互跪合掌。
若無敬心,善法不生故。
除病時,開随施戒。
人語者,師資道成,授受有儀,非輕法故。
三中。
初引論文,有四:清旦是定時;從他即假境;下坐是具儀(注作下心字,誤);随說即作法;布薩翻淨住,即是戒義。
明了論雲在身口名戒,在心名護是也。
故下,次引論解。
次第四節,各顯教意,當自分之。
又雲一日夜者,以五種三歸,文相叢雜,故須簡定;義無混亂,故準多宗。
必一日夜,不通過減。
縱引十誦皮革所見,本居諸人,晝夜互受苦樂兩果,并雲不能全受八戒、五戒。
或于半日夜者,以俱舍論解,但得善行可愛果,不得戒也。
依文成實,随力多少者,接俗之教,不可約之,如上說也。
四中又雲:即牒注也。
注标論雲:即是多論初出彼宗之局。
初示意。
故下,引據。
彼論雲:以佛本聽一日一夜齋法,以有定限,不可違也。
縱下,通妨。
初引難。
彼論自難雲:若爾,如皮革中說等,即十誦皮革犍度說:億耳沙彌在曠野行,見諸餓鬼皆是鄉黨本居之人,或日受樂夜受苦,或日受苦夜受樂。
并雲等者,億耳問故,諸鬼答也。
半日夜者,謂曾受五、八,或受日不受夜,或受夜不受日,豈非五、八不局時耶?以下,次引釋。
多論自通曰:本生因緣不可定。
又曰:迦旋延欲度億耳,故作變現,感悟其心,非是實事。
此釋理迂,故引俱舍通之。
謂彼受樂止是泛善,既不全受,故不得戒。
善行是因,可愛即樂果。
依下,次準成宗。
二戒并通時日多少,前文已示,故此指之。
正受法中,受、結為二。
正受中,初科。
受、結二者,前三歸是受,正納體故;後三歸是結,重囑累故。
初文可解。
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諸佛戒,故雲淨也。
何以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邪緣,故以正隔之。
今于五上重增勝行,複何須也? 次科。
初句指略。
即上三歸,前已釋故。
言下,牒釋。
以同佛戒,故名淨行。
私釋:對前五戒未斷正淫,故加簡之。
何下,示異。
由五戒後具列三号,今文既阙,故此通之。
若爾,不受五戒,直受八戒,非是重增,理須加唱。
若謂五戒初離邪緣,故須簡正,何以十戒又複着耶?私釋:作法加簡,非正受詞。
前除後加,義應通得,文中且據一往釋耳。
三、明相中,文分為二:初、列相示;二、阿含下,明願引也。
所以須二者,行足願目,事緣相假,雖奉勝行,無願引心,則令此業随緣墜地。
故經論中盛弘此意,至時長引,證非徒 三、明相中,初科為二:初正分文;所下,次出所以。
行足願目,舉事喻法,以顯相須。
行願二法,經論廣明,不可具述,囑令長引徒虛也。
前相中,如俱舍論。
分别者,即義門末也。
故彼文雲:戒分三位:前四名戒分,離性惡故;次一名為無放逸分,若善受戒,由飲酒故,擾動諸學處故;後三名修分,若不受下二分,有何過?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
離莊嚴者,謂非舊莊嚴也。
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
若用高勝卧處及歌舞音樂,随行一事,破戒不遠也。
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
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随助之心。
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列相總示中,初科。
初标指。
由八戒相諸出不同,文依俱舍,故須标定,即前義門第五顯戒相也。
故下,引論判釋。
初通分三。
分諸學處,即前後諸戒。
修分,謂約事?修助,成性重故。
若下,次别顯後二。
初反徴。
由下,顯過,又二。
初明第二分。
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
離下,次明第三分。
次第三戒,各顯過失。
非舊莊嚴,謂華璎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
今并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雲非也。
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
依時食者,即不過中。
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
起猒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
