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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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失于條緒也。
文列五衆房者,豈僧中院居尼三衆?是彼三衆為僧造房,拟自供養,仍本造者為名,如毗舍佉母雲住我房者,當與福饒,可以類也。
次科僧寺,義無尼居,故約房主通之。
仍引事類,亦見本律毗舍佉母造房施僧,仍自供給。
既雲我房,明屬本主,當與福饒,謂受供施,以福益我也。
五分列相。
言通結者,故彼文中通僧坊作,除僧住處。
以界内果樹将熟不長,若不早結,恐有内宿故也。
又雲:不得羯磨機架上、重屋上、乘上作淨,犯吉羅。
亦不得淨地取土,置不淨地,而雲是淨。
依本地起,有淨不淨;本土若移,無淨不淨。
僧祇:或于一邊、二三邊、隔道兩邊以為淨地,餘為不淨。
皆謂任時量處,得淨其心;随其心淨,器食亦淨。
如不知果食在界内等,即此不知是淨心故,開成緣淨。
三中,初示結法。
通僧坊者,牒二同故。
除僧住者,下别簡故。
以下,示開意。
又下,明非法,又二:初明作法而所加非處;亦下,次明移土而不重解。
結不淨地,即大界中。
後引僧祇以明結意。
二、三邊,約相鄰隔道。
兩邊,即相對。
皆下,示名。
如下,引證,後自廣之。
文中在院外遙結者,即解義門第六作法差别。
三、加結中,初标,亦是卷初第四結解差别也。
攝僧界法,同處結成;攝食界法,遙結乃就。
何以知之?故文雲:今于此四方相内結。
故淨地雲:僧今結某處也。
所以然者?僧界、衣界,攝人同法同處;食界不爾,攝食障僧。
若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中不便,故遙唱結。
次遙結中,初文。
初示僧食不同。
何下,引文别證,并羯磨緣。
所下,各推所以。
初明僧界同處,仍兼攝衣,以同僧故;次明食界遙結。
又解:必同淨地,複有何苦?法自簡處,豈同不得?故作結已,雖有宿、觸,止壞食具,不損淨地。
結解有法,穢染有罪,兩不相幹,同處成結。
縱列某處,牒相為言。
次科,初反前義。
苦猶害也。
故下,次約宿觸結解,對顯不同。
縱下,決前所執。
問:結淨地中,不豎方相者?答:古人不尋文也,如上已明。
須知分齊,護宿、煮過,何得不也?古人有言:以食望僧,是攝是障。
謂僧、食兩望也。
淨地結意,攝食障僧,恐相染污。
又雲:以僧望僧,非攝非障。
謂僧住望淨地也。
作衆法時,同須赴集,唯攝宿、煮,不攝别衆,可不然也? 次不豎相中,初問。
由古不立,故假問通之。
答中,初斥古;如下,顯今。
指如上者,即顯相中。
古下,引證。
此則别有一師立句,簡辨二界同異。
今此取證,各攝分齊。
文為兩段:前段,初二句引古;謂下,今釋。
謂以淨地望大界,則各攝不通也。
又下,第二段,初二句引古;謂下,今釋。
謂以大界望淨地,則攝僧義一也。
文中結東廂廚院者,若準律文,但言某處,如僧祇中,則在西南。
今準方土所尚,無施不可。
祇桓諸寺,門并東開,中梵尚日初方,故門在東為上,又多東風吹氣散也。
此土言方,亦以東始,尚于陽氣,以定北辰為中,故東為廚也。
故智論雲随俗無過,不可以晝為夜也。
三、釋東廂中,初示諸部不同,四分不定。
僧祗如前。
今下,次明随方安立。
初二句通示。
