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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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歸心正覺。
具列三寶體者,以妄作者多,故偏列雲知真歸也。
又引善見者,釋成作法不易,依緣而受亦不難也。
次解中,标文三段:初示立法分齊,次釋多論。
歸正覺者,對上從魔且明佛寶,正覺即華言也。
妄作多者,人師授法不知體相,故三寶多種唯明理體,故雲偏列。
簡住持化相,故曰真歸。
如上義門真偈中說。
又下,三、釋善見。
難易成否在于明昧,故須師學始可授人。
授法文列得法屬己者,明作法之時,知三說已,無作便生,故能所不昧于作業也。
次釋授法,初科。
三、說已者,此據初念已前,通名為作。
無作便生,即約次念徹至盡報也。
能授所受,知業成處,故不昧也。
後三結者,囑授叮咛,令持在懷,不濫承奉。
故經雲:歸依于佛者,真名優婆塞,終不更歸依,其餘諸天神。
次科,初示結意;故下,引證。
西土外道多事天神,今既向佛,故雲不歸等。
下釋有歸無戒者,為除世疑;受五戒者,但依前誦,止是翻邪,無戒可得;又引母論,的處灼然,不容晦惑,彼我無益也。
三中。
初釋除疑。
有人用此授人五戒,故特決之。
又下,次釋引證。
初二句點文。
有加無加,用分歸戒,即此誠文是準的之處。
灼,明也。
下二句誡斥。
晦,暗也。
二、明受五戒法,義分為五:一、戒德高勝,二、簡器堪能,三、作法延促,四、發戒時節,五、約相顯持。
第二,五戒列義門中,五義懸科,文相如下配之。
二、随文釋義,約文為三,謂标、法、相也。
就初标中,受五戒法,計是能授,文列所受,故随列也。
次釋标中,初科。
計是能授者,以今立法,令師解故。
然文中列相,但約所受,故随列者,示無他意也。
三歸、八戒,同标所受,例此通之。
十戒已後,始标能授,亦是随列,無别所以。
文列經施,不及持戒者,明戒德高勝,即初門義也。
釋注标指中,注引經雲亦善生文。
所以然者?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衆生界,故财有量,不及此也。
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财。
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
财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牒釋中,初科。
初總示。
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
财、法、無畏,是為三施。
盡下,二、别列。
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财;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
此二自行,令他仿之,即法施也。
财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
法施使彼開悟,即智慧也。
三者既備,其勝可知。
财下,通結。
初句示财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
集下,明财施生過。
集則不免貪求,散則甯無取舍?得者則喜,不得則嗔,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又雲由戒故施淨者,智論雲:若不持戒得财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粗惡。
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
故雲六波羅蜜在心不在事等。
次科引論。
前明破戒行施之損。
以利求利,謂販賣治生;惡求,謂邪利活命;多求,即貪婪無厭。
惡因惡果,報應必然。
文列牛羊等,且舉餘報。
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
清淨則離上諸過,佛果則反上惡果。
故下,引證。
還即論文施、戒、忍、進、禅、智為六波羅蜜,翻到彼岸,修此六法,能至佛果故。
若心不淨,雖行六事,非波羅蜜,故雲在心不在事。
然此為破垢心之人,非謂廢除事行。
今人不修戒、施,妄以此語文飾己非,一何謬哉! 二、當于受前問下,至應随為受,來簡人相,即義門第二也。
文列善生簡人中,還約性重者為問也。
故彼經中,問戒相者,以法行務,意存始終,不取受具,緻有随缺。
觀其志力,察其智愚,量功進法,不徒虛受。
故文雲:雖随言能,當須久處,六月供養。
出家智者,審知可教,待限滿已,和僧為受。
由能所知量,願行齊具,依法而受,不負衆生。
目驗不堪,強令受戒,緻使毀污,二俱沉溺。
可謂虛妄善惡,其蹤叵追。
誡之哉! 次科釋善生中兩段。
初釋問難。
注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
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
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故下,次釋問相。
注中,先歎戒功,次示戒相,後問欲受何戒,即問戒相也。
今釋後段。
初明分受所以。
受具,謂具受五條也。
随缺,謂受已毀犯也。
故下,次明簡練。
此約出家欲受十戒,當先試練,即如多論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十戒是也。
供養,即是給侍衆僧出家。
智者,即和尚、師僧、和僧。
受者,即法同單白。
由下,三、正彰問意。
前叙如法之益。
能所,即指師資。
願行,即目受。
随,負違也。
目下,後彰非法之損。
任情非法,善惡兩兼,故雲虛妄。
事無實迹,故不可追。
