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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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處中,注中,三、引文證,并結法牒緣,如後自釋。
三、今有立相方院下,明非法也,即第五門義。
大小二界,緣難有無,标相寬狹,終不徒立。
文中羯磨不成者,以法事相違也。
界以标相為體。
大界無難,作法具儀,先唱标域,後依加結,乖不成也。
小界匆急,不明立相,恐诃人至,納在相中,随集約身,一時唱結,有乖斯法,理是壞緣。
三、明非法。
通明中,初标示。
二界不同,如注對顯。
文下,牒釋。
初通示。
界下,别釋。
前明大界須相,不立則非;後示小界無相,立則乖法。
下明四過者。
初非開緣,專權結小,違佛教也。
如諸難緣,界外持欲,儉開八事,離衣道斷,持通九等之流,雖是曲被,未可常行,依法用之,則一切智。
故文雲:制已更開,開已還制。
義須憑準,何得自矜? 次四過中,初過為二。
初明違教。
權猶擅也。
如下,引類。
為他持欲,難緣出界,開不失法。
儉開八事:内宿、内煮、惡觸、殘宿、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法(此四并開不作餘食耳)。
由有儉緣,不作不犯,忘不持衣,歸護不及,或水陸道斷,并開無罪。
九等,即三根中各分三品。
上根守制,專持不犯;中下不堪,故須曲被。
依法用者,緣至則開,緣盡還制,開制随時,則彰如來是一切智人也。
故下,引證。
即迦葉答富那羅之語,如鈔記引。
義下,誡斥。
自賢曰矜。
言辄立相者,古師傳用自恣圓坐,五德在中;說戒直立,開無衆具。
故僧祇雲:行、住、坐、卧,悉成布薩。
十誦亦然,及作受戒相,如熨鬥柄,是中問遮。
二中,初科。
自恣對跪須坐,說戒随聞故立。
二律所明,四儀通得。
古謂說恣宜不立相,受戒問難事須立相,故雲如熨鬥柄也(講者但雲古師三小立相,濫矣)。
今有人結,随在何處,臨時指拟方隅為相,然後誦結。
義則不然,三小相同體,以身集為界,如何于外更立标相?必其擅置,故引诃人,令诃法壞,大乖律文,終非開意,誠不可也。
次科,初牒非。
義下,蹑斥。
初責其妄。
判三小同為遮诃,不當有異,那得小受獨立相耶?必下,顯過。
一則法壞,二乃違文。
故受戒文雲疾疾一處集,知無異外,一是也;說戒文雲爾許比丘集,知數人外無界,二是也;自恣文雲齊坐結之,知坐處外非界,三是也;受中又雲界外不诃,四是。
翻是成非,數可知矣。
三中。
初别引四段,并彰無外,如注所引。
翻下,總結。
若立外相,違上諸文,則成四非。
問:以身為标,外無界内,問難受法,如何得成?文雲界外不成受故。
答:義須殷鑒,不可冰情,問難前緣,可自依律界外問也。
及論請師乞受,必須呼來入界,十人融通,開間納取,一足入内,尚預法儀,何況俱也?如斯行事,内準佛教,外約凡诃,僧有授法之功,前無虛受之願可也。
初問中。
律雲:受戒人不得在空、隐沒、離見聞處及在界外。
古師執此以立外相,故引為難。
答中。
初斥執計。
問下,教行事。
律雲:有受戒者,将至界外,脫衣看,稽留受戒,因制問難。
此即明在界外。
上引不成文者,準下決雲此通白四之時耳。
一下,舉類。
即如十誦一人中間木上坐足,四邊作法,故雲尚預法儀。
如下,結益。
問:诃人若來倚我,身界豈不别耶? 次問:若據今師,已無身外之界,欲破古解,故假設為問。