祇桓下,别釋。
初釋西土尚東。
一為尚日,二則當風。
寺門東向,故廚在西南。
二、明此土尚東。
四方四時,皆以東為始,以北為終。
以定北辰者,爾雅?釋天雲:北極謂之北辰。
郭璞曰:北極,天之中,以正四時。
然則極,中也;辰,時也。
以其居天之中,故曰北極;以正四時,故曰北辰。
然此土寺門多是南向,尚于正陽,故廚廁宜在東北,亦以多南風故也。
故下,引證。
彼明佛法不免從俗,但不從彼見。
且如晝夜是世俗定法,豈得不随耶? 問:結淨地竟,定無内煮,何不開宿?答:宿是随人,不問淨地不淨地,有人則犯,無則不犯。
煮是随處,不問有人無人,但是大界,即犯内煮。
問答中,初問,宿、煮義别,須問分之。
答中,内、宿随人,兩處俱犯;内、煮随處,唯局大界。
問:結竟不得宿,與不結何殊?如何開者?答:未結通界犯,結竟局僧住,故有益也。
次問:淨地不免内宿,結有何益? 問:既不得同宿,亦不得看煮?答:看煮非罪緣,同宿是本制,故異也。
三、問:謂暫入看煮,亦應不得? 問:結竟無宿、煮,得開惡觸及自煮不?答:亦緣異也。
宿、煮,停貯過也;餘二,造作過也。
造作非儀相,淨法所不防。
四、問:欲分四罪差别?答:文皆易見。
問:夫開結者,為免過也。
今在中宿,尚不免罪。
若爾,說淨加法已,亦應不合畜長造房耶?答:制法不同,為益而起,開閉合度,故雲知機。
五問,初領前。
若下,正難。
說淨對畜長,加法對造房,即與處分也。
答中,初二句正答。
立法益物,不可一例。
下二句結歎。
佛号知機,良由于此。
就解文中,雖非律文,而開解故,準說無苦。
二、解法中,據律有開無法,翻結為解,故雲準說。
大門第二,義明護淨,五門别之:初、翻染法,二、護守法,三、罪通局,四、相覆堕,五、淨生種。
第二,護淨。
此下五門,大同事鈔,科釋引用,廣在資持,此中随文略點而已。
初中四位:一、緣不淨,二、緣淨,三、體不淨,四、體淨。
初一須翻,餘三不須。
如遇緣觸宿,染穢由生,律制儉開,乞求易得,私順通文,便自宿煮。
縱實依難,遇豐須閉,因循不絕,是緣不淨。
或可時沾緣淨,扶持器具之例,後須息心,仍事不歇。
或縱心把捉,謂無罪累,知而故為,并須翻也。
初門,緣不淨中,初科五種:初、遇緣觸宿;二、律下,無緣辄開;三、縱下,因開不制;四、或下,緣罷不息;五、或下,愚教慢犯。
五分:有諸木器,常用行食,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破壞僧器者,應沸湯灰汁洗之。
次科五分,如上觸已,須洗翻之。
僧祇雲:銅器淨洗用;木器受膩棄之,不入者削用;餘有米、面、醬、醋之屬,随用少許,于六衆中展轉博之,後得本物,即名為淨;物不定主,随屬故得。
僧祇中,初翻器具,餘下,翻食物。
謂物衆多,不必全換,但取少許易已,投入其中,縱得本物,亦自成淨。
此法極要,宜乎準行。
二、緣淨者,如僧祇中:忘誤觸捉僧家麨食,或遇時緣船車載物,得在上住。
緣淨中,初科,僧祇二緣,皆非意故。
又如十誦:淨人執持釜器泛物,得為扶佐,不許傾側。
十誦佐助,事止須息。
四分中:惡心觸食,令諸得罪不觸自淨,或器在雨中聽覆蓋等,及時世饑餓人相食者,開内宿、内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此為八事,義兼不受、殘宿二罪,壞生一種。
文開内啖,為命難故不開;外損,為靜世譏濫故不顯。