如成論中,五逆罪者,賊住污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為惡所污,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
若為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
準此有過,如文不合。
必忏蕩己,二教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
次成論中,初引文。
若十三難通障道戒,五逆、賊、污七難不障俗戒,故特簡之。
文中,初明制出家意,以出家人必取聖道故。
若下,次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
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
準下,次義決。
雖通五戒,必約忏淨為言,有過不忏,如注所簡,故雲不合二教,即世教與佛制也。
恐疑忏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教意。
文列阿含等下,明行淨納法也。
但無始無明,是生死本,若理若事,順違俱罪,故須前忏,使心清淨,方堪聖法。
次行淨納法中。
先忏後受,經論并然。
故注雲:阿含等妄起不覺,謂之無始。
無明業苦所依,故為生死之本。
動念違理,作惡違事,澄心順理,修善順事。
違罪可知。
順有罪者,以凡心學道,本惑尚存,造理則取舍未忘,行事則我人難拔,所以順違二俱有罪。
義須忏淨,以應淨法,故雲故須等。
問:前翻邪三歸,直爾即授,此五戒歸,如何簡略者?答:翻邪背邪,初心難拔,欻然回向,宜即引歸。
若更覆疏,容還舊迹。
五戒不爾,先以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簡略,方入道門。
以五體有虧,三乘無托,仍随分受,皆是任時。
能接機布教,可準知也。
故智論涅槃,皆明忏法,從死生際至涅槃際,随時為述。
問。
答中,前受歸法,不制簡能,與此不同,故須問決。
簡謂簡取,略即略去。
答中,初答三疏不簡。
覆疏謂反覆疏理,舊迹即邪道。
五下,次答五戒須簡。
初彰異:一、曾受歸法,不慮退還;二、為入道門,須簡淨器。
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三乘無托,恐有輕犯,故須簡略。
仍下,準例。
以體淨者,猶須量能,聽随分受,明知慮犯,故制簡之,故雲可準知也。
故下,引證。
經論明受,皆先忏悔,驗須簡擇,不容濫預。
無始有識,名生死際;究竟果滿,名涅槃際。
略舉始末,以攝中間。
所有過惡,一時盡悔,此即悔詞,然非一定,故令随述。
将解作法,即解義門第三也。
若準多論,五戒、三歸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
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第二法中,初科。
受緣漸頓中,初文。
初引彼計。
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
縱引經者,論家防難。
即下,善生,明分五受。
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随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如下,蹑斥。
謂若許受體具五,随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
融,通也。
成論雲: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
此事如何?論答:随受一、二、三,皆得律儀。
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
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次成論中。
初牒前義以為問端。
頓謂具受,漸即分受。
答中,正答。
律儀即戒體。
善下,引證。
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别,故名為分。
準下,義決。
以前三歸不許互缺,異師别受并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
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
婆羅門種,天竺國人。
昔毗婆屍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诃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愈。
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
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嘗就母求餅,被投于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
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内,湯不能死。
又嘗牽母衣被,推于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
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
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
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若準多論,不得重受;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次重受中,亦以兩宗對明得不。