答:有人言:初結不成,以同自然有别住故;既結界已,雖诃不成,界立為難,開無诃也,如惡心觸不成觸等。
古解中,彼由立相,故作兩通:初結若來,即成诃别;結已或至,縱诃不成。
引例可見。
今解:前後皆成結齊身坐,正為絕诃,豈得前閉後開?義不可也。
律無開語,何得辄通?如所開遮,不勞身界,既結無外,明不容诃。
故文雲得诃人者,謂善比丘在同住地,餘無有文,不可用也。
今斥中,初斥非理。
若依立相,初結、結後并成诃别,何得辄判?律下,次斥違文。
既下,示今意。
既不立相,了無倚身來诃之義。
故下,引文證,可驗古師妄判無取。
三、處留久固者。
以因難生,權開加結;難非常有,結甯永固?必又開久,用大界為?故文中即解而去者:一、為餘人迷相,雖解不成;二、為恐後結界,能遮作法;三、為臨機一教,非為重集。
違斯專制,故乖正法也。
三中,初叙非久所以。
用大界為言,無所濟也。
故下,準制解責非。
次列三義。
二中,以界不重,結留則遮。
後違下,結斥專制,謂擅行也。
四、妄通餘法者,開為前緣。
非緣不可妄承,行用違拒處多,緻令受者懷疑,良由本界非制。
故文雲非制而制者,即非難而開也;是制便斷者,不于場界也;多人不益,謂戒不具足,無行可依也。
四、妄通餘法,謂已後續用也。
違拒多者,自陷陷他,違制壞法也。
緻令等者,彰不成也。
故下,引證。
律文通斥非法,今引别對小界。
第配三句,舉事可明,無行可依,謂阙行體也。
明彼四是,練此四非,等鏡鑒而弗遺,何疑滞于聖化矣。
結诰中,明彼四是,即今所立:一、須難緣,二、不立相,三、須即解,四、唯一席。
練此四非,自昔相承,翻成四過:或無難辄結,或立相開诃,或留而不解,或通于後法。
達此是非,如鏡鑒物,則于佛教無疑滞矣。
遺,漏也。
羯磨文如常者,諸本連寫,曾不揣量,顯晦在時,行藏适世。
即今場界二所作法,尚須邀延說恣之與,受儀難緣,希聞故略。
必臨事或有,準誦自成,故未煩出也。
四、指法中。
文脫标數,故多妄節。
今詳前科,明非方畢,故以指法即為第四。
初斥古本。
彼文皆出三小結解之法。
顯下,示今略。
顯晦行藏,即随機義。
下舉場界,以數況稀。
邀延,謂集結遲留,事難成也。
場界尚然,況三小乎?必下,指廣律。
說戒法中,具出結法,故令準誦。
後世素師不體此意,複出羯磨,備引諸法。
故知随機之義,獨見今宗。
餘如鈔記。
大段第二,結解衣界,先列義門,後就文釋。
次攝衣界,初列義門,即懸科文相,至後釋文,随文即點。
初、須結得不,二、解教興意,三、結之方法,四、約界通局,五、除結前後。
就文釋義,文分為二:前标舉結方,後牒緣加事。
次就文釋,标舉結方,方即是法。
前中有三種伽藍下,即初門義也。
界與藍等,及界小藍,不須結者,以衣界自然約藍院起,随有周匝,猶開勢分。
今大界與周院标齊,未結衣界,院外攝衣;若加結竟,入院方會,何須結也?或界在勢分内者,亦不須之,轉非開故。
何況界小于院,依界結之,院内不免失衣。
用此度之,俱不須也。
初門。
初、标義。
門界下,二、牒釋不結,有三:初、明藍界俱等,結則失于勢分;或下,二、明藍狹界寬,但齊勢分,結則無益;何況下,三、明藍寬界狹,結則院内失衣。
用下,總結。
度音铎,量也。
文雲若界大于藍者,即第二門義也。
由界寬院狹,未結攝衣,界内院外,全夏失衣;由結衣界,随僧界内,衣、夏兩會,豈非益耶?如下緣說。
十誦雲:若作不離衣羯磨竟,齊牆壁籬栅來,僧尼乃至學戒沙彌、沙彌尼,不離三衣、五衣也。
二中。
初标示。
由下,正釋。
此明界寬,即出勢分。
外者,不結則益夏損衣,結之則衣夏齊益。
指下緣說,即緣起也。
下引十誦,且證衣界。