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
有離非時食,餘為八戒,以開觀歌舞及莊嚴為二。
此本論不同。
增一中,不過時食為第六,合前嚴身及觀樂也。
若依多論,齋以過中不食為體。
八事照明,故成齋體;共相支持,名八支齋。
故言八齋,不言九也。
若已受齋,鞭打衆生,雖即日不行,待明當作,皆齋不淨。
以要言之,若身、口作非威儀事,即名不淨;若心起貪、瞋、害覺,雖不破齋,齋不清淨;若不修六念等,亦名不淨。
次科。
初雲有離等,即是多論。
謂非時之外,展七為八,則有九支開。
歌舞莊嚴者,對下增一,合為一故。
此本論者,即文中所列,是依俱舍,以合高床觀樂為一,故雲不同。
增一中,列數則同。
離合列次,與今全異。
多論列數,如前文中,但出離開之意。
謂一日節食,以八事檢束,方顯清心奉齋之行,故雲照明等。
支持,猶佐助也。
上示名體。
若已下,次明持奉,有三。
初、身口犯。
待明當作,即要期業。
若心下,二、明意犯。
違情故嗔,惱他為害(論本作害,有改為癡,非也)。
上二皆作犯。
若不下,三、明止犯。
以受戒者,當須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故。
就相文中,随戒文二:初、如諸佛至不殺生,舉勝境所行也;二、某甲已下,引已上同問答之相,顯成持誓。
有本雲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爾者,直述己契,上同于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
餘并準此。
别釋中,初科為三。
初分文。
雲諸佛者,已經開顯,得通指故。
有下,次點别本。
已契,謂要誓也。
餘下,三、指例。
第三,淫戒者,以自他俱遠故。
有人雲:邪淫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
八戒雲邪者,誤也。
第三中,初正釋。
五戒斷他妻,八戒二俱斷。
有下,次指誤。
今世有授五戒,反除邪字,愚教人也。
第五,戒相。
有人加辛肴者,正文無此。
既受淨身,焉啖膻臭?理不可也。
第五中,斥非加辛肴者,如雲不飲酒及辛肴等,即五辛俗馔,理自不啖,明不須加也。
第六、華璎油塗者,中梵以為美飾,此方所重;衣服裝挍,脂粉塗面,以為修身。
如論離舊莊嚴,義須準的。
第六中,初科。
西梵華油通于男女,此方脂粉唯是女流,皆舊莊嚴,依論離之,故雲須準的也。
西梵露首徒跣,為恭之極,其猶此土有罪之人。
東華所貴,在修整巾履衣裳,以為重敬。
有人行事,去取于中,然劍履不登于殿,為緻敬也。
亦須改從正法,唯人不可依也。
及說相時,士女既絕,華璎塗身,當須改語雲離舊嚴身具等,亦通收彼此也。
次科。
初示兩土異儀。
有下,斥世人妄判。
彼謂東西敬儀,俱成太過。
取東華則違于聖教,依西梵則此土非宜。
但略如巾履,不至過甚,故雲去取。
于中,然下,正斥。
此方俗禮,帶劍着履,不得登王者之殿,則微同跣露,故令改正。
須具五法,如後所引。
及下,教受時改語。
還依論文,通收彼此,即華梵也。
第七,離高勝床及觀聽倡伎者,合二散慢緣為一戒也。
七中,總示。
雲散慢者,觀聽是散,高床為慢。
阿含中八種床,金、銀、牙、角等嚴飾故勝,佛及師僧、父母、從人故勝,俱不合升也。
有餘文中高廣床者,約相辨離,高即八指以上,廣謂方三肘者,不可俱有,單高亦制。
文列高者,即簡尺六,已下開用。
又言勝者,即列八種,不必高大,如用師父所機褥,即是長慢,故特制也。
别釋中,初科。
初引文示。
阿含八床,金、銀、牙、角為四,佛、師、父、母為四,從人為勝。
但取尊長受用,不必嚴飾升登也。
有餘文者,四分諸律,皆名高廣。
大床高一尺六,廣五尺四。
此是制量,過此量數,則為高廣。
文列下,次牒文釋。
初釋高義,即前諸律須約分齊,文不言廣,準理不開。
又下,次釋勝義,即上阿含不必局量。
機亦床類,褥謂敷坐之物,亦不許也。
又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
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次科牒釋中,俳優有雲排遣人憂,字義全乖,依文但是戲劇人之通名耳。
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
奏,進也。
有本去人加口,因随字喚以為唱者,唱謂導引之辭,全非樂務。
有人即召倡字以為唱者,此不識字,知何不道?倡音為昌,與唱全别,字義俱乖,不可通濫。
脫在有識俗士,傳授戒訓,文字纰缪,未成師誘,故須遠慎也。
次科,初改斥字,音曲導引,謂之為唱。