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随受随增。
末利,此翻為奈,由昔施奈,得今果故。
二、三重受,事見本律。
又如多、雜二論解雲: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随日受,乃至盡形。
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并獲善也。
三、延促中。
初合引二論。
以同宗故,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雲佛制定也。
(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
)次引成論。
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雲随日也。
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
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就文作法,又分為二:初三歸誓,發戒之緣;後三歸結,是囑非體。
次釋作法,分文中,前誓是緣,正發戒體;後結為囑,意使堅持。
初文。
将欲受戒,初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白,如具法中說。
指緣境中,以前四戒并遍有情上發,唯酒一戒亦遍無情發,并同具戒,先須開導。
志遠謂立誓要期,見相謂識知境量。
文中分五: 我某甲者,陳名自謂也,如律文中。
皆自誓受者,多論文雲聽五衆受,兩俱得也,故俱舍論必從他受,如後說也。
次釋詞句稱名中,初點文。
如下,次明自他。
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并制從他。
雖雲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故指如後。
二、歸依佛下,明回向境界。
有人說雲:歸依佛無上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諸衆尊。
随德歎美,乃是加敬,任緣亦得。
二、歸境中,初釋文。
有下,示異。
三歸加語,見雜心論。
今時又雲兩足尊衆中等,無非歎德,去留皆許。
三、舉日夜者,顯期時節也。
三中特彰日夜,明通延促也。
四、一戒、五戒者,明随力所持少滿等戒,此正是本誓立意防割之願也。
優婆塞者,此方傳于西梵音耳。
諸經不同,取聲僞僻,正從本音,雲邬波塞迦,唐翻善宿也。
故成論雲:此人善能離破戒宿。
古錄以為清信士者,清是離過之名,信為入道之本,士即男子通稱,取意得矣,在言少異。
四中。
初總示。
少滿謂少分、滿分。
此正本誓顯,餘并旁緣也。
優下,次别釋翻名,有二。
初明正翻。
前正梵名,後引成論釋義。
宿謂住止之處,即喻惡因果也(舊雲舉夜攝日者,非)。
有作優波,或雲婆私,
具列三寶體者,以妄作者多,故偏列雲知真歸也。
又引善見者,釋成作法不易,依緣而受亦不難也。
次解中,标文三段:初示立法分齊,次釋多論。
歸正覺者,對上從魔且明佛寶,正覺即華言也。
妄作多者,人師授法不知體相,故三寶多種唯明理體,故雲偏列。
簡住持化相,故曰真歸。
如上義門真偈中說。
又下,三、釋善見。
難易成否在于明昧,故須師學始可授人。
授法文列得法屬己者,明作法之時,知三說已,無作便生,故能所不昧于作業也。
次釋授法,初科。
三、說已者,此據初念已前,通名為作。
無作便生,即約次念徹至盡報也。
能授所受,知業成處,故不昧也。
後三結者,囑授叮咛,令持在懷,不濫承奉。
故經雲:歸依于佛者,真名優婆塞,終不更歸依,其餘諸天神。
次科,初示結意;故下,引證。
西土外道多事天神,今既向佛,故雲不歸等。
下釋有歸無戒者,為除世疑;受五戒者,但依前誦,止是翻邪,無戒可得;又引母論,的處灼然,不容晦惑,彼我無益也。
三中。
初釋除疑。
有人用此授人五戒,故特決之。
又下,次釋引證。
初二句點文。
有加無加,用分歸戒,即此誠文是準的之處。
灼,明也。
下二句誡斥。
晦,暗也。
二、明受五戒法,義分為五:一、戒德高勝,二、簡器堪能,三、作法延促,四、發戒時節,五、約相顯持。
第二,五戒列義門中,五義懸科,文相如下配之。
二、随文釋義,約文為三,謂标、法、相也。
就初标中,受五戒法,計是能授,文列所受,故随列也。
次釋标中,初科。
計是能授者,以今立法,令師解故。
然文中列相,但約所受,故随列者,示無他意也。
三歸、八戒,同标所受,例此通之。
十戒已後,始标能授,亦是随列,無别所以。
文列經施,不及持戒者,明戒德高勝,即初門義也。
釋注标指中,注引經雲亦善生文。
所以然者?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衆生界,故财有量,不及此也。
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财。
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
财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牒釋中,初科。
初總示。
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
财、法、無畏,是為三施。
盡下,二、别列。
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财;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
此二自行,令他仿之,即法施也。
财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
法施使彼開悟,即智慧也。
三者既備,其勝可知。