随僧界義,準齊牆壁,似藍界俱等,本不須結。
或可藍外别有籬牆等,思之。
文略式叉,故雲乃至三衣、五衣。
且舉僧尼所畜式叉,三衆同制二衣耳。
文中有立無村結下,即第三門義也。
三、結法中,此門所明羯磨詞中,除村村外,古今集法,或去或留,故曲辨示。
有人言:有村須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如律文中,無事有法,非法不成,無村加有,義同此也。
古解中,初解。
初立義。
有則須牒,無則不須。
雷聲普遍,故曰雷同,言其不簡也。
語出曲禮。
如下,引證,即瞻波文。
彼明無覆藏罪與覆藏法,如無病加藥,佛判不成,故取為例也。
有人言: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
次解:不問有無,皆須牒除。
但懸不結,義未盡理,與今少異。
故下,斥之。
現除懸不結者,以先有村,故現牒除。
所除之處,即非衣界,既為村礙,無由預加,故懸不結。
現結懸除者,由本無村,可容遍結,恐後村來,于中同護,故先牒除。
今解不然。
既依界結,遍标内地,同有攝衣。
不由村來,衣界便解;不由村在,衣界不遍。
但村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性與比丘行有譏,故制令除之。
今義中,初科,初明結法,不由村聚在無;但下,次明牒除,本為攝護通塞。
了此二途,則古今自異。
故律中,初結衣界中有村,不言除村,村中置衣,後為緣礙,方始除村。
此除别緣,不除村體。
何以知然?多論前解無村不除,後遂解雲:羯磨法爾,莫問有無,皆須除之。
村在不得,村去攝衣。
次科。
初引當。
律本不制,除後緣礙者,因比丘寄衣村中,往會形露,懷慚故制。
此下,準判。
别緣即指染礙。
何下,次引論轉證。
彼有二解,即諸論師意見各異。
如上所引,二師不同,即各據彼一解耳。
但次師未善論意,與今不同。
村在不得,以現除故;村去還攝,以懸結故。
問
三、今有立相方院下,明非法也,即第五門義。
大小二界,緣難有無,标相寬狹,終不徒立。
文中羯磨不成者,以法事相違也。
界以标相為體。
大界無難,作法具儀,先唱标域,後依加結,乖不成也。
小界匆急,不明立相,恐诃人至,納在相中,随集約身,一時唱結,有乖斯法,理是壞緣。
三、明非法。
通明中,初标示。
二界不同,如注對顯。
文下,牒釋。
初通示。
界下,别釋。
前明大界須相,不立則非;後示小界無相,立則乖法。
下明四過者。
初非開緣,專權結小,違佛教也。
如諸難緣,界外持欲,儉開八事,離衣道斷,持通九等之流,雖是曲被,未可常行,依法用之,則一切智。
故文雲:制已更開,開已還制。
義須憑準,何得自矜? 次四過中,初過為二。
初明違教。
權猶擅也。
如下,引類。
為他持欲,難緣出界,開不失法。
儉開八事:内宿、内煮、惡觸、殘宿、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法(此四并開不作餘食耳)。
由有儉緣,不作不犯,忘不持衣,歸護不及,或水陸道斷,并開無罪。
九等,即三根中各分三品。
上根守制,專持不犯;中下不堪,故須曲被。
依法用者,緣至則開,緣盡還制,開制随時,則彰如來是一切智人也。
故下,引證。
即迦葉答富那羅之語,如鈔記引。
義下,誡斥。
自賢曰矜。
言辄立相者,古師傳用自恣圓坐,五德在中;說戒直立,開無衆具。
故僧祇雲:行、住、坐、卧,悉成布薩。
十誦亦然,及作受戒相,如熨鬥柄,是中問遮。
二中,初科。
自恣對跪須坐,說戒随聞故立。