有下,次斥音,誤。
知何不道,徴起下文,脫下三勸慎。
纰,正作??,匹夷反,亦謬也。
先令學知,則臨事無謬,故雲遠慎。
第八戒中,不言齋者,中梵但有斷食之方,義當此域,齋齊之訓,引誠義也。
故國家每祀天地神祇,令諸祭官清身入齋,宅其閑室,不行杖捶诃叱之事,酒脯之費,不擇晨昏。
故翻經者,取其一分清身之義,用以譯之,雲關齋也。
八中。
初出文意。
謂離非時,即誠實義。
故下,示齋名。
初引俗中齋名,即取清閑專一之義。
有散齋,有内齋,如别所辨宅居也。
取一分者,明非全同也。
二、明願中自他兩利也。
由持齋德,對治惡趣者,滅戒難也。
八難者,滅障聞思難,上明自益也。
他惡攝取,己善惠人者,行大道心也。
使成正道者,不從他方便,唯一乘法也。
将來三會者,緣遇慈氏,近可寄心。
二、明願中,初文。
初總示;由下,别釋。
初釋自利。
戒法唯人得受,故惡趣為戒難。
聞思修慧,須生善道,值佛聞法,具根正信,故八難為聞思障。
如遮難中自明。
他下,次釋他利。
行大道心,即菩薩行。
方便是二乘權教,一乘即佛道實教,豈唯八戒?一宗立教,皆用此意,學者宜知。
三、會者,彌勒下,生。
經雲:初會說法,九十六億人得阿羅漢;第二會,九十四億人得阿羅漢;第三會,九十二億人得阿羅漢。
補釋迦處,故雲近也。
下引事證者,由願為前導,行即後随,若鳥具翅而陵虛,如車具輪而緻遠,缺一不濟也。
釋注:願行相須,一不可缺;鳥翅車輪,法喻可見。
注雲因引證者,即上經文而多古字,傳寫誤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
成論:天王即帝釋,是三十三天主故。
據論:帝釋先說偈,佛方止之。
文中引倒偈雲:六齋神之日,謂天神下降日也。
則為與我等。
帝釋自謂受持八戒,福與己同,佛呵止之。
若漏盡人可說此偈,則與三乘聖人無漏福等,帝釋天福所不及也。
就文為三,謂緣、法、相也。
初标緣,雲引阿含證,明受法式,即義門第四也。
次就文釋,标緣中,初科,點文示義。
注引善生,大同阿含,文略不牒。
言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即黑、白兩月,俱有三日,如智論中四天太子;帝釋下,如鈔說也。
釋中,初科。
智論白月三日:初八,四王使者下;十四,四王太子下;十五,四王自下。
黑月亦爾,觀察世間善惡,奏聞帝釋,而非帝釋下也。
指如事鈔,見導俗篇。
多論五衆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雲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次科,多論定從他受,彼雲:夫受齋法,必從他受,于何人邊受?五衆邊受?成、智二論,并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
俱舍雲:欲受齋者,清旦從他受,下坐随後說,布薩護故。
論解言:要日初出受之。
若先作意,齋日必受,食已亦得。
從他受者,由觀他因緣,不起犯戒心故,應互跪合掌。
若無敬心,善法不生故。
除病時,開随施戒。
人語者,師資道成,授受有儀,非輕法故。
三中。
初引論文,有四:清旦是定時;從他即假境;下坐是具儀(注作下心字,誤);随說即作法;布薩翻淨住,即是戒義。
明了論雲在身口名戒,在心名護是也。
故下,次引論解。
次第四節,各顯教意,當自分之。
又雲一日夜者,以五種三歸,文相叢雜,故須簡定;義無混亂,故準多宗。
必一日夜,不通過減。
縱引十誦皮革所見,本居諸人,晝夜互受苦樂兩果,并雲不能全受八戒、五戒。
或于半日夜者,以俱舍論解,但得善行可愛果,不得戒也。
依文成實,随力多少者,接俗之教,不可約之,如上說也。
四中又雲:即牒注也。
注标論雲:即是多論初出彼宗之局。
初示意。
故下,引據。
彼論雲:以佛本聽一日一夜齋法,以有定限,不可違也。
縱下,通妨。
初引難。
彼論自難雲:若爾,如皮革中說等,即十誦皮革犍度說:億耳沙彌在曠野行,見諸餓鬼皆是鄉黨本居之人,或日受樂夜受苦,或日受苦夜受樂。
并雲等者,億耳問故,諸鬼答也。
半日夜者,謂曾受五、八,或受日不受夜,或受夜不受日,豈非五、八不局時耶?以下,次引釋。
多論自通曰:本生因緣不可定。
又曰:迦旋延欲度億耳,故作變現,感悟其心,非是實事。
此釋理迂,故引俱舍通之。
謂彼受樂止是泛善,既不全受,故不得戒。
善行是因,可愛即樂果。
依下,次準成宗。
二戒并通時日多少,前文已示,故此指之。
正受法中,受、結為二。
正受中,初科。
受、結二者,前三歸是受,正納體故;後三歸是結,重囑累故。
初文可解。
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諸佛戒,故雲淨也。