财下,通結。
初句示财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
集下,明财施生過。
集則不免貪求,散則甯無取舍?得者則喜,不得則嗔,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又雲由戒故施淨者,智論雲:若不持戒得财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粗惡。
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
故雲六波羅蜜在心不在事等。
次科引論。
前明破戒行施之損。
以利求利,謂販賣治生;惡求,謂邪利活命;多求,即貪婪無厭。
惡因惡果,報應必然。
文列牛羊等,且舉餘報。
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
清淨則離上諸過,佛果則反上惡果。
故下,引證。
還即論文施、戒、忍、進、禅、智為六波羅蜜,翻到彼岸,修此六法,能至佛果故。
若心不淨,雖行六事,非波羅蜜,故雲在心不在事。
然此為破垢心之人,非謂廢除事行。
今人不修戒、施,妄以此語文飾己非,一何謬哉! 二、當于受前問下,至應随為受,來簡人相,即義門第二也。
文列善生簡人中,還約性重者為問也。
故彼經中,問戒相者,以法行務,意存始終,不取受具,緻有随缺。
觀其志力,察其智愚,量功進法,不徒虛受。
故文雲:雖随言能,當須久處,六月供養。
出家智者,審知可教,待限滿已,和僧為受。
由能所知量,願行齊具,依法而受,不負衆生。
目驗不堪,強令受戒,緻使毀污,二俱沉溺。
可謂虛妄善惡,其蹤叵追。
誡之哉! 次科釋善生中兩段。
初釋問難。
注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
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
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故下,次釋問相。
注中,先歎戒功,次示戒相,後問欲受何戒,即問戒相也。
今釋後段。
初明分受所以。
受具,謂具受五條也。
随缺,謂受已毀犯也。
故下,次明簡練。
此約出家欲受十戒,當先試練,即如多論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十戒是也。
供養,即是給侍衆僧出家。
智者,即和尚、師僧、和僧。
受者,即法同單白。
由下,三、正彰問意。
前叙如法之益。
能所,即指師資。
願行,即目受。
随,負違也。
目下,後彰非法之損。
任情非法,善惡兩兼,故雲虛妄。
事無實迹,故不可追。
如成論中,五逆罪者,賊住污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為惡所污,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
若為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
準此有過,如文不合。
必忏蕩己,二教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
次成論中,初引文。
若十三難通障道戒,五逆、賊、污七難不障俗戒,故特簡之。
文中,初明制出家意,以出家人必取聖道故。
若下,次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
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
準下,次義決。
雖通五戒,必約忏淨為言,有過不忏,如注所簡,故雲不合二教,即世教與佛制也。
恐疑忏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教意。
文列阿含等下,明行淨納法也。
但無始無明,是生死本,若理若事,順違俱罪,故須前忏,使心清淨,方堪聖法。
次行淨納法中。
先忏後受,經論并然。
故注雲:阿含等妄起不覺,謂之無始。
無明業苦所依,故為生死之本。
動念違理,作惡違事,澄心順理,修善順事。
違罪可知。
順有罪者,以凡心學道,本惑尚存,造理則取舍未忘,行事則我人難拔,所以順違二俱有罪。
義須忏淨,以應淨法,故雲故須等。
問:前翻邪三歸,直爾即授,此五戒歸,如何簡略者?答:翻邪背邪,初心難拔,欻然回向,宜即引歸。
若更覆疏,容還舊迹。
五戒不爾,先以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簡略,方入道門。
以五體有虧,三乘無托,仍随分受,皆是任時。
能接機布教,可準知也。
故智論涅槃,皆明忏法,從死生際至涅槃際,随時為述。
問。
答中,前受歸法,不制簡能,與此不同,故須問決。
簡謂簡取,略即略去。
答中,初答三疏不簡。
覆疏謂反覆疏理,舊迹即邪道。
五下,次答五戒須簡。
初彰異:一、曾受歸法,不慮退還;二、為入道門,須簡淨器。
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三乘無托,恐有輕犯,故須簡略。
仍下,準例。
以體淨者,猶須量能,聽随分受,明知慮犯,故制簡之,故雲可準知也。
故下,引證。
經論明受,皆先忏悔,驗須簡擇,不容濫預。
無始有識,名生死際;究竟果滿,名涅槃際。
略舉始末,以攝中間。
所有過惡,一時盡悔,此即悔詞,然非一定,故令随述。
将解作法,即解義門第三也。
若準多論,五戒、三歸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
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第二法中,初科。
受緣漸頓中,初文。
初引彼計。
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
縱引經者,論家防難。
即下,善生,明分五受。