二律所明,四儀通得。
古謂說恣宜不立相,受戒問難事須立相,故雲如熨鬥柄也(講者但雲古師三小立相,濫矣)。
今有人結,随在何處,臨時指拟方隅為相,然後誦結。
義則不然,三小相同體,以身集為界,如何于外更立标相?必其擅置,故引诃人,令诃法壞,大乖律文,終非開意,誠不可也。
次科,初牒非。
義下,蹑斥。
初責其妄。
判三小同為遮诃,不當有異,那得小受獨立相耶?必下,顯過。
一則法壞,二乃違文。
故受戒文雲疾疾一處集,知無異外,一是也;說戒文雲爾許比丘集,知數人外無界,二是也;自恣文雲齊坐結之,知坐處外非界,三是也;受中又雲界外不诃,四是。
翻是成非,數可知矣。
三中。
初别引四段,并彰無外,如注所引。
翻下,總結。
若立外相,違上諸文,則成四非。
問:以身為标,外無界内,問難受法,如何得成?文雲界外不成受故。
答:義須殷鑒,不可冰情,問難前緣,可自依律界外問也。
及論請師乞受,必須呼來入界,十人融通,開間納取,一足入内,尚預法儀,何況俱也?如斯行事,内準佛教,外約凡诃,僧有授法之功,前無虛受之願可也。
初問中。
律雲:受戒人不得在空、隐沒、離見聞處及在界外。
古師執此以立外相,故引為難。
答中。
初斥執計。
問下,教行事。
律雲:有受戒者,将至界外,脫衣看,稽留受戒,因制問難。
此即明在界外。
上引不成文者,準下決雲此通白四之時耳。
一下,舉類。
即如十誦一人中間木上坐足,四邊作法,故雲尚預法儀。
如下,結益。
問:诃人若來倚我,身界豈不别耶? 次問:若據今師,已無身外之界,欲破古解,故假設為問。
答:有人言:初結不成,以同自然有别住故;既結界已,雖诃不成,界立為難,開無诃也,如惡心觸不成觸等。
古解中,彼由立相,故作兩通:初結若來,即成诃别;結已或至,縱诃不成。
引例可見。
今解:前後皆成結齊身坐,正為絕诃,豈得前閉後開?義不可也。
律無開語,何得辄通?如所開遮,不勞身界,既結無外,明不容诃。
故文雲得诃人者,謂善比丘在同住地,餘無有文,不可用也。
今斥中,初斥非理。
若依立相,初結、結後并成诃别,何得辄判?律下,次斥違文。
既下,示今意。
既不立相,了無倚身來诃之義。
故下,引文證,可驗古師妄判無取。
三、處留久固者。
以因難生,權開加結;難非常有,結甯永固?必又開久,用大界為?故文中即解而去者:一、為餘人迷相,雖解不成;二、為恐後結界,能遮作法;三、為臨機一教,非為重集。
違斯專制,故乖正法也。
三中,初叙非久所以。
用大界為言,無所濟也。
故下,準制解責非。
次列三義。
二中,以界不重,結留則遮。
後違下,結斥專制,謂擅行也。
四、妄通餘法者,開為前緣。
非緣不可妄承,行用違拒處多,緻令受者懷疑,良由本界非制。
故文雲非制而制者,即非難而開也;是制便斷者,不于場界也;多人不益,謂戒不具足,無行可依也。
四、妄通餘法,謂已後續用也。
違拒多者,自陷陷他,違制壞法也。
緻令等者,彰不成也。
故下,引證。
律文通斥非法,今引别對小界。
第配三句,舉事可明,無行可依,謂阙行體也。
明彼四是,練此四非,等鏡鑒而弗遺,何疑滞于聖化矣。
結诰中,明彼四是,即今所立:一、須難緣,二、不立相,三、須即解,四、唯一席。
練此四非,自昔相承,翻成四過:或無難辄結,或立相開诃,或留而不解,或通于後法。
達此是非,如鏡鑒物,則于佛教無疑滞矣。
遺,漏也。
羯磨文如常者,諸本連寫,曾不揣量,顯晦在時,行藏适世。
即今場界二所作法,尚須邀延說恣之與,受儀難緣,希聞故略。
必臨事或有,準誦自成,故未煩出也。
四、指法中。
文脫标數,故多妄節。
今詳前科,明非方畢,故以指法即為第四。
初斥古本。