若值豐年,乞求易得,猶順開者,如法治之。
四分三節:初、惡心觸。
佛判觸者得罪,不觸者成淨。
二、或下,覆器觸。
律雲若酥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捉蓋,懸置其上,即緣淨也。
三、及下,儉開八事,又四。
初叙緣開。
下列八事。
上四相别,二食、兩果同開,不作餘食,總有五事。
所以分者,由本緣起,四物别來故。
此下,示罪相。
惡觸内宿,則兼不受殘宿。
既開自煮,義兼壞生。
文開内啖,謂果菜為食;不開外損,即斬壞草木。
文中若列,恐謂俱開,故雲濫不顯也。
若下,明還制。
順開成犯,即屬前科。
斯等廣文,如鈔備列,緣會須開,緣靜即閉,前雖宿、觸,開故無染,不須翻也。
二中指鈔,文見四藥,約緣開閉,大同于此。
前下,決上緣淨,無染不翻。
前門不應為而為,此門應為而不為,兩乖法網,雙獲一罪。
三中。
上列諸緣,涉于兩門,故須簡辨。
如儉開緣,既遇豐年,不應宿、觸,而反為之,即不應為而為也;先雖開聽,今須還制,而反不依,即應為而不為也;前是作犯,此即止犯,雖複兩乖,同歸宿、觸,故雲一罪。
三、體不淨者。
如十誦多論:販博财食,治生道人,所獲福會,罪過屠宰,雖不宿觸,義不聽用。
乃至造像,不合興敬。
縱使施僧,亦不合受。
以心随之,續作不絕。
本不許翻,縱翻終染,由心在故。
若身死已後,都收入僧,以心絕故。
體不淨中。
初引十誦。
身雖出家,經營為活,故号治生道人。
以所得财求福,設會持戒比丘,不得受用罪過。
屠宰者,彼雲: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皆害。
故造像不禮,施僧不受。
以下,出制意。
本下,示體穢。
若下,明死已入僧。
四者,體淨。
如十誦中:比丘食竟,以食不淨缽與淨人。
彼洗竟,還置僧器中。
文列五衆房者,豈僧中院居尼三衆?是彼三衆為僧造房,拟自供養,仍本造者為名,如毗舍佉母雲住我房者,當與福饒,可以類也。
次科僧寺,義無尼居,故約房主通之。
仍引事類,亦見本律毗舍佉母造房施僧,仍自供給。
既雲我房,明屬本主,當與福饒,謂受供施,以福益我也。
五分列相。
言通結者,故彼文中通僧坊作,除僧住處。
以界内果樹将熟不長,若不早結,恐有内宿故也。
又雲:不得羯磨機架上、重屋上、乘上作淨,犯吉羅。
亦不得淨地取土,置不淨地,而雲是淨。
依本地起,有淨不淨;本土若移,無淨不淨。
僧祇:或于一邊、二三邊、隔道兩邊以為淨地,餘為不淨。
皆謂任時量處,得淨其心;随其心淨,器食亦淨。
如不知果食在界内等,即此不知是淨心故,開成緣淨。
三中,初示結法。
通僧坊者,牒二同故。
除僧住者,下别簡故。
以下,示開意。
又下,明非法,又二:初明作法而所加非處;亦下,次明移土而不重解。
結不淨地,即大界中。
後引僧祇以明結意。
二、三邊,約相鄰隔道。
兩邊,即相對。
皆下,示名。
如下,引證,後自廣之。
文中在院外遙結者,即解義門第六作法差别。
三、加結中,初标,亦是卷初第四結解差别也。
攝僧界法,同處結成;攝食界法,遙結乃就。
何以知之?故文雲:今于此四方相内結。
故淨地雲:僧今結某處也。
所以然者?僧界、衣界,攝人同法同處;食界不爾,攝食障僧。
若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中不便,故遙唱結。
次遙結中,初文。
初示僧食不同。