何以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邪緣,故以正隔之。
今于五上重增勝行,複何須也? 次科。
初句指略。
即上三歸,前已釋故。
言下,牒釋。
以同佛戒,故名淨行。
私釋:對前五戒未斷正淫,故加簡之。
何下,示異。
由五戒後具列三号,今文既阙,故此通之。
若爾,不受五戒,直受八戒,非是重增,理須加唱。
若謂五戒初離邪緣,故須簡正,何以十戒又複着耶?私釋:作法加簡,非正受詞。
前除後加,義應通得,文中且據一往釋耳。
三、明相中,文分為二:初、列相示;二、阿含下,明願引也。
所以須二者,行足願目,事緣相假,雖奉勝行,無願引心,則令此業随緣墜地。
故經論中盛弘此意,至時長引,證非徒 三、明相中,初科為二:初正分文;所下,次出所以。
行足願目,舉事喻法,以顯相須。
行願二法,經論廣明,不可具述,囑令長引徒虛也。
前相中,如俱舍論。
分别者,即義門末也。
故彼文雲:戒分三位:前四名戒分,離性惡故;次一名為無放逸分,若善受戒,由飲酒故,擾動諸學處故;後三名修分,若不受下二分,有何過?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
離莊嚴者,謂非舊莊嚴也。
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
若用高勝卧處及歌舞音樂,随行一事,破戒不遠也。
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
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随助之心。
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列相總示中,初科。
初标指。
由八戒相諸出不同,文依俱舍,故須标定,即前義門第五顯戒相也。
故下,引論判釋。
初通分三。
分諸學處,即前後諸戒。
修分,謂約事?修助,成性重故。
若下,次别顯後二。
初反徴。
由下,顯過,又二。
初明第二分。
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
離下,次明第三分。
次第三戒,各顯過失。
非舊莊嚴,謂華璎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
今并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雲非也。
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
依時食者,即不過中。
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
起猒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
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
有離非時食,餘為八戒,以開觀歌舞及莊嚴為二。
此本論不同。
增一中,不過時食為第六,合前嚴身及觀樂也。
若依多論,齋以過中不食為體。
八事照明,故成齋體;共相支持,名八支齋。
故言八齋,不言九也。
若已受齋,鞭打衆生,雖即日不行,待明當作,皆齋不淨。
以要言之,若身、口作非威儀事,即名不淨;若心起貪、瞋、害覺,雖不破齋,齋不清淨;若不修六念等,亦名不淨。
次科。
初雲有離等,即是多論。
謂非時之外,展七為八,則有九支開。
歌舞莊嚴者,對下增一,合為一故。
此本論者,即文中所列,是依俱舍,以合高床觀樂為一,故雲不同。
增一中,列數則同。
離合列次,與今全異。
多論列數,如前文中,但出離開之意。
謂一日節食,以八事檢束,方顯清心奉齋之行,故雲照明等。
支持,猶佐助也。
上示名體。
若已下,次明持奉,有三。
初、身口犯。
待明當作,即要期業。
若心下,二、明意犯。
違情故嗔,惱他為害(論本作害,有改為癡,非也)。
上二皆作犯。
若不下,三、明止犯。
以受戒者,當須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故。
就相文中,随戒文二:初、如諸佛至不殺生,舉勝境所行也;二、某甲已下,引已上同問答之相,顯成持誓。
有本雲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爾者,直述己契,上同于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