彼文皆出三小結解之法。
顯下,示今略。
顯晦行藏,即随機義。
下舉場界,以數況稀。
邀延,謂集結遲留,事難成也。
場界尚然,況三小乎?必下,指廣律。
說戒法中,具出結法,故令準誦。
後世素師不體此意,複出羯磨,備引諸法。
故知随機之義,獨見今宗。
餘如鈔記。
大段第二,結解衣界,先列義門,後就文釋。
次攝衣界,初列義門,即懸科文相,至後釋文,随文即點。
初、須結得不,二、解教興意,三、結之方法,四、約界通局,五、除結前後。
就文釋義,文分為二:前标舉結方,後牒緣加事。
次就文釋,标舉結方,方即是法。
前中有三種伽藍下,即初門義也。
界與藍等,及界小藍,不須結者,以衣界自然約藍院起,随有周匝,猶開勢分。
今大界與周院标齊,未結衣界,院外攝衣;若加結竟,入院方會,何須結也?或界在勢分内者,亦不須之,轉非開故。
何況界小于院,依界結之,院内不免失衣。
用此度之,俱不須也。
初門。
初、标義。
門界下,二、牒釋不結,有三:初、明藍界俱等,結則失于勢分;或下,二、明藍狹界寬,但齊勢分,結則無益;何況下,三、明藍寬界狹,結則院内失衣。
用下,總結。
度音铎,量也。
文雲若界大于藍者,即第二門義也。
由界寬院狹,未結攝衣,界内院外,全夏失衣;由結衣界,随僧界内,衣、夏兩會,豈非益耶?如下緣說。
十誦雲:若作不離衣羯磨竟,齊牆壁籬栅來,僧尼乃至學戒沙彌、沙彌尼,不離三衣、五衣也。
二中。
初标示。
由下,正釋。
此明界寬,即出勢分。
外者,不結則益夏損衣,結之則衣夏齊益。
指下緣說,即緣起也。
下引十誦,且證衣界。
随僧界義,準齊牆壁,似藍界俱等,本不須結。
或可藍外别有籬牆等,思之。
文略式叉,故雲乃至三衣、五衣。
且舉僧尼所畜式叉,三衆同制二衣耳。
文中有立無村結下,即第三門義也。
三、結法中,此門所明羯磨詞中,除村村外,古今集法,或去或留,故曲辨示。
有人言:有村須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如律文中,無事有法,非法不成,無村加有,義同此也。
古解中,初解。
初立義。
有則須牒,無則不須。
雷聲普遍,故曰雷同,言其不簡也。
語出曲禮。
如下,引證,即瞻波文。
彼明無覆藏罪與覆藏法,如無病加藥,佛判不成,故取為例也。
有人言: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
次解:不問有無,皆須牒除。
但懸不結,義未盡理,與今少異。
故下,斥之。
現除懸不結者,以先有村,故現牒除。
所除之處,即非衣界,既為村礙,無由預加,故懸不結。
現結懸除者,由本無村,可容遍結,恐後村來,于中同護,故先牒除。
今解不然。
既依界結,遍标内地,同有攝衣。
不由村來,衣界便解;不由村在,衣界不遍。
但村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性與比丘行有譏,故制令除之。
今義中,初科,初明結法,不由村聚在無;但下,次明牒除,本為攝護通塞。
了此二途,則古今自異。
故律中,初結衣界中有村,不言除村,村中置衣,後為緣礙,方始除村。
此除别緣,不除村體。
何以知然?多論前解無村不除,後遂解雲:羯磨法爾,莫問有無,皆須除之。
村在不得,村去攝衣。
次科。
初引當。
律本不制,除後緣礙者,因比丘寄衣村中,往會形露,懷慚故制。
此下,準判。
别緣即指染礙。
何下,次引論轉證。
彼有二解,即諸論師意見各異。
如上所引,二師不同,即各據彼一解耳。
但次師未善論意,與今不同。
村在不得,以現除故;村去還攝,以懸結故。
問