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随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如下,蹑斥。
謂若許受體具五,随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
融,通也。
成論雲: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
此事如何?論答:随受一、二、三,皆得律儀。
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
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次成論中。
初牒前義以為問端。
頓謂具受,漸即分受。
答中,正答。
律儀即戒體。
善下,引證。
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别,故名為分。
準下,義決。
以前三歸不許互缺,異師别受并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
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
婆羅門種,天竺國人。
昔毗婆屍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诃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愈。
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
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嘗就母求餅,被投于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
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内,湯不能死。
又嘗牽母衣被,推于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
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
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
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若準多論,不得重受;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次重受中,亦以兩宗對明得不。
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随受随增。
末利,此翻為奈,由昔施奈,得今果故。
二、三重受,事見本律。
又如多、雜二論解雲: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随日受,乃至盡形。
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并獲善也。
三、延促中。
初合引二論。
以同宗故,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雲佛制定也。
(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
)次引成論。
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雲随日也。
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
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就文作法,又分為二:初三歸誓,發戒之緣;後三歸結,是囑非體。
次釋作法,分文中,前誓是緣,正發戒體;後結為囑,意使堅持。
初文。
将欲受戒,初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白,如具法中說。
指緣境中,以前四戒并遍有情上發,唯酒一戒亦遍無情發,并同具戒,先須開導。
志遠謂立誓要期,見相謂識知境量。
文中分五: 我某甲者,陳名自謂也,如律文中。
皆自誓受者,多論文雲聽五衆受,兩俱得也,故俱舍論必從他受,如後說也。
次釋詞句稱名中,初點文。
如下,次明自他。
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并制從他。
雖雲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故指如後。
二、歸依佛下,明回向境界。
有人說雲:歸依佛無上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諸衆尊。
随德歎美,乃是加敬,任緣亦得。
二、歸境中,初釋文。
有下,示異。
三歸加語,見雜心論。
今時又雲兩足尊衆中等,無非歎德,去留皆許。
三、舉日夜者,顯期時節也。
三中特彰日夜,明通延促也。
四、一戒、五戒者,明随力所持少滿等戒,此正是本誓立意防割之願也。
優婆塞者,此方傳于西梵音耳。
諸經不同,取聲僞僻,正從本音,雲邬波塞迦,唐翻善宿也。
故成論雲:此人善能離破戒宿。
古錄以為清信士者,清是離過之名,信為入道之本,士即男子通稱,取意得矣,在言少異。
四中。
初總示。
少滿謂少分、滿分。
此正本誓顯,餘并旁緣也。
優下,次别釋翻名,有二。
初明正翻。
前正梵名,後引成論釋義。
宿謂住止之處,即喻惡因果也(舊雲舉夜攝日者,非)。
有作優波,或雲婆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