餘并準此。
别釋中,初科為三。
初分文。
雲諸佛者,已經開顯,得通指故。
有下,次點别本。
已契,謂要誓也。
餘下,三、指例。
第三,淫戒者,以自他俱遠故。
有人雲:邪淫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
八戒雲邪者,誤也。
第三中,初正釋。
五戒斷他妻,八戒二俱斷。
有下,次指誤。
今世有授五戒,反除邪字,愚教人也。
第五,戒相。
有人加辛肴者,正文無此。
既受淨身,焉啖膻臭?理不可也。
第五中,斥非加辛肴者,如雲不飲酒及辛肴等,即五辛俗馔,理自不啖,明不須加也。
第六、華璎油塗者,中梵以為美飾,此方所重;衣服裝挍,脂粉塗面,以為修身。
如論離舊莊嚴,義須準的。
第六中,初科。
西梵華油通于男女,此方脂粉唯是女流,皆舊莊嚴,依論離之,故雲須準的也。
西梵露首徒跣,為恭之極,其猶此土有罪之人。
東華所貴,在修整巾履衣裳,以為重敬。
有人行事,去取于中,然劍履不登于殿,為緻敬也。
亦須改從正法,唯人不可依也。
及說相時,士女既絕,華璎塗身,當須改語雲離舊嚴身具等,亦通收彼此也。
次科。
初示兩土異儀。
有下,斥世人妄判。
彼謂東西敬儀,俱成太過。
取東華則違于聖教,依西梵則此土非宜。
但略如巾履,不至過甚,故雲去取。
于中,然下,正斥。
此方俗禮,帶劍着履,不得登王者之殿,則微同跣露,故令改正。
須具五法,如後所引。
及下,教受時改語。
還依論文,通收彼此,即華梵也。
第七,離高勝床及觀聽倡伎者,合二散慢緣為一戒也。
七中,總示。
雲散慢者,觀聽是散,高床為慢。
阿含中八種床,金、銀、牙、角等嚴飾故勝,佛及師僧、父母、從人故勝,俱不合升也。
有餘文中高廣床者,約相辨離,高即八指以上,廣謂方三肘者,不可俱有,單高亦制。
文列高者,即簡尺六,已下開用。
又言勝者,即列八種,不必高大,如用師父所機褥,即是長慢,故特制也。
别釋中,初科。
初引文示。
阿含八床,金、銀、牙、角為四,佛、師、父、母為四,從人為勝。
但取尊長受用,不必嚴飾升登也。
有餘文者,四分諸律,皆名高廣。
大床高一尺六,廣五尺四。
此是制量,過此量數,則為高廣。
文列下,次牒文釋。
初釋高義,即前諸律須約分齊,文不言廣,準理不開。
又下,次釋勝義,即上阿含不必局量。
機亦床類,褥謂敷坐之物,亦不許也。
又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
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次科牒釋中,俳優有雲排遣人憂,字義全乖,依文但是戲劇人之通名耳。
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
奏,進也。
有本去人加口,因随字喚以為唱者,唱謂導引之辭,全非樂務。
有人即召倡字以為唱者,此不識字,知何不道?倡音為昌,與唱全别,字義俱乖,不可通濫。
脫在有識俗士,傳授戒訓,文字纰缪,未成師誘,故須遠慎也。
次科,初改斥字,音曲導引,謂之為唱。
有下,次斥音,誤。
知何不道,徴起下文,脫下三勸慎。
纰,正作??,匹夷反,亦謬也。
先令學知,則臨事無謬,故雲遠慎。
第八戒中,不言齋者,中梵但有斷食之方,義當此域,齋齊之訓,引誠義也。
故國家每祀天地神祇,令諸祭官清身入齋,宅其閑室,不行杖捶诃叱之事,酒脯之費,不擇晨昏。
故翻經者,取其一分清身之義,用以譯之,雲關齋也。
八中。
初出文意。
謂離非時,即誠實義。
故下,示齋名。
初引俗中齋名,即取清閑專一之義。
有散齋,有内齋,如别所辨宅居也。
取一分者,明非全同也。
二、明願中自他兩利也。
由持齋德,對治惡趣者,滅戒難也。
八難者,滅障聞思難,上明自益也。
他惡攝取,己善惠人者,行大道心也。
使成正道者,不從他方便,唯一乘法也。
将來三會者,緣遇慈氏,近可寄心。
二、明願中,初文。
初總示;由下,别釋。
初釋自利。
戒法唯人得受,故惡趣為戒難。
聞思修慧,須生善道,值佛聞法,具根正信,故八難為聞思障。
如遮難中自明。
他下,次釋他利。
行大道心,即菩薩行。
方便是二乘權教,一乘即佛道實教,豈唯八戒?一宗立教,皆用此意,學者宜知。
三、會者,彌勒下,生。
經雲:初會說法,九十六億人得阿羅漢;第二會,九十四億人得阿羅漢;第三會,九十二億人得阿羅漢。
補釋迦處,故雲近也。
下引事證者,由願為前導,行即後随,若鳥具翅而陵虛,如車具輪而緻遠,缺一不濟也。
釋注:願行相須,一不可缺;鳥翅車輪,法喻可見。
注雲因引證者,即上經文而多古字,傳寫誤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