何下,引文别證,并羯磨緣。
所下,各推所以。
初明僧界同處,仍兼攝衣,以同僧故;次明食界遙結。
又解:必同淨地,複有何苦?法自簡處,豈同不得?故作結已,雖有宿、觸,止壞食具,不損淨地。
結解有法,穢染有罪,兩不相幹,同處成結。
縱列某處,牒相為言。
次科,初反前義。
苦猶害也。
故下,次約宿觸結解,對顯不同。
縱下,決前所執。
問:結淨地中,不豎方相者?答:古人不尋文也,如上已明。
須知分齊,護宿、煮過,何得不也?古人有言:以食望僧,是攝是障。
謂僧、食兩望也。
淨地結意,攝食障僧,恐相染污。
又雲:以僧望僧,非攝非障。
謂僧住望淨地也。
作衆法時,同須赴集,唯攝宿、煮,不攝别衆,可不然也? 次不豎相中,初問。
由古不立,故假問通之。
答中,初斥古;如下,顯今。
指如上者,即顯相中。
古下,引證。
此則别有一師立句,簡辨二界同異。
今此取證,各攝分齊。
文為兩段:前段,初二句引古;謂下,今釋。
謂以淨地望大界,則各攝不通也。
又下,第二段,初二句引古;謂下,今釋。
謂以大界望淨地,則攝僧義一也。
文中結東廂廚院者,若準律文,但言某處,如僧祇中,則在西南。
今準方土所尚,無施不可。
祇桓諸寺,門并東開,中梵尚日初方,故門在東為上,又多東風吹氣散也。
此土言方,亦以東始,尚于陽氣,以定北辰為中,故東為廚也。
故智論雲随俗無過,不可以晝為夜也。
三、釋東廂中,初示諸部不同,四分不定。
僧祗如前。
今下,次明随方安立。
初二句通示。
祇桓下,别釋。
初釋西土尚東。
一為尚日,二則當風。
寺門東向,故廚在西南。
二、明此土尚東。
四方四時,皆以東為始,以北為終。
以定北辰者,爾雅?釋天雲:北極謂之北辰。
郭璞曰:北極,天之中,以正四時。
然則極,中也;辰,時也。
以其居天之中,故曰北極;以正四時,故曰北辰。
然此土寺門多是南向,尚于正陽,故廚廁宜在東北,亦以多南風故也。
故下,引證。
彼明佛法不免從俗,但不從彼見。
且如晝夜是世俗定法,豈得不随耶? 問:結淨地竟,定無内煮,何不開宿?答:宿是随人,不問淨地不淨地,有人則犯,無則不犯。
煮是随處,不問有人無人,但是大界,即犯内煮。
問答中,初問,宿、煮義别,須問分之。
答中,内、宿随人,兩處俱犯;内、煮随處,唯局大界。
問:結竟不得宿,與不結何殊?如何開者?答:未結通界犯,結竟局僧住,故有益也。
次問:淨地不免内宿,結有何益? 問:既不得同宿,亦不得看煮?答:看煮非罪緣,同宿是本制,故異也。
三、問:謂暫入看煮,亦應不得? 問:結竟無宿、煮,得開惡觸及自煮不?答:亦緣異也。
宿、煮,停貯過也;餘二,造作過也。
造作非儀相,淨法所不防。
四、問:欲分四罪差别?答:文皆易見。
問:夫開結者,為免過也。
今在中宿,尚不免罪。
若爾,說淨加法已,亦應不合畜長造房耶?答:制法不同,為益而起,開閉合度,故雲知機。
五問,初領前。
若下,正難。
說淨對畜長,加法對造房,即與處分也。
答中,初二句正答。
立法益物,不可一例。
下二句結歎。
佛号知機,良由于此。
就解文中,雖非律文,而開解故,準說無苦。
二、解法中,據律有開無法,翻結為解,故雲準說。
大門第二,義明護淨,五門别之:初、翻染法,二、護守法,三、罪通局,四、相覆堕,五、淨生種。
第二,護淨。
此下五門,大同事鈔,科釋引用,廣在資持,此中随文略點而已。
初中四位:一、緣不淨,二、緣淨,三、體不淨,四、體淨。
初一須翻,餘三不須。
如遇緣觸宿,染穢由生,律制儉開,乞求易得,私順通文,便自宿煮。
縱實依難,遇豐須閉,因循不絕,是緣不淨。
或可時沾緣淨,扶持器具之例,後須息心,仍事不歇。
或縱心把捉,謂無罪累,知而故為,并須翻也。
初門,緣不淨中,初科五種:初、遇緣觸宿;二、律下,無緣辄開;三、縱下,因開不制;四、或下,緣罷不息;五、或下,愚教慢犯。
五分:有諸木器,常用行食,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破壞僧器者,應沸湯灰汁洗之。
次科五分,如上觸已,須洗翻之。
僧祇雲:銅器淨洗用;木器受膩棄之,不入者削用;餘有米、面、醬、醋之屬,随用少許,于六衆中展轉博之,後得本物,即名為淨;物不定主,随屬故得。
僧祇中,初翻器具,餘下,翻食物。
謂物衆多,不必全換,但取少許易已,投入其中,縱得本物,亦自成淨。
此法極要,宜乎準行。
二、緣淨者,如僧祇中:忘誤觸捉僧家麨食,或遇時緣船車載物,得在上住。
緣淨中,初科,僧祇二緣,皆非意故。
又如十誦:淨人執持釜器泛物,得為扶佐,不許傾側。
十誦佐助,事止須息。
四分中:惡心觸食,令諸得罪不觸自淨,或器在雨中聽覆蓋等,及時世饑餓人相食者,開内宿、内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此為八事,義兼不受、殘宿二罪,壞生一種。
文開内啖,為命難故不開;外損,為靜世譏濫故不顯。
若值豐年,乞求易得,猶順開者,如法治之。
四分三節:初、惡心觸。
佛判觸者得罪,不觸者成淨。
二、或下,覆器觸。
律雲若酥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捉蓋,懸置其上,即緣淨也。
三、及下,儉開八事,又四。
初叙緣開。
下列八事。
上四相别,二食、兩果同開,不作餘食,總有五事。
所以分者,由本緣起,四物别來故。
此下,示罪相。
惡觸内宿,則兼不受殘宿。
既開自煮,義兼壞生。
文開内啖,謂果菜為食;不開外損,即斬壞草木。
文中若列,恐謂俱開,故雲濫不顯也。
若下,明還制。
順開成犯,即屬前科。
斯等廣文,如鈔備列,緣會須開,緣靜即閉,前雖宿、觸,開故無染,不須翻也。
二中指鈔,文見四藥,約緣開閉,大同于此。
前下,決上緣淨,無染不翻。
前門不應為而為,此門應為而不為,兩乖法網,雙獲一罪。
三中。
上列諸緣,涉于兩門,故須簡辨。
如儉開緣,既遇豐年,不應宿、觸,而反為之,即不應為而為也;先雖開聽,今須還制,而反不依,即應為而不為也;前是作犯,此即止犯,雖複兩乖,同歸宿、觸,故雲一罪。
三、體不淨者。
如十誦多論:販博财食,治生道人,所獲福會,罪過屠宰,雖不宿觸,義不聽用。
乃至造像,不合興敬。
縱使施僧,亦不合受。
以心随之,續作不絕。
本不許翻,縱翻終染,由心在故。
若身死已後,都收入僧,以心絕故。
體不淨中。
初引十誦。
身雖出家,經營為活,故号治生道人。
以所得财求福,設會持戒比丘,不得受用罪過。
屠宰者,彼雲: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皆害。
故造像不禮,施僧不受。
以下,出制意。
本下,示體穢。
若下,明死已入僧。
四者,體淨。
如十誦中:比丘食竟,以食不淨缽與淨人。
彼洗竟,還置